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的推进困境研究论文_高静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的推进困境研究论文_高静

摘要:为了预防儿童性侵案件的发生和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的再次犯罪,很多国家如美国、英国、韩国等都设立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的制度。目前我国的性犯罪案件也非常之多,其中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也一直是社会的热点问题。因此为了更好的保护儿童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必要在我国推进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的信息公开制度。但是,由于我国法律系统和社会基础与国外不一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的推进依旧存在困境。所以,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的推进困境的研究,并提出相关的对策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性侵害 未成年人 信息公开 推进困境 回归社会

一、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推进的必要性

(一)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对社会有巨大的危害性

性侵害未成年人不仅会对社会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同时也会给相关的未成年人受害者造成巨大的身体和心灵伤害,给其家庭带来很大的灾难性后果。受到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很可能会受到身体上的创伤,例如很有可能会被传染到了相关的性病,严重的还有怀孕、流产、堕胎等种种伤害,同时性侵害会给相关的未成年人带来巨大的心理阴影,轻微的会造成抑郁和恐惧的心态,久而久之就会出现自杀倾向和抑郁症的症状。[1]而对于那些受到性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家庭来说也是一种巨大的灾难,一方面很多家庭会因此而背负起很大的家庭压力,一方面家长会为自己孩子未来的婚嫁等担忧,另一方面,很多家长会面临着很多亲戚的压力,更有甚者会因此导致家庭内部矛盾增大,大人和小孩之间关系隔阂,夫妻之间出现嫌隙等等。对于社会来说,很多媒体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的曝光会大大触动社会的神经,一方面性侵本来就是非常严重的犯罪,另一方面未成年人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重点,所以公众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敏感的神经和相关的社会舆论的压力和公众的群体的恐慌都会造成社会的动荡,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从而产生很大的社会负面的效应和影响。

(二)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数量多且再犯率高

最近几年,社会上频频曝出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并且相关的社会组织如我国的女童保护组织发布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统计报告中就显示在2015年我国单单是社会上曝光的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例就有340起,平均差不多每天都有一件。所以我们看到,单单是曝光的案件就有如此之多,那社会上没有曝光的发生过的该有多少,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数量之多可见一斑。并且有数据表明,在过去五年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中,数量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因此社会上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呈现出了多发的态势。而且相关的调查和数据表明,在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的登记上我们看到很多犯罪人员都是有过犯罪前科的,也就是说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再犯率非常之高。所以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如此高发并且再犯率如此之大,都体现了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的信息公开制度的推进的必要性。

(三)社会对信息公开制度的推进期望高

每个国家对于性侵害人员的信息公开都有着不同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中不管是要求犯罪人员进行登记还是通过公告的方式,这些规定都大部分得到了当时社会的支持。典型的就是美国的社区的公告制度,尽管这项制度在实施之后受到了很多的争论和异议,但是大部分群众还是十分支持的。这也是社会对于这项制度建立的期望比较高。我国在这方面虽然没有出台具体的相关规定,但是一些办法的谈论和社会的反应来看,很多人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的公开实施办法的呼声都比较高,而这些社会的期望也正是推动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的必要性因素之一。

二、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推进的困境

(一)困境之一:存在侵害犯罪人员隐私权的隐患

对于相关公民的隐私权的侵害是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中备受争议的困境之一。但是对于这项制度是否侵犯隐私权,有些人认为如果把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的相关身份信息等公之于众在网上的话,是存在侵犯他人隐私的嫌疑的,但是又有一些人认为,其实这些犯罪人员的相关信息已经不在隐私权的保护范畴之内了。因为在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如果犯罪人员经过刑事诉讼之后,其相关的身份信息已经不具备隐私权的保护了。虽然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了公民是具有隐私权的,而且相关犯罪人员一旦经过释放后就具备了和普通公民一致的平等的权利。所以,犯罪人员也具备相关的隐私权。这里就存在着公共权益和私权矛盾的困境。我国目前对于相关的性犯罪行为的再犯的危险性评估还没有建立起来,也就是说,不能够精确的计算出公共利益保障的相关需求和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隐私权的限制的相关程度。所以,一旦简单的对相关的犯罪人员的信息就行公开的话,反而会对相关的人员造成过度的伤害,而这些过度的伤害很有可能会造成对于犯罪人和受害人甚至社会的再度威胁,从而陷入公权利和私权相关矛盾的困境。

(二)困境之二: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我国早在2013年就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规定中对于被害人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保护有了明确的细则,主要目的就是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安全,从而更好的保护其不受到二次伤害。[2]但是在当今这样一个信息化全面发展的时代,很多时候如果对于相关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的信息就行披露之后,很有可能吸引多数的社会成员的围观,特别是这种严重违背人们伦理道德观念,容易激起公众的愤怒和激动,从而使得相关的事件扩大化,扩大化的后果就是将相关的被害人的信息也有可能被披露出来。因为如果公开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相关的信息的话,势必会形成相关的网络的围观和相关的讨论,甚至会出现人肉的情况。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所以被害人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被社会知晓的概率很大,本身未成年人受害者在遭受到性侵害后就身心受到了很大的创伤,如果一旦自己的相关信息受到人肉和公布后就更加会造成巨大的伤害。

