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刺激企业R&D投资&澳大利亚政府企业R&D资金减税政策综述_减税政策论文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激励企业研发投入——澳大利亚政府的企业研发经费减税政策的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澳大利亚论文,企业论文,经费论文,税收优惠政策论文,研发投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税收政策一直是澳大利亚政府调控企业研发投入的主要手段。国家从1985年起一直实施一项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税收政策——R&D经费减税政策。20多年来,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加研发投入的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2009年5月12日出台的澳大利亚政府创新政策白皮书中,对税收政策有重大调整,以一项更加简化的研发活动退税计划——研发税收信用政策替代现行的R&D减税政策。新政策在原有基础上使创新型小企业得到双重税收优惠的同时,也激励大企业大幅度增加对R&D的投入。

澳大利亚政府官员表示,新税收政策将更加简便,更加有利于鼓励企业的研发与创新,有利于开发新产品、新工艺和新的服务。

现将澳大利亚的R&D经费减税政策做如下介绍。

一、减税政策的基本情况

一般而言,澳大利亚企业需缴纳的主要税种是,企业税和消费与服务税又称增值税,前者的税率是30%,后者是10%。通常在每年的7-9月(财政年度截止到6月底),企业需向税务管理部门进行税务申报并缴税,同时,根据国家的R&D经费减税政策合法地获得对R&D投入的减税。

(一)R&D经费减税政策的基本内容

R&D经费减税政策自实施以来基本内容大体相同,多年来只是做了一些微调。现以2009年公布的R&D经费减税政策进行说明:

1.125%R&D经费减税优惠——澳大利亚(非外资公司)公司在申报年度税收时,其符合规定的R&D经费支出可享受125%减税优惠。

例如:某公司的R&D活动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认定后,所投入的R&D经费可享受125%的减税。如该公司当年投入的R&D经费为10万澳元,那么,公司减税额的计算为:

10万×125%(减税政策)×30%(企业税税率)=3.75万澳元。

即该公司在缴纳企业税时,因为有10万澳元的研发投入,则可获得3.75万澳元的减税优惠。

2.R&D经费税收补偿——澳大利亚的小公司(尤其是收入下降或亏损的公司),如果应纳税总额不足以抵扣R&D经费减税额,政府则以现金形式补足差额部分。所适用的条件是:

·公司年营业额小于500万澳元;

·年度R&D经费不少于2万澳元;

·对集团公司而言,其子公司如果申请研发费用补偿,则要求集团公司从2001-2002年到2008-2009年,每年申请R&D经费减税额不超过100万澳元;

·集团公司2009-2010年申请R&D经费减税总额不超过200万澳元。

3.175%R&D经费投入增量税收优惠——任何澳大利亚公司,其R&D经费投入在前3年的基础上有所增加,可享受175%的R&D投入增量税收优惠。

例如:某企业连续3年获得R&D经费减税并一直增加研发投入,那么,第4年所投入R&D经费的增量部分(当年研发投入减去前3年研发投入的年平均值)可享受175%的减税优惠,而当年与前3年平均数相等的部分仍按125%减税。假定企业前3年R&D投入的年平均值为10万澳元,当年的研发投入为11万澳元,则增加的1万澳元按照175%减税。具体计算方法是:

10万×125%(减税政策)×30%(企业税税率)+1万×175%(R&D投入当年增量的减税优惠)×30%(企业税税率)=4.275万

最终,该企业当年共获得4.275万澳元的R&D减税款。

4.外资企业研发投入增量税收优惠

在澳大利亚的外资企业,其R&D投入享受100%的减税优惠。如果外资企业连续3年获得R&D经费减税并持续增加研发投入,则增加的部分也可享受175%的R&D经费减税优惠。

(二)R&D经费减税政策历年来的调整情况

自1985年实施企业R&D经费减税政策以来,政府根据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逐步进行调整,使其能够发挥最佳的政策激励作用。历年来的一些重大调整情况,见表1。

