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股份合作企业产权结构的理论解析和经验验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股份合作论文,产权论文,理论论文,农村论文,结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资本联合与劳动联合的兼容性
经济理论界对股份合作制的性质有不同的认识。探讨这个问题,还得先从股份制与合作制能否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谈起。股份制和合作制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企业组织形式。股份制以资本为诸生产要素结合的纽带,合作制以劳动为诸生产要素结合的纽带。资本和劳动能否共同作为要素连结的纽带,实现不同主体的所有权之间的联合?这种联合是否能够在企业内部作出有效率的产权安排?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资本为诸生产要素结合的纽带,有其客观必然性。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具有可积累性和一般性,货币的产生不仅便利了商品的交换,而且促进了要素的集中。货币积累到一定数量并投入生产过程中运转,就转变为资本。货币的一般性使其他不同的生产要素都可以用货币来度量,获得了货币就等于获得了支配其他生产要素的权力,就能将相应数量的一组生产要素集中到企业中。因此,货币是经济发展的第一推动力。不仅如此,货币资本只有量的大小,没有质的不同,较易实现不同所有者的联合,联合后的权利界分也比较简单。分属不同主体的货币资本形成集合后,其自然界限就消失了,并融合成企业资产。货币资本富有流动性,较易实现转移和转让,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在西方发达国家,企业组织形式经历了从业主制、合伙制到股份公司的变化,但以资本作为要素结合的纽带一直没有变。变化的是资本自身的联合方式,即从单个所有权到多个所有权的联合,从以合伙的形式实现联合到以股份的形式实现联合。合伙制通过合伙人之间的协商来实现,协商的范围要受到个人交往范围的限制。用合伙制形式实现的所有权联合有非永久性、非流动性的无限责任制等缺陷,因此不是现代企业组织的理想形式。股份制为不同所有权的联合提供了较为成熟规范的实现形式。股份筹资、同股同权、股权流动、责任有限有效地解决了多个所有权联合时的权利界分问题,资本不仅是要素连结的纽带,而且是所有权联合的纽带。
资本在诸生产要素中的支配地位,使资本成为压迫剥削劳动者的工具,形成了资本与劳动的对立,使劳动成为生产经营中顺从,消极的因素。如何保证劳动者的主人地位,发挥劳动者的主动性、创造性呢?以劳动联合为基础的合作制就是为此作出的重要尝试。
合作制以劳动为诸生产要素结合的纽带,实现了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的直接结合。这种企业制度有利于劳动者参与决策和管理,实现按劳分配,但是不符合现代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要求。主要表现在:劳动者之间的协商过程非常复杂、费用高、而集中的生产要素的数量非常有限;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形成了产权的封闭性和凝固性:劳动者和所有者的同一性形成了就业刚性,也阻碍着新工人的进入;人人有权参与决策导致了决策的分散性,这和市场经济所要求的集中、高效、迅速的决策原则相矛盾。因此,合作制企业很难扩大,内部的离心倾向相当大,维持组织运行的费用相当高。合作制是作为工业资本发展的对立物而产生的,因不能适应生产的社会化和现代市场经济两方面的要求,生存空间狭小,发展成大规模的经济组织的可能性是非常低的。合作制也不是现代企业组织的理想形式。
那么,能否博采股份制和合作制的优点而形成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呢?这取决于资本和劳动能否平等地联合,能否在平等联合的基础上作出有效率的产权安排。资本和劳动是两种不同质的东西,在历史上曾有过尖锐的对立。要实现两者的联合,必须寻找到两者之间同质的东西,使其能互相衡量和比较。这种共同的东西,就是资本具有价值,劳动能够创造价值。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两者的地位是不一样的,资本在相互衡量和比较中处于主动地位,它衡量劳动创造的价值,购买劳动和其他生产要素,而不是相反。若是资本和劳动都折合成股,以股份的形式联合起来,在折股的过程中,实际上还是用资本来衡量劳动能够创造的潜在价值,从而确定劳动所占的股份额。因此,在实践中,以资本和劳动平等地联合形成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没有的。在资本稀缺、劳动相对丰富的情况下,资本神通广大,劳动只能自惭不如。
二、股份合作企业的产权结构及其缺陷
股份合作制企业以股份的形式实现劳动力、资金、技术、设备、房地产等生产要素的聚合,是多个所有权主体联合投资组建的经营单位。要素所有者、债权人、经营者和职工是企业中各种权利的行为主体。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基本权利关系是四组契约关系,即所有者之间的契约关系,所有者和债权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契约关系,所有者和职工之间的契约关系。每组契约关系都形成独特的产权关系,四组契约关系的总和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总的制度及产权结构。四组契约关系构成横向与纵向的权利——责任链,两条权利——责任链相交于一点,形成一个“T”字形的产权结构,即整个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产权结构。横向的权利责任链以所有者之间的契约、所有者与债权人之间的契约为基础,解决不同所有权的联合问题。纵向的权利责任链以所有者与董事会,董事会与经理之间的契约为基础,解决集合资产的治理问题。横向权利关系的界分是“T”字形产权结构的基础,这一层权利关系界分不清,就会严重干扰纵向权利关系的界分。纵向的权利关系是“T”字形产权结构的核心。
