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中的缺陷及其基本结构选择_直接融资论文

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中的缺陷及其基本结构选择_直接融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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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和完善市场体系已确定为今后15年中国经济改革的重点战略任务之一。因为一个完备的市场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走向成熟的基本标志。完备的市场体系,不仅包括各种商品市场,还包括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即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土地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产权市场、外汇市场等。改革开放18载,在我国的市场体系建设中,商品市场已经形成了一个商品种类比较齐全、各种层次并存的基本成熟并不断完善的子体系;与之相反,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发育却相对滞后,这其中尤以资本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发育迟缓最为明显。但滞后的资本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也不平衡,劳动力市场由于有理论约束被逐步化解和中国劳动力供给趋于无限的优势支持,而使其发育渐入快车道。相形之下,资本市场由于受制于资本供给短缺和行政化操作的双重约束,因而使其发育面临的困难较大,问题较多,属于市场体系的“迟中之迟”的位置。资本市场发育中的缺陷,严重制约了整个市场体系的发育和完善进程,并成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严重制约点。因而有必要从理论上点出中国资本市场发育中的根本缺陷,探明其基本架构选择的理想模式。

一、资本市场的“双刃剑”效应与行政化操作的本性丧失

我们这里讨论的资本市场是一个较宽泛的概念。它泛指社会经济各主体之间进行资本融通的各种形式及相伴而生的一切交易关系的总和,即包括短期资金市场、长期资金市场及各种基金在内的所有资本融通场所和经济关系。资本是经济运转的“血液”,金融机构是国民经济血液的循环系统,资本市场就是经济血液流通的渠道,因而资本市场构成了市场体系的核心内容。

资本属于再生产领域范畴,资本的本性就在于对剩余价值的“贪婪”和强劲追求。资本市场秉承资本的本性,十分强调资本融通中的盈利性,即强烈追求资本获得利息或股息收入的能力。资本盈利性的内在要求,会驱使拥有暂时闲置货币资金的人,想方设法寻求合适的投资场所及方式,并通过对资本拥有所有权而最 终从产业利润中分得自己的一份收益。可见,满足资本盈利的内在要求,则是资本市场发达、资本融通行为正常运作的前提条件。

由资本对剩余价值追求所导引的资本市场盈利性原则,充分反映了资本融通活动的内在属性。资本的这种天性或自然本能,尤如一把锋利的“双刃剑”,会对资本融通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产生一种内在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也就是说,资本追求经济剩余的本性和能力,对双方既是一种刺激和诱惑,又会形成压力和风险。作为债权人,一方面,可以通过让渡资本使用权并经过与资本短暂分离后,最终凭借对资本的所有权,获得与资本等量的利息或股息收入,从而满足资本对经济剩余的内在要求;另一方面,资本融通中客观存在的风险因素,使债权人也不能例外。如债务人生产经营失败,则到期不能归还融出资本,或因有价证券行市下跌,把资本投资于证券,就会使持有者遭受经济损失,进而危及资本的安全,从而对债权人形成约束力量。作为债务人,其激励和诱导力量来自于在融入资本后,通过自己生产经营的成功而获得相应的经济收益,并通过对经济剩余的等量资本分割,实现资本对利润的追求;同时,若生产经营失败,或由于利率上升或证券收益减少,借入资本无力还本付息,自身经济利益无法实现,还要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负担,这无疑是一种巨大的内在压力。

资本市场内在属性的有效满足,是以资本市场的市场化操作为实现前提;若不按市场规则运作,就必然导致资本市场发育畸形或形成资本市场怪胎。目前在我国资本市场发育过程中,由于框范了计划体制下行政化操作的老套路,致使资本市场功能残缺,浓厚的行政体制痕迹淹没了资本市场的本性,逆向的调节机制淡化了资本市场内在要求并使之逐步丧失。

