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国家”的含义及其建构中的内在张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含义论文,国家论文,张力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现代国家”研究的背景
“现代国家”的两个基本问题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我国学者基本上是沿着这两个维度来理解“现代国家”的。对“回归国家”抱有警觉的徐勇教授认为,中国的国家建设具有非均衡性,即“民族—国家”发达而“民主—国家”不足,提出二者之均衡才是现代国家的应有之义。[1]其中“民族—国家”和“民主—国家”对应的就是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沿着权力与权利的线索,林尚立教授对中国的现代国家建设的历史进程进行宏观的理论抽象,指出从清末到改革开放时期国家建设中的主权、民权的路径。[2]与此类似的还有周光辉教授等对中国国家建设的研究,指出组织化、制度化和民主化的政治发展路径。[3]政治哲学研究对于现代国家的内涵给予了关注。任剑涛教授认为,强调“国家理由”会导致威权主义国家观即强国家弱社会,而强调“国家理性”则会导致民主主义国家观即有限政府和自主性社会。[4]此外,还有更多的研究集中于主权与民权的思辨性方面。[5]
可见,无论是政治科学研究、政治哲学研究还是中国政治研究,都是围绕现代国家的两个基本线索即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展开的,当然这并不排除有的学者依然停留在韦伯式国家权力层面谈现代国家建设问题。
国家权力的确立是现代国家的前提条件,但国家权力本身不是目的,国家的目的是其疆域内居民的福祉。就“现代国家”所达成的共识是我们认识现代国家的知识起点。笔者认为,“现代国家”研究还有很大的拓展空间。首先,在研究视域上,国内研究大多局限于概念推理和中国问题意识,而缺少比较政治(即比较历史)的视野,只有在比较历史研究中才能发现既有“现代国家”理解之不足。其次,国内学者甚至国外学者关于国家权力的研究基本秉承了韦伯式国家观,而基于官僚制的国家权力建制的韦伯国家观并不能有效地解释后发国家的发展路径。再次,尤为重要的是,公民权利绝不仅仅是民主权利问题,还有其他重要方面。引入比较政治的视野将使我们发现,“现代国家”不仅存在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张力,事实上,更重要的或许来自权力建制之间张力关系以及各种权利之间的冲突,这些使权力与权利的关系远比我们想象的要更加复杂。
本文首先简要考察传统“国家学”的国家观并指出其问题,然后讨论现代化视野下以公民权利为核心的现代国家观以及公民权利关系在国家建设中的问题,最后总结现代国家建构中的复杂的张力关系。
二、传统“国家学”中“现代国家”概念及其问题
过去,政治学被称为“国家学”,其核心就是现代国家的组织化特征以及国家的阶级问题。讨论现代国家理论离不开马克思和韦伯,前者的主要贡献是国家的阶级本质问题,后者的主要贡献则是现代国家的组织化特征问题。而要理解他们的国家观以及后来的现代化视野下的国家观,比较政治(比较历史)的视野是不可或缺的。
从17世纪中叶到19世纪中叶的两百年间,是欧洲从封建的权力分散化政治转向集权的绝对主义政治并进而向现代国家转型的时期。标志着民族国家形成的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签订时,德意志依然有将近2000个诸侯国,普鲁士主导下的德国统一(即排他性合法性地垄断暴力)直到19世纪60年代才完成。而在比较早地建构了现代国家形态的英国,此时正处于工业革命以及工业革命所带来的社会问题白热化时期,身处其中的马克思对英国国家和社会的观察代表着对新型国家的一般性认识。这是我们理解传统的“国家学”的基本历史背景。
鉴于19世纪30年代英国宪章运动的失败以及此后几十年英国工人阶级的悲惨命运,马克思道出了那句解释资产阶级国家本质的著名宣言:“现代的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6](P29)这就是著名的工具主义国家观。
