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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悖论”是我们通常在逻辑学和数学上使用的概念,指的是“自相矛盾的命题(或陈述)”①。对于此类悖论,无数哲人与智者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心血对它进行研究,时至今日,人们仍然乐此不疲。“悖论”一词的英文可称为Paradox或Antinomy,其中Paradox的原意是指“同人们通常的见解相抵触的理论、观点或说法”,而Antinomy是指“自相矛盾的语句”②。因此,广而言之,悖论具有除逻辑—数学悖论之外更广泛的含义。人们认为,凡是似是而非或似非而是的论点,与通常见解相对立的论证,思维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疑难,乃至普通的自相矛盾的话语,都可视为悖论③。就这个意义而言,道德认识中也存在着大量的悖论现象,为我们认识道德、理解道德笼上了层层迷雾,也给道德增添了无穷的魅力。道德认识悖论问题成为研究道德认识所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或现象,应该对道德认识悖论的形式、产生原因及其存在的意义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一、道德认识悖论的形式
对悖论进行归类研究,有助于找到悖论产生的原因。在逻辑—数学悖论中人们已经对有史以来的经典悖论进行了归纳与总结,分为语义悖论和认知悖论两大类。由于道德认识的特殊性,所以在对道德认识悖论进行归类时,并不能运用逻辑—数学悖论的归类原则,而应以其在道德认识中存在的方式作出区分。因此,可以将道德认识的悖论分为三种主要形式:辨识悖论、知行悖论与德性悖论。
(一)辨识悖论
辨识悖论主要是在道德认识的辨认与识别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现象,是人们观念中的困惑与不解,是纠缠人们思想的“阿芬克斯之谜”。辨识悖论与道德认识的客体(对象)有关。我们④认为,道德认识的客体有物质性的道德现象,主要表现为道德行为;有精神性的道德现象,表现为规则等。主体通过与客体的交互作用得到了道德上的“知”,形成了道德的观念。但是,无论是作为物质性的还是精神性的道德现象,本身都是极为复杂的,这就导致人们在道德认识的过程中会产生善恶辨识上的悖论。
1.关于“行为”认识的辨识悖论
通过对道德行为善恶价值的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道德上的“应当”及“善恶”,这是道德认识形成的途径之一。但是,有没有一种“行为”可以称得上是绝对的、没有异议的“善”呢?苏格拉底早就意识到了这个问题,针对一般人所认同的不道德行为——欺骗和盗窃,他针锋相对地提出了辩驳的观点⑤。苏格拉底的疑问实际上深刻地揭示了伦理学中一个无可奈何的问题,那就是:对于任何道德行为,由于社会环境的复杂性,我们无法得出一个纯粹的“善”或“恶”的结论。
一般地,我们关于“行为”认识的辨识悖论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动机与效果的悖论。虽然说有善的动机就会有善的效果,但我们经常会发现:善的动机带来了恶的效果;而恶的动机给我们带来了善的效果。第二,目的与手段的悖论。为了善的目的,应该采取善的手段,但有时,却只有恶的手段才能达到善的目的,恶的目的却带着善的名义。第三,情感与理智的悖论。即使一个行为不存在动机与效果、目的与手段的背离,而是以善的名义有机地统一在一起的,是否就意味着不存在着善恶辨识上的悖论呢?我们可以发现,一个道德准则其适用范围往往是有限的,在不同条件或情境中所做出的行为有可能是或者情感占上风或者理智占上风,而这对于善恶的辨识来说会造成完全相反的结果。正如苏格拉底所言的那样,撒谎这一不道德的行为,在面对敌军、让孩子服药的时候,其行为价值是不能被判定为恶的,反而是善的。出于对于病重而执拗的孩子慈爱真情,理智告诉你非撒谎而孩子就不会吃药,于是就出现了撒谎的善这种特殊情形。但这一行为在日常状况下,无论如何都不会具有善的意义。为了解决关于“撒谎”行为的价值评判问题,人们提出了“善意的谎言”一说。事实上,这个命题本身就是悖论,撒谎就是不诚实,是以欺诈、谎言的形式展示对他人的不真诚,这种“恶”为什么要标以“善”的定义?难道说还有“善”性的恶?“善”与“恶”究竟还是不是有区别的对立?
