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贷审批的主要风险及对策_银行论文

商业银行信贷审批的主要风险及对策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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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贷审批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风险

在信贷审批管理工作中,从审批条件的设定、审批条件的落实、审批流程管理等方面,可以反映出信贷审批的约束力、执行力和风险控制力,其结果直接影响信贷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

(一)审批条件设定方面

信贷审批过程中,审批人员为提出合理、有效的审批意见,往往在借款人符合或满足一般信贷条件的基础上,设定一些放款或用款的条件。这些条件涉及第一还款来源、第二还款来源、贷款用途及企业合作等多个方面。每一项信贷审批条件,应该符合相关信贷政策,表述清晰、要求明确,操作性强,经办行能够及时、规范落实。但由于少数审批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审批决策依据不足,对审批条件能否落实考虑不充分,审批标准和尺度把握不到位,导致部分审批条件设定的前瞻性、可行性不足,未能有效控制信贷风险。

1.设定的审批条件无效

一是审批条件概念不够清晰、具体,如审批人员提出的“我行授信条件不低于其他银行条件”、“借款人在经办行的结算份额不少于授信份额”等,经办行难以把握具体落实标准。二是审批人员不熟悉借款人地方有关政策规定,也未与经营部门进行有效沟通,审批条件提出后难以落实或存在执行障碍。如设定的“以在建工程抵押”条件,相当多地方的政府房产部门不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手续,导致无法落实。三是少数审批条件违背信贷政策,出现审批条件无效的现象。如贷款担保要求以冻结中学的定期存款作为贷款质押,实际在借款人不能归还贷款时无法执行,致使贷款形成不良。

2.审批条件设定不合理

由于企业外部经济环境和银行自身经营需求的不断变化,信贷审批要适应不同行业、客户和产品的特点,很难有固定不变的操作依据和标准。审批人员往往凭借自身的经验积累和职业判断,拥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审批尺度把握不一,出现审批决策不合理的现象。如部分设定的条件过高或过严,经办行难以落实或客户不愿意配合,造成贷款未能投放;借新还旧贷款未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或意愿,提出的压缩贷款本金条件难以落实。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贷款的审批效率和效果,既不利于经营部门的市场营销,也不利于实现银行效益的最大化。

3.审批条件设定不全面

部分审批条件泛泛而谈,缺乏针对性,设定的条件要求过低、把关不严格,不能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如审批人员未针对借款人经营管理、市场状况、产品成长阶段等风险特征提出适当的审批条件,未针对新成立企业的出资情况提出用款条件,未根据客户的重大经营变化及时调整相应的审批条件等,有时贷款实际上变成了企业的铺底资金,当企业周转不灵、资金链断裂时,审批条件无法有效控制贷款风险,导致产生不良。

4.贷款担保条件设定不充分

贷款担保是确保贷款安全性的重要措施,是防范信贷风险的第二道屏障。但部分信贷审批对第二还款来源关注不够,有的贷款虽提供了担保措施,但担保能力明显不足,担保形同虚设;有的贷款企业之间或集团内部关联企业互相担保,担保额严重超出自身偿债能力。

对信用贷款、担保能力不足和企业互保行为未能有效控制,导致贷款投放时就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一旦企业经营困难、贷款质态趋于恶化,又难以要求其变更担保措施、提高担保额度,严重削弱了贷款的抗风险能力。

(二)审批条件落实方面

落实审批条件是贷款发放和后续管理的前提,是贷款经办行应尽的职责。只有严格落实审批条件,审批的决策意见才有意义和价值,才能发挥应有的覆盖风险作用。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审批部门提出的审批条件,经办行落实不够及时、有效的现象仍比较普遍,有的审批条件多次提出均未能落实。主要表现在:

1.随意放宽或变通落实审批条件

少数行风险意识不强,对审批部门提出的审批条件,采取应付手段、变通落实审批条件,随意变更指定的抵押方式、擅自提高审批要求的抵押比率、以临时冻结贷款资金的不合规方式代替抵押等,都容易使贷款担保出现真空。

2.审批条件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

有的经办行对审批条件能落实不落实,或只是部分落实。如对拟逐步退出的信贷客户,未按审批要求的时间或比例压缩贷款本金,加大了不良贷款的形成;贷款利率未按审批要求上浮,直接影响了经营效益。这种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行为,使审批条件“悬空”,经营风险无法得到有效的规避和控制,加剧了信贷资金损失的可能。

