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来法制改革的反思与展望_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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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十年改革的评价与反思

改革开放的30年,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30年。这是由无法无天时代进入法治初级阶段的30年。30年来,我国有了一部几经修订、大体上与时俱进的新宪法;现行有效法律共有229件,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700多件,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比之改革开放前30年连一部基本法律都没有的状况,已大为改观。完全无法可依的局面已成历史。在依法行政和司法建设方面也初步走上法制轨道。特别是党和政府已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方略和目标载入宪法,还有人权入宪、市场经济和民营经济的宪法地位的确认,物权法的制定等等,都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可圈可点。这是一方面。

但是,人们也不能不清醒地看到令人焦虑的另一面:伴随经济的高涨,却出现了贫富差距和城乡差距不断扩大,腐败势力日益猖獗,而且制度化、群体化、网络化;权贵资产者集团肆无忌惮地掠夺国有资产和农民的土地、市民的房产;通货膨胀,物价高涨,社会保障缺失,弱势群体生存困难;生态破坏、生存环境正日益险恶;社会矛盾日益积累,公民维权的群体性事件每年几万起,潜在的社会危机日益彰显。温家宝总理在今年人大会后的记者招待会上,坦言他是一个充满忧患意识的人,并说今年可能是经济上最困难的一年。我想政治上恐怕也是矛盾较多较突出的一年。他是感觉到危机深重,力图唤起全民的忧患意识。

下面是一些令人可喜又叫人忧心的数字:

中国30年的高速发展,积累了大量财富。温家宝在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2007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24.66万亿元,世界排名升至第四位。全国财政收入达5.13万亿元。据专家分析:从1995年到2007年,去掉通胀成分后,政府财政收入增加5.7倍。这是可喜的一方面。

但是另一方面,相对而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只增加1.4倍,农民人均纯收入才增1.2倍。在中国,多于76%的资产是政府拥有的,民间只有不到25%的资产。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005年的统计数字,中国当前的基尼系数为0.45,占总人口20%的最贫困人口占收入或消费份额只有4.7%,而占总人口20%的最富裕人口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高达50%。① 另据统计,中国50个富豪的资产相当于5千万中国农民的年纯收入;300万富豪的资产相当于9亿农民两年的纯收入。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已经突破了合理的限度。②

这一情况表明,一方面是国富,特别是一小部分权贵资产集团暴富;另一方面是部分民贫,现在的贫困人口不仅分布在农村地区,而且已经蔓延到城市,广大工农大众沦为弱势群体。而且有些地方处境很惨。中国现在号称是“世界工厂”,实际上不少是“血汗工厂”。我国制造的玩具卖到国外10美元一个,而我国的企业只分得一美元,分到工人就只剩下一毛钱,其他都被外商赚走了。而我国工人每天工作10多小时,劳动条件很差。至于煤矿、黑砖窑的奴工所受的非人道待遇,就更惨了。大家不妨读读马克思的《资本论》和恩格斯的《英国工人阶级的状况》以及狄更斯的小说,那里面揭示和描写的工人受剥削压迫的状况,同我们现在有些地方相差无几。我们现在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容许资本主义在我国适当的发展,但国内外有些资本家在中国搞的却是原始积累时期的野蛮的资本主义。

与此同时,为了经济发展而滥加开发,资源消耗急剧增加,生态急剧破坏,环境压力越来越大。据调查,目前中国四分之一的领土成了沙漠,四分之三以上的森林已经消失。全球大约70%的废弃电脑和电子设备最终流入中国,有毒金属污染了土壤和地下水,中国有些地方几乎成了世界的垃圾场。在七大水系中,有近六成的断面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辽宁、山西劣V类的水质断面则占到60%以上,几乎到了有水皆污的地步。③