2.关于“准则”认识的辨识悖论
行为与准则往往是分不开的。准则是指导行为的思想,行为是准则的后果。“行为”的辨识悖论往往涉及对行为过程的辨认与识别;“准则”的辨识悖论涉及对行为指导原则的认识。指导我们行为的道德准则不是唯一的,面对着多种的具有“善”的价值的道德准则,我们的道德认识是否就是清晰的,不存在任何矛盾?哪一个道德准则具有指导我们行为的优先性?
生命准则的道德价值是无可否认的,然而,能否认定生命准则具有道德上的优先性?当我们在以生命不可重复的理由强调生命准则为重时,孟子在几千年前就提出:“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道义原则成为无数仁人志士追求的目标。当提出道义原则理由作为我们道德行为指导的同时,反对者可以有无数的实例来否定这一准则的道德性。不仅是生命准则、道义准则,任何道德准则也都面临着如此的困境。农妇郭六在家乡遇大饥荒,丈夫外出逃荒,靠女红无法赡养公婆时,只得“公然与诸荡子游”,以“夜合之资”维持一家生计(《阅微草堂笔记·滦阳消夏录》)。“节”与“孝”都是人应遵循的准则,应以“节”为重,还是应以“孝”为重?若以“孝”论,《孟子·离娄上》中谈到:“舜不告而娶”,“不告”为不孝,“无后”亦不孝,“孝”这个准则本身也是充满着悖论的。
(二)“知行”悖论
在中国传统道德认识理论中,道德认识是知行合一的“知”。只有行了的“知”才是真知,真知就一定是能行的。王阳明说:“若会得时,只说一个知,已自有行在;只说一个行,已自有知在。”(《传习录》上)然而实际上,现实中的人往往做不到知行的统一。徐爱问阳明先生,世人都知孝、悌,却难见行孝、行悌,这是为什么?这是对知行之间悖论存在事实的思考。知行悖论一般地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首先,主观之知与客观之行之间的悖论。“行”总是在具体情景下的“行”,客观情况的复杂性,会使指导“行”的道德标准受到拷问。因为,在复杂的现实世界中,并不一定所有的道德行为都具有可行性,知之“原则性”与行之“灵活性”会产生背离。这就会使我们做出行小恶而保大善的行为。再有,“知”是个过程,已有之知不见得就是真善,如果照今天之知而行,却被行后所获得的新知否定了。我们常说的“今是而昨非”,反映在道德认识上就展现了“知”与“行”的悖论。
其次,社会之“知”与自我之“行”之间的悖论。每个人的道德认识过程总是从接受他人及社会的权威道德知识为起点的,在通过自身的行为实践之后,形成自我的道德认识。在这一行为过程中,观念中已经接受的社会权威之知与亲身实践之间会产生背离,甚至是冲突,这就是知行悖论的表现。父母告诉我们要诚实做人,而在行为中我们发现不诚实更能得到好处,诚实反而不行;老师告诉我们要乐于助人,事实告诉我们不要轻易帮助他人,否则会受到伤害,这类情况在社会中是司空见惯的。
再次,自我之“知”与“行”之间的悖论。王阳明针对徐爱的问题作了如下的回答:“此已被私欲隔断,不是知行的本体了。未有知而不行者,知而不行只是未知。……就如称某人知孝、某人知悌,必是其人已曾行孝、行悌,方可称他知孝、知悌。”(《传习录》上)这为我们判定一个人是否具有道德真知提供了评判的标准:那些知行不符、言行不一的人不是真正具有道德之知的人,而只是具有道德上的伪善。然而,是否真知就必然能行了?真知与行之间就不会存在悖论了?20世纪初,鲁迅、胡适、李大钊、闻一多等新文化运动的领军人物,向传统封建道德观念发起了强烈的批判。在这方面,他们可以说是时代的文化革命中道德认识上的先行者。在他们的批判对象中首当其冲的是封建主义的“忠孝”道德观念,他们对封建“孝”观念宣扬的愚忠愚孝思想进行了无情的揭露,并鼓励、号召大家努力挣脱封建枷锁以获得个性的自由与解放。然而就是鲁迅,为了对母亲尽孝,不使寡居的母亲伤心,接受了家中安排的妻子。为了尽自己竭力反对的“孝”,鲁迅以自己的婚姻作了代价。在那个时代,有相当一批人在道德认识上走在了时代的前列,而在道德行为上却还停留在封建时代。
(三)德性悖论
