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70年来农村基本建制单位的选择与逻辑
胡平江
(华中师范大学 中国农村研究院, 湖北 武汉 430079)
[摘 要]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农村基本建制单位历经多次变迁,且至今仍然存在合并、下沉等方向截然相反的改革,引发了巨大争议。从理论上看,基本建制单位的形式取决于单位需求和治理成本的二元函数。一方面,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分别催生了多层级、多类型的单位需求;另一方面,单位类型和层级的增加导致治理成本增加,并最终抑制单位的扩张。当前,我国农村基本建制单位偏向于国家权力主导而忽视了社会权力的作用,导致单位类型单一。在治理成本的考量下,我国农村形成了“村实组虚”的单一层级建制单位形态,难以满足社会治理多样化的需求。进入新时代,国家与社会的治理供养水平不断提高,农村基本建制单位不仅应当在纵向上扩展层级,而且应当在横向上丰富类型。
[关键词] 新中国成立70年;基层治理;建制单位;选择逻辑
一、文献梳理与问题提出
“基本单位”是政治学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早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就以城邦作为基本治理单位进行研究。亚里士多德指出,“人们首先因满足日常生活需要而自然形成家庭,多个家庭为着比生活必需品更多的东西而联合起来形成村落,多个村落结合形成城邦共同体”[1](P.3)。可见,基本建制单位的重要价值在于通过社会或国家权力提供公共秩序等公共产品。但是,亚里士多德并未对村落等单位的设置形式、决定要素进行深入探究。同样,卢梭、孟德斯鸠等人也对治理单位问题进行了研究[2](P.2),主要研究国家的规模,而非国家内部的“基本建制单位”。
摩尔根是较早对“基本单位”进行系统研究的学者。他区分了两种基本单位形态,即以人身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组织单位——“氏族”和以地域、财产为基础的国家组织单位——乡区或市区。[3](P.7)由此可见,社会治理的基本单位存在社会权力控制和国家权力控制两种截然不同的形态,并决定了基本单位的性质。在此基础上恩格斯指出,“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不同的地方,第一点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4](P.187)。换言之,传统社会治理基本单位是血缘权力作用的结果,而现代社会中基本治理单位是国家权力作用的结果。
吉登斯认为,现代国家是一个“权力集装器”,将散落的权力集聚为国家所支配。[5](P.361)米格代尔认为,“在存在冲突的环境中,国家和血缘群体、种族群体及其他群体相互争夺,各自都力求在其领导人认定的势力范围内建立普遍的社会控制”[6](P.42)。可见,对社会秩序的控制权力或者来自于社会,或者来自于国家。传统时期这种控制权力为氏族、部落等社会主体所垄断,而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的重要内容就是将这种社会控制权力变为国家垄断。
如果想要保证旅游业能够持续稳定的发展,那么稳健的运营策略是十分重要的。可是据目前的情况的来看,有大部分的景区是没有设置相应的运营策略的。而主要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因为在进行正式的开发前没有做好实地调查,将精力全部放在了如何获得最高经济效益以及开发方案的设计上,导致所开发出的景区内容与多处景区有着很大相似的地方。当进行旅游产品推销的时候,景区也没有专门去监督产品的过度销售,因此加大了景区管理难度。
在已有理论看来,社会权力和国家权力所控制的基本单位具有截然不同的性质,并且在时间上是一个继替的过程。恩格斯认为,由血缘关系形成和联结起来的旧的氏族公社之所以被替代的重要原因在于氏族成员被束缚在一定地区这一前提已经不复存在。[4](P.187)米格代尔也指出,国家控制实现的重要前提在于“旧的制裁、旧的奖赏、旧的调解方式,开始变得没有意义”[6](P.89)。由此可见,在基本单位的变迁过程中,旧有的社会权力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失去了对社会的治理与控制,而国家成为新的治理控制主体。
