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EC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制度研究

APEC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制度研究

胡传海[1]2004年在《APEC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正文部分共四章。 第一章主要研究APEC的法律属性。作者从区域经济合作组织的一般概念、特点出发,结合APEC组织目标、组织机构和活动成果,论证了APEC属于区域经济合作组织;接着指出与一般区域经济合作组织相比,APEC有其独特之处。另外,作者将APEC与国际会议体制和国际论坛进行了比较。本章最后部分论述了APEC国际法律人格问题。 第二章介绍APEC基本体制。APEC的组织机构包括领导人非正式会议、部长级会议、高官会、各分委员会和秘书处等;APEC的法律文件体系主要由为数众多的宣言、声明、展望、计划等文件组成;在决策和执行规则方面,APEC奉行协商一致和自主自愿原则;本章最后介绍了参与APEC活动的主体,包括APEC成员,非APEC成员的经济体,以及工商界人士、学术机构等。 作者在第叁章介绍了APEC的运行机制,作者论述了APEC的运作基本原则—APEC方式;介绍了APEC贸易与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和经济技术合作历程及成果,分析了APEC在相关领域遇到的挑战。 第四章的内容:APEC所面临的主要挑战是亚太地区内次自由贸易区快速发展和及非经济事务议题(尤其是安全问题)迅速扩展;作者还对APEC未来发展前景及改革问题提出了若干看法。

