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字的意义与借鉴--从穆勒到克里普克_菲利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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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要 对名称的涵义与指称的研究是逻辑哲学的一个重要课题。在近代逻辑史上,穆勒和弗雷格代表了名称理论的两个方向。穆勒对词项作了内涵词项与非内涵词项的区分,前者指示实体又蕴涵属性(如通名),后者只指示个体而不具有涵义(如专名)。弗雷格则坚持:在一个完善的语言中,所有名称无一例外地既有指称又有涵义。本文遵循历史发展的脉络,对从穆勒到克里普克的名称理论作了综述和评论,在此基础上,作者建构了新的关于专名的可能世界簇摹状词理论。

关键词 名称 通名 专名 限定摹状词 涵义 指称 可能世界

在自然语言中,名词有普通名词(简称“通名”)和专有名词(简称“专名”)之分,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科学研究中,它们可以充当个别对象、对象类以及抽象性质、抽象概念的名称,具有指称的作用。有些通名可以指称一类具体事物(这类事物具有某些共同的属性),如“人”、“城市”、“电脑”等等;另一些通名则表示某种抽象性质、抽象概念,如“幸福”、“红色”、“集合”等等。专名指称单个的对象,如“亚里士多德”、“上海市”、“孙悟空”等等。

除了专名之外,某些限定摹状词也可以指称单个的对象。例如限定摹状词“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皇帝”指称秦始皇赢政,“《阿Q 正传》的作者”指称文学家鲁迅。

19世纪,英国逻辑学家穆勒(J.S.Mill)系统地研究了名词的涵义和指称问题。穆勒认为:“通名通常被定义为那样一种名词,它们能够在同一意义上被真实地应用于不定数目中的每一个事物。”〔1 〕通名属于内涵词项,“内涵词项是指示一个实体,同时又蕴涵属性的词项。”〔2〕即通名既有涵义又有指称。例如, 通名“人”的涵义是有理性、两足、会直立行走、能劳动、有语言能力等等,是人所具有的主要的外形特征和基本属性;“人”的指称则是所有的人所组成的对象类中的一个个具体的个人,如张三、李四、约翰、比尔等等。人们可以经由通名的涵义来确定其指称,虽然其涵义不一定很全面、很精确,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通名指称对象的确定。

至于专名,穆勒认为:“专名是没有涵义的,它们指示用它们称呼的个体,但是它们并没有指示或蕴涵这些个体具有什么属性。”〔3 〕他举例说,当我们用“达特茅斯”(Dartmouth )这个名称去指称英格兰的一个地方时,之所以这样称呼,是因为这个地方位于达特(Dart)河的河口(mouth)。但是,如果达特河改变了流向, 使达特茅斯不再位于达特河口了,那么我们仍可以正当地称这个地方为达特茅斯,即使这个名称使人联想到它位于达特河的河口。

如果说达特茅斯这一名称至少在命名时还有一定的涵义的话,有的名称甚至在命名时也很难说出其涵义。例如,主人新买了一条狗,随口给它取了个名叫“玛丽”,他之所以取这个名字没有什么特殊的原因,只是为了能方便地招呼这条狗。又如,一个小学生名叫“菲利普”,同桌的问他:“你为什么叫菲利普?这个名字有没有什么特别的涵义?”那个叫菲利普的孩子可能这样回答:“我也不知道。这名字是父亲取的,大家都这么叫我,就这么回事。”可见,要说明有些人名、犬名之类的专名在命名时的涵义确有一定的困难。

穆勒把只指示实体而不具有涵义的名词称为非内涵词,专名即在其列。

穆勒又指出:有些指示单个个体的词与专名不同,是内涵词,具有涵义。例如,限定摹状词“罗马的始皇帝”,不仅指称唯一的个体,而且表明了指称对象的属性。

穆勒区分了名词的涵义和指称,对逻辑语义学的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但他的“专名只有指称没有涵义”的论述,数十年之后受到了德国逻辑学家弗雷格(G.Frege)的专名学说的挑战。

弗雷格认为专名不仅有指称,同时也有涵义。他指出:“专名(词,指号,复合指号,表达式)表达它的涵义,并且命名或指示它的指称。我们令指号表达它的涵义并且命名它的指称。”〔4〕