3.担保条件落实中存在缺陷

在信贷审批过程中,审批部门一般对每笔业务的担保均提出明确、具体的条件。但经办行在落实时,常常存在抵押期限短于贷款期限、抵押物未经评估、土地未与房产同时办理抵押、抵押物未办理保险等问题,对第二还款来源的保障带来不利影响。如经常出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形成垫款,由于对其抵押的机器设备未进行评估,导致拍卖时多次流拍、难以变现,使垫款形成不良。

4.对信贷资金用途缺乏有效监控

审批部门为保证贷款用途合法、合规,对固定资产贷款设定了封闭运行、贷款额度与项目挂钩,对流动资金贷款设定了采购材料合同项下款项支付、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和固定资产建设等限定性条件,但少数经办行对贷款资金使用缺乏有效监控,致使贷款资金被挪用于归还他行贷款、补充子公司注册资金等,背离了贷款投放的原有目的,最终形成不良贷款。

(三)审批流程管理方面

加强信贷审批管理,是规范审批行为、严格授权控制、提高审批质量、防范道德风险的重要保证,但少数经营机构仍然存在审批理念不够审慎,违规、超授权审批信贷业务,审批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信贷审批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主要表现在:

1.无视信贷风险,违规审批

有的行在信贷业务已出现风险的情况下,不是从严控制审批、努力压缩存量,而是继续审批新增信贷业务。如为了延迟不良资产的暴露,审批发放贷款用于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在客户存量贷款出现逾期和欠息的情况下,继续违规新发放贷款,导致形成更多的不良资产,信贷审批明显缺乏审慎性。

有的审批人员为了个人利益,与客户私下串通,审批发放贷款帮助客户虚假验资;审批无任何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套取银行资金进行资本市场或房地产投资等,既加大了信贷业务操作风险,又使银行面临较大的政策和法律风险。

2.超授权、授信审批

实行信贷审批权限、额度授信管理,是提高审批执行力、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重要措施。但有的行统一法人意识淡薄,对授权授信管理不严,超信贷权限、超授信额度审批时有发生。如在客户授信额度已用足的情况下,擅自审批发放贷款;故意将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不纳入统一授信管理,造成超额度审批等。

3.贷款主体审查不严

有的行在信贷业务审批时,对借款主体审查不严格,随意降低贷款门槛。如对不具备借款人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或无经营收入的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发放贷款,直接用于财政性支出;违反信用方式贷款规定,对不具备条件的客户发放信用贷款等,使信贷业务潜在较大的经营风险。

4.审批管理不规范

有的行信贷审批管理不规范,盲目依赖政府信用,对有政府控股背景的公司审批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相当数量的贷款实际被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区建设等固定资产项目。在当前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居高不下、国家不断进行宏观调控的环境背景下,信贷审批如不能有效控制此类政府行为和“短贷长用”现象,将会成倍放大银行的政策风险和操作风险。

有的行对集团企业多头授信控制不严,盲目对以资本运作为主要营利方式的企业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发放贷款,大多是以企业流动资金名义,实际被投向资本市场,用于股票投机等。一旦企业资金链断裂,银行贷款面临“套牢”损失的巨大风险。

二、原因及影响分析

1.审批决策依据不充分

一是授信申报材料质量不高,影响审批决策。在审批过程中,审批人员对项目的可行性判断、对产品市场的变化预期大部来自客户经理的申报材料。如果申报材料基础数据不全、信息失真,申报时经营部门提出的风险控制措施留有余地,都会使审批人员因信息不充分、不准确,造成审批决策依据不足,甚至决策失误。

二是审批决策缺乏较为科学、系统的操作标准,审批人员凭借经验判断,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往往为了规避自身的审批责任和风险,在审批时对条件适度加码;对较为熟悉的机构和客户,条件的设定则“网开一面”。审批把关有时过松、有时又过严,尺度不一,使审批结论缺乏严肃性、有效性,影响了审批的效率和效果。

2.审批流程控制不到位

主要是前后台沟通不充分,项目回访力度不够。在项目审批结束以后,对审批条件能否落实、审批意见能否有效防范风险等信息,审批部门与经营部门交流、沟通不到位,导致有的审批条件存在落实障碍,经办行被迫申请变更条件;有的项目担保措施设定又不足,不能完全覆盖风险。

3.审批理念不够审慎、稳健

有的行经营指导思想存在偏差,稳健经营意识不强,没有将风险摆在与效益同等重要的位置。工作中只强调业务发展,忽视风险防范、合规经营;只重视短期、局部利益,忽视长期、整体利益。在实际审批过程中,放松信贷管理要求,对授权授信控制不严,随意降低审批门槛,加大了资金运行风险,使信贷资产质量进一步恶化。

