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五”我国农产品价格改革的设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我国农产品论文,价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我国农产品价格改革的基本成就和现存主要问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产品价格改革迈出了重大步伐,取得了巨大成就,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大幅度提高了主要农产品收购价格水平,缩小了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与1978年相比,1995年我国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水平上升了427.9%,分别比同期社会商品零售价格总水平256.1%的上升幅度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水平268.1%的上升幅度高出171.8和159.8个百分点。
第二,农产品内部比价、差价关系进一步合理化。在农产品内部比价关系上,1995年与1978年相比,粮食收购价格水平上升了607.3%,高于同期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水平上升幅度179.4个百分点;棉花收购价格总水平上升幅度98.7个百分点,对促进粮棉等主要农产品稳定增长起到了积极作用。
从差价关系来看,改革前我国主要农产品购销价格关系长期不顺,粮、油、肉、鱼、蛋、棉、菜、茶、瓜果等关系人民生活的重要农产品基本上都是亏本经营,通过改革基本理顺了主要农产品的购销价格关系。
第三,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市场化。改革前,我国对农产品价格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按三种价格形式测算,1978年实行国家定价的农副产品收购额占收购总额的92.6%,实行国家指导价的占1.8%,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只占5.6%。改革开放以来,逐步放开了大部分农产品的购销价格。目前收购价格由中央实行定价管理的农产品只剩下国家专储粮油、棉花、烟叶、紧压茶、统配木材,实行中央指导价管理的只有松香、松脂和部分中药材,实行中央指导下省级政府定价的只有定购部分的粮食、桑蚕茧、糖料。上述农产品,按收购额计算,只占全部农产品收购总额的17%左右,其余完全由地方管理的不到5%,80%左右的农产品收购价格都是放开的。
第四,加强了对农产品市场的宏观调控。一是初步建立了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副食品风险基金(有些地方称为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和国家对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储备制度,增强了国家调控农产品市场的物质基础和资金手段。二是进行了用经济手段调控粮食、猪肉等农产品市场和价格的重要尝试,如1994年在国有粮店公开挂牌低价销售粮食,1995年抛售专储玉米以平抑饲料价格并对生猪实行收购保护价等。三是建立和实施了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监审制度和明码标价制度,强化了政府对农产品市场价格的管理和监控。
尽管如此,当前我国农产品价格中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从促进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别、理顺价格关系等各方面来考虑粮棉等主要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水平仍然偏低。从比较效益来看,1995年我国粮食、棉花、蚕茧、烤烟生产,每个劳动日净产值分别为23.61元、18.70元、10.34元和13.98元,而同期工业系统人均每个劳动日的增加值为80.99元;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来看,1995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收入为3892.9元,而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只有1577.7元,二者之比为2.5:1。
二是农产品价格体制改革远未完成。目前我国农产品价格管理体制的基本特征仍然是计划与市场板块式的结合,一部分产品的价格由国家通过行政手段进行管理,另一部分主要由市场调节。在这种体制下,计划价格的不灵活、与之相联系的购销机制的低效率等弊端仍然存在;市场价格的大起大落、生产的大上大下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对于粮食等实行“双轨”价格的品种,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在一定程度上还互相影响、互相干扰。
三是市场价格行为不规范。一些放开的农产品如蔬菜等缺乏必要的竞争和制约,流通秩序混乱,利益分配格局不合理,主要表现为“两头叫,中间笑”。
四是部分农产品价格政策不落实。据调查,近年来蚕茧、烤烟、糖料等农产品的实际收购价格经常较大幅度地偏离国家规定的价格水平。
二、深化农产品价格改革所应把握的几个基本原则
总结十几年农产品价格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进一步深化我国农产品价格改革,必须把握以下原则:
第一,农产品价格改革必须有利于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这是关系经济发展、人民生活和社会安定的大事,是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重要方面,农产品价格改革必须服从于和服务于这个大局,必须有利于国家社会经济目标的实现,否则我们的价格改革就失去了意义。
