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与社会救助:中国大学生生存路径研究_社会保障体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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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362(2008)04-0001-06

中国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的生存、发展权利在法制保障上是空白的。目前,中国各类高等学校有2000余所,在校学生约2100万[1],这么庞大的一个生命群体,他们的生存、发展依靠在哪里?大学生绝大多数已经是成年人,作为成年人,父母已经不再是他们的法定依靠;作为学生,他们又不能依靠自己的劳动来生存。笔者警觉到,在社会保障和社会资助的法制安排方面,我们已经忽略了这个群体。中国大学生的户籍一般迁离了原籍,离开了原来的城市或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甚至失去了原有的土地保障,而针对大学生的新的社会保障体系又没有相应构建,社会资助体系也很不完善,这就是问题所在。

一、大学生生存路径:夹杂在传统与现实之间

(一)尴尬的生命群体

中国大学生实际上已经成为一个尴尬的生存群体:他们是法定年龄已“成年”而经济上还是“未成年”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既不能依赖父母,也不能依靠自己的劳动,他们的生存路径在哪里?实际上,我们没有给予大学生生存路径方面的完善的制度通道。

中国大学生的生存路径之所以出现尴尬的局面,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我们的传统文化正在嬗变,而我们现行的对大学生生存路径方面的法律和政策依然建构在传统文化的基础上,没有随传统文化的嬗变而做出相应的改革,甚至法律之间还相互发生冲突。

(二)传统文化根源

中国社会是一个传统的家族社会,是一个具有以家族为主的连带关系的社会,“个人的社会地位的提升会引起相关他人(如亲属、同乡、朋友、同学、同事等)的联结倾向”[2]。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构成社会的元单位是家庭或家族,个人从一降生就不是独立的、自由的个体。这种家族主义的传统延续至今,虽然几经时代洗礼,但家族主义的理想却从来未曾消失过,并与西方个人主义的理想势均力敌,互相不可替代。在这种家族主义的理想里,人首先不是个人,而是家族的一分子,是家族生活中的一个部分,每个人在家族历史里扮演着一个角色,对整个家族履行其责任,使自己和家庭获得耻辱或光荣。

同时,中国社会也是一个“学而优则仕”的社会。所以,在“学而优则仕”的传统文化影响下,一个人考上大学被认为是家族声望的提升,子女读书考上大学是件“光宗耀祖”的大事。所以,有些家境贫寒的学生考上大学,家族成员甚至会不惜代价,东挪西凑筹集资金帮助子女入学,并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由于家族观念强调的是“家本位”,这正是大多数家长想方设法送子女上大学,并努力资助成年子女求学的动力所在。

从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方面来探讨,我们可以看到东西方的区别。东方社会尤其是中国社会,由于受儒家传统文化的影响,其责任观念则是“义务责任”观。在中国历史上就有大批父母教育子女的经典,如《家训》、《三字经》、《百家姓》、《千字金》、《女儿经》等。在对子女的经济资助方面,父母更是无私奉献,更有甚者“倾家荡产”去供子女读书求学。西方社会,责任观念是基于个人理性的“权利责任”观,认为照顾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应尽的责任,而对成年子女,则尽量让其摆脱对家庭的依赖,按法定的“权利”范围对待子女与家庭。

按照我国的传统,绝大多数家长都认为,子女工作以后才算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此前子女上大学的费用,父母大都会自觉不自觉地承担,有的家庭困难的父母,甚至宁愿自己家里过得苦一点,也要把钱挤出来供孩子上大学。即使是一些贫困的农村孩子,如果大学毕业后继续在校就读硕士、博士,多数的父母仍会勒紧腰带支付子女高昂的学费。

(三)中国大学生生存路径的现实挑战

在父母的传统观念还没有嬗变的时候,已经成年的大学生的生存路径还理所当然地按照传统的路径,也就是依赖父母。这个时候,社会资助体系的问题似乎还察觉不到。可是,当依靠父母这一传统路径遭遇嬗变的时候,大学生的生存路径遭遇了挑战,大学生的社会保障和社会资助问题浮出水面。

二、大学生社会保障:游离在城市和农村之外

正如前面所说的,每个人要生存,就要有所依靠。一般来说,在未成年时期,依靠父母;成年以后,依靠自己的劳动;没有劳动能力或遇到生存困难,则依靠国家和社会,即依靠社会保障。在社会保障事业日益发展的今天,农村社会保障问题、城市流动人口社会保障问题、城市化进程中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等,都得到了学界、政界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并正在努力研究解决和逐步完善中,中国公民生存权利的法制规定体系也因此日渐完善。但是,中国大学生群体的生存依靠在哪里?

