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推进党内监督工作_党内监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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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监督是党从人民利益出发,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进行的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加强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重要内容,是党的自身建设的重要经验,是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现实需要。当前,世情、国情、党情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对党内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充分认识开展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扎实推进党内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认真学习贯彻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充分认识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性

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发表了重要讲话,贺国强同志代表中央纪委常委会作了工作报告。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全面总结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的新成效和新经验,科学分析了当前的反腐倡廉形势,明确提出了2012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深刻阐述了保持党的纯洁性的极端重要性、紧迫性以及总体要求、工作重点。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全党要不断增强党的意识、政治意识、危机意识、责任意识,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始终坚持党的性质和宗旨,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要求大力保持党员、干部思想纯洁、队伍纯洁、作风纯洁、清正廉洁,大力加强监督和严明纪律,加强党内民主监督,推进党务公开,发挥舆论监督积极作用,把党建设成为坚强有力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是对马克思主义党的建设理论的创新和发展,对于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对于推动全面做好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贺国强同志在工作报告中回顾总结了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刻分析了当前的反腐倡廉形势,全面部署了2012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要任务。贺国强同志强调,要认真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规范权力运行,深化和拓展巡视工作,强化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监督。反腐倡廉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加强党内监督。只有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切实提高党内监督的效力,才能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各项职责,积极推进党内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回顾党内监督历程,总结其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对于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党从成立之初,就非常重视党内监督工作并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与尝试。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规定:“地方执行委员会的财政、活动和政策,必须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党的二大、三大和四大通过的党章对党内监督工作都进行了规定。党在创立初期就表现出来的对自身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的高度自觉性,为党内监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重要条件。1927年,党的五大选举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建立了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的党内监督机构。但1928年党的六大撤销了刚刚成立的监察委员会,之后,党内出现的“左”倾盲动错误,影响了党内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1945年,党的七大总结了党内监督的经验教训,七大通过的党章明确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向选举自己的党的组织作定期的报告”,并增加“党的监察机关”一章,对党内监督机关的任务、职权、领导体制等作了专门规定。由于当时战争频繁,上述规定未能很好地贯彻实施。1949年,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同志针对党在全国胜利后将面临的新考验,向全党提出了“两个务必”,强调“我们有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个马克思主义的武器,我们能够去掉不良作风,保持优良作风”。这一时期形成的发展党内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批评与自我批评,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等党内监督思想,为党执政后开展党内监督打下了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开始探索党在执政条件下加强党内监督的新路子。毛泽东同志指出,“党内民主的实际,就是容许任何不同意见的提出与讨论”,“我们需要建立一定的制度来保证群众路线和集体领导的贯彻实施”。1949年,中央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地方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要求在各级党委中建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八大提出党应当“从制度上作出规定,以便对党组织和党员实行严格的监督”。这一时期,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委集体领导制度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等进一步完善,为党内监督奠定了基础。1957年以后,受“左”倾错误的影响,党内政治生活越来越不正常,党内监督越来越弱化。十年“文化大革命”使党内监督工作遭受到严重破坏。党内监督机构被撤销,正常的党内监督活动被扭曲,党内民主与党内监督遭到严重削弱和践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系统总结建国以来党自身建设的正反两方面经验,提出了加强党内监督“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等重要论断。1978年,党中央恢复重建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提出“必须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党内和党外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党组织和群众对党的领导干部和党员的监督”。1986年,中央纪委出台《关于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规定了党内监督的主要任务、工作重点、基本方法等重大问题。这一时期,党内监督有关制度的出台,重建了党内监督体制,明确了监督工作的内容,为建立党内监督制度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把抓好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作为重点,不断探索完善党内监督的长效机制。江泽民同志指出,“能不能成功地解决党内监督问题,尤其是对高中级干部的监督问题,是加强党的建设所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要把监督落到实处,就必须用制度作保证,使监督工作制度化、程序化,以减少和防止监督中的随意性”。1993年,根据中央精神,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增强了监督机关的整体效能,提高了监督的质量和效率。1996年以后,中央重申和建立了党内监督五项制度,颁布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这一时期,党内监督体制逐步健全,党内监督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工作进一步加强。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把党内监督作为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能否巩固、党能否长期执政的重大问题,积极推进党内监督工作,开创了党内监督工作的新局面。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进一步强化制约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各级党组织和干部都要自觉接受党员和人民群众监督。”2003年12月,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这是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里程碑。之后,中央相继颁布了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巡视工作条例、廉政准则和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暂行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暂行办法以及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等制度。这些法规制度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们党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党内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我们党成立90年来,党内监督理论不断发展,监督制度不断健全,监督机制不断完善,监督内容不断丰富,监督方式方法不断创新。回顾党内监督的历程,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一是党内监督必须以党内民主为基础。发展党内民主既是加强党内监督的前提和基础,又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途径和保障。必须在发展党内民主的基础上加强党内监督,增强党内监督的生命力,使党的活动符合全党的意志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二是党内监督必须以制度建设为核心。“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党内监督制度的可行性和约束力决定了党内监督的质量和效果。要使党内监督朝着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就必须加强制度建设,为有效开展监督提供保障。三是党内监督必须以权力制约为重点。对权力实行有效的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从严治党的重要手段。要针对容易产生滥用权力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建立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强化对权力运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四是党内监督必须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各有侧重,相辅相成。只有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有机结合,相互协调,相互促进,才能形成整体合力,充分发挥作用,提高监督效果。

