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孙中山银行建设思想初探_孙中山论文

元代孙中山银行建设思想初探_孙中山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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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经济思想是中国近代最进步的经济思想之一。这个先进的思想体系包含丰富的银行建设思想。尤其是民元时期,孙中山从革命和建设的需要出发,对银行建设高度重视,亲自实践,既推进了自身金融思想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中国近代银行业的发展。认真总结和评说孙中山银行建设思想的理论得失和实践效果,对于正确认识中国近现代金融思想的发展和建构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理论,对于促进当前我国银行事业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

资产阶级通过辛亥革命夺取政权之后,对于操纵国民经济命脉的前清中央银行运用什么方略,便成为资产阶级革命运动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孙中山及临时政府关于这个问题的认识和主张集中体现在如何改造大清银行,建设新的中央银行以统一金融的政策上。

为了巩固民国政权,迫切需要巩固临时政府中央财政权威。孙中山一开始在就职宣言中就明确提出要实现国家“财政之统一”,“必期合于理财学理,而尤在改良社会经济组织”①。在改良经济组织的各种举措中,最重要的是筹建中央银行,“以中央之权维持各省”②,通过拥有国家资本和独享垄断权的中央银行,把信贷、金融集中在国家手里,统制公债,廓清币制,方便汇兑,充裕财政。尤其是民国政府成立之初,“既无确实可恃之财源,舍发行军钞、募集公债之外,更无济急之法。而欲行此策,非有金融机关不可”,所以,“组织中央银行实为今日财政第一要著”③。

至于建设中央银行的办法,由于中央政府没有充足财源,又特当戎马倥偬、经济大乱之时,商民财竭势疲,新集股本十分困难。由此,孙中山及临时政府都认为,此时最好的办法,“盖借已有之基础,应目前之急需”④。

大清银行是前清政府的中央银行。武昌起义后,大清银行商股股东会与临时政府财政总长陈锦涛取得联系,于1912年1月24日呈文孙中山:请将原大清银行改组为中国银行并“作为新政府之中央银行”。改组的主要办法是原清官股五百万两备抵战争地点各行损失及一切滥帐;原商股五百万两转作新股等。认为这样“一方面不费手续成一完全巩固之中央银行;一方面对于商本不使略有损失,借以维持信用于将来”⑤。

上述呈文正与孙中山的意见投合。他随即谕饬财政部批准改组。在他的直接推动下,中国银行于同年1月28日在上海成立。为使其经营有章可循,孙中山还很快批准了财政部拟订的《中国银行条例》三十条,突出地规定中国银行具有中央银行性质,具有经理国债,发行新币,兑换纸币的特权;还强调加速筹设各省分行,早日建成从中央到地方脉胳贯通的金融体系,等等。孙中山及临时政府对中国银行在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寄于无比厚望,陈锦涛于三月呈大总统文称:中国银行开办一月以来,“正当力求推广”,“以巩固财政统一之根基”⑥,正说明了这一点。

应该说,孙中山对中央银行在社会革命中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在理论上是充分的,正确的。但问题在于,从这个正确的前提出发,孙中山并没有掌握中央银行国有化的正确纲领,而是暴露出他对地主阶级抱有的妥协态度和反封建主义的不彻底性。

从经济上打击敌人,壮大自己,对一场有力的革命来说,是解决财政问题的必要的也是主要的手段之一。大清银行官股均属敌产,原商股从富商贪官、军阀地主各方面汇合而来,系剥削资本,对此均可采用没收充公一类的强力措施。但众所周知,资产阶级革命派通过争取前清旧势力的反正才赢得革命的发展,与旧阶级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已从根本上决定了临时政府不可能采取经济上的强力措施。具体表现在大清银行的改组中,虽未批准股东联合会提出的原官股单方承担损失一条,但为稳定原商股而同意凡商民已得旧政府之权利准予继续。陈锦涛体会孙中山的用意:“仰见大总统因利乘便之盛心”⑦。这未能触及问题的实质。当时的社会状况和孙中山所处的阶级地位决定了他只能采取对旧银行资本妥协的政策。孙中山也承认:“守财者财甚于命,或不能迫之,则须另筹”⑧。“因利乘便”表面上加快了建设步伐,却内在地导致他在银行权益和财政境况上不能不陷于十分疲软的地位,成为中国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失败的原因之一。

