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中环境保护法律激励机制研究_环境保护论文

新农村建设中环境保护法律激励机制研究_环境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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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建设已经成为我国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建设目标。然而我国当前的农村环境现状却令人堪忧。而农村环境的法律保护机制已经落后于农村的发展,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机制不健全,农村环境问题日趋严重,已经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与发展。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已经受到了严重的阻碍。

一、新农村建设中的环境保护法律激励机制现状之分析

(一)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指导思想方面

我国政府对于环境的保护不可谓不重视,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对于环保的重视和投入主要集中于城市环境保护,集中于工业和城市污染治理,未能体现出城乡公平,与农村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建设也不够完善。我国现行的农村环境保护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文件往往过于强调政府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权威性和主导性,没有能够体现出对于农民环境权益和重视,往往忽略了农民在农村环境保护中的权利、利益和主导作用。

(二)农村环境法律保护体系方面的问题

1.农村环境法律保护立法方面:我国目前的农村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文件主要是靠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指令来进行,直到现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全面规范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或者是专门性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关于农村环境的市场机制、治理机制、公众参与机制等方面的法律内容都是空白。

2.农村环境法律保护执法方面的问题:我国现行的环境管理体制是在国务院设立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部,省、市级政府建立环境专门机构,工业较集中的县、市一般也会设立专门机构。为了实现经济发展的硬指标,农村的一些分管领导直接在项目审批书上批示,越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直接要求环境行政机关盖章,严重干扰了环境执法部门正常工作。其次是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力量薄弱。“徒法不足以白行”,农村环境法律保护需要一支高素质的执法工作人员,但是我国环境执法人员的素质与当前的环境形势及所肩负的任务相比仍有一定差距。

3.农村环境法律保护司法方面的问题:农民的环境权受到侵害以后,我国的农村环境法律保护方面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在农村地区,环境执法机构的不健全,执法人员的素质低下,因此农民作为农村社会主体,在实践中环境权极其容易受到侵害。农民环境权受损之后,司法救济是维护农民环境权非常重要的一种手段。就目前的司法救济手段来看,权益受损之后,当事人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两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从实践来看,这两种司法救济途径在农民维护其自身的环境权利时却举步维艰。

我国行政诉讼法将原告资格限于“直接利害关系人”。而由于环境问题具有潜伏性、积累性、流动性、复合性等特点,环境污染侵害的对象经常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很多环境污染与资源破坏行为并不直接针对特定人。按照现有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这一类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的环境侵权行为就无法通过司法途径予以制止。

在因环境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是非常困难的。环境行政执法机关的调查结论是其依职权做出来的,那么对环境行政执法机关的调查结论能否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就出现了问题,而且任何民事诉讼主体无权动用国家公权力为自己的诉讼进行取证。任何证据材料在未经开庭质证之前,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又由于民事法庭无权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进行审查,所以其处理决定能否作为法院的判案证据很难确定,而这一问题又是直接决定当事人诉讼请求能否成立的关键。

4.农村环境法律保护法律监督方面的问题:我国的环境保护手段中多倾向于使用行政手段,上级环境行政机关对其下级环境机关、环境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对环境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要进行有效的监督。但是由于农村环境法制建设未受到足够的重视以及我国环境监督管理的体制性障碍,环境监管机构不健全,很多地区由同一机构的同一人员既负责案件的调查又负责做出案件的处理决定。尤其是一些领导干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环境保护,对环境执法行为给予不当干预,使得行政监督归于无效。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无法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就更需要有效的外部监督。社会团体的监督、舆论监督和公众个人的监督都属于外部监督机制,但是在社会实践中,这几种外部监督在农村地区都没有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社会团体多存在于城市之中,很少把监督的目光投向农村社会环境的治理;农民自身对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不高,对农村环境保护不了解,很难参与到农村的环境保护中,更谈不上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了;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对农村环境保护关注较少,新闻舆论中多是对于城市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进行大量的报道。

通过对我国现有的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农村环境法律保护的立法不健全,无法为农村环境保护的各方主体提供以合理而稳定的预期,不能对行为人产生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动力,无法实现法律的正激励功能;而另一方面,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无法有效对各个主体的行为进行相应的约束,农村环境保护中某些行为人的环境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很容易地就实现了收益大于成本的追求,他们将不会选择自律行为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从而导致环境违法和环境犯罪行为不断发生,法律的负激励功能同样不能发挥其有效作用。因此,对于新农村建设中环境法律保护的法律激励机制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构建完善的农村环境法律保护激励机制实现新农村生态环境和谐

