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红色政权选举制度的沿革及其特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选举制度论文,新民主主义革命论文,沿革论文,政权论文,时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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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通过实行民主选举,建立人民民主政权,使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从根本上摆脱了几千年来在政治上受压迫的状况,有了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从而使中国革命的胜利获得了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在当年那样困难的条件下,红色政权选举制度的建设曾经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和丰富的经验,为新中国选举制度的建设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令今人叹为观止。本文试对此加以回顾和总结,以求对今天的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有所借鉴。
选举制度的革命是中国共产党民主革命纲领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中共二大召开前夕发表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对于时局的主张》中,就提出了“采用无限制的普遍选举制”的口号。在大革命的高潮中,许多地方的工农群众纷纷进行了建立人民选举制度的最初尝试。土地革命战争时期,随着各地各级苏维埃政权的建立和完善,特别是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召开后,苏维埃区域的选举制度逐渐形成,中国历史上破天荒第一次出现了使劳动人民真正享有广泛民主权利的选举制度。总的来说,苏维埃选举法规既有照搬苏俄法规的地方,也有根据苏区情况而作的独创;既带有当时中共党内“左”倾教条主义的烙印,也不乏因地制宜的考虑。由于起点低和主管观条件的限制,苏维埃选举制度的建设和实施受到了许多不利因素的干扰。1935年以后,随着国内政局的变化和中共正确领导路线的确立,苏维埃政权选举制度的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抗日战争时期,由于中共领导的抗日民主根据地成为支撑敌后抗日战场、促进抗日战争战略转变的战略基地,中共极为重视抗日民主政权选举制度的建设和实施。强调这样的政权,“必须实行无男女、信仰、财产、教育等差别的真正普遍平等的选举制,才能适合于各革命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适合于表现民意和指挥革命斗争,适合于新民主主义的精神”①。同时,由于抗日战争的相持阶段给各敌后根据地带来一段较长时间的相对稳定环境,使抗日民主政权能够更放手地进行选举制度的建设,因此,这一时期就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红色政权选举制度建设的黄金时期,开始真正形成具有普遍、平等、直接、秘密等原则的民主选举制度。
解放战争时期,内战全面爆发前的解放区的选举制度,基本是沿袭了抗日民主政权的选举制度。1948年后,解放战争的形势急转直下,各解放区先后建立了人民政府,选举立法工作重又开展起来。这时期的选举制度带有鲜明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色彩,成为建立新中国选举制度的直接借鉴。
纵观红色政权选举制度20多年的沿革,可以看出它具有如下的特点:
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规定及其演变,有着鲜明的中国革命历史的烙印
一个政权对于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规定,其实质就是对其自身性质和统治基础的界定。苏维埃选举法规定,红色区域内的一切劳动者及其家属,以及一切自食其力的人及其家属,不分男女、宗教、民族,都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剥夺一切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其家属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为了尽可能地扩大劳动人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又把享有该权利的年龄下降到16周岁,有的地区甚至把15岁到12岁为有选举权而无被选举权的年龄断限。其本意,是要在相对狭小的人民范畴之内,让尽可能多的人享有这一权利。以上规定,既鲜明地体现了苏维埃政权工农民主专政的性质,又反映出当时红色政权所处的历史环境和中共党内“左”倾错误路线的影响。1935年后,上述规定开始有所改变。