第二,必须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观点和方法推进农产品价格改革。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价格改革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我们分析农产品价格的现状,研究提出改革的思路,设计改革的方案,都要用市场经济的观点和方法,不能抱着过去计划经济、行政命令那一套不放。事实上,随着其他方面的改革逐步深入,随着生产和流通的市场化,原有的一些价格管理形式和办法已经失去了其发挥作用的条件,在现实生活中已越来越行不通。
第三,农产品价格改革必须与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的特点相适应。农产品的生产和流通有着自己的特点,研究农产品价格改革必须考虑到这些特点。比如,农业生产的自然波动性和价格对生产调节的滞后性使得农产品市场很不稳定,单纯由市场调节很可能出现价格大起大落、生产大上大下、“买难、卖难”交替出现的现象,这又决定了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价格不能实行单纯的市场体制,政府必须进行一定的干预。
第四,农产品价格改革的推进必须充分考虑到国家、企业和群众的承受能力。农产品价格涉及面广、影响大,是市场物价的基础,同人民生活、国家财政、后续企业成本等各方面密切相关。因此,推进农产品价格改革,必须充分考虑到国家、企业和群众的承受能力,要慎重选择改革时机,合理确定价格水平、积极完善配套措施,努力把价格改革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控制在各方面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
三、关于“九五”期间深化我国农产品价格改革的政策建议
根据上述原则,针对当前农产品价格中的主要问题,对“九五”期间深化我国农产品价格改革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继续适当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水平。
考虑到进一步缩小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生产的需要,农产品收购价格需要继续有所提高;但另一方面为了稳定市场物价、安定人民生活、保持社会稳定,农产品收购价格的提价步伐又不宜太快。建议“九五”期间按照略高于整个物价总水平上升幅度的原则安排农产品收购价格,如今后一段时期整个物价年均上升幅度控制在6%左右,则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水平年均增长幅度可考虑安排在7%左右,“九五”期间累计上升40%左右。
目前从短期来看,在农产品内部比价关系上,粮食价格水平略高一些,经济作物价格水平比较低。但考虑到从长期看促进粮食生产稳步发展、保障国内粮食供求基本平衡的需要,建议在内部比价关系上仍保持现行水平,粮食和棉花、蚕茧、烤烟等主要经济作物的价格上升幅度均与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水平上升幅度基本持平。
同时,在价格改革过程中,建议继续采取购销联动的办法,基本不出现新的购销价格倒挂。
第二,继续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市场化进程。
“九五”期间,粮食价格要在条件成熟时实行并轨,对正常周转粮政府不再进行直接管理,而是由市场自发调节。必要时,政府对市场粮食价格进行调节和监管。
第三,建立和完善对重要农产品市场价格的监测、引导和调节体系。
“九五”期间,要把建立和完善对重要农产品市场价格的监测、引导和调节体系摆在农产品价格改革的首要位置。不仅对于粮、油、猪等已经放开或部分放开的农产品要继续完善这一体系,对于应该放开和将要放开的重要农产品也要尽快建立这一体系。这一体系包括三个部分,一是要改变目前对农产品市场价格的监测多头负责、规格不一、采点零乱、信息矛盾的状况,由物价部门负责建立权威性的市场价格监测网络。二是政府要通过发布权威性的价格信息、供求信息以及对未来价格和中长期供求形势的预测等对农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正确引导,使其价格行为合理化、规范化。三是对重要农产品要实行价格“安定带”制度,即每年政府要根据生产成本、消费者承受能力、市场供求情况等制定收购最低保护价和销售最高限价,一旦市场价格超出“安定带”范围,政府要委托选定的经营企业按照最低保护价或最高限价吞吐储备,进行调节。必要时,也可采用行政手段或法律手段进行管理。
第四,继续健全和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
为规范交易者价格行为,保证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并为国家调控创造较为良好的环境,要继续努力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一是要完善市场规则。要抓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明码标价制度等法律规范的贯彻落实,必要时对粮食、蔬菜等重要农产品也可通过价格监审和反暴利法等手段规范经营部门价格行为。二是加强现货市场体系的建设。要合理调整市场布局,加强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三是加强信息网络的建设。要形成各市场之间相互联系、相互沟通,真实、有序、规范的信息收集和传递体系。四是改善运输条件,取消地区封锁,促进农产品在市场之间、地区之间的合理流动。五是加强市场主体建设。要促进产供销一体化,解决农民进入市场的问题。要鼓励多渠道经营,促进竞争,促使经营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六是发展期货交易和远期合同交易。通过期货交易和远期合同交易减少市场价格的不确定性,分散价格风险,保护农产品交易双方的经济利益。
本刊收到稿件时间:1997.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