在长江流域,村落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位。以四川省成都市曲水村为例。1949年前,“曲水村”这一建制并不存在,而是由包括小台湾、花乐寺、赵家盐店、高堰梁、野鸡湾、张家碾、谭家巷子、叶家湾、龚家埂子、胡家碾、双石桥、姚家斑竹林、石灰洞子等十余个小聚落所组成的区域。历史上,“曲水”仅是村民对这一村落区域的命名,以此形容该区域弯弯曲曲环绕整个地区的发达水系。在国家治理体系中,1941年,曲水村才成为高宁乡下辖十八个保中的第六保。
二、中国农村基本建制单位的形态变迁
1950年,四川省成都市曲水村所在的高宁乡人民政府成立,改“保”为村,改“甲”为组。“曲水”正式成为村庄名称并下设10个村民小组。1959年,高宁人民公社正式成立,曲水村为第三生产大队。生产小队的划分主要是根据生产大队的总田亩数来确定,以250亩左右的标准确定生产小队的基本规模,再结合人口平摊田亩,将居住较近的住户划为一个生产小队。在分田到户后,部分生产小队又分化为不同的村民小组。
(一)“皇权不下县”与基本建制单位的自主创制
学界对1949年以前我国农村基本建制单位的类型给出了不同的判断。萧公权(2014)指出,“村庄是中国乡村社区生活的基本单位”[7](P.12),因为“乡与村组织最终成为保甲体系的运作单位”[7](P.42)。也有学者指出,“在国家的支持下,地方宗族通常是解决宗族成员纠纷的最大单位”[8](P.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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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地调查看,宗族是传统时期我国东南地区的基本治理单位。以广东省龙川县山池村为例,1949年,该村人口约为1740人,其中谢氏宗族约为1500人,另有王(包括老屋场王氏和半岭王氏)、杨、黄、温、吴、叶等7个姓氏宗族。每个宗族都由族长、房长进行内部治理,而村庄一级并不存在村长或以村庄为基本单位的治理组织。此时,国家权力在村内设有3个保,谢氏宗族长房为第四保、二房为第五保、其他姓氏宗族为第三保。但是,保甲的功能主要限于抓丁和收税,并未真正承接社会治理的功能。
按照传统理论的判断,农村基本建制单位形态随着社会发展阶段的继替而继替,在不同阶段依照国家或社会的单一权力进行设置就能够实现有效治理。然而,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农村基本建制单位却历经多次“大调整”。即使在当前由国家权力所主导确定的“行政村”单位中,也出现了广东、四川等地的基本建制单位下沉改革和湖南等地的基本建制单位合并探索。那么,为什么在实践过程中农村基本建制单位会面临着强烈调整的需求呢?对此,本文尝试通过梳理我国农村基本建制单位的历史变迁,探究决定农村基本建制单位选择的核心要素和改革方向。
在华北地区,村庄则是一个基本治理单位。如河北省石家庄市梅家村由伍氏、侯氏、翟氏等家族构成。在1949年以前,村庄拥有村长和两位副村长,尽管家族事务一般由族内长辈说了算,但是村庄事务皆由村长负责。如,日本军队在侵占该村初期曾经在一天内抓走十余个村民,家户寻求村长介入,由村长向日本军队保回。同时,国家税赋的收取由村长通知,下派收税专员到村内催粮时需要村长安排人带路并接待用餐。
可见,1949年前,我国农村基本建制单位的主导权力归社会而非国家。此时,国家权力聚焦于收税、抓丁等资源汲取功能,并未有效地承接起社会治理功能。因此,国家权力所建构的保甲等单位处于从属地位。而社会权力在不同地区呈现不同类型,形成了宗族、村落、村庄等多元单位形态。虽然由社会权力主导形成的基本单位有效地激活了农村社会自我治理的活力,但是对国家治理造成一定的抑制。一是限制了国家权力的渗透和国家认同的形成。孙中山指出,“中国人最崇拜的是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没有国族主义”[9](P.5)。二是基本建制单位的公共性不足。“凡是部落以外的,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没有明确的和平条约的地方,部落与部落之间便存在着战争。”[4](P.110)宗族之间、村落之间往往会陷入难以调和的矛盾甚至冲突。
(二)“国家建构”与基本建制单位的层级协调
1949年后,随着“政权下乡”“政党下乡”等现代国家建构措施的推进,国家权力逐步取代社会权力成为社会治理的主导力量,国家依据自身需要重新划分了基本建制单位。
从樱桃沟小流域2008—2010年可持续发展二级模糊综合评价结果,可以看出,二级评价和一级评价结果基本一致,樱桃沟小流域3年来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变化较为平稳,但有小幅度减小的趋势,小流域现状可持续发展处于中等以上的发展水平。