孙中山关于中央银行建设问题的认识既反映了他发展独立的资本主义政治、经济的要求,也反映了他的局限性。后者当然只有具有彻底革命性的无产阶级才能克服。但无产阶级也并非一开始就认识到了银行问题的重要性。如列宁总结巴黎公社失败教训时多次指出:“没有夺取像银行这样的机构”,“葬送了光辉的胜利果实”⑨。中国共产党总结一切革命先行者的经验教训,把银行作为革命政权的伴随物,政权建立到哪里,银行就建立到哪里,不仅是形式上的建立,而且是本质的转换,使银行在革命和建设中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当我们将银行在资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革命中的“同”和“异”联系起来考察时,就会体味到孙中山领导的中央银行建设及其历史命运——作为一种历史现象所包含的有待咀嚼的意味。

2

建国之初临时政府面临着庞大的军政亟需,然而资产阶级革命派本身经济力量十分有限,“舍发行军钞,募集公债而外,更无济急之法”,于是,货币政策便成为充裕财政、巩固政权的重要手段。

在经济理论方面,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对科学的货币论不能理解。他们不懂货币是社会劳动的直接体现,而认为货币只不过是“交换之中准,货财之代表”⑩,因而认为可以离开充足的物质保证,由国家银行任意创造货币,把无限制地发行纸钞当作解决财政困难的主要出路。中国银行成立之后主要的金融措施就是1月31日起发行定额一百万元、三个月不兑换的南京军用钞票。其它地区诸如上海中华银行、福建银行等也在光复前后纷纷发行军钞。同年6月,当孙中山举借外债受到外国银行团的要挟时,他甚至提出一个以废金银、发行不兑换纸币为内容的“钱币革命”的主张,幻想靠一次这样的行动就可以解决经济困难,乃至把中国由负债国变为输出资本的“债主”(11)。这种庸俗经济学理论指导下的货币发行方针,其错误是很明显的,它的实践也只能归于失败。

清末货币流通十分混乱。银锭、银元、铜元滥铸,外资银行和华商银行又争相发行纸币,造成货币投放过多,币值和信用急剧下降。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虽然试图通过中国银行的建设廓清币制,但受到种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孙中山及临时政府一则没有认识到统制旧币的重要性,加之执政时间短,亦无暇整肃旧币。二则由于对旧银行资本、外国银行资本的妥协,造成除中国银行具有发钞的特许权责外,其它不少银行也具有特许银行的性质,发钞业务各自为谋,号令纷歧。即使在革命派内部,各省政府银行也成为实际上的地方性“中央银行”。中国银行虽想遍设分行,但在三、四个月后“乃至南京分行开办之外,其余沿江、沿海各重要省份迄未据报成立……加以中央统一纸币迟不发行,各省钞票乘虚而入……”(12),造成了民初货币流通的混乱状况。例如,中国银行发行的南京军用钞甚至不能在沪宁线各车站推广,“询其原因,以南京军用钞票,上海不能通用之故”(13)。中央与近在咫尺、革命坚决的上海理顺关系尚且如此费力,就更不用说其它省区了。

南京军用钞不是立足管制旧币,缩小其市场从而建立独立自主的本位币来统一发行,而是作为临时币种与其它货币同时流通。加上各地发行的军钞,在总量上加剧了货币投放的膨胀,对经济的发展不能不说是一种干扰。而且,由于临时政府本身财力不足,不能保证军钞币值稳定,所以,南京军钞发行中原拟的三个月不兑换条件遭到南京商界的强烈反对。他们称不兑换纸币在信用最著之政府尚可推行,若在中国,信用已被摧残殆尽,断不可行。结果,临时政府只得同意军钞可随时兑换,却又由于政府及中国银行缺乏准备金,只好将孙中山顶着重重压力借得的汉冶萍预付款用于随时发放军钞。这无疑是拆东墙补西墙。孙中山亦叹息:“军事用票,非不可行,而现金太少,无以转换,虽强迫市人,亦复无益”(14)。发行军钞作为筹措财政经费的主要手段未能有效地帮助孙中山和临时政府摆脱经济困境。孙中山与外国友人森格在1912年2月3日的谈话说明了这一点:“其尤要者,最近革命政府之财政匮乏已达极点……,作为最后之手段,唯有与袁世凯缔结和议,以防天下大乱”(15)。中国银行后来之转归北洋政府领导,为孙中山主持下的中央银行建设和中央货币政策划上了句号。

