确立新型收入分配观,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分配制度论文,收入分配论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论文,收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06)03—0073—06
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为标志,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经从建立“初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过渡到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经济体制新的历史跨越必然要求收入分配与之配套。但就现实而言,与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收入分配体制远没有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理想分配模式与格局尚未形成。基于这样一种背景,本文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的收入分配展开系统研究,形成完整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收入分配理论,为形成完善的收入分配体制、理想的收入分配状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一、更新分配思路,确立新型收入分配观
目前在收入分配观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对收入分配产生了多方面的负面效应。第一,对分配对象的界定过于狭窄,与实际情况不符。我国目前居民的收入来源已经多样化,以此来推论,在消费品分配之外,至少还应有如下分配:生产条件、非生产性财产、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福利等的分配。但是,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经历和按劳分配实践使得我们习惯于仅仅局限于个人消费品范围来界定分配对象,没有把日益广泛的分配对象和收入来源纳入考虑,制度体系也未做出相应的安排。一是部分分配对象还没有纳入国家统计体系和个人收入体系。比较典型的是住房、福利以及公共产品的分配等。二是部分财产、资源的产权界定不清晰,造成分配黑洞。三是公共产品在城乡间的分配严重不公,扩大了城乡差距。四是财产总量增加,但分布差距较大,贫富差距的重心由收入差距变为财产差距。由此导致的必然结果是,在现有的分配理念和制度框架内无法说明分配现实的全貌,更不能对现实的分配行为进行有效的引导和规范。第二,对分配主体的作用领域划分不清。一是对政府与市场的职能理解不完整,相互关系认识片面,作用领域界定不清:将政府的作用仅仅理解为弥补和矫正市场分配的不足与缺陷;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简单线性地理解为相互替代、此消彼长;将市场的作用仅仅限制在初次分配领域,把政府的作用局限于再分配领域。二是市场在初次分配中作用不足与作用过度并存,在再分配中没有发挥应有作用。三是政府在初次分配中职能错位,在再分配中的作用还存在公平原则体现不充分、作用力度不够以及“逆向调节”等问题。第三,分配依据、标准不统一,未突出制度内依据、标准作用,整体收入结构不合理。一方面,按劳分配的作用不突出。在整个国民收入的分配当中,通过劳动报酬分配的比重过小;在工资分配领域“平均主义”并没有彻底根除。据调查,许多企业基本工资最高与最低标准相比,仅为3倍左右;机关单位最高工资仅是最低工资的4.28倍(不含工龄工资);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最高与最低标准相比只有2.81倍(不含工龄工资)。按行政职务的收入分配差距过小,按技术职务(技术要素)的收入分配差距则更小。[1] 另一方面,按生产要素分配远没有真正调整到位。主要表现是按多种要素分配的收入比重不大。此外,初次分配的“效率原则”不突出,再分配的“公平原则”也不明显。四是整体收入结构不合理。劳动与资本的收入结构不合理,分配中出现强资本弱劳动的趋势;各种劳动之间的收入结构不合理;制度内与制度外的收入结构不合理,工资作为制度内收入的主要部分仅占城乡居民全部收入的21.4%,占城市居民全部可支配收入的33%,居民收入的大部分来自制度外。第四,忽视制度体系的构建,分配制度的改革与建设滞后,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不够匹配。一是分配制度的改革滞后于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所有制改革。主要表现为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市场在分配中的作用体现得还很不够。二是分配制度的建设滞后于分配实践的发展,制度外收入大量存在,收入分配不规范。三是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建设不同步,制度安排不匹配。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收入分配观的初步设想:第一,拓展和规范分配对象,有效应对由此产生的新的收入分配问题。一是健全财富统计体系,将消费品分配之外的财产分配等均纳入统计体系。二是规范分配对象,逐步减少乃至取缔那些非市场的分配对象。三是明确界定产权,理顺分配关系,避免分配黑洞。四是要实现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公共产品的公平分配。