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信息质量法”及其启示_美国政府论文

美国政府“信息质量法”及其启示_美国政府论文

美国政府“信息质量法”的介绍及其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美国政府论文,启示论文,质量法论文,信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修回日期:2011-11-09

1 背景介绍

美国联邦机构向公众发布政府信息过去主要以纸质文件传播方式。但近些年来,由于互联网的出现,政府信息传播和使用面临新的变化,美国联邦政府信息传播量也在不断增加。美国国会曾鼓励行政部门的信息传播活动(包括特殊传播活动及政府范围内的信息传播活动)要遵循1995年制定的《精简公文法》(Paperwork Reduction Act,PRA)。根据PRA,各个联邦机构的首席信息官(Chief Information Officers,简称CIO)必须努力提升该机构的信息处理能力,有效管理各机构的信息资源质量,提高信息的集成、质量和实用性,便于联邦机构内外用户的使用,这包括向公众传播信息能力、公众获取信息能力,以及公众隐私及安全保护能力等。CIO还须向美国白宫管理与预算委员会办公室(the 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OMB)阐明其机构是如何最大程度利用信息技术来降低成本、提高信息质量的[1]。

在2000年底,一位美国众议院拨款委员会的成员Jo Ann Emerson向OMB的拨款法案办公室提交一份修正案要求颁布一份联邦政府部门范围内的标准以保证、规范其传播信息的质量。这一提案被国会批准,并在美国财政部和政府机构拨款法案的2001财政年度(公法106-554)中第515条款规定发布。尽管许多文献将其称为“数据质量法”,但OMB则认为将其称为“信息质量法”(Information Quality Act,IQA)更为合适些[1]。

“信息质量法”并不是一个独立成章的法律文件,它只是美国财政部和政府机构的拨款法案的2001财政年度(公法106-554)中515条款规定。IQA是一个非常简短的修正案,它缺乏详细的描述,也没有一个独立文件或题目。目前也没有关于这一法规通过的任何法庭听证会辩论的记录[1]。

而且,在515款中IQA重点关注的也仅是在美国联邦政府机构中的信息传播活动。

2 “信息质量法”的条款内容

在2001美国财政年度(公法106-C554;H.R5658)的财政与综合政府拨款法案的515(a)款规定[2],美国国会要求OMB在2001年9月30日之前在政府范围内发布IQ指南,以便为美国联邦机构提供政策与程序方面的指导,保证和最优化所发布信息(包括统计的信息)的质量、客观性、实用性和完整性”。

515(b)款又指出:OMB的IQ指南应包括以下:适用于由联邦机构共享和发布的信息;要求使用IQ指南的联邦机构做到如下几点:

a.发布保证和最优化各联邦机构传播信息(包括统计的信息)的质量、客观性、实用性和完整性的指南,该指南发布的时间不得迟于OMB发布总的IQ指南一年后。

b.建立管理机制以便允许人们就联邦机构发布和维护的那些没有遵守部分(a)款规定中IQ指南的信息得到修订。

c.定期向OMB主管汇报:(i)联邦机构收到的针对该机构发布信息准确性方面的申诉次数、性质等情况;(ii)联邦机构如何处理这些申诉。

即:该法规要求OMB需在2001年9月30日前向联邦各机构发布IQ实施指南,并要求联邦各机构在遵守PRA和OMB的IQ指南基础上,建立和遵守其内部的IQ实施指南,这包括:保证和最大化对公众发布信息的质量(客观性、有用性和完整性);使受影响的个人或组织能够对公布的一些与OMB或联邦机构的IQ指南不一致的信息进行申诉、改正;定期向OMB报告其接收到的关于相关申诉的数量、性质及处理情况等。