第一,行政化操作导致了资本市场的非资本性。行政化操作的特征是以集中统一、计划指令为特征的,当这些行政力量渗透于资本市场运行过程,就必然导致资本市场发展目标偏移,资本对经济剩余的追求,也就会被迫让位于政治目标或社会目标,伴随着资本市场的行政推进过程,资本市场盈利性的内在要求,会在行政力量高位强制下逐步淡化,甚至完全丧失,具体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其一,财政资本非经济目标的单一化。一般来说,以国家信用为基础,以政府财政为主体的资金分配关系,更注重国家的产业政策目标,以及收入分配的社会公平。由于财政投融资活动属于政府的政策性投资,其本身与资本本性的相悖性,使其投资领域主要集中于国家的基础产业、重点事业、社会公益事业等无利或微利行业,非经济目标的单一化,必然挤出经济目标的位置。改革以来,由于分配体制方面的不完善和失误,造成了财政收入在国民收入中比重的逐年下降,同时财政支出增长过快,使财政收支失衡,进一步削弱了本来就不厚实的国家财政投资实力和经济调控能力,强迫财政资本只能在最基本的非经济目标上打转转。财政资本外延目标的扩展,往往是通过向银行透支、多发票子来完成,或者通过行政力量干预直接甩给银行,并把财政资本的非经济性“传染”给银行资本。

其二,银行资本投融资行为的扭曲。按理说,银行信贷活动属于商业性投资行为,主要从经济效益出发,追求资本的直接经济效益和资本增值,即以盈利为主旨。但资本市场在行政力量指点下,无形中把银行资本也转化为财政投资,服从资金运用的政策性目标。为了实现这些非经济目标,迫使银行资本严格按政府部门规定的计划程度和指定项目发放贷款。更甚者,为了保障社会稳定和政治影响,要求银行资本向微利、无利甚至亏损企业或项目投资。结果,不仅使资本收益率大大降低,而且使大量贷款无法回笼,转化为通货膨胀的诱导因素。理论上说,银行资本盈利性经济目标是非常明确的,其运营只以利息收入为调节变量,对经济剩余的执着追求动力,会形成一种对非经济目标的自行抵制机制,即银行资本投资者不能带来预期的经济收益,它会自行收缩投资速度和规模,乃至中止投资行为;当外界强行干预,会产生抗干预的反抗力量。但银行资本这些内在属性、抗逆机制和反抗力量,只有在市场机制调节下才能迸发出来;在行政化操作下,来自行政系统高强度的干预力量,会使其抗逆机制及反抗力量大打折扣,二者相撞,后者就会变得极为软弱和苍白。尤其是在国有企业极不景气、又要发挥其主导作用的情况下,无形中增大了国有企业与政府“谈判”的讨价还价能力,甚至可以将政府对其的要求逆转为政府的政策。行政干预与银行资本双方较量力量的此长彼消,银行只能乖乖地听命于行政指令调谴,必须按政治任务贷款,服从整个社会稳定的“大局”。结果,银行资本在行政力量高位强制下,不断退缩和委曲自己的本性,伴随着这一过程必然是资本内在属性的淡化乃至完全丧失,最终可能全部扭曲为非经济性目标。

其三,证券市场的人为分离。过去我们把有价证券视为一种异己力量,主张把它铲除消灭。发育证券市场以来,行政干预一直阴影不散,突出表现在股票市场上的人为分离,对国有股、法人股和个人股按“出身”定成份,人为规定国有股不能上市流通。认为国有股进入流通市场,在交易中国有股大量转移到个人手里,使企业的国有控股地位受到威胁,进而可能会改变国有企业的属性。且不先论这种观点在理论上是否充分有据,仅从证券市场发展的实践来看,这种人为隔离将会产生许多副作用:①国有股不能上市,意味着大量的国有资产处于凝滞状态,无法盘活这部分资产存量,也就无法实现保值增值;②国有股不能在竞争中平等盈利,无法通过证券市场规避风险,股份制改组等制度创新活动就将失去推动力;③国有股不入市带来的股票市场发育不协调性,将会增加证券市场快速发展并不断走向成熟的难度,甚至会影响整个资本市场的均衡发展;④国有股不入市,意味着资本市场在调度和配置资源方面的部分功能被废置,这将会削弱国有经济在调度资源、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方面的整体功能。实践是最好的教科书,国有股不能上市流通的副作用,是反驳这种观点的最有力的论据,最终它将转化为冲破行政权力干预证券市场发育的正面力量。