魏红[2]2008年在《区域贸易安排理论与实践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经济一体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它表现在世界经济中以国家为一个规则统一体的格局被打破,资源、劳动力、贸易、资本等都被置于一个具有统一规则的世界市场里,世界贸易额迅速增长,资本流动速度加快。经济一体化的实践既有全球性的也有区域性的,它们在全球和区域国际经济组织建构的法律制度中运作。前者如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后者如亚太经合组织、北美自由贸易区、欧盟、东盟自由贸易区、拉美共同市场及西非共同体等。这些国际经济组织和他们建构的法律制度交织在一起,形成了一个网状的一体化法律制度体系,其中以区域经济组织或集团为依托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制度尤为突出。20世纪90年代起,新一轮的区域贸易自由化的浪潮逐渐兴起,正在运作和协商中的双边和多边区域性互惠贸易协定及区域性互惠贸易安排的数量有了大幅度的上升。截至2007年7月,全球已通知WTO的区域贸易安排已达380个,如计入目前谈判中尚未生效之部分,预计2010年将接近400个。目前亚太地区各国已签署119个区域贸易安排协定。一些新的区域贸易协定及贸易安排不仅仅出现在地理上邻近的国家之间,而且具有更加广泛的参与者,有些贸易协定甚至包括不同大陆及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正在动议或建设中的美洲自由贸易区(FTAA)、欧洲联盟(EU)、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及中东欧与地中海国家自由贸易区都是拥有超过5亿人口规模的自由贸易集团,而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APEC)则涵盖了40%的世界人口。区域贸易安排的广泛展开,带来了区域内国际贸易额的快速增加。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资料,仅2000年,发生在区域贸易组织内部的贸易额就占了世界贸易额的60%,特别是欧盟、东盟自由贸易区、北美自由贸易区、南方共同市场、中欧自由贸易区、安第斯共同体六大区域贸易组织内部的贸易量就占世界贸易额的40%。区域贸易安排的发展对建立在非歧视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基础上的多边自由贸易体制形成一定的影响和冲击。最惠国待遇原则是GATT/WTO多边自由贸易体制法律制度的基础,是贯穿于WTO多边贸易体制各领域的一条总的指导思想。但是最惠国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如同其他法律原则和规则一样,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必然要允许若干例外。当前削弱最惠国待遇原则效力的主要潮流就是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迅速发展,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最大例外。区域贸易安排有多种,从单纯的关税优惠到全面的经济一体化。从区域贸易安排的水平看,可以分为六类:优惠贸易安排、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联盟和完全经济一体化。当前区域贸易安排的主要形式是自由贸易区,在已实施的区域贸易安排中,84%是采取自由贸易区的形式。在正在谈判中的区域贸易安排协定中,采取自由贸易区的比重也高达96%。区域贸易安排蓬勃发展的经济学原因,是人们认为这种安排可以提高经济效率。从消费角度看,可以在区域内促进竞争;从生产角度看,规模经济能够提高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效率;区域经济自由化还能在世界范围内提高经济效率,因为区域市场的扩大能够增加内部和外部市场的整体需求。发展中国家进行这种安排,还为了促进经济发展。从区域贸易安排的发展历史特别是近些年的迅速发展可以看出,欧盟的领先、美国的追赶、发展中国家的跟进,大家唯恐别人建立的大市场排斥自己的产品,使自己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是各国争先恐后建立区域贸易安排的重要政治经济原因。从多边自由贸易体制自身发展进程来看,继1999年西雅图会议之后,2003年9月墨西哥坎昆部长级会议因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农业问题、新加坡议题等方面的分歧与矛盾冲突无法调和而再次失败。坎昆会议的失败使世界各国对多哈谈判能否顺利进行、多边自由贸易体系的前景等问题产生诸多疑虑。2008年7月WTO多哈回合谈判日内瓦会议上由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分歧巨大,正式宣告破裂。鉴于全球性多边自由贸易体制建设的进程受到一定的阻碍,所以近年来形成了全球范围内区域贸易自由化快速发展而多边贸易谈判进程却相对滞后的局面。实践中区域贸易安排在促进贸易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有人批评区域贸易安排导致了成员的出口转向非成员国家,对非成员国家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因此,对于区域贸易协定的影响,始终存在者“创造贸易”和“转移贸易”之争。另外对于区域贸易安排到底是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垫脚石还是绊脚石,也一直见解不一。主张区域贸易安排对多边自由贸易体制有积极作用的人认为,区域一体化将促进全球一体化,因为区域一体化比较容易实现,在一体化方面先行一步,为全球一体化打好基础。还有人认为,区域一体化有利于促进各成员国内改革,并且成员们团结起来,可以增加多边谈判的力量。但主张区域贸易安排对多边贸易体制有消极作用的人则认为,区域集团形成后,将更趋向于内部保护,阻碍全球一体化的发展。从这种争论可以看出,区域安排和多边体制关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多边自由贸易体制如何对区域贸易安排进行规范,以确保实现增加贸易自由的初衷;而参与区域贸易安排的WTO成员国又应该如何在维护多边自由贸易体系的前提下加强地区间合作。中国作为WTO的较新成员,又是参与区域贸易安排的“新手”,如何在未来的建设过程中妥善处理好各种关系,既充分享受多边贸易体制带来的贸易机会,也不放弃区域贸易安排对地区经济繁荣的影响以及未来亚洲一体化建设的重要机遇,是一个亟待研究而又极具现实意义的重要问题。本文以“区域贸易安排理论与实践研究”作为研究课题,从GATT/WTO关于区域贸易安排的规则制度入手,以区域贸易安排的经济学原理为指导,结合区域贸易安排发展最成熟最高级的欧共体/欧盟(EC/EU)、与WTO殊途同归互动发展的亚太经合组织(APEC)以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建设的历史与现状,分析WTO全球性多边贸易规范给予各个区域贸易安排的法律空间以及欧盟、亚太经合组织等运作中的成功经验,剖析区域贸易安排实践的发展与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碰撞、冲突与协调的关系,从而为中国履行WTO成员义务的前提下,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过程中善于利用现行规则和法律、最大限度地发展经济保护自身利益、扩大中国在亚洲及世界的影响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本论文共分七个部分,由导言、五章和结束语组成。导言主要是阐述本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介绍研究方法以及论文的结构。第一章为区域贸易安排的历史演变与理论基础。本章主要分为四节,系统论述了区域贸易安排的理论基础和历史变迁。作者通过回顾关于区域贸易安排的理论及历史沿革,挖掘区域贸易安排产生的背景和政治经济原因,剖析区域贸易安排发展的内涵、特征及发展趋势,概要介绍当前世界影响较大的几个主要区域贸易安排的情况,重点分析GATT/WTO多边贸易体制中关于区域贸易安排的既有规则并回顾GATT第24条规定出台的历史渊源。目前有关区域贸易安排的规则主要有GATT第24条及关于解释第24条的谅解、授权条款和适用于服务贸易领域经济一体化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5条,其中GATT第24条是区域贸易安排规则的起源和核心。第二章为欧共体/欧盟的区域经济制度。本章从欧共体/欧盟的历史着手,回顾欧共体的起源与发展及欧盟的诞生,欧共体/欧盟内部的合作从关税同盟、共同农业政策、建立欧洲货币体系走向社会政策和政治的合作,通过系统分析欧共体/欧盟的组织制度性构架、其一体化制度的一般法律原则、对内对外基本经济贸易法律制度以及经济货币联盟的法律制度,理清欧共体/欧盟的发展对该区域经济贸易和政治文化一体化的重要意义。欧盟是当今世界上区域贸易安排的最高阶段,是区域经济全面一体化的典型,它具有明显的国际性和超国家性,是制度化、机制化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模式的典范。第叁章为亚太经合组织法律制度。亚太经合组织作为开放性的区域经济组织,通过贸易投资自由化和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了亚太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共同繁荣,它不同于其他的区域贸易安排组织的运行方式,具有其独特性。APEC与WTO的目标原则和大方向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推动全球贸易与投资的自由化和便利化。本章从APEC的发展历程入手,研究亚太经合组织的机构设置、决策机制以及决议履行机制,探析其贸易投资自由化法律制度和经济技术合作法律制度,进而发现APEC模式的合理性及其可资借鉴之处。第四章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制度。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是中国参与建设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区,它的成功既可以为中国积累开展区域贸易安排的宝贵经验,也为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组织开展广泛的区域合作奠定基础,加速中国参与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进程。本章介绍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过程与现状、取得成就与尚存问题,分析了该自由贸易区成立的深层政治经济原因,着重剖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目前已有的法律制度——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争端解决协议等,对正在谈判中的投资协议等进行前瞻性分析展望,结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进程,希望对该自由贸易区未来的法律制度建设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第五章为区域贸易安排与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碰撞与协调。关于区域贸易安排与全球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关系向来存在争议,一种认为区域贸易安排是当前情况下全球化的次优形式,是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重要补充,通过区域贸易安排的实践为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积累经验,从而最终推动多边贸易体制的进程;另一种观点认为区域贸易安排是排他的,与全球多边贸易体制有着机制上的内在矛盾,区域贸易安排的过多发展必然对全球多边贸易体制形成挑战,从而阻碍全球化的进程。本章通过分析区域贸易安排对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各种影响,回溯各区域贸易安排对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挑战与碰撞之事实,继而探索区域贸易安排与多边贸易体制规则协调的可能性和具体措施,以寻求相互促进与共同发展之路。最后部分为结束语。综上所述,在多边自由贸易体制与区域贸易安排并存的时代,协调好两者的关系对于每一个国家和地区,都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区域贸易安排不当然是全球化多边自由贸易的“绊脚石”,但是如果协调不当的话,将会使多边贸易体制进程的阻力增大。中国作为亚洲地区的大国,在维护多边自由贸易体制和发展亚洲区域经济方面均担负着重大责任,必须谨慎作为,维护自己的国家利益,同时也为亚洲的区域一体化发展的路向妥善把关。