伴随经济的单轨飞速增长,社会矛盾也在高危地不断积累。现在社会矛盾的多发性、尖锐性和复杂性,十分突出。每年数以几万计的群体性的社会抗争事件,不时在全国各地爆发。日益严重的、也是群体性的权力腐败,及官商勾结对国有资产侵吞和对弱势群体的掠夺,导致一些地方民怨沸腾。而体制内的行政与司法等权力救济手段失灵,不但未能化解矛盾,它们不时制造的冤案错案反而成为新的矛盾冲突之源。民众投诉无门,泄气口又堵塞,使积累的矛盾爆发,被迫诉诸自力救济。有些自力救济手段是非法甚至是犯罪的;但其起因却是官方和奸商的掠夺与压迫所致。④

二、法制建设存在的缺失

出现这些现象,我认为其深刻根源出在“经济发展单轨突进,而政治改革严重滞后”这一主要矛盾。其中,改革开放过程中违反科学发展观的片面发展观、稳定观和政策与法律的利益倾向的偏差,以及对改革的社会基础动力的漠视。

就法制建设而言,今年全国人大会议上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中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这比原定2010年实现的立法规划提前了两年。果真如此,令人欣慰。但是,须知,我们要建构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命题包括三个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其中,最实在的硬件是能否构成一个纲目有序、门类齐全、和谐统一的法律体系,这是这个体系的骨架;而社会主义思想、理念和原则,是它的灵魂;适合国情、有中国特色则是它的血脉。三者缺一,都不能说是完整的、有生命力的体系。以这三要素来衡量,则现有体系还有较大的差距。即使说它已基本建成,也还未完善。

完整的体系不只是有一大批法律的量的堆积,而且要表现在整个体系的结构质量。而迄今还有某些基本法律缺失(如民法典、行政程序法以及有关改善民生和建设生态文明和循环经济立法等等);属于管理的法多,控权法、监督立法少;经济立法多,而社会保障立法少;有助于经济开发的立法多,而注重民生、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少;对克服日益严重的腐败现象,在制度建设上还欠缺有力的立法举措;等等。特别是作为“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其质的规定性应以社会至上为主义,其重要标志在保障社会主体的权利的立法,这是它的灵魂。但迄今立法上对社会资源和获利机会的分配,不少是向社会强势群体倾斜;改革获益最大者多是少数“先富者”或暴富者,社会弱势群体在医疗、教育、养老、住房四座大山下,被压得喘不过气来。而国家机关单是用于吃喝花费一年就达7000亿。据一位前卫生部退休的副部长披露,我国用于医疗卫生的费用,80%是满足高级干部的医疗保健花费。

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和公民政治权利的立法,本是保障民生、遏制腐败的利器,可是迄今除选举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外,其他有关公民的言论、出版、结社和媒体的新闻自由等立法都长期空缺。社会人士和法学界千呼万唤以矫正法取代侵犯人权的劳动教养法规,至今仍未出台。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总体上是治事治民胜于治权;护权(国家权力)多于护民(民权与人权)。这种立法思路的偏颇,导致重经济发展,忽略社会保障;追求单向效率,失却整体公平,忽视对弱势群体的权益的保障;重稳定统治秩序,怠于政治改革、权力制约和保障公民的政治参与权和监督权的立法,等等。这样的法律体系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本质要求,还存在不少差距。

关于司法改革,就司法机关内部制度的改良而言,近年有某些进展;但总体上尚未触动基本权力配置结构。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今年全国人大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指出司法工作“依然存在一些严重的问题”,并将它概括为“当前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相对不足的矛盾仍较为突出”。这虽然可说是司法机关内部的一个基本矛盾;但从国家权力结构总体上说,我认为主要矛盾恐怕不只在于“能力不足”,而是国家权力结构的宏观配置上,司法权力不足、权威不足,独立不足。

党的十七大报告传来使法学界法律界兴奋的福音。报告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一连串的“深化”、“优化”、“规范”、“保证”的宣示,法学界人士解读为中央已下决心使司法改革深入到权力的基本结构体制。果如此,则是我国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件大事。