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韦伯思想在中国社会科学研究中影响的扩大,马克思关于国家本质的论断似乎被有意无意地淡化了。其实,马克思的国家思想不但涉及国家的阶级批判,从其阶级分析也可以看出现代国家建设中面临的重大问题。现代国家在西方社会科学中被称为“民族国家”,即以威斯特伐利亚条约为标志以族群而划分政治疆界。我们认为,这个概念意味着对现代国家建构中重大问题的回避,因为族群疆界的确立并不意味着现代国家就万事大吉了,其间还有族群内部的冲突即阶级之间的斗争,阶级斗争同样会摧毁一个现代国家。对此,我们认为马克思的观察无比深刻,看到了真问题。有学者认为,马克思的国家理论是在批判或分析资本主义国家中形成的,而资本主义国家的出现也是现代国家形成和成长的过程,因而马克思的国家理论对于研究现代国家建设而言具有普适性。批判的马克思主义又具有建设性,那就是现代国家成长中普适性经验即减少国家的依附性而增加国家的自主性。[7]
如果说马克思的工具主义国家观让我们看到现代国家成长过程中的阶级本质以及由此而导致的问题,韦伯的科层制路径的研究则让我们看到现代国家的组织特征。这里有必要着重分析对中国社会科学研究影响深远的韦伯国家理论的问题。韦伯认为,国家是在特定疆域内的人类共同体,这个共同体在本疆域内成功地垄断合法的暴力机器;国家被视为应用暴力“权利”的唯一源泉。[8](P731)而国家暴力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统治别的领土和共同体的政治暴力,因此国家具有暴力潜能。在韦伯那里,现代国家的暴力运用是理性的,即“应用有形暴力的规则的理性化,在合法的法律秩序的概念中,理性化是它的最终的归宿”[9](P227)。
在韦伯那里,现代国家就是理性化统治,理性化的性质是建立在相信统治者的章程所规定的制度和指令权利的合法性之上的,他们是合法受命进行统治的(合法型的统治);而理性化(合法化)的最纯粹类型,“是那种借助官僚体制的行政管理班子进行的统治”[10](P245)。韦伯进而总结出官僚制的几大特征,如合法性、非人格化、专业化、功绩制、等级制等。这样,韦伯眼中的以官僚制为基础的现代国家(即理性化统治)就是“在依照章程进行统治的情况下,服从有合法章程的、事务的、非个人的制度和由它所确定的上司——根据他的指令的正式合法性和在他的指令范围内服从他”[11](P241)。这与传统国家恰好相反,依传统而统治的政治是根据习惯,在一定范围内,服从传统并服从由传统授权而进行统治的个人。
这样,韦伯描绘的现代国家是组织上的特征:对暴力机器的合法垄断、法律和权威的普遍性、以官僚制为核心的行政组织。在韦伯之前,人们早已认识到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的重要性,比如洛克、孟德斯鸠以及美国的开国之父。笔者认为,三权分立学说在历史语境上与韦伯的国家观势不两立,前者强调的是分权,后者倾向于集权,但是善于理论综合的哈贝马斯还是把它们统合在一起而作为现代国家的基本特征。[12](P154)
西方的现代国家理论基本上是沿着韦伯的国家组织特征而展开的。比如吉登斯关于传统国家与现代国家的组织特征的论述。[13]而新近流行的回归国家学派奉行的也是韦伯的国家主义,强调现代国家建设中作为一种组织的国家的自主性和国家能力。
总体而言,韦伯式国家观主要讲现代国家如何“立”得住的问题,因此除了权力还是权力。那么,作为现代国家重要因素之一的公民的权利摆在什么位置呢?这似乎不是韦伯式国家观所关注的重点。在韦伯时代已经发生大众政治运动,大众民主已经到来。但在韦伯看来,与官僚制的宰制地位相比,大众民主的价值简直微不足道。[14](P756)因此,韦伯式现代国家观只有“官”而没有“民”。应该说,韦伯很好地看到过去而没有看到未来,他的理论已经落后于时代的大势!比较而言,倒是早于韦伯的马克思更清楚地把握到了时代的脉搏,同时也引领了时代,那就是他所掀起的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以及由此而来的大众权利时代。进而,大众民主成为国家建设绕不开的问题(后面将涉及此问题)。