弗雷格对专名的定义是相当宽泛的,除了现在通常所说的专名之外,还包括所有能指称单一个体的复合指号(如限定摹状词等),甚至具有确定真假值的语句也归入其中。“一个真正的句子是一个专名,如果它有一个意谓,它的意谓就是一个真值:真或假。”〔5〕

当代的逻辑学家们当然不会像弗雷格那样把语句也看作专名,撇开这一明显的不当之处不谈,弗雷格所引述的那些实例和所作的论证还是有启发意义的。

弗雷格指出,同一个对象常有许多专名,但这些专名并不全都是可互换的。例如,“欧洲最高的山峰”和“勃朗峰”指称同一个体,但“勃朗峰高达4000多米”和“欧洲最高的山峰高达4000多米”这两个句子表达的思想不同。这只能作如下的解释:具有相同指称的专名可以有不同的涵义。即“勃朗峰”和“欧洲最高的山峰”尽管指称相同,但涵义各异。〔6〕

又如,“昏星与昏星是同一颗星”和“昏星与晨星是同一颗星”仅通过一个具有相同指称的专名而相互区别,然而它们表达出不同的思想。因此,“昏星”这个专名的涵义一定不同于“晨星”这个专名的涵义。〔7〕

“昏星与昏星是同一颗星”类似于“a=a”这样的句子, 而“昏星与晨星是同一颗星”则类似于“a=b”这样的句子, 它们“显然是具有不同认识价值的句子;a=a是先验有效的,根据康德, 应该叫作分析的,而具有a=b形式的句子常常十分有意义地扩展了我们的认识, 并不总是能先验地建立起来。并非每天早晨升起一个新太阳,升起的总是同一个太阳,这大概是天文学中最富有成果的发现。”〔8〕

我以为,弗雷格的上述分析是深刻的。两个指示同一对象的词很可能具有不同的涵义,正是涵义的不同扩展了我们的认识。让我们来看看弗雷格的上述实例和论述能不能驳倒穆勒的“专名只有指称没有涵义”的主张。

弗雷格是把专名和限定摹状词混为一谈的。在英语中,限定摹状词的一般结构是“定冠词the+形容词+单数通名”, 在汉语中没有定冠词,名词也无单复数之分,一般由“形容词(组)+ 通名”来构成限定摹状词,有时为了强调限定摹状词指称对象的单一性,加上“那个”以代替定冠词。弗雷格列举的第一个实例中的“欧洲最高的山峰”就是限定摹状词,它不是穆勒所说的非内涵词的专名,而穆勒并不否认指称单个个体的限定摹状词有涵义。“勃朗峰”倒是真正的专名,但它的涵义究竟是什么,弗雷格没有正面回答。由此可见,这个实例并不对穆勒的专名说构成威胁。

弗雷格的第二个实例涉及昏星和晨星, 如果昏星用英文名the eveningstar,晨星用英文名the morning star,则符合限定摹状词的形式,它们具有涵义也就不奇怪了。然而,在这个实例中,我们对昏星和晨星亦可分别用英文名Hesperus(长庚星)和Phosphorus(启明星),它们都是专名。“长庚星和长庚星是同一颗星”与“长庚星和启明星是同一颗星”明显表达了不同的思想,这才是对穆勒专名说的有力驳斥。

上述实例能不能证实弗雷格的“所有专名既有指称又有涵义”的论断呢?还不能。长庚星和启明星只是两个专名的特例,至多只能说某些专名有指称也有涵义,并不能据此断言所有的专名都是如此。事实上,弗雷格也没有对人名“菲利普”、犬名“玛丽”之类的专名究竟有什么涵义给出解答。

弗雷格在研究中也注意到这样一种情况:在自然语言中,有些表达式(主要是限定摹状词)有涵义,但并没有指称。例如,“离地球最远的天体”这一限定摹状词具有涵义,至于它是否有指称则很可疑。又如,“最小的收敛级数”这个表达式有涵义,但可以证明它没有指称,因为对于任何收敛级数,我们总能找到另一个更小的收敛级数。因此,对于涵义的把握并不能保证相应的指称存在。弗雷格把这种情况的发生归咎于自然语言的不完善。他认为在一个完善的指号构型中,指号、它的涵义和它的指称之间能保持这样的正常联系:“与某个指号相对应的是特定的涵义,与特定的涵义相对应的是特定的指称,而与一个指称(对象)相对应的可能不是只有一个指号。”〔9〕

