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有林场分类经营的发展论文_廖春光

试论国有林场分类经营的发展论文_廖春光

黑龙江省林业科学院 黑龙江哈尔滨150000

摘要 分类经营就是将国有林场划分为生态公益型、商品经营型和混合经营型三种类型。解决生态公益型林场的投入问题,发挥森林多种功能,满足社会需求,提高国有林场的整体效益。

关键词 国有林场 分类经营 发展

1.引言

国有林场不仅为国家提供了大量的木材、林产品和旅游资源,还为我国生态环境建设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是,国有林场在发展中存在着许多突出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的国有林场举步维艰。其主要原因是没有从政策上对不同类型的林场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实行分类经营,就是要从根本上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国有林场发展的诸多问题。

2.国有林场分类经营的原则

2.1坚持公益性质

国有林场管理的8亿多亩的国有林地及其林地上的几十亿立方米木材蓄积,是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占有管理的重要的公共资源和资产。从长远看,未来我国国有森林资源应当主要发挥生态功能和为社会公众提供社会服务职能,例如休闲、旅游等,使更多公民都能走进森林、接触自然、放松心情,这对于实现公民个人的内心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进而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国有林地和森林资源对全体公民而言十分珍贵,坚持其国家所有、公共享有的特征非常必要,改革过程中应该保全这部分资源和资产,任何人不能随意处置国有林地和森林资源,尤其不能以改革的名义私分林地,或确权给小集团、部分人,导致本属公共所有的资源资产的流失,更不能通过私分和变卖等方式将其私有化。总之,国有林场具有明显的公益性特征,国有林场分类经营改革应坚持公益性取向。

2.2坚持生态优先

据统计,全世界国有森林面积占森林总面积的70%以上。国有林在世界各国的林业中所占比重不尽相同,所承担的目标也各有侧重。目前,西方发达国家逐渐开始弱化国有林的经济作用,转向强调国有林的生态作用。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国有林场分类经营要把实现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作为优先目标,以适应生态文明建设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要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体制、机制,促进新造林,扩大国有林地面积,促进森林抚育,提高林分质量,促进森林资源的综合经营和科学利用,因地制宜发展林业产业,为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生态文明提供丰富多样的森林产品和生态服务。

2.3坚持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国有林场改革过程中必须坚持的原则。长期以来,近50万的在职职工和27万退休职工,为国有林场建设和国有林培育付出了心血,分类经营改革过程中要把解决好职工社会保障、就业及危旧房改造等涉及林场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放到突出位置。

2.4坚持自然规律

林木生长具有长周期性,从种植到形成比较稳定的生态系统,获得较好的生态经济效益,需要几代人长期持续不断的培育才能实现。任何过分强调经济利益,特别是以追求短期利益为目标的体制机制设计,都不利于林木生长及生态公益效益的发挥,甚至造成森林资源的破坏性利用。因此,在国有林场实施分类经营过程中,需要建立与林木生长规律相适应的稳定体制机制,使之符合林木生长的周期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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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促进国有林场分类经营发展的对策

3.1理顺管理体制

科学分类,就是根据国家公益林建设的总体布局和地方公益林建设的规划布局,将生态区位重要、主要承担公益林培育管护任务,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的国有林场划定为生态公益型林场,按从事公益事业单位管理,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承担;将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条件较好,主要从事商品林和其他产业经营,并以获取经济效益为主的国有林场划定为商品经营型林场,全面推行企业化管理,按市场机制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行灵活多样的经营形式。凡确定为生态公益型的林场,由于林场的主要任务发生了变化,其机构设置也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总的要求是整合力量,按照“精简、效率”的原则,重新核定事业编制,将林场内的行政管理、技术管理、林政执法人员以及管护人员纳入事业编制管理,所需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项造林、营林等生产性投入,按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纳入国家或地方项目投资计划。

3.2创新经营机制

一是坚持“宜统则统,宜分则分”的原则,对林场所办的多种经营项目及商品林实行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股份合作、合资承包、租赁、拍卖、出售等方式进行优化配置,实行“国有民营”,盘活国有资产,同时也能有效解决商品林“缺钱管、无人管”致使林地被周边农村蚕食侵占现象。二是进一步深化劳动用工合同制、干部管理聘用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工资分配制等“三项制度”改革,尽快建立起“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高能低”运行机制。所有岗位(含林场领导班子成员)全部采用竞争上岗,实行聘用制并建立岗位任期目标责任制,推行岗位工资与绩效工资制度,实行同岗同酬、按劳分配。

3.3完善保障体系

一是规范国有林场养老保险制度,国有林场应全部执行事业单位性质的养老保险制度,已按企业单位性质进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应逐步改按事业单位入保,并尽快缴齐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投保经费中,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由财政和投保林场按比例承担,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由林场职工全额解决。二是国有林场职工的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作为基本社会保险对象,按照自愿的原则进入社会统筹,保费自入保时交,对过去应补交的部分争取予以豁免。三是按有关规定,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林场职工及其家属成员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四是允许林场下岗职工再就业享受城镇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五是允许在国有林场设置公益性岗位并优先安排富余职工及家属。

3.4建设基础设施

将国有林场的交通、供水、电力、通讯、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范畴,进一步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定期完善。要逐步增加财政投入,分期改造国有林场危房,切实改善国有林场职工的生产生活条件。农业综合开发、农林科技、生态建设及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等项目要尽量将国有林场纳入项目实施区域,统一规划,重点安排。

3.5调整产业结构

一要积极探索公益林经营模式。在确保不降低防护功能前提下适度抚育、改造、引入阔叶树种,以提高生长量,稳定林分结构,具备条件的可以增加珍贵树种种植。这既能增加调节气候,提高固定二氧化碳的能力,也可更好地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二要科学培育商品用材林。在立地条件好的林地上发展绿化苗木和工业原料林等,提高经济效益,壮大林场经济,增加职工收入。三要调整产业结构。在保护好森林资源的前提下,根据林场自身资源优势,发展林下经济,如种植森林药材、森林蔬菜,进行林下养鸡、养羊、养牛等绿色养殖,积极发展名特优新经济林、花卉苗木、森林旅游等新兴产业的发展,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

参考文献

[1]胡耀林.论国有林场森林分类经营[J].发展,2008(9):53-54.

[2]马其新.国有林场在森林分类经营中的处境探析[J].现代农业科技,2008(23):105-106.

论文作者:廖春光

论文发表刊物:《中国科技教育(理论版)》2016年9月

论文发表时间:20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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