第二,对相关委托实验室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当必须由独立的第三方进行施工准备委托实验时,需要经过监理人员的认证,保证试验结果的真实准确性,通过客观精准的检测结果实验为工程施工提供数据支撑。进行第三方选择时,可通过对比分析的方式择优选择更具权威的单位,保证结果的有效率。同时,监理人员要保证材料、样本等均取自施工现场,证取、送样过程由监理人员监督管理。以此,保证材料质量为施工环境的真实代表,避免检测结果与实际不符。在施工现场,监理人员需要对施工人员进行监管、指导,保证取样办法、操作等符合规范要求,将无差降到最低。
在广东省龙川县山池村,烽火社、红光社两大初级合作社于1954年成立。合作社完全打破了宗族、房支的血缘关系,按照地域相近原则进行划分,王氏、黄氏等宗族与谢氏一并纳入合作社管理。1958年,山池村所在的岩镇成立了岩镇人民公社,山池村按照地域相近原则划分为四个生产大队,生产大队下设生产小队。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基本建制单位从多元类型走向单一类型,从多级体系走向单层体系。这些不同基本单位形态的变迁是国家权力在乡村社会渗透日益增强和社会权力日益弱化的结果。
可见,在人民公社时期,国家权力依据自身需要以地区为标准建构起统一的公社、大队、小队等层级性建制单位,形成了“三级联动”的基本建制单位格局。这一基本建制单位体系在较大程度上排除了宗族、村落等社会力量对基层治理的直接影响,完全依据国家权力进行治理。例如,1949年以前,山池村村内溪流曲曲折折,在下大雨时溪水会漫出形成水涝灾害。但是,由于溪流流经不同宗族的地域,难以被改直。新中国成立后,公社领导直接拉线扯直,没有人再敢阻挠。
虽然以“行政村”作为基本建制单位有助于国家行政管理的执行,但是,它在回应社会复杂利益需求时却面临着先天不足的问题。一是“行政村”疲于完成行政任务而无法顾及群众的需求。如,当前一个行政村的村民委员的法定行政职能就达100多项。二是“行政村”受到内部不同社会力量的严重制约。例如,在山池村的村委会选举过程中,人口较多的谢氏上镇、下镇经常会陷入“互斗”。
(三)“村民自治”与基本建制单位的协调困境
在人民公社制度解体后,我国实行了村民自治制度。虽然村民自治制度以“自治”为导向,重在激活社会的内生活力,但是支撑村民自治的基本建制单位——“行政村”却是以行政为导向的。村民自治制度发源于“自然村”,但其作为一种制度被推广实施却选择了以“行政村”作为基本建制单位。在国家统一实施村民自治制度后,曾经坚持以“自然村”作为基本建制单位的广西等地也从“符合中央要求,降低行政成本”等角度逐步选择以行政村作为基本建制单位。
吃喝嫖赌,躲着百姓,贪污受贿,防着百姓,子女出国,瞒着百姓,包养情妇,背着百姓,拆迁截访,欺压百姓,开会讲话,威吓百姓,上级检查,骗着百姓,出了问题,哄着百姓,工作办事,刁难百姓,争权内斗,利用百姓,遇到困难,喊着百姓,真正心里,没有百姓,贪官横行,谁怜百姓。
“行政村”这一基本建制单位源于人民公社体制下的生产大队。在人民公社体制下,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组织——党支部——就建立在生产大队一级,同时生产大队还拥有完整的准行政管理组织。因此,选择以“行政村”为基本建制单位有利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延续和顺利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的居住状况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然而,村民小组往往仅有一名小组长,形成的是“村实组虚”的治理结构。
我国农村基本建制单位的选择深受上述理论的影响。1949年以前,国家权力在农村社会的渗透极其有限,社会权力主导基层治理及其基本单位的建构。宗族、村落、村庄等单位是社会依据原生的血缘、地缘关系等自发组织形成的结果。“血缘是稳定的力量,地缘不过是血缘的投影。”[16](P.67)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权力强势进入乡村并试图重新构造基层社会。基层社会也由国家权力重新划分形成了人民公社、行政村等地缘性基本建制单位。