(一)作为成年人,没有要求父母抚养的法定权利

如果是未成年人,毫无疑问,其生存权利靠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来保障,这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特别是我国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更是对未成年人包括生存权在内的各项权利作了详细的规定。但是,作为年满18周岁的中国大学生,父母还有抚养的法定义务吗?很显然,已经没有了。我国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父母要对成年子女尽抚养的义务。恰恰相反,我国法律规定了成年子女要对父母尽赡养的义务。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也就是说,一个中国公民,一旦年满18周岁成年了,他不但没有要求父母抚养的法定权利,而且要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法定义务。中国大学生也是成年人,概莫能外。

(二)作为大学生,难以依靠自己的劳动来保障生存权

没有要求父母抚养的法定权利,依靠父母来生存是没有法律保障了,那么就考虑依靠自己的劳动来生存了。这条路对大学生行得通吗?笔者认为,这条路也行不通,至少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生存保障。

首先,从国家和社会的期待来说,大学生的任务就是好好学习,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其次,从学校的教学安排来看,大学生根本没有时间、精力和条件去参加劳动以获取自己的生存保障。另外,大学生自己挣钱,还有一个能力有限的问题。他们从高中经过高考进入大学,没有经历什么职业训练,没有什么职业技能。所以,大学生依靠自己的劳动来生存,这条路也行不通,至少在制度安排上行不通,或者说在制度上没有做出这样的安排。

(三)户籍迁移使大学生社会保障权利游离在城市和农村之外

目前,中国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已经比较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也正在快速建构。但是,社会保障体系忽略了大学生这个特殊的群体,大学生实际上没有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目前,在高校大学生群体,存在一些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及社会资助、助学贷款等制度,但很显然,这只是给予一部分学生,而且,从性质上讲,这些根本就不属于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内容,这些权利都没有让中国大学生享有。正在构建的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体系,延伸的对象也是农村人口和城市流动人口(农民工等),大学生依然被忽略(见表1)。

由表1可见,作为成年人的大学生,他们的户籍从原籍(城市或农村)迁出来了,落在所读大学的城市,已经不能纳入原来的城市或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可是在大学所在的城市,他们却不能像城市人口那样纳入当地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大学生正好处在城市、农村这个二元结构之外,他们的社会保障权被农村忽略的同时,也被城市忽略。

三、大学生社会资助:徘徊在“成年”与“未成年”之间

中国现行的大学生社会资助政策主要包括奖学金、助学金(目前主要是针对研究生)、勤工助学、减免学费和助学贷款等五种,它们各有自己的利弊(见表2)。

综合以上各种资助政策的特点,笔者认为,中国现行的大学生社会资助政策实际上存在一个定位误区:把大学生的经济承受能力置于其家庭之中,把大学生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同于大学生自己的承受能力,没有把成年的大学生当作一名独立的成年人来对待,如此定位而产生的资助政策往往只是针对一部分大学生。这是潜藏在中国大学生社会资助政策里面的最大的困境。

实际上,我们的社会资助政策与相关法律还存在某些程度上的冲突。比如现行国家助学贷款将资助对象限于“家庭贫困”的大学生,言外之意就是,家庭不贫困的大学生应该依赖家庭来解决大学期间的费用问题,但《宪法》和《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却又规定,年满18周岁为成年人,父母对他不再有抚养的责任,他必须独立负责,而且依法还要承担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从这里可以看出,现行的大学生社会资助政策建立在传统文化观念的基础上,却没有法律的支持,甚至与法律发生了冲突。

1997年以来,随着学费负担占大学生家庭经济收入比例的提升,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家庭陷入经济困境。据调查,目前对于大学生在校期间的经济来源,有59.25%的大学生的费用靠家庭,只有16.88%靠贷款,有6.04%靠奖学金,有9.33%靠自己打工挣钱,其他情况的还有8.50%[3]。另一方面,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资料,2003年上半年全国各地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现金收入仅1158.46元,最高的上海为4511.11元,最低的西藏自治区才541元。目前,一个大学生每年需要的学费及基本生活费用开支至少8000元,而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不过5 844元,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不过2210元,即两个农村居民(父母)一年的收入还不能满足一个学生一年的学费及基本生活费用开支[4]。可见,将大学生的经济承担能力与其家庭联系在一起,既不符合法制精神,也面临现实挑战。实际上,作为成年的大学生,他们是独立的人,与其家庭其实已经没有多大关系,至少在法律层面来说是独立于家庭之外的。其家庭再富有,也已经没有支持其读大学的法定义务。我们只有将成年大学生的独立地位确立起来,对他们的资助政策才有可能更加科学。

四、社会保障与社会资助:大学生的迫切需要

成年大学生作为经济独立的个人,他们刚从高中经历高考进入大学,也刚刚脱离父母的抚养,在经济方面的特点是一无所有,但必须独立,同时又面临大学的高额费用。这个时候,如何解决他们的大学费用问题,就是我们在制定大学生社会资助政策的出发点。

