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摘要:随着媒体的报道和互联网信息的传播,昆山龙哥案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与2016年于欢辱母杀人案一起,再次将正当防卫问题拉回到大众视线,同时引起了法律界的探讨。正当防卫问题在我国实践中存在着一定的疑问,如何解决成为了讨论焦点。针对正当防卫在国内的实践进行思考,谈谈现状和应对的测策略。
关键词:正当防卫;实践应用;现状
引言:
法律作为对人们言行要求的最低界限,具备一定的强制性,但是同时也有着事后性的特点,不能够对所有事件的发生起到及时的阻止。而每一位公民的自我保护和见义勇为都是社会防卫体系的一部分,正当防卫就是公民在法律范围内与不法侵害进行斗争的应有权利。国内刑法将“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作为犯罪构成要素,并且将“排除社会危害性”作为正当防卫的重要衡量标准。
一、目前国内刑法理论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正当防卫认定困难
在国内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将严重危害受害人权益的行为作为正当防卫,比如故意杀人,而有时受到伤害后的自卫行为,会被视为互殴。在昆山龙哥案中,在认定上更为困难,尤其电车男子捡起刀后继续追赶的情节,使该事件为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引起人们广泛讨论。而在一般案件中,如果造成加害人死亡,一般认为不法侵害结束,防卫行为被认为防卫过当或者不成立。而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确实是一个司法难题。最终昆山龙哥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加害人严重威胁到电车男子的生命安全,并且被认定为侵害没有停止。
2.刑法缺乏必要出罪事由
缺乏必要出罪事由在激情犯罪中尤其明显,激情犯罪是指人在不可自控的情况下进行犯罪。这种情况大多是针对近亲属而言,并且偶然性较大。在英美法系中,针对激情犯罪的规定宽松很多,并且处罚较轻。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当被害人处于激情状态时犯罪可以从轻处罚,因此在不同案件中会有着不同的处罚结果。以于欢辱母杀人案为例,在《德国刑法典》中第213条规定:非行为人的责任,而是被害人对其家属进行虐待或重大侮辱,致使行为人当时义愤杀人,属于激情犯罪,处1年以上10年以下的自由刑法。
3.我国刑法对公民人身权保护不足
我国刑法存在着入罪门槛较高的问题,为了化解矛盾,大多普通案件以调解结案,甚至先调解再审判成为了惯例。这种情况导致一些定性困难的行为和罪名,需要特别严重才能够进行刑事处罚,比如说侮辱罪。而这样的情况,使得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再次缩小,认定也更加困难。
二、正当防卫的再认识与实践反思
正当防卫中除了防卫对象外,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而且还得满足起因、时间、主观意识和防卫限度等四个条件。从一般角度来看,这样的体系好像十分全面,但是由于后面两个因素在认定上的困难,导致实施起来存在着争议。
1.防卫限度的认定反思
(1)防卫人行为是否能够制止侵害行为的继续。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当防卫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侵害人应当为自身的侵害行为和造成的后果进行负责或者弥补,。而当不法侵害发生时,防卫人的行为如果能够阻止侵害行为的继续,就能够减轻不法侵害人的责任。防卫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避免侵害的严重后果出现爱你,如果防卫行为最终阻止了后果产生,那么防卫人所造成的限度范围内的必要后果,还是要由不法侵害人继续承担。
(2)防卫行为是否超过限度。在认定防卫行为是否超过限度时,要避免抓住防卫人的主观意识进行认定,而是要从客观事实和结果的角度看事件的发展和具体情况。一方面主观意识带有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并且防卫人自身对于个人行为的判断还存在着问题,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的认定也比较困难。另一方面防卫人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是无法将防卫行为和侵害行为进行对比衡量的。因此,及时防卫超过一定限度,也不能直接判定为防卫过当。
(3)防卫行为的综合考虑。除了要考虑衣裳两种的防卫情况,还要对侵害对象、性质、工具和侵害发生时的环境进行综合考量,才能够判断防卫行为的限度是否超限。
2.防卫人主观意识认定反思
正当防卫需要有防卫意识、不能够故意伤害不法侵害人的意识和阻止不法侵害行为继续的意识,这三者对于正当防卫的主观意识认定十分重要。防卫人主观意识的认定在国内司法体系中显得有些过于严格。首先,防卫行为是一种被动行为,是当自身面对不法侵害时做出的反击行为。而进行防卫时,必然有一定的反击意图,而反击意图中可能包含了伤害意图。但是这是人受到不法侵害的本能反应,并不是主观意识上的故意犯罪。如果说正当防卫的判定与防卫人不能有意伤害对方的倾向有关系,那么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就显得过于严格了,在司法实践中的 认定和实施难度增大。
因此,防卫人主观意识的认定是判断正当防卫的重要因素,但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转变主观意识在司法实践中的角度。比如在英美法系中,判定标准中还要考虑防卫人自身在面对不法侵害时的主观看法。每个人面对相同的行为和事件,其看法和是非标准不同,只要防卫人的判断理由有效,那么在合理的范围内就可以被认为是正当防卫。再以昆山龙哥案为例,当侵害人刀掉落后,是否有继续拿出武器进行侵害的意图,防卫人认为这是非常有可能的。这种条件下,大家接受防卫人的看法,因而也没有影响正当防卫的判定。
3.部分刑事司法理念的转变
首先需要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其次在认定正当防卫时,可以借鉴英美法系的理念,重视行为人的主观意识,减少唯结果论和有罪推定的思维模式。最后,针对刑法领域的私力救济,要进行个案的分析。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正当防卫目前成为了人们广泛关注和议论的话题。作为关系到每个人切身权益的行为,如何对防卫进行认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如果侵害他人者没有负刑事责任,而反击造成侵害者受重伤却要负刑事责任,这样无异于助长了侵害者的气焰。因此,转变刑事司法思维模式,加强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思考,才能够起到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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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姚文浩(1996—),男,贵州省赫章县人,学生,法学本科在读,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论文作者:姚文浩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月中
论文发表时间:2018/11/26
标签:正当防卫论文; 主观论文; 意识论文; 限度论文; 司法论文; 昆山论文; 刑法论文; 《知识-力量》2019年1月中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