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图书馆政策的重点领域及其对我国的启示_图书馆员论文

美国图书馆政策的重点领域及其对我国的启示_图书馆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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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图书馆政策经过两百余年的发展,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图书馆政策体系。美国图书馆政策涉及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图书馆经费、图书馆资源建设、图书馆服务、图书馆行政管理、图书馆资源保存、图书馆人事和图书馆培训等方面的内容。分析美国图书馆政策的发展及其重点领域,可以为我国图书馆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重要的启示。

1 美国图书馆政策的重点涉及领域

综观美国图书馆政策涉及的领域,笔者认为,以下五个方面是美国图书馆政策重点涉及的领域:经费来源、图书馆服务、管理机制、资源保存和职业规范。

1.1 经费来源

图书馆经费是图书馆建设和发展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从美国图书馆政策的内容和发展历史来看,经费往往是最先被提及和最受重视的问题之一。美国图书馆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形式来保障图书馆获得多方面的经费支持。

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图书馆法及相关法来明确图书馆经费来源。联邦政府的专门图书馆法详细规定了联邦政府为图书馆提供的经费金额和分配方式。1956年《图书馆服务法》规定,根据各州农村人口和人均收入,联邦政府每年应提供750万美元的拨款,以推动人口少于1万的乡村图书馆的发展;1964年《图书馆服务与建设法》,提高了图书馆经费投入额度:联邦政府每年拨款金额由原来的750万美元提高到2,500万美元,其中,提供给每个州至少8万美元用于各州图书馆的建设;1996年《图书馆服务和技术法》强调,自1997年起,联邦政府每年拨款1.5亿美元用于图书馆建设,2003年修订版将拨款数额增加到2.32亿美元,2010年增加到2.56亿美元。

美国各州图书馆法对公共图书馆经费的来源也都进行了规定,常见的经费来源主要有:联邦政府专门图书馆法的资金资助、当地法人机构总收入的一部分、根据财产而征收的图书馆事业特别税。除了联邦专门图书馆法以外,学术图书馆、学校图书馆和医学图书馆的经费还得到了相关法的支持,如1965年的《高等教育法》中明确表示要拨出经费用于购买图书资料、培训图书馆馆员、科研和为国会图书馆购买学术资料,1982年版《高等教育法》在第一章就规定了关于图书馆发展的拨款额度,1965年的《医学图书馆资助法》对医学图书馆的项目开展和医学图书馆网络构建提供了资金上的法律保障。

美国联邦政府出台的一些规划中也包含对图书馆经费支持的内容。如2001年实行的E级计划向满足条件的图书馆提供信息基础设施升级费用20%~90%的资助;根据美国数字化遗产保存计划,国会分别向美国记忆计划、IBM数字图书馆计划和NSF/A8PA/NASA数字图书馆项目投入一定的资金。

除以上经费来源之外,美国联邦政府颁布的其他法律也间接扩充了图书馆的经费,美国政府鼓励社会公众和组织向图书馆捐赠,税法规定企业和个人捐助含图书馆在内的社会公益事业可减少纳税额;2009年国会通过《美国恢复和再投资法》,其中,美国联邦政府对《中小学教育法》、利用技术扩大教育、宽带、州财政设施、成人服务就业项目和乡村设施项目等内容分别资助130亿、6500亿、72亿、536亿、1200亿、1300亿,虽未直接对图书馆投资,但图书馆能从这些条款中获益[1]。

1.2 图书馆服务

图书馆通过开展相关服务来向用户提供所需信息和知识,图书馆服务的过程也就是实现信息和知识传递的过程。图书馆服务是图书馆政策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美国联邦图书馆政策和各州图书馆法及公共图书馆标准可以看出,美国图书馆政策中关于服务方面的规定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图书馆免费服务。美国的图书馆,特别是公共图书馆,大部分奉行免费服务的原则。科罗拉多州在其图书馆标准的“服务和项目”中规定要向其图书馆服务区域内的所有人提供免费服务和项目[2],ALA也在《信息利用的经济障碍》中声明图书馆应该向所有公众免费、平等和公平地提供信息。