不过,鉴于中国问题的复杂性,政治体制改革历程的举步维艰,有的论者告诫我们,政治改革必须“走碎步”,急不得;某权威学府的研究室发表的研究报告则预测,要到2040年后才能形成民主政治制度框架。另有一些论者则宣称,现在实行的“大部制”的行政改革就是重要的政治改革。这些论断当然都有其根据和理由,但循此缓步行进,恐怕很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和司法需求”,不能满足改善民生、遏制腐败、缓解贫富分化的迫切愿望。拖延日久,反而可能日益加剧社会矛盾。

30年来,对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审慎有余,冲劲不足,我认为主要是受三个方面因素的阻碍:一是受旧的僵化思维与落后的老经验的束缚;二是既得权益集团的抵制;三是改革的真正动力处于受抑制、甚至休眠状态。

三、政治改革要求思想解放先行

任何改革都须是以思想、观念、理论先行。没有先进的思想、理论指导,也不会有先进的制度创新。要真正深化政治改革、法制改革,必须首先从禁锢人们的一些似是而非的观念、理论和制度下解放出来。

党的十七大报告一开头就突出强调的“继续解放思想”这一主题,要按报告的要求,把解放思想当作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法宝”。十七大后,广东省委领导人在各种会议和报纸上率先大声疾呼“解放思想”。理论界也都在热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的几次思想解放。

(一)三次思想解放的主题

概而言之,我们可以对三次思想解放作如下的表述:

第一次是上世纪70年代末,以打破“两个凡是”、“树立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为主题,落实到治国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变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第二次是上世纪90年代初,以超越姓社姓资的“两种定性”、树立以发展生产力为标准的主题,落实到经济体制改革,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

第三次,也就是现今阶段,我认为应当以扬弃“两个至上”为主题,即改变国家(政府)权力至上和党权至上的观念与体制,树立人权与民权至上、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理念,落实到政治体制改革,切实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宪政,还权于民。

(二)超越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绝不相容的僵化思维

就法制改革而言,前些时日仍然存在一些观念障碍和思想禁区。诸如,禁谈司法独立;追究质疑检察体制的动机;讳言“宪政”;等等。

权力必须分立与制衡、司法必须独立,这些原则本是人类政治实践的公理和铁律,在我国却长期给它扣以“姓资”的帽子,而且还打上了新的“凡是”的印记,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一大观念雷区。

其实,“分权制衡”并非资本主义国家的专利。它只是政体上或治权(而不是主权)上的“分权”,是为了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而设置的权力分工体制,旨在防止统治阶级内部权力过分集中而导致权力分配不均和权力专横腐败。统治阶级不是靠三权分立而是靠“三权合力”(即整个国家机器)来统治的。后者属国体问题,具有阶级性;前者属政体范畴,不过是统治者内部的一种中性的民主机制而已。

在我国,除了国家权力结构失衡,还存在党权、政权、民权这三权的结构错位的问题。虽然邓小平早在1941年就严厉批判过“党权高于一切”、“以党治国”的观念,指出这是“国民党在共产党内的遗毒”,但迄今这个格局并没有多大改变。这是导致各种弊病的一大因素。

十七大报告郑重地提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这是符合权力配置与行使的法理规则的。这三权关系同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相互制约,以及党权与政权、民权的适当分开,不可互相取代,其精神是一致的,其形式也是相仿的。决策权包括党的决策和国家的立法决策;执行权主要是政府的行政权;监督权则是党的领导权和国家的司法权中应有之义。既然要求前三权相互制约,何以对于作为前三权的存在形式的后三权就冠以“姓资”和“不合国情”而加以否定呢?!