在某种程度上,生产大队、生产小队的层级结构有助于弥补国家权力对基层多样化需求回应不足的问题。“大队干部拿生产队的工分,又生活在农民中间,处理问题时会考虑‘上下摆摆平’,构成政治权力的一级缓冲层。”[10](P.182)同时,虽然生产小队是以地区为标准进行划分的,但是大量生产小队本身为一个村落、一个房支,无形中延续了血缘相连、地缘相近等传统要素,在协调社会冲突、激活社会组织内生活力等方面发挥了良好的作用。“一旦把农民拉出自然村,乡村社会就会失序。最后,公社找到了自然村作为生存前提。”[10](P.182)邓子恢认为,以队为基础“便于干部遇事与群众商量,社员也好充分发表意见”[11](P.304)。毛泽东指出,公社应当下放权力,以队为基础指的是生产小队,而不是生产大队。[12](P.248)
近年来,为破解“行政村”难以回应基层社会诉求所面临的困境,广东、广西、湖北、四川、江苏等地不断地进行着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建制单位的改革创新。以广东省清远市为例,该市将原有的农村基本建制单位“乡镇—行政村”调整为“乡镇—片区—自然村”模式,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组建党政公共服务站,作为乡镇派出机构承接上级交办的工作、开展公共服务和为群众提供代办服务。同时,清远市在自然村一级设立了村民委员会、党支部和农民合作组织,开展村民自治。
总之,建制村下的自然村开展村民自治的核心在于激发基层社会本身所具有的治理活力,以有效地回应国家单一权力所难以回应的基层社会复杂治理需求。徐勇等人(2014)认为,自然村所具有的利益相关、地域相近、文化相连、群众自愿等特性使自然村或者村民小组更适宜于自治。[13]李周等人(2015)指出,村民自治重心下沉能够借助自然村等熟人社会单元化解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搭便车”行为。[14]但是,这一改革也造成了对国家治理统一性的冲击。唐鸣等人(2014)指出,如果在同一县市范围内,有的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位,有的仍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必然会使乡村关系、政府管理更加复杂。[15]
2.介词 (表示某情况自过去某时间点或某个事件以来一直持续到现在)自…以后,从…以来。通常作为完成时态的时间状语。
间接减压主要指传统颈后路手术方式,包括全椎板切除术、椎管扩大椎板成形术及选择性半椎板切除术等。一般认为,当发生广泛OPLL(累及>3个椎体)时,可优先选择后路手术(技术简便、并发症发生率低),扩大脊髓活动空间为脊髓间接减压。
三、农村基本建制单位的选择逻辑与决定要素
传统理论认为,在社会治理基本单位的建构过程中,社会权力和国家权力是一个接替主导的过程。在人类社会早期,人们自发形成的氏族、部落等社会关系及其治理权力决定了基本治理单位的性质与边界。但是,战争和贸易发展带来的人口流动打乱了血缘关系的束缚,传统的氏族、部落等社会权力无法进行有效的治理,从而产生了国家权力主导的治理以及按照地区划分而成的乡区、市区。而这种替代的前提是“氏族制度已经过时了,它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会之分裂为阶级所炸毁”[4](P.186)。
《语文课程标准》指出:要努力建设开放而有活力的语文课程。语文课应拓宽语文学习和运用的领域,注重跨学科的学习和现代科技手段的运用,使学生在不同内容和方法的相互交叉、渗透和整合中开阔视野,提高学习效率,初步获得现代社会所需要的语文实践能力。
(一)国家与社会权力作用的单位需求
对于商业综合体的开发而言,地段选择是首要工作,也是重中之重的工作。特别是对于一线城市,应该在原有地段的商业综合体进行二次开发,推倒重来进行建设。并且要把该地段具备的发展潜力和资金投入等因素。应当广泛建立与商业综合体相匹配的市场营销模式,为商业综合体实现持续稳定的发展提供良好保障。对于二、三、四线城市的商业综合体项目建设,也要选择城市商业中心位置用于商业综合体的开发建设,并且在项目投建之前,必须要充分做好项目评估工作,重点分析该项目是否与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问题,切不可贸然实施。必须要稳扎稳打,循序渐进地开展商业综合体项目建设,并制定完善的工作预案来应对可能造成的风险隐患。
然而,我国并未经历西方的基础性社会变迁,传统社会的血缘、地缘关系并未随着社会发展而被彻底地“炸毁”。此时,尽管国家建构起全新的治理架构,但是社会基础并未因此而重构起来,传统社会的血缘、地缘关系仍然具有强烈的延续性。“与西方不同的是,中国作为地域国家从未与血缘关系母体相脱离。血缘关系不仅仅存在于家庭,且深深渗透于国家统治领域。”[17]换言之,即使在当前社会,中国农村基本建制单位不仅受到国家权力的影响,而且受到血缘、地缘等社会权力的影响。农村基本建制单位的建构既需要考虑国家权力的需要,又需要考虑宗族、村落等的制约。
