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1949年上海市劳资评断委员会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上海市论文,劳资论文,委员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共内战时期,国民政府先后颁布《经济紧急措施方案》、《戡乱动员总法令》等法案,不断加强对经济、社会等领域资源汲取与控制的能力,经济运行受到行政权力前所未有的干预。正是在此历史背景之下,劳资评断委员会迅速成立,全面介入劳资关系的协调与规范,不仅负责劳资争议案件的最终裁决,更制定大量劳动法案,亦曾涉及大规模的劳工调查统计,在众多劳资调解机构中,发挥着独特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上海市社会局局长吴开先公开表示:“该会成立后,对工人待遇之调整,劳资纠纷之处置,将成为一最高裁决机构,同时并有强制执行之权力”。①相较于劳资评断委员会重要的历史地位及影响,学界对之的认识却仍待深化。②《中国工人运动史》及《上海工人运动史》均重在叙述工人运动的发展过程,较少关注国民政府劳资争议的处理机制。李铠光对战后上海市社会局的研究,可谓目前论述最为深入的著作,可惜李文对社会局与劳资评断委员会的差异未引起足够重视,且不曾利用该会会议记录等核心文献,使得今人仍旧难窥全貌。正因如此,本文选取上海市劳资评断委员会为研究对象,根据该会的历次会议记录及各种档案、报刊文献,③深入剖析劳资评断委员会的结构与功能,进而展现国民政府在处理劳资争议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与困境。 一、劳资评断委员会的设立及组织概况 抗战初胜,因国民政府接收政策的失误及经济社会秩序的混乱,上海工人运动呈现出再次复兴的趋势。1946年3月10日,戴笠向蒋介石紧急报告:“胜利以来,我国各地工潮相继而起,演至今日,已达严重阶段,影响经济、生产及社会秩序甚大,对复员建国之阻碍尤巨。且工潮愈炽,劳资双方之裂痕愈大,工人罢工之愤忾心亦愈强,亟宜设法制止”,仅仅“自二月九日至二月二十一日,上海市发生工潮将近五十次之多,其中以中中交农四行、中央信托局及电讯处等国营机关所发生之工潮,给予社会之刺激为最大,且牵涉为最广”。④戴笠所言绝非危言耸听,据上海市社会局调查显示,自1945年8月至1948年7月,上海发生劳资争议5688件,其中劳资纠纷5127次,罢工停业561次。然而1946年1月至5月罢工停业案件就达206次,占此三年罢工停业案件总数的36.7%,1946年1月至4月平均每月106520工人罢工停业,3月更是高达137557人罢工。战后上海工人总数不过53万左右,换而言之,1946年1月至4月平均每月有近五分之一的上海工人处于罢工状态,上海劳资关系呈现出前所未有紧张态势,给社会秩序的稳定及经济的恢复带来严重挑战。⑤为应对危局,4月5日赴沪调查工潮的社会部部长谷正纲向记者透露,国民政府即将设立劳资评断委员会,专门负责:“一、一般工人待遇之调整事项;二、重要劳资纠纷之紧急处理事项;三、交通公用事业及公营事业劳工纠纷之处理事项”。⑥ 而在1945年11月11日上海市长钱大钧就曾针对工潮处理提出四项办法:“(一)劳资纠纷应先呈请调解或仲裁,不得怠工罢工,由市府、警备总部布告周知,违者拘办。(二)成立工资评断会及劳资纠纷仲裁会。(三)党军政等工潮联系机构,每日集会商讨应对办法。(四)加强党团在工人内之活动力量。”⑦但是工潮澎湃的情况并未因之有些许好转,国民政府当局将部分原因归咎于劳资争议的处理机制“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⑧因而,1946年4月18日社会部部长谷正纲拟定《防止上海工潮目前工作要项》,决定成立工运联席会议,“由党、政、军、警、宪、宣传、调、统等机关主管人员参加,以社会局长负责主持,俾能密切配合、统一指挥”。⑨4月19日,行政院迅即通过《复员期间劳资纠纷评断办法》,要求各地成立类似工运联席会议的劳资评断委员会,“凡工矿、交通、公用事业发达之地区,为谋重要劳资问题之迅速处理,以安定生产秩序,均得依行政院经济复员紧急措施办法,呈准设置该地区劳资评断委员会,隶属于各地方市县政府”。⑩因该项办法的最终实施,仍须国防最高委员会备案,故而次日行政院长宋子文致函蒋介石:“查近来各地劳资纠纷迭起,必须迅速处理,以安定生产秩序”,“兹以五月一日劳动节即届,恐各地工潮必多发生,为先事预防起见,亟须将此项办法从速公布”,希望蒋介石立即批准备案,“以便即日由院公布施行”。4月22日,蒋介石立即批示:先准公布,容后提会报告,俾应事机。(11)由此或可知悉国民政府高层对劳资评断委员会的期待。5月4日,上海市社会局局长吴开先根据《复员期间劳资纠纷评断办法》,宣告上海市劳资评断委员会正式成立。 劳资评断委员会成立时,吴开先特别强调“本会使命异常重大,因为评断决定后就是强制执行,绝对硬性,不是弹性,所以每一问题在评断前果然要充分搜集,关系此一问题之可靠证件和历史,就是在评断过程中必须要作精详的审议与研讨,然后提付评断,冀求公平合理”。陆京士更是期待毕其功于一役,“希望贵会今后按照部颁各项办法,多下一点功夫,把一般性的不合理问题作一次公平合理的调整,以免发生争议”。(12)劳资评断委员会被国民政府党政各界寄予厚望。1947年10月28日,国民政府在废除《复员期间劳资纠纷评断办法》的同时,公布《戡乱动员期间劳资纠纷处理办法》,将该会权力进一步扩大,规定“劳资评断委员会之裁决,任何一方有不服从时,主管机关得强制执行,其情节重大者,并得依照戡乱国家总动员惩罚暂行条例惩罚”。(13)如此获得国民政府重视的劳资评断委员会,其组织架构直接反映出该会的内部属性,更对国民政府实现“谋取劳资协调、增加生产和安定社会经济的期望”发挥决定性作用。 劳资评断委员会共设委员十五名,主任委员由社会局局长吴开先担任,1946年5月4日首次会议确定的委员人选包括:第一、国民政府上海当局的党政军首脑人物,分别是上海市社会局局长吴开先、淞沪警备司令部司令宣铁吾及参谋长谭煜麟、粮食部上海特派员杨锡志、经济部上海特派员张兹闿、上海市卫生局局长俞松筠、上海市公用局局长赵曾珏、上海市政府参事孙芹池;第二、上海资本家代表三名,由上海市总商会理事王晓籁、徐寄廎、萧宗俊担任;第三、青帮领袖杜月笙;第四、劳方代表四名,均为国民党工会干部,包括中国劳协理事长朱学范、社会部驻沪特派员陆京士、沪东区棉纺业产业工会常务理事佘敬成、上海报业工会常务理事董仁贵。劳资评断委员会阵容豪华,用吴开先的话即“各位委员或为工商界领袖,或为负责治安当局,或为行政经济专家,或为职业产业团体领导者,可以说网罗无遗”。(14)国民政府试图将劳、资、帮会、党政军系统等多方势力纳入劳资评断委员会,动员各种资源,消除劳资争议。该会委员名单时有变动,但国民政府党政军委员名额始终为八人,占据绝对多数,也就是说政府在评断委员会内部起决定作用。 陆京士作为劳资评断委员会的高级顾问,二十四次例会多未参加,故不应列入劳方代表,劳方正式委员实为三人,且人选多有变化。朱学范自1946年6月20日第二次例会开始一直缺席,由上海市总工会理事长水祥云代为出席,后因朱学范与国民党逐步决裂,水祥云转为正式委员。1947年4月4日沪东区棉纺业工会理事佘敬成与中统的劳工协进社冲突,被捕入狱,因此自1947年6月19日第11次例会由工人福利委员会的纺织业领导人范才骙代替。资方委员亦为三人,从表面上看劳资双方名额相等、势均力敌。但若顾及政府系统各委员的立场,双方力量又时有不同。如公用局负责管辖上电等公用事业企业,对于涉及公用事业的劳资争议,其立场自然与资方接近。因政府在劳资评断委员会内拥有绝对话语权,劳资双方的主张均受较大限制,利益诉求难以完全实现。如1947年3月20日,上海市总工会呈请劳资评断委员会“迅予规定各业最低工资,以利工友生活而消弭纷争”,该会“召集小组会议研究,已将研究结果拟具意见”,4月19日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的最终结果却是“保留”,劳方意见不获支持。(15)而资方亦有类似情事,甚至对该会的委员名额分配多有不满。1947年7月4日上海市总商会致电劳资评断委员会,认为资方名额过少,“贵会系采纳常设委员制,与仲裁委员组织略殊,而常设委员中,属于雇主团体者仅有二人,其贡献意见之途径殊隘”,要求该会更多的顾及资方利益,“嗣后于某一业之劳资纠纷在提付评断之前,关于资方及其经过情形、纠纷理由,应请先由贵会征求该业同业公会之意见,俾集思广益,平衡决事”。吴开先断然否决总商会请求,该电“虽不无理由,惟是项劳资评断办法系由行政院呈请前国防最高委员会备案施行,本会无权予以变更”。