退一步说,即使国家机构中的“三权分立”是“姓资”的(它是资产阶级创立的,为某些资本主义国家所用的),但长期实践证明是有利于遏制权力的专横和腐败的机制,从而也是人类政治文明的精华,具有普适性。事实上,民主、法治、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诸多概念和原则,哪一个不是资本主义舶来品?我国30年来的经济改革,把外国资本主义请进来,让本国民营企业和所谓“新社会阶层”崛起,直至在宪法上确认他们的重要地位,而一些国有股也投入民间企业使之成为混合经济,等等,这能用“姓社”还是“姓资”来划界线、论是非吗?

迄今束缚我国改革的一个思想牢笼就是把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水火不容地绝对对立起来。其实,我们在改革开放前所坚守的以国有制为主体、以权力集中制为权力配置原则的社会主义,实践已证明只是如邓小平所说的“贫穷的社会主义”、“不够格的社会主义”。用科学发展观来衡量,无论经济体制还是政治体制,都不是真正科学的社会主义。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则是吸收了现代资本主义的某些制度文明成果,从单一的公有制走向了混合经济。至于现代资本主义,也不同于原始积累时期的资本主义,而是吸收了某些社会主义的政策而进行了自我调整,成为融合了社会主义因素的“新资本主义”。马克思早就指出,资本主义是社会主义的物质前提;他晚年在《资本论》第3卷里,不止一次论及股份公司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向社会主义共同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过渡点”。俄国最早的马克思主义者普列汉诺夫在其《政治遗嘱》中则预言,资本主义可以由野蛮的民族资本主义,演进到有民主因素的自由主义的资本主义,到有发达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人道的资本主义,“其最后阶段中,资本主义因素和社会主义因素可能长期并存,互为补充。”如果我们还用“姓社姓资”旧眼光判断是非、决定取舍,就是作茧自缚。

长期以来,在极“左”思潮的话语霸权控制下,“恐资病”(怕姓资)弥漫。他们动辄祭起“资本主义复辟”的大棒,而无视中国从来就没有经历过合格的资本主义经济和资产阶级民主阶段,何谈复辟?!相反,却对落后的、逆潮流的封建专制主义复辟的某些事实无动于衷。他们自诩为“新左派”,实际上却是维护旧思想旧制度的保守派。他们甚至公开号召要进行一场“资改派掌权还是社改派掌权的两种前途、两种命运的生死搏杀”。可见,现在要想推进政治改革,非破除这种话语霸权不可。

资本主义不害怕吸取某些社会主义的因素;真正的社会主义者也应当理直气壮地无须讳言我们就是要借鉴资本主义的好东西为我所用。如果害怕那些反对改革的“新左派”给改革扣上“资改派”的帽子,而左顾右盼,自我束缚起来,就会使政治改革、法制改革陷入无所作为的牢笼。

四、“思想解放”即容许自由思想,开放言论自由

何谓“解放”?就是破除束缚,获得自由。思想解放就是要打破思想牢笼,争取思想自由。

思想是装在人们头脑里的,必须外化为言论,才为人所知,才能产生影响。因此,思想解放必然要求言论自由,解放思想必须开放言论。

传播言论的载体是出版物、社团、媒体。因此,开放言论必须保障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出版自由、结社自由、新闻自由。这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也是政治改革的前提条件和首要步骤。譬如新闻法,早在1983年,彭真委员长就曾委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起草新闻法。但据主持起草新闻法的领导同志在一篇文章中透漏,一位领导同志对此持反对意见,理由是:“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制定了一个新闻法,我们共产党人仔细研究它的字句,抓它的辫子,钻它的空子。现在我们当权,还是不要新闻法好,免得人家钻我们的空子。没有新闻法,我们主动,想怎样控制就怎样控制。”⑤ 有关主管部门有人也说:“有了新闻法,我们就不好管了。”从而导致新闻法的流产。其实,有了法,依法保障公民和媒体的权利和依法管理和限制违法行为,才更好管理。