德性是道德认识和行为积累的结果,体现了道德认识所达到的程度。因此,德性中出现的善与恶的自相矛盾,实际上反映了道德认识悖论的存在。中国俗语以“金无足赤,人无完人”总结了这个事实。为了更好地说明德性悖论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将德性分为公德与私德两个方面⑥。德性的悖论有三种情况:公德与私德的悖论,公德的悖论,私德的悖论。
公德与私德的悖论。在具体的个人身上通常表现为三种情形:其一,公德善、私德恶。古人云:“忠孝不能两全”,为国尽忠往往就不能为父母尽孝。“忠”体现的是公德,“孝”体现的是私德,在成就公德善的同时是以私德恶为代价的。其二,公德恶、私德善。生活中,可以看到这么一种现象:家中一尘不染、干干净净,楼道里杂物乱堆、尘土飞扬;家中讲究卫生,外面痰迹斑斑。更有甚者,在家可能是个慈父,对国家和民族却可能是个叛徒。最后,人前时为善,私处时为恶。古人对此类悖论现象深有感触。一个善良的人在面临无人监控状态时会克制不住自己去为恶。柏拉图在《理想国》中的牧羊人的故事就对这一现象做了很好的解释⑦。明末怪才金圣叹在回答“夫子四十不动心”的试题时写下:“穷山空谷之中,黄金万两;露白蒹苍之外,有美一人,试问夫子动心否乎?曰:动、动、动。”⑧
公德的悖论。一个人的德性表现是多个方面的,往往会在公德之中的某一个或一些方面表现出善,而在公德的另一个或一些方面表现为恶。比如美国革命之父本杰明·富兰克林深受民众爱戴,他一生为美国人的民主与自由奔走呼号,并以诸多发明造福人类。但是,他又坚持种族歧视,这不能不说是其公德品性上的污点。他写道:“世界上纯种的白人,从比例上来说,是非常少的。所有的非洲人都是黑人,或者是黄褐色的。所有的亚洲人,主要是黄褐色,在美洲(除了那些新到的之处)全都是黄褐色。而在欧洲、西班牙、意大利、法国人、俄罗斯人和瑞士人的肤色通常属于我们会称为‘swarthy’的颜色,日耳曼人也同样如此。这里面,只有撒克逊人才是例外。在这个星球里面,撒克逊人和英国人一起构成了白种人的主体。我但愿他们的数量能够增加。”⑨这种种族主义的品性显然是他的一大污点。
私德的悖论。私德表现也是多个方面的,不同方面的私德也会体现出不一致,这就是私德的悖论。慈爱子女、孝敬父母都是私德的表现,有的人能表现慈爱的德性,却丧失了孝的德性;孝敬父母,关爱配偶也是私德的不同方面,有的人能有孝德,却没有为妻之德或为夫之德……这些私德悖论都是生活中的常见现象。《灰姑娘》的故事家喻户晓。故事中狠心的后母恰恰是出于对自己亲生女儿的爱,才会对灰姑娘那么恶毒,从这位后母身上就形象地展示了一个人身上的私德悖论。
二、道德认识悖论产生的原因
任何事物及现象的产生都绝非偶然,必定有着一定的根源。道德认识悖论的出现也不是偶然的现象,其背后一定存在促使它产生的原因。分析事物及现象产生的原因,是从更深一步的程度去研究这个问题,以期获得对于事物及现象的更为全面及深入的把握。分析道德认识悖论的原因,大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认识论根源,社会性根源,主观性根源。
(一)认识论根源
道德认识始终是一种特殊的认识形式,无论如何不能脱离认识论的角度去谈论道德认识的悖论问题。道德认识悖论产生的认识论根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道德认识是在已有道德知识基础上的认识。所有的认识都离不开以往知识的积累。与科学认识相比,道德认识更强调继承,而非创新。就个人道德认识而言,道德认识是个体在接受道德知识基础上,加以个人理解而形成的,呈现出个性化的特征,道德认识悖论也就产生了;就社会道德认识而言,每一个社会都是新旧道德并存的,当人们接受新道德之后,就会对旧道德产生诘难。尤其是在一个社会各方面都在发生剧烈变化及动荡的时代,新道德观念伴随着新的时代到来,旧道德观念虽是强弩之末,也还有极为顽强的生命力,在人们的思想中盘踞。当两种观念发生冲突的时候,不仅在人的思想中,也会在人的行为中表现出自相矛盾。