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党内监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党内监督丰富实践的体现和总结,是我们党开展党内监督工作的基本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建立完善党内监督体系奠定了基础,开创了党内监督的新局面。《条例》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条例》围绕着“监督谁”、“谁来监督”、“监督什么”、“怎么监督”等基本方面明确规范了党内监督机制,第一次构架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机制的框架。具体说:一是明确了党内监督主体的职责。《条例》第一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集中规定了党委、党委委员、纪委、纪委委员、党员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的职责、责任或权利。二是突出了党内监督重点。《条例》将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同时,总结归纳出了党内监督的七项具体内容。三是明确了党内监督的十项制度。《条例》确定的党内监督制度主要包含两种类型,一类属于党内日常工作制度,但在实践中起着重要监督作用的,如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另一类是专司监督的制度,如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这十项制度是在党内监督工作中起基础作用的制度,体现了从决策到结果全程监督的思路,反映了党内监督的规律性。四是强化了党内监督保障及其处置。一方面通过严格的制度制约被监督者,支持监督者行使权利;另一方面,通过保护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使监督者也受到必要的监督。同时,对于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不遵守党内监督各项制度的党组织、党员干部明确了责任追究内容。

《条例》颁布后,各地各单位高度重视党内监督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党内监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大力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党员干部的监督与接受监督意识明显增强。《条例》颁布后,各地各单位高度重视,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力度。如黑龙江省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制度建设年”和“制度执行年”活动的重要内容,开展《条例》的专题辅导。湖北省将《条例》列入全省纪检监察干部培训内容,将《条例》等法规印制下发到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手中。广西壮族自治区通过举办《条例》知识考试,激发广大党员干部进行深入思考。各单位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学习了《条例》,提高了监督与接受监督的意识。

