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热门产业——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德国论文,开发利用论文,人力资源论文,热门论文,产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德国是一个资源小国,又是一个经济大国。资源小国是怎么成为经济大国的呢?这个问题长期以来象谜一样使人困解。
今年七月,笔者应德国巴符洲之邀,到德国培训、考察了20天。花园城市、高速公路、超级市场固然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但给人印象最深的是,从政府机关到企业学校,从研究机构到群众团体,都把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作为热门产业。
政府对人进行投资
在德国,我们培训、考察的第一站是德国的巴符利亚洲。巴符洲位于德国西南部,人口一千万左右,面积3.6万平方公里。 该洲没有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矿产,因此上世纪属经济落后地区,人们背井离乡,出外就业。主要经济是农业。今天,巴符洲已成为欧洲工业最发达的地区之一,拥有1万多家工业企业,10万多个手工业作坊,工业企业主要 集中在汽车制造工业、机械制造工业和电子工业。1994年外经贸统计数字就说明这一点,出口额达1200亿马克。这些成就靠什么?巴符洲经济部部长告诉我们,主要就是靠对人的投资,靠人员培训制度,政府对经济的扶植在很大程度上通过人员培训工作。
怎样对人进行投资?该部长说,在德国政府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主体享有高度的自主权(或叫自治权)。在一般情况下,各经济主体,大到奔驰集团,小到手工作坊,其人员都由企业自主推选,自己培养,自由竞争。只有少数国有企业和国家参股企业,在人员方面政府有权安排企业领导人员,如国家派人员参加董事会,但国有企业的运行还是按照市场经济的企业经济原则。
经济部在宏观上调控人力资源。它是通过提供对人员培训的经济资助来实现对人力资源间接调控。洲政府每年开支几十个亿的马克用于人力投资、人员培训,从而提高了企业的竞争能力,使这个无任何资源的洲的经济发展水平在全德处于领先地位。
联邦政府也把对人的投资作为德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据了解,联邦政府除承担职业学校的费用外,联邦劳工署还每年用于转业改行培训费用150亿马克左右。1989年东德加入联邦后,西德每年投资1500 —2000亿马克资金,用于东德的经济重建工作,包括引进大量先进设备,进行人员培训等。联邦政府提出,再用10年左右时间,把东德建成一个现代化的工业地区。
强化公务员人力资源开发
德国成为经济大国,与德国一直注重公务员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使联邦政府和洲政府始终有一支高素质的文官队伍分不开的。
德国是从1945年以来一直实行公务员制度。公务员的选拔、录用、晋升、辞退、退休、培训、薪俸等都依法管理。所有公务人员都受法律的约束,公民可以通过行政法院上诉公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所有公务人员都是终身聘用。但政府职员和工人不同,他们均与政府签定有限期的合同。
德国公务员人力资源开发,是国家做好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首要和重要环节。德国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主要目标,就在于为政府各部门提供数量充足和高质量的人力资源,并保持高水平的管理、高涨的士气和不断提高的工作成绩。德国公务员人力资源开发我们体会有三大特色:第一,德国公务员特别是中高级公务员都是学法律出身的,因为德国整个行政管理都是由法律来约束,公民也可以到行政法院去申诉。因此在德国,如果一个公务员不懂法律,那是无法胜任工作的。德国各级公务员的选拔程序是:当事人在满足了要求情况下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要经过一到三年的试用期。中、初级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高级公务员试用期为三年,然后才能转为正式担任该职务的官员。第二,德国公务员的考核晋升制度很严格。以挑选州政府部级公务员为例,德国规定:部一级的公务员必须有县一级的工作经验,时间为2—3年;再到地区机构做工作,时间为3—4年;尔后再到部里去工作。大学毕业生一下子到部里工作不行。具体选拔程序是:选拔班子根据以往的材料,从40名候选人中挑选10名,进行考察。四个月后组织这些候选人到行政学院进行集训,再最后决定。最后的选拔工作实际上是建立在长期考察、考核的基础上的。考核、考察的结果,每三年对公务人员做鉴定(55周岁以上者不再能晋升就不必再做),鉴定标准是三个方面:1.业绩;2.能力;3.特点。业绩鉴定分别对当事人的工作量、工作方法、工作质量和领导能力等四方面进行考定,评分标准为1—8分;能力鉴定分别对谈判技巧能力、口头表达能力、书面表达能力、组织能力、对新情况的理解能力等20项指标作考察,评分标准为A—D;特点鉴定由上级领导决定。这种评价标准虽然客观化程度较高,但在实际中也很难完全公允,因此也在试行其他考核标准方法。第三,德国也提出对政府人员的管理进行改革。如巴符洲正在作这方面的改革,他们计划在十年内减少公务人员20%(该州政府现有公务人员4万人)。这项工作难度很大, 该洲采用自然淘汰办法进行,即控制只出不进的原则,使政府减肥。
高度发达的劳动力市场
