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人权利意识的发育状况及其原因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工人论文,权利论文,意识论文,状况论文,原因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375(2010)02-0068-06
一、工人权利意识发育状况的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得到了提高。[1](P59)转型时期工人权利意识的发展变化趋势是与公民权利意识提升的趋势相一致的。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社会的转型,工人权利意识开始觉醒、提升,并且正在走向成熟。工人权利意识的发展变化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个阶段,从1978-1992年,是工人权利意识的“显化”阶段。改革开放以前,工人作为领导阶级的成员,有较高的政治和社会地位。厂长和工人吃的是大锅饭,领的是相差无几的工资。政府为他们规定了他们所应该完成的工作(义务),为他们安排了平等的待遇(权利)。工人的权利以一种政府对其承担义务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他们的权利意识自然也就处于一种隐形的状态。市场经济激发了整个社会的活力,企业制度和分配制度的改革,加速了工人的内部分化,首先刺激了工人利益意识的萌发。
第二个阶段,从1993-2002年,是工人权利意识的渐进发展阶段。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使市场经济体制开始在中国确立。1995年《劳动法》颁布前,工人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知是泛散和模糊的,对自己应享有哪些权利不甚了解,而《劳动法》明确地规定了工人的权利和义务。2002年的全国职工状况调查中,工人被问及权益实现情况的时候,大多数工人都有相当的权利认知和相应的权利主张,甚至是权利要求。其中有些被访工人甚至有诉讼的要求,[2]他们开始寻求权利救济的手段和途径。这表明,在20世纪90年代中工人的权利意识得到了渐进式发展。
第三个阶段,2003年以来是工人权利意识的快速提升阶段。改革进入了关键时期,各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而劳工问题是其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工人为企业和国家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是“世界工厂”的脊梁,然而,他们很少能够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成果。他们常常超时加班,得到的却是较低的报酬。他们常常是被拖欠工资的对象,不能获得同等机会和同等待遇,在职业病和工伤事故中往往有他们的身影。不仅如此,虽然法律上规定了工人作为劳动者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但是,当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却无法获得及时和便捷的权利救济。面对不公正的对待和利益的侵害,工人的态度经历了“从隐忍到抗争”。近年来,我们经常能从媒体的报道中看到农民工为讨工资而与雇主据理力争、奋力抗争的事件。工人通过法律途径来寻求维权的案例更是常常见诸报端。
二、工人权利意识发育状况呈现的特点
工人权利意识的发育状况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多数工人具有较强的利益意识。利益是权利的最主要要素之一。一定的利益意识反映着一定的权利意识。1992年全国总工会的中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显示,“当工会组织罢工时,你是否参加?”在与自己利益有关时参加的占84.2%,与自己利益无关时,参加的占44.0%,不参加的占56.0%。[3](P1280)这表明工人受到非常现实的利益驱动。2007年第六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显示,职工的价值取向更加理性和现实。部分职工对当前收入分配状况不满,43.9%的职工对自己的工资收入水平“不太满意”或“不满意”,85.5%职工认为收入分配差距大影响了社会和谐。[4]同时,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广大职工表现出更多关注物质利益的趋向:从注重实现理想转向追求现实利益;从注重履行义务转向重视实现权益;从注重集体转向强调个体。这些都表明他们意识到自己的利益,并追求自己的利益。强烈的利益意识有助于催生和激发工人的权利意识,尤其是经济权利意识(或称财产权利意识)。