另一个麻烦在于,韦伯式国家观是以官僚制为核心,即官僚组织是德国式现代国家的组织者。事实上,在现代国家建构过程中,很多国家处于失败状态,把这些处于“丛林规则”状态的国家组织起来的不是德国式的官僚组织,而是政党。俄国、中国、印度以及后来很多发展中国家都是如此。这样就形成了一个独特的以政党为核心的政治制度。杨光斌教授称之为“政党主导型现代化道路”[15]。而在既有的现代国家建设理论中,以政党为核心的政治制度没有应有的位置。
在理论上,很难说不符合韦伯式国家观的政党主导型体制就不是现代国家,否则既不严肃也不符合历史。在现实中,很多国家不得不面对的一对最重要的范畴就是党和国家(政府)的关系。也就是说,对于很多后发国家而言,除了要解决韦伯描述的现代国家的基本特征,还要面临作为国家组织者的政党和作为国家权力建制的政党,处理党政关系问题,即党与军队的关系、党与政府(官僚组织)的关系以及党与法律的关系。但是,实行政党主导型体制的很多国家的转型又说明,不能恰当处理党政关系的政党主导型体制似乎又不是人们所期盼的现代国家。因此,把作为国家组织者的政党放在突出位置,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现代国家建设的重大课题。
在现代国家建设中,不仅存在横向的党—国关系,还有纵向的中央—地方关系。中央—地方关系事实上是很多大国的国家建设的最大难题,比如清朝灭亡后的北洋政府时期以及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中国,军阀割据使得国家建设一直处于混乱状态。同样,过去一百年里从俄国到苏联再到今天的俄罗斯,中央—地方关系一直都是一个大难题。对此,强调暴力潜能的韦伯式国家观并不能提供更多的帮助,倒是托克维尔的智慧或许有些帮助。如果说韦伯讲的是德国经验,那么,托克维尔讲的是法国和美国经验。尤其是美国经验,其政治的地方化与司法的国家性思想非常值得后发国家研究。[16](P96-97)托克维尔的这一思想可以称为司法主义的国家观。这对理解后发国家的国家建设很重要,因为很多国家看上去依靠合法性暴力垄断而达成了统一,但事实上,国家权威因没有统一司法的地方主义政治而呈现碎片化,有的地方政府甚至与中央政府争夺司法权。因此,如何解决欧洲之外的巨型国家的国家建设问题,韦伯式国家观面临挑战。
三、现代化视野下的“现代国家”概念及其问题
如果说“民”在韦伯式国家观中被忽视了,而现代化研究的核心就是民主化即大众权利问题。事实上,经过1848年二月革命、1867年英国第二次选举改革、第二国际工人运动以及1917年苏维埃十月革命,大众权利的时代已经到来。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西方主流思想界还把民众视为“乌合之众”,而运用心理学研究政治的以梅里亚姆和拉斯维尔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利用统计分析和心理分析,“客观地”分析一般民众为什么不适合民主投票。[17](P296-30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主义阵营的形成,在民族解放运动中诞生了一些新兴国家,“社会主义”和“民主”已经成为一个普世性追求,大众权利已经不容回避。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双方都展开了民主话语的抢夺。不仅如此,对于民主理论的争论演变为国家建设之争。
经过整个西方社会科学界的艰苦卓绝的努力,最终将民主改造为自由主义民主即精英主义民主,或者就是熊彼特所谓的“选举式民主”。[18]
这样,在研究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即国家建构时,民主也就自然成为“现代国家”的重要变量。派伊在《政治发展的面面观》中,认为一个国家在政治发展过程中成功地处理了五种危机之后,才可能成为一个现代化国家。这五种危机是:认同性危机、合法性危机、渗透性危机、参与性危机、整合性危机。[19]参与性危机就是民主危机。那么,政治现代化的标准是什么呢?亨廷顿认为政治现代化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权威的理性化、政治功能专门化以及广泛的政治参与。在现代国家中,不管是动员性参与还是自主性参与,公民已直接置身于各种政府事务中,并直接受其影响。整个社会的各个阶层或团体在超于村镇层次上参与政治,以及创立能够组织这种参与的新的政治制度(如政党、政治社团),是政治现代化的最基本要素。[20](P35-37)