在中国近代,由于资产阶级政治上、经济上的软弱性和思想眼界的有限性,即使像孙中山这样优秀的代表人物,也只能提出缺乏科学性的货币理论和政策。但是,作为一份历史遗产,他的货币思想还是值得中国人民重视的。这不仅在于它是服务于发展资本主义政治经济的进步要求的,还在于失败乃成功之母,它促使我们引出许多深刻认识:从有利原则出发坚持打击非法货币流通,建立统一本位货币强化经济斗争手段;发行货币要有充足的物资保证,在供应量上做到严格控制,有效发行,稳定币值,巩固信用,等等。

3

振兴实业、发展经济是孙中山始终关注的问题。在实践中,他高度重视并充分认识到了银行在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运用和发展了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这一科学认识。

孙中山认为,民国成立后,三民主义中“惟有民生主义尚未着手”(16),而民生主义“即注重实业”,“仆之宗旨在提倡实业,实行民生主义”(17)。对于银行在实业建设中的关键地位,他形象地概括为“实业为富国之本,而银行尤为实业之母”(18)。强调银行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际兹国基大定,商战方殷,银行操金融之枢纽,为振兴之要品,关系国计……且值吾国工商实业尚在萌芽,轮电路矿,发端伊始,惟自有银行,始得借贷推移之便,方无艰难窒碍之虞,询乎银行之推广,刻不容缓也”(19)。

在领导中国银行建设时,除了发行军钞的济急目的外,孙中山还将它与“活动商业,恢复财源”(20)的目的联系起来。同时,他自任职之始,就动员社会力量,极力扩大金融规模,以强化中央银行。发展商业银行、兴办专业投资银行,成立合资及国际银行等为当务之急,全方位、多角度地培育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金融体制和运行机制。例如上海信成银行于民元初拟改为实业银行,3月3日,孙中山复函:“执事诸君以信成银行拟改为实业银行,创实业金融机关,以资流通挹注。热心盛举,弟极赞成”(21)。并许为名誉总董。又如批转财政部呈海外汇业银行则例,指出筹建国际银行,开拓海外汇兑的重要性,称“海外汇业实国际贸易之枢纽,即国民经济之关键,东西各国先例昭然”(22)。对于垦植、惠工、兴农、殖边等专业银行,他也给予热情指导和扶持。解职后,他更多地参与银行建设,利用个人影响力为一些银行的发展改善外部环境,开辟募股门路。由他担任总董的就有振兴商工银行,上海中华银行等等,他还倾心于创办铁道银行,中西合股银行等。作为领袖人物,孙中山的言行有着很大的社会影响力,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民初资本主义银行事业的发展。

在大力提倡和积极扶持商业银行发展的同时,孙中山也辩证地认识到:“惟是银行之业,首贵稳固,一有不慎,即足以扰乱市面。故各国政府对于银行营业,较之他种商人,取缔特严”(23)。特别是发行公债、纸币等业务,更应严格管制。“首贵稳固”成为孙中山银行建设思想中与“大力提倡”既相互区别又相互统一的另一方面的重要内容。

首贵稳固离不开严加管理,为便于履行管理之责,3月27日,孙中山审核了财政部拟订的《商业银行则例》。《则例》明确规定:凡开店铺,经营贴现、存款、放款、汇票等业务都属银行性质;银行及分行的开设、合并均需呈报财政部核准;银行应半年详造营业报告书送财政部审核;银行不能稍涉买空卖空;在经营上应统一作息,统一利率,还详细规定了罚则。同一时期,孙中山审核的还有《约束钱庄暂行章程》、《银行经营公债则例》等全国性法规律令及一些具体银行的经营则例,都反映了孙中山严加管理,首贵稳固的银行建设思想。

在中国近代,关于银行建设的认识和实践都不是从孙中山开始的。但是,孙中山的思想,不论是在银行建设的内容、规模上还是在对银行与实业等许多关系问题的认识上,都超过了他之前的历史人物。尤其是他把以银行为“母”的实业计划作为贯彻民生主义的途径,把政治、经济理想结合在一起,更富有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进步意义。当然,值得指出的是,先进人物发挥作用也有其历史制约性。尽管孙中山抓住金融带动实业的认识和期望是正确的,但现实情况却是,银行资本的使用方向一是政府公债投机,二是为推销帝国主义商品服务,最终都走上主要不是从事实业的歧路。这是近代中国政治经济状况及阶级状况所决定的。