弗雷格的专名说对逻辑科学的影响是巨大的,但把限定摹状词混同于专名,不能不说是这一理论的一个严重的缺憾。弗雷格之后,英国逻辑学家罗素(B.Russell)系统地研究了弗雷格的学说, 对专名和限定摹状词作了严格的区分,在此基础上创立了著名的摹状词理论。

罗素指出,专名直接指示我们具有其表象的事物,它是“一个名字,一个名字乃是一个简单的符号,直接指一个个体,这个个体就是它的意义,并且凭它自身而有这意义,与所有其他的字的意义无关。”〔10〕限定摹状词则不同,它不直接指示某个个体,是不完全的符号,即孤立的状态下没有意义的符号,只有在上下文中才能获得确定的意义,“一个摹状词由几个字组成,这些字的意义已经确定,摹状词所有的意义都是从这些意义而来。”〔11〕限定摹状词有描述的功能,通过对对象特征的描述而获得指称。

罗素通过实例进一步论述了专名和限定摹状词的差别:“包含一个摹状词的命题和以名字替换命题中的摹状词而得的命题不是相同的,即使名字所指的和摹状词所描述的是同一个对象,这两个命题也不一样。‘斯科特是那个写《瓦弗利》的人’和‘斯科特是斯科特’显然是不同的两个命题,前者是一个文学史上的事实,而后者是一个平凡的自明之理。如果我们将斯科特以外的任何人置于‘那个写《瓦弗利》的人’的位置上,我们的命题便是假的,因而无疑地二者不是同一的命题。”〔12〕比较一下前面所述的弗雷格的那两个实例,就会发现罗素的论述与弗雷格的论述有异曲同工之妙。

怎样确定含有限定摹状词的语句的真假呢?罗素采用的方法是通过使用定义,将含有限定摹状词的语句转化为不含有限定摹状词的语句,然后判明后者的真假,由于后者与前者是等值的,因而前者的真假也就确定了。可见,这种使用定义也就是限定摹状词的销去规则。

例如,“那个写《瓦弗利》的人是苏格兰人”是一个包含限定摹状词的语句,根据定义,它可以转化为如下的三个语句的合取:

(1)至少有一个人写《瓦弗利》;

(2)至多有一个人写《瓦弗利》;

(3)谁写《瓦弗利》谁就是苏格兰人。〔13〕

原语句为真的充分必要条件是语句(1)(2)(3)均为真。

这种由定义所实行的转换亦可以用现代逻辑的符号来表示。以希腊字母“し”代替定冠词the,用しxF(x)表示限定摹状词的一般形式,意为“那个唯一的具有性质F的个体。”

仍看上面的实例,把原语句记作H(しxF(x)),现在的F 意为“是写《瓦弗利》的人”,しxF(x )即表示限定摹状词“那个写《瓦弗利》的人”,H意为“是苏格兰人”。 由定义转化而得三个语句可符号化为(分别表示“合取”,“蕴涵”, “存在量词”和“全称量词”):

在此之前,还从未有人对限定摹状词这一重要的语言形式作过如此细致的分析,它不仅揭示了限定摹状词的基本构成要素,而且为逻辑学家、语言学家和哲学家分析自然语言作了示范,其影响是深远的。

罗素在严格区分专名和摹状词,并论述了两者在语句中的不同作用之后,又反过来把一个专名看作一个缩短的摹状词。他指出:“在所有能用文字表达出来的知识中——‘这个’、‘那个’以及其他少数几个字除外,因为这些字的意义在不同的情形下可以改变——严格地说,没有一个名字出现,看来似乎是名字的其实都是摹状词。……当我们问荷马是否存在时,我们是把‘荷马’用作一个缩短的摹状词,我们可以用另一个摹状词来代替它,譬如‘那个作伊利亚德和奥德塞的人’。几乎所有看来是专有名词的都可以这么考虑。”〔14〕