第二,行政化操作导致资本市场的非市场性。满足资本市场的盈利性、安全性等内在属性的要求,必须要按市场规则以市场化方式来运作资本市场,而行政化操作的结果必然是严格排斥市场机制的作用。过去,我们在发展资本市场中,存在着不能一视同“场”的倾向,认为直接融资市场是“邪道”,是“后娘”生的。发展有价证券市场伊始,就把行政管理方法自觉地移植过来,计划管理与行政推进使整个证券市场发育步履蹒跚,笼罩在强劲的行政权力系统之下。政府直接插手证券市场,股票能否上市,全由计划审批,难免会出现该上市的没上、不该上市的反倒上的倒错现象。市场机制功能萎缩、证券市场的市场性如何谈起?以至于证券市场的地位、终极规模等根本性问题无法定位,《证券法》望眼欲穿。在股票市场上,股市指数以政府行为为内生变量,随政府的政策、消息同幅摆动。政府直接参与游戏,使消息走漏、信息失真,造成股民的过度投机心理,股票市场上的人为炒作使其不能成为居民理性选择的投资场所,银行存款增加只能是居民抵制证券非市场化的无奈选择。股票市场上没有淘汰机制,上市公司是“终身制”,只要一入市,就保了险,不论经营好坏都能站住脚,投资者则欲买不敢(非市场性),欲罢不能(一买就套住)。过度投机、内幕人士操作、欺骗客户、波动频繁等非市场性弊端,导致证券市场成为吸蚀资本的“天然”黑洞。

资本市场行政化操作的危害性极大,它将直接导致资本市场功能残缺或扭曲,阻止市场机制导入,最终将使资本市场运作陷入低效甚至是无效陷阱而又无法自拔。中国资本市场的发育和完善,首先必须清除行政化操作的旧弊,恢复资本市场的本来属性,绝不能再继续有资本无市场、甚至是有资本市场而无资本市场属性的无效运作状态。但是,清除行政化操作是极为困难的。一方面,受利益诱导,行政机构绝不会自动退出证券市场“舞台”,另一方面受管理惯性约束,新机制导入将较为缓慢。更大的难点还在于,行政系统干预力量比资本市场抵抗力量更为强悍,因而行政化操作不会自觉让位,必须采取强有力的制度措施把行政化操作从资本市场上“挤”出去。所以,资本市场发展速度、完善程度,取决于行政化力量和市场化力量的此消彼长,最终要靠制度建设解决问题。

二、资本市场基础架构评判标准与模式选择

我们知道,资本在融通过程中,按融出和融入资本的双方在相互接触、相互联系的方式不同,可将资本融通划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方式。二者功能有异、各具优点,只有有机结合、功能互补,才能满足资本市场不同方面的需要,共同推动经济迅速发展。

那么,在没有置入既定的社会经济体制和具体的金融制度条件下,从一般抽象的意义上去讨论两种融资方式的相对优势,其客观依据或者说其评判标准为何呢?一般来说有以下三项指标:

第一,资本积聚速度。现代化的大规模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有巨额资本来推动,而现代化科技的日新月异和市场供求关系的瞬息万变,加快了现代生产经营活动的转换节奏,从而要求融资者(企业等)能以最快的速度积聚到自身所需的货币资本,从而才能顺利地实现从货币资本到生产资本的转换,并最终完成资本增值。资本积聚速度快,生产经营活动循环周转顺利,就可能争得有利的市场地位,获得超额利润。时间是效益、速度是竞争力。所以,资本积聚速度一般是与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资本效益率成正比,而与资本积聚成本成反比。单就资本积聚速度而言,直接融资方式的利息率一般高于间接融资方式的利息率,受资本本性的驱使,在利益机制的诱导下,通过有价证券市场更易实现资本的快速积聚。而且融资范围广、期限长、稳定性高。这方面直接融资方式有优势。

