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道德建设 建立法律规范——试论如何杜绝“有偿新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杜绝论文,道德建设论文,试论论文,法律论文,新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又有记者被“红包新闻”打倒了!北京青年报以《50万好处费毁3记者 某报记者站副站长被判12年》为题报道了某科技报驻天津记者站副站长鲁天一利用职务便利,为广州某有限公司撰写报道四篇,收取该公司]3.75万元赞助费,被海淀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两万元的消息。其他同案的两名记者,交由天津司法机关另案处理。当前,“腐败”已经成为社会热点,全民之恨。一个个贪官的落马体现了党和政府把反腐败进行到底的决心。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我们在报道“反腐败”的同时,在痛恨“腐败”之余,却对越来越多同行的“行径”感到忧虑和担心:“地下组织部长”——《娄底日报》记者伍新勇以绑架、诈骗、挪用公款方式敛财160万元;11名新闻记者(其中有4名新华社记者)在采访山西繁峙矿难过程中,收受当地有关负责人及非法矿主贿送的现金和金元宝,上演了一出“有偿不闻”的丑剧,等等。这些已经披露的事件让我们了解到从中央媒体到地方媒体都存在“有偿新闻”、“红包新闻”的现象。中宣部部长刘云山指出:有偿新闻的实质是以权谋私,是新闻界的一种腐败现象;虚假报道直接损害新闻取信于民,损害新闻工作的公信力;媒体的低俗之风污染社会风气,与新闻媒体担负的传承文明、宣传群众的职能格格不入;各种不良广告误导受众、污染视听,已成社会公害……更可怕的是,对这种现象我们不少记者的态度已经是习以为常,司空见惯!——孰不知,正是这些“有偿新闻”等行为为记者的进一步“堕落”供了“营养”和“土壤”。每一位新闻工作者都应该扪心自问:在人人痛恨“腐败”的时候,我们记者的这种行为会不会因为“新闻腐败”而失去人民的信赖?失去职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我们认为这些现象的根源在于新闻道德。道德是人们思想行为的善与恶、美与丑、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与规范的总称。道德体现的是人类精神的自律,主要靠个人的道德责任感和社会舆论来保障。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我们正处于传统道德向现代道德转变时期。在转型期,传统道德不光无法有效地调整现代社会关系,而且在现代市场经济面前显得苍白无力,表现在新闻领域就是一大批新闻从业人员大搞各种形式的“有偿新闻”。同时,新闻工作者和社会各行各业一样,也面临着金钱等利益的诱惑;此外还有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既然都能利用手中的权利捞上一把(看来惩治贪官的震慑力还有待加强),为什么记者就不行?甚至同行之间还经常交流各自的“红包”收入情况和方法,或者组织记者“走穴”,等等。这也是尽管近年来为了维护新闻工作者的崇高社会声誉和良好社会形象,有关部门虽然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例如1991年,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制订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1993年,中宣部和国家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的通知》;1997年1月,全国记协就公布了《关于建立新闻工作者接受社会监督制度的公告》,等等,但是“有偿新闻”并没有绝迹的原因。
因此,要杜绝“有偿新闻”、“红包新闻”,建设好新闻队伍,我们必须一方面加强新闻工作者的道德建设,要求新闻工作者学习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等,提高自身的政治素养和抵制不良诱惑的决心;一方面要强化对媒体和新闻工作者职业行为的监督检查,要加大奖惩力度,形成一个健全、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同时还要以法律的形式设置新闻道德的底线。
当前,新闻出版战线正在深入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职业精神职业道德“三项学习教育活动”,这是一次非常及时又极有针对性的群众性自我教育活动,是新闻队伍践行“三个代表”思想,加强自身建设的实际行动。对每一位新闻工作者而言,都要积极投身于学习中去,把深入学习宣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摆在首位,把“弘扬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维护队伍形象”时刻牢记心中。按照自律公约,接受社会监督,自觉维护新闻工作的崇高社会声誉和新闻工作者的良好社会形象。