图书馆服务对象。美国图书馆强调图书馆服务的对象是所有的公众,并加强对特殊人群的服务。美国各州制定的公共图书馆标准中,大都体现了这一点。如伊利诺伊州《服务公众:伊利诺伊州公共图书馆标准》的核心服务标准第一条就是图书馆要向所有的用户提供友好的服务,科罗拉多州规定图书馆要向所有人提供图书馆项目和服务。除了一般公众外,美国图书馆政策中也体现出对特殊人群的服务关怀。《图书馆服务和建设法》中提出各州应提高对残疾人、老年人和落后地区的服务水平,《图书馆服务和技术法》也明确重视对残疾人的服务,ALA 的《图书馆为精神病人服务准则》、《图书馆为智障人员服务准则》、《图书馆为老年人服务准则》阐述了对特殊人群的服务,爱荷华州、威斯康星州、伊利诺伊州、路易斯安那州、加利福尼亚州等在图书馆法或者公共图书馆规范中也对特殊人群的服务做出了具体规定。

图书馆服务内容。参考咨询、馆际互借和扫盲服务成为美国图书馆政策关注的焦点。ALA颁布和修订了《信息服务指南》和《合作参考咨询服务政策手册》,从目标和实践上指导图书馆的信息服务,并对合作参考咨询服务进行评估;ALA还制定了《美国馆际互借法》,伊利诺伊图书馆和信息网也制定了馆际互借法,规定了馆际互借的范围、成员馆的道德和责任、成员馆的权利与义务和费用等[3];扫盲服务在美国联邦图书馆政策和各州政策中多次被提及,《图书馆服务和建设法》中有“图书馆消除文盲计划”的条款,《图书馆服务和技术法》中对图书馆扫盲服务进行了资助,加利福尼亚图书馆还颁布了《加利福尼亚州图书馆扫盲计划》。此外,有关美国图书馆政策中还规定了具体的服务时间和评估标准,强调图书馆间的合作,鼓励建立图书馆联盟,实现资源的共享。

1.3 管理体制与机制

在目前美国图书馆政策的框架下,形成了以博物馆和图书馆服务机构为联邦政府管理机构和以各州图书馆委员会为地方政府管理机构的政策管理体制。

博物馆和图书馆服务机构是根据1996年《博物馆和图书馆服务法》而设立的。成立至今,融合了教育部图书馆项目管理办公室和全国图书和信息科学委员会的职能,负责《图书馆服务和技术法》中的经费和项目支持。《图书馆服务和技术法》是美国联邦政府对美国图书馆界支持力度大和影响范围广的一个图书馆专门法,从这个角度看,美国博物馆和图书馆服务机构可以看做是美国图书馆的联邦管理机构。根据2003年版《博物馆和图书馆服务法》,博物馆和图书馆服务机构在其内部下设博物馆和图书馆服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负责向机构主任提出关于博物馆和图书馆服务政策的建议以及全国博物馆和图书馆服务奖励的设置。在《博物馆和图书馆服务法》中,还具体阐述了博物馆和图书馆服务机构的组成、人事和接受捐赠事宜。在组成上,博物馆和图书馆机构由两个办公室组成,负责图书馆事务的是图书馆服务办公室。在人事上,对机构主任、副主任、技术和专业员工数量以及志愿者都进行了规定。机构主任由总统或者议会提名或建议生成,任期四年,必须具备图书馆和情报学学历或图书馆服务专业能力,负责协调机构内部政策和活动及其他机构、联邦政府办公室的政策和活动;其中一名副主任负责图书馆服务办公室,必须取得图书馆学学位,擅长开展图书和情报服务;技术和专业员工数量不能超过总数量的1/5;接受和利用志愿者服务,并提供其交通补贴。在接受捐赠上,机构主任按照规定程序接受捐赠。

1956年的《图书馆服务法》促进了州图书馆管理委员会的产生与发展。一般来说,州图书馆管理委员会是美国公共图书馆的地方管理机构,委员会由议员、作家、社会名流等构成,负责制定和实施图书馆方针、政策,通过协商、讨论等形式解决图书馆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实现对图书馆的管理。各州法和图书馆法都对州图书馆管理委员会的职责、组成等进行了规定。以康涅狄格州为例,该州图书馆管理委员的具体职责有:对州图书馆进行监管;制定除学校图书馆之外的全州图书馆服务计划;最大限度参与联邦对公共图书馆的资助;为公共图书馆设立标准;委任咨询委员会来关注图书馆计划和发展;制定和指导全州图书馆服务项目;维持本州的法律图书馆;开展对残疾人的图书馆服务;计划和发展本州的数字图书馆;为公共图书馆提供建设资助;创建和保存政府档案;开展图书馆发展和读者服务项目;管理雷蒙德博物馆,以保存本州历史和传统[4]。

1.4 信息资源保存

据专家估计,美国3.2亿份文献中有20%的文献遭不同程度破坏,美国国会图书馆有25%的馆藏文献(约1,300万份)处于需要保护的危机状态[5]。面对信息资源的脆弱性、信息资源保存危机的出现和图书馆本身的保存职责,美国图书馆政策一直在探索资源保存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美国图书馆政策中关于资源保存主题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一般出版物的法定保藏、政府出版物保存和文化遗产的保存。