二是部分工人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权利意识的基础和土壤,只有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才能有一定的权利意识。一般来说,法律意识强烈的个体或群体其权利意识也比较强。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工人的法律意识不断提升。进入2008年,随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实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激增。以北京市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科为例,以往其一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不足2000件,而2008年6月份单月就达到了1052件。究其原因,除了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的规定使得企业、员工维权实现了“零成本”外,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了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使其懂得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无疑是一个最重要的因素。
三是部分工人具有较强的参与意识和集体行动意识。参与意识也是权利意识的体现,参与意愿越强,权利意识也就越强。2006年3月20日《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后,许多农民工结合自己的打工经历,就修改和完善劳动合同法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反映出工人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在集体行动方面有诸多案例,如2008年11月3日,重庆市主城区8000多辆出租车开始集体罢运。这个案例表明,当劳动者意识到自己的经济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已经知道通过集体行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又如2009年发生的“通钢事件”。应该说,制造群体性突发事件(如罢工),虽然不是劳动者维权的发展方向,但劳动者联合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已成为一种越来越普遍的现象。
四是工人具有较强的自我意识和主体意识。自我意识可分为自我概念、自尊和自我控制三个方面。其中,自尊是自我意识的最重要体现。自尊也称自尊心,是一种自己尊重自己,并期望受到他人、集体和社会的尊重与爱护的心理。陕西省对农民工的调查,“你最苦恼的问题是什么”,7项选择中“受到歧视和不公正待遇”居首位。这表明,工人已经具有很强的自尊心和较强的自我意识,这是形成权利意识的有利因素。当一个人具有主体意识时,他才有可能成为权利主体,具有权利意识。[5]权利意识是主体意识的主要体现,一般情况下,主体意识越强,权利意识也就越强。改革开放以来,工人强烈的主体意识和自我意识是有目共睹的。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当前,职工中赞成和比较赞成‘自己命运应该由自己做主’这一提法的,已经分别达到68.6%和21%,两项相加接近职工总数的90%。……那种在工作、生活和思想上被动地‘依靠社会’、‘依赖组织’、‘一切听从领导安排’的传统习惯,……将被自主自立和自己主宰自己命运的观念所取代。”[6](P66)
三、工人权利意识发育的原因分析
促使工人权利意识发育的原因主要有四个因素:
(一)市场化改革是工人权利意识发育的土壤
1.市场化的改革使中国社会结构发生了重要变化。特别是所有制结构日益呈现出多元化和复杂化的趋势。这种社会结构的变化趋势,主要表现在从纵向的行政管理转向横向的法律调整;从权力集中转向权力下放。其结果,对于企业之间来说,新的横向契约关系代替了原来纵向的行政隶属关系;对于个人来说,具有更广泛的选择和活动余地。无论对于企业还是个人,其主体性地位都大大提高。同时,人们的主体意识不断加强,权利意识也不断提升。[7](P88)
实行市场化改革以来,农民工的流动逐渐松动了原有的城乡二元结构,松动了单位对个人的控制。其结果,单位不再是个人利益的唯一载体,个人在利益基础上有了更多的选择余地,利益感和利益要求随之增强。同时,当个人摆脱了单位的束缚之后,便能够根据利益的需要自愿地与他人建立一种横向的平等关系,从而使个人的主体意识得到强化。
2.市场化改革使分配关系发生变化,收入差距随之迅速扩大。工人在分配制度的变革过程中产生了两个层次的心理感受。首先是差别感。分配制度的变革导致人们收入的分化。工人特别是产业工人、农民工在社会分配中处于较低水平,他们开始意识到自身与其他社会群体、社会阶层的利益差异,这种差别感使得工人的权利意识开始萌生。面对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化和收入分配的不合法化,工人产生了第二层次的心理感受:被剥夺感,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分配制度的变革并不总是在合法、合理的轨道上运行,它伴随着不合法分配的产生。比如,企业原有领导层对国有资产的侵吞。这种特殊利益集团的产生占据了社会的大部分资源和财富。工人沦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产生了不公平感和被剥夺感。这种强烈的心理感受激发工人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提升。