五是要在制度安排上对财产分布的不平等及其带来的收入不平等有所考虑。第二,重新界定各分配主体的职能及其作用领域,规范其作用方式。一是科学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职能及其相互关系,重新划定各自的作用领域。二是对市场在初次分配中的功能作用重新定位。三是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责,避免政府职能的错位与不到位。第三,整合分配依据与标准,强化制度内依据、标准的作用,调整不合理的收入结构。一是整合分配依据与标准,确立能够切实贯彻既定分配理念、达到理想分配目标的分配依据和标准。二是强化制度内依据、标准的作用。一方面加大按劳动分配在整个国民收入分配当中的比重。因为在诸项生产要素当中,劳动的作用是最为重要的,理应得到更多的回报。美国可以说是世界上资本最丰裕的国家,但国民总产值的70%仍然是‘按劳分配’的。[2] 我国目前只占56%,还有很大的空间。要提升劳动在分配中的地位,劳动要作为资本化的要素参与对企业剩余的分配。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大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在分配中的比重,将按生产要素分配真正调整到位。此外还要强化市场在初次分配中的作用,加强政府在再分配中的作用。三是调整不合理的收入结构。调整劳动与资本的收入结构,正视分配中已经出现的强资本弱劳动趋势;调整各种劳动之间的收入结构;调整制度内与制度外的收入结构,要将更多合理的制度外收入纳入制度内,着力限制甚至取缔不合理的制度外收入,尤其是非法收入。第四,重视制度体系的构建,加大分配制度改革与建设的力度,着力解决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不匹配。一是确保分配制度的改革与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所有制改革同步;二是确保分配制度的建设与分配实践的发展相适应;三是做到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建设协调配套。
二、规范劳动者的劳动产权,完善按劳分配
劳动产权理论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理论前提。劳动产权指以劳动作为价值尺度和价值实体的社会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3](P21) 劳动产权理论的形成经历了长期的演进过程。早在17 世纪英国著名思想家约翰·洛克就提出了劳动产权理论。其核心内容是:价值的增量部分是劳动创造的,因此它理所当然地应该属于劳动者所有。然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所生产的对象,即劳动的产品,作为一种异己的存在物,作为不依赖于生产者的存在物,同劳动相对”[4](P91) 为改变这种劳动的异化状态,马克思提出,消灭资本主义剥削制度,建立生产资料社会占有制度,实行按劳分配,从而实现向劳动本质的复归。按劳分配是劳动产权演进的必然要求,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劳动产权的实现形式,其实质是劳动者劳动产权的经济实现。在我国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劳动产权被虚化。目前强调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就是要充分实现公有制企业劳动者的劳动产权。
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实现的症结在于劳动者劳动产权不规范。第一,劳动者劳动产权实现的依据不规范。劳动者的劳动有三种形态,即潜在劳动、活劳动、物化劳动。潜在劳动只是一种劳动能力,没创造价值,未形成劳动产权,不能作为劳动产权实现即按劳分配的依据。现实中公有制企业用规定收入标准的办法招聘各类劳动者的现象随处可见。活劳动作为正在进行的劳动,尚未转化为社会劳动,以此作为劳动产权实现即按劳分配的依据不科学。现实中不少公有制企业对劳动者劳动产权实现的界定以劳动者支出的活劳动为依据。只有凝结在已实现产品中的劳动即物化劳动中的有效劳动才形成劳动者的劳动产权,才能作为劳动者劳动产权现的依据,而其在现实中却往往被忽视。第二,劳动者劳动产权实现的过程不规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一过程通过两个层次来完成。一是通过市场形成企业收入价值总量。现实中由于市场发育不成熟、市场行为不规范、市场价格不合理等,致使企业收入价值总量的形成不合理。这影响着企业劳动者按劳分配收入的总体水平,从而影响着企业劳动者劳动产权实现的程度。二是在企业内部,在对企业收入作必要的扣除后,依据劳动者提供的有效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现实中,企业收入该扣除的没有扣除或扣除不足;企业职工间收入差距没有拉开,企业经营者与职工间收入差距过大。这违背了按劳分配原则,其关键在于企业各类人员的劳动产权被扭曲。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关键是规范劳动者的劳动产权。第一,在科学界定劳动者劳动产权实现依据的基础上,深化企业招聘制度和按劳分配标准的改革。企业招聘各类人员不能事先规定收入标准,其收入水平取决于在企业收入中的劳动贡献;企业按劳分配标准取决于企业经济效益,应与企业收入水平相适应。第二,通过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市场行为、打破市场垄断、消除价格剪刀差,创造公平竞争、公平分配的市场环境。第三,通过加大税收征管、公有资产管理、司法监督的力度,监督企业合理确定按劳分配价值总量。通过以上三个方面,为企业劳动者劳动产权的正常、合理实现创造必要的条件。第四,深化企业内部按劳分配制度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只能按劳动贡献分配。”[5](P162) 这就要求在科学计量不同岗位或同一岗位不同劳动者劳动贡献的基础上,合理拉开收入差距,确保企业各类劳动者劳动产权的公平实现。
