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思想教育与教师违法犯罪——来自检察院档案室的报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档案室论文,思想教育论文,检察院论文,违法犯罪论文,教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乍看这个题目似乎风马牛不相及,然而,笔者在整理近几年来的检察档案时,发现有几例老师犯罪案均与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方式有关。这些案例虽系极端,但它却折射出学校思想教育确实存在不少误区。
禁止学生早恋与侵犯通信自由罪
中学生和小学高年级学生中存在的早恋是一个普遍的棘手问题。由于学生早恋时心智并不成熟,而且影响学习,所以家长和学校都持反对态度。学校通常由班主任和政教处领导来处理这些问题,有的人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往往违法从事。打开一本已尘封四年多的案卷,我们又回到那不该发生的一幕:
1998年春的一天,某中学初三(5)班班主任胡老师代收到一封给该班学生霍某的信。胡曾听人说过霍在和邻校一高一男生早恋,遂找霍谈过话,但霍矢口否认。胡见这封信的寄信人地址正是邻校高一(5)班,为了抓住霍早恋的证据,就私自将信拆开,内容果然是一封情书。胡怒气冲冲地来到教室,当面质问霍为什么违反学校的规定,读书期间早恋。霍当即否认,见霍不承认,胡当即拿出那封男生寄给她的信,当着学生的面大声宣读,并阴阳怪气地将一些句子高声朗诵。霍当即捂着脸跑出教室。第二天,人们在附近水库里发现了这位女生的尸体。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通信自由,任何人不得擅自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未经学生本人同意,学校教师无权拆阅学生信件,更无权在全班公开书信内容,否则,就侵犯了学生的通信自由权、稳私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的胡老师即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对其认罪的依据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追查小偷与非法搜查罪
发生在校园的盗窃可交由公安机关处理,但金额很小的事件多数由班主任、老师或学校领导查处。有些老师在处理盗窃问题时却采用了非法手段。
2000年11月4日上午,某中学初一(3)班学生小峰向班主任姜老师报告,他书包里的一百元钱下课时被人偷了。姜老师当即来到教室,问谁偷了小峰的钱,结果无人承认。姜老师便怀疑是小峰的同桌小彦,单独找小彦谈话,小彦不承认他拿了小峰的钱。姜老师就喊来几个学生搜他的书包、口袋,有一个学生正好从小彦的上衣口袋里搜出一张百元面额钞票,而且,小峰一口咬定这就是他被人偷去的那一张。小彦一再辩解说这100元钱是其姥姥前天给他的,他没有花。姜老师则说小彦狡辩,当即决定将这100元钱归还小峰,并责令小彦停课检查。小彦委屈地哭着走出教室,由于其哭着下楼,没注意看路,一脚踩空,从楼梯上摔下,造成脾破裂。其父母告到司法机关,案经检察机关公诉,法院认定姜老师构成非法搜查罪,判处免予刑事处分,判决学校赔偿小彦医疗等费用五万元。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非由司法机关并经法定程序,任何人无权对公民人身进行搜查,学生虽为孩子,但其人身权同样受法律保护。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就是非法搜查罪。本案中姜老师在未证实学生有错误行为之前,即采取搜查身体与书包等方式,方法简单、粗暴,性质是非法的。由于其非法搜查行为在公开场合进行并由此造成后果,法院认定其构成犯罪。
恶言批评与侮辱罪
对犯错误的学生,老师当然要给予严肃批评,但是,这其中也有个度的问题,严肃批评不等于恶言相加,不等于侮辱学生的人格。否则,也极易产生侮辱学生人格的后果,会严重损害学生的自尊心,使他们在学校难以立足,“一失足成千古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及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未成年人同成年人一样,也享有自己的人格尊严,学校和老师不能对其人格进行侮辱。有的老师不考虑这些,认为只要是为了学生好,对犯错误者,怎么批评都行,结果,酿成了严重后果。
2001年3月23日,某中学初三(6)班班主任王老师在上历史课时,见女生小燕在课堂上打盹,就用教鞭敲了一下小燕的头。没过一会,见小燕又睡着了,王老师十分气愤,就把小燕拉到讲台上站着,并指着小燕对全体学生说:“你看你已经胖得象孕妇了,还在睡,再睡下去就怕比猪还肥了。”小燕无地自容,泪流满面。谁知此话经好事的男生一传,变成“小燕怀孕了”。一个星期后,小燕因受不了流言蜚语,服毒自杀了。公安机关以侮辱罪将王老师逮捕,法院以侮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让学生面壁自省与非法拘禁罪
有的中小学老师为了让中小学生认识错误,习惯将那些不听话、不认错的学生锁在办公室或教室里关禁闭,让其反省。有的老师事后能很快赶回来;有的老师往往忙于别的事务,忘了让学生离开;也有的老师把钥匙交给其他学生,但该学生忘记开门。教师的上述行为属于一种非法拘禁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001年12月6日,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小伍无故旷课两天。第三天下午回到学校时,班主任刘老师叫他去自己的宿舍(兼办公室)谈话。面对老师的训斥,小伍一言不发,拒不回答老师的问话。刘老师恼羞成怒,责令他下午不要上课了,就在这里面壁思过,然后将门反锁上打麻将去了。晚上,刘老师和几个“麻友”在别人家吃了点东西,继续打麻将,把小伍被自己关在宿舍的事给忘了。当夜11时许,又饿又困的小伍打不开门,就打开老师宿舍的翻斗窗想爬出去,但不小心一脚踏空,从二楼摔到地上,造成大腿骨折。小伍大喊救命,呼救声惊动了其他老师,把他送到医院。小伍家长闻讯后状告刘老师和学校。案经检察机关侦查后,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刘老师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判令学校赔偿小伍医疗等费用三万元。
可见,老师无论出于何种理由,都不能关学生禁闭。否则,造成后果,也难逃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