3 美国白宫OMB及各联邦机构发布的IQ实施指南介绍

美国白宫OMB于2002年2月22日发布了IQ实施指南(67 FR 8452)以便各联邦机构能更准确地推行IQA[2]。

3.1 适用范围 OMB的IQ指南涵盖到所有的美国联邦机构内容范围也,包括应用于所有联邦机构发布的遵守《精简公文法》(PRA)的信息。IQ指南指导了在2002年10月1日之后联邦机构所进行的信息传播活动。IQ指南中“信息”和“传播”的定义确定了IQ指南的适用范围。它涵盖了制度、统计、科研和福利项目等方面的相关信息。OMB的IQ指南中所定义的“信息”指的是在任何媒体上呈现的诸如事实或数据等知识的一些通讯和表示。("information" as "any communication or representation of knowledge such as facts or data" in any medium)[2]。

OMB在IQ指南中也有一些信息例外,有些信息不包括在IQ指南的适用范围内,比如涉及公众隐私或商业机密的、便于媒体发表的、第三方提交的公开文件、档案记录、联邦机构的雇员个人见解、传票和判决裁定,等等。例如,IQ指南不适用于下述几点:a.不能符合在OMB指南里所说的“信息”定义的事情。比如,不适用于某些人的观点,如果机构能够分清楚被提供的哪些表示的是观点而不是事实或者机构的意见。b.信息或其他事物的公布或发布不能满足OMB指南中所说的关于“传播”的定义,OMB指南中定义“传播”指“机构发起或资助向公众发布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IQA仅仅是美国政府联邦管理机构内部的管理规范,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它不是要依法强制执行,也不能作为进行任何法律诉讼的依据,或对公共机构或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或义务。

OMB的IQ指南中也赋予各个机构有一定权利拒绝公众那些毫无根据的,或不守信用,或陷于不同的观点的一些信息申诉要求。

3.2 相关部门的职责

3.2.1 OMB的责任。第515条款要求OMB制定政府范围内的IQ指南,为联邦机构提供政策和程序指导,以保证和最大限度地提高联邦机构对所传播信息(包括统计信息)质量、客观性、实用性和完整性。

3.2.2 联邦机构的责任。根据第515条款,以及OMB的IQ指南的内容,并遵守《精简公文法》相关条款,各联邦机构需做到以下几点:

发布本机构自己的IQ指南,确保信息(包括统计信息)的质量,最大限度提高质量、客观性、实用性和完整性。要求其在OMB发布IQ指南后一年内发布本机构内部的IQ指南。

各机构必须制定保证信息传播前的信息质量发布程序,必要时采取“同行评审”的做法可以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特别是在建立一个推理基础上的信息,通过“同行评审”使其信息更“客观”些[3]。

建立行政机制,以允许受影响的人在适当方式能够寻求和获取与IQA或OMB的IQ指南不一致的信息纠正。

定期向OMB主管汇报:(i)联邦机构收到的针对该机构发布信息与IQ准则不一致的投诉次数、性质等情况;(ii)联邦机构如何解决此类投诉。

在IQ实施指南中OMB认为这些IQ准则首先是纳入到联邦机构需遵守的《精简公文法》中。OMB要求各联邦机构要制定信息资源管理程序来评估和保证其拟发布的信息被传播前的质量(包括客观性、实用性和完整性)。另外,各机构要建立管理机制以便允许公众有途径寻找并获得(以适当方式)信息(被联邦机构传播的,但与OMB或该联邦机构IQ指南不一致的信息)的改正。这是和如上所述的基础原则一样重要,可使IQ指南能在惯常和可实行的方式内实现。而且,机构可灵活运用这些标准,并且采用适合于信息传播特性和保证信息传递及时的方式,并把这些标准融进到现有的机构信息资源管理和行政管理工作程序中。

3.3 IQA制定的原则和指导方针 OMB在制定指南时考虑以下几个原则与指导方针:

首先,OMB制定的IQ指导方针,以适用于依据重要性和范围排序的各种类型的政府信息传播活动。OMB的IQ指南将在总体上能够适用于各种媒体,包括印刷、电子、或其他形式。OMB也试图避免要求过于详细的、描述性的、一刀切式的白宫政府层面的指南。OMB也意识到,一般信息应该与“有影响”的信息区分开来,涉及科学、财政和统计等对公众产生“有影响力的”信息应该有更严格的标准。