在形成性评价各种形式中,护生对大作业、论文、读书笔记的认同度最高,希望将完成特定作业或写小论文与读书笔记作为考核的主要方式,案例分析、小组讨论、辩论赛、问题解决也是其认同的考核方法;完成调研报告较为复杂,护生对其认同度较低。因此,科学发挥考核的检验和反馈功能,选择护生乐于接受、愿意参与的教学方法和考核方法更有现实意义。
通过考察我国农村基本建制单位的演变历程可以发现,1949年以前,农村社会自发形成的宗族、村落、村庄等多元单位适应了基层社会的多样性需求,也在最大限度上激活了社会组织内生动力,但仍难以满足国家统一治理的需要。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权力处于主导地位并建构起统一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在人民公社单元中,生产小队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社会的复杂性需求。自从村民自治制度实施后,为适应国家行政管理统一性的需要,农村基本建制单位以生产大队为基础,形成了“行政村”这一单位。虽然行政村可以下设村民小组,但是,“村实组虚”的单一单位格局难以满足社会的多样性需求。
从我国农村基本建制单位设置的历史经验来看,要适应不同地区的差异性,就需要尊重和充分发挥宗族、村落等社会权力的主导作用,需要因地制宜地创制不同类型的单位。同时,国家权力自上而下的传导需要借助层级化、科层化的单位设置予以实现。然而,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有效发挥作用的单位并不相同。一般而言,国家权力主导的行政管理往往要求规模相对较大的单位,而社会权力主导的自我治理往往要求规模相对较小的单元。[18]两者的权力作用难以借助一套单位实现。因此,社会条件的多样性以及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协调要求构建多类型、多层级的基本建制单位体系。
(二)基本建制单位扩张的制约与均衡
基本建制单位的层级扩张需要以治理成本的增加为前提。在国家体系中,“公共权力已经不再直接就是自己组织为武装力量的居民了,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4](P.188)。尽管以社会权力主导的基本单元不需要国家承担成本,但仍然需要居民直接承担治理成本。同样,基本建制单位的类型增多,也必然会增加单位之间的协调成本和农民治理的负担。如,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农村可以开展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探索后,质疑者就提出这一做法势必给各级党委和政府造成很大的经济与行政管理压力。[19]
从治理权力供给的视角看,理想的基本建制单位是多层级、多类型的叠加单位体系(如图1所示),既有助于国家权力的渗透,又有助于适应社会多样化的需求。随着国家权力的增强,基本建制单位的层级增多,形成了多层级的单位体系。随着社会权力的增强,基本建制单位的类型增多,市场单位、社会单位等不断涌现,形成了多类型的单位体系。而在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供给均不足的情况下,往往会形成简单的单一单位,既不利于国家权力的渗透,也难以激活社会组织的内生活力。
表 1中国农村基本建制单位的变迁及其特征
图 1治理权力供给与单位类型关系图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单位需求和治理成本构成了农村基本建制单位的二元函数模型(如图2所示)。一方面,社会治理的复杂性要求丰富基本建制单位体系;另一方面,基本建制单位类型或层级的扩张又受制于治理成本的约束。在基本建制单位的建构初期,单位类型或层级的增加只需要相对较低的治理成本。而在基本建制单位类型或层级扩张到一定程度后,治理成本的增加幅度将急剧扩大,甚至超过基本建制单位丰富性的增长幅度,从而会抑制单位的类型或层级的扩张。
图 2单位扩张及其制约因素示意图
当前,我国农村基本建制单位还处于“单一单位”形态,即“行政村”的单一单位主导状态。近年来,部分地区在实践过程中通过基本建制单位下沉等改革形成了多层级的单位形态。例如,广东省清远市形成了“片区—行政村—自然村”的三级治理体系,四川省成都市构建了“行政村—院坝”的两级治理体系。尽管如此,当前基本建制单位仍然由国家权力所主导,社会权力的作用相对被忽视,基本建制单位在性质、类型上相对单一。因此,由社会权力所主导的单位类型仍然存在较大的增长空间。