(三)R&D减税政策所取得的效果

从R&D减税政策实施多年来的实践看,这项政策对于激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加快企业研发进度和技术转化速度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于提高企业认识R&D活动的意义、自觉加大研发投入也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同时,这项措施有助于改进企业对R&D活动的管理、改善企业的研发战略规划,也有助于加强企业与高校及研究院所的合作。

从企业的R&D投入看,2006-2007年达到115.95亿澳元,是1985-1986年1.08亿澳元的107倍。参与R&D活动的企业数量也明显增加,2006-2007年达到6806家,比1985-1986年的2549家增加了1.67倍。

澳大利亚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02-2003年澳大利亚企业投入研发的经费为69.4亿澳元,2004-2005年为86.8亿澳元,2006-2007年为120.4亿澳元。企业R&D经费占研发总投入的比重(BERD/GERD)指标也不断增加,1992-1993年是44.1%;2000-2001年是47.8%;2006-2007年上升到57.3%。这些数据都充分说明了国家实施R&D经费减税政策后,大大激励了企业对研发投入的积极性。

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到政策的调控力度。1986-1987年和1995-1996年,企业研发投入年平均增长率为16.8%,BERD/GDP指标年增长率是8.8%。而1996年减税税率从150%调整为125%后,1996-1997年和2006-2007年,年平均增长率下降为10.1%,同期企业R&D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BERD/GDP)指标的年增长率仅为3.2%(其中1996-1997年和1999-2000年,BERD/GDP下降了24%)。可见减税措施对企业的研发投入有着明显的政策调控作用。历年来的统计数据见表2。

二、R&D经费减税政策的管理与实施

(一)R&D经费减税政策的管理

R&D经费减税政策由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制定,由澳大利亚创新理事会(隶属于澳创新、工业与科研部)和澳大利亚税务办公室共同管理实施。

澳大利亚创新理事会的成员由政府从相关行业的私营(企业)部门中遴选出来。他们通常是经验丰富、专业知识面宽、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力的人物。

澳大利亚创新理事会负责向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接受企业R&D经费减税申请并审核企业的研发活动是否符合减税规定,同时向政府决策部门报告R&D经费减税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具体主要有以下工作:

·审核登记合格的有R&D活动的公司;

·审核确认相关的R&D活动;

·审核澳大利亚公司的R&D活动与B&D计划;

·审核确认合格的外资R&D活动;

·审核确认核心技术;

·审核确定R&D经费的使用情况;

·登记注册可与企业合作的、具有研究能力的研究机构等。

澳大利亚税务办公室负责审核企业R&D经费支出是否属实、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审批R&D经费减税额度。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税务办公室与创新理事会有磋商机制。

(二)R&D经费的解释

1.R&D活动的定义

据介绍,实施减税计划对R&D活动的认定,是依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弗拉斯卡蒂手册》的定义。

除自主进行研发外,企业也可以委托其它机构代为从事研发活动。

2.对R&D经费的认定

澳大利亚税务办公室负责对与减税相关的支出经费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经澳大利亚创新理事会审核符合研发活动认可条件的企业,方可申请R&D经费减税。R&D经费支出经澳大利亚税务办公室审核认可后,可以在结算年度内将直接用于研发活动的支出按有关规定先行抵扣,再申报本年度税收。对于估计和预测的开支不可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三)对商品与服务税中的R&D税收优惠的解释

除企业税外,登记缴纳商品及服务税的公司,可以在申报商品及服务税中享受投入税减免的优惠。研发投入所发生的GST,可以在公司申请R&D经费减税时提前扣除。

没有登记缴纳GST的公司则无权要求在GST申报中减免投入税减免的优惠。因此,如果这些公司在申请R&D经费减税时研发经费中发生GST,则应一并计算在R&D经费中。

(四)R&D经费减税政策的实施

1.申请步骤

(1)企业向澳大利亚创新理事会登记注册所从事的R&D活动(包括澳大利亚公司及在澳外资公司)。申请单位须在公司年度决算后10个月内申请登记。例如:一家公司的年度决算为6月30日,那么就必须在下一年的4月30日前办理R&D活动登记。