这是罗素摹状词理论致命的缺陷。把专名视为与它有同样指称的某个限定摹状词,以后者来取代前者,实际上取消了两者的本质差别,与罗素本人将专名与限定摹状词严格划界的论述相冲突。此外,也使专名的涵义成为不确定的东西,因为一个专名往往有多个与它指称相同而涵义各异的限定摹状词。例如,与专名“亚里士多德”有同样指称的限定摹状词有:“逻辑学的创始人”,“生于斯塔吉拉(Stageira)的亚历山大大帝的老师”,“三段论理论的建立者”,“古希腊逻辑著作《工具论》的作者”等等,这些摹状词的涵义明显不同。

作为替代的方法,能否把一个专名看成一簇限定摹状词的缩写呢?这一簇限定摹状词给出了该专名的涵义,并确定了该专名的指称。这就是某些逻辑学家主张的簇摹状词说。这种做法看起来很完满,考虑问题全面,能够保留罗素摹状词理论的全部优点,同时又消除它的缺陷。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有几个重要问题需加以说明:“一簇”究竟意味着什么?有没有什么选取的标准或数量要求?如果不设置选取标准,只是简单地意味着“某一些”,就会像罗素的“某一个”一样陷入困境。维特根斯坦(L.Wittgenstein)的如下论述很能说明问题:

“我们来讨论一下下面这个例子。如果有人说:‘摩西不存在’,那么这句话可能意味着若干不同的情况。它可能意味着:以色列人从埃及撤出时没有一个独一无二的领袖——或者:他的领袖不叫摩西——或者:没有任何一个人完成了《圣经》上关于摩西所说的那种种业绩——等等。但是当我们对摩西作某种陈述时,我是不是总是准备拿这些摹状词中的某一个去替换‘摩西’?我或许会说:对于‘摩西’这个名称,我所理解的是那个完成了《圣经》上所说的关于摩西的种种业绩的人,或者至少是指完成了其中大部分业绩的那个人。然而,究竟完成多少业绩呢?是否我已经确定必须证明多少业绩是假的,才能使我相信自己的观点是错误的,从而将其抛弃呢?‘摩西’这个名称是否具有一种使我能在所有可能的情形下都能确定而毫不含糊地使用它的用法呢? ”〔15〕

看来,需要设置选取标准或数量要求。该怎么设置呢?比如,能否以“重要性”作为选取标准呢?即要求一簇中的所有限定摹状词都能揭示其所指对象的重要特性。似乎不能,因为不同人可能有不同的重要性标准,甲视为重要的特性乙未必认同,反之亦然,这会使一个专名对应于多个不同的限定摹状词簇,这些簇之所以不同又与个人的知识背景和判断方式有关,带有浓重的主观色彩。把“重要性”改为“本质属性”情况可能会好一些,但仍面临究竟什么是所指对象的本质属性的问题,例如亚里士多德这个人的本质属性是什么?至于数量要求,一种方式是把“一簇”视为所有的与该专名指称相同的限定摹状词,另一种方式则只要求足够数量的或大多数这样的限定摹状词,真是众说纷纭。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当代杰出的美国逻辑学家克里普克(S.A.Kripke)借助于可能世界的观念,在区分严格指示词和非严格指示词的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历史的因果的命名理论。

克里普克是这样定义和区分两种指示词的:“如果一个指示词在每一个可能世界中都指示同一个对象,我们就称之为严格的指示词,否则就称为非严格的或偶然的指示词。我们当然不要求对象在所有可能世界中存在。”〔16〕

克里普克所说的指示词包括专名和限定摹状词。他认为专名都是严格指示词,因为每一个专名在它的指称对象存在的任何可能世界中都指示同一对象。限定摹状词具有描述的功能,通过对对象特性的描述而获得指称,一般地说,很可能描述的是对象的非本质属性(即偶然属性),这种限定摹状词是大量的,它们是非严格指示词。

克里普克对罗素的摹状词理论及后继的簇摹状词理论作了较为细致的分析。他指出,有两种方式可以用来考查这两种相关的理论。“一种方式认为,一簇摹状词或单个摹状词实际上给出了名称的意义。当某人说‘瓦尔特·司各脱’时,他指的是这个如此这般和如此这般的人。然而,另一种看法可能是这样的:即使在某种意义上摹状词没有给出名称的内涵,它却确定了名称的指称,虽然‘瓦尔特·司各脱’这个短语与‘这个如此这般和如此这般的人’不是同义的,甚至可能与那个摹状词家族也不是同义的(如果某种东西能够与一个摹状词家族同义的话),可是,当他说‘瓦尔特·司各脱’时,这簇摹状词或者单个摹状词就被用来确定他指的是哪一个人。当然,如果我们发现他关于瓦尔特·司各脱的看法实际上对于萨尔瓦多·达利来说更为真实,那么,根据这个理论,这个名称的指称就是达利先生,而不是司各脱了。”〔17〕