虽然多层级、多类型的叠加单位体系是基本建制单位的理想形态,但是,它也受到不同时代发展条件的制约。民国时期,战争和农业经济条件使国家建构的保甲制度并不能有效地承接社会治理的功能需求,因此保甲并未真正替代宗族、村落等单位成为农村基本建制单位。正如杜赞奇所指出的,“现代化的国家政权财政需求过快,与传统农业经济发展不适应”[20](P.209)。在人民公社时期,虽然国家构建起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的“三级联动”体系,但单一的农业经济和城乡剪刀差财政并不能长期支撑起这一多层级的治理体系。
四、结论与讨论
在传统理论看来,人类社会的基本治理单位是一个二元替代过程,即由社会权力建构的血缘性基本单位更替为国家权力建构的地缘性基本单位。然而,我国的农村发展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二元替代过程,传统社会要素并未因为国家的改造而彻底消失,宗族认同、村落认同等传统社会关系仍然影响着基本建制单位的建构。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基本建制单位长期以国家权力为主导,忽视了社会权力的诉求。至今,农村基本建制单位的不均衡性仍未缓解,反而愈加凸显。一方面,随着城镇化的迅速推进,农村大量人口向城镇转移,农村“空心化”日益加剧,导致固化的“行政村”治理效率降低,治理成本急剧提升;另一方面,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国家对激活农村社会组织内生活力的需求日益增强,而以满足行政管理功能为主要追求的行政村在激活社会内生活力方面却存在先天不足。
为了解决农村基本建制单位“空心化”问题,近年农村基层出现了以“合村并组”为代表的改革实践。2016年,《湖南省乡镇区划调整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切实做好建制村合并工作的通知》发布,原则上要求1000人以下的村要合并,全省合并建制村16000个以上,减幅约39%。对于合村并组的价值,陈前金(2000)认为,保留原有的乡、村规模将制约经济的发展,加重财政负担。[21]王久高(2009)认为,合村并组可以有效地减少村干部的数量,由此减轻农民的供养负担。[22]可见,“合村并组”的主要动力在于整合治理资源、节约行政成本。但是,这一改革并没有突破“单一单位”的治理困境,并不能适应基层多样化的治理需求。
与此相对,在广东、广西、湖北、四川等地涌现出的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位的村民自治实践有助于农村构建多层次的基本建制单位体系,以实现行政管理、村民自治以及公共服务在不同层次单位的分工合作。然而,无论是村落、院坝还是自然村,这些新的单位层级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受到国家权力的约束。换言之,这一改革并没有注意到如何有效地激活市场、社会等不同类型的基本单位的功能与活力,因此在横向上适应农村社会不同的类型需求上仍然存在不足。
事实上,基本建制单位类型的横向扩展并非无源之水。传统中国社会存在着大量社会组织形式参与社会治理,并形成了不同类型的社会治理单位。因此,在当前农村经济日益活跃,民营经济、社会组织日益成熟的背景下,农村基本建制单位改革不能只注重单位的扩大或下沉,更要关注横向单位类型的丰富,从而构建起以基本建制单位为核心的多类型、多层级的新型单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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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422. 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5281( 2019) 05-0033-06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共产党建党以来农村基层组织资料收集与数据库建设”(编号:18ZA128)。
[收稿日期] 2019-04-28
[作者简介] 胡平江,男,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DOI: 10.14137/j.cnki.issn1003-5281.2019.05.005
(责任编辑 屈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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