(16) 劳资评断委员会组织办法规定“每月举行会议一次,必要时得由主任委员召开临时会议”,但在运行过程中,并未全面执行,会议周期较长,甚或出现例会周期间隔超过两月的情事。各委员又多身系要职,如警备司令部司令宣铁吾、公用局局长赵曾珏、青帮领袖杜月笙均是指定代表参会,极少出席。对于会议议案,各委员实行“红、白子表决”的方式来做最后决定。因例会间隔时间较长,该会自不可能及时处置各类劳资争议,故而专门设置固定机构:审议科、调查科和专门委员若干人,“分别调查、审议重要民营企业及交通公用事业劳资纠纷事件,予以公平合理的处理”。(17)其中,调查科主要负责调查劳资争议内容和一般工商业及国营公用事业职工待遇与福利事业。审议科任务主要是:1、关于本市工商业公用国营事业职工待遇调整之审议事项;2、劳资争议事件之审议事项;3、配合专门委员会拟订处理方案及裁决。(18)至于专门委员,劳资评断委员会规定其可列席会议,但不负有委员的决断之权,专门委员人数变化不定,每次例会列席的专门委员为4至16人。1947年4月19日劳资评断委员会决议“添聘总工会监事长周学湘、秘书长梁永章、中国劳动协会秘书长沈鼎为专门委员”,(19)自增加周学湘等3名劳方专门委员后,列席委员人数约为10至16人。 劳资评断委员会与上海市社会局同为劳资争议的调解机构,关系极为密切。该会的主任委员吴开先亦为社会局局长,专门委员赵班斧、李剑华,秘书顾组绳,审议科科长徐霖、调查科科长章永钦均是社会局重要官员,常设办公地点都在林森中路375号,给外界颇有“两块招牌、一套人马”的印象。但二者同时又有所差别,首先调解劳资争议涉及的范围不同。劳资评断委员会仅负责社会局向其移送的案件,或该会认为“有付评断必要”的争议,以及“本市整个一业或公用事业、国营事业之纠纷”。(20)而社会局则无论大小劳资争议均在其职责范围之内,规定凡是劳资双方之任何一方因发生纠纷,具文呈请核办者,当由社会局指派人员承办,试行调解。(21)其次,劳资评断委员会亦吸纳部分工会、商会等组织的干部参与会务,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如1948年1月26日,上海市政府训令劳资评断委员会研究《上海市工商业学徒待遇通则草案》是否可行。吴开先要求该会调查、审议二科科长徐霖、章永钦,社会局黄昌汉、王宝鋆,以及专门委员大丰纱厂常务董事刘靖基、上海市总工会理事周学湘组成小组会议,研讨具体办法。(22)由此可知劳资评断委员会职能的履行虽以社会局为主体,但劳资双方的专门委员亦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令国民党意想不到的是中共对劳资评断委员会的渗透。1946年4月中共中央指示上海工运斗争方针时,特别强调“必须打进它内部去,上层分子亦可加入”;同时“无论如何要做到迷惑,以各种不同面貌、姿态出现,在战略上并可应用游击战术,闪避主力。”(23)因此,中共对劳资评断委员会的地下工作极为重视。劳方委员佘敬成虽被视为国民党工会干部的代表人物,实则是中共安排在中纺十二厂的地下党员。曾任社会局副局长及劳工处处长的李剑华,作为该会的专门委员亦是中共党员,“他总是将会议的情况转告党组织”,(24)“搞生活费指数等,工作很多,我似乎也做了一些事情,国民党认为还可以利用我搞些工作”。(25) 简而言之,劳资评断委员会的设立重在消弭工潮、稳定生产秩序,国民政府通过颁布《复员期间劳资纠纷评断办法》及《戡乱动员期间劳资纠纷处理办法》确立该会劳资评断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并将上海党政军、劳、资、青帮的重要人物吸纳入会。政府在该会内处于主导地位,劳资委员名额相同,但双方主张均受牵制,不能完全实现。劳资评断委员会每一至两月召开例会一次,其职能主要由常设机关履行。劳资评断委员会与社会局关系极为密切,但二者在职能定位、人员构成等方面有所差异。 二、劳资评断委员会的职能:法案的制定与颁布 劳资评断委员会前后召开24次例会及3次临时会议,讨论报告164例各类事项,其中涉及法案制定与颁布46例,劳资争议的调解处理114例,劳工调查统计4例。由此可知,劳资评断委员会的职能主要是负责制定、颁布、解释各类劳资关系法案,以及调解处理重大劳资争议。其中,制定颁布的各类法案“包括工人解雇、休假、停工、工资调整和差额金等问题”(26)。法案的制定首先需要主任委员或者各委员在会议之上提出动议,然后交由指定委员组织包含劳、资、政府三方的小组会议研讨办法,拟具方案。待方案拟定后,再交由劳资评断会通过颁布。该会制定颁布的法案主要包含消弭工潮、配合政府经济政策、劳工管理三种类型。 (一)制定消弭工潮法案 制定、颁布的消弭工潮相关法案主要包括《工厂解雇无定期契约之劳工办法》、《处理工潮五项意见》、《英商电车公司调整工资等级纠纷处理办法》等。尤其以《工厂解雇无定期契约之劳工办法》与《处理工潮五项意见》影响最为广泛深远。以《工厂解雇无定期契约之劳工办法》为例,该办法规定:(27) 甲、工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呈报主管官署请求解雇工人,但未经核准者,不得擅自解雇。 1.工厂因不可抗力局部歇业一个月以上者。 2.工人对于所承受之工作不能胜任者。 3.违背工厂规则情节重大者。 4.其规定之工作任务完了者。 乙、工厂因不可抗力全部歇业时,得呈报主管官署请求停厂解雇全部工人,但未经核准者,不得擅自停厂或解雇工人。 丙、工厂经呈准主管官署局部歇业或全部停厂,解雇工人时,厂方应按照被解雇工人当月份工资及在厂工作年限比例,发给遣散费,其标准规定如下: 1.在厂工作未满三个月者,发给遣散费半个月。 2.在厂工作三个月,未达一年者,发给遣散费一个月。 3.在厂工作满一年,未达两年者,发给遣散费一个半月。 4.在厂工作满二年以上,未达三年者,发给遣散费两个月。 5.在厂工作三年以上者,发给遣散费三个月。 6.各业原有协约者,仍得依照其协定。 该办法的颁布极大限制了资方的自由经营权利,不仅解雇工人需要获得政府批准,并且解聘成本亦被政府提高。如1946年10月中国电气有限公司以该企业的四名职工“向公司当局提出最后警告,要求开除另一员工”为由,将其解雇。社会局经过调查调解后,认为资方做法有违《工厂解雇无定期契约之劳工办法》,训令资方“予以复职”。资方虽表示“开除职工为公司当局不可割让之权利”, “未能遵照办理”,试图寻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但最终在社会局的强力推动下,仍以资方妥协结束。(28)根据上海市社会局公布的劳资争议调查统计显示,因雇佣、解雇发生的纠纷或罢工已经成为战后上海劳资争议的首要原因,故而劳资评断委员会试图通过立法,规范劳资关系,从而降低劳资争议爆发的频率。 该办法对工人利益的维护确曾发挥积极作用,以至于未被该项办法囊括在内的公司职员也希望能够适用。上海市总商会为此特意向劳资评断委员会提议职员不得援用。(29)但是社会部无视资方的请求,指示劳资评断委员会“公司行号解雇职工,应由其自行协议,如协议不成,准予参照该会第二次会议议决之工厂解雇无定期契约劳工办法办理”。(30)该指示发布后,上海市工业协会、总商会仍旧试图修改该项办法。1947年7月26日上海市总商会提请劳资评断委员会修正解雇无定期契约劳工办法。该会指定专门委员李剑华负责召集小组会议研讨方案,上海市工业协会、总商会坚持遵照工厂法第六章的规定办理,要求废除该办法;上海市总工会则毫不相让,支持原拟办法。“小组委员意见相左,未获结果”,9月2日第十三次例会决议:“滋事体大,为慎重处理起见,拟具意见,呈请社会部指示原则后办理”。(31)面对劳资意见歧异,社会部选择支持劳方,该办法“可暂认为有效”,10月21日,第十四次例会决定“以当前局势紧张,为安定社会及生产秩序计,决议暂维原办法不予修改”,但为安抚资方反对情绪,对原办法“略加补充”,《工厂解雇无定期契约之劳工办法》新增三例条款:(32)1.工厂因营业亏损,确无力维持,经主管官署调查确实者,其遣散费之标准得由本会酌予减少;2.凡因季节时令关系,不能全年开工之工厂,于复工时仍由原有工人工作者,不得视为终止工作契约,而要求发给遣散费;3.工人违背主管官署核定之工厂规则,情节重大而确有证据时,工厂得开革工人,不给遣散费,并呈报主管官署备案。 《工厂解雇无定期契约之劳工办法》最终方案的确立,是国民政府平衡劳资双方利益诉求、折扣叠加的结果。该项办法的制定意在安定社会及生产秩序,消弭工潮,当劳方收入微薄、工作机会难有保证的情况下,劳方利益需要首先满足,因此国民政府对资方的废除该项办法的请求坚持不允,但又欲顾及资方利益,所以采取增补、变通部分条款的折中办法。