抗日战争爆发后,国共合作、全民团结抗战的局面得以实现,中共倡导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开始形成。为适应国内政局的这一重大转变,抗日民主政权的选举法规明显地扩大了享有选举权的人的范围。除极少数汉奸特务、依法被剥夺公民权的犯罪分子和精神病患者外,凡年满18岁的边区人民,“无阶级、职业、男女、宗教、民族、财产与文化程度之区别”,“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②。在参议会的选举条例中,又加上了不分党派的规定。从实施情况来看,陕甘宁边区1944年的第三次选举所产生的170名边区参议员中,有工人6人,贫农18人,中农69人,富农26人,商人9人,地主34人,资本家3人,城市小资产阶级3人,城市贫民2人③;充分体现了抗日民主根据地选举权的普遍性。为了更好地推动国内的政治民主化和团结抗战,中共在抗日民主政权的组织建设和选举法规的建设中,又提出并实施了“三三制”原则。规定在选出的各级民意机关和政府中,共产党员、进步分子和中间分子应各占1/3。在实际中,一旦共产党员所占的比例超过1/3,共产党员往往以自动退出的办法来保证这一比例。“三三制”的施行,是抗日民主政权的选举制度最突出的特点之一,使抗日民主政权成为更加名副其实的民主联合政府。
抗战胜利后,国民党反动派悍然发动了反共内战,国共合作最终破裂。中国共产党号召建立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领导全国人民进行解放战争。与此相适应,解放区的选举制度对选举权的规定又有了重大变化,这也是解放区的选举制度与抗日民主根据地的选举制度之间的最大区别。前者将后者中特别强调的“不分阶级、党派”的规定取消,剥夺一切反共反人民的反动分子,特别是国民党反动分子和地主官僚资产阶级分子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为了尽可能地扩大人民营垒,分化瓦解敌人营垒,在具体实行中,又将开明绅士与一般地富分子严格区别开来,继续让开明绅士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些地方还规定了享有公民权的地富分子占本阶级法定年龄人数的比例。
从红色政权关于选举权规定的发展和演变,不但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制定革命纲领、路线、政策的能力的不断提高和成熟,而且也显示出人民阵营的日益壮大。
二、选举权的平等原则日臻完备
苏维埃选举制度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使劳动者有了选举权,但这种选举权并不是平等选举权,而是复值选举权。如规定在选举乡苏维埃代表时,工人居民每13人便可选举正式代表1人,而其他居民每50人才得选举正式代表1人。这是为了突出工人阶级在苏维埃政权中的领导地位,同时也体现了中共党内的“左”倾错误特征:不理解无产阶级领导的实质,片面追求形式上的无产阶级领导。
抗日民主政权的选举制度在这方面前进了一大步,它取消了工人的复值选举权,明确规定,所有选民,不分阶级、党派、性别、财产、职业、宗教及文化程度,一律享有相同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各级参议会名额和代表的产生均以一定的人口数为基础。与此同时,对少数民族、党政军部门和工厂等单位的选举则仍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复值选举权。解放区人民政权的选举制度大体上沿袭了上述规定。
三、着眼于给人民以实际的民主
各时期的红色政权在制订选举法规时,都很注意因地因时制宜,不去刻意追求表面上的完备划一,而是着眼于能够给人民以实际的民主权利。如苏维埃政权的选举采用的是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法,即基层的苏维埃代表通过直接选举产生,中层以上的苏维埃代表通过间接选举产生;而红军中的苏维埃代表则全部由直接选举产生。两种选举方式并行,既做到了给劳动群众以尽可能直接的民主权利,又适应了根据地当时的具体情况。
抗日战争时期,各边区政府在制定了选举法规时,更是注意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使各地的选举法规在基本原则一致的前提下,又能体现出地方特色。作为中共中央所在地和大后方的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员均经直接选举产生;而靠近抗日前线的其他各边区的普选,则是在尽可能地扩大直接选举范围的前提下,仍采取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法。比如,在巩固区采用直接选举,在非巩固区采用间接选举;基层选举采用直接选举,中高层选举采用间接选举;职业选举采用直接选举,区域选举采用间接选举,等等。有的地方还把聘请作为选举的一种补充形式。各边区选举法规还制定了相对多数当选制,即候选人只要获得比较多数的选票,即使得票不到半数,也可视为当选。上述规定,生动地体现了抗日民主政权的策略艺术,保证了民主选举在不同条件的地方都能顺利实施。