劳动者投入一定数量的资本(以劳带资或以资带劳)参加合作,是股份合作制企业中比较普遍的形式。资本折合成股,劳动者成为股东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管理,按股分红和按劳分配并存。这种股份合作制形式难以在企业内部实现有效、合理的权能界分,运行过程中矛盾重重,不具备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制度特征。
首先,这种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具备公司法人资格。从现象看,这种股份合作制企业有多元的投资主体,是多个所有权主体联合投资组建的生产单位,权利行使的主体不能是个别股东,而应是股东的集合,似乎应由代表股东共同利益的机构来行使集合资产的诸权能。但是,细究一下就能发现,合伙制企业也有多元的投资主体。为什么它不能被授予公司法人资格呢?成为公司法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这就是:1、企业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企业的利益是出资者、经营者、劳动者利益的总和。企业有独立的利益才能独立地行使权利和承担责任,这是企业成为法人的基础。2、所有权和经营权、控制权相分离。若这三权合一于股东,这时的企业就是企业主企业,而不是法人企业。3、面向全社会筹资,股权有非身份性,能够自由转移、转让。股权的非身份性扩大了筹资的范围,推动着股权的流动,使企业有独立经济利益的观念容易被股东接受。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出资者(股东)、经营者、劳动者三者是合一的,企业的利益和出资者的利益完全一致。企业没有自己独立的利益就不能人格化地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和股东有直接的对应关系,股权有身份性,是封闭的、凝固的股权。股东直接行使集合资产的诸权能,就不能再由其他机构来行使。合伙制企业也一样。随意地授予企业法人资格,只会引起产权关系的混乱。
其次,这种股份合作制企业也不适宜实行有限责任制度。现有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往往规模小、区域性强,财务制度不公开、不规范、缺乏经常性的社会监督,再加上所有权、经营权、控制权三权合一等等,这就为企业主在经济交往中藏匿财产、逃避债务责任创造了条件。对这类企业实行有限责任制度,虽可避免投资者因破产而一贫如洗的个人悲剧,但也为不法经济活动大开了方便之门。有限责任制度是一种社会性的制度,需要获得社会的认可。财务制度规范化、信息公开化、监督经常化是换得社会对有限责任制度承认的基本条件。
再次,这种股份合作制企业也难以建立科学的组织管理制度。这种管理制度有两个要点:一是股东会、董事会、临事会等组织机构的设置;二是这些组织机构之间职权范围的科学分工。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设立股东会这样的组织机构,但难以实现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之间互相制衡的权能分工。从董事会的选举看,若是一人一票,则排斥了资本的权利,不利于吸收资本入股,由于吸引资本的竞争非常激烈,股份合作制企业的集资功能就退化了。若是一股一票,则排斥了劳动者参与决策,实际权力会集中到大股东手中,有悖合作制的初衷,企业实际上也会演变成股份制企业。从剩余分配看,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只能并属于一种情况,即劳动者持股数量完全相等,付出的劳动量也相等。这时按任何一种标准进行剩余分配,结果都是一样的。当劳动者的持股数量和付出的劳动量不相等时,情况就复杂了。多持股的职工要求增加按资分配的份额,多分红利;多劳动的职工要求增加按劳分配的份额,多拿工资。权利与权利斗争的结果取决于双方在企业中的地位,这必然要影响到董事会的选举和企业内部的权能分工。股份合作制企业内部的权能划分缺乏统一的标准,权利关系非常复杂,内耗大,有很大的离散性。同时,董事、监事、经理的选择只能在本企业职工内部进行,难以形成职业化的经营管理队伍。
三、股份合作企业运作的经验验证
股份合作制企业在80年代中期开始兴起,90年代初开始在经济发达的沿海省份推广,仅浙江温州地区就有36000多家。企业产权结构方面的固有矛盾在运行过程中开始展现出来。