三、规范生产要素及其参与收入分配权利,完善按生产要素分配
我国现实中的按生产要素分配仍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存在诸多问题。第一,参与分配的生产要素不完全,按生产要素分配不充分。主要表现为土地、资源等重要的生产要素还没有真正参与到分配中来,所获得的要素报酬也不充分。例如:农村土地被征用的补偿费和转让费过低,城市土地被无偿使用的现象严重存在;矿产资源被无偿开采现象非常普遍。第二,按生产要素分配存在泛化现象。不应纳入分配体系的要素也被纳入其中,如权力、垄断、名誉、地位等。第三,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具体衡量标准不确定。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这里的贡献指什么?标准各异。第四,各生产要素之间的分配比例不合理。各生产要素在分配中所占份额与其贡献不相符,分配关系扭曲。如分配过分向资本倾斜、管理者的收入有的过高而有的则过低、一般劳动者在收入分配中处于劣势。
按生产要素分配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对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认识模糊。一是对生产要素的认识模糊。某些生产要素被忽视,而某些不是生产要素的要素却被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二是对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认识模糊。把生产要素价值论作为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三是对各生产要素间的分配比例认识模糊,重资本要素贡献而轻劳动要素贡献。第二,按生产要素分配制度缺位。一是科学界定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对生产要素及其存在范围和参与分配的标准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二是生产要素所有权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致使生产要素所有权主体模糊或缺位现象严重存在。三是对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法律监督乏力,对非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抑制乏力,对按生产要素合理分配的保护乏力。此外,缺乏合理实现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市场环境。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对策:第一,规范对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认识。一是规范对生产要素的认识。基本生产要素指“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6](P202) 其包括“人的因素”即劳动性生产要素和“物的因素”即非劳动性生产要素。随着科技进步,知识、管理、技术、信息等在生产要素体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二是规范对按生产要素分配理论依据的认识。各类劳动者的活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非劳动性生产要素虽不直接创造价值,但其推进了价值的创造和扩展。同时又作为使用价值即财富的源泉而存在。三是规范对各生产要素间分配比例的认识。一方面,树立全新的公平观,使各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成为社会共识。另一方面,要充分重视劳动要素的贡献。第二,构建各种生产要素合理参与分配的制度环境。一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科学界定生产要素及其范围,严格限制在非生产领域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和在生产领域中的非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二是健全和完善生产要素所有权制度,其核心内容是明确生产要素所有者凭借所有权拥有剩余索取权,通过健全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确保生产要素所有权制度的实施和生产要素所有权的实现。三是建立和健全生产要素收入评价制度,合理确定各生产要素的分配比例。四是加大对按生产要素分配法律监督的力度,保护按生产要素合理分配,禁止把非生产要素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充分保障各类生产要素所有者尤其是劳动者的正当权益。此外,构建合理实现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完善的市场环境。
四、合理掌握分配标准,完善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入方式可概括为两大类,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目前这两类收入均存在诸多问题,亟待完善。