(二)在贯彻执行《条例》过程中形成了一批配套制度。如天津市出台了市委常委会议事规则,黑龙江省出台了巡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和询问质询实施办法,浙江省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实施细则》和《纪检监察机关网络舆情应对处置意见》,湖北省制定了《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规定》,广西南宁市建立了信访说明材料“一把手”签字认可制度,玉林市出台了重大事项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四川省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诫勉和函询制度的实施意见,陕西省出台了市县党委常委会定期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制度和警示训诫制度等。这些配套制度的制定和出台,对于贯彻落实《条例》、推进本地区的党内监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三)在党内监督工作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创新。如在党内监督内容创新方面,浙江省出台了《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对防止利益冲突的适用对象、行为限制、回避程序等作出规定,扩大了监督的内容。天津市河西区出台了《充分发挥区纪委委员作用的意见》,建立了重大事项向区纪委委员进行通报和报告制度,进一步发挥纪委委员的监督作用。在党内监督方式方法创新方面,黑龙江省以征求意见公示制、会议内容旁听制、会议效果评议制、会议结果通报制、整改措施考核制等五项制度为依托,加强对民主生活会全过程的监督。湖北省推行基层党务公开制度,将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通过电视台、单位电子屏、村务公开墙等方式公开。陕西省推行市以下党政主要负责人向上级纪委全委会述廉制度,强化了纪委全委会的监督职能。在党内监督体制机制创新方面,四川省南充市建立健全从不同层面、不同类型党员中产生党员代表参与党内事务机制,落实党员的监督权利。广西柳州市建立了听证检查制度,重点对各部门党政负责人在“管权、管事、管人”方面的情况进行公开咨询和民主测评。这些创新经验和做法,对于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在贯彻《条例》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条例》在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条例》确定的十项监督制度执行情况不一,有些制度执行得比较好,而有些制度执行得不够理想;《条例》规定的十项监督制度过于原则,保障性条款比较宏观和抽象,存在不易操作的问题;有的党员干部的监督与接受监督意识不够强,“下级不敢监督、同级不愿监督”的现象还一定程度存在等等。

提高认识,强化措施,进一步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

根据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的部署,2012年各级纪检机关党内监督的主要任务是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要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决克服好人主义,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等制度。进一步深化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推进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工作。深化和拓展巡视工作,加强巡视成果运用,提高巡视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强化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监督,协助驻在部门不断提高有效防治腐败的能力。我们要认真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大《条例》的贯彻执行力度,推进党内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第一,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加大《条例》的宣传教育力度。贯彻落实《条例》,是保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的必然要求,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我们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加大对《条例》的宣传教育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介,开展全方位、深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教育,既要宣传《条例》规定了什么,又要宣传《条例》如何执行,如何落实,扩大《条例》的认知度和影响力。要通过多种方式,经常讲、反复讲,使广大党员干部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学习《条例》、遵守《条例》、贯彻《条例》、维护《条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把学习《条例》与学习党章和《廉政准则》等其他法规制度结合起来,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主动监督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形成良好的监督氛围。

第二,要总结运用好《条例》贯彻执行中的创新经验和做法,完善《条例》的配套制度。要认真梳理、科学分类、全面总结各地创新党内监督机制制度好的经验和做法,对于其中各地普遍采用、比较成熟的做法,如党务公开、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等,可以作为新的监督制度在修订《条例》时予以补充;对于目前只在个别地方适用的一些制度,如纪委委员联系部门和单位工作制度、党代表列席党内重要会议制度等,要鼓励地方继续探索,积累经验。同时,还要在完善《条例》配套制度上下功夫,继续做好罢免或撤换制度的试点工作,完善相关实施办法,适时向中央呈报;对于已经出台的具体监督制度,要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通过适当方式予以修改完善。没有制定《条例》配套制度的地方,要结合各自实际抓紧制定;已经出台《条例》配套制度的地方,要及时总结经验,对不符合形势任务需要的制度及时修改,以进一步增强制度的适应性、系统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第三,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惩处违反《条例》的行为。要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严格执行纪律,切实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要拓宽监督渠道,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注重发挥人大、政协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等方面的监督作用,形成监督合力。要严肃惩处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对于党组织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责令其纠正错误或给予通报批评,需要追究党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对于打击报复监督者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要加强以《条例》为核心的党内监督制度理论研究。理论研究对于提高法规制度的前瞻性和科学性具有重要作用。我们要结合《条例》的贯彻执行,针对党内监督的重点、难点、热点开展理论研究。当前,要围绕改革和完善党内监督体制,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完善党内决策监督机制、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党内民主监督机制、落实党员监督权等方面开展理论研究,为下一步研究起草具体制度提供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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