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信任与高等教育问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高等教育论文,大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大学信任与高等教育问责制的兴起、发展及论争①
1.大学信任的损蚀
信任是一种重要的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对于减低交易成本、促进社会交往与联合具有重要意义。福山认为,“一个国家的福利以及它参与竞争的能力取决于一个普遍的文化特性,即社会本身的信任程度。”[1]但在高等教育领域,政府、公众等群体对大学的信任却正在不断损蚀(erosion)。正如马希(W.Massy)所言,人们对于学院和大学不再怀有敬意,只将其视为一种产业。虽然没有迹象表明大学正走向崩溃,但以前对学术的高度信任的确在损蚀。[2]在社会看来,大学在很大程度上背弃和偏离了教书育人的传统角色和使命。
社会对大学信任的降低与财政因素有关。在美国大学产生的信任问题比较典型。1995-2005年,美国四年制私立学院和大学的生均学杂费上涨了36%,四年制公立院校生均学杂费上涨了51%,社区学院生均学杂费上涨了30%。而与此同时,政府对大学的财政拨款却在下降。[3]公众对不断膨胀的受教育成本的关注,最终变成对大学信任的损蚀。
有关大学“信任危机”的提法在学界存在争议。伯恩鲍姆等学者认为,“信任危机”只是部分人士的观点,不能代表广大民众的意见,而且缺少系统性证据的支撑。不过他也承认,“公众对高等教育的信任程度已然下降”。[4]也许,为美国高等教育进行辩护本身就意味着美国大学的信任问题已经到了须加以重视的地步。
在考察英国高等教育时,马丁·特罗曾提出“十大疑问”,其中之一是:英国历届政府对大学信任的逐步下降以及与此紧密联系的政府对大学的持续敌意。[5]当政府对于大学的信任度持续降低,大学内部的自我改进就得不到支持,而那些用外力来推动大学变革的观点便得到了强化。
在现代大学发展中,高等教育大众化具有广泛而深刻的影响。虽然大众化的本意在于将接受高等教育由少数人的特权转变为广大公民的普遍权利,并推进民主化进程和实现社会平等,但一个基本事实是,“学生人数的扩张使所有阶级都获益,但不均衡的是,原有特权阶级从中得到的好处更多……大扩张急剧地颠倒了人们的期待,重挫了人们的希望,并增加了学生的不满。”[6]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急剧膨胀和公共财政的紧缩,“大学是‘圣域’或‘私域’的观念——学术组织相对于其资助者所具有的终极意义的不可渗透性——已被打破。一种更具管理主义和更专断的权威和权力模式,从自由协商的赞助关系中浮现出来。”[7]
也许从更宽泛的社会视角看,公众对整个社会组织的信任都在下降。有民意调查显示,公众对公、私机构决策的信任都在不断丧失;公众对社会机构的问责并不局限于高等教育。[8]由“改造政府”到“改造企业”所产生的政策话语,具有强烈的“政策外溢性”。“改造大学”并对大学进行问责,成为行政问责制和企业问责制向高等教育领域的合理延伸,并从关注投入和过程转向聚焦可测量的目标、绩效指标和顾客服务。
可以说,大学信任的损蚀为高等教育问责制的兴起埋下了伏笔,也是社会心理的一种反映。当“失望成为公立高等教育系统、市场驱动的高等教育系统以及所有二者相互结合系统的一个主要问题”时,[9]借助问责这一制度安排,以了解大学产出、效率、质量等多重目标实现的背后,实际上隐含着试图修补或重建对大学的信心乃至信任的深层期待。
2.对高等教育问责制的纷争
尽管高等教育问责制因重建大学信任而起,但在现实中,人们对两者关系的认识迥然不同,而且形成了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问责制会破坏社会对大学的信任。“在过去的二十五年左右,管理主义已经取代了信任。与之相联的一个风险是,问责制会成为不信任的源泉而非对不信任的补救。”[10]贝尔特(Patrick Baert)提出,当大学的公共信任受到破坏和侵蚀时,人们往往寻求通过外部规章制度和业绩考核的方式来重建公众信任,但考核会使那些“抱怨更多的人……获得更多更好的利益。”[11]
对于问责制与信任的关系,特罗认为前者对后者具有破坏性。他直言不讳地提出,问责制是对信任的替代,强化问责制的努力往往会弱化信任;问责制愈是严厉和具体化,就愈难以揭示高等教育机构真正需要为之担负起责任的深层事实。[12]