第一种方式陈述的是一种意义理论,第二种方式陈述的是一种指称理论。这两种方式都会碰到这样的问题:如果某个限定摹状词或一簇限定摹状词都仅仅表示了对象的这种或那种偶然属性的话,它们就将既不能与指示该对象的专名同义,又不能(像专名那样)在对象存在的各个可能世界中都指称同一对象。

克里普克坚决反对(摹状词和簇摹状词理论所主张的)涵义决定专名指称的观点。他不否认在最初的命名仪式中有通过一个摹状词引入一个名称的情况,例如在巴黎用钝铂制成标准米尺,用 “用时间t[,0]时这把标准米尺的长度”这个限定摹状词来定义“1米”这个名称。 但是,他同时指出:就这种情况而言,必须强调两件事。首先,所用的摹状词与借助于它所引入的名称不是同义的,只不过借助于它来规定名称所指的对象罢了。在这一点上,他的观点不同于通常的摹状词论者的观点。两者的不同很容易分析:“1米”是严格指示词, 在所有的可能世界中都指示同一长度;而“在时间t[,0]时这把标准米尺的长度” 只是现实世界中某一时间1米长度的一个偶然特性, 如果对标准米尺施加了压力或张力,或者标准米尺受热膨胀了,它就可能变长或变短,从而也就不能指示一米长度了。人们也可以对“1米” 选择一个更精确的定义标准,事实上也已经这样做了,1983年第十七届国际计量大会决定,将“1米”定义为光在真空中1/299792458秒的间隔内所经过的距离。可见限定摹状词“在时间t[,0]时这把标准米尺的长度”不是严格指示词。 “其次,绝大多数最初命名仪式的事例远远不是那些最初导致摹状词理论的事例。通常,进行命名的人在某种意义上对他命名的对象是熟知的,并且能够用实指的方式给它命名。”〔18〕前面提到的父亲给孩子取名“菲利普”,主人给爱犬取名“玛丽”就可能是用实指方式命名的。

倘若专名的指称不是由涵义决定的,那么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根据什么来获知专名的指称呢?克里普克描绘了一条历史的、因果的传递链条:“有一个人,例如,一个婴儿诞生了;他的父母给他取了一个名字。他们对朋友们谈论这个孩子。另一些人看见过这个孩子。通过各种各样的谈话,这个名字就似乎通过一根链条一环一环地传播开来了。在这根链条的远端有一位说话者,他在市场上或别处听说过理查德·弗因曼,尽管他想不起是从谁那儿第一次听说弗因曼,或者曾经从谁那儿听说过弗因曼的,但他仍然指称弗因曼。他知道弗因曼是一位著名的物理学家。某些最终要传到那个人本人那里的信息的确传到了说话者那里。即使说话者不能唯一地识别出弗因曼,他所指称的仍然是弗因曼。他不知道什么是弗因曼图,也不知道弗因曼关于粒子的成对生成和湮灭的理论是什么。不仅如此,他还很难区分盖耳曼和弗因曼这两个人。但是他不必非知道这些事情不可。反之,因为他是某个社会团体中的一员,这个社会团体一环一环地传播着这个名称,由于这个关系他就能够建立起一根可以回溯到弗因曼本人的信息传递链条,而无须采取独自在书房里自言自语地说‘我将用弗因曼这个名称来指那个做了如此这般、如此这般事情的人’这样一种方法。”〔19〕