一般出版物的法定保存。美国一般出版物的法定保存由国会图书馆负责,美国《版权法》第407条“向国会图书馆交存复印件或录音制品”中规定,美国出版的版权标记作品的版权或专有出版权的所有者应在出版日之后的三个月内交存。进入信息时代以来,数字资源的保存也进入了图书馆政策的视线。在美国研究图书馆协会发表的《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声明》中指出,图书馆有责任和档案馆一起担负起数字资源的管理和保存,呼吁加强《版权法》中有关图书馆方面的规定。

政府出版物保存。在美国,政府出版物是图书馆馆藏的一部分。美国政府利用保存图书馆和公共图书馆来收集政府出版物。早在1895年颁布的《保藏图书馆计划》中就规定,政府出版物应交由保存图书馆进行保存,以供公众获取和使用。1962年又颁布了《保存图书馆法》,规定各州可设立保存图书馆,并将保存图书馆的收藏范围扩大到由政府出资或按法律规定出版的信息资料。除联邦政府对政府出版物保存进行了政策规定外,各州也根据各州实际情况和时代发展纷纷出台相关法律。科罗拉那州、佐治亚州、俄勒冈州和内华达州在州立法、伊利诺伊州在州图书馆法中都要求电子版政府出版物要向州图书馆提交保存。

文化遗产的保存。为保障图书馆更好地收藏人类文化遗产,美国国会颁布了一系列政策,如《国家录音保存法》使得国会图书馆建立了国家录音登记处,对濒临消失的历史声音进行保存;在“美国记忆”计划中,国会授权国会图书馆对具有重要历史和文化意义的馆藏进行复制保存,并以数字化形式发布在互联网上,供公众免费使用。

1.5 职业素质

图书馆员的职业素质对图书馆发展至关重要。美国图书馆职业素质政策主要是指对图书馆员职业精神、职业道德规范和职业资格三个方面所进行的规定。

1.5.1 职业精神

美国图书馆职业精神是充分保障用户获取知识的自由和权利,具体体现在以美国图书馆协会制定的《图书馆权利宣言》为主、《图书馆权利宣言》阐释①、《自由阅读声明》、《自由观看声明》为辅的一系列图书馆政策上。

《图书馆权利宣言》集中体现了美国图书馆精神,强调图书馆是信息和思想的论坛,其政策主要内容包括[6]:(1)图书和其他图书馆资源应该提供给所在服务社区所有人,以满足其兴趣、信息和启蒙的需要。图书馆不应因作者创作中的来源、背景或观点而排除此资料;(2)对于当前和历史议题,图书馆应该提供全部相关观点的资料和信息,不应因党派或学说不赞同而禁止或者排除资料;(3)图书馆践行信息提供和知识启蒙责任时,应该敢于挑战审查制度;(4)图书馆应与致力于捍卫表达自由和获取自由的个人和团体通力合作;(5)图书馆不应因个人的出身、年龄、背景或观点而拒绝个人使用图书馆的权利;(6)无论个人、团体的信仰或机构归属,图书馆为公众服务的展览空间和会议室部应以一个公平的标准供其使用。22篇对《图书馆权利宣言》的阐释规定了图书馆和图书馆员在具体图书馆业务活动中的义务,《自由阅读声明》和《自由观看声明》也强调了图书馆员在保护读者获取知识方面应发挥的作用和义务。

1.5.2 职业道德

为了规范图书馆员的行为,美国的一些图书馆政策中也涉及了图书馆员职业道德规范。ALA的《道德规范》是最早制定和被美国图书馆界广泛认可的职业道德规范。《道德规范》对图书馆员的服务层次、维护知识自由、保护读者隐私、尊重知识产权、职业态度、职业责任、职业技能提升等八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不同行业的图书馆也有不同的道德规范,如医学图书馆协会制定了医学图书馆的职业规范,大学与研究图书馆协会制定了《特殊馆藏图书馆员道德规范》。除了《道德规范》之外,《图书馆流通记录机密政策》强调对读者隐私的保护,《图书馆权利宣言》阐释中的《隐私》和《问与答:隐私与机密》也对读者隐私进行了规范。相比以上概括的道德规范,具体图书馆的道德更为详细,如纽约市公共图书馆就制定了遵守一切图书馆道德规范、忠于图书馆职责和避免利益冲突及其实施细则等12条关于该市图书馆的职业道德规范[7]。