西方学者关于建设现代国家的路径可能存在争论,但是都把民众的政治参与即民主定位为现代国家的基本特征。有了这种共识,西方政治学的几乎所有研究都围绕民主化问题而展开。且不说政治哲学上的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的争论,在政治科学脉络中,比如在政治社会学研究中,李普塞特的“发展带来民主”引起人们巨大的共鸣和争论。[21]在政治文化研究中,从阿尔蒙德的“公民文化”概念到普特南的“社会资本”概念以及当下影响极大的英格尔哈特的“价值观表达”,无不围绕民主化问题。
但是,民主权利只是公民权利的一种。难道有了民主权利,民众的所有民主问题都能解决吗?或者说,是否有了民主,民众就安于现状了?是否有了民主,国家建设就算完成了?
对此有清醒认识的要算亨廷顿了。在20世纪50、60年代,当西方学术界憧憬于“发展带来民主”的乐观方程式时,亨廷顿一句发展导致“政治衰朽”给发展主义以当头棒喝。在亨廷顿等人看来,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最重要的不是民主问题,而是秩序和经济发展问题。笔者认为,当亨廷顿谈论经济优先还是民主优先的时候,事实上已经触及公民权利的不同部分,因为经济发展实际上就是公民权利中的民生权利或社会权利问题,只不过没有从公民权利理论着眼而已。
与亨廷顿相比较,这一时期的大多数现代化理论家眼中的公民权利只有民主。这种认识必然将现代化即国家建设问题引向误区。当我们把社会学家马歇尔的公民权利理论引入国家建设时,我们对国家建设中的权力与权利、权利的优先顺序无疑会有一个全新的认识,从而有利于深化对国家建设复杂性的认识。
马歇尔1949年提出“公民身份”概念,包括公民的基础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公民的权利①包括自由、财产权和司法权等个人自由所必需的基础性权利,与之相对应的机构是法院。政治权利是公民作为政治权力实体的成员或这个实体的选举者参与行使政治权力的权利,与之相对应的机构是国会和地方议会。社会权利主要包括公民享有的经济福利与社会安全以及依据社会通行标准享受文明生活的权利等一系列权利,与之相对应的是教育体制和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上述三种权利是分阶段实现的,不可能一蹴而就。根据马歇尔的划分,从光荣革命到1823年天主教解放,英国实现了公民的基础性权利;之后,以1832年宪政改革和1867年宪政改革为标志,实现了政治权利;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则集中于社会权利的实现。[22]
可见,在以英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其国家建设历程是分阶段的,是渐进的、漫长的。但是,现代化理论家似乎都忘却了自己国家的历史的复杂性和曲折性,简单地把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即国家建设理解为民主化问题。他们这样做,既可能是因为遗忘自己国家的历史所致,也可能是由于故意遮蔽自己国家的历史而为意识形态所推动。“第三波”民主化复兴了现代化理论,民主似乎是不期而至。此情此景,批判乐观发展主义的亨廷顿也开创性地总结了民主的“第三波”,福山更是要为历史画上休止符,提出“历史的终结”即自由主义民主的全胜。但是,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鉴于民主衰败和索马里、阿富汗等国家的挑战,亨廷顿重回其著名的“权威—秩序—发展”论断,福山也开始谈“国家构建”问题,从国家力量强度、政府职权范围以及制度能力供给三个维度论证,国家建构比国家治理更为重要,因为失败国家根本谈不上所谓的国家治理。[23]不仅如此,福山又沿着其导师亨廷顿的理论大谈特谈“政治秩序诸起源”问题,认为现代政治秩序离不开三要素即强大的国家、国家对于法治的尊崇和全体公民对政府的问责。[24]2011年7月12日,福山在《金融时报》撰文,指出西方很难做中国现代化的老师。在今天的福山看来,历史非但没有终结,新的历史才刚刚开始!