与此相对,另一派观点认为,高等教育问责制有助于大学信任的重建。一方面,问责制提高了大学运行的透明度,为外部群体审视和检查大学内部的财政状况与教育活动敞开了方便之门。美国教育部长玛格丽特·斯佩林斯(Margaret Spellings)指出,为应对21世纪的挑战,高等教育系统必须创建一种强劲的问责制和透明文化。[13]美国斯佩林斯委员会(The Spellings Commission)甚至主张,“透明度就是信任”。[14]在威尔曼(Jane V.Wellman)看来,“高等教育问责制包含了公共信任的维度,这要求以公众所能理解的方式来进行沟通。”[15]这一观点的关键在于,只有信息充分和公开,教育管理部门才能形成科学的决策,广大教育消费者才能就教育供给作出合理选择。在问责制的要求下,大学必须就诸如成本、价格、学生学习结果等事务进行报告和证明,与学生及其家庭等利益相关群体分享信息,从而为赢得信任打下基础。
此外,“问责制虽然是一个有争议和复杂的概念,但其中心是大学管理其环境的能力。”[16]凭借问责制,大学可以展现和证明自身的能力,通过内部有效运作和优异表现以回应社会对大学履行使命和满足需求的质疑,这也是高等教育问责制重建大学信任的意义所在。
可以说,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其合理性。所以,要想厘清问责制与大学信任的关系,回答问责制为何破坏(或建设)以及在何种程度(或维度)上破坏(或建设)大学信任这一论争中的核心问题,就需要回归基本理论探讨,从概念的多维分类出发,对信任和问责制加以梳理和分析。
二、信任与高等教育问责制的关系
1.信任
从社会学研究的范式出发,什托姆卡(Piotr Sztompka)在考察其他学者观点的基础上认为,“信任是关于他人未来可能行动的赌博。”[17]在经济学的话语中,信任则被视为一种期待,它与主体在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完备环境中的冒险行为有关。特罗对高等教育情境中的信任加以阐释,提出信任“就是由公共或私人机构提供支持而不要求院校提供具体物品和服务作为回报以及详细解释资金的使用情况。”[18]由此我们可以归纳出信任的一些基本特点:脆弱性,即信任关系极易受到关系中任意一方的侵犯或收回信任而破裂;不确定性,即信任总是与风险和不确定联系在一起;被给予性,即信任关系的形成与发展只能被给予,而不能被要求或依靠强力“撮合”;未来性,即信任一般指向未来的,与一定的期待或价值相关。
结合比道尔特(F.Bidault)、加里洛(C.J.Jarillo)、萨科(M.Sako)和布罗姆奎斯特(Kirsimarja Blomqvist)②等学者的观点,将信任的不同维度与外界对大学的不同认识建立起联系,并将布罗姆奎斯特所展示的权力不平衡-平衡思想③向大学-社会关系中进行迁移,可以形成一种更为宽泛的影响关系,构建一种更具包容性和明晰度的大学信任分析框架(如表1所示)。
基于以上观点,可以形成贯穿不同维度的信任-不信任“连续体”(如图1所示)。
图1 信任-不信任“连续体”
在这里,各维度之间的边界是相对的和开放的,并且其排列次序只是一种逻辑演绎的序列。这种连接两极的连续体,基本上表现了一种对大学信任程度的递减关系,亦即从极端信任这一端,随着信任度的降低,逐渐发展到信任的不断损蚀和不信任成分的增加,进而滑向居于另一端的完全不信任,以及与此相关的大学观念、大学与社会关系的逐步变迁。反之,就呈现了一种信任程度的递增关系。随着信任度的降低或增强,这一连续体也包含了随着“量变”的累加和集聚进而导致由部分“质变”到完全“质变”这一事物发展的“铁律”。
2.高等教育问责制
有学者指出,“高等教育问责制……带有多重含义”,[19]但伊尔-卡瓦斯(El-Khawas)却认为,“在最宽泛的意义上,问责制是指由政府提出的,旨在对高等教育机构施加新责任努力的一般趋势。”[20]高等教育问责制也具有一些基本特点。首先,它是一种影响和干预大学发展的外部力量,其作用的发挥不能“游离”于外部干预的影响之外,否则既与问责制的外部向度相违背,又无法在问责制与外部群体对大学的信任两者之间建立起联系。其次,问责制一般与确定性、数量化和可比较性相联系。第三,问责关系的形成和发展需要借助于一定的外部力量和相应机制来加以推动和保障。第四,问责制追求效益、结果与产出等大学短期成效,强调以一定的技术性手段来对大学开展总结性的评估或评价。