3.市场化使权利意识扩展为一种普遍的社会意识形态。权利意识根植于深厚的社会经济关系中,体现在人们的社会交往关系里,受生产关系的制约和影响,最终是由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从理论上讲,权利意识是市场经济社会的意识形态。[8]经济学意义上的市场,显然并不是指市场的所在地,而是指人们进行交换的秩序。用亚当·斯密的话说,市场就是经济角色相互进行物物交换的秩序。然而,市场的交换是一种特殊的交换。其特殊之处在于:它并不仅仅是物与物的易位,而且是对物的权利的相互交换。同样,市场的交换秩序也是一种特殊的交换秩序,即它并不是一种强制的、被迫的、不平等的交换,而是一种自由、自愿和平等的交换。由此看来,市场交换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权利关系。
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要求在经济领域建立权利关系结构,而且也要求权利关系成为整个社会的基本关系,成为各种其他社会关系的基础。随着权利结构成为社会的基本关系结构,权利意识也由一种存在于个别领域和交往方式中的特殊意识,扩展为一种普遍的社会意识形态。它通过法律、道德、言语规范体现出来并发挥作用。在法律方面,法律的主要目的转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法律的规定,主要是明确公民的权利、平等身份和当权者权力的界限;法律处罚的主要对象主要是侵犯公民权利的违法行为。在道德方面,道德不再排斥正当的个人利益,而且将对个人权利的相互尊重作为道德的中心和重心。任何蔑视个人及其权利的行为,都会在道德上被认为是不正当的。在言语规范上,礼貌的言语方式不再是突出人的等级差别,而是要体现人与人的社会平等和相互尊重。
总之,社会的分化、利益的分化,使得社会成员的异质化加大,个体的区别和利益差距拉大,导致人们对自身的利益和权利有了明确的认识。正因为如此,每个阶层拥有了更多的利益意识、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在市场化不断推进的过程中,国有企业职工逐渐走向市场,而农民工也一步步走入市场。走入市场的工人在市场中体验、理解权利的内在含义,接受权利话语的洗礼,并慢慢内化成一种心理和意识,这就使得工人权利意识得到生长和显化。
(二)法制化使权利意识成为工人的主要意识形态
法制化使权利意识逐渐成为全社会的主要意识形态,也使权利意识扩展到工人这个社会主要阶层中。法制化使权利意识成为工人的主要意识形态,主要是通过三个途径实现的。
一是通过立法,即修改宪法、制定法律法规,对工人权利作出明确规定,并基本形成比较系统和全面的法律体系,构成工人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
法律是社会意识形态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围绕对工人权利的保护,我国不仅对宪法进行了修订,而且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确立了人们的行为准则,规定了人们的权利义务关系,使人们有法可依。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许多法律法规,都是从保护公民权利和工人权利角度出发的,即权利导向的法律,例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这些法律为人们行使自己的权利提供了基本保障,从而使权利意识正在以法律形式成为社会的主要意识形态。
法律对工人权利的规定可以分为两个层次:
一是对工人具体权利的确认,也就是赋予工人各项法定权利;二是赋予工人获得权利的权利——“契约权利”。“契约权利”是获得法定权利的重要保障。按照马歇尔的看法,工人获得“契约权利”,对其自身的影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工人的主体性、议价能力增加。马歇尔认为,契约权利,对竞争性市场经济是不可缺的。契约权利给予那些因阶级偏见或缺乏机会而受到强烈限制的人,以使用法律的权利。集体契约权利,不仅可以在真正意义的角度用于讨价还价,而且可以用于维护基本权利的宣称;这意味着,在原则上承认公民——工人阶级对一种最低标准文明生活享有权利;而这种标准,是工会坚定相信的,他们拥有充足的理由运用讨价还价的武器为他们的成员赢得这种生活。[9]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赋予工人契约权利,突出了工人的主体性,也提升了工人的议价能力,必然会促进工人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发育。