至此,我们应该明白,在“现代国家”范畴内,作为公民权利的民主是重要的,但是同样重要的既有作为前提性的国家权力和权威秩序的确立,也有公民的其他权利。这就需要进一步理清现代国家建构中的主要变量之间的关系。
四、“现代国家”建构中的内在张力
国内外学者在论及现代国家时,主要在国家权力—公民权利的维度方面进行论证,甚至把公民权利简单理解为民主权利即政治权利。这样做就把问题简单化了,而理论上的简单化处理势必影响到对实践性知识的认识,跟不上实践性知识的发展,甚至以简单的技术性知识来衡量复杂的充满智慧的实践性知识。在比较政治的视野下,国家建构中不但充满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张力,还有权力内部之间的张力以及权利内部之间的张力。
(一)权力内部之间的张力
现代国家的突出问题是现代秩序问题,一个共同难题就是将分散的权力集中于中央。法国和德国是这样,其实英国何尝不是如此?早在伊丽莎白女王时期,英国就解决了中央集权问题。从光荣革命直到19世纪中期即第二次工业革命时期,英国对外实行的一直是国家主导的重商主义政策。但是,英国对外包装的却是世界主义的自由贸易。这种行为被李斯特称为“踢掉梯子”,即踢掉成功走向现代国家的梯子以防别人模仿。[25]美国的《联邦党人文集》本身就是讨论建构国家和国家集权问题,包括制度供给问题。但是,我们从基于英美经验的早期自由主义中似乎看不到国家的影子,国家被有意地淡化甚至祛除了,留下的只是刻意建构起来的“社会契约下的自然权利”,即只是社会和个人的权利。德国和法国的国家作用已经是常识性观念,由其发展道路所抽象出的理论赤裸裸地标榜国家主义。
也就是说,所有的发达国家在建构现代国家中依仗的都是强有力的国家权力。20世纪是帝国解体的世纪。20世纪头20年,奥斯曼帝国、清王朝和沙皇俄国纷纷解体,而帝国的遗产便是一盘散沙,即国家没有官僚制这样的组织系统,国家失败了。新的组织者即政党适时出现。俄国、中国和印度等巨型国家都是依靠政党组织起来的。这样,政党主导型体制就是这些后来者绕不开的路径,政党与国家的关系也就成为后来者绕不开的国家权力问题。也就是说,在国家权力建制中,后发国家比发达国家多出一对重大的横向权力关系。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只要建立好传统意义上的政体和官僚制就够了,但是后发国家还必须处理政党与政体、政党与官僚制的关系,而且作为国家组织者的政党就意味着是国家权力的源头。在这种条件下,后发国家的建构就意味着一直有一个政党的位置以及由此而衍生的政党的安全问题。这也就意味着,后发国家的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张力往往比发达国家更加复杂,因为其中存在政党安全问题。弄不好,政党失败也就是国家的失败,比如苏联。
后发国家尤其是后来的巨型国家如苏联、中国和印度,不仅存在横向权力关系上的复杂性,还有纵向权力关系的挑战。南京时期的国民党政权之所以失败,原因之一是其继承的各自为政、支离破碎的国家结构。而当这种国家结构与民族主义纠缠在一起时,国家权力就面临更大的挑战,比如苏联的解体就起始于波罗的海三国的民族主义。因此,纵向权力关系的民族主义因素影响国家认同。国家认同危机必然影响政权的合法性,并进而为处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增添一道屏障。
可见,后来的巨型国家尽管看上去已经构建了如发达国家一样的保障国家运行的强大的国家权力,但其现代化中不同的国家—社会关系、中央—地方关系,以及由此而塑造的不同政治发展道路,决定着看上去强大的国家权力有脆弱性的一面。其中既有政党主导型体制引发的政党安全问题,又有民族矛盾而可能导致的国家失败甚至国家解体问题。国家权力的这些内在紧张关系就意味着,在谈论巨型国家的国家建构时,并不只是简单的国家向社会放权的问题。
(二)权利之间的张力