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人民政权采用的是直接选举制与推选制并行的选举方法。一些进行过土改的老解放区,继续用直接选举的方法建立基层人民政权;在刚获解放的城市,由于各方面的情况与农村差别较大,尚不具备进行直接选举的条件,只能采取由各政治团体、军队及各行业推选或聘请代表的方法,组成各界代表会议,作为人民代表会议召开以前的临时政府的协议机关。用这种临时性和过渡性的方法,可以尽快建立起人民管理城市的临时机构。
四、选举方式趋向更为科学、民主
随着红色政权选举制度的不断完善,对选举方式的规定也在不断进化,趋向更为科学和民主,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改进候选人的提名方法
苏维埃选举法规中没有明确苏维埃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方法,但可以看出其候选人名单是先由机构和团体提名,交由选举大会讨论评议,根据多数人的意见调整后予以确定。抗日民主政权的选举法规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之,规定各级参议会的代表候选人除由各抗日党派和各群众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外,也可以由选民达到一定人数的联署(至少10人以上)来推荐。这种方法,显然能使候选人名单更具有代表性。解放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选举法规对候选人的提名办法作了更为民主的改进,包括进一步放宽选民提出候选人的条件,发动群众充分酝酿候选人名单,然后再正式确定,等等。
(二)明确规定实行差额选举
实行等额选举还是差额选举,苏维埃选举法规中并无明文规定,各地在实行中也是各行其是。1933年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主席毛泽东对正在进行乡苏维埃选举的长冈、才溪两乡作了调查。他不满于前者“候选名单人数恰如应选人数,没有比应选人数增加一倍,因此群众对于候选名单没有批评。”而认为实行了差额选举的“上下才溪的选举是一般成功了的”④。抗日民主政权的选举法规开始有了差额选举的内容。1942年5月发布的《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的解释及其实施》提出,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一倍到两倍,“仅照应选人数准备候选名单是不对的”⑤。解放战争时期,各地在乡或村的直接选举中,都实行了差额选举。
(三)改举手表决为无记名投票
鉴于农村根据地的选民多数不识字,苏维埃选举法规规定:“选举不用书面投票,以举手来付表决,举手多数者当选。”⑥尽管这是基于实际情况的规定,但毕竟显得原始。抗日民主政权基本上废止了这种公开投票方式,把秘密投票作为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改举手表决为无记名投票,实现了红色政权投票方式的一次重大变革,进一步保证了选举的民主性和准确性。为了保证秘密投票原则在多数选民是文盲、并处在战争环境下的根据地得到真正实施,各边区从本地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实施了多种秘密投票方式,如画票法、投豆法、烙票法、投纸团法、背箱子法等等,虽然不能说是严格意义上的秘密投票方法,但确实比举手表决前进了一大步,并又有所创新。如给每个候选人设一个票箱,不识字的选民被告各票箱所代表的候选人后,逐一单个进入投票场投票。这种方法更方便不识字的选民,也更符合秘密投票的原则。
(四)允许进行竞选
抗日战争时期,各边区政府在选举法规中,都特辟专章,明文允许团体和个人自由提出候选人并进行竞选活动,并强调“在不妨害选举秩序下不得加以干涉或阻止”⑦。在最早开展竞选的陕甘宁边区,中国共产党和其他抗日政党、团体一样,提出自己的竞选纲领,参加竞选。边区的选举文件宣传说:“竞选的好处:摆出许多货色(候选人)叫人民选择,可以提高人民对政治的认识及兴味,可以促起政治的改进,可以使得民主更加发扬。……竞选的人如果失败了,那只怪你的货色不中客意。准备你的货色,下次再来吧!”⑧在晋冀鲁豫边区,仅左权一县的参议员候选人里,亲自竞选的就有88人,其中3人跑了25个地方,竞选了32次。竞选的开展有力地推动了各边区的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提高了共产党的威信,并给全国的民主宪政运动以极大的影响,允许竞选的规定,在陕甘宁边区等地一直沿用到解放战争初期。五、重视选民的监督罢免权