其次,鉴于在文件第515部分和在PRA里阐述的标准都要求建立管理机制,明确各个机构不应该发布那些不符合其基本质量要求的实质性的信息。在IQ指南解读中也认识到,信息质量控制也是有成本的,因此,各个机构应该在包括数据处理、预算控制、隐私保护,以及适当的信息安全性保护等方面的信息处理过程中权衡成本和采取更严格质量信息收益,以使信息传播的质量水平有所保证。

第三,OMB制定的IQ指南,以便各机构能以惯常的、可实行的方式加以应用。OMB鼓励各机构将这些准则纳入其现有的信息资源管理和行政工作标准和程序要求中,而不是创建新的、可能重复的或相互矛盾的准则。

另外,OMB认识到联邦各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和信息是各式各样的,故OMB承认IQ指南在不同机构中具体实施方法是不一样的。尽管联邦机构执行指南的方法可能不同,但IQ指南的本质是适用的,就是说,这些联邦机构必须进一步规范化以使他们的处理方法透明,通过检查生成数据的基本方法,咨询专家和用户来保证信息质量,并使用户能了解有关的修正和修订情况。

OMB的IQ指南认为每一个机构的信息过程都是不可分割的,包括创建、收集、维护和传播,这个过程将使机构对其以文件或其他手段发布的信息的质量要进行证实。最后,OMB的IQ准则要求联邦机构需事先审查拟发布的信息的质量,然后才能向公众发布,以确保拟发布的信息符合OMB所规定的IQ标准(即客观性、实用性和完整性)。

3.4 IQ指南的基本质量准则 OMB规定政府直属机构,采取一系列质量标准作为工作目标的基本准则,并采取适当步骤,纳入机构信息传播实践的信息质量标准。

在IQ指南里,OMB要求各个联邦机构制定其IQ指南必须遵守这4个质量准则:“质量”、“客观性”、“实用性”和“完整性”;其中,把“质量”定义为由“客观性”、“实用性”和“完整性”组成的综合性术语。

“客观性”集中于被传播的信息是否以准确、清楚、完整,以及以一种无偏见态度的方式表达,使对一个实质性问题的描述准确、可靠和公正。客观性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表达形式和实质内容[4]:表达形式则包括是否以准确、清晰、完整和公正的方式传播信息。这涉及信息是否是在一个恰当的背景下传播的。有时,在向公众传播某一类型信息时,其他某些相关背景的信息也必须对外介绍以确保此信息的准确、清楚、完整和公正;实质内容则指的是重点是确保准确、可靠、公正的信息。在科学、财务或统计方面的范围内,产生的原始数据和分析结果,要使用健全的统计和研究方法。一般,如果数据和分析结果已受到正式的、独立的外部同行审查,则信息推定为是可接受的客观性;如果一个机构负责发布的包括有影响的科学、金融或统计方面传播信息,则这些机构的IQ准则中应包含关于这些数据和对其处理方法的说明,以便向有授权的第三方展示这些资料是否有重复性、高透明度,这将有助于确定分析结果是否能够被大部分再现。

“实用性”指的是信息对有需求的用户是有用处的。主要包括在评估该机构向公众传播信息的实用性,该机构需要不仅从机构的角度,也从公众的角度考虑信息的用途。

“完整性”是指信息的安全性。主要指对来自未被授权的数据录入、使用或者修正的信息的保护,保证信息没有被修改或者弄虚作假而遭到损害。

实用性和客观性的标准涉及的传播信息的准备,因此常常联系在一起,而“完整性”是指信息保护。

3.5 美国政府内阁级各联邦机构的各二级IQ指南介绍 按照515条款和OMB公布的IQ指南要求,美国各个联邦机构都要在2002年10月1日前发布各自机构的IQ指南,规定其部门在信息传播前的审查和实施程序,提出信息质量标准,建立管理机制,使受该信息影响的人可以提出更正请求,或要求行政复议。