虽然财产权等基础性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都是公民的权利,都是公民的福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之间没有冲突。
首先,三种权利的来源不一样。基础性权利对应的是法院,政治权利对应的是议会,社会权利对应的是公共服务体系。这就意味着,这些权利的主体是不一样的,实现的方式也不一样。抽象地说,所有这些权利都是博弈的产物。具体而言,法院无疑是国家的象征,即只有国家这个第三方才能公正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没有任何其他政治机构能够胜任这样的职能。从历史上看,国家对于这种权利的保障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和主动性。议会对公民的开放在很大意义上是公民抗争的结果,尽管也有1867年英国宪政改革这样的保守党为自救而主动设计的权利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基本上是国家管理职能的应有之义,尽管社会权利的到来离不开一次又一次的工人运动。显然,对于国家或管理者而言,最愿意做的是提供基础性权利和社会权利的保护,而不愿意开放政治权力,开放权力将直接威胁统治者的政治地位。当然,先做什么后做什么,也有一个统治学习和治理学习的过程,比如社会权利一开始并不是传统理论上国家职权的应有之义,是在制度演化中逐渐形成的一种国家职能。这样,我们看到英国历史上的政治发展秩序依次是基础性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美国也大致如此。读读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民主》,才能理解亨廷顿为什么说美国没有经过革命而实现了社会现代化即社会民主。美国的社会民主是与生俱来的,但政治民主即政体意义上的民主晚于基础性权利,19世纪30年代才对大多数白人开放选举权,而黑人的权利直到1964年的《民权法案》才得到保障。美国的社会权利实现得更晚,全民医疗保障体系到今天还没有建立起来,奥巴马的医保方案又被共和党掌控的众议院大打折扣。
其次,不仅权利的实现主体和实现方式不一样,民众对不同的权利的需求也是不一样的。从历史上看,富人最需要的是关于言论自由、人身保护,尤其是财产保护的基础性权利,这是理解资产阶级革命的前提。下层阶级最需要的是社会权利,没有这种权利,哪怕有再多的基础性权利和政治权利也不能根本性地改善他们的生存状况。政治权利对于富人和穷人,都是喜忧参半的东西。当富人获得基础性权利而进一步壮大以后,他们无疑会寻求政治权利。但是,富人毕竟是富人,当他们的政治权利满足以后就恐惧下层阶级的政治权利,因为下层阶级政治权利的实现可能“合法地”剥夺富人的财产,会形成“社会暴政”。因此,不同的权利对于不同的人群具有不同的意义,从而会形成权利实现过程中的冲突。
法国大革命一开始实现的就是政治权利即民主。当时的多数暴政下的滥杀无辜所导致的不但是对公民政治权利的侵害,也使得历史上积累下来的对公民的基础性权利保护的制度和传统被颠覆。发达国家的历史告诉我们,权利的实现不但关乎国家以及国家权力,更重要的是社会内部的不同群体之间的博弈。
再次,国家建构的阶段性需求。当国家权力建制完成以后,不同的公民权利很难在同一个时期内一步到位,前述的英、美、法等国的情况都是这样。但是,大多数现代化研究者所推崇的是一步到位的政治权利,他们似乎完全忘记了自己国家的历史,完全不顾政治权利与其他公民权利的关系,只向后来者推销其长期演化而来的终端性的政治模式而不是政治发展过程。很多后发国家因此陷于泥淖而不能有效地真正保障民生。比如被作为发展中国家代议制民主典范的印度,多党制、代议制、公民组织等都很发达,公民利益表达自由,但是利益聚合即权威性政策形成过程却形成“肠梗阻”,大家公认的好的目标(比如改造贫民窟)遥遥无期。