罢免是对代表实行监督的严厉手段,是对选举权的补充和延伸。我国本世纪首次在法律文件中规定罢免权的,是苏维埃政权。1931年底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苏维埃代表“须按期地向其选举人做报告。选举人无论何时,皆有撤回被选举人及实行新选举的权利。”⑨同时发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细则》根据上述原则又规定:城市和乡苏维埃的代表若不称职或有违法行为时,城市或乡苏维埃得开除之,选民也有随时召回该代表并另行选举之权⑩。这一规定的指导思想显然来自列宁的国家学说和苏俄的社会主义立法经验。这一规定在实践当中也得到了很好的贯彻,毛泽东在他的关于长冈、才溪两乡的调查报告中对此有详尽的描述。抗日民主政权的选举法规在坚持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又对罢免代表的前提条件和秩序等问题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1941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中规定:“各级参议员在任期内如有不称职的,得由该级议员选举之法定人数1/10以上的选民提议,经由该选举单位投票罢免之。”(11)由于各时期的红色政权都极为重视选举制度的建设与实施,使红色政权组织的每一次民主选举都能成为人民群众踊跃参加红色政权民主建设的盛大节日。在中央苏区的第三次选举中,多数地区的参选人数达到了选民总数的80%以上,部分地区达到了95%,只有生育、患疾病和担任警戒的人没有参加。陕甘宁边区举行第一届参议会选举时,投票率为90%;举行第二届参议会选举时,投票率达到80%,有的县达到了90%以上,连一些外逃的地主也纷纷回乡参加选举。1940年晋察冀边区大选的后半段,正赶上“百团大战”,投票率仍达到了70%以上,中心地区各县则达到了90%以上(12)。1947年后,东北解放区许多地方的村选,投票率也在80%以上。对于红色政权选举制度的建设及其实施的成果,一位外国目睹者这样评论说:“不管共产党人距离完善的民主还有多么遥远,不管他们那些糊涂的朋友为他们捧场的话有多么夸张,但是共产党毕竟唤醒了千百万农民,使他们认识到自己有权选举官员,从而向民主迈进了巨大的一步。……不管对于解放区的农村社会流传着什么样的谣言,据我所观察到的,那里政府的贤明,是国民党区的政府根本无法比拟的。”(13)可以说,他的眼光既有美国式的成见,更有记者式的客观。
纵观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红色政权选举制度的沿革,可以看出,它的发展与变化,主要是受着以下两方面条件的制约:
一、中国共产党路线与政策的正确与否。确定一个时期革命的敌、我、友的界限,是革命党人制定自己的路线、政策的基本前提,也是确定选举权的最重要依据。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每当中国共产党制定了正确的路线和策略,红色政权就能够巩固和不断壮大,选举制度就能得到较好的建设与实施;反之,不但选举制度的建设与实施会受到极大的影响,就连红色政权自身也会难以立足。从另一个方面讲,红色政权选举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是否成功,也是衡量中国共产党当时的路线与政策正确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志。
二、根据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件。固然,民主选举对于根据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建设,都有着巨大的影响;但是,红色政权选举制度的建设与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又是受着根据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条件的制约,带有较多的历史和地域的局限。然而也要看到,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正是在极其困难的条件下,变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把陕甘宁边区建设成为全国政治民主化的样板,在选举制度的建设和实施上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可见,客观条件并不是决定的因素。建国多年来,我国的选举制度的建设在某些方面较民主革命时期不但发展不大,反而有所退步,便是明证。我们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
注释:
①《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77页。
②⑤⑥⑦⑧⑨⑩(11)韩延龙、常兆儒:《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一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204、242、156、222、240、49、143、222页。
③吴志渊:《西北根据地的历史地位》,湖南出版社1991年版,第210页。
④《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97、337-338页。
(12)谢忠厚等:《晋察冀抗日民主政权简史》,河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9页。
(13)(美)杰克·贝尔登:《中国震撼世界》,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07-1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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