4

充裕的资金是兴办银行和保证银行正常运转的基础和必要条件。在关于银行建设的规模及资本来源问题上,孙中山也进行了探索,留下了不少宝贵的思想。

其一是扩大国内银行金融规模。从量上讲,孙中山认为银行办得越多越好,用他的话说就是“弟前之赞成名行招股者,以中国地大物博,银行愈多愈好。故实业银行,中华银行,福建银行,弟皆出名赞助”(24)。但国内资金有限,孙中山便主张从质上搞规模建设。民元12月4日,他在实业、信成两行欢迎南洋华侨会上演说,希望国中多数银行联合而成一巨大银行,认为“盖分则魄力小,于全国无甚影响”(25),组成大银行则能控制全国金融枢纽,增强资金规模、信誉和业务能力。1924年8月15日,孙中山在广东军政府中央银行成立典礼的演说中又一次谈到办大银行的主张:“现在一般中国人所办的银行事业,都是开小钱庄的。如果在中国各省,或者中国对于外国,一次有十万元的款项,便汇兑不通”(26)。

其二是充分吸收华侨资本。广大侨胞虽身居海外,却时刻关心祖国和民族的解放事业。孙中山及革命党在香港、南洋、日本等地从事革命活动时,就与各地华侨建立了密切的联系,设立筹饷局等机关筹集活动经费。在国内银行建设上,他也很注重吸取华侨资本。如上海信成银行改组为实业银行,孙中山致函新加坡中华总商会,介绍该行领袖前往募股,信中说:“顷南北统一,巩固国基,首惟实业。该行拟就旧基扩充添招新股,改办实业银行”,“即表赞成”。希望侨胞们热心认购,“共襄斯举之成”(27)。在创办中西合资银行过程中,为解决中方股本问题,民元6月,孙中山三次对香港侨商发表演讲,争取侨商扭转态度,同意将自办银行的资本转为合资股本(28)。

其三是大胆利用外资,办合股银行。孙中山积极主张实行开放主义,“今欲求发达,则不得不持开放主义,利用外资,利用外人”(29)。民元6月,他在香港发表演说,计划创办中西合股银行,该行专为引进外资而在欧美发行中国债券。在他的努力下,巴黎联合银行两名全权代表于12月到上海,与他议订合股银行章程。双方拟订各投资一千万元,并于次年八月底先交股本二百五十万元。当时,袁世凯、周学熙等人也在与法商商议合办银行,孙中山表示,一俟商妥即“合并为一,以免冲突等情”(30)。他还想再借其它外资转作中股,如同月他致函日人某君,称法商势力信用极佳,只是中方股本“以文一人之力,于此短期,诚恐难集,故将实情详达左右,望公有以助成之”(31)。孙中山还努力促使国内实业银行和中华银行并股合办中西银行,但只有后者愿作中西合股银行基础。孙中山于同月致函革命党南洋筹饷局,要求帮助中华银行招股,强调“故今日中西合办之能成否,全靠中华招商如何耳”(32)。

由于当时的国内外形势,尤其是由于当时没能建立起一个独立自主的政权,不具备利用内资、侨资、外资进行大规模经济建设的条件,孙中山的这些设想和尝试,自然不可能得到实现。但他关于多渠道解决资金促进银行建设及经济现代化的见解,还是颇有值得研究和重视之处的。特别是今天,更能引起我们的共鸣和思考。

5

关于银行建设与国家利权关系的问题是:在利用外资、外债的过程中,要怎样处理同外国的经济、政治关系,才不致遭受外国资本过重的剥削,不致损害国家主权。清廷也曾鼓吹“借债兴利”,但以主权为代价的外债反而使中国遭受更深的殖民奴役。孙中山是很注意这一历史教训的。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他对外国银行团及在华银行的实质取得越来越深刻的认识:“银行团的目的是把违背中国利益的既定金融政策强加给中国,即控制中国的债务和财政。银行团及各国政府并不希望中国产生一个强有力的政府”(33)。“中国商业中心的交换媒介为外国银行家所控制。因而外国银行如汇丰银行之类,在中国的内部斗争中,实拥有举足轻重的权势。如果我们不能摆脱这种金融控制,独立就无从谈起!”(34)。