1.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收入
目前我国在劳动收入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第一,劳动收入在收入分配中的占有份额较低。由于在理论上由原先只承认劳动的作用转而过分强调资本要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劳动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的作用被忽视。这导致在收入分配中劳动收入占有份额较低。在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劳动收入构成了国民收入的3/4,且这一比例关系,在整个20世纪中一直相当稳定。[7](P421) 目前在我国这一比例仅为1/4。第二,合法劳动收入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合法劳动收入指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而获得的收入。现实中,存在着大量对劳动者合法劳动收入的侵害现象,如工资标准过低、拖欠职工工资、滥用合同试用期、剥夺职工分享利润的权利等。这在建筑、轻工、服装、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中小型非公有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中表现尤为突出。[8] 第三,非正当劳动收入普遍存在。非正当劳动收入包括非法劳动收入和灰色劳动收入。非法劳动收入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劳动收入。在现实中,偷逃税收入和以非法生产经营方式为手段牟取的收入等非法劳动收入普遍存在。灰色劳动收入指在性质上既不符合合法的劳动收入内涵要求,也不完全属于非法劳动收入的界定范围,取得手段超越了法律和政策的收入。现实中,医生影响正常工作的“走穴”收入、教师影响正常工作的兼职收入等灰色劳动收入普遍存在。这些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劳动要素收入分配的理论滞后;保护合法劳动收入的制度不完善;限制非正当劳动收入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在现实生产中,各生产要素间的协同关系,仍依赖于其中的劳动要素的主导、粘合、整合和协调作用的发挥。所以,收入分配应该体现对劳动和劳动者的尊重。第一,深化关于劳动收入分配的理论创新。承认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是一种投资行为,劳动者既能通过劳动而按劳取酬,又可以通过人力资本投资,按劳动要素价值或贡献大小,折合成一定股份,推行员工劳动持股制度或劳动分红制度,从而使职工按照其股份多少与资本股、技术股共同参与利润分配。第二,加强保护合法劳动收入的制度建设。一是完善工资标准制度;二是完善工资支付制度;三是完善合同试用期制度;四是完善企业利润分享制度。同时,还要建立和健全保护合法劳动收入的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获取合法劳动收入的正当权益,并通过监督机制依法惩处侵害劳动者合法劳动收入的不法行为。第三,健全限制非正当劳动收入的法律法规。一是强化禁止牟取非法劳动收入的法律约束。健全禁止牟取非法劳动收入的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打击牟取非法劳动收入的行为,加大其违法成本。二是强化抑制牟取灰色劳动收入的法律约束。健全抑制牟取灰色劳动收入的法律法规;尽快建立并健全抑制牟取灰色劳动收入的监督机制。
2.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非劳动收入
伴随我国非劳动收入的多样化、复杂化,在非劳动收入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第一,对合法非劳动收入保护力度不够。合法非劳动收入指通过合法途径而获得的正当非劳动收入。对其保护力度不够主要指对合法的财产收入缺乏保护和对转移性收入缺乏保障。第二,非法非劳动收入普遍存在。非法非劳动收入是指收入主体利用非劳动要素而获取的非法收入。现实中,贪污受贿,侵吞国有资产,偷、漏、骗税收入,以及通过行贿牟取的额外收入等非法非劳动收入普遍存在。第三,灰色非劳动收入大量涌现。灰色非劳动收入指介于合法非劳动收入与非法非劳动收入之间的非正当非劳动收入。现实中,凭借垄断价格获取的垄断收入,领导干部在非公务活动中接受的礼品、礼金,医务人员收取病人的“求助费”,各种回扣等灰色非劳动收入广泛存在。根据李志宁的大致估算,2002年中国城市普通居民的灰色收入有1.5万亿元,其中相当部分属于非劳动收入。这些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保护合法非劳动收入的制度不完善,非劳动要素所有者的正当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对牟取非法非劳动收入的行为监管不严,打击不力;对灰色非劳动收入的法律界定模糊,对牟取灰色非劳动收入抑制乏力。
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非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必须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第一,加大对合法非劳动收入的保护力度。其包括建立和完善保护合法非劳动收入的相关法律法规,推进非劳动要素市场化,加强对非劳动要素市场的监管,维护非劳动要素所有者的正当权益,依法惩处侵害合法非劳动收入的行为等。第二,加大对牟取非法非劳动收入的打击力度。健全惩处牟取非法非劳动收入的法律法规及监督机制,依法加大对贪污腐败、以权谋私、偷税漏税和侵犯私人财产权等非法牟得行为的打击力度。第三,加大对牟取灰色非劳动收入的抑制力度。划清各种非劳动收入的法律界限,完善立法,以法律的力量抑制灰色非劳动收入的滋生和蔓延。