其次,道德认识中思维定势的影响。我们将思维中已形成的固定思维模式、思维习惯称为思维定势。思维定势会让我们的思维活动遵循着一定的规律来进行,节省思维过程中的时间及精力,但也容易让我们陷入思维的僵化,表现出保守性。例如,正是眼见太阳的东升西落,人们长期以来都认为地球才是宇宙的中心⑩。“杀人偿命”是道德认识上常见的常识,对于这一常识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从来就无人提出异议。自古以来,人们对于杀人偿命都是大快人心的。但当人们提出尊重生命权利及人人平等的道德命题之后,“杀人偿命”的道德常识就显现出其内在的逻辑悖论了。“杀人偿命”是一命抵一命,当被害者已不复存在、无法复活了,再杀害一条人命能否补偿被害者?并且法律惩罚的目的是改造违法之人,剥夺了生命的罪犯如何体现对人的改造?杀人者以暴力剥夺了人的生命,是否意味着我们有权利在正义的名义下以暴力手段剥夺另一个人的生命?
再次,道德认识本身的有限性。任何认识都只能看到事物发展的一个侧面、一个过程和一个阶段,这就是认识的有限;这就决定了在认识过程中,从事物发展的一个侧面及过程所得出的结论与以往结论之间存在不可避免的冲突。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更是倍增认识道德的难度。当对于道德的认识从一个新的角度与侧面展开,其得出的结论又会与以往的认识之间产生矛盾与悖论。此外,在对同一对象进行认识时,从不同的方面就会得出不同的结果,这些结果本身就会产生矛盾,就如行为辨识悖论中的动机与效果、目的与手段的相互对立与矛盾正是从行为的不同角度进行认识时得出的自相矛盾的结果。
事实上,道德认识中的悖论是道德认识本身必然具有的现象。无论是就道德认识主体,还是道德认识客体来说,都是充满着矛盾的统一体。道德认识主体是人,既有理性,又有情感。理性与情感就是一种矛盾,但却统一存在于道德认识主体中。作为道德认识客体的道德现象也是复杂的,并充满着各种各样的矛盾。当内含有理性与情感之矛盾的道德认识主体对充满矛盾的道德现象进行道德认识时,产生道德认识的悖论现象就不足为奇了。
(二)社会性根源
道德认识不同于其他认识形式之处在于它还是一种社会认识。作为社会认识,意味着不仅道德认识的展开是以社会生活为背景,而且其认识的对象也是社会性的。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及多层次性决定了道德认识必然产生自相矛盾的悖论现象。
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复杂社会关系主要是从社会道德关系之中产生并形成的道德认识,在不同道德关系中会形成不同的道德认识,这与一般认识中自相矛盾现象存在的原因是一致的。就一般认识而言,始终是在认识对象与周围世界的联系中认识对象的,因而得出的认识就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联系的变化而变化的。道德认识也是如此。作为对社会道德现象的认识,对不同现象进行认识就会有不同的结论,当这些结论以整体面目出现在认识主体的思想之中时,就会有矛盾的存在。
社会生活的复杂性。社会生活是活跃的、多变的,社会生活的太阳每一天、每一刻都是新的,这就决定了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就道德认识而言,其从社会道德现象中获得的知识只是一种概要性的知识,是具有高度概括性的认识(11)。概要性认识在面对生活复杂性的时候就会出现问题。
社会历史的局限性。道德认识虽然是主体自觉自愿的认识,是主体自由选择、自主决定的认识,但这种认识也要受到社会历史条件的影响,不能脱离特定社会历史条件而发生。因此,每一个人的道德认识都带有时代的特征。善恶有时并不一定只是个人的自由选择,它与整个社会的政治环境、运行机制及文化氛围是相关的。时代让每一个人的道德认识都带有时代的局限性。
(三)主体性根源
道德认识是带有主体性特征的认识,体现出强烈的主体性特征。主体往往从自己的立场、利益、兴趣及爱好出发认识社会道德现象,从而使道德认识的结果具有强烈的主体性特征。
首先,主体利益的多元性。主体接受什么、拒绝什么、形成怎样的道德认识,往往是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是出于利益需要而产生的。因而,准则之间的悖论与冲突往往反映的就是主体利益的冲突。主体利益的冲突一方面是不同主体之间利益的冲突,另一方面是同一主体身上的不同利益需求的冲突。