克里普克又进一步把这种历史的、因果的命名理论推广到自然种类的通名。他认为穆勒关于专名的看法或多或少有点正确,但他关于通名的看法却是错误的,也许有些通名(如“愚蠢”、“肥胖”、“黄色”)表达了一些特性,但自然种类的通名,如“牛”和“虎”并没有表达出什么特性,它们不是同字典来定义它们的那些特性的结合的缩写。例如“虎”这个通名,《简明牛津英语词典》中有关虎的条目,称“虎是一种大型食肉的、有四条腿的猫科动物,其颜色是黄褐色的,带有黑色条纹,肚子是白色的。”但是有人却看到过三条腿的虎。事实上,拥有这些特性中的大多数对于成为虎这个种类的成员来说,既不一定是必要条件,也不一定是充分条件。自然种类的通名是通过历史的、因果的链条而获得指称的,并一环一环地传递下去,情形与专名相似。

克里普克的历史的、因果的命名理论,把名称的命名与指称放到了整个人类社会的大环境中来考察,注意到它们与社会群体的活动密切相关,这是有实际意义的。名称是人类语言的产物,语言交际又是整个社会活动中的一部分,名称随着社会团体中成员间的交流活动而一环环传递,这确是我们常见的图景。摹状词和簇摹状词理论恰恰在这方面有所忽视。

但是,克里普克否认(摹状词和簇摹状词理论所主张的)“涵义决定指称”的任何合理性,则有失偏颇。固然在对事物命名时可能采取的是直指的方式,但随着名称在各种场合的使用,随着人们越来越多地了解名称所指对象的特性,名称本身也获得了越来越多的涵义,以至于一提起你熟悉的名称,你就会联想到这些特性,并把这些特性和所指对象联系起来。

例如,父母亲可能以实指方式给他们的新生儿取名为“菲利普”,随着亲朋好友前来看望,父母亲带孩子外出时与人交谈,……“菲利普”这个名字为越来越多的人所了解。有的人熟知菲利普的外貌,他可以通过对外貌特征的描述(使用多个限定摹状词)告诉别人怎样在一群孩子中识别和指称菲利普,于是这些外貌特征也作为“菲利普”这个专名的涵义传递给了他人;有的人认识菲利普的父母,并知道菲利普是他们唯一的儿子,他可以在交谈中以“某某人”(菲利普父亲的名字)和某某人(菲利普母亲的名字)的独生子“这个限定摹状词来指称菲利普,同时也把菲利普是哪两个人的独生子这样一种特性传递给他人,这一特性当然也是专名“菲利普”的涵义之一。随着时间的推移,菲利普的社会经历越来越多,“菲利普”这个名字也会获得更多的涵义,例如菲利普成了某某学校最著名的棒球手,之后又成了谁的丈夫等等。可见,在历史的、因果的传递链条中,名称不仅用于指称,同时也获得了各种涵义,名称对对象的指称可以是实指,也可以借助于一个或多个限定摹状词描述的涵义而获得。这符合人们语言交际中的实际情况。

我以为,簇摹状词理论尽管不完善,但有其合理的成分。当然,不加界定地任意取一簇同指称的限定摹状词,把它看成同指称的专名的涵义或缩写是不行的,前面已对此作过分析。对“一簇”应如何选取必须作深入的考察和明确的说明,在考察和说明中,需引用可能世界的观念。

我们已经以“菲利普”为例,说明了一个专名在其指称对象存在的那些可能世界里涵义很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把一个专名始终和某一个限定摹状词簇联系在一起并不适当。较为可取的作法是:对一个专名,在其指称对象存在的每一个可能世界中,都有一个相应的与该专名同指称的限定摹状词簇,这个簇中的限定摹状词表达了专名所指对象在这一可能世界中的特性,从而也就揭示了专名在这一世界中的涵义。同一专名,随着其指称对象所在的可能世界的不同,相应的限定摹状词簇也可能会有所不同。所有这些与某一专名相联系的簇有没有共同点呢?有。揭示专名所指对象本质属性的限定摹状词将会出现在各个可能世界所对应的簇中,它们和专名一样,是严格指示词;那些表达专名所指对象偶然属性的限定摹状词,将会在某个或某些可能世界对应的簇中出现,但不会在指称对象存在的所有可能世界对应的簇中出现。

以上是我所主张的关于专名的可能世界簇摹状词理论的梗概。对这一理论可能面对的质疑,特作如下说明:

首先,就我们的生活和语言交际的一般情况而言,对一个专名的所指对象在某一可能世界中特性的把握总是部分的,仅涉及部分的限定摹状词,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在理论上谈论所指对象在这一世界中的“特性总和”、专名在这一世界中的“全部涵义”和相应的限定摹状词簇。就如同我们对一个可能世界的描述是部分的,但并不妨碍我们谈论这个世界一样。这种情况我们在科学研究中屡见不鲜了。