二是通过开展大规模的全民普法教育,使人们对于工人权利有更加明确的认知,不仅是劳动者(工人),更要求用人单位(雇主)和政府相关部门有明确的认知。经过普法教育,公民的宪法观念和法律意识得到普遍提高,尤其是表现出越来越强烈的权利意识,普通百姓开始自觉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权利为法的内核,法以护卫权利为其天然使命;当民众认真看待自身权利时,必然会认真关注法律”。[10]在普法教育中,如果说劳动者(工人)得到的是对自己法定的权利有明确的认知,那么,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则应该不断强化其法律至上和依法行政意识;而企业管理者则要通过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是权利救济机制的不断完善是工人权利意识提升的结果,反过来又推动着工人权利意识的进一步发展。权利救济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法治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法治的重要保障。无救济即无权利,这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理念。它告诉我们,工人作为国家的公民,他们的合法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时候,应当享受到及时、有效、充分的救济;反之,倘若工人的合法权利在遭受侵害时总是不能获得及时、有效、充分的救济,那就意味着其权利的不真实性,意味着政府责任的缺失和懈怠。权利救济机制的完善能更好地维护工人的权利,使工人在权益受损的时候,更倾向于选择权利救济的途径来维权,这是工人权利意识提升的重要途径,使得工人的权利意识更加理性。权利救济机制的发展完善是推动工人权利意识变化发展的制度动力。
(三)全球化为工人权利意识发育提供了外部资源
全球化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获得了更多的机会,吸引着全球的资本,以至于越来越多的外资流入中国,越来越多的外商投资企业落户中国。另一方面,在以廉价劳动力为优势参与国际竞争的过程中,工人权利保护面临着更多的现实问题。跨国公司是经济全球化的主要承载者和推动者,这些企业落户中国,不仅带来了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先进的管理制度,也带来了关于工人权利保护的法律和制度。一些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维护工人权利、重视环境保护,企业文化开始植入中国,并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这在某种程度上唤醒和提升了工人权利意识,为工人权利意识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微观环境。从有关学者的调查研究的结果看,在跨国公司订单的压力下,供货商们逐渐改变了他们工厂工人的生活工作条件,工人的受益不仅仅是物质的,也从一定程度上唤醒了他们的权利意识。[11]
全球化的发展,给劳动世界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给工人权利保护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主要表现为:缺乏充分的就业机会,不完善的社会保护,被剥夺工作的权利,以及社会对话中的不足。[12]为了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要强化对工人权利的保护,以创造“一个公平的全球化——为所有的人创造机会”。在从1999年开始,体面劳动开始成为全球化条件下工人权利保护的目标和主要内容。在融入世界时,中国不仅接受了“体面劳动”的观念和目标,使工人认识到自己有获得人格尊严、体面劳动的权利;而且也通过批准更多的国际劳工公约,将尊重工人权利的价值观作为国家立法的重要价值指导。
体面劳动的理念对中国劳工领域的影响是广泛的。首先,它使政府更加重视劳工问题,更加重视劳工权利的保护,更加重视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其次,它约束着企业对待工人的行为,很多企业开始制定和实施保护劳工权利的生产守则,使得工人享有体面的劳动和生活;最后,它使工人认识到自己有获得人格尊严、体面劳动的权利,它给中国工人带来了一种现代文明的理念和重要的人文启示,是刺激工人的权利意识提升的重要外部文化资源。
(四)网络化为工人权利意识的发育提供了新的平台
互联网的出现,一种全新的人类社会组织和生存模式悄然走进我们。网络不仅改变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还给包括劳动者(工人)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提供了一个表达意见、主张和愿望、抒发情感的自由平台。网络的匿名性为工人表达自我主张提供了最大的便利;网络信息的传播性为工人权利认知的提升、权利主张的表达和权利要求的实现提供了最迅速、最高效的传播渠道;网络的传播性畅通了工人自下而上的沟通渠道,最大限度地鼓励工人自由表达意见,从而有力地增强了工人民主参与的力度。
网络的这些特性,使得网络成为工人主张权利的最开放平台。只要我们留意网络上各种与劳工相关的网站、论坛、贴吧,我们就会发现今天的工人已经开始进入网络世界,并利用网络来表达自己的权利要求和主张。特别是“80后”的工人与网络已经结下了不解之缘。与上一辈工人相比,他们接受了较高的文化教育,网络成了他们业余生活中接触的主要媒介之一。相关的调查表明,网络对工人维权提供了新的方式并更加便捷。
有研究报告指出:由于互联网和其它通讯手段的普及,在同类主体、同类诉求的集体行动当中,因工人们来自不同的产业或者区域而无法遥相呼应相互支持的障碍正在减少。特别是不同地区的同系统、同类诉求的集体行动者,可以通过现代的通讯手段彼此联系,形成某种程度的统一行动。报告指出,处于同一地区不同企业的工人,在产生共同利益诉求时,借助当前通讯手段的普及,已经可以在短时间内形成不同企业间相互呼应的集体行动。[13]