(2)在公司年度纳税申报时申请税收减免。报税表必须附上澳大利亚税收办公室编制的R&D经费减税表,并详细说明具体的R&D经费。

2.减税登记所需填报的信息

(1)公司信息和联系方式。

(2)说明公司的R&D活动(包括澳大利亚所属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相关的费用。

(3)由公司负责人签署一项声明,说明公司的研发计划,附上与该研发计划相关的研发记录(记录须符合R&D经费减税政策所设定的条件)。

(4)如果申请公司所列的研发活动不符合申请要求或超过申报期,澳创新理事会可以拒绝公司的减税申请。当然,如果申请者遇到特殊情况,即使超过申报期,创新理事会也将酌情接受逾期提交的申请。

澳大利亚创新理事会审核有关公司的R&D经费减税申请同意后,将会给该公司一个特定的注册号码。公司在申报年度纳税并申请R&D经费减税时需将此号码填写在申请表上。

3.对研发计划与研发记录的要求

拟申请R&D经费减税的公司应保持完整的研发记录,以证明其所进行的研发活动。以下形式的记录必须保留:

(1)能够反映技术进步的研发记录。

(2)能够反映R&D经费支出的一些记录。

对外资公司的R&D活动而言,还必须保留在澳公司与外国母公司之间签订的关于R&D活动的书面协议。

4.其它必备的条件

(1)最低R&D费用—年度R&D经费超过2万澳元才可以申请R&D经费减税(与其他单位合作研发除外)。

(2)申请R&D经费减税须由开展R&D活动的单位自行办理,不可委托他人或由他人代为办理。这并不意味申请者必须自行开展R&D活动,而是说申请者必须承担研发的经济风险,有效控制研发活动,享受研发活动的成果。

(3)R&D的成果必须为澳大利亚经济发展服务。

(4)R&D活动必须在澳大利亚开展。如果不能在澳大利亚而必须在海外进行,这些R&D活动也可作为澳大利亚的R&D活动,但在海外开展R&D活动的支出应不超过R&D经费总额的10%。如果澳大利亚公司在海外开展R&D活动,但仍希望申请减税,则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澳大利亚创新理事会申请“临时证书”。如果得到“临时证书”,就可以从申请“临时证书”之日起享受减税政策。

(五)尽量利用澳大利亚自身力量

研发活动中必须尽量利用澳大利亚自身力量:

(1)开展R&D活动的关键专家,必须是澳大利亚公民或永久居民,除非该公司没有这类专门人才。

(2)用于R&D活动的主要设备、技术或专门知识必须是由澳大利亚生产,除非它们无法达到该公司的要求。

三、研发经费税收信用新政策

尽管R&D经费减税政策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2006-2007年澳大利亚的BERD/GDP指标只有1.15%,而OECD国家的平均水平是1.56%。这说明该政策对支持企业研发投入的力度还不够大。因此,企业界和科技界人士都呼吁政府对R&D经费减税政策进行调整,以进一步激励对企业研发的支持力度。

2008年,澳工党政府对国家的创新体系开展了系统的评估。评估报告中在对R&D经费减税政策给予充分肯定的同时,也分析了减税政策存在的问题,建议将目前的R&D经费125%及175%的减税政策改为:大企业享受R&D经费40%的不返还税收信用;小企业享受R&D经费50%的返还税收信用。

针对上述评估报告的主要意见和建议,澳大利亚政府在2009-2010年度的财政预算及一系列科技新政中给予了积极的回应。

(一)新减税政策的基本内容

2009年5月,澳创新、工业与科研部长KimCarr宣布,政府将实行新的R&D经费减税政策,即研发税收信用政策。新政策操作更加简化,对研发费用减税的力度更大。具体内容是:

1.年营业额小于2000万澳元的公司在申报税收时,可享受R&D经费45%的返还税收信用,相当于150%的R&D经费减税。也就是说,如果企业亏损,其R&D经费的退税额度可以现金形式返还。同时不设定可享受R&D经费减税的上限(原政策设定的上限是100万澳元),这对于那些刚起步的企业(如生物技术或信息通讯技术企业)是一个极大的利好。与原政策相比,此项条款对企业来说有两大优惠。即(1)放宽了对小企业的定义,有原来的年营业额500万澳元,放宽到2000万澳元;(2)取消了年度可申请R&D经费减税的上限(100万澳元)。

2.年营业额大于2000万澳元的公司在申报税收时,可享受R&D经费40%的不可偿还税收信用,相当于133%R&D经费减税。这种研发经费税收信用不以现金返还,需要等到企业有赢利时从应交税款中抵扣。这种信用没有使用的有效期限制。

3.在澳大利亚开展研发活动而知识产权保留在海外的公司,仍可享受研发经费40%的不可偿还税收信用。

(二)新政策将从2010-2011年起正式实施

新政策出台后,原政策中过于烦琐的175%的R&D投入增量税收减税计划及175%的国际研发投入增量税收减税计划将被废止。

另外,新政策对R&D经费的界定将更加严格,让真正的R&D活动得到支持,将不符合R&D活动要求的企业挡于门外。2009年6月,政府将出台界定研发活动的框架性讨论文稿,并最终以立法形式予以确认。

2009-2010年是实施该新政的过渡年,在本年度内允许申请R&D经费减税的上限从原来的100万澳元提高到200万澳元。

目前约有7000家企业享受R&D经费减税政策,而实施R&D税收信用政策后,受惠的公司将大幅度增加。将有超过5500家的小企业从45%的退税措施中受益。这将会激励企业更多的研发投入,促进国家整体科技创新水平的提升。

知识产权由海外拥有但在澳经营的公司也有权利享受相关政策。

新政策实施后,每年政府将通过让利的方式间接增加科技投入14亿澳元。

四、启示与建议

与澳大利亚比较,我国的企业征税和交纳比较复杂。尽管在1994年后我国税制进行了比较大的调整,但目前企业仍需要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等等,且各级各地政府出台的科技税收激励政策差别也比较大,例如:有“三免二减半”、也有“五免二减半”的。这些不是按照R&D活动而是在一定时间段内按企业类型“免征”的措施,以及某些在税收征管上对享受优惠企业规定过严的限制条件,导致这些政策的适用范围十分有限,政策作用到R&D环节上的直接效果并不理想。因此,应进一步调整相关措施,让真正投入研发的企业能享受到政策的实惠,同时,卡住有可能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的政策“空子”。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可以借鉴澳大利亚新出台的R&D经费税收信用政策,以支持开展R&D和创新活动为前提,简化手续、加大激励的力度。

2.对大、小企业区别对待,促进小企业的研发投入和快速发展。尤其是使新兴产业领域的小企业更多地得到支持和培育。

3.不管企业是否盈亏,只要是实实在在搞研发,就可享受R&D税收优惠。这样可以对亏损企业和微利企业在开展研发和技术创新活动中所面临的风险给予一定的补偿。通过政策的引导,激励亏损或微利企业通过技术创新改善经营状况,同时也有利于产业的结构调整与升级。

4.积极鼓励企业与高校或研究院所合作,对与高校或研究院所合作的科研项目,应作为企业自身研发活动对待,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5.通过立法或建立相关条例,对R&D经费进行严格界定和认真审核,保证政策实施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6.引入第三方的力量,发挥社会独立中介机构在研发退税政策中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形势下,如何利用好税收的政策手段,是政府支持企业进行积极的产业结构调整,尽快走出“低谷”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发挥科技支撑作用的一个重要环节,我们应该认真研究、认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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