第二,资本流动成本。在融入资金总量一定的情况下,融资成本取决于借款时的利率水平和融资费用,即资本流动要按规定的利率到期支付利息,且有一定的融资费用支出。在一般情况下,进行间接融资,向银行借款,实行政府规定的利率,利率水平较低,风险较小,而且几乎没有什么融资费用支出,又具有相当的流动性。所以,融资者单就融资成本考虑,应首先选择间接融资方式,先向银行贷款。所以,比较融资成本,间接融资方式因其利率水平低,融资费用少,从而其融资成本较低;直接融资方式因其利率水平高,融资费用多,从而其融资成本较高。

第三,资本最终使用效益。融资是为了投资,资本积聚是为了资本使用,只有通过把资本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中,才能满足资本对剩余价值强烈追求的本性。同时,资本的偿还性,决定了融入资本要讲求其使用效益,只有在融入资本的最终使用能获得较好的投资效益,资本周转顺利经过各种形态,最终还回到货币资本形态,才能按时归还借入资本,并且在周转过程中,实现资本增值,在支付融资利息和费用后,获得自身的经济利益。资本最终使用效益好坏,取决于资本投资回报率高低。只要投资项目效益好,即使融资成本较高,借款本息到期仍有偿还能力,最终仍能实现资本对剩余价值的追求;相反,若融入资本使用效益差,投资回报率低,在资本周转过程中发生沉淀,融入资金积压,无法支付借款本息,即便是融资成本较低,仍无偿还债务的能力,最终仍然不能实现资本的内在要求。所以,不管采用何种融资方式,资本的最终使用效益将是其选择的根本制约因素。

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经验表明,市场经济的高度货币化、信用化,通常要求资本市场发展快于经济发展,但在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其基础架构的选择模式并不唯一。在一般的抽象层次上分析,以何种融资方式为主的模式选择,要依据以上所阐述的三条标准;在分析追加了进一步的规定性,即当社会经济体制和金融制度给定的条件下,就将依据给定的前提,按三项指标来决定具体的融资模式。如美国的资本市场基础架构模式是以直接融资方式为主,日本则是以间接融资模式为主。个中原因,主要是因为一般意义上的三项指标,在具体的稳定前提下,表现各不相同的“制度数值”。因此,两种融资方式在资本市场的主辅地位应当是由三项指标化给定前提下的具体金融优势来决定。

在我国,目前资本市场基础架构模式的选择似乎还不很明朗,争论意见也较多。但有一点必须明确,就是无论选择哪种融资方式为主,都必须依据我国资本市场的金融优势,必须坚持资本积聚速度快、融资成本低、最终使用效益高这一基本原则。否则,就不可能真正发挥资本市场的应有功能,还可能将资本市场发育引向岐路。过去,我们的资本市场基本上是被国家银行所垄断,证券市场重新培育是在80年代以后的事情。十几年来,尽管证券市场发展很快,成绩显著,但到目前直接融资的比重尚不到10%,总体规模还很小,而且发育中的缺陷和困难不少,远不具备与间接融资方式“较量”主辅地位的能力,间接融资占绝对统治地位是历史延续下来的事实。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投资全赖国家财政拨款,是企业吃财政的大锅饭;后来“拨改贷”,变成银行融资,由于体制未根本改革,企业只是挪动下嘴巴,转过来吃银行的大锅饭。如果企业改为以直接融资方式为主,不但可以减轻银行的压力,克服间接融资的一些弊端,特别是行政化操作导致的不良债务,而且可以提高企业的激励和约束力量,增加企业的资本金规模,有利于改善企业的资产负债比例。所以,我国今后直接融资方式必须有一个大发展,应大幅度提高直接融资在资本融通中的比例,使其功能得到有效发挥。至于说是选择以直接融资模式为主,还是选择以间接融资模式为主,一定要坚持资本市场基础架构模式选择的基本原则。在此前提下,还必须考虑到目前我国间接融资占绝对优势,直接融资规模小、基础差、发展困难多等客观实际,因而在短期内也是无法转变为直接融资为主的。但作为资本市场基础架构的目标模式,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直接融资的比例至少应占到40%。这样,才能做到两种融资方式有机结合,优势互补,相辅相成,共同发展。

