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共贷款制度到数字版权补偿制度的理性思考_图书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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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共借阅权制度与数字版权补偿金制度的立法背景

在工业革命时期,原材料和劳动力是其主要资源,而在今天的信息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已经成为更加重要的资源,其主要价值体现在创造性的劳动上。而版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传统的法律范畴,是智力创作者权利的法律分支之一,是作者对其作品拥有的法定特权,它具有个人创造性和社会性的双重特点。由于版权制度的终极目标是通过公共服务推动全社会对知识的共享,促进社会整体的受教育水平和知识创新能力的提高,所以利益平衡成为了版权制度的基石和永恒的主题。公共借阅权在国外的《著作权法》中,是赋予作者的一项使用费请求权,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其立法依据在于:在西方发达国家,一方面是昂贵的图书,另一方面却是发达的公共图书馆事业所提供的无偿、高效的借阅服务,这极大的反差将广大的读者吸引到图书馆,自然影响了作者的合法经济利益。因此一个国家如果要给公众创造无偿借阅的机会,那么它就必须给所有为公共图书馆有效运作做出贡献的人支付报酬[1]。公共借阅权在一些国家得到了实践并取得一定成效。它在不损害版权人经济利益的基础上有效地保护了公共利益,为社会的进步做出了贡献。

伴随着数字化技术的不断发展,数字环境下版权保护面临着新的利益失衡的危险。随着作品的数字化、非物质化、作品类型的多样化、作品使用方式的增加、版权的内容日益丰富多彩,版权保护的对象得到了极大的拓展,传统的版权保护制度面临着冲击与挑战。在新技术环境中,权利人利益和公众利益相比受到的侵权威胁更大,并且逐渐有了权利人利益受到实质性损失的充分证据。利益平衡既是版权制度的基石,又是版权制度追求的目标。于是,各国立法机关与有关的国际版权保护条约都希望能建立一种新的法律制度对权利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以维系利益机制的平衡。1965年,德国率先在世界上实施补偿金制度,对包括图书馆在内的复印技术、录制技术的使用者和服务提供者征收版税。德国的补偿金制度对其他国家的立法起到了重要影响,奥地利、瑞典等国家都依照德国模式建立了补偿金制度。

综上所述,为了维系版权人的私人利益与图书馆所代表的公共利益的平衡,各国立法机关与有关的国际版权保护条约都希望能建立一种新的法律制度对权利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以维系利益机制的平衡。于是公共借阅权制度与版权补偿制度相继诞生并在一些国家得以实施,只是公共借阅权制度相对成熟,而数字版权补偿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

2 公共借阅权制度与数字版权补偿金制度的内涵

2.1 公共借阅权制度概述

所谓公共借阅权(Public lending right简称PLR),是指作者享有从图书馆出借的自己的图书中,按出借总次数而获取版税的权利。它由图书馆统计出每书的出借次数,根据一套计算公式,由一个中介机构将钱分配给作者[2]。自从1959年英国学者艾伦怀特(J.Alan White)首次提出“公共借阅权”的概念后得到了学术界的普遍认同,它是版权中财产权利的一种,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版权法或单行法令中进行了规定,旨在给版权人的权利以更充分的保护。目前多数由国家的各级政府来承担。

公共借阅权的立法基础在于图书馆每出借一部作品就意味着该书籍的销售量可能要减少一本,尤其是许多畅销小说或仅供参考功能的书籍,通过图书馆的外借服务几乎能取代书籍的销售[3]。公共借阅权的核心内容应是补偿制度,版权人的核心权利就是从图书馆的外借中获得报酬,而非赋予其许可使用权。在公共借阅权制度中,相对于版权人的权利,图书馆享有类似于现行版权制度中的“法定许可权利”或“准法定许可权利”。而对于侵犯公共借阅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从图书馆公益性服务的角度出发做出宽泛的规定,并且要设置若干免责条款。

有的学者指出,公共借阅权的初衷是使作者从图书馆出借作品中获得补偿,但结果却大大超过了其经济上的意义,有力地保护了本国语言与文化的发展,它实际上是国家采用经济手段来刺激本国作家的创作热情,鼓励本国文化发展的一种有力措施。本国的语言文化又是维护国家统一、增强民族凝聚力的有力武器[4]。

2.2 数字版权补偿金制度概述

版权补偿制度初创于上世纪的德国,目前法国、英国、美国、西班牙、丹麦、奥地利、瑞典、日本等国家都建立有这项制度。从深层次分析,补偿金制度的作用在于其满足社会对权利制衡的需要,目的是使版权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使版权利益得到科学分配。补偿金制度调整的范围正在从传统的模拟复制以及模拟或数字录音、录像等行为向数字化复制、网络传播等领域延伸。应该说,以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关系为核心,以协调社会公平与效率为目标的补偿金制度日益成为当今国际版权立法的重要趋势。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法律经济学家科斯认为,权利具有相互性,如果不以预先假定哪一方的权利更为重要为前提,那么当法律满足一方的权利请求时,就必然会侵犯或限制另一方的权利[5]。按照他提出的“权利配置学说”,可以对补偿金制度做出这样的理解:在权利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法律不必过多和过重地去处罚作品使用者的行为,因为公共利益比私人利益更加重大,应该通过制度设计,使权利人放弃绝对权利,满足公众利用作品的需要,并且使权利人转而通过寻求一定渠道得到因为新的作品利用方式而给自己利益造成损失的补偿[6]。版权补偿金制度阐释了这样一个道理,即信息广泛传播的价值高于作品权利的保护价值。