特罗、维多韦奇(L.Vidovich)、斯莱(R.Slee)和席勒曼(Thomas Schillemans)④等人曾分别对高等教育问责制进行划分。作为一种描述性和评价性的提法,不同学者还常常使用硬性问责制(hard accountability)与柔性问责制(soft accountability)这类术语。在借鉴上述观点的基础上,本文试图构建一种更加综合化和富有弹性的高等教育问责制分类框架(如表2所示)。
基于以上观点,可以形成贯穿不同维度的硬性-柔性问责制“连续体”(如图2所示)。
图2 硬性-柔性问责制“连续体”示意图
在这一连续体中,问责制的性质在极端硬性与极端柔性之间滑动,与此相关的是,问责制的形式和内容以及大学-政府关系逐步得到调整和改变。与信任连续体相似,问责制连续体也是经由理论抽象而得到的关系结构,带有理想化色彩。
为简约化和明晰化起见,这里将信任与问责制两个概念基于各自分类框架所构建的连续体并置,以加深对两者相互关系的理解(如图3所示)。
图3 信任与问责制“连续体”并置示意图
值得注意的是,在问责制与信任双方的不同维度之间,强调的并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对应关系,而是强调在两条连续体的各自“运行轨迹”之间所存在的一种不甚精确但总体较为明晰的相关关系。
两种连续体的“纵轴”,反映的是一种“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关系类型,力图将政府-大学以及大学-社会之间关系统合进来。“自上而下”意味着“高等教育机构仅仅服从由国家权力强加并由政府发起的政策倡议”,[21]大学的社会地位与一般社会组织无异,大学的行动强烈地受制于外部影响。“自下而上”的特征是“高度的院校自治和更多依赖于竞争性市场而非国家立法权威的控制机制”。[22]大学受人敬仰,超脱于社会之上,但这种地位随着外部群体对大学“工具理性”偏好的逐步膨胀而不断削弱。
这一图景试图说明以下基本观点:
第一,从哲学维度看,高等教育问责制的兴起、发展在一定意义上是背离大学理想主义的。当信任从哲学维度向社会心理-伦理维度过渡,当社会试图以外部问责制的方式来“要求”或修补信任关系时,不仅意味着信任程度的降低,而且还会伴随信任的损蚀和不信任的出现,使得那种完整意义上的信任关系开始变异。同时,随着大学实用主义的发展,功利主义倾向也日益凸显。换言之,问责制因其自身的外部作用向度和限度,即使是以“柔性”问责制的形式出现,也无法驱使外部群体对大学的信任深入到“不证自明”的“善”的层次。
第二,问责制愈是趋向“硬性”,愈是可能诉诸法律或以行政方式施加影响,愈是追求高等教育产出的数量化和可靠性,愈是带有直接的和不以大学意志为转移的后果,也就愈偏离基于伦理自律和“善意”乃至“善”的大学信念。
第三,高等教育问责制主张外部干预和制度约束,要求大学顺应政府部门的威权管理,满足利益相关者的受益需要,向外部报告和交流信息,强调大学兑现承诺和胜任使命的能力,并认为这样有助于提高大学运行的透明度与产出的可预期性和确定性。
概言之,问责制对于大学信任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能发挥建设性作用,通过工具性和精细化手段来解决技术维度的信任问题,使大学教育对学生可测量指标更为清晰和便于比较。另一方面,它又带有潜在的破坏性,在满足政府和公众短期性、功利性要求的同时,容易忽视或偏离大学公共性这一基本目标,在哲学维度上会消解和动摇人们对大学的“终极”信任,使得问责制的价值关怀被自身所削弱。可以说,这是高等教育问责制与大学信任相互关系中存在的悖论。
三、信任与问责:现代大学发展面对的诸种矛盾
1.信任与不信任
高等教育问责制的兴起与发展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公共行政中盛行的政府问责制和经济领域中的企业问责制对高等教育问责制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强大的示范作用。然而,这种外部问责制是可以质疑的。行政问责制的出发点是防止公权的滥用,企业问责制的出发点是防范私欲的膨胀和“机会主义”。循此思路,可以说,高等教育问责制构建信任的逻辑起点是“制度化的不信任”。⑤“这为那些甘冒信任风险的人提供了一种支持或保障,为那些蓄意背叛信任的人设置了屏障,并为实际侵犯信任的行为预立了一种矫正机制。”[23]