马克思说过:“没有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就成为泡影。”同样,没有新闻权利与自由,其他权利与自由就是空谈。不开放舆论,就不能遏制腐败,不能调动和集中人民的智慧,群策群力,建立和谐社会和小康社会。

五、改革的动力在公民社会

任何一次社会改革运动,都需要明确改革的动力所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出现思想解放和体制改革的大好局面,其重要动力来自人民群众和党的高级干部为防止身受其害的“文革”灾难重演,而产生的对民主法制的迫切追求。

记得1979年彭真同志刚复出,任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有一次他在和我们办公室干部谈话中,提到他坐过6年国民党的牢;没有想到新中国成立后,“文革”中,他竟又坐了9年半自己党的牢。他坐牢的时候就一直思考着这是为什么,终于恍然大悟:这是对过去党轻视法制、破坏法制的惩罚,否定法制也就否定了自己!所以,他一上台,就夜以继日地抓紧立法工作。在1979年6月召开的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创下了一次会议通过7个基本法律的空前纪录。而在草拟、审议刑法、刑事诉讼法过程中,他也时刻不忘防止文革中那种无法无天局面的重演,在刑法草案中坚持单列一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在其中针对“文革”的犯罪行为,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严禁聚众“打砸抢”;严禁用任何方法、手段诬告陷害干部、群众(对此罪还特别规定了类似“反坐”的从重处罚);严禁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及非法管制他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用“大字报”、“小字报”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等等。从这些罪名以及用词(如“打砸抢”、“大字报”等等非法律语言),即可看出旨在防止党政干部再受文革中的非法迫害。同样,邓小平在复出后起初也十分重视和支持民间和知识界的民主力量,强调要改革过分集中的党的领导制度,针对性是要求积极推进政治改革。

应当说,“文革”后人民群众、特别是党的高级干部对文革的反思和对民主法治的强烈追求,是当时政治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蓬勃兴起的动力所在。

可是,为什么这之后20多年来政治改革和司法改革的进展滞后,甚至在有些领域还有所后退呢?这有多种因素的交错作用,也涉及深化改革的动力的失落或者被催眠。

现今老一辈革命领导干部已从文革的噩梦中摆脱出来,除一些永葆革命青春的明智之士继续在为中国的民主法治奋斗不息外,不少人限于年事已高,已难出力。而那些利用改革捞到特权和财富的官僚新贵和腐败势力,由于政治改革,势必威胁到他们的既得权益,使他们垄断的权力失控,使得他们不能再将公权力私有化,权力不再是他们手中可恣意玩弄的工具,反而成为人民制约权力、抵抗侵权、维护权利与自由的武器,这才是关系那些嗜权者生死存亡的大问题。特别是担心有朝一日司法独立,他们会被推上被告席。因此,他们事实上已成为改革的阻力。他们力图抵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或者把改革引向有利于他们的利益方向转变,使社会资源的分配多流向这些特权阶层,使一些改革蜕变为权贵资产者所垄断的政府工程,而不是全社会参与的社会工程。按有的论者的说法,“以往某些改革被特殊利益集团所劫持。”因此,改革的动力不能寄托在这些阶层。

另一方面,这些年来,来自民间社会的改革动力则被边缘化或弃置,表现在工农大众在改革中未能分得应有成果,许多人反而利益受损,他们从主力军地位边缘化为经济上政治上受压抑的弱势群体,被视为改革的“负担”。至于新时期崛起的新社会阶层以及多数有良知的、以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的知识精英,他们提出的一些对改革的正确主张,则往往被视为异端邪说,甚至被视为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

但正因为政治改革关系上述这些阶层的生存和自由,他们对民主、宪政和人权、法治的需求日益增长,因而他们是推进进一步改革的真正动力。其中包括在改革中利益受损的工农大众和正在兴起的新社会阶层中的进步力量,以及具有时代良知的知识精英和党政内部的健康力量。