补偿金制度的最大特点是“双向限制性”,一方面极大地制约了权利人的权利行使,使其绝对权利降格成为一种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另一方面又使公众利用作品的行为受到限制,使法律原本认同的许多合理使用行为变成了法定许可[6]。其目的是使版权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使版权利益得到科学分配。它还具有良好的灵活性,理论上可以对复制、录制行为之外的其他作品利用方式也建立补偿机制。补偿金制度是版权法在新技术环境中逐步完善的结果,而且必将应对更新技术的挑战。目前,一些国家的补偿金制度正在从模拟复制、模拟或数字录制向数字化复制、网络传播等领域延伸,以期适合于数字版权保护的要求。

3 公共借阅权制度与数字版权补偿金制度的对比分析

公共借阅权制度与数字版权补偿金制度的关系可以用继承与发展来说明。公共借阅权制度主要用于纸质图书无偿的公共外借,而在数字技术发展的今天,版权补偿金制度的范围被扩大到了数字化作品上,是对前者的发展和完善,具体对比关系见下表1。

表1 公共借阅权制度与版权补偿金制度的对比

另外,有几点需要具体说明:

(1)二者本质上都是一种经济“补偿”,但公共借阅权制度调整的范围只限于图书馆对纸质图书无偿的公共外借,图书馆对作品的数字化利用行为无法包容其中。而补偿金制度调整的作品范围较广,从解决数字版权问题的角度考虑,补偿金制度规范的应该是图书馆对作品的数字化利用行为,比如:数字化复制、网络传播、下载、链接、搜索引擎查找、数据库建设等。

(2)实施了公共借阅权制度的国家,无一例外地都曾对公共借阅补偿金的来源问题进行过激烈的争论,而最终都采取了国家支付的模式。比如:在德国,公共借阅补偿金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分别负担90%与10%。数字版权补偿金制度也必然要涉及补偿金的支付主体问题。从国外现行补偿金制度来看,补偿金大都由复印者、复印服务提供者、录制设备和录制载体的制造者、进口者、销售者承担。但是,图书馆是接受政府委托,按照政府授予的职权开展公益性服务的机构,如果由图书馆承担支付补偿金的义务,必然不利于公共政策的实施,还会使图书馆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而无力顾及事业的发展。补偿金的支付是政府行为,应由各级政府来承担,因为政府不仅是图书馆的设置主体,而且是图书馆的最终责任者。在国外,公共借阅补偿金来源于政府预算和拨款就说明了这一点。

(3)补偿机制存在着许可权体系和报酬请求权体系两种选择。图书馆补偿金制度宜选择报酬请求权体系,其特点是强调“补偿”,权利人没有禁止使用权,其核心权利为获得报酬权[7]。在许多国家施行的公共借阅权制度和版权补偿金制度采用的都是报酬请求权体系。而我国新《著作权法》和有关数字版权保护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都采用了许可权体系,赋予权利人在作品数字化、网络传播方面的绝对权利,建议从服务性质与社会使命出发,通过建立补偿金制度对图书馆做出例外的规定,变权利许可体系为报酬请求权体系。

4 公共借阅权制度与数字版权补偿金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在这个千变万化的数字时代里,无论在国际社会还是在我国,作为利益平衡器的版权制度都在不断的变化和完善过程中。在我国的著作权制度中,合理使用制度与授权许可制度作为平衡版权人与图书馆利益的平衡机制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同时也存在着许多误区,如我国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非赋予了图书馆对作品数字化利用的全面的法定许可权利,它并非为了全面满足图书馆等版权使用者对数字化作品的利用,而只是为了避免风起云涌的版权案件给法院造成的巨大压力而采取的权宜之计[8]。另外我国目前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依作品类型为标准建立起来的,不仅会员少,管理的作品数量小,而且管理的作品类型不多,加之权利管理系统不健全,使得我国的版权集体管理机制的完善还需要很长的时日来完善。

为此笔者建议我国著作权法的修订可以借鉴公共借阅权制度与数字版权补偿金制度作出一定的调整。但不赞同全盘吸收,具体建议如下:

(1)我国的具体国情尚不允许我国完全采用公共借阅权制度和数字版权补偿金制度,建议通过对《著作权法》的修改,变权利许可体系为报酬请求权体系,使图书馆在作品数字化、网络传播方面享有例外的权利。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在对版权人经济利益进行补偿的前提下,使权利人丧失对作品网络传播权的禁止权利,而这种经济补偿的来源可以是国家补贴一点,权利人贡献一点,再加上公众复制作品缴纳的版权税以及数字化设备制造商的所得税的一部分。这样,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将使权利人利益与公众利益达到妥协,实现版权限制和反限制关系的互动、和谐与统一,从而缓解双方的矛盾冲突,可以有力地推动版权问题的解决。

(2)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开展版权评价和版权认证。版权评价是指图书馆对拟使用的馆藏开展版权状态方面的评价,选择授权模式,并对版权人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从而制定购买信息资源的对策,并根据读者的需要开展相应的服务活动[8]。而从保护权利人利益和保护图书馆利益的双重角度,应对数字图书馆保护版权的能力与达到的水平进行审计、监督和管理。为此,应建立版权保护认证机制。从目前的立法趋势和图书馆技术应用前景来看,二者将成为中国图书馆最基础、最重要的业务。

(3)如果在我国实行类似的版权补偿金制度,需要解决的另一问题是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和完善。由于集体管理组织在补偿金制度中充当着重要角色,从补偿金的收取到分配等一系列活动,都不可或缺。补偿金的金额和分配比例主要应当由集体管理组织同权利人商定,并上报著作权管理机构批准。在现阶段,由于较多发生的私人复制主要集中在数字化复制和网络传播音像制品上,可以先就此两项作品制定补偿金的具体办法,并可从补偿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发展相关的文化产业。其他国家也不乏此等先例,因此必须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业已出台的良好法制背景下,尽快探索切实可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授权模式并不断创新,找到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方案。

收稿日期:200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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