五、规范收入分配主体的分配行为,构建合理的分配秩序
收入分配秩序是收入分配主体分配行为及其结果所呈现的状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存在三个收入分配主体,即市场、企业和政府。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入分配秩序,就是消除现实中这三个收入分配主体的分配行为所存在的不规范、不合理的因素。
1.规范市场分配行为
现实中市场分配行为存在诸多不规范、不合理因素。第一,市场垄断的存在。据调查,垄断行业一般员工的工资收入比非垄断行业高3倍以上。[9] 第二,不同区域市场分割的存在。一是城市、城乡之间劳动力市场的分割,这影响着有关劳动力合理流动及收入增加;二是地区之间产品市场的分割,这影响着相关企业的发展,进而影响着公平分配。第三,市场价格扭曲。2003年每百元生产费用投资于农业获得的平均收益为178.8元,而投资于非农产业获得的平均收益为394.2元。[10](P19) 这是因为,农产品的价格低于价值。同时,垄断行业的垄断价格却长期高于价值。第四,市场进出不规范。无论是市场主体还是市场客体,不该进入市场的大量进入市场,必须退出市场的迟迟不能退出市场。造成市场分配行为扭曲的主要原因:行政性垄断的存在;地区封锁的存在;价格机制不合理;市场监管乏力。
鉴于市场分配行为的扭曲及其原因,应采取相应的对策。第一,“进一步打破行政性垄断”。在加快反垄断立法的同时,通过行业性总公司分解或业务重组解决行政性行业垄断问题。此外,对自然垄断行业要逐步放松或解除管制。第二,进一步打破地区封锁。完善打破地区封锁的法律、法规;加大打破地区封锁的执法力度;加强市场网络建设。第三,完善价格机制。通过建立有关法律、法规,弱化政府行为和行业行为对合理市场价格形成的负面影响,实现市场价格市场化。第四,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在完善并严格执行市场进出规则的基础上,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
2.规范企业分配行为
现实中企业分配行为存在诸多不规范、不合理的因素。第一,企业用于内部收入分配价值总量的确定不合理。通过设立多本账、建立小金库等减少企业账面收入;人为地减少或增加折旧费;压缩或虚报企业发展基金;某些公有制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经营者私吞企业收入。第二,企业对职工收入的支付不合理。随意减少或取消职工社会保险福利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收入;随意延长职工的劳动时间而又不支付相应的工资;随意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第三,企业分配结果不合理。某些公有制企业经营者收入水平偏低或过高;公有制企业内部同类职工或不同类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没有拉开;非公有制企业普通工人工资普遍较低。造成企业分配行为扭曲的主要原因:企业用于内部收入分配价值总量的确定缺乏制度约束;对企业职工收入支付制度贯彻落实的监管乏力;企业分配制度不规范。
鉴于企业分配行为的扭曲及其原因,应采取相应的对策。第一,规范企业用于内部收入分配价值总量的确定。建立健全社会财会人员制度和社会审计制度;健全和完善规范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和发展基金提取、使用的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杜绝公有制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经营者权利腐败的制度及法律、法规。第二,规范职工收入支付制度。切实加强对企业职工收入支付项目、劳动制度和工资支付时间的监管力度。第三,规范企业分配制度。以规范经营者年薪制和职务消费为核心内容规范对公有制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分配制度;通过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规范公有制企业内部职工的按劳分配制度;通过推进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等,规范非公有制企业雇主对雇员的分配制度。
3.规范政府分配行为
现实中政府分配行为存在诸多不规范、不合理的因素。第一,对分配起点的调节失当。对城乡受教育程度的调节乏力;对失业人群实现再就业的调节乏力。第二,对分配过程的调节失当。对企业分配总量和分配结构失控;在国企破产、改制、合资经营过程中,对国有资产管理乏力;对牟取垄断收入限制乏力;对牟取灰色收入抑制乏力;对牟取非法收入打击乏力。第三,对分配结果的调节失当。这集中表现为高收入群体和低收入群体并存。我国的基尼系数,2003年为0.45,2004年为0.46。造成政府分配行为失当的原因:政府对分配起点的调节、对分配过程的调节、对分配结果的调节缺乏规范的制度保障。