通过对美国政府内阁级各联邦机构的网站相关资料进行分析归纳,各机构、部门的IQ指南的内容基本包括以下几方面:

简介:介绍本机构的职责,IQA来由,IQ的重要性等。

范围:介绍IQA适用于本部门的范围,有些机构采用列举法方式列出本项规定的适用范围和程度。

关键术语的定义:依据OMB的IQ指南中的相关定义的解释,结合各自机构信息类型特点,各个联邦机构对一些关键术语进行进一步解释,部分术语(比如对“信息”、“传播”、“有影响的”、“信息传播产品”等)定义常采取举例方式或者采用例外排除方式说明。

信息质量标准:主要围绕OMB的IQ指南中确定的“质量”、“客观性”、“实用性”、“完整性”四项质量标准进行诠释,有些机构结合本机构的特点进行了细化,并列举说明。

信息修正程序:各机构根据OMB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机制或信息修订程序,以便允许“受影响的人”寻找并获得(以适当方式)信息(被联邦机构传播的,但与OMB或该联邦机构IQ指南不一致的信息)得到改正。有的机构是由机构的CIO负责,有些则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此项工作。

公众申诉程序及要求:详细制定了公众申诉的具体实施步骤,申诉人的条件,及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等信息。

更正请求:各个机构的IQ指南中规定了自接到申诉材料后需在一段时限内(有的机构要求30天,有的机构规定45天,有的机构规定60个工作日)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申诉人,同时在年度报告中汇总上报所有申诉数量及机构处理情况。

复议要求:各个机构的IQ指南中规定行政复议程序,如果申诉人提出的申诉不同意该机构的决定(包括纠正措施),可以进行行政复议,可在一定期限内向该机构的决策部门书面申请复议。该机构将在一定时限内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处理并反馈给申诉人。如果行政复议处理需要超过规定时限的话,该机构将要告知申诉人,并说明需要延长的原因,以及估计何时出结果。

报告要求:规定提交OMB的IQ报告的内容等相关要求。

声明隐私法:就IQ指南遵守相关隐私法的条例和规定的声明。

除以上共同内容外,各个机构根据其机构内部的特点提出了针对性的具体管理规定。

4 美国政府“信息质量法”的认识

4.1 美国政府IQA制定的法律环境基础 美国是政府信息管理法规制度比较发达、制度体系比较完善的国家之一。美国“信息质量法”的制定与其政府信息的自由流动与使用制度有着内在的联系,也与其立法历史有着必然联系。比如:1895年颁布并在1976年修正的《版权法》、1946年制定的《联邦行政程序法》、1966年美国国会制定《信息自由法》、1974年制定《隐私权法》、1976年制定《阳光中的政府法》、1995年通过《精简公文法》,等等。

上述法律构成美国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制度的完整体系,奠定了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中信息质量法制定的法律基础,成为世界其他国家以此建立本国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制度的参照标杆。

4.2 美国政府IQA制定的特点认识 美国IQA制定具有完备的立法体系基础。美国的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法规中不仅仅只是一部《信息自由法》,还包括《联邦行政程序法》、《联邦咨询委员会法》、《阳光下的政府法》、《隐私权法》等一系列的法律,这些法律之间形成了一个既相互独立、又有机联系的整体。从而为IQA的实施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基础。

IQA制定采取二级法规管理体系,第一级制定联邦总的IQ指南,明确OMB和联邦各机构的责任和义务;第二级,在OMB信息质量指南指导下,联邦政府各管理机构、各部门、各行业机构针对不同背景的信息特点制定各自具体的IQ准则和执行管理程序。这样,通过制定不同层次的管理规范全面整合IQA的管理机制,使得各类信息在传播前达到基于515条款款和OMB相关规定的统一标准。