即便如此,此项办法仍旧给维护劳方利益提供了制度保障,如1948年12月1日绵华线厂因经营问题计划大规模解雇工人,工会依据该项办法,与资方几经谈判,最终被解聘工人获得部分利益补偿,“决定如下:一、该厂决定解雇四十八人,二、解僱各工友一律发给解雇金工资一个月,本年年偿二十天,三、解雇各工友一律发给本年度应领蓝色丹士林布一丈五尺,食米一斗,白细布二丈五尺”。(33) (二)出台配合政府经济政策的法案 各类配合政府经济政策法案的制定与颁布,与国民政府的经济政策及客观经济形势密切相关。1946年国民政府为消除工潮隐患,保障工人的基本生活,决定采取生活费指数制度,“预防工潮发生,莫若资方自动以生活指数为准,改善员工待遇”。(34)生活费指数是“为了要测量生活费变迁的一种科学化的统计数字。举凡衣服、食品、房租、燃料、交通、教育、娱乐、水电等等费用,都包括在内,以其各个个别的零售指数,用加权综合法而统计成为总指数”。(35)战后上海市社会局公布的生活费指数是根据1942年的家计调查,选择物价稳定的1936年为基数进行比较,按照统计方法进行计算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QC作为固定权数,是代表一定数量物品中,每一种物品之一定消费量;代表基数时期的各物物价,代表计算时期的各物物价;固定权数的QC则须根据当地一般工人家庭的实际消费情况,通过家计调查进行确定。尽管存在故意选用困难时期的家计调查等问题,不可否认的是,生活费指数成为维持工人基本生活的制度保障,“上海工人生活曾一度得到很大的改善,大部分工人家庭除能还清战时的债务外,还能添置一些新衣和有积余。为了保持币值,一般工人将余钱纷纷购置金饰、手表等”。(36) 随着生活费制度的全面推行,国民政府却又开始担心“工业危机日深,工厂纷纷倒闭,如果工资再涨,成本增高,工厂的更将无法支持”。(37)尤其1947年2月黄金风潮的爆发,通货膨胀急剧恶化,蒋介石决定改变经济政策,“盖以上海市场万恶,若不于此作根本整理之计,则无法挽救此最大危机也”,开始拟具管制物价、取缔投机、禁用外钞等办法。(38)2月16日蒋介石主持国防会议,通过《经济紧急措施方案》,“自即日起先予施行”。《经济紧急措施方案》的第四部分“关于物价工资事项”规定:行政院指定京沪等地为严格限制物价之地,要求京沪地方政府及有关机关应动员全部力量稳定物价,并全面冻结工人工资,“各指定地职工之薪金,按生活指数计算者,应以本年一月份之生活指数为最高指数,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增加底薪,但此项工厂应就食粮、布匹、燃料三项,按本年月份之平均售价依定量分配之原则,配售于各职工”。(39)上海市市政府认为配售食米等项规定难以执行,“这平价供应的办法,因为时间匆促的关系,当时不及实行。即就厂方着想,发售实价,亦不免增加许多麻烦、费用与纠纷”。因此,上海市政府决定由厂方向工人发放配售物品的市价差额金。差额金的计算方法是:“将六种物品一月份的平均零售价格,作为基准,按本月市价折算差额,由厂方给予职工,以代实物配售”。(40)然而劳资双方因差额金的计算及发放易产生纠纷,3月3日劳资评断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临时动议,颁布《件工等差金发给办法》,就工人差额金计算作出了详细说明: 一、件工:无论工人生产量之多寡,以工作日数作为发给差金之标准。 二、童工(包括学徒、艺徒、养成工等):1、凡已供给膳者,其米油盐煤之差金不予发给,仅发棉布及糖二种;2、凡不供膳者,给予三分之一。 三、请假:职工请假工资照扣者,其差金依比例照扣,但病假不扣差金,如习惯上向不扣除工资者,差金亦不扣除。 四、解雇:各工厂、公司、行号解雇职工依照本会办法发给遣散费者,应自二月份起并入工资内发给之。 五、加工:延长工作时间以及临时加工,不再发给差金。 六、膳食:各厂过去免费发给食米者,差金中食米一项不予扣除。 七、临时工:差金得以工作日数为发给标准。(41) 从市场供给的角度而言,国民政府的局部限价政策必然归于失败,“在少数地区、对少数物品实行最高限价办法,是完全行不通的,这些办法干扰了对某些重要城市物品的供应工作,所以实际上把原想解决的问题反越搞越糟了”。(42)差额金并不能够补偿通货膨胀对工人工资的侵蚀,以福新面粉厂第二、八厂为例,1947年2月工人实际收入仅及1月所得的66.6%,3月份为72.5%,4月份是54.0%,(43)工人收入急剧下降。抗议之声四起,“三个月的时间很快的过去了,物价并不因工资冻结而稳定,相反的,物价却依然的盘旋上涨。这从工人配售实物差额金二月份为73000元(1937年币值6.85元),(44)五月份却增为117000元(1937年币值4.81元),就可证实了”。(45) 有鉴于此,4月19日的第九次劳资评断委员会吴开先临时动议:“生活指数冻结后,发生问题甚多,应付较难,究竟经济紧急措施方案中有关劳资各项之规定,有无研究改进之处”。会议决定推派水祥云、董仁贵等委员“举行小组会议,详细研究,拟定改进意见,提下次会议讨论,建议中央,以备采择”。(46)5月3日小组会议召开,试图“在不违背政府经济方案原则下,觅取物价飞涨时之补救办法”。(47)吴开先毫不避讳政府经济方案的失误,认为“确有研究必要”,“实不得不先为谋一适当办法不可,因为目前工人确难维持生活”,并提出解决方案,工人“工资必须改善,并主张低工资者应维持其最低生活,高工资者予以比例折扣”。资方委员坚决反对恢复生活费指数制度,工业协会主席田和卿主张“倘生活指数解冻,恐不胜负担,希望采取折中办法,为生活津贴方法”,公用局代表李开第对资方主张亦表赞同。而劳方委员则希望恢复生活费指数制度,周学湘告诫“如实行生活津贴,恐与差额金办法造成同样情形”,力主恢复生活费指数,但赞成吴开先的提议,“生活费指数折成,底薪折成”。方如升支持周学湘的意见,“最好办法为恢复生活指数,底薪可以折扣”。(48)就社会局、劳、资三方的各自态度而言,社会局与劳方的立场基本一致,然而在国民政府经济政策并未改弦易辙的情况下,小组会议的方案并未出炉。 经济形势持续恶化,工人罢工此起彼伏,蒋介石明白“社会情势至此,最为严重,无任忧虑”,认识到《经济紧急措施方案》必须更张,“物价高涨,米价已至二十万元以上,紧急方案一经生隙,则经济物价为野马脱缰,无法控制矣!”(49)并且“上海电车、电信工人亦罢工要挟,幸无响应之处,时局艰难,经济困迫,已至严重关头”,(50)5月10日蒋介石“约见张群院长,研究经济、物价及加薪诸问题”。(51)11日国民政府颁布《上海市工资调整办法》,正式宣布生活费指数有条件解冻,实施基薪折成法,规定“工人底薪绝对不得变更”,“已有变更者应恢复原数”,明确要求工人此后不得加薪。工人底薪在30元以下者,依照生活费指数十足发给;底薪在30元至100元之间者,除30元照指数发给外,其余部分以10元为一级,逐级递减10%折扣;件工每月工资亦须按照折扣办法计算。(52) 为促使新公布的基薪折成法符合实际、便于执行,5月24日劳资评断委员会再次召开小组会议,重点讨论各类工种的底薪折扣问题,并拟定执行细则。(53)28日劳资评断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小组会议提交的《上海市工资调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各类工薪计算方法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件工工资按生活费指数计算者,每月实得底薪应依照上海市工资调整暂行办法第四项之规定折扣计算发给,但为鼓励生产起见,可依指数解冻前六个月内之最高生产量为标准,其超过标准部分之工资,应十足发给,以示奖励;加工工资底薪不予折扣,但各业习惯在加工工资基础之上有奖励者,其奖励工资部分仍加入底薪总数酌予折扣;停工或请假不论工资照给与否,均以该工人停工或休假间之实得底薪计算;国定纪念日、星期、例假及其其他指定休假日,其工资依照规定给付,如资方欲其照常工作,则该日加工工资应不予折扣。(54)1947年7月26日,劳资评断委员会又颁布办法,要求未按照生活指数发放工资的企业“如生活费指数变动达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得随时协商调整之”。(55)待至1948年通货膨胀日趋严重,每月公布一次的生活费指数,已无法适应客观形势,1948年7月14日第二十次劳资评断会会议通过《各业工厂发放工资准则》及《为生活费指数分两次发表拟具工资计算准则》,决定生活指数每月公布两次,工人工资按照指数每半月发放一次。(56)然而上述二案实施未久,金圆券改革迅即展开,生活费指数制度被彻底废除。 