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34年的结构设计、校对、审核、外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在工地处理现场问题中,遇到了很多涉及违反强条的内容,整理出来以供参考。
【关键词】常见问题 强条 荷载 基础
笔者在多年的结构设计图纸内部审核、审定,外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遇到了很多涉及违反强条的内容,现在政府监管执法趋于从严,就我省情况,正准备执行违反一条强条罚款10~30万元的政策,现按基础,荷载、计算参数共3类整理出来,限于篇幅,本文先将基础类整理以供设计人员参考。
一、荷载
1. 楼面均布活荷载取值有误:
取值经常有误的楼面活荷载主要有阳台、卫生间、走廊、门厅、楼梯、电梯公用前室及消防疏散楼梯的活荷载。1) 计算输入时楼面活载默认值经常设置为2.0,而阳台、卫生间活载取值为2.5KN/㎡,应注意改过来。2)走廊、门厅、楼梯可能出现人流密集的情况3.5KN/㎡,主要是指学校、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应注意调整。 3)rL1活载设计使用年限调整系数,100年取1.1,注意与r0结构重要性系数区别。按《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7.0.3条设计年限100年的也用1.1,这样就有可能重复放大计算。《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第5.1.1条。
2. 基本风压、基本雪压取值不对:
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层建筑(一般可认为是高度超过60m的高层建筑),承载力设计应按基本风压的1.1倍采用。(计算位移按50年一遇基本风压,计算结构风振舒适度按10年一遇风荷载标准值,本括号内不是强条内容)。
对雪荷载敏感的结构主要是大跨、轻质屋盖结构,此类结构的雪荷载经常是控制荷载,应采用100年重现期雪压。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第7.1.1条、第7.1.2条、第8.1.1条、第8.1.2;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4.2.2。
3、设计楼面梁、墙、柱及基础时,取墙、柱和基础的折减系数时,荷载规范中的“表5.1.2—活荷载按楼层的折减系数”仅适用于第1(1)项中的住宅、旅馆、办公、病房和幼儿园,当部分楼层不属上述功能时,该部分楼层活载折减系数取与楼面梁相同。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第5.1.2条。
4、大、中、小学校的各类建筑,考虑到人流密集,对阳台、楼梯、看台、外廊及屋面栏板或栏杆的顶部未进行水平承载力验算。 应按规范在栏杆顶部施加规定的水平荷载,并对构件进行强度验算。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第5.5.2条。
5、地下室挡土墙是一种以承受水平土压力为主的受力构件,基本组合未考虑永久荷载控制的基本组合,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取1.35。地下室底板抗水计算时,板、覆土的自重的荷载分项系数误取1.2,应取为1.0。
当永久荷载标准值与可变荷载标准值比值较大时,在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基本组合效应组合设计值时,应考虑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最不利组合。地下室地板抗水计算时,板、覆土的自重对结构有利,自重的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0。
地下室挡土墙的土压力宜取静止土压力。 有人防要求的地下室外墙的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对结构不利时取1.2,有利时取1.0;抗爆等效荷载分项系数取1.0。 (计算地下室外墙时,室外地面活荷载一般取不小于5 KN/㎡。)(地面荷载应计入,但取值多少条文并没有规定)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第3.2.4条。
6、对于隔墙布置和装修做法较为灵活的公共建筑,未考虑隔墙荷载,或未注明隔墙材料和装修荷载的限值。 对非固定隔墙荷载应取每延米墙重1/3作为楼面活荷载且附加值不应小于1KN/㎡。固定隔墙的线荷载应折算成等效均布永久荷载。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第5.1.1条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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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屋面恒活荷载标准值取值有误:
如:上人屋面活荷载标准值按不上人情况取值;兼做其他用途的上人屋面未按相应用途的楼面荷载取值;设有屋顶花园的屋面恒荷载标准值未考虑花圃土石等材料自重(注4中,活荷载不计花圃土石材料重量,但恒载应考虑足,并在总说明或屋面图中限制重量);屋顶有上反梁时,对有可能形成的积水荷载在设计中未考虑,屋面积水荷载可按2 KN/㎡,不与活荷载组合。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第5.3.1条。
二、地基基础
1、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或设计等级为甲级的非嵌岩桩和非深厚坚硬持力层的建筑桩基,未进行变形验算。
《地基规范》第3.0.2条第2、3款、《建筑桩基技术规范》3.1.4条对建筑物地基变形验算范围有明确规定,设计应严格遵守。应按规定进行沉降计算。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3.0.2条,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3.1.4条
2、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未验算其稳定性:
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仅验算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而忽视了地基和土坡稳定的验算,且应按《地基规范》5.4规定进行稳定性计算。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3.0.2条。
3、当同一结构单元处荷载差异很大或置于不均匀土层上、在基础上及附近有地面堆载,地基基础设计仅满足承载力要求,未进行地基变形计算。
应按《地基规范》第5.3节规定分别进行地基沉降量、沉降差、倾斜和局部倾斜的验算满足规范地基变形计算规定和要求,且基础和上部结构上应考虑沉降差的影响。(有下卧层的还是要注意)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5.3.4条。
4、对地质条件的考虑“重单体,轻环境”,对于山区建、构筑物可能遭受滑坡、崩塌、泥石流、强降雨等不利影响考虑不足。
选址定位合理避让,地基基础及上部结构适当加强。在受山洪影响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排洪措施。对具有发展趋势并威胁建筑物安全使用的滑坡,应及早整治,防止滑坡继续发展。(应注意岩层产状,特别注意顺坡向的陡坎及边坡)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6.1.1条、6.4.1条。
5、忽略梁板式筏基底板受冲切承载力、受剪切承载力的验算。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8.4.11条。
6、当基础(含承台)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柱或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未验算基础局部受压承载力。
局部受压承载力验算一般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附录D.5素混凝土局部受压计算。当不满足要求时,可以提高混凝土强度等级或采用设间接钢筋(钢筋网片或螺旋式配筋)按《混凝土规范》6.6节计算。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8.2.7、8.4.18、8.5.22条。
7、对基坑开挖未提出安全要求。
应按9.1.3条,9.1.9条规定在结构总说明或基坑开挖图中写出具体要求。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9.1.3、9.1.9条。
8、未说明基坑开挖至设计标高以后应进行基槽(坑)检验。
基槽(坑)开挖后,应进行基槽检验。当发现与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不一致、或遇到异常情况时,应结合地质条件提出处理意见。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10.2.1条。(总说明中解决)
9、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必须按要求对建筑物在施工期间和使用期间进行变形观测。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10.3.8条。(总说明中一般有)
10、变形缝处混凝土结构的厚度不应小于300mm。
因变形缝处是防水的薄弱环节,特别是采用中埋式止水带时,止水带将此处的混凝土分为两部分,会对变形缝处的混凝土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变形缝处混凝土局部加厚的规定。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 50108-2008第5.1.3条。
11、地基处理后忽略必要的变形验算;对处理后的地基进行变形验算的范围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第3.0.2强条要求。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 第3.0.5条。
论文作者:张波,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实践》2019年第0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8/15
标签:荷载论文; 地基论文; 建筑论文; 系数论文; 承载力论文; 楼面论文; 设计规范论文; 《建筑实践》2019年第09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