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收入再分配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养老保险论文,农民工论文,收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30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6X(2014)01-0005-11
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重要功能是调节收入差距的收入再分配和有利于流动人口养老金异地接转。这两大功能的破解集中体现在农民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方案设计和具体统筹收入再分配水平合理性的分析上。
农民工是城市化进程中的特殊群体,多数人游离于养老保险体系边缘,参保率较低,退保情况较严重,这极大地影响了养老保险收入再分配功能的发挥。2011年我国农民工数量达到1.59亿人,其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仅为4 140万人。201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使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在城职保和新农保之间转移接续成为可能。但是,关于城职保与新农保缴费年限累加计算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两者之间的折算标准,农民工流动仍然会造成养老金“便携性损失”。此外,两种制度衔接过程中只转移个人账户资金,不转移社会统筹基金,也会影响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养老金的收支平衡和财政权责对等关系,降低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因此,设计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方案,分析全国统筹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产生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对于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实现、城市化合理有序发展和二元经济差距缩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的研究多侧重于障碍因素、方案设计与路径选择等方面。郑秉文认为,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困难的关键在于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较低;[1]刘军伟分析了城乡养老保险体系之间的制度性差异,主张通过城乡统筹发展来实现城乡养老保险体系一体化;[2]刘昌平和殷宝明通过测算养老金便携性损失评价了三种转移接续方案;[3]赵坤采用内嵌劳动力转移模块的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进行政策模拟,发现养老保险现行制度对于缩小收入差距和促进劳动力转移作用有限。[4]
本文主要研究农民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收入再分配问题。笔者前期研究了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三模式”及养老保险给付适度上下限标准,①本文进一步从收入再分配角度构建农民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收入再分配系数模型,设计农民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两类型”和“五方案”,并对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给付水平和收入再分配系数进行深入研究,最后通过生存公平和劳动公平检验确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起步方案及具体政策建议。[5]
二、模式设计及收入再分配系数模型
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模式直接关系到收入再分配程度的强弱。[6]笔者依据收入再分配的强弱逻辑递进关系来研究农民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类型和具体方案,并设计相应的收入再分配数理模型进行定量分析。
(一)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类型与方案设计
我国目前地区间收入差距较大,还不能一步实现统收统支的完全统筹模式,需要实行省级统筹向全国统筹的自然过渡模式,即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两类型”,包括分层平均统筹类型和分比例统筹类型。