作为经济上一无所有的成年大学生,面对高额的大学费用,解决的办法无非是依靠父母、学校、国家和社会等。在父母方面,由于父母已经没有法定义务抚养成年大学生,所以父母对大学生进行资助,在性质上只能是“赠送”或“借贷”。基于培养大学生独立意识的需要,笔者不主张父母给大学生“赠送”,只主张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借贷”。现实中,由于许多大学生家庭很困难,实际上既不能“赠送”,也不能“借贷”,无法解决大学生的费用问题。在学校方面,资助大学生的方式往往是勤工助学和奖学金等,这些方式的作用很有限。这样,大学生学习费用的解决应该主要依靠国家和社会。

笔者认为,大学生在大学的费用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基于生存权利的费用,包括生活费、医疗费等,它们应该和普通公民一样,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由国家和社会来保障;另一部分是基于发展权利的费用,包括学费等费用,它们应该纳入国家助学贷款等社会资助体系,由国家和社会以“借贷”的形式进行资助。

(一)大学生社会保障与社会资助的理念支持

1.中国大学生应该享有社会保障权。当“依靠父母”和“自己挣钱”这两条生存路径都走不通的时候,中国大学生的生存路径只能考虑社会保障了。其实,作为公民,中国大学生应该享有社会保障权。

社会保障权是实现相当生活水准权的一种手段。《世界人权宣言》规定:相当生活水准权是指每个人享有的维持其本人及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的权利,包括食物权、衣着权、住宅权、医疗权(健康权)和必要的社会服务权等权利。相当生活水准权首先通过工作权(劳动权)和财产权等手段实现,当尚不具备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力价值不能实现时,抑或没有财产时,社会保障权成为必要的生存路径。

中国大学生既不能“依靠父母”,又不能“自己挣钱”,那么,他们的生存路径在现实中就只剩下社会保障了,他们应该享有社会保障权。

2.高等教育效益的外部性。高等教育既不是纯粹的公共物品,也不是纯粹的私人物品,而是介于二者之间的准公共物品,具有外部效益[5]。高等教育,“不但学生本人能获得收益,而且非学生群体也能从中获得收益,所以他们应该纳税资助高等教育,尽管这时学生获得了直接的收益(当然只是部分的)。”[6]基于高等教育效益的外部性特点和高等教育“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国家和社会也应该在大学生费用资助方面做出更加科学的制度安排,以确保有才能的人都能够接受高等教育。

(二)大学生社会保障体系之构建

如何对大学生进行社会保障?这要从大学生的基本需要出发。

笔者认为,当前大学生至少有这些基本需要:生活费、医疗费和学费。由于学费不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不可能纳入社会保障,所以,笔者将大学生的基本需要定位为生活费和医疗费等,大学生的社会保障也主要从这些基本需要出发。同时,针对大学生失业问题的特殊性,笔者主张将失业保险的问题也纳入大学生社会保障体系来进行考虑。

1.大学生最低生活保障的解决途径。笔者认为,要解决大学生最低生活保障的问题,目前立即可以执行的办法就是高校所在地政府应该直接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给大学生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国务院颁布实行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有如下规定:

第二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第六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2)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从以上规定可以判断,大学生其实是可以直接依法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大学生的户籍已经从原籍迁入大学所在地的城市,已经不是农业户口和农村居民,而是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大学生作为成年人,不应该再算为原来的家庭成员,而大学生没有自己的收入,所以符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这个时候,大学生当然就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由于大学生在制度安排上都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所以,大学生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数额应该就是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所以,笔者认为,大学生是“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有权利依据现行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直接从高校所在地政府直接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2.对单独构建大学生社会保障体系的思考。中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分为城市和农村二元结构。那么,大学生生活保障如何归位?能否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笔者主张,在城市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单独构建大学生的社会保障体系。

笔者的长远主张是将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统一为一元体系,消除城市和农村的区别。但是,笔者也意识到,在短期内实现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一元化还有很大困难,所以,为了尽快解决大学生的社会保障问题,有必要在城市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单独构建大学生的社会保障体系。

另外,社会保障可以分为非缴费性社会保障和缴费性社会保障。大学生的非缴费性社会保障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但是,对于缴费性社会保障,大学生就难以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因为,大学生是没有自己的财产的,他们没有能力像城市工作人员那样来通过“缴费”享受社会保障。所以,在大学生社会保障体系里面,不应该出现缴费性社会保障。包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大学生有必要享受的社会保险,都应该由国家和社会全额承担,大学生没有能力承担这部分的“缴费”。

所以,大学生社会保障体系有必要单独建立起来,成为城市、农村二元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的第三元。