其次,在特定的场合或语境(这可以看成是一个可能世界)中,选取与专名同指的某一个或某一些限定摹状词,即足以明确地指称对象并阐明专名此时的基本涵义了。这是因为在特定的场合或语境中,人们仅关心该专名涵义中的某些方面和所指对象的某些特性,其他的描述是多余的。当然,此时选取的某一个或某一些限定摹状词一般地说与专名并不完全同义,但从确定所指对象,阐明人们此时所关心的基本问题来看,已经足够了。

例如,在现代逻辑和逻辑哲学的研究中,我们提到专名“克里普克”,介绍克里普克是“出生于1941年的模态逻辑的可能世界语义学的创始人”、“曾在哈佛大学学习受教于著名哲学家奎因(W.V.O.Quine )的直觉主义逻辑可能世界模型的建立者”、“曾分别在哥伦比亚大学、康乃尔大学、洛克菲勒大学、普林斯顿大学任教的历史的、因果的命名理论的提出者”、“担任过《符号逻辑杂志》和《哲学逻辑杂志》编委的哲学著作《命名与必然性》的作者”等等。涉及克里普克生平中的主要学术活动和他在哲学、逻辑学研究中的主要理论与贡献。至于他的外貌特性、生活习性、业余爱好、家庭亲缘关系等等,则一般不在介绍之列。尽管这些介绍没有给出目前现实世界中克里普克本人的全部特性及专名“克里普克”的全部涵义,但对克里普克的指称是明确的,决不会误认为是另一个人,所列举的这些内容对于逻辑和哲学的研究已经够用了。

至于说到通名,我认为从穆勒开始的传统理论的基本精神是可取的。通名是概念词,本身就具有明确的涵义。就自然种类的通名而言,其涵义反映了一类自然界事物共同的属性,完全能够根据其涵义决定其指称。克里普克的非难是缺乏说服力的。

仍以自然种类的通名“虎”为例,《简明牛津英语词典》中“虎”的条目内容简单,当然并没有揭示出虎的全部特征,和通名“虎”的涵义并不完全一致。一本详尽的生物学辞典或一篇有关虎的特性和习性的科普文章对虎的描述会更具体、更全面、因而对通名“虎”的涵义的刻划也会更清晰。但不论怎样,描述总是部分的。从理论上说,如果一个自然种类的通名所指称的对象类在某一时期的现实世界中存在,那么我们可以把这一通名在此时的涵义定义为该通名所指称的对象类中的对象此时具有那些共同特性。这些特性中的某一些可能限于人类此时的知识水平尚未被认识,但仍是客观存在的。随着时间的推移,科学的进步,对这些通名的涵义的认识会更清楚。

例如,对自然种类通名“水”的涵义的理解曾侧重于水的物理性质:无色透明,呈液态,在1个标准大气压下于摄氏0度结冰,沸点是摄氏100度,密度是每立方分米1千克等等。后来,随着化学研究的深入,知道了水的分子结构是H[,2]O,即一个水分子是由2个氢原子和1个氧原子构成的,对通名“水”的涵义有了更深的理解。

和专名的情况相似,在日常生活的一般场合,对自然种类通名涵义的部分描述已足以明确地指称该通名的对象类了。偶然发现一只三条腿的虎,并不妨碍人们根据“虎”的其他一些涵义来辨认和识别这只与众略有不同的虎。

来稿日期:1997年1月22日。

注释:

〔1〕 〔2〕〔3〕 Mill.J.S.:A System of Logic,1910,p17,p31,p20.

〔4〕〔9〕弗雷格:《论涵义和指称》,载《语言哲学名著选辑》,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6页,第3页。

〔5〕〔6〕〔7〕〔8〕

《弗雷格哲学论著选辑》, 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223页,第219页,第219页,第90页。

〔10〕〔11〕〔12〕〔13〕〔14〕 罗素:《数理哲学导论》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63~164页,第164页,第166页,第168页。

〔15〕〔16〕〔17〕〔18〕〔19〕 克里普克:《命名与必然性》中译本,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版,第32页,第49页,第33页,第99页,第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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