通过学习教育活动,每一位新闻工作者都应当对新闻舆论工作在意识形态领域的特殊重要性有更加深刻地认识,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做到“敬业奉献、诚实公正、清正廉洁、团结协作、严守法纪”,努力使自己成为“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高素质的新闻队伍的一员。在学习的同时,我们要更深刻地认识、反省新闻工作者所肩负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少想一些“旁门左道”,扎实工作,踏实做人,学习穆青等新闻工作者的榜样,做一名有良心的记者,为党的新闻事业、为社会的进步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
但是,杜绝“有偿新闻”、“红包新闻”,防止新闻道德失范仅靠思想教育和职业自律显然是不够的,它需要制定相关措施、制度和接受社会监督。2003年9月,新华社自曝家丑,并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和通信地址。中国记协、中央电视台也分别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吁请社会监督。随后,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新闻单位联合发布了《“弘扬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维护队伍形象”自律公约》,公布了监督电话,表示“自觉接受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但是效果究竟怎么样呢?这也进一步证明,即便是有了一些规章制度,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也往往导致规章制度的执行流于形式。
针对这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第一是要建立、健全新闻评议制度。业内人士都知道,新闻的出台是有许多环节的:记者采访、编辑审稿、主任把关、台长或是总编终审——那么,为什么“红包新闻”、“有偿新闻”还是能出笼呢?因此要从源头上抓起。第二是整合社会资源,形成监督新闻的力量。比如邀请各行各业的人士组成评论组或是监督员,对媒体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反映刊登或是播出的有偿新闻。第三是奖惩“双管齐下”。要把这一条形成制度,纳入到日常管理中去,对恪守新闻职业道德的优秀记者和编辑给予重奖——不仅是名誉上的表彰,还可以对获奖者在奖金、住房、年终考核、职称评定等方面进行“加分”,类似“高薪养廉”的政策,以增强记者编辑自觉抵制不良诱惑的决心。同时对出现类似问题的记者、编辑、领导,都要给予严厉的处罚,例如待岗3个月——这样才能起到更好的威慑作用。
除了上述的做法之外,我们还希望通过政府立法的形式来规范新闻新闻道德,或者说是规范新闻功能、规范与新闻有涉的行为。在现有的新闻传媒行政法规中,对于传媒和新闻工作者应该恪守的社会责任等方面规定得十分详尽。但是作为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内容——新闻,它不仅受到媒体行为的影响,也常常受到涉及新闻的单位、团体以及公民等行为的影响,比如广告客户、新闻主管部门,等等。尤其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价值多元和市场因素等原因,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出现了许许多多违规和无法界定的行为。比如山西繁峙矿难记者受贿事件、南京被免职警察状告媒体、广东高级法院限制记者采访权利事件……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就无法形成正常的舆论秩序、无法规范媒体的职责、权利、义务,无法对违规行为作出惩戒。
新闻立法事实上是一个行业立法,行业立法的规则是在保证该行业的利益同时对该行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作出规制,以协调该行业和其他社会利益集团的关系。新闻立法既应有保障的一面,也应有约束的一面——既应该对记者的采访、报道、批评权利予以切实的保障,也同时要制止各种滥用新闻权利和新闻自由的行为。一部专门的《新闻法》更能起到规范、完善新闻行业,监督、保护记者的作用。用法律规范新闻行为,为新闻采访定位,明确记者和编辑的民事权利义务,明确采访对象的民事权利义务,确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团体等被监督对象的义务,便可从根本上遏制假新闻、红包新闻、劣质媒体滋生蔓延等现象的发生。
当然,杜绝“红包新闻”、“有偿新闻”还涉及到建立科学公正的人才评价机制、完善激励机制等队伍建设举措。应该说,经过党多年培养教育的新闻队伍总体上是一支经得住考验的高素质队伍,出现了许多优秀的代表人物和好的作品。我们相信,以上诸项若能够得到有效的落实,消除“有偿新闻、虚假新闻、低俗之风、不良广告”等损害新闻宣传公正性和公信力的公害,营造出栓心留人、团结和谐、奋发向上的工作环境和事业氛围,形成一个运行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的传媒环境,让更多的媒体人员专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