三、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拓展资本融通渠道

从总体上判断,目前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滞后于整个经济体制改革,资本市场发育滞后于整个经济发展。所以,今后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应在资本市场的加快发展上下功夫,以此来推动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加快资本市场发育,应在两方面着手,纵向上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横向上拓展资本融资渠道。

第一,加快国有专业银行商业化体制改革的进程。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金融制度基础,商业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基础和金融市场的主体,构成了现代市场金融制度的客观基础。我国目前的四大专业银行的资产占到我国金融资产总额的85%,所以国有专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构成了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基本任务和主攻方向。目前,国有企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的进程缓慢,困难较多。从银行角度讲,主要是行政化手段操作资本市场,导致银行资本本性丧失殆尽,银行行为非规模化(如行贿等),按行政指令大搞“安定团结贷款”,从而导致银行资金供给刚性,银行由企业的债权人,蜕变为资金充分供给者;从国有企业的角度讲,由于存在着经营机制陈旧、实际产权不清、现代企业制度的制度建设缓慢,以及历史包袱沉重等实际情况,使其不能不紧靠在银行身上,对银行资金需求刚性,贷款约束软化。由于国有企业对银行贷款的过度依赖,对利率机制反应“呆滞”,利率变动无弹性,或实际上的负利率运作,又进一步强化了企业对利率的弱反应。如此反复,形成银企关系上的恶性循环。

国有专业银行商业化改革的进程必须加快,银行要把自己作为独立的生产经营者,而不能再扮演企业“保姆”的角色。要把信贷资金商品化,利率市场化,就必须把政府行政化操作挤出银行资本市场,把计划融资转为市场融资。当然,银行的改革制约点在国有企业身上,而国有企业改革现在是困难多、办法少,究竟病因为何,似乎现在还未完全“确诊”,改革的前景不容乐观。所以,重塑新型的银企关系尚需银行和企业共同努力,才能走过这段艰难的历程。此外,我们说国有专业银行商业化还需要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等许多外部环境条件,不能期望改革目标指日可待。

在国有银行改革障碍多、进展缓慢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调整一下改革思路和方向,通过大力发展非国有银行的办法,将国有银行“拉下”市场,即“体制外”发展促进“体制内”改革。也就是说,通过大力发展非国有商业银行的有效途径,给国有企业银行施加竞争压力,并在信贷资金中“切”出一大块,逼迫国有银行恢复资本市场属性,遵守市场经济规律,运用市场机制操作,按经济效益原则贷款,最终向自负盈亏的金融企业实体迈进。

第二,进一步规范证券市场。目前,证券市场在行政化操作误导下,出现了许多问题:(1)管理体制混乱。1992年成立的证券委和证监会虽然名义上是证券市场的管理主体,但证券委实际上是一种会议制度,并未成为证券市场管理的职能部门;证监会由于自身的执行机构地位、职责和权威都极为有限。目前,国务院各部委都在不同程度上拥有证券市场管理职能,地方政府(上海、深圳)也介入证券市场管理。多头管理,必然导致政出多门和管理混乱现象。(2)证券市场过度投机性。证券市场出现投机行为是正常的,没有投机性,就没有投资性。但过度投机,证券市场波动剧烈,大量游资突然涌进或骤然退出,证券市场成为消息市、政策市,极不利于其稳定发展和正常功能发挥。(3)国有股、法人股的出路亟待解决。理论上的牵强辩解和心理上的多余担心,已使国有股、法人股的发展限入了两难选择的窘境,不发展没有出路,发展又有极大的障碍。必须尽早就国有股、法人股的出路问题,给一个明确的“说法”。(4)上市公司行业结构单一,公司规模普遍较小,股权过于集中,而且没有充分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要求。(5)市场分割严重。目前上市的股分为A股、B股、H股、N股等,同一企业的股票若人为地分为不同的股种,其活跃程度、股价等就不同,不能反映企业的实际质量,更不利于市场的统一协调发展。(6)人员素质低下,证券业自律体系尚在起步建设。