分层平均统筹类型是一种由现行省级统筹模式推演而来的养老保险统筹类型。基础养老金以全国平均工资、省平均工资和个人工资的均值为基数发放,个人、省级和全国工资逐级分层削减,进一步削弱了个体差异的影响,有利于实现退休人员之间更高层次的收入再分配,实现劳动公平基础上的生存公平。这种模式不仅可以提高地区间养老金收入的再分配力度,同时还能够减少高收入地区的利益损失。如果在地区间工资差距很大的情况下实行完全统筹模式,基本养老金按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发放,就可能引起大幅度地区间的收入再分配,造成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地区的利益损失。按照全国、省和个人工资平均水平统一征收和发放养老金,扩大了个体和地区差异的影响,减少了地方利益的损失,化解了全国统筹的阻力。
分比例统筹类型由中央调剂金制度衍生而来,是一种成本低、风险小、可操作的养老保险统筹类型。其主要规则是按一定比例分配养老金给付水平,一部分拿到中央统收统支(替代率10%或15%),确保生存公平,另一部分留在地方实行省级统筹模式,确保劳动公平。首先,这种模式下养老金计发基数部分统一又有所差别,全国统筹部分削减了地区之间的差距,而省级统筹部分则照顾了地区之间的差距,兼顾了劳动公平与生存公平,在一定范围内解决了负担不公、权益流失、障碍流动等现实问题。其次,这种统筹类型是省级统筹与中央调剂金制度的一种融合,既突出中央的调剂功能,又强调各省的分担责任,而且不需要对目前养老基金管理体制进行大的改变,减少了改革成本,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最后,分比例统筹类型更符合大数法则,部分由全国统收统支减少了养老保险基金的风险源,改变了养老保险基金的分散管理与碎片化状态,提高了养老保险基金抗风险的能力。总之,分比例统筹类型能够与现有制度顺利转轨与衔接,解决了地区之间养老保险负担畸轻畸重、养老保险待遇参差不齐的现实问题,提高了欠发达地区和低收入者的养老金水平,且成本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这种统筹类型不仅能够减小省级统筹的不公平程度,而且能为将来更高层次的全国统筹打下坚实的基础。
分层平均统筹类型和分比例统筹类型均是省级统筹向全国统筹过渡的统筹模式,未来养老保险统筹选择哪一种还需要通过收入再分配水平及适度性检验结果来确定。由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两类型”具体分解成“五方案”。分层平均统筹类型主要包括:方案1,即全国平均工资乘以替代率模式,方案2,即1/2(全国平均工资+个人工资)乘以替代率模式,方案3,即1/3(全国平均工资+省平均工资+个人工资)乘以替代率模式,详见表1。分比例统筹类型是在方案3的基础上进一步演进而成,主要包括方案4(替代率15%中央统筹模式)和方案5(替代率10%中央统筹模式),详见表1。
不同统筹模式下,农民工养老金具有不同的给付水平。[7]现阶段绝大多数地区已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因此,农民工养老保险异地接转只考虑省与省之间。农民工养老金给付水平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与农村养老保险缴费贡献相对应的养老金给付,给付水平由农村人均收入水平和缴费年限决定;另一部分是与城镇养老保险缴费贡献相对应的养老金给付水平,由城镇养老保险缴费贡献和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不同方案对应的计发基数决定,不同方案下基础养老金给付水平,见表1。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收入再分配系数总模型
养老保险统筹不同类型具有不同的收入再分配水平,笔者提出了养老保险统筹收入再分配系数概念和定量分析数理模型,用以测量和分析养老保险统筹收入再分配水平,并以此作为养老保险统筹模式选择的重要依据。
养老保险统筹收入再分配系数(SR)是指个人基础养老金相对于统筹基础养老金的变动幅度,反映养老金领取者中高收入群体向低收入群体转移分配养老金的程度,主要用于测量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基础养老金的收入再分配水平,如式(1)所示:
SR>0,表示个人基础养老金水平高于统筹标准,高收入者为养老保险收入再分配做出贡献,SR为收入再分配“贡献系数”;SR<0,表示个人基础养老金水平低于统筹标准,低收入者从养老保险收入再分配中获益,SR为收入再分配“获得系数”。可见,SR数值的正负反映了个人在基础养老金收入再分配中的贡献与获得、流出和流入。
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农民工的基础养老金可以随身携带。假设一种合意状态,养老金替代率为30%,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参保人员在城镇缴纳了A年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A<15)②后返回农村,并缴纳了B年农村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收入再分配系数如式(2)所示:
全国统筹前农民工在城镇缴费不满15年回到农村,退休时只累加城镇缴费年限,养老金给付水平参照“新农保”标准,因此统筹前农民工的养老金水平为,与城镇缴费水平无关。统筹后无论在城镇缴费时间多长,都采取分段加总计算原则,分别按照城镇和农村缴费水平给付,充分体现了劳动公平原则。全国统筹前后农民工养老金的差额为,由此农民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收入再分配系数变形为:
(三)农民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收入再分配系数分模型
统筹前后农民工养老金差额为,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五方案”所对应的养老金计发基数直接决定了城镇养老金水平(见表1)。根据农民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收入再分配总系数模型以及各统筹方案所对应的城镇养老金,可以确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收入再分配系数具体模型,见表2。