IQA制定采取信息例外的规定,对不适用的信息采取列举方式,这一适用例外的规定已普遍应用到各个机构内部的IQ指南中,尤其对不适用的“信息”、“传播”、“受影响的人”、“有影响的信息”等多采用列举方式罗列,便于理解和执行。

IQA制定采纳了较完善的行政诉讼机制,允许受影响的个人或组织能够对与OMB或联邦机构的IQ指南不一致的公布信息进行申诉、改正。赋予了申请人在申请被行政机构拒绝时,有权通过“行政申诉程序”获得申诉的权利。

IQA制定目的明确,内容具体、可操作性强,有利于落实执行。

但另一方面,IQA的制定也有其不足之处。OMB发出的这些IQ指导原则,为提高联邦政府各管理机构信息的质量为目标,旨在提高联邦机构的内部管理。但IQA仅仅是美国政府联邦管理机构内部的管理规范,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他们不是依法强制执行,也不能作为进行任何法律诉讼的依据,或对公共机构或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或义务[1]。

4.3 美国政府IQA实施情况及公众反馈 受美国国会的委托,美国国会政府问责局(GAO)于2006年对IQA的实施情况进行了一次调查[5]。调查内容包括:评估OMB在帮助联邦机构实施IQA的作用;确定依据IQA,各联邦机构接收到的更正请求的数量和类型;评估IQA是否对联邦机构的整体运作产生了不利影响,尤其是规则制定过程。

从其调查结果看,IQA实施中主要集中在美国政府内阁级和直接监管机构层面,在15个内阁机构中有14个内阁机构以及环境保护署(EPA)已经制定IQ指南。另外,美国国土安全部(DHS)没有部级的IQ指南,但其组成四个机构则有其各自的IQ指南。此外,GAO还调查发现美国政府91个独立机构中约有一半机构(44个)的网站没有找到其IQ指南发布信息,或引用IQ指南信息,或其他IQ资料等。而且OMB每年会收集并详细分类说明各联邦机构对申诉的处理情况。对于IQA对各政府机构的影响则不能定量确定,因为各国政府机构和OMB没有制定一个分析、跟踪落实IQA的实施影响机制来评估。故没有评估实施IQA工作量或成本方面情况数据,也没有跟踪IQA要求或得到的信息变化的影响。但根据一些从事IQA的政府官员和白宫信息法规办公室工作人员和官员反映到,管理IQA没有增加过重的负担,它至今并没有影响各政府机构的整体运作。

但另一方面,IQA的制定也有其不足之处。美国马里兰大学法学教授雷娜·斯登泽(Rena Steinzor)说[6]:“这部法案是作为一整份拨款预算案里面的一条附文一并通过的。”OMB发出的这些指导原则,是以提高联邦政府各管理机构信息的质量为目标,旨在提高联邦机构的内部管理。IQA仅仅是美国政府联邦管理机构内部的管理规范,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他们不是依法强制执行,也不能作为进行任何法律诉讼的依据,或对公共机构或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或义务。

但很多公众或机构却常常依据“信息质量法”向相关部门或法院提交诉状投诉某一信息(或科学报道、调查报告)违反IQA等情况。有些学者则是对IQA中三个关键质量准则的质疑,也有学者指出IQA的弊端,建议对其修订和改革,以改善目前IQA对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环境规制影响的状态。

5 美国政府IQA对我国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建设的启示

利用法律的规范性功能来预防和约束网络IQ问题,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的共识[7]。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确立必要的法规是促进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有力保障[8]。我国网络信息化发展的实践经验也表明,政府信息资源的共建与共享必须用政策法规进行调控[9]。在政府信息网络传播方面,涉及的IQ控制环节还包括原始数据采集、加工和储存、公开与保密、共享服务等方面的相关实施层面的管理规范,如果这些操作层面规则的缺失则容易使对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无法可依,缺乏有力的IQ监督。