(三)困境之三:性犯罪人员回归社会的阻碍

其实很多时候,性侵犯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的信息一旦公布之后就很不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帮助所有的释放的犯罪人员回归到社会中去是非常重要的。而犯罪人员回归社会的重要的表现就是要能够正常的生活,合法的生活,不再犯罪从而更好的过上正常人的日子。但是信息公开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却增加了性犯罪人员回归社会的障碍。因为一方面来说,如果对相关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的信息公开后,很大程度上该犯罪人员就更加无法回归到社会中来,从而更加加大了其再犯罪的概率。因为很多时候,如果相关的犯罪人员被永远贴上的犯罪的标签之后,并且这种标签是生活的周边的人公知的话,那么很大程度上会增加其心理负担,被社会排斥后的自卑和仇视更多的会转化为一种报复心理,从而诱发了更多的性犯罪事件。而另一方面,相关的制度的本身的目的就是要对相关的性犯罪人员的信息管控和跟踪,从而更好的防范性犯罪人员再次犯罪。但是每一个性犯罪人员对于其自身信息的公开都必定是十分排斥的,所以一旦如果相关的犯罪人员坚决排斥公开信息的话,相关的可控性便大大降低,从而出现再犯率提高,更加增强社会的不稳定性。

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推进的建议

(一)登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个人信息

很多国家都严格要求了性犯罪者必须要进行相关的登记,一旦相关的性犯罪者在从监狱里释放之后就要到居住地的警局进行登记。这样做一方面是为了能够更好的知晓和掌握相关性犯罪者的去向和行踪,另一方面可以更好的监视性犯罪人员,从而降低其再犯的概率。而且在登记个人信息的过程中,还应该更好的做到定期登记。因为很多人的相貌和相关的信息都会随着时间和地点的变化而变换,所以为了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就必须做到定期的登记。

(二)有限公开性犯罪人员的相关信息

前面我们讲到性犯罪人员的信息公布存在着公权和私权之间的矛盾,这种困境的背后反映了全面公开犯罪人员的信息的操作性和社会难度都太大,所以,在当前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的案件越来越多的社会环境下,既要采取相关的措施使得能够有效的预防性犯罪人员的再犯,又要促进性犯罪人员的社会的回归。所以,如果想达到这种目的的话,就必须要采取逐渐公开的方式,先实行有限的公开,随后则循序渐进。对于一些犯罪程度比

较轻,造成结果不是特别恶劣的,应该做好登记但是不进行相关的信息公开;而对于一些罪责比较重的,造成后果比较严重,产生了十分恶劣影响的,就实行相关的信息公开。

(三)建立科学的性犯罪人员再犯风险评估系统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的信息公开与否,以及相关的信息公开的时间,这些指标都是通过一系列的数据得出的。犯罪人员的刑期的长短以及犯罪人员的罪责大小是其中重要的衡量标准,另外该犯罪人员是否还会再次犯罪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建立科学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的再犯风险评估系统,就是用一些科学有效的办法,在犯罪人员性犯罪次数、手段、程度的基础上,同时结合在犯罪人员释放之后的表现进一步探讨其再犯的风险。通过建立科学的性犯罪人员的再犯风险评估系统,可以进一步落实有限公开的规定,从而避免一些情节轻的犯罪人员被信息公开,造成适得其反的后果。

(四)进一步重视对性犯罪人员的权利保护

一旦公布了相关的犯罪人员的信息之后,这部分性犯罪人员就必定会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规范和社会舆论的制约,这也就意味着他们必定要承担起更多的责任。所以,如果必须要公布相关性犯罪人员的信息时,首先应该要做的是告知相关的犯罪人员,确保他们的知情。[3]同时,在相关的犯罪人员的信息公开的期间,犯罪人员可以向相关的机构申请缩短日期或者减少信息公开的数据,而这些是确实涉及到相关性犯罪人员的切身权利的,所以重视对他们的权利的保护,才能让他们更好的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从而进一步促进他们回归社会。

四、结语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的推进是刑事司法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更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虽然目前我国没有明确规定相关的法律条文,而且在我国推进性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还存在着一些困境,但是作为时代的要求和社会期望的必要,通过更好的完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公开制度的登记方式和有限公开的方式,再建立科学规范的再犯罪评估系统,进一步重视对犯罪人员的权利保护,就一定能够走出制度设立的困境,推动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1]参见王春媛:《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登记和有限公开机制研究》,载于《青少年犯罪问题》2016年第6期。

[2]参见张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法律适用研究——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法院2012-2015年 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实证调查》,载于《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7年第1期

[3]参见何挺 王家红:《中国性侵害未成年人立法的三维构建》,载于《青少年犯罪问题》2017年第1期。

作者简介:高静,女(1998—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论文作者:高静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2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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