从不同要素所有者之间的联合方式看,排斥单纯的劳动力所有者入股是很普遍的现象,很难在其中找到劳动合作的因素。中发(1985)1号文件:“资金可以入股,生产资料和投入基本建设的劳动也可以计价入股,”农业部《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1990)称农民股份合作企业“以资金、实物、技术、劳力等作为股份”“是劳动农民的合作经济”,可见,有关政策、法规力图保持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劳动合作因素,但是,实践中的农民股份合作制企业与此大相径庭。浙江温州、台州一带在家庭工商业基础上生长发育形成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几乎完全排斥单纯的劳动力入股。参加联合的家庭工商业主都拥有一定的资金、实物、技术和供销渠道,原有经济实力的强弱决定了他们在新经济组织中的地位。企业中存在的非股东职工,在企业的经营决策、民主管理上没有发言权,是事实上的雇佣工人。这类企业中的经营民主是股东的民主,涉及的是股东之间的权利分配问题。浙江绍兴一带的改制转变型股份合作制企业,通过把社区集体经济的存量资产量化分解到社区范围(企业)内全体劳动者身上,全体职工都成了股东且股权比较平均,似乎实现了“人人入股人人有份”的合作制原则。但细究一下,可以发现,这种股份合作仍是资产合作而非劳动合作,重在存量资产分解到人而不是如何把劳动力吸收入股。而且,这类人人持股且股权平均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全部股份合作企业中的比例非常低。
从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契约关系看,债权人对劳动入股的企业持有疑虑。设备、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资产经过折合可以作为企业的注册资本,劳力能折合成注册资本吗?若能,则必然破坏企业资本金的真实性。当企业遇到财务风险时,各种资产可用来清偿债务,劳动力能用作什么?若以一定期限的劳动力使用权来清偿债务,会使劳动者陷入债务奴隶的境地;若单纯的劳动力使用权不能用来清偿债务,则说明劳力不能折合入股成为股东,权利和义务总是相互对应的。根据温州市体改委1990年的调查资料,435家规范化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共有股份资本7220.8万元,平均每个企业只拥有股份资本16.6万元。这样小规模的企业,遇到财力风险、经营风险的可能性极大。同时,对这类企业实行有限责任制度,不利于建立正常的债务债权关系。
从以股份形式筹集的集合资产的治理看,大股东主导着董事会,职工群众人言轻微。各地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规定、试行办法、及各类股份合作企业的章程一般都规定由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代表全体股东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决定厂长经理的任免和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董事长是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厂长经理是企业经营的法人代表。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千差万别,但董事长原则上产生于股额多的股东这一点几乎没有例外。这表明大股东在企业中的支配地位获得了普遍确认,职工群众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和民主管理不过是资本管理劳动方式的变革。
从作为各种利益关系最终体现的剩余分配来看,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方式名实不符。随着资本的不断积累和持股结构趋于集中,资本所得呈现出比劳动所得增长更快的趋势。据对苍南县53家股份合作企业的典型调查,1992年股东的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的比例为1∶4.5,税后利润共计610.42万元,其中“生产发展基金”占52.6%;现金分红占25.3%;“公共积累基金”占12.9%;“福利和奖励基金”占9.2%。由于“生产发展基金”作为新增资产记入股东名下,视同股金,计息增殖,因此实际上就是股东从盈余中分派的股份。“公共积累基金”属于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在企业盈余分配中的比例有不降的趋势,少提或不提的企业占62.2%。有人把股份合作企业提取一定比例的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当作是资本联合和劳动联合相互兼容的神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实践者却觉得它有悖于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对于非股东职工来说,他们无权决定这块共有财产的分享方式,随着就业的流动,最后它仍然是股东的权益。
四、结论
综上所述,实践中的股份合作制主要是资产合作性质的股份制,而不是劳动合作性质的股份制。资产合作与劳动合作并存于同一企业,决定了企业内部各种权利关系的不稳性,从中显出某种发展演变的苗头。关于股份合作制的演变方向,笔者认为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商品货币关系深入发展的社会经济背景下来把握。市场体制特别是要素市场的严重滞后,是八十年代中期以来股份合作制主导我国农村财产组织形式变革的特有经济背景。随着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化程度的加强,资本在要素聚合中的组织作用日益明显,股份合作制将从节约要素聚合交易费用的组织形式转变为要素聚合的桎梏。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资本和劳动的矛盾、股权的封闭性和凝固性、集资范围的狭隘性,决定了这种企业组织形式不能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两方面的要求,是企业组织发展中的过渡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