劳资评断委员会颁布的各种配合政府经济政策法案,并非仅仅涉及生活费指数制度,但由此亦可窥知:首先所订各种法案,或因政府经济政策的改变被迫制定颁布;或因经济、社会形势的恶化,无奈采取的应急措施。其次,各种颁布的法案充分展现了国民政府对于经济运行干预的不断加深。国民政府试图通过控制劳资双方的经济行为,进而从根本上控制劳资争议的出现。但权力对于经济行为的过多干预,非但不能促使经济的良性运转,反而只会造成其畸形的运行。劳资争议不仅未因各方案的颁布而消失,反却劳资双方矛盾的焦点因之转向作为调控者的国民政府。 (三)劳工管理法案的颁布 劳资评断委员会亦制定多项办法规范劳工管理,内容涉及劳工假期、生活品配给制度、退休金制度、临时工管理、工会人员管理等。 以临时工管理为例,战后失业工人众多,雇佣市场呈现供大于求的局面,资方为节省成本,往往生产聘用较多的临时工,在经营活动中因临时工问题而产生之劳资、劳劳纠纷,层出不穷。按照社会部的规定,临时工工作三月以上者,一律算为正式工。1947年12月华通电业机器厂工作已满三月的临时工要求提升为正式工,资方原则表示同意,“惟其办法细则双方争执仍烈,迄未获得协议”,发生劳资纠纷。虽经劳资评断委员会调解,双方仍僵持不下。资方主张提升日期自评断日算起,劳方坚持应以各临时工工友到厂日期为始;资方要求临时工所发之工资须扣回百分之二十五,劳方坚决反对,认为该厂工资菲薄,其名义上有增加百分之二十五,其实还是比他厂为少。(57)恰在同时,1947年12月7日劳资评断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上海市各工厂雇佣临时工限制办法》:(58) 一、各工厂雇佣临时工应依照社会部三十五年一月十日总二字第一一八四七二号训令规定办理,不得超过该厂工人总数百分之十。 二、凡临时工之工作确为临时性而无继续之需要者,其工作契约期满时,得予解雇。 三、凡临时工之工作并非临时性,而有继续可能或必需者,其工作满三个月后应为正式工。 四、根据第三项临时工改为正式工后,如资方确因营业清淡,工作减少,必须局部解雇工人时,择其服务年资较短而技能较差者,尽先解雇。如劳资有争议时,应呈报主管官署核定之。 可是该项办法需经社会部核定后,方能实施,因此劳资评断委员会对华通电机厂临时工纠纷案,初始决定“侔本会议决之临时工限制办法呈部核定后,再行办理”,然而吴开先认为“部覆文恐在一月之后,缓则多事也”,要求“调查、审议二科将本问题作一折中办法,先行商洽,如能两方同意,即行解决”。故而劳资评断委员会在社会部还未覆文核定的情况下,就依照《上海市各工厂雇佣临时工限制办法》促使劳资双方达成和解。其劳资协议书内容如下: 一、凡本厂临时工工作自本协议书签订日止,已满三个月以上者,自三十六年(1947年)十二月十六日起,一律升为正式工。 二、前项临时工工人因系临时性质,待遇较优[加给工资百分之二十五],现既升为正式工,劳方愿将底薪自升为正式工起,至三十七年(1948年)一月十六日止,每日扣除一角(底薪),自三十七年(1948年)一月十七日起改为每日扣除五分(底薪)。 三、嗣后资方另需雇佣临时工人或因营业清淡,必须停工或解雇工人时,应遵照上海市劳资评断委员会议定之上海市各工厂临时工限制办法及工厂暂时停工发给维持费办法之规定办理之。 四、年终奖金一律发给工资半个月,并按进厂日期凡满三个月者另加二十万元(1937年币值2.39元),满六个月者另加三十万元(1937年币值3.58元),满九个月者另加四十万元(1937年币值4.77元)。(59) 由此可知《上海市各工厂雇佣临时工限制办法》对规范企业临时工制度确曾发挥积极作用,成为协调劳资争议的行为准则,并非有令不行的一纸空文。当然并非有利于劳工利益的管理法案均可获得通过,劳资评断委员会亦须顾及劳资双方的反应及客观社会环境。 1947年10月25日协顺印刷厂练习生向上海市市政府呈文,声诉待遇恶劣、时受虐待,上海市长吴国桢要求社会局调查学徒待遇,拟定具体处理办法。社会局认为此类控诉案件时有发生,“为谋各厂商统一起见”,随即拟定了《上海市工商业学徒待遇通则草案》。该草案对于保护学徒各项权益有详细规定,如要求厂商不得雇佣未满十四岁之男女儿童为工厂学徒;未满十六岁之商店学徒每日工作时间以八小时为准,最长不得超过十小时,在午后十时至翌晨五时之时间内不得工作等。然而当社会局将之提交劳资评断委员会进行表决时,该会认为“沪市工商业情形复杂,学徒生活各异,设若硬性规定订立通则,诚恐执法不易,徒使主管官署不胜其烦”,主张将该草案“暂为保留,容待研究”,仅颁布了保障学徒生活办法:一、睡眠时间不得少于八小时,并予以适当休息及受教育之时间;二、月规不得低于三元,按市府发表之生活费指数计算;三、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三年,期后不得以任何借口延长。(60)原草案诸多保护学徒权益的条款均被弃之不用,相对而言,新颁办法的作用就较为有限。 综合言之,劳资评断委员会颁布的各类法案并非徒具其文的纸面文章,确曾在消弭工潮、配合政府经济政策、管理劳工等方面发挥实际的作用,更可清晰反映出政府权力对经济社会活动的干预与控制。经济运行自有其客观规律,劳资评断会的各项管制办法并不可能涵盖劳资关系的各类状况,事无巨细的各项条文反却为劳资关系造成了诸多纷扰。劳资双方要求劳资评断委员会解释所颁办法含义的情况,时有发生。如1947年5月28日,大中华橡胶厂工会因对工资折扣办法有所疑问,向第十次劳资评断会呈请解释,“件工十五小时所得底薪超过三十元以上,如予折扣,是否合理”,该会只得要求召集小组会议商讨解决方案。(61) 三、劳资评断委员会的职能:调解劳资争议 劳资评断委员会作为劳资争议的最高裁决机构,吴开先曾示意该会将“对于较为严重之劳工问题,作有效之措置”。(62)自1946年5月成立至1949年4月解散,该会共调解114次劳资争议,与战后上海数千次劳资争议案件相比,所占比重极为有限。就劳资评断委员会处理劳资争议的程序而言,首先该会并未所有案件均参与其中,仅受理本市整个一业或公用事业、国营事业之纠纷,以及社会局移送或本会认为该项劳资事件有付评断必要的案件;其次,调查科负责调查纠纷事件之内容及其症结、当事人提出之书状及双方之现在状况等。随后,调查科将调查报告转交审议科,由审议科拟具初步处理方案,并分交各委员会研究,如有意见,交审议科整理,随后提付评断会会议讨论议决。最终,案件决议书分发劳资双方,令其共同遵守,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强制执行。(63) 因劳资评断委员会的调解结果,厂商多有抗命不遵的情况发生,“资方动辄拒绝出席,以致某一调解案件召集达六次以上,拖延时间达数月之久者,似非迅速解决纠纷,安定社会、增加生产之道”。为维护该会权威,防止劳资争议因久拖不决而扩散、恶化,1946年12月社会局致函劳资评断委员会,请求制定纠正办法,“如能在三次调解不成立与声请仲裁期间,予以缺席裁决,既可予藐视法令者以惩处,亦可使纠纷迅速告上段落”。(64)故而12月28日劳资评断会第二次临时会议议决:“调解当事人任何一方,有三次不到者,得缺席裁定,但通知书无法投递时,不在此限”。(65)此后资方抵制调解的情况仍旧不时出现,故而1947年7月26日劳资评断会颁布实施《劳资争议当事人不遵裁定或不履行笔录纠正办法》,规定:一、劳资争议当事人之任何一方,如有不履行和解笔录或仲裁裁决者,得由社会局移送法院强制执行,并另由争议当事人向法院申诉。惟必要时,得予以相当日期之停业处分,或吊销其工商登记证及停止其团体活动。二、劳资争议案件如系社会局裁决者,得由主管官署强制执行。该争议当事人如不服该项处分,得依诉讼法提起诉讼。三、社会局调解委员会为处理劳资争议案件,召集询问或调解时,如劳资争议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会者,除依照本会第二次临时会议之缺席裁定之规定,予以裁定外,并得视情节轻重,科以相当之过息金。(66)至此,劳资评断委员会具备强制执行调解协议的法律权力,该会的职能也从政府主导的劳资争议仲裁机关,转变为兼具法律裁量的执法机关。 然而劳资评断委员会在劳资利益对峙的现实情况下,如何选择自身立场,实际调解效果能否达到劳资协调的目标?1947年5月爆发的丝织业劳资争议,前后持续数月之久,在该会调处的114次争议中具有典型性。通过对丝织业纠纷的个案考察,或许能够更准确的回应上述问题。 丝织业工人战前常被称作“贵族工人”,“生活是相当好”,(67)但丝织业工人内部分化严重,“因为工作繁简和技能的不同,工资待遇高低悬殊,像扦经、接头工人每月底薪有多至二三百元者,也有整备工不到三十元的”。