通过对信息质量的法规约束,是对政府信息资源建设进行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其主要特征主要体现在它常常通过国家对政府信息资源的宏观质量控制来实现对政府信息资源的整体状态的把握,有着明确的控制准则,且具有特殊的控制力量和控制效力。但对网络政府信息资源的IQ问题进行法律约束控制指导原则是依照我国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发展战略的总体发展方向来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同时,这些法规应当能够具体地为政府各个部门及信息用户的网络行为(或活动)指示方向,同时又是处理IQ的准则和处理网络信息共享活动中法律纠纷的尺度[10]。

但同时也应该注意到IQM的复杂性,由于IQ维度众多、对质量维度的理解千差万别,导致对IQM的难以达成一个统一的认识。尽管我国已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1],为政府信息资源公开和传播制定了管理法规,但在政府信息资源公开的标准、信息安全范畴、信息公开行政程序等方面有待制定更细化的规定[12]。如果对政府信息传播没有一个统一的约定和质量规范则很难建立一个公正、可信的政府信息传播平台。

因此,根据我国目前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政府信息资源建设的现状,制定相应IQM的法律规范将有利于通过国家法规政策的强大力度推动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逐步规范,有利于相关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和共享理念的积极倡导并贯彻,并促进已制订的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实施和完善。

具体建议如下:

5.1 加强宏观领导,健全相应的法规政策体系 实施政府信息资源共享,首先要制定相关的共享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以指导政府信息从收集、整合、到发布的各个环节,使通过国家层面的IQM法规来规范IQ宏观控制。同时,还应制定出相应的具体规章制度和实施评价标准,并由主管机构监督执行以督促IQ法规的实施。

其次,从目前我国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现状看,尚缺乏系统的关于IQM方面的法律规范体系,尽管个别机构(或部门)已经制定了一些与共享IQ约束有关的个别管理规范,但从内容、实施层次、适用面及效果等方面看还存在内容规定不齐备、结构体系不成熟、实施范围有限、对解决具体IQ问题等不足之处。专门或者直接从宏观层面针对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中IQ进行明确具体规定的政策规范还较少,且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因此,相关部门应从IQ规范的需求、目标、内容以及信息技术应用与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建设进展程度等方面综合,建立一系列的政策调控和法规保障规范。

5.2 完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信息监督与质量管理体系 信息质量管理是一个跨领域、跨学科的综合性强的管理理念,更是一种强调应用有效质量控制方法的实践性学科。不同于应用在传统物理产品中的ISO9000质量体系,一个完整的信息质量管理体系不仅仅包括宏观IQM法规规范,还包括在微观组织层面的数据质量管理、组织制度规范、技术标准规范、工作流程控制等方面。因此,其IQM既需要通过国家宏观层面的整体规划和管理、政策调控和保障,引导共享建设部门逐步规范其质量管理活动,也需要各个共享建设机构不断健全信息资源管理体系(如建立共享平台的技术体系、制定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与分发服务的标准体系、确立政府信息资源分类分级目录共享模式、确定政府共享信息的发布审核机制,以及制定信息反馈的质量追溯程序等)。

通过对信息资源质量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与运作执行,达到提升共享信息质量水平,降低政府信息资源建设、传播以及获取成本的目的。

5.3 制定一个统一的政府信息资源中信息质量管理规范 从国家整体发展角度来看,目前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中IQM尚缺乏国家层面上统一的IQM宏观管理规范,缺乏相应的可操作层面的管理制度,IQ协调力度不强,使得对共享信息的IQ改善的指导性不强,往往存在很多共享建设机构(或部门)只求信息系统建设或数据量的积累,而忽视信息质量的保证。

政府信息资源属于公共信息资源范畴,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存在非竞争性、非排他性以及正的外部效应和“免费搭便车”现象,因此一般对它的管理、供应主体还主要是政府相关部门,政府独自承担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生产、供应等管理工作。由于政府职能的多元化,使得政府管理信息共享中IQM工作的主导作用难以充分发挥,使容易出现质量管理的滞后。尤其是,由于缺乏一个统一的政府信息资源中信息质量规范,使得社会和公众难以有效参与到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建设的各个环节过程中。