1.5.3 职业资格

图书馆的职业资格是指在图书馆工作所需的知识、技能及其他条件,是最具体和基本的职业素质。美国图书馆员的职业资格认证主要是由美国人事管理办公室、ALA和各州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来进行的。

2001年的《美国人事管理办公室标准之图书馆员系列》为图书馆员的资格认证提供了一个宏观上的标准,规定图书馆员所需的基本要求和申请GS9以上职位所需的额外教育和实践经历[8]。ALA制定的《图书情报学硕士学位教育计划认可标准》对图书馆员这一职业进行了规定,只有从美国图书馆协会认可的院系中取得图书馆学情报学硕士学位的人才能担任专职图书馆员。2009年开始执行的《图书馆专业核心资质标准》对图书馆员的认证提出更高的要求,规定图书馆员需在原来的基础上,掌握更多的能力知识,如专业基础、信息资源、知识与信息组织、技术知识与技能、参考与服务读者、研究、继续教育与终身学习、行政管理。同时,在ALA教育认证的基础上,不同类型的图书馆又有着不同的更为具体的资格认证标准,如大学图书馆承认ALA的《关于大学图书馆员职业资格与证书制度声明》,大学与研究图书馆协会申明取得ALA认可的硕士学位是大学图书馆员最适合的最终专业学位[9]。公共图书馆员资格认证则根据各州的情况而有所区别,如北卡莱罗纳州立图书馆认为图书馆员除了有ALA 承认的图书和情报学位外,还需修习编目、参考咨询、馆藏发展、图书馆管理和专门课程等核心课程[10]。

2 美国图书馆政策对中国的启示

从美国图书馆政策及美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图书馆政策在图书馆建设和发展上具有十分重要的规范和促进作用。而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图书馆事业虽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但仍然存在着基础薄弱、经费不足、图书馆事业地区发展不均衡等诸多问题,亟须研究制定和完善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图书馆政策。美国图书馆政策发展的历史与现状,对我国图书馆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1 制定图书馆政策强化全民图书馆意识

在美国,上至总统,下到普通民众,都对图书馆有一种特别的情怀,积极致力于图书馆事业的建设,并将图书馆作为美国文化的一部分。美国公众这种图书馆意识一定程度上源于美国图书馆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联邦政府、各州政府和图书馆行业组织等对于图书馆政策的认真制定与保障实施,使美国民众认识到图书馆在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了解图书馆读者的权利与义务,进而提高图书馆建设的参与热情。

相比较而言,当前我国公众的图书馆意识还比较淡薄,社会公众对图书馆的认识和理解还处在一个比较低的水平上,对图书馆的职能、作用和服务等存在着误解或认识偏差;维护自己作为图书馆读者的权益的意识还比较薄弱;对图书馆事业发展漠不关心,参与图书馆建设的积极性不高。为了改变这一局面,政府和图书馆界应该通过制定、宣传和实施图书馆政策来强化全社会的图书馆意识。以法律、国家大政方针和行政规章等图书馆政策对图书馆活动进行规范和指导,有利于增加公众对图书馆的关注,提高公众对图书馆的重视和认可程度。

2.2 致力于构建完善的图书馆政策体系

美国图书馆政策的建设经验告诉我们,一个完整的图书馆政策体系包括专门图书馆政策、相关图书馆政策和图书馆组织行业规范。经过各方努力,美国现在拥有着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完整政策体系:专门图书馆政策包括《图书馆与信息服务的国家规划:行动目标》、《图书馆服务法》、《图书馆服务与建设法》、《图书馆服务与技术法》、《博物馆和图书馆服务法》、《医学图书馆资助法》等联邦图书馆法、州图书馆法与图书馆战略规划,相关图书馆政策有信息高速公路计划、数字化遗产保存计划、信息素养政策、开放获取政策、一系列教育法和版权法等,图书馆组织行业规范有《图书馆权利宣言》、《职业道德规范声明》、《公共信息准则》和《信息服务指南》等。

我国虽然早已开始了图书馆政策的探索,文化部和教育部、各省市和自治区也先后制定了指导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图书馆战略规划或地方图书馆法规,但作为图书馆政策体系的核心——专门的图书馆法仍未出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有关世界宣言的文件中指出:“为了提供永久性和不断发展的国家图书馆事业,全面管理和协调只有靠立法才能获得”,IFLA也曾经强调过:“每个国家都应制定图书馆法”,足见图书馆法在图书馆事业发展中的重要性。可喜的是,历经4年的准备,《公共图书馆法》已经取得实质性进展,进入立法程序,这将是我国图书馆政策发展史上的标志性事件。就图书馆的长远发展来看,《公共图书馆法》应是我国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建设的开端,政府、图书馆界和公众应积极推动各类专门图书馆法的建设。同时,应继续根据我国国情,制定相应的国家规划、行政法规和行业政策等,注意政策之间的协调,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图书馆政策体系,保障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健康发展。