公民权利的真正实现无比复杂,因而也是一个无比漫长的过程。权利的价值在于其可实施性,否则再美好的权利话语都是空中楼阁。处理不好公民权利的实现秩序,反过来又会危及作为国家前提的国家权力建制,导致国家失败。笔者认为,这就是曾鼓吹“历史的终结”的福山转而又开始强调“国家建构”和“政治秩序起源”问题的原因。身处中国转型时期的我们时刻面对着强大的国家权力,因而主张更多的公民政治权利,而公民政治权利一方面可能不是其他人群的优先需要而不被大规模支持,另一方面受到高强度支持的公民政治权利又面临特殊的国家权力问题的考验。
(三)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只有在系统地考察并理解权力内部之间的张力以及公民权利之间的复杂关系以后,才能在比较意义上更好地理解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不能笼统地讲权力与权利的对立关系,这种判断是简单的而非历史的,是革命性的而非建设性的。将二者对立化的西方政治思想,没有历史地、客观地看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复杂关系。比如,基础性权利和社会权利都是国家的自主性诉求的结果。即使对于政治权利,也是从少数人特权向多数人权利的普及化过程,其间国家权力既有保守的一面,也有激进的一面。更重要的是,伴随着现代国家的成长,国家的力量强度和职权范围都越来越大,其中重要原因是起源于公民社会权利的保障。就发达国家而言,总体上可以认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是同步扩张、同步增长的过程。就后发国家而言,一般都是面临国家失败而出现新政权和新型组织者,新政权主导商业组织的发展,最后才是社会组织的建构和发展。这就意味着,一方面,作为现代国家的发展中国家具有发达国家的同样规模的国家职能,否则就没有公民的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另一方面,垄断权力的国家组织者面临着公民政治权利诉求的挑战,这既对权力支配者的政治安全形成挑战,也对因多种族因素而可能影响的国家认同问题具有挑战性,从而使国家以更加审慎的态度对待公民权利。
全球化时代的民主化问题已经难以回避。对于不少公民群体而言,他们不需要考虑政治权利对于国家建构到底意味着什么,重要的是政治权利的实现!
最后,我们不得不谈到政治发展研究关于后发国家的国家建构的判断,即后发国家面临的危机症候群(即国家认同危机、政治合法性危机、参与性危机、分配性危机和权力渗透性危机)不是一个接一个地依次到来,而是同时爆发。这是后发国家的国家建设所面临的空前挑战,有的国家战胜挑战而成功转型,而很多国家则因这些挑战而处于转型危机甚至导致国家失败。从历史上看,解决了公民的基础性权利和社会权利(渗透性危机和分配性危机)将有助于解决国家认同危机和政治合法性危机,而参与性危机的解决即公民政治权利的实现则既可能加剧合法性危机(政治转型),又可能刺激国家认同危机(国家分裂)。国家不但有自己的安全需求,国家对于不同权利的秩序也是有选择的,而这种选择既可能基于自己的价值判断,也可能因理性地回应民众的优先诉求所致。这就有一个国家政治发展的秩序选择问题。理想地说,既需要国家的“顶层设计”,更需要国家和社会共同地、理性地、客观地分析公民诉求,有序地满足民众的不同诉求,最终渐进地、和平地完成现代国家的建构。但是,现实地看,国家转型其实是诸多不同层次的“行动者”被相互冲突的观念矩阵和相互冲突的利益网络牵扯纠缠的过程,非预期结果总会发生。为此,必须审慎地处理各种复杂的关系。
注释:
①从历史阶段看,公民的权利主要是指自由基础上的财产权,因而也可以称为经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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