进一步规范证券市场,使之健康、有序和快速发展,必须抓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1)建立集中统一的证券管理体制。证券委、证监会,距证券市场管理主体尚有不小距离,应考虑适时建立国家证券管理委员会,消除目前多家管理、政出多门的混乱局面,以便建立起集中统一和有效的管理体制。(2)剔出政府行政干预。证券市场发育之初,政府适度的计划审批是应该的,但一经发展起来,政府再插手过多,就会弊多利少。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挤出行政干预力量,把政府的职责限于立法、监督、服务“本份”的范围内,政府行为越位,证券市场本性及功能丧失,将给证券市场发展带来灾难。(3)抑制证券市场投机性的短期行为,大力培育长期机构投资者,并使之成为稳定证券市场的基本力量,减少不应有的资本吸蚀。(4)强化证券市场监督,建立和健全证券业自律体系。在改变多头监管的基础上,加快证券市场的基本制度建设。

第三,积极推进中小企业产权交易。产权交易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本融通的有效方式。积极、稳妥地组织国有中小企业产权交易活动的开展,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这对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拓展资本融通渠道,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有效组织国有中小企业产权交易,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的前提,就是使各种生产要素均进入市场,并通过市场合理流动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而资本要素进入市场流动的主要形式之一就是进行产权交易,进而推动整个资本市场的发育完善。目前,4万亿国有资产在整个社会资产中占有绝对比重,但其中至少有30%是处于凝滞状态,如果国有资产不进入市场交易,那么市场机制对资本要素的调节就会被拘泥在狭窄的范围内,覆盖全社会一说就成为空洞、没有实际意义的辞藻。其次,中小企业产权交易是优化国有资本结构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国有资产行业布局严重失衡,尤其是在产业结构上,“长线”过长、“短线”过短并存。通过产权交易,可以优化国有资本结构,从而有效带动整个国民经济布局、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以及企业结构的合理化,实现国有资本使用上的高效率和高效益。再次,通过推动国有中小企业产权交易活动的开展,可以盘活国有存量资产,通过扭亏为盈使国有资产真正保值增值,并从此建立起相应的自动增值机制,有利于巩固和进一步发挥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

国有中小企业产权交易的中心问题是产权价格问题。产权价格是由所有者权益决定的,即为企业的净资产价值。在企业的资产总量中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为企业净资产,这并不复杂。但企业资产的真实价值不是由对现存资产重置价格评估决定的,而是取决于现存资产的未来市场盈利能力,即由市场竞争决定。在资本市场尚未形成、对企业以外的人员进入企业产权交易有多种限制的条件下,产权价格的科学合理确定就是一个不小的难题。要合理确定中小企业产权价格水平,做到既使受让者自愿接受,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及腐败现象滋生,就必须使产权交易遵守市场规律,无论是竞价还是协价,都要按市场规则来运作。交易双方都应有竞争意识、风险意识和市场选择意识,坚决摒弃行政力量的不正当介入产权价格形成过程。同时,作为交易的外部保障条件,政府要自觉地保持产权交易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中介机构应有对宏观经济运行的总体把握能力和宏观政策走势的预测能力;还要建立相应的产权交易的法律调整及社会保障体系。

第四,大力发展投资基金融资方式。投资基金源于西方发达国家,在英国称为信托单位,在美国称为共同基金或互惠基金。投资基金作为一种信托投资,其投资灵活多样,具有能实现资产多样化经营、规模经营效应、变现性强等优势。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像我国,在证券市场初创阶段,由于存在证券投资品种单一、市场操作不规范、过度投机性强等问题,大力发展投资基金融资方式,开辟新的投资渠道和投资形式,增加新的资本融通方式,有利于推进金融体制改革进程;有利于缓解当前证券市场供求失衡矛盾;有利于推动企业股份制改组;有利于引进外资。

投资基金在我国是90年代以后才出现的新生事物。1992年11月设立的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第一个规范的共同投资基金,近两年在全国各地又陆续出现了许多各种类型的投资基金。有意义的是,组建起能代表投资者利益的投资基金及各种社会基金(如养老基金等),这对于校正我国证券市场发育中的过度投机性、政府行为不规范等缺陷,将是极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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