三、农民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收入再分配实证分析
依据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收入再分配系数总模型和分模型,选取典型地区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前后的给付水平、农民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收入再分配系数及其收入再分配水平进行定量分析。根据流动人口地域分布,选取了四个典型省份进行定量研究,包括广东、上海、四川和重庆。③由于本文主要分析外出务工人员回流状态下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收入再分配水平,人口流向为广东至四川回流,上海至重庆回流。[8][9][10]
(一)农民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给付水平
201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其中关于农民工的相关规定有:参加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可以从新农保转入职保,并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但是参加新农保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职保缴费年限不满15年,可以从职保转入新农保,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缴费年限,待达到新农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此外,《暂行办法》规定职保向新农保转移时,只转移个人账户资金,不转移社会统筹基金。
在这种制度条件下,农民工若在城镇缴费不满15年则基础养老金不能随身携带,随身携带的只有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了突出地反映统筹前后的养老金收入差异和收入再分配效果,假定农民工个人养老金共缴费30年,在城镇缴纳10年基础养老保险和个人账户后返回农村,在农村缴纳20年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保险农民暂不缴费。如果不实行全国统筹,返乡农民工基础养老金只能按农民基础养老保险水平给付。假定农民基础养老金以消费价格指数CPI和劳均收入增长率为指数进行动态调整,基础养老金合意替代率为30%,典型省份返乡农民工统筹前基础养老金给付水平见表3。
说明:由于回流农民工统筹前基础养老金给付主要涉及流出地,因此只预测四川和重庆两个地区农村基础养老金给付水平。2010年四川和重庆两地的农村基础养老金给付水平分别为660元/年和960元/年,假定农村基础养老金调整指数为CPI和劳动人均纯收入增长率的和,其中CPI设为3%,劳均收入增长率在2011-2020年、2021-2030年、2031-2050年为分别为8%,6%,4%。
笔者重点分析农民工返乡后的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给付水平。养老保险实现全国统筹后农民工在城镇企业的基础养老金可以带走,农民工养老保险给付水平采取分段加总计算的原则,在城镇缴纳的养老金按照相应城镇标准在退休时领取,在农村缴纳的养老金按照新农保标准在退休时领取,两者加总构成养老金给付水平,典型省份返乡农民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后给付水平见表4。
说明:根据表1中全国统筹各方案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给付水平公式计算得出,假定农民在城镇的工资性收入为农民工个人工资水平,城镇工资增长率采取灰色系统预测方法,具体参数设置和依据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收入再分配系数研究”结题报告。
农民工统筹前后的养老金给付水平差异较大,这主要是由于在现行制度条件下,只要在城镇缴费年限不满15年,农民在城镇企业的基础养老金(工资收入的20%)就不能转移,转移的只有个人账户。实行全国统筹后,这部分养老金可以在异地之间和城乡之间自由转移接续,大大增加了养老金收入水平。此外,转出地和转入地之间的收入差距越大,统筹前后的养老金给付水平差异越大。因此,制度差异和收入差距是造成统筹前后养老金给付水平变动的主要因素,这种对比旨在测量统筹后的收入再分配效应,体现理想与现实的真实差距。
就地区差异而言,上海至重庆回流农民工的养老金给付水平大于广东至四川回流农民工,2050年方案1中上海至重庆回流的农民工养老金给付水平为35 026元,④比广东至四川回流农民工高出14 159元,这主要是源于两个地区收入差距较大,可见,流入地与流出地之间收入差距较大,则现实条件下农民工返乡时养老保险福利损失也较大,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福利改进水平也就越高。