鉴于政府分配行为的失当及其原因,应采取相应的对策。第一,规范政府对分配起点的调节。健全财权与事权相对称的义务教育经费供给制度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调节城乡居民受教育的程度;“特别要关注就业机会的公平”,[11](P29) 健全失业人群实现再就业的调节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第二, “特别要关注分配过程的公平”,[11](P29) 规范政府对分配过程的调节。健全企业收入分配、国有资产管理、限制垄断收入、抑制灰色收入、取缔非法收入的有关制度及法律、法规。第三,“强化对分配结果的监管”,[11](29) 规范政府对分配结果的调节。在建立健全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和审计制度的基础上,适时开征调节高收入的有关税种,健全和完善调节高收入的制度及法律、法规;围绕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健全和完善调节低收入的制度及法律、法规。
六、明确完善收入分配的价值取向,实现效率与公平互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新型收入分配观的确立,还是收入分配制度的完善,其价值取向是实现效率与公平的互动。
实现效率与公平互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市场经济是效率型经济体制,其运行的目标是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率。这是通过诸多市场经济规律的功能实现的,具有客观必然性。公平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特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初次分配的市场内公平,即市场公平;二是再分配的市场外公平,即社会公平。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建立无论是对于实现市场公平还是实现社会公平都具有决定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相结合的现代市场经济。其既能最大限度地体现市场经济的效率,又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公平,从而实现效率与公平的互动。这种互动有多种表现,既表现为初次分配中的市场公平与微观效率互动,又表现为再分配中的社会公平与宏观效率互动,还表现为初次分配中的市场公平、微观效率与再分配中的宏观效率、社会公平互动。
效率与公平互动不会自发地体现出来,在现实中其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在初次分配的分配起点和分配结果两个不同层面都存在着影响效率与公平互动实现的不合理因素。在分配起点层面,存在着就业条件不平等、就业选择不平等、就业途径不平等;在分配结果层面,在公有制企业未能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在非公有制企业未能充分体现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再分配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主要通过税收和社会保障来实现。在这两个方面都存在着影响效率与公平互动实现的不合理因素。在税收方面,税收体系不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不完善、消费税税制不完善、税收负担不合理。在社会保障方面,企业间和地区间社会保障水平差异较大、不同社会成员间社会保障水平差异较大、社会保障对弱势群体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据统计,全国需要社会保障才能摆脱生存困境的城乡居民在1.4—1.8亿人左右,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1—14%。[12] 目前对城镇贫困人口的社会保障主要是最低生活保障,难以解决其他方面的困难;对农村贫困人口的救助不仅范围小,而且水平低。这些不合理因素既影响着公平,又影响着效率,从而影响着效率与公平互动的实现。
在初次分配领域,从消除分配起点和分配结果两个不同层面的不合理因素入手营造效率与公平互动的社会条件。第一,着力解决机会不均等。一是促进教育机会的均等;二是消除就业歧视;三是规范就业途径。第二,改变初次分配收入不合理的状况。在公有制企业内部,进一步完善按劳分配制度。在规范劳动者劳动产权实现依据的基础上,规范经营者及其他各种不同类型劳动者劳动产权的最终合理实现。在非公有制企业内部,关键是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为避免分配过分向资本所有者倾斜、维护雇员的利益,应切实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收入分配的监督、检查,以规范雇主的分配行为。在再分配领域,从消除税收和社会保障两个不同方面的不合理因素入手,营造效率与公平互动的社会条件。第一,完善税制。一是建立多税种协调配合、覆盖个人收入运行全过程的税收调节体系;二是“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13](P23) 三是“完善消费税,适当扩大税基”;[13](P23) 四是合理调整税收负担。第二,完善社会保障。一是建立法制化的社会保障制度;二是建立统一的社会化保障体系;三是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四是伴随经济发展,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收稿日期:2005—04—10
基金项目: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2005年度项目(批准号:2005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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