宫占奎[3]1999年在《亚太经合组织制度创新研究》文中认为亚太经合组织(APEC)是我国目前参加的最大经济区域组织,自中国1991年加入以来,对APEC贡献很大,同时APEC活动也推动了我国的经济改革与开放。APEC是一个新型的区域经济组织,其运行机制不同于其他区域经济集团而有自己的制度创新,这些创新包括:基本原则创新、组织模式创新、运作方式创新、时间安排创新、活动内容创新、自由化体系创新。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及区域化的发展,APEC活动的两大内容即贸易投资自由化和经济技术合作,将得到进一步的深化和扩展。

原小杰[4]2006年在《WTO框架下区域经济组织制度研究》文中认为2004年1月1日CEPA协议正式实施,这开启了WTO理论以及实践的先河,也是我国积极参与区域经济整合的表现。作为WTO成员方,我国进行区域经济整合过程中有义务遵守WTO相关规则,接受WTO的审查和监督,同时也有权利依照WTO规则保护国内市场和产业,促进经济增长。本文主要分析WTO关于区域经济组织制度的相关规则,包括GATTl947第24条,GATTl994第24条释义谅解书,GATS第5条以及授权条款的分析。对WTO区域贸易协议委员会审查程序等做相关论述,并对审查案例进行分析、比较,总结出WTO对区域经济组织协议审查的宗旨和态度,具体总结出区域贸易协议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对区域经济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协调问题做法理层面的论述。以期熟练运用WTO相关规则和清楚WTO审查和监督区域经济组织协议的程序,避免其他成员方对我国的诉讼,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区域经济整合已经是国际经济发展的大趋势,两岸四地同根同祖的历史事实和贸易互补的经济现状,以及WTO中“一国四席’’的特殊地位,都是我国积极融身区域经济整合趋势、建立大中华自由贸易区有利的推动因素。此外,大中华自由贸易区建成以及快速、健康发展不仅有利于两岸四地经济发展,还将对两岸文化、政治等各个方面产生积极影响。但是,两岸四地是一个主权国家的四个单独关税区,因此大中华自由贸易区不同于以往任何一个区域经济组织,不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区域经济整合协议,而是一国之内不同单独关税区之间的区际协议。其建立最主要的前提是“一个国家”。将’WTO相关规则与“一国两制”结合起来,以CEPA为基础,才能构建符合两岸四地现状和真正能促进发展的大中华自由贸易区。CEPA实施两年的成效为大中华自由贸易区模式选择上,提供了理论和实践借鉴的先验。本文主要从法理层面分析CEPA所存在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对构建