基础养老金给付水平的高低反映了返乡农民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福利改进水平。方案1即全国平均工资模式的养老金给付水平最高,福利改进程度最深。方案3即1/3(全国平均工资+省平均工资+个人工资)模式的给付水平最小,福利改进程度相对较低。各种方案基础养老金给付水平的数量关系为:方案1>方案4>方案5>方案2>方案3。同时,随着农村的发展和城乡收入差距的不断缩小,全国统筹各方案的基础养老金给付差异逐渐收敛。以广东至四川回流农民工为例,2011年方案1比方案3基础养老金给付水平高出1.63倍,到2050年两个方案的基础养老金给付水平差距缩小到49%。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收入再分配系数
在分析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前后的给付水平后,可以进一步研究农民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收入再分配系数及其收入再分配水平。根据农民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前后的给付水平,按照表2中的公式可以计算获得全国统筹不同方案下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收入再分配系数,具体计算结果见表5。定量研究表明,全国统筹各方案下农民工养老金给付水平高于非全国统筹水平,其在异地接转中获得收益明显,属于收入再分配获得系数(表中的负号代表收入再分配获得系数,正号为收入再分配贡献系数)。
说明:假定基础养老金合意替代率为30%,农民工在城镇缴纳10年职工养老保险后返乡缴纳农村养老金20年,农民工统筹前个人基础养老金参照农村养老保险标准,以消费价格指数和劳均收入增长率的和为调整指数,全国统筹后农民工基础养老金给付水平采取分段加总计算原则,在城镇缴纳10年按照统筹方案设计的城职保标准领取,城镇工资增长率采取灰色系统预测方法,农民工个人工资水平趋势预测以《2011年农民工监测报告》为起点,假定2011-2020年、2021-2030年、2031-2050年农民工收入水平增长率为8%,6%,4%,具体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收入再分配系数研究”结题报告。
通过典型省份返乡农民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收入再分配系数定量分析结果发现:
第一,农民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利益获得系数较大,明显减少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利益损失。典型地区研究发现农民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收入再分配获得系数(以2015年为例)在1.5与7之间,说明农民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后利益获得相当于统筹前的1.5倍~7倍之间。
第二,农民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收入再分配水平与地区经济差异呈正相关关系。典型省份研究结果显示(以方案1为例),2015年上海至重庆返乡农民工统筹收入再分配系数绝对值为5.9,广东至四川回流农民工的收入再分配系数绝对值为4.96。上海与重庆地区之间的工资收入差距大于广东与四川之间的工资收入差距,全国统筹后农民工返乡携带的基础养老金相对较多,收入再分配系数绝对值较大,收入再分配效果较好。
第三,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方案中,中央统筹比例越高,其收入再分配效果越好。全国统筹五方案中央统筹比例由高到低的顺序是方案1>方案4>方案5>方案2>方案3,即全国平均工资模式>15%分比例统筹模式>10%分比例统筹模式>1/2(全国平均工资+个人工资)模式>1/3(全国平均工资+省平均工资+个人工资)模式,五个方案收入再分配系数绝对值变动规律与此相同,即。
第四,随着地区间初次分配差距的缩小,不同统筹方案下的养老金给付差异逐渐降低,收入再分配系数不断收敛。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收入再分配系数绝对值普遍大于1是因为现行统筹模式下并没有将农村养老保险纳入统筹范围,城乡收入差距很大,但是随着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和城乡收入差距的不断缩小,不同统筹模式的收入再分配系数趋同,2040-2050年均处于-0.7~-2.2之间,见表5。这表明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和农村经济快速增长,未来城乡收入差距将不断减小,农村基础养老金收入水平会大幅度提高,养老保险不同方案收入再分配系数绝对值逐渐减小。
四、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收入再分配水平检验
通过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收入再分配系数的分析,可以发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模式具有不同的收入再分配水平。但是,在现实条件下养老保险统筹收入再分配系数并非越大越好,这需要依据现实的收入差距和经济发展阶段来设定一个检验标准,用以判断和选择适度的养老保险统筹收入再分配模式和实施方案。
笔者依据适度水平检验原则,提出了农民工养老保险收入再分配水平适度上限和适度下限检验标准。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收入再分配水平适度下限检验标准为“生存公平”,即满足基本生存需要标准。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收入再分配水平适度上限检验标准为“劳动公平”,即多劳多得,少劳少得。