(68)抗战胜利后,丝织业经过短暂的复兴后,因国民政府国营企业市场垄断及内战的影响,开始趋于衰落,“上海仅存的绸厂在数量上仍有四百余家,八千余台织机,但一九四六年七月仅能够勉强开动的,只有四千余台,占百分之五十强。工人的数字也从战前的两万余人,降到八千余人”。(69)即便如此,丝织业工人在上海工人内部仍旧属于收入较高的群体。据劳资评断委员会1946年对五十一业劳工生活的调查显示,丝织业工人收入虽不及电话、电车、自来水等行业,但远较纺织、染织、火柴等业为多,位居五十一业的第十位,最低底薪为18元,最高底薪达96元,中间数为57元。(70) 1947年2月国民政府实施经济紧急措施办法后,物价仍旧持续上涨,差额金无法弥补工人因物价上涨所造成的损失,丝织业工人开始酝酿罢工抗议。(71)5月8日丝织业各区工会“发出命令各厂工人请假半天,沪东工人在汇山公园集合,沪西工人在十二时半一律在胶州公园集合,沪南在徐家汇路一带整队,全市丝业工人,号称一万人,于午后二时同时集中外滩会合,由总领队指挥,向市政府进发”,要求解冻生活费指数。正是在类如丝织业工人的各种抗议之下,5月国民政府被迫解冻生活指数,但为平衡劳资双方利益,劳资评断委员会颁布《上海市工资调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实行基薪折成的生活费指数制度。(72)工人底薪30元以下者,依照生活费指数十足发给;底薪在30元至100元之间者,除30元照指数发给外,其余部分每10元为一级,逐级递减10%。然而该项办法颁布后,丝织业劳资双方围绕工资的计算与发放,产生巨大分歧,形成旷日持久的纠纷。 丝织业公会表示该业经营困难,劳方收入较高,“现在每一工人,依照生活指数每月可得一百数十万元至二百万元之间,待遇之厚,皆属事实”,希望劳方降薪,共体时艰,1947年6月10日向工会提出“按照政府逐级折扣办法,普通织工每月可得底薪六十五元者,其实得底薪数为五十七元,若予划一折扣实为八八折,除此项政府规定之折扣外,因丝织业营业清淡,要求再打七五折,即照公布指数六六折计算”,并且“为计算成本及售价的便利”,要求工人当月工资照上月份的指数计算。如依照资方所提办法实施,劳方利益将受到较大损失。首先按照细则规定,若工人收入每月底薪60元,折后54元,为实施基薪折扣办法之前工资的九折;若底薪70元,折后60元,为之前工资的八六折。按照资方所提六六折的计薪办法,工人收入将大幅度降低。其次,战后物价飞涨,生活费指数每月调整的幅度较大,1947年6月生活费指数为25300倍,7月就已上调至28700倍,较6月指数上涨13.43%。如果工人以上月指数计算工资,工人实际所得就减少12.85%。 劳方坚决反对资方所提条件,认为职工工资向以每日一元六角(底薪)计算,按照规定,“三十元以下,按指数十足发给,三十元至四十元九折,四十元至四十八元八折;四十八元以上,因已超过标准工资,为奖励生产、鼓励勤奋应不予折扣。但为便利计算起见,主张不到三十元者不折扣,超过三十元时,其底资不论多寡,一概以九折计算,其他准备工、扦经接头、造家伙、杂工等,按其底薪比照上项折扣计算”。(73)揆诸劳方所提30元之下不打折,30元以上统一九折的方案,较劳资评断会颁布的办法折扣更少。劳资双方的主张可谓南辕北辙。双方协商无效,后转由社会局调解,“亦以各执己见,未获成果,遂由社会局移送本市劳资评断委员会核办,同时资方第四区丝织业同业公会,及劳方上海市第二、三、四区丝织业产业工会先后声请评断”。(74)1947年6月19日劳资评断会第十一次会议讨论丝织业劳资争议案,决定“详实调查该业目前经济情况,并工人实得薪资数额,秉公审议,酌拟处理方案,先交评议小组讨论”。(75) 根据劳资评断委员会的争议评断程序,案件受理后,先由调查科展开调查,待调查报告出炉,再由审议科拟具处理办法。针对丝织业争议案,调查科一方面委托莫若强会计事务所,调查该业经营状况,“向各该厂查账,审核盈亏情形,暨一般经济状况,以凭核办”;(76)一方面由吴开先亲自指派三组委员前往各厂视察实情,“第一组为周学湘、顾祖绳、刘靖基。第二组为徐霖、徐广寄、范才骥。第三组为沈鼎、王子扬、张和卿。三小组分别向各厂调查实际情形,提供资料,会同会计师之查账情形,由评断会召集会议决定丝织业之工资办法”。(77)1947年7月31日,莫若强会计事务所提交调查报告,认为“各厂财政日形竭蹶,产销量不易平衡,产品成本日高,售价难依比例上涨,足以造成丝织厂之严重危机,职工生计固属重要,惟劳资双方如能轸念时坚,共谋协调,则各厂或可不致因负担奇重而趋于崩溃”,(78)强调丝织业的经营困境,认为劳方降薪将有助于缓解丝织业困境。8月6日,三个调查小组经过初步调查后,认为资方的最大困难在于原料缺乏,“目前一般工厂之困难情形,最大犹在原料问题,工资只为成本之一部分,故除工资外,原料问题亦需亟谋解决”,(79)工人降薪并不能够改变丝织业现状;并且强调丝织业的力织部工人系计件给资,而准备部工人系日给工,“政府原定逐级折扣办法碍难执行,似有酌情变通之必要”。(80) 就劳资评断委员会的调查程序而言,其弊端极为明显,从6月19日劳资评断会决议派员调查,到8月1日调查结果出台,前后持续四十余天,时间过于冗长,劳资争议持久不决,对稳定社会秩序、保障生产,产生极大影响,从时效性的角度评断,劳资评断会的调处已大打折扣。调查期间,劳方因争议久拖不决,时有抗议活动,如7月12日,“二、三、四区工会理事长会同各厂代表一百五十余人,至社会局请愿,要求评断会秉公裁决”,因调查报告“迄今尚未作最后决定”,当局无所适从。(81) 对于莫若强会计事务所和调查小组二者的报告,劳资评断委员会更倾向于调查小组的结论,认为资方的困境重在原料缺乏,并非“高工资”所致。因此,9月2日,劳资评断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四区丝织业同业公会要求减低工资案处理方案》,议决:(82) 一、日给工三十六元以下者(工资底薪),以九五折统一计算。逾三十六元者,其超过部分以九折计算。 二、件工一月所得在三十元以下者,不予折扣。四十五元以下者,九折,四十五元以上者,八五折,均统一计算。七十元以上者,其折扣由双方自行协议。 三、等经、等纬逾五日以上,不予折扣。 四、整机工之折扣不适用上项规定。 五、如有一部分工厂对上项办法尚不胜负担者,双方可自行另定办法。 六、该业营业情况改善后,各厂应自行调整其办法,以励生产。 由此可知,劳资评断会的处理方案采取折中方案。一方面重视丝织业工人内部的差别,将不同工种的薪资折扣办法进行区分,工资折扣不触及低收入者,保证低薪工人的生活,降低高薪工人的收入,收入越高折扣越多。此项方案虽然未能满足工人三十元以下不打折、三十元以上统一九折的要求,但与资方所提工资统一六六折计算的办法相去甚远,若相较该项方案与劳资双方主张的距离,反却与劳方主张更为接近。另一方面,为照顾资方利益,该会又规定工厂不胜负担者,可另行协议。该条文的实施,变相给资方违背协议提供了可资利用的合理借口,极易使得协议成为一纸空文。 丝织业劳资双方对调解协议均表不满,令劳资评断委员会陷入尴尬的局面。劳方表示难以接受资方不胜负担可另行协议的条款,9月6日陆续开始罢工,“沪东区大小二百余丝织厂职工,前日再度罢工,工会无法控制”,而沪西、沪南丝织业产业工会“对劳资评断委员会决定之工资折扣办法,感觉不满”,“望当局对工资折扣办法失当之处,能予修正改善”。相反,资方也是一致的抵制意见,“此次劳资评断会决定之工资折扣办法对职工颇为有利,因丝织业目前之艰困,及不能维持情形,确为实情。此次沪东一部分工厂工人之突然罢工,系猜想资方对该项工资折扣办法尚不能负担,故先予示威,表示工人对该项办法亦不能满意”,(83)甚至出现部分工厂主动停业、拒绝工人入厂工作的情况。 就在丝织业劳资双方不服调解方案的同时,中共因富通事件掀起上电工潮,同时决定丝织业“响应斗争,动员配合罢工,从经济要求转换为政治口号,联区会议决定是从群众大会一致通过采取行动后,于9月29日起全市大罢工”。(84)劳资评断委员会认识到丝织业纠纷“如不迅谋解决,则万余工人势将卷入电力电车工潮,为共匪及其他阴谋分子所利用,破坏社会秩序,影响本市治安至深切巨”,(85)因此决定提出新的解决方案,“对丝织业让步,全部接受条件,忍痛牺牲,把工潮打下去”。(86)新拟办法包括八项内容: 一、件工工资底薪在三十元以内者(工资底薪),不予折扣。三十元以上至五十元,八五折;五十元以上八折。 二、日给工同样办理。 三、等经、等纬不予折扣。 四、每月一日、十六日,每人津贴普加三角。 五、自即日起,劳方工作效力应恢复正常,否则由工会负责纠正。 六、本办法未颁行前,如各厂工资折扣劳资双方自行协定,业经结清者,仍从其协定,不受本办法之约束。 七、五至八月份工资,照本会裁决外,每月每人另贴膳费一元正。 八、本办法自九月一日起施行。 