德国在发展经济和现代化过程中,作为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劳动力市场,已形成一套制度。综合起来,德国劳动力市场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德国人才的社会化程度很高,流动性也大。据统计,德国每年有700—800万人职业流动(包括退休、进入新工作岗位),劳动力的年流动率高达23%左右,尤其是高级人才,流动性更大。第二,市场配置在人力资源组合中起基础性作用。德国从1992年开始实行劳动力市场(又叫职业介绍所), 这个市场全由国家垄断, 从1994年开始开放私人职业介绍所。当时实行职业介绍国家垄断的理由是:私人职业介绍不利于一般劳动者,他们很不熟悉市场情况,容易上当,遭受剥削。国家有责任无偿地为他们介绍职业,保护他们的利益。现在开放私人职业介绍,这是因为情况起了变化:劳动者的文化知识水平普遍提高,不易被人欺骗和遭受剥削;现在有了强大舆论工具,新闻媒介独立性可以使在职业介绍中的丑闻曝光;有了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私人职业介绍可以弥补国家职业介绍垄断形成的不足之处。德国的劳动力全部由市场配置,去年国家劳动力市场介绍了320万个岗位, 而私人劳动力市场只介绍了3000个岗位。第三,人才信息十分发达。如海德堡劳动局,在职业介绍处设立了SIS系统,储存了29000左右岗位,有16个终端可供求职者参考。该处对工人提供方园60公里内的职位,对知识分子提供全国范围内的空缺位置。类似海德堡这种无形的劳动力市场,德国共有650多家,都有高度发达的人才信息。 而不象我国目前的集市式有形市场。第四,公平竞争的淘汰机制。德国企业界认为,人力资源是通过对劳动力的投资形成的,人才流动有利于调剂余缺,达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产生较高的经济效益。企业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绝不顾及“面子”,留着庸人给企业带来负效应。因此,德国企业在人员使用上,都提倡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从而使企业始终保持强大的竞争力。第五,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德国实行社会福利政策,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条件,使人力资源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流动和配置,推动了德国经济的不断发展。
鼓励大企业多渠道培养人才
其一,允许企业创办自己的大学,直接为本企业培养高级技术人才。如奔驰汽车公司办有职业学院,相当于高等专科学校,其学历得到国家承认。主要培训工程技术人员,有机制、电气、自动化专业等。职业学院的毕业生100%都被聘用。因为他们熟悉本企业情况, 不象大学毕业生到厂后还要熟悉一段时间。其二,产学合作培训,由企业直接向高校投资,高校则按照企业要求培养人才;或企业与大学之间进行人才交流,联合举办各种培训班,以培养出大批的应用型人才。其三,完善职业培训体系。德国的双轨制教育制度的优越性已为国外普遍认识,有的已开始采用。这一职业培训体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培训:一是职业教育培训,或叫普通职工培训,其对象主要是每年新招收的新职工,培训内容有自然科学、技术和商务财会等,共380多个工种, 其宗旨是为企业培养、提供合格的技术工人。二是对于中层人员进行培训,其对象主要是招进企业的大学生,为他们举行专业培训。这些大学毕业生都是今后的后备领导力量。三是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根据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内容,如对在岗管理人员,进行如何与新闻媒介打交道培训;对经理后备人员进行企业管理基本训练,国际经营管理培训;还把管理人员送到大学去进行培训。此外,企业还对世界各地子公司进行培训指导、咨询。
强有力的政府调控
德国是个法治国家,联邦政府就颁布了4000多项法律、法令。此外还有各州的法律。德国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制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德国制订了许多有关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劳动促进法”、“劳工法”、“劳资协定法”、“解约保护法”、“参与决定权法”、“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促进法”、“工作时间法”、“劳工法庭法”、“企业章程法”、“企业宪法”、“数据保护法”、“社会福利法”,等等,上述法律,对人力资源的录用、考核、晋升、奖惩、培训、仲裁、工资福利、保护、退休等都作了立法规定,从而使人力资源工作有法可依。
其次,规范了政府在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主要职能。对联邦劳工署、各州劳动局和地方劳动分局间的职责,作了明确分工。劳工署的主要职能是:1.确保全国各地执行“劳动促进法”;2.资金方面分配;3.确定组织方面的有关原则;4.确保各地劳动局工作的资金和物质及人员管理。州劳动局的职责是:1.对下级劳动局进行监督领导;2.对州政府保持合作;3.确保署的决定到下面贯彻执行。地方劳动局(劳动分局)的职责是:1.发放救济金;2.就业咨询,介绍工作;3.促进职业教育;4.研究劳动力市场和职业情况。
再次,建立了一套专业化的司法组织。德国除普遍设有法院外,还专门设立了对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实施法律保护监督的专业法院,其中有劳工法院、行政法院、社会法院、财政法院等。如劳工法院(包括初级劳工法院、州劳工法院和联邦劳人法院三个审级),负责审理劳资关系中的私法性质纠纷等。又如社会法院(包括初级社会法院、州福利法院和联邦法院三个审级),受理所有社会福利保险方面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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