农村环境法律保护激励机制功能的发挥首先需要这个机制内部即农村环境法律保护的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诸个环节应当完善齐备足以适应农村社会环境保护的需要。而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目前我国的农村环境法律保护机制的各个环节还存在着些不完善的地方,因此,我们首先应当对农村环境法律保护机制的内部环节进行相应的完善。

(一)农村环境法律保护的立法完善

从立法来看,首先要明确农村环境保护中需要运用法律规制的主要领域和主要内容。改变以往把环境保护工作放在城市区域、只关注工业经济发展的片面立法方向。

当前的环境法律体系中,缺乏专门针对农村环境保护的内容,为了适应农村环境保护现状的发展,应当设立完善的农村环境法律保护体系。首先要在宪法中明确公民依法享有的环境权,从而使保护农民环境权法律的制定具有宪法依据。其次在环境法中要确立有关农村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尽快制定一些强制性准入或限制性准入的标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为了更有效地对农村环境加以保护可以考虑制定单行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在法律中明确农村环境标准,从而使农村环境保护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各个地方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一批切实可行的农村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二)农村环境法律保护的执法完善

改变农村环境法律保护的管理机制:我国现行执法管理体制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而乡级人民政府、集镇管理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更加贴近农民的生活,更加方便进行行政执法。因此,我们应当敢于打破旧体制,在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中充分保障乡级人民政府和集镇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监督管理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特别是发挥村民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农村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提高农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增强执法力量:县级环保部门应有专人负责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推动乡镇设立兼职的环境监管人员。选配高素质工作人员协助各级环保部门搞好农村环境执法工作。随着各项优惠政策向农村倾斜,应尽可能的引进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到农村的环境保护队伍中去,推进环保执法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要加大财力投入,增强农村环境法律保护的执法力量。改善农村环境保护相关的基础设施,使农村环保监管能力能够完全与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相适应,要为农村环境保护执法部门配备科技含量高的检测装备,加强农村城镇化环境管理网络建设。

(三)农村环境法律保护的司法完善

建立环境诉讼法律援助制度:我国农村地区环境违法的现象比较普遍,由于农民环境法律意识较差,当他们面对环境污染行为时,由于法律知识、诉讼资金的欠缺,他们或者懵懂不知权益被侵害;或者利益受损求诉无门。对此,我们可以通过专业律师来提供环境纠纷的法律援助,免除或者减免他们的诉讼费用,以专业律师的法律知识帮助这些利益受损的农民切实维护他们的环境权。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诉讼援助制度的确立的确可以为侵权纠纷中的受害者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以保障其权益,但是,对于某些侵害不特定多数人,较大区域的环境侵权纠纷,如果以农民个人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都会遭受很大的阻碍,即使有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在面对地方保护主义和强势污染企业时也会心有余而力不足。这样如果环境保护公益团体、有关行政机关甚至是人民检察院代表环境侵权纠纷中的受害人通过司法途径,向司法机关提起环境诉讼,有他们来对抗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或者是强势企业的污染行为无论是在取证还是在诉讼过程中都可以轻松地对农村环境和农民环境权加以保护。这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就可以大大弥补农村环境司法之不足,推动农村环境法制建设的向前发展。

(四)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的法律监督

我们要努力改变农村居民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自我参与意识,提高各个村镇居民的环境保护自力救济能力和环境维权意识,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民间团体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提高全民保护环境的自觉性,让环境保护法律观念在农民的心里扎根。要增加宣传设施,改变宣传手段,通过有特色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互动,积极地向农民普及环境保护常识和环保法律常识,努力营造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舆论氛围。对于行政权力和法律权力的行使新闻媒体则可以发挥其具备的媒体监督功能。强化新闻媒体对农村地区环境违法行为的报道和披露力度,使得行政权力与法律权力的行使至于公众监督之下以促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与功能。

总之,农村环境法律保护激励机制的形成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无论是理性思维过程还是心理转换过程都需要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我们要充分发挥农村环境法律激励机制的功能与作用,加强农村社会环境治理,推动城乡统筹发展,保障农村居民环境权益,实现农村可持续发展,这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联系电话:010-52480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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