劳资评断委员会新拟办法与9月2日的处理方案相比,虽然件工与日给工的工资折扣略微增加,但等经、等纬五日以上方才不予折扣的条款被废除,工人更获增加多种津贴,尤其是删除工厂不胜负担可另行协议的规定,对于保障协议的实施极为重要。1947年10月21日,劳资评断会第十四次会议认为“此次丝织业劳资双方对于本会第十三次会议评定办法,竟表示异议,殊为不合”,要求“此项办法自九月份起,暂准施行四个月,至即日起各怠工工厂应严饬劳方恢复生产”。(87) 劳资评断委员会的令行禁止初始实施状况并不理想。劳方不再对工资折扣问题表示异议,但仍就新拟办法的实施提出三项要求:“一、一部分工厂因资方拒绝工人上工而陷于停顿者,工人工资应照给;二、各厂应即日依劳资评断会规定,结算五月来各月工资,如资方延不结清,工人所受损失应由资方赔偿;三、第十四次劳资评断会关于丝织业劳资纠纷之第二条,如资方不胜负担时,双方得自行另定办法,徒给资方借口,造成争端,请予取消,并对施行四个月之限期,亦请改为无定期”。新拟办法完全不顾及资方诉求,部分厂商以关厂歇业的方式抵制新方案,“本市丝织业劳资纠纷仍在僵持中,沪东区所有各丝织厂昨日仍陷于停顿状态”,丝织业公会公开表示“劳资评断委员会之一再变更评断办法,甚不合理,公会已分别通知市商会与工业协会,将推代表进京请愿”。(88) 对于资方抗议,吴开先态度极为强硬,“评断办法不容更改,在总动员令下关闭工厂绝对不许,罢工亦为严禁,如资方确系拒绝工人上工,则理屈在资方,工资自应照给”;为说服资方遵守评断办法,吴开先应允在原材料供给方面为资方提供帮助,“组织人造丝配售委员会,作合理公开化、科学化之配售,则人造丝黑市,不难消灭”。(89)此后沪西区各厂工人完全复工,并有部分厂商按照裁定办法结算工资,但是“沪东区隆仁、新申等厂,竟以关厂为名,拒绝工人进厂复工,天尊等厂表示不接受评断会办法结算工资”。(90)陆京士主办的《立报》发表评论,呼吁政府严厉制裁不服决议的资方:“我们盼望市政当局迅即遵照动员戡乱办法和经济紧急措施方案,严令丝织业资方即日开厂复工,同时通知中央信托局对未开厂复工的丝织厂,立即停配人造丝”,迫使资方就范。(91)为避免丝织业劳资争议持续恶化,“鉴于该业劳资僵持,实有同归于尽之危”,1947年10月25日,帮会背景的国民党籍工运干部陆京士“邀集劳资双方,做最后之调停”,上海市总商会理事长徐寄廎、上海市总工会理事长水祥云、劳资评断委员会主任秘书顾祖绳、资方代表(四区丝织同业公会理事长蔡昕涛等五人)、劳方代表(二、三、四区丝织业产业工会理事长何恒富等十余人)共同参加调解会议,在帮会强势介入纠纷调解之后,最终丝织业双方根据新拟办法,签订和解协议书。(92)劳资评断委员会虽被国民政府定性为劳资争议调解的最高权力机关,然其权威的维持仍旧需要帮会的支持,方能实现,由此可窥一斑。 通过1947年丝织业劳资争议的个案考察,或可得知劳资评断委员会在调处过程中,基本按照争议处理办法的程序操作,但为时冗长,解决纠纷的时效性较差。该会调处过程中,试图折中劳资利益,进而实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然而折中劳资利益的结果却令劳资双方均认为自身合理诉求未被满足,反令劳资评断委员会陷入尴尬的境地。毫无疑问,劳资评断委员会绝非资方利益的代言人,甚至资方成为被牺牲的对象,乃至中共丝织业地下党亦认为吴开先、陆京士在丝织业纠纷调解中,“压迫资方,牺牲他们,满足工人,使工潮不扩大,并以复工为交换条件”。(93) 四、结论 劳资评断委员会作为上海市劳资争议的最高裁决机关,其成立背景是上海紧张失序的劳资关系,可谓受命于危难之际。国民政府通过颁布法令确立其权力与地位,并将上海国民党党政军、劳、资、青帮四方势力吸纳其中。政府是劳资评断委员会的主导力量,劳资力量势均力敌,双方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制约。劳资评断委员会的职能主要是制定法案与调处劳资争议。就制定法案而言,所颁法案涉及消弭劳资争议、配合政府经济政策、劳工管理等内容。劳资评断委员会对于劳资争议的调处虽然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力,但因其复杂的调解程序,导致争议解决为时冗长,尤其该会调处决议的履行,一定程度上仍需依赖帮会的支持,才能得以实现,从消弭工潮的功效而言,该会的作用较为有限。由此亦可得知国民党在构建其党国体制的过程中,其自身的权力基础仍建立于原有的社会机构之上,社会整合的能力仍旧无法满足其党治体制的需要。(94) 无论是颁布法令抑或处理劳资争议,劳资评断委员会非但不是资本家的利益代言人,反却从稳定社会秩序、保障生产的角度出发,采取调和劳资立场、折中劳资利益的方案。蒋介石认为战后“工潮与学潮不断发生,此皆受经济困难之影响也”,(95)故而1946年2月7日手谕社会部部长谷正纲等,群众运动“以维持工人最低生活与学生出路工作之介绍与救济,同时并筹”。(96)由于战后汹涌澎湃的工潮曾给国民政府统治秩序造成极大威胁,因此保障劳方基本利益、稳定劳资关系就成为劳资评断委员会的首要选择。然而维持低收入者薪资不变、降低高收入实际所得的策略,导致多劳无从多得、打击工人生产的积极性,“生产愈多,折扣打的愈大”。(97)此种策略虽然有利于维持社会秩序的短期稳定,却严重降低了工人的生产效率。而劳资评断委员会试图调和劳资立场,最终实现二者的利益平衡,结果却适得其反,资方为此多有不满,认为当局的调解办法实则更有利于劳方,“劳方明知当局采取折衷数字,则于提出时故意提高,有时调解后所得反较劳方实际上所希望者为高”,上海市总商会因此特别致函该会,要求该会“不当仅以讨价还价形式,折衷一数字了事”,而应事前调查“厂方负担能力、平时待遇劳工情形及战前实际支给工资数目”。(98) “为防止劳工怠工,处于战时经济的国民政府通过制定法律和政策来强迫企业向工人提供住房和其他基本的生活需求。战后恶性的通货膨胀更加强化了这种实践”。“从政府报告提供的证据显示,企业提供的劳工福利在1947年之后急剧膨胀”,(99)劳资评断委员会职能的运行,深刻的反映出国民政府对于社会、经济领域的渗透与控制的不断加强。为防止工潮,资方的雇佣劳工权力被政府剥夺;为保障工人生活、实施生活费指数制度,劳工的薪资计算方法、生活物品的选购逐步由政府操控或决定。政府权力在全面介入劳资争议的同时,亦将劳资之间的矛盾转移为劳资与政府的冲突。而劳资双方在劳资评断委员会调解争议的过程中,均认为自身合理诉求未被满足,反却使得劳资评断委员会陷入两不讨好的境地。 注释: ①《社会局设立劳资评断委员会》,《申报》1946年4月10日,第3版。 ②代表性论著包括:李铠光《内战时期上海市社会局处理劳资争议的经过与成效》,《政治大学历史学报》2011年第36期,第127-170页;刘明逵、唐玉良《中国工人运动史》,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沈以行等《上海工人运动史》,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③上海市劳资评断委员会自1946年5月4日成立,至1949年5月上海解放共召开二十四次例会及三次临时会议,1949年3月2日召开最后一次会议暨第二十四次例会,上海市档案馆所藏的上海市劳资评断委员会档案:《上海市劳资评断委员会关于会议记录的文件》保存了第一至二十四次会议记录,档号Q20-1-228;上海市劳资评断委员会档案:《上海市劳资评断委员会第一次至第三次临时会议记录》则保存了三次临时会议记录,档号Q20-1-228-68。本节所引会议记录均出自上述档案,文中不再分别注明档案编号及收藏机构。 ④《戴笠报告中共煽动上海工潮阴谋》(1946年3月10日),《劳工事务》,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典藏号001-055000-0002。本文在撰写过程中,由于个人疏忽对该卷宗档案文献的录入及解读出现部分偏差,经匿名审稿人认真核对原档,使得笔者得以修改,在此致以诚挚的谢意。 ⑤上述统计数字来源于《社会月刊》各期发布的劳资争议统计,具体可参考拙著《革命、党争与社会控制:1945至1949年国民政府与上海工人关系研究》,博士学位论文,香港中文大学历史系,2013年,第242-263页。 ⑥《谷部长重要谈话,来沪任务在设法消弭工潮》,《申报》1946年4月6日,第3版。 ⑦《钱大钧致蒋中正电》,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典藏号001-055700-0001。 ⑧顾祖绳:《我们怎样处理本市的劳资纠纷》,《社会月刊》1946年第3期,第19页。 ⑨《社会部长谷正纲呈防止上海目前工潮要项》1946年4月18日,《劳工事务》,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典藏号001-055000-0002。 ⑩《评断劳资纠纷行政院规定办法》,《申报》1946年7月4日,第2版。 (11)《行政院长宋子文呈复员期间劳资评断办法》1946年4月20日,《劳工事务》,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典藏号001-055000-0002。匿名审稿人认为此段批示是“国民政府文官处政务局秘书于4月24日可能根据蒋的批示所拟的代电文稿”,笔者对此有不同意见,因该段批示最后以“中○”落款结束。据笔者阅读蒋档的经验,蒋在批示后多以“中○”结束,由此可知此为蒋之批示。 (12)《上海市劳资评断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记录》(1946年5月4日)。 (13)《动员戡乱期间处理劳资纠纷政院通过办法》,《申报》1947年10月29日,第1版。 (14)《上海市劳资评断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记录》(1946年5月4日)。 (15)《上海市劳资评断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记录》(1947年4月19日)。 (16)《上海市劳资评断委员会关于布商厂对评断劳资纠纷应征求该厂意见的文件》,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劳资评断委员会档案,档号Q20-1-182。 (17)顾祖绳:《我们怎样处理本市的劳资纠纷》,《社会月刊》1946年第3期,第20页。 (18)《上海市劳资评断委员会办事细则》,《社会月刊》1946年第6期,第94页。 (19)《上海市劳资评断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记录》(1947年4月19日)。 (20)《上海市劳资评断委员会办事细则》,《社会月刊》1946年第6期,第93页。 (21)《劳资纠纷处理程序》,《社会月刊》1947年第7-8期,第30-31页。 (22)《上海市劳资评断委员会关于学徒待遇案问题的文件》,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劳资评断委员会档案,档号Q20-1-198。 (23)《中共中央对上海工作方针的指示》(1946年4月),刘明逵、唐玉良主编:《中国近代工人阶级和工人运动》第13册,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2年版,第366页。 (24)封宝魁:《敢探虎穴犯阎罗——访李剑华同志》,上海市总工会办公室工运史研究组编:《上海工运史研究资料》(内部刊物)1986年第3期,第32页。 (25)《访问李剑华同志记录》(1962年9月8日),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 (26)顾祖绳:《两年来劳资争议评断概述》,《社会月刊》1947年第10期,第6页。 (27)《上海市劳资评断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记录》(1946年8月□日)。 (28)《美商中国电气公司劳资争议》,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档案,档号Q19-1-11。 (29)《上海市劳资评断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记录》(1947年4月19日)。 (30)《上海市劳资评断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记录》(1947年5月28日)。 (31)《上海市劳资评断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记录》(1947年7月26日);《上海市劳资评断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记录》(1947年9月2日)。 (32)《上海市劳资评断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记录》(1947年10月21日)。 (33)《沪东区纺织染业工人福利委员会日记》(1948年12月1日、2日),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社会局档案,档号Q6-31-238。 (34)《上海市政府召集各机关主要人员会议商谈处理本市罢工问题》,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社会局档案,档号Q6-6-871。 (35)邵心石等编:《民国三十七年上海市劳工年鉴》,上海:上海市社会局1948年版,第71页。 (36)《上海工人的生活费指数斗争(初稿)》,上海工人运动史料委员会编:《上海工人运动历史资料》第3辑(内部刊物),1954年11月,第24页。 (37)《关于工人生活指数问题》,《立报》1946年11月2日,第2版。 (38)高素兰编:《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第68册,台北:“国史馆”2011年版,第567页。 (39)高素兰编:《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第68册,第577-589页。 (40)顾祖绳:《职工差额金贴补办法概述》,《社会月刊》1947年第4期,第28-29页。 (41)《上海市劳资评断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记录》(1947年3月3日)。 (42)Chang Kia-ngau,The Inflationary Spiral:the Experience in China,1939-1950,Cambridge:M.I.T.Press,1958,p.352. (43)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荣家企业史料》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732页。 (44)因生活费指数存在政府故意压低等情况,为更准确反映工人收入的实际价值,故采用当月物价批发指数作为衡量标准。1947年2月上海物价批发指数为1937年1月-6月的10664.5倍,数据来源可参见《上海物价批发分类指数》,中国科学院上海经济研究所编:《上海解放前后物价资料汇编(1921-1957年)》,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63-170页。本文所引物价指数均源自该书。此外李铠光对此亦有精彩论述,可参见李铠光《内战时期上海工人工资与食米购买数量的变动关系》,《政治大学历史学报》第38期,第137-193页。 (45)徐霖:《解冻工人生活指数以后的措施》,《社会月刊》1947年第10期,第13页。1947年5月上海物价批发指数为1937年1月-6月的24313.33倍。 (46)《上海市劳资评断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记录》(1947年4月19日)。 (47)《评断会研究补救办法》,《申报》1947年4月30日,第4版。 (48)《上海市劳资评断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工人工资问题小组会议记录》,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劳资评断委员会档案,档号Q20-1-210-14。 (49)《蒋介石日记(手稿本)》(1947年5月3日、6日),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藏。 (50)《蒋介石日记(手稿本)》(1947年5月10日),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藏。 (51)高素兰编:《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第69册,台北:“国史馆”2011年版,第471页。 (52)《上海市工资调整暂行办法》,《社会月刊》1947年第6期,第38-39页。 (53)《劳资评断小组会商解冻指数细则》,《申报》1947年5月25日,第4版。 (54)《上海市劳资评断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记录》(1947年5月28日)。 (55)《上海市劳资评断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记录》(1947年7月26日)。 (56)《上海市劳资评断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记录》(1948年7月14日)。 (57)《上海市劳资评断委员会关于三区机器制造业工资、临时工纠纷的文件》,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劳资评断委员会档案,档案号Q20-1-239。 (58)《上海市劳资评断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记录》(1947年12月17日)。 (59)《上海市劳资评断委员会关于三区机器制造业工资、临时工纠纷的文件》,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劳资评断委员会档案,档号Q20-1-239。1947年12月上海物价批发指数为1937年1月-6月的83796倍。 (60)《上海市劳资评断委员会关于学徒待遇案问题的文件》,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劳资评断委员会档案,档号Q20-1-198。 (61)《上海市劳资评断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记录》(1947年5月28日)。 (62)吴开先:《复员一年来上海社会行政概况》,《社会月刊》1947年第1期,第13页。 (63)《上海市劳资评断委员会办事细则》,《社会月刊》1946年第6期,第93-94页。 (64)《上海市劳资评断委员会关于不遵裁定及不履行笔录办法问题的文件》,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劳资评断委员会档案,档号Q20-1-224。 (65)《上海市劳资评断委员会第二次临时会议会议记录》(1946年12月28日)。 (66)《上海市劳资评断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记录》(1947年7月26日)。 (67)朱邦兴等编:《上海产业与上海职工》,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40页。 (68)章永钦:《从争持到合作——上海市丝织业劳资纠纷案纪实》,《社会月刊》1947年第10期,第36页。 (69)《丝织业报告》1948年3月4日,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该报告由中共上海丝织业产业工会负责人撰写,重点回顾抗战胜利后丝织业工人的生活概况及工人运动的历史,对于研究丝织业工人生活及中共组织的工人运动具有极高的史料价值。 (70)上海劳资评断委员会编:《上海市五十一业工厂劳工统计》,上海:出版机构不详1948年版,第25页。丝织业工人薪资按照生活费指数制度计算,每月所得收入为当月生活费指数乘以工资底薪。 (71)有关生活费指数的概况及1947年2月国民政府经济紧急措施办法的影响,可参见本文第二部分的第二节“出台配合政府经济政策的法案”的相关论述。 (72)《丝织业报告》1948年3月4日,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 (73)章永钦:《从争持到合作——上海市丝织业劳资纠纷案纪实》,《社会月刊》1947年第10期,第36-37页。 (74)章永钦:《从争持到合作——上海市丝织业劳资纠纷案纪实》,《社会月刊》1947年第10期,第37页。 (75)《上海市劳资评断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记录》(1947年6月19日)。 (76)《上海市劳资评断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记录》(1947年7月26日)。 (77)《劳资评断会举行大会》,《申报》1947年7月27日,第4版。 (78)章永钦:《从争持到合作——上海市丝织业劳资纠纷案纪实》,《社会月刊》1947年第10期,第37页。 (79)《劳资评断会小组视察全市丝织厂》,《申报》1947年8月7日,第4版。 (80)章永钦:《从争持到合作——上海市丝织业劳资纠纷案纪实》,《社会月刊》1947年第10期,第38页。 (81)《丝织业工方代表昨请愿秉公裁决》,《申报》1947年7月13日,第4版。 (82)《上海市劳资评断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记录》(1947年9月2日)。 (83)《沪东丝织厂工潮今晨商处理办法》,《申报》1947年9月8日,第4版;《严限丝织业今日须复工》,《申报》1947年9月11日,第4版。 (84)《丝织业报告》1948年3月4日,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 (85)章永钦:《从争持到合作——上海市丝织业劳资纠纷案纪实》,《社会月刊》1947年第10期,第40页。 (86)《丝织业报告》1948年3月4日,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 (87)《上海市劳资评断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记录》(1947年10月21日)。 (88)《丝织纠纷僵持》,《申报》1947年10月24日,第4版。 (89)《丝织纠纷僵持》,《申报》1947年10月24日,第4版。 (90)《丝织业工资裁定书送达劳资双方》,《立报》1947年10月25日,第4版。 (91)《丝织业资方应即开厂》,《立报》1947年10月24日,第1版。 (92)《丝织业工资争议昨获圆满解决》,《立报》1947年10月26日,第4版。 (93)《丝织业报告》1948年3月4日,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 (94)相关研究可参考王奇生《党员、党权与党争:1924-1949年中国国民党的组织形态》,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版。 (95)《蒋介石日记(手稿本)》1945年10月18日,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藏。 (96)《蒋中正手令》1946年2月7日,《劳工事务》,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典藏号001-055000-0002。 (97)《丝织业报告》1948年3月4日,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 (98)《上海市劳资评断委员会关于市商会对工潮意见的文件》,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劳资评断委员会档案,档号Q20-1-115。 (99)Mark W.Frazier,The Making of the Chinese Industrial Workplace:State,Revolution,and Labor Management,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p.69.1946-1949年上海市劳动评估委员会研究_国民政府论文
1946-1949年上海市劳动评估委员会研究_国民政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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