其次,主体自身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其一,认识能力的局限。主体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也是在认识过程中不断得到提高的。我们往往会将某一种道德准则视为唯一正确的道德准则,除此之外的都被看作是恶的。这是道德认识上常犯的独断论的错误。这种独断论的认识在面对复杂道德现象时必然会产生悖论。其二,知识能力的局限性。每个人所能认识的对象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由此表现出来知识能力的局限性。德性悖论就强烈地表现出了这一点。中国公众身上的公德缺失现象的原因之一就是“公”之观念的缺失。其三,感觉经验的局限。道德认识与个人的感觉经验有关,人们往往从自身经验中得出关于某一内容的道德认识。而感觉经验又是有局限的。就如道德认识悖论中的“节俭悖论”,节俭是美德,这是每个人从自身感觉经验中能得出的结论。凯恩斯则提出,一旦节俭成了普遍的社会风气,就成为恶了,因为节俭导致社会整体购买能力下降,社会出现“滞胀”状态,反而造成了经济的萧条,就一定意义而言,是奢侈促成了社会的繁荣。
最后,主体情感的复杂性。道德认识本身就是一个包含有理性、情感与意志在内的复杂过程。从道德本质来看,体现的是道德理性的自觉选择,充分说明了道德认识是以理性为统率的情感意志过程,道德认识过程中的情感应自觉服从道德理性的选择与判断。但实际上,往往由于情感的力量过于强大,道德理性力量反而显得微不足道,这就会产生道德认识的悖论。这也就是说,由道德理性得出的认识与道德情感得出的感受是相反的。柏拉图早就将理性与情感的关系比喻为驭手和烈马的关系:烈马极力挣脱驭手的驾驭与驭手极力驾驭烈马形成了理性与情感的二律背反。理性过于强大会伤害人的自然情感;而情感过于热烈会导致走向错误的方向。就普通人而言,一旦没有处理好理性与情感的关系,道德认识悖论的产生就不足为奇了。
三、道德认识悖论的效应
道德认识悖论作为客观存在的一种认识现象,它的产生与发展势必会带来一定的后果,对个人及社会的道德生活产生一定的影响。道德认识悖论对于个人及社会所带来的后果效应是极为复杂的,在一定范围内,道德认识悖论带来正面、积极的效应,同时,又会具有负面、消极的效应。就这个意义而言,道德认识悖论是一面“双刃剑”。
(一)道德认识悖论的正面效应
把“悖论”视之为洪水猛兽,认为“悖论”就是矛盾,就是不好的东西,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正如逻辑—数学悖论是自然科学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力量一样,道德认识悖论的存在对于道德的发展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道德认识悖论的实质是提出道德自身存在的问题及不完善之处,在提出新问题的时候要求人们解决问题,弥补道德中的不完善之处。正如“帮助他人是美德”这一行为悖论中所揭示的那样,帮助他人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积极的、善的后果,可能会在帮助他人的同时,产生一批只等别人帮助的社会的懒人。这一认识悖论事实上就是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即如何在实现社会慈善的同时做到社会公正。当这一认识悖论经过人们认真思考并得以解决之后,社会道德就得到了发展与提高。随着社会道德生活的日益丰富和发展,道德认识悖论将会不断涌现并得到认识,新的道德认识悖论会随着新的道德生活而出现。如此循环往复,道德在历史中得以波浪式的前进和螺旋式的上升,社会道德水平及道德理论得以不断的发展。