网络对工人权利意识提升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上:
一是工人作为网络信息的受众,网络为工人权利意识的提升提供了情感上的和理性认识上的支持。网络上有各种各样关于工人状况的报道,包括工人讨薪、诉讼维权的报道。工人在浏览这些报道时,很容易产生同情心,形成共同的权利心理。同时,网络上有丰富的法律法规、案例等相关资料,这就使得工人在网络上获得了许多法律知识,从而提高了他们对工人权利认知的水平,为工人权利意识以及权利实践能力的提升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是工人作为网络信息的参与和发布者,网络为工人主张权利提供了新的开放平台,对工人权利意识的提升起到了推动作用。一些工人利用网络上的论坛、贴吧,表达自己的权利诉求。从中可以非常明确地看到,工人的权利主张和权利诉求十分强烈。
四、工人权利意识的不断提升是一种必然
2009年4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这是中国第一次制定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其中明确了中国人权保护的基本内容和近期的实现路径。工人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行动计划》的实施和人权教育的开展,工人权利意识会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在上述四个因素的作用下,工人权利意识的不断提升是一种必然。这既是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的表现,也是国家和社会必须面对的挑战。
一方面,由于工人的自我意识开始觉醒,于是,当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发生冲突时,他们不再像以前那样,无条件地心甘情愿牺牲个人利益,而是提出疑问,甚至讨价还价。特别是有些工人在人格遭到贬损、利益受到严重侵犯时,往往会采用非理性的手段来表示反抗,例如采用暴力犯罪行为对付雇主、跳楼讨薪“明志”等。由此带来劳动争议、诉讼和群体性突发事件逐年增多,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和谐,甚至是社会的稳定。
另一方面,权利意识比较成熟的工人开始理性地寻求权利救济,这就使得劳动争议可以通过法律和制度的途径加以解决。工人权利意识的提升,意味着他们会对自身所享有的法定权利有更清晰的认知,并且会有相应的权利主张和要求。
劳资双方运用理性的、法律的手段来调整彼此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这有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工人权利意识逐步提升的现实,应该成为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的参考依据。党和政府,特别是工会应该对工人权利意识提升的程度作出正确的判断,正视工人权利意识提升的社会意义,趋利避害。
第一,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的调整机制,如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层层化解矛盾。其中,最重要的一方面,要通过改革建立责任政府;另一方面,要通过改革使工会成为能够真正代表和维护工人的组织。
第二,培育工人权利意识,引导权利意识的走向。我国工人权利意识的发育程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与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仍有很大差距。从个人层面上看,工人权利意识发展个体差异很大,一些工人的权利意识发育水平还有待提高;从群体层面上看,工人作为一个社会群体,他们的群体意识和群体认同才刚刚形成,群体权利意识还比较薄弱;从制度层面上看,工人权利意识的进一步提升还缺乏完善的制度保障。因此,要十分重视工人权利意识的培育。
工人权利意识培育的内容和重点。首先,从权利意识的发展水平上来看,要引导工人从认知到行动、从非理性维权到理性维权。其次,从权利的主体看,要引导工人从关注个体权利到维护集体权利和群体权利。最后,从权利的内容看,要引导工人从关注生存权利到关注发展权利。工人只有充分享有发展权,才能同步获得和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才能落实社会公平的理念。
现代法治国家,不仅有保护公民权利的职责,而且有培育工人权利意识的职责。国家在培育工人权利意识方面的优势在于,国家可以通过行使公权力,创造培育工人权利意识的良好制度环境。工会是代表和维护工人权益的组织。工会把单个的工人组织起来,代表工人行使集体权利,是培育工人集体权利意识的最有效手段。工会通过正确、有效的维权行动,引导工人的权利实践,也能激发工人的权利意识。此外,专家学者、舆论传媒、非政府组织等在培育工人权利意识方面的角色和作用也不可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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