从另一个角度看,制定统一的IQM规范就是将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在由面向各级政府部门内部信息共享逐步转向面向全社会公众共享服务转变的过程中如何通过国家法规实现政府信息公开与信息质量保证,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也是调整共享的运作思路,规范与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相关的各个方面的社会关系,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信息的有效沟通,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信息资源的价值。

5.4 成立必要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协调机构(或委员会) 在2011年5月4日我国设立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职责是落实互联网信息传播方针政策和推动互联网信息传播法制建设,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等[13]。同样,在政府信息资源共享领域,随着信息资源的逐渐增多、信息共享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信息质量管理也逐渐从数据形式控制逐渐拓展到信息内容管理方面,各类政府信息资源的整合、集成、利用成为一个发展的趋势。

但政府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常常需要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协同作战,这就需要有一个国家层次的强有力的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协调机构(或委员会)来协调管理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其职能除了参与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立法、战略发展规划以及相关重大项目的审定、信息资源技术规范与管理法规和制度的制定等工作之外,还应明确其对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建设的IQM工作起到总体调控职能,理顺政府系统内部信息资源管理机制,指导各级政府部门之间共享系统中信息资源的全面组织和整合,做好总体质量策划和组织实施。

5.5 政府信息资源建设中IQM法规制定程序思考 IQM法规的建设应遵循“先政策后立法”的工作思路,应当依据现行的立法体制,与信息共享法规体系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与具体内容的要求相一致。要先确定IQM规范的重点,注意把握信息质量的基本质量要素和概念统一,避免对IQ概念认识和理解歧义,同时注意解决好共享过程中当事各方的责、权、利的统一性,有效地调整与共享相关的各种社会关系,建立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法律秩序[10]。在调查研究和试点实践的基础上,可分步骤、分阶段实施。

比如:在制订IQM法规约束时[10],一是注意信息质量的基本质量特征,多以原则性指标为主,取舍、筛选能反映应用目的的质量指标,而不宜制定过多过细具体质量指标;二是以指导性原则为主,强调其适用范围、适用信息类型,应注重二级法规的补充完善,它是针对不同领域、不同专业、不同机构进行IQM的必要规范;三是注意制定政策执行的实施指导条例,注重实施政策的落实,同时注意实施的可能困难、实施成本等;四是注意IQM法规的及时更新、完善和调整,以适应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快速发展的客观实际。

5.6 树立公众信息质量监督和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反馈的参与意识 公众观念的转变和社会的监督是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外部力量。思想观念是行动的先导。树立公众信息质量监督和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反馈的参与意识是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将有利于促进服务型电子政务的发展。

强有力的公众监督也是政府信息公开及信息传播的有力保证。因此,在我国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及服务建设中,亟须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制度,建立公众信息反馈机制,加强对公众信息质量监督的意识和政府工作人员信息质量改善责任意识的培养。

6 结束语

美国“信息质量法”的制定为我国在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建设中的IQM规范提供一个思路和启示,它的一些具体规定和操作程序为如何更好推进IQM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借鉴。因此,根据我国目前法制建设和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发展的现状,适时制定IQM的法规制度,明确共享中IQ责任、义务将有利于我国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深入推进,有利于政府信息资源的IQ的逐步改善和提高。

但也应看到,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是一项牵涉面非常广泛,且政府信息资源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一个涉及数据资源、网络技术、组织管理、共享规则、公众需要的多种因素协调作用的开放复杂系统。其IQM规范的制定离不开众多围绕政府信息资源共享而制定的法律环境基础,也离不开各种共享要素的补充支持,因此,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中IQM规范应是一个逐步完善、不断更新的过程。

标签:;  ;  ;  ;  

美国政府“信息质量法”及其启示_美国政府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