从个体角度看,道德认识悖论的提出促进了道德认识能力的提高。道德认识悖论使人看到了道德认识过程及结果中内蕴的自相矛盾的现象,促使人们去思考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从而锻炼人们思考问题、回答问题并最终解决问题的能力。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可以看到两种人:一种人以接受现成的道德知识和道德规范为满足,不喜欢有困惑与思考;一种人并不满足于人云亦云,喜欢思考问题并以解决问题为乐。前者的道德认识是从众的、毫无个人思考的认识,缺乏解决问题的能力,一旦遇到复杂的道德生活,就会失去自我的道德判断,人云亦云。后者则形成了自我的道德认识,能独立认识并解决道德问题,体现出成熟的道德认识能力。这充分说明了道德认识悖论的存在在给人们提供思考道德问题的同时,拓宽了人们道德知识的视野,提高了道德思维的能力,最终使道德境界得到提高。
从人与人关系的角度看,道德认识悖论的提出在客观上有助于防止独断论和道德话语霸权,促进有差异的道德思考,维持在尊重差异前提下的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共存。人与人之间产生矛盾与冲突的原因之一就是各执己见。人们囿于自己的片面观念,坚持以自己所见否认他人所见,争执与矛盾就此产生。这是人们认识上的缺陷。在道德认识中,就是以非善即恶来看待一切的现象与行为。道德认识悖论让我们正视问题存在的现实合理性,要求我们站在不同的角度与立场重新审视道德行为与准则的价值,从而实现不同种群的人们在道德价值观念上的相互理解,减少由价值观念差异所带来的矛盾与冲突,真正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共处。正视道德认识悖论,让我们理解多元价值观并存的事实,塑造一个宽容的世界。
(二)道德认识悖论的负面效应
道德认识悖论是一把双刃剑,在造成正面效应、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也给社会和个体的道德认识及发展造成了负面效应,具有消极的影响。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一再强调要一分为二地看待问题,对于道德认识的悖论也是如此。一定要对道德认识悖论产生的负面效应予以足够的重视。
道德认识上的悖论形成了善恶命题相互矛盾这样一种情形,极易造成思维混乱,模糊道德评价标准。无论是辨识悖论、知行悖论还是德性悖论,都是以自相矛盾的认识结果反映在认识主体的思想观念之中。倘若认识主体分辨能力不强的话,就会被认识悖论所混淆,不能形成正确的认识。道德认识理论中的相对主义观点,正是这种负面效应的突出表现。
道德认识悖论给不良行为的自我辩护提供了空间,不利于社会道德教育工作的开展。道德认识悖论在模糊道德评价标准的同时,也不利于社会道德教育工作的展开。因为道德教育是以社会主导价值观对受教育者施加的系统影响工作。当整个社会都普遍缺乏道德评价标准的时候,社会主导价值观就无从谈起,更遑论社会道德教育工作的展开了。美国教育者曾极力主张要让孩子自主选择价值观,不能以教育者的价值观影响学生。事实证明,这种所谓的“价值澄清”(12)理论的教育努力是失败的,结果是全社会普遍缺乏价值观。因为就学生而言,始终是未成年人,无论是思想上,还是认识能力上都是不成熟的。让一个不具备选择能力的人在名目繁多的价值观面前选择,这是不现实的。
道德认识悖论所造成的道德价值标准冲突,给现实社会特别是给不同国家与民族之间的关系带来动荡不安。道德认识悖论反映出了不同道德价值标准共同存在的客观事实。正如前文所见,不同道德标准的存在既可能带来相互之间的理解,也可能会造成以一种标准否定另一种标准并由此带来相互之间的冲突与斗争。当今世界局势的动荡不安和民族冲突的现实,以及由此导致的平民的灾难,无一不是在冠冕堂皇的道德理由下做出来的。这告诉我们,道德认识悖论的负面效应是不容忽视的。
注释:
①一般研究悖论的参考书及教科书上都是如此下定义的。关于逻辑—数学悖论问题的研究可参见下列书目:张建军:《科学的难题——悖论》,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1999年;余式厚、汤军:《悖论、谬误、诡辩》,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杨熙龄:《奇异的循环——逻辑悖论探析》,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乐秀成:《GEB——一条永恒的金带》,四川人民出版社1984年,等等。
②余式厚、汤军:《悖论、谬误、诡辩》,第2页。
③张建军:《科学的难题——悖论》,第1页。
④关于道德认识的客体有多种不同观点。但笔者认为,道德认识的客体是道德现象,并且,可以将道德现象分为两类,一类是物质性的道德现象,主要有:道德活动现象和道德关系现象,一般以道德行为的形式表现出来;一类是精神性的道德现象,主要有:道德知识现象、道德规则现象和道德心理现象,一般以道德规则、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
⑤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原著选辑》上,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56~58页。
⑥公德与私德问题是目前国内外伦理学界讨论颇为热烈的话题之一。关于公德与私德的区分与概念也是众说纷纭。本文是从最一般的意义上区分公德与私德,将私德视为私人生活领域中的品德,公德视为除私人品德之外的品德内容。梁启超说,“人人独善其身谓之私德,人人相善其群谓之公德”,从对谁有利的角度区分公德与私德,凡对己有利之品德为私德,凡对他人有利之品德为公德(梁启超:《饮冰室文集点校》第1卷,云南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554页)。若从生活空间区分,私德大致可以与家庭道德并列,公德大致可以与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相列。
⑦柏拉图:《理想国》,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47页。
⑧何天杰:《伦理道德的悖论》,载《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0期,第65页。
⑨马丁·科恩:《101个道德难题》,新华出版社2005年,第96页。
⑩“二小儿辨日”的故事就向我们展示了常识的力量及常识引起的悖论。
(11)笔者认为,概要性是道德认识的特征之一,或者可以说,一般的知识或认识都具有概要性的特征。
(12)“价值澄清”理论最早是作为一种教学方法出现于20世纪20年代,在20世纪60年代逐渐形成为一个德育学派,代表人物主要是路易斯·拉思斯、梅里尔·哈明、悉米·西蒙等,代表作是其三人合著的《价值与教学》。“价值澄清”理论有两个基本的理论前提假设:(1)当代儿童处于充满互相冲突的价值观社会中,这些价值观深深地影响着他们的身心发展;(2)在当代社会中,根本就没有一套公认的道德原则或价值观。从这两个假设出发,他们认为,教师不能把价值观直接教给学生,只能通过学习评价分析和批评性思考等方法,来帮助学生形成适合本人的价值观体系,参见路易斯·拉思斯:《价值与教学》,浙江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96页。“价值澄清”理论曾在一段时间内成为美国德育界的主流理论,但在实践中其流露出的问题愈加明显,受到了来自各个方面的批评。里克纳就说:“‘价值观明晰’(即‘价值澄清’理论)犯了这样一个错误:把孩子当作成人看待。成人只需明确自己业已生成的价值观,他们忘了,孩子以及很多在道德意义上仍是孩子的成人,首先需要的是,促进价值观形成的大量的帮助。”参见托马斯·里克纳:《美式课堂——品质教育学校方略》,海南出版社2001年,第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