从以上认识出发,孙中山更深切感受到银行建设的重要。“盖中国并非困穷,惟筹款之机关不完备耳”(35)。作为筹款机关的银行一旦完备普及起来,可用之资就会扩大。借外债屡受非分挟制,“其原因亦因国中无极大银行承担借款之能力耳”。“倘合中外为一家,将国中多数银行联合而成一巨大银行,发行债票,任外资之输入,则金融枢纽操之于己”(36)。这种认识不断深化,在广州军政府中央银行成立典礼的演说中,他又一次对外国银行的掠夺本性作出剖析并强调国内银行建设对于反对经济侵略的重要意义。“现在市面上凡是关于大宗款项的汇兑,都是靠外国银行,外国银行要许多汇水和折扣,我们中国人去汇兑,是很吃亏的。而在中央银行办成之后,有了这个大银行作汇兑机关,便都可以不必经外国银行的手,便可以不吃外国银行所定的高汇水和大折扣的亏。并且中国人同中国人打交道,利权不致外溢,事事都要方便”。这样“才能在我们想用钱的时候用我们想用的钱”。“中国商场上的经济力便不致为外国银行所操纵”(37)。

既要引进外资发展合股银行,又要确保中方利权使其不致重新沦为外国经济扩张的工具,为此,孙中山就利用外资的方法提出了几点建议。第一,在利用外资时采用“纯粹商业性质之办法”。对外方而言即直接向外国私人资本家或公司借款,而不同外国政府发生关系;对中方而言即以国内大银行或合股银行为借债主体,不以政府名义。在创办合股银行过程中,他就说过“鄙人拟以私人资格,与该国资本直接交涉,不与我政府相干,外国政府亦不能过问”(38)。认为这样既有利于达到输入外资的目的,又可以拒绝外来之干涉,有利于保持主权。这种主张虽然其中包含的爱国热情是感人的,但也暴露出他在国际政治经济关系问题上的幼稚。第二,同外国资本集团订立平等互利条件,准许外国资本取得适当投资利益,也可雇用外国人员担任经营管理方面的工作,但不得侵犯中国主权。如关于中法合股银行,孙中山就提出比较进步的方案:1、银行在中国开设注册,悉遵中国法律;2、董事局全为华人,西人居顾问局;3、总办十年内用西人,十年后可用华人;4、银行督理法华各举二人,持平等权利;5、新银行专售债券,通融资金,不象其它银行那样发钞;6、不得监督财政,等等。他特别强调,“我国现在国势不如人,财力不如人,智识不如人,故合资银行,我当得条件之保护略优”(39)。他对袁世凯、周学熙等人与法国人谈判合办银行事事退让极为不满,希望袁、周采用他提出的方案,否则,“外人永无就我范围之日,而所办之中法银行,亦不过多一华俄银行而已”,“且此事一成,恐他国援以为例,用某国之资本,则必遵某国之法律,如此主权丧失,永无收回治外法权之望”(40)。他的话的确表达了中国资产阶级的愿望,站到了民族解放的时代前列。然而,外国资本家不会轻易放弃觊觎已久的中国利权,以袁世凯为代表的阶级势力也不会听从他的善良劝告。认识深刻性与实践软弱性的结合,正足以说明杰出人物在历史上进步作用及其历史局限性。大规模利用外资而又确保主权,只有在中国人民彻底解放后才能顺利进行。我们以先烈的血汗赢得了这样的条件,今天,我们当倍加珍惜时机,把孙中山先生的教益化为发展民族经济的巨大力量,使得他及无数革命先行者的富强梦早日实现!

注释:

①⑧(14)(16)(17)(29)(35)(38)《孙中山全集》第二卷,第2、121、85、318、339、481、350、457页。

②《中华民国第一届临时政府财政部事类辑要·总务》。

③④⑤⑥⑦(12)(20)《中华民国第一届临时政府财政部事类辑要·钱法》。

⑨《列宁全集》第十三卷,第454页。

⑩(11)《总理全集》第二集,下册,第1011页-1012页。

(13)《南京临时政府公报》第24号,令示。

(15)(19)(21)(27)《孙中山集外集》第168、354、348、348页。

(18)(22)(25)(28)(30)(31)(33)(36)《孙中山史事详录(1911-1915)》第514、203、486、322、515、515、29、486页。

(23)《南京临时政府公报》第41号,咨。

(24)(32)(34)(39)(40)《孙中山全集》第三卷,第7、7、108、9、9页。

(26)(37)《孙中山全集》第十卷,第542-5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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