4.审批条件落实缺乏有效的监督

有的经办行重发放轻管理,对审批条件的落实比较随意,能落实不落实、落实不到位的现象普遍存在,甚至变通应付审批意见、逃避落实责任,暴露出在信贷管理工作中,对审批条件的落实缺乏控制措施。同时,上级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力度不够,对不落实审批条件或擅自变更审批条件造成风险损失的责任人,缺乏严厉的责任追究和处罚。

5.盲目迁就客户利益和市场需要

客观上,由于金融同业竞争激烈,有的经办行迫于客户营销拓展、业务指标考核的压力,为抢占市场份额,有时过于迁就客户利益。为顺利通过审批,个别客户经理甚至主动为借款人出谋划策,向审批部门承诺保证开立基本结算户、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等。而贷款一经发放,借款人拒不履行承诺,不配合经办行落实审批条件,加之客户经理监督不力,缺少有效的制约手段,导致审批意见成为一纸空文。

三、加强信贷审批管理的对策措施

为了提高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水平和资产质量,满足外部监管要求,增强广大股东和战略投资者的信心,各级经营机构必须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以风险防范为前提的经营理念,完善信贷审批业务流程,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确保信贷审批适应当前业务发展的需要。

(一)进一步健全信贷审批机制,完善审批流程

一是建立审批部门和经营部门的整体联动。保持前后台的相互沟通与联络,加大审批会前沟通、项目回访调查力度,及时了解经营前台对信贷审批工作的要求及建议,促进审批意见更加贴近市场、贴近客户,提高审批决策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建立信贷审批决策信息系统。区分行业、客户、产品、地区、企业发展阶段、经济运行周期等因素,综合机构经营管理水平、存量资产质量、风险承受能力、业务拓展需求等实际状况,对可能影响信贷审批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政策法律风险等进行监测归类,制定符合风险管理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信贷审批决策标准体系,明确审批决策依据,统一审批标准尺度,不断提高信贷审批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是强化信贷审批的授权管理。增强审批流程控制的严肃性,杜绝审批逆程序、减程序操作,杜绝超授权、超授信审批现象。并进一步完善审批业绩考核管理,增强对信贷审批行为的责任约束和效果激励。

(二)前移风险关口,逐步推行无条件审批

审批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无条件审批,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效率。经营部门要加强贷前尽职调查,真实、准确地进行信贷申报,客观、全面地披露客户和项目信息,完善对客户授信后主要风险事项的防范和监管措施。在此基础上,提高项目不须附加条件、审批通过的成功率,从而避免审批部门因信息不对称、设定条件规避风险和责任的现象。

(三)强化审批条件落实的监督机制

对信贷审批条件的落实,应明确专门的责任部门和人员进行执行和监督,建立条件落实报告制度和跟踪档案。一是对贷前条件应由经营部门在贷款发放前予以落实,并将落实情况专题上报审批决策机构。二是贷后检查应将审批条件落实情况纳入检查范围,消除检查真空现象。三是要加强对条件落实的检查和监督,上级管理部门要定期抽查和回访,作为经营主负责人也要切实履行检查责任。通过审批、经营部门的良性互动,切实提高信贷业务全过程的管理控制水平。

(四)加大平行作业力度,提高审批效果

实行风险部门与经营部门的平行作业,风险经理介入贷前调查、贷中条件的落实、贷后客户回访等信贷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作为审批与经营部门之间的“桥梁”,风险经理参与前期项目评估和客户评价,进行风险提示和分析,可以从一定程度上提高贷前调查的质量,使信贷审批部门更能把握重点,设置的授信条件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将审批条件落实的检查纳入风险经理平行作业的范畴,及时反馈条件落实进度,与客户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相结合,能更加准确地把握、控制项目的风险和信贷资产的质量。因此,完善平行作业流程,充分发挥风险经理的监督、制约作用,对提高信贷审批的效率和效果,将起到持续的推动作用。

(五)严肃责任追究,防范道德风险

树立稳健、合规经营的理念,从信贷资产质量和长期经营效益的角度出发,明确审批部门、经营部门各自应承担的风险义务,将审批、经营的业绩考核与责任相挂钩,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贷前调查不实、审批把关不严、不落实审批条件或擅自变更审批条件等造成风险损失的责任人,要进行严肃的责任追究和处罚,以切实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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