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在校女博士生生育并享受生育保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在校论文,博士生论文,生育保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在校女博士生由于生孩子被要求退学的事件时有所闻。对于这一现象,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教授潘锦棠呼吁:应当允许在校女博士生生育并享受生育保险。
潘锦棠认为,教育部有关文件虽然不要求这么做,但也不反对。有些高校的做法温和一些,允许生育的女博士生休学一年,在现行政策下,优秀女性或者为了深造不敢生育,或者为了生育放弃深造。他认为不但应该允许在校女博士生育,而且还应该让在校女博士生享受生育保险。主要理由有三点:一、允许在校女博士生生育并享受生育保险有利于维护女性正当权益。二、允许在校女博士生生育并享受生育保险还有利于开发人力资源。三、允许在校女博士生育并享受生育保险需要制度创新,主要是生育保险制度和户籍制度的创新。
潘锦棠指出,当然,女博士生生育会影响原有的教学秩序在所难免,但是,现在“影响教学秩序”和今后“影响工作秩序”孰重孰轻可以比较。首先,在校学习是纯粹的脑力活动,对体力的要求小于在单位的普通工作,并且在校学习时间相对有弹性,去单位工作必须适应同步化和连续性,因此怀孕生育对学习的影响小于对工作的影响;其次,学习停顿对他人和社会的负面影响较小,工作停顿对他人和社会的负面影响较大。因此,允许在校女博士生生育并享受生育保险利国利民,改制成本低廉,何乐而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