这就要求我们把眼光从单方面仰赖政府自上而下的改革,移向自下而上的社会力量的推动,发挥公民社会促进政治改革的巨大潜力。上下结合,互补互动,才有希望。

六、关键在于保障公民的政治参与权

为此,第三次思想解放和政治改革、法制改革的重点应当放在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加强社会建设、推进社会体制改革上。而社会体制的改革不应当只限于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更根本的是在实行民主宪政的前提下,还权于民,扩大对内的政治开放,保障公民的政治参与(包括司法参与)。十七大报告在多处反复强调要“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这也是我国宪法第2条第3款关于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规定的应有之意。

但是,宪法第126条却规定,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样列举式的规限,一则该排除的对象如地方党委和人大的越权干涉,未予列出;再则不该排除的(如公民个人和社会团体),却笼统地绝对化地排除了。

应当指出,司法事务既属于国家事务,又是社会事务,因为它是公民直接行使诉权、借以维权的机关;而且公民和法人是构成参与诉讼的成员(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证人乃至享有准司法权力者,如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理所当然也应是人民参与的范围。这也是真正的“人民司法”应有之义。近年有些显失公平的判决,也多是经过社会舆论的监督,才得到合理合法纠正。因此把社会团体和公民排除在司法参与之外,是对公民参与权这一宪法权利的不尊重。审判独立与公民依法参与和舆论监督并非两不相容。

我认为,不应是着眼于笼统排除各种社会主体的“干涉”,而应看他的“干预”行为的程序和内容是否合法。

1954年宪法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第83条对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只规定“不受地方国家机关的干涉”,并没有列举不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1979年通过的法院组织法第4条也沿用这样的规定。这样具有实质性的、概括性的规定,简明合理,同马克思强调的“法官的唯一上司是法律”的原则是一致的。看来,1954宪法的提法比以后历次修改的宪法相关条文更为合理。我认为应当恢复这样的提法。

当然,说人民参与司法,只是一种公民的民主权利参与和监督,而不是超越或取代国家权力,更不是进行非法干涉。

总之,如果我们能依靠来自社会的改革动力,重视自下而上的人民参与,政治改革、包括司法改革的步子就可能加快。这就好比盖房子,旧时代只能一块一块地砌砖,快不得;而现代建筑大厦则是先建起钢筋水泥的栋梁骨架,然后才吊装预制的墙板。政治体制,包括司法体制改革,也应是先搭好新体制的骨架,再作细部的装修。虽然在国家权力结构上完全另搭框架,非一蹴而就;我认为当前最迫切的第一步是开放舆论和结社自由,以及改革意识形态的领导体制,以释放来自社会的改革动力。这是可行又易行的。

党的十七大报告所要求深化的改革,是当前的迫切任务,绝不只是30年后的愿景。我们法学界精英,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担当者鼓吹者,这30年来曾经为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披荆斩棘,立下汗马功劳。今后也应当继续奋进,为民先驱,敢开“第一腔”,让国家和社会听到法学界的声音。正如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记者招待会上,表达对解放思想和改革开放的坚定决心时所引古人的话:“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古人王安石、今人温家宝都能如此,我想,作为法学界的精英和未来的法学家、大法官、大律师应当更能秉此精神,为法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民主、自由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注释:

① 参见2005年8月11日《华夏时报》。

② 参见《改革内参》2003年第4期。

③ 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盛华仁《在循环经济立法与政策研讨会上的发言》,载“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2006年7月20日访问。

④ 如2006年1月6日,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62岁的村民钱文昭进入法院会议室,引爆身上的炸药,使县委副书记、县法院院长等领导干部4人被炸死,17人受伤。这类以法院人员为报复对象的事件时有发生。多因认为司法不公所致。这可以说是中国式的自杀式恐怖袭击。

⑤ 参见吴敏《中国三十年改革最滞后的两个领域》,载“中国选举与治理网”,http://www.chinaelections.org/,2007年5月18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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