大学生社会保障权的内容、范围和发展水平受一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经济发展水平对社会保障权具有重要意义,经济越发达,社会保障权的物质基础就越坚实,但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并不完全取决于经济发展状态。”[7]大学生社会保障权的内容、范围和发展水平还受到处于主导地位的社会意识形态和政府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保障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决心等因素的制约。中国政府需要有推动大学生这个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和完善的决心和智慧。

在构建了社会保障体系以后,社会保障就成为中国大学生生存路径的基本选择。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大学生尽量不要再从父母那里“要”钱,因为这个钱在制度上是不明不白的钱,不利于大学生自我独立意识的培养。而且,大学生从父母那里拿钱,容易造成校园里面同学之间的贫富分化,因为有些父母有钱,有些父母没钱,延伸过来就会造成校园里面同学之间贫富差距很大,不利于校园文化的和谐。其实,笔者认为,作为成年大学生,还去拿父母的钱,这不是一件光彩的事情。大学生的光彩应该表现在学习上,只有学习好的同学才是光彩的。在建构了大学生的生存路径以后,大学生就更没有理由去拿父母的钱。

(三)大学生社会资助体系之构建

正如前面分析所知,针对大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等社会资助体系存在把成年大学生与其家庭捆绑在一起的严重弊端。那么,如何从结构上和制度上根本解决大学生资助体系的这些弊端呢?

笔者认为,国家要增加高等教育财政投入,分担更多的高等教育成本,降低学生的成本负担。同时,要完善社会慈善事业发展机制,鼓励更多的社会慈善资金对大学生进行资助,主要是鼓励更多的社会慈善资金在高校设立各种奖学金。当然,这些措施还不足以彻底解决一些学生虽有才能却因为经济问题而无法读大学的问题。在此,笔者特别强调中国需要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这一办法。

高等教育是一项知识密集、劳动密集和资本密集的昂贵的事业。面对社会对高等教育需求的剧增和各国经济能力有限、高等教育供给能力有限的矛盾,高等教育的成本只能由受益者——社会(纳税人通过政府)和学生等分担。可是,要求学生分担成本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现实中确实有一部分大学生根本无法承担上大学的成本。于是,如何既保证社会和学生之间的公平,实现成本分担、利益分享,又保证贫困学生不至于因为经济困难而失去上大学的权利,就成为一个两难问题。

其实,大部分大学生不是普遍地、一般地,更不是永久地“无法承担高等教育成本”,而主要是无法在入学时预先支付上学费用,无法在学习时间承担学习和生活的开支。毕业以后,随着他们收入的增加,他们就由“无法承担成本”变为“有能力承担成本”了。正如马来西亚学者穆罕默德指出:“由于他们所受的教育,即便是贫寒的学生最后也会成为社会中的富有成员。因此,应该要求他们通过归还贷学金,为下一代负起社会责任。”[8]基于这种实际情况,政府和纳税人有理由在为大学生承担了大部分教育成本以后,要求大学生以学费的形式承担部分成本,要求大学生承担自己的生活费用。在学生暂时无力承担这些费用的时候,可以用提供借贷的方式帮助学生,待他们获得收益后逐渐返还贷款。这样,既能保证学生不会因为经济困难而失学,又要求他们在获得了回报、有能力偿还时及时还款,及时把应该承担的高等教育成本承担起来。

助学贷款的优势是:节省开支,纳税人负担轻,可以使更多的学生受到资助;助学贷款让受益者承担高等教育成本,这比助学金公平;能增强学生的责任感。英国政府在运用了几十年的助学金政策之后,终于采纳了助学贷款的资助方式。英国政府的表述是,助学贷款有助于:“学生自己、学生家长和纳税人比较公平地分担学生的生活费;增加可供学生使用的资源;增强学生的经济意识和自力更生精神。”[9]

中国现行国家助学贷款的最大弊端就是将资助对象限于家庭贫困大学生,没有确立大学生成年人的独立地位。助学贷款的资助对象在各国的差异很大。在斯堪的那维亚国家,在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在加纳、肯尼亚等国家,所有的大学生都有权申请助学贷款,因为这些国家把所有19岁以上的大学生都看成是经济独立的个体,他们自己有权利决定贷款,自己承担还款责任。在日本、美国、法国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要获得助学贷款,有严格的限制,包括家庭经济状况限制、学业成绩限制、专业或院校限制等[10]。

笔者主张,国家助学贷款应该将资助对象扩大为全部全日制非在职的大学生,因为作为成年人的大学生,在经济上是独立的,与其家庭在法律上来说是没有关系的。我们设计的助学贷款制度,应该和法律在这个精神上保持一致,不能在法律上规定他们没有关系,在另外的制度上却又把他们绑定在一起。

[收稿日期]2008-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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