生存公平与劳动公平二者之间存在逻辑递进关系。生存公平是最基本的检验标准,是劳动公平的基础和前提,劳动公平则是生存公平之上的激励检验标准。在依据这两个标准进行检验时,也要遵循这一逻辑原则,首先对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收入再分配水平进行生存公平检验,达不到生存公平检验标准的统筹方案被排除在可选择范围之外。接着,在通过了生存公平检验的各种模式方案中,再进行收入再分配水平的劳动公平标准检验,选择符合劳动公平标准的收入再分配模式作为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起步方案。
生存公平与劳动公平原则形成了收入再分配效应检验的适度下限与上限标准。生存公平下限检验是对全国统筹各方案农民工生存需要是否获得满足的最低标准检验。劳动公平上限检验是对全国统筹后农民工是否获得与劳动贡献相对应的给付水平检验,收入再分配系数越趋于小,越符合劳动公平原则。通过这两个标准的判定可以选择现实条件下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起步最优方案。
(一)基于生存公平的养老保险适度下限检验
由于典型省份农民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养老金给付水平变动规律相同,因此劳动公平和生存公平检验以人口流动规模较大的广东和四川为例。养老保险给付水平中的生存公平,是指养老保险给付水平能够满足基本生存需求,具体指标选择农村恩格尔系数。恩格尔系数是居民日常生活消费中用于食品支出的比例,它体现人生存消费需要的最低层次,由此获得农民工养老保险给付适度下限模型,见式(4):
式中,E为恩格尔系数;C为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养老保险统筹给付适度下限中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确定使用扩展线性支出系统模型度量老年人口基本生活需求,保障生活所必需的最低消费主要包括食品、衣着、居住、医疗保健、家庭用品及服务。根据式(4)获得农民工养老保险给付适度下限,根据表1中公式获得全国统筹各方案养老保险给付水平。以接近于典型省份平均水平的广东至四川回流农民工为例,其生存公平检验结果见图1。
图1 广东至四川回流农民工养老保险给付水平适度下限检验
如果没有实行全国统筹,按照现实模式,农民工养老金在城职保与新农保的对接中,只转移个人账户基金,城乡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时,也仅仅按照新农保的给付标准领取养老金。研究发现这种模式下的养老保险给付水平直到2042年才会满足农民工的基本生存需要,达到生存公平的适度下限,见图1。全国统筹各方案下,农民工返乡后在城镇的基础养老金可以顺利转移,其退休后的养老保险给付水平均达到了适度下限,农民工最基本的生存需要获得了满足。
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生存公平检验是对各方案养老金是否达到恩格尔系数水平的判断,养老金达到恩格尔系数水平即通过生存公平检验。根据测算结果,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方案1~方案5的养老金给付水平均能达到恩格尔系数标准,即通过了生存公平检验。
(二)基于劳动公平的养老保险适度上限检验
在满足基本生存需要的基础上,还要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劳动公平原则,劳动公平是指养老金给付与缴费贡献之间具有一定的对等关系。农民工养老金给付适度上限检验的具体指标选择养老金合意替代率。选择养老金给付合意替代率为60%,依据养老保险“统账结合”模式,基础养老金占养老金给付水平的50%,因此选择30%的目标替代率为适度水平上限具体指标,具体模型见式(5):
式中,为养老保险给付适度上限;C为农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
根据式(5)获得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给付适度上限,仍以广东至四川回流农民工为例进行适度上限检验,检验结果见图2。农民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各方案在适度上限检验中差异明显:方案3即1/3(全国平均工资+省平均工资+个人工资)模式和方案2即1/2(全国平均工资+个人工资)模式的养老保险给付水平未达到适度上限标准。全国统筹模式(方案1)、替代率15%中央统筹模式(方案4)和替代率10%的中央统筹模式(方案5)均达到了适度上限。可见,从养老保险给付水平适度上限检验结果看,方案1、方案4和方案5通过了劳动公平检验。
图2 广东至四川回流农民工养老保险给付水平适度上限检验
劳动公平除了检验养老保险给付水平的适度性以外,还要看收入再分配系数的大小。在达到适度上限的基础上,收入再分配系数绝对值相对较小,在我国现实收入差距条件下就更能体现劳动贡献与获得的对等关系,并激励农民工合理流动。研究发现,通过适度上下限检验的方案1、方案4和方案5的收入再分配系数的强弱关系是,方案5的收入再分配系数值较小,收入再分配调节力度适合养老保险制度过渡期的现实条件,劳动分配公平的激励作用明显,更符合劳动公平原则。综上,通过对全国统筹各方案适度上下限检验,可选择方案5即替代率10%中央统筹模式为现阶段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起步的最优方案。
五、结论与建议