不仅如此,在“证据文化”、“审查文化”的影响下,要求大学就绩效、产出和质量诸方面进行报告、出示证据和接受检查,高等教育问责制对信任的“建设”也就极易出现“信任的外部化”⑥或信任替代现象,即把对大学的信任转移到对体现非个体化、客观性和可比较性的“数据的信任”。⑦因此,从“不信任”的起点出发、经由信任的替代而形成的“反向构建”和“迁移构建”方式,能在多大程度上有助于高等教育问责制对大学信任的重建发挥作用,也值得反思。
波特(T.Porter)从另一种视角论述了问责制情境下信任与不信任之间的两难关系。他的基本观点是,量化是问责制发挥作用的重要途径,也是解决由于社会距离的增加而使信任变得更加困难这一问题的方式;建立于不信任之上的正式问责机制,试图在新的客观证据的基础上重建信任。但在通过量化克服社会距离和不信任的同时,由于排斥个体证据和其他证据的作用,又制造了社会距离(不信任)。[24]
2.信任与透明
增加大学的透明度,是高等教育问责制力图建设信任的重要方面,也是对诘难大学过于封闭、保守的有力回应。然而,信任与透明并不能直接等同,两者在很大程度上处在尴尬境地。
学术生活中最为关键的要素,是那种将时间、空间、材料和智力等资源适应于情境性和特殊性学习与教学活动的自发性。[25]这种自发性虽是大学创造性的源泉,但模糊不清:不仅难以再现和提供证据,而且也难以将其过程和机理转化为一种可交流和扩散并为公众所能理解和接受的一般话语。更为重要的是,模糊性本身就依赖于一定程度的信任。要使模糊向透明转变、更加注重细节和资料,也就意味着大学信任遭受侵犯,而这恰与问责制试图通过增强透明度以重建大学信任的本意与路径相悖。
在问责制的逻辑中,注重信息交流和证据呈现是提升透明度的基础和“抓手”。正如斯特拉森(Marilyn Strathern)所言,“不可视变为可视”所面临的困境是,“信息更多,理解却更少,尤其是信息更多,信任更少。”[26]在这个意义上,问责制在强调收集和获取信息、专注于信息的客观性和精细化的同时,也将公众的注意力集中在信息本身之上,而忽视了信息所包含的意义,屏蔽了对大学的道德因素和情感因素的考量,最终结果可能不仅对于大学信任无所裨益,而且还可能会出现“透明度的暴政”。⑧
随着问责结果与大学切身利益直接挂钩,对透明度的追求也可能导致对信息的操控,即大学为迎合问责制的需要或公众期望,利用自身的专业特长,将对自己不利的信息加以回避、掩饰或篡改。在这种情形下,透明度鼓励的是不诚实和欺骗行为,最终降低人们对大学的信任度。奥尼尔(Onora O'neill)提出,“如果我们希望重建信任,我们需要减少的是欺骗和谎言,而不是秘密。”[27]可见,在信任和透明相互关系上存在某种“断裂”,两者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正相关性,但彼此之间也有深层的矛盾和冲突;增强透明度的努力,在“可视性”和开放性方面修复和建设信任关系的同时,也有着潜在削弱甚至颠覆信任的风险。在这一困境中,高等教育问责制究竟该以如何形式出现确需要慎思。
信任与问责之间存在的悖论是现代大学不得不面对的一种发展困境。探讨这一悖论的价值也许就在于:加深外部群体对高等教育问责制复杂性的理解,并以更加理性的态度来反思和追问问责制作用于现代大学的目的和方式。
注释:
①本文对大学信任的研究,是指在高等教育这一背景下和院校与系统层面上,包括政府、捐助者、学生、家庭及一般纳税人等外部群体对大学的信任,不涉及个体对大学、大学内部群体之间和大学对外部群体的信任关系。
②比道尔特和加里洛等学者提出了信任的二维分类,即技术信任与道德信任,其要素分别是能力或可靠性和善意。萨科等学者提出了信任的三维分类,即契约信任、能力信任和善意信任。在综合考察的基础上,布罗姆·奎斯特从多视角透视,提出了信任的多维分类,即社会心理学、哲学、经济学中的信任,契约法及市场中的信任。
③布罗姆奎斯特将信任环境中的权力关系分为平衡与不平衡两类,与之相对的关系分别是同辈机构和父爱主义。
④马丁·特罗从内、外的标准出发,提出了高等教育问责制二维分类,即外部问责制和内部问责制以及法律、财政问责制和学术问责制。维多韦奇和斯莱从原则和行动者的标准出发,将教育问责制分类为向上问责制和向下问责制以及内在问责制和外在问责制。席勒曼提出了水平问责制和垂直问责制以及等级。
⑤⑥出自Piotr Sztompka.Trust:A sociological theory.
⑦出自Theodore M.Porter.Trust in numbers:The pursuit of objectivity in science and public life.
⑧出自Marilyn Strathern.The Tyranny of Transparen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