2.3 修订和完善已有图书馆政策

任何政策都要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进行修订与完善,才能够保持政策的生命力,图书馆政策也不例外。在美国图书馆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图书馆政策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断的修订和完善。美国政府会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提出与图书馆发展有关的纲要,美国国家图书馆、各州公共图书馆和大学图书馆2年到5年内就会修订本馆的战略规划,图书馆专门法的制定过程更是如此。从1956年的《图书馆服务法》到2010年修订的《博物馆和图书馆服务法》的64年间,美国国会对其进行了12次的修订,每一次都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对原有的专门图书馆法条款进行整理,每次修订的过程都是专门图书馆法进一步完善的过程,使图书馆政策更贴近于图书馆事业实际,更好地指导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在我国,图书馆政策的修改和完善方面还存在着不足,很多图书馆政策历经数年没有进行相应的修订,如1982年颁布的《省、市、自治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至今仍未修订。今后我国图书馆政策研究和制定中,应更加关注图书馆政策的修订和完善。图书馆政策的颁布并不意味着图书馆政策工作的结束,应重视后续修订工作,积极鼓励各方参与已实施图书馆政策的探讨,不断加强对图书馆政策的补充与完善,保证图书馆政策与时俱进。

2.4 积极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

美国图书馆事业成功的经验之一就是以图书馆协会为代表的行业组织的积极参与。在图书馆政策的发展历程中,行业协会功不可没。在这些协会中,最有代表性、影响力最大的当推ALA。ALA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推动相关法律制定、向公众倡导和制定行业政策上。在推动图书馆相关法律方面,ALA利用自身的图书馆倡议办公室和通过参与其他工作组工作来游说国会制定和修改图书馆相关法律;在倡导图书馆政策方面,ALA向公众宣传《儿童网络保护法》、《消费产品改进法》、《教育和扫盲法》、《图书馆服务和技术法》和《美国爱国者法》等图书馆及其相关政策[11];在制定行业政策上,ALA制定了图书馆权利、图书馆道德、图书馆服务和知识自由等主题的图书馆行业规范。

我国也有与美国图书馆协会相类似的图书馆行业组织——中国图书馆学会。中国图书馆学会在其章程中将“为国家文化、教育、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以及我国图书馆事业的法规政策的制定提供咨询服务,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12]作为自己的业务范围之一,并在组织机构中设有图书馆法律与知识产权研究专业委员会。近年来,中国图书馆学会在制定我国图书馆政策上也在积极发挥作用,如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图书馆员职业资格认证的论证工作、制定并颁布了《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公共图书馆评估标准》和《图书馆服务宣言》等。与美国图书馆协会相比,中国图书馆学会在我国图书馆政策研究、制定和实施中的作用仍有很多可发挥的空间。中国图书馆学会应继续推动和研究我国图书馆立法工作,制定更多实用的行业规范,加强图书馆政策宣传,促进图书馆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推动图书馆事业的繁荣发展。

2.5 制定科学的图书馆政策评估机制

政策评估是政策管理科学化和民主化的必要保证,不仅能够提高政策制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还有助于提供政策运行的有效信息,有利于检验政策效果和政策调整。在图书馆事业长期的发展过程中,美国图书馆政策形成了完善的评估机制,能对图书馆政策执行前、执行中和执行后的情况进行评估,形成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评估报告。以《图书馆服务和技术法》为例,在政策制定前,美国联邦政府、图书馆界和民众都对政策提出了意见,经过多方论证后才颁布实施。在政策实施的过程中,各州图书馆每年对该法实施情况进行小评估,每五年对该法实施情况进行大评估,确保其实施效果。

在我国图书馆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也进行了对评估的探索。然而,我国对图书馆政策的评估多集中在政策制定前的评估,缺乏必要和有效的执行过程和效果评估。为了切实保障我国图书馆政策的有效实施,有必要建立科学的图书馆政策评估机制,及时评估实施效果。

注释:

①《图书馆权利宣言》阐释包含《儿童及青少年利用非印刷型资料》、《数字信息、服务和网络的利用》、《不因性、性别认定或性取向来限制对图书馆资源和服务的利用》、《学校图书馆媒体计划的资源和服务利用》等2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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