通过对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各方案收入再分配水平的测算和检验得出以下结论:全国平均工资统筹模式的收入再分配水平差额最高,收入再分配系数最大,实现了生存公平最大化,但是不能确保现实条件下的劳动公平。分比例统筹类型优于分层平均统筹类型,其中替代率10%的中央统筹模式(方案5)收入再分配水平通过了生存公平和劳动公平检验,是现实收入差距条件下农民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起步的最优方案,其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打破了养老保险地方利益格局,减少了农民工流动造成的便携性损失,有利于满足农民工最基本的生存需要,促进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替代率10%拿到中央统收统支,打破了养老保险地方利益格局,部分消除了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的养老保险给付水平差异,减少了农民工流动造成的便携性损失,[11]表现为养老保险给付水平进入适度下限区间,维护了农民工最基本的生存权益,为劳动力合理流动扫清了障碍。
第二,体现了“多劳多得”的劳动公平原则,增强了养老保险缴费积极性,防止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中的逆向选择风险。在现实收入差距条件下,地区之间在资金来源、资金筹集、缴费方式、缴费主体及养老金给付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替代率10%中央统筹,替代率20%实行省级统筹,体现了地方经济发展差异,保证了地方财政养老保险支付负担不上升,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养老保险缴费,提高养老保险缴费率,防范道德风险。
第三,有利于省级统筹逐步向全国统筹提升,降低制度转换成本,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自我平衡与自我发展。基础养老保险从省级统筹过渡到全国统筹是一个利益重新调整的过程,必然面临较大的制度转换成本。分比例统筹类型能够与省级统筹顺利转轨与衔接,解决地区之间养老保险负担畸轻畸重、养老保险待遇参差不齐的现实问题,提高欠发达地区和低收入者的养老金水平,且成本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这种模式不仅能够减小省级统筹的不公平程度,而且有利于省级统筹与全国统筹的有效衔接,为将来更高层次的全国统筹打下坚实的基础。
总之,替代率10%分比例统筹模式为农民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起步阶段的最佳方案,针对此方案笔者提出以下具体政策建议:
首先,国家建立专属机构对替代率10%的全国统筹养老金进行统收统支和余缺调剂,统一管理和使用基金、统一业务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
其次,对于替代率20%的省级统筹养老金应采取“降低缴费标准,缴费年限累加,养老金权益折算和统筹基金全额转移”的原则,针对农民工平均工资低于城镇职工的现实情况,规定农民工按照能接受的最低工资标准缴纳养老金,降低缴费标准,减少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工参保率。鉴于《暂行办法》存在的主要问题,规定农民工的缴费年限可以在城职保和新农保之间累加计算,养老金权益进行相应的折算。如果参保人从新农保转入城职保,缴费年限应累加至城职保,缴费额度则根据两种制度的缴费标准进行比例折算;如果参保人从城职保转入新农保,社会统筹养老金应按企业缴纳标准全额转移,根据两种制度缴纳累加值发放养老金,而不能仅仅按照新农保标准发放。
最后,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养老保险信息管理联网系统,确保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顺利转移接续。保证每个农民工都有自己的账户和社会保险卡,详细记录其在不同制度和地区之间的养老保险权益,并按照农民工缴费地区的统筹给付标准向农民工养老保险卡中按月打入全国统筹养老金,同时在社保经办机构随时都能查询到养老保险权益变化的情况下,为不同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养老金异地转账接续提供技术支持。
感谢辽宁大学人口研究所硕士研究生张文晓和杨枢的数据分析工作,感谢匿名评审人提出的修改建议,笔者已做了相应修改,本文文责自负。
①笔者前期依据城镇养老金计发办法设定了三个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计发方案,并从适度水平和福利改进角度对其进行评价和检验。
②农民工如果在城镇缴费年限A≥15年就会按照城镇职工基础养老保险给付标准领取养老金,在城镇缴费未满15年返乡退休时仅仅累加缴费年限,按照农民基础养老保险给付水平领取养老金,造成农民工养老保险“便携性”损失。为了比较统筹前后农民工养老金权益的变动情况,分析全国统筹收入再分配水平,笔者假定城镇缴费年限A<15年。
③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资料显示,上海市、广东省是我国最主要的人口流入地,各地迁入人口占全国省际迁移人口比例都在10%以上,接收的流动人口占当地常住总人口的比例分别为26%和23%,人口流出地的选择一方面考虑人口流向与两个典型流入地对应,另一方面考虑人口流出规模大小,因此选择四川和重庆为人口流出省份。
④全国统筹各方案下返乡农民工的福利差额为统筹后养老金给付水平减去统筹前养老金给付水平,用表4减去表3中相关数据计算得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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