赵明[5]2012年在《亚太经合组织机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制度和机制体现了政治组织设立的原则和指导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政治组织中各成员的行为方式。因此,对国际组织机构的研究可以加深对其运作模式的把握,还可以加强对该国际组织的成立背景、功能和发展趋向的理解。亚太经合组织有着二十多年的发展史,随着其机构建设的加强,它对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各成员的经济发展等产生了不可磨灭的作用。本文以亚太经合组织的机构为研究中心,在对“区域经济合作”和“亚太”两个基本概念作出界定的基础上考察了亚太经合组织的成立背景和动因,它们涉及:生产力的高速发展对它产生的根本性作用;世界经济发展不平衡对它产生的推动作用;有利的国际政治环境对亚太经合组织产生的促进作用;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它成立的影响。文章将亚太经合组织的发展历程划分为1989年—1991年的初步发展阶段、1992年—1994年的机制化发展阶段、1995年—1996年的实质性区域经济合作推进阶段和1997年至今的调整发展阶段,并对每一阶段的主要发展成果进行了梳理。其后,叙述了亚太经合组织的机构发展情况,对亚太经合组织的决策机构、初步磋商和执行机构以及辅助机构的成长历史、主要组成部分和职能作了较详实的介绍。通过对亚太经合组织机构的分析得出了机构发展所面临的几大挑战,包括:次区域经济一体化影响亚太经合组织机构的发展、各成员实力不对称影响亚太经合组织机构的发展、组织定位不明确影响机构的发展、机构运行成效不理想影响机构的发展等挑战。并最终针对各挑战给出了相应的思考。这些思考有:加强与区域内国际组织和区域外国际组织的合作与互动;推动亚太经合组织投资贸易自由化的相关改革,推进亚太经合组织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向欧盟学习加强立法建设,借鉴独联体条约安全组织的决策机制;明确亚太经合组织优惠贸易安排的组织定位,维持亚太经合组织基本制度框架;进行议题整合、机构精简和强化秘书处的行政管理职能。同时,还提出了关于中国参与亚太经合组织的思考,阐述了中国参与亚太经合组织的意义及中国在亚太经合组织机构发展进程中应采取的对策。

甘睿淼[6]2017年在《日本贸易便利化研究》文中提出在全球经济高度开放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的国际社会中,简化和协调贸易流程,尽最大可能去实现贸易便利化的政策与措施,有助于扩大世界贸易和帮助各国融入一个日益全球化的经济体系中。随着世界各国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国际各经济体之间复杂而敏感的通关手续作为一种新的隐性壁垒制约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各经济体以及众多国际组织普遍意识到简化贸易程序,提高贸易效率的重要性,并由此催生了对贸易便利化政策的强烈需求。贸易便利化政策旨在为国际贸易活动创造一个简便、协调和透明的环境,从而形成海关程序标准化、协调文件简单化和信息交流共享化的新型贸易关系。本文系统研究了世界第叁大经济体——日本实施贸易便利化的路径、措施与成效,探究了日本实施贸易便利化的成功经验,并提出对我国贸易便利化政策的启示和借鉴。全文共九章,第一章:绪论部分,对本文的选题的目的意义、国际国内研究现状及进一步研究的必要性、研究方法、结构安排、创新及不足进行了概括性介绍。第二、叁章:"贸易便利化理论及其对贸易促进机制研究",简要介绍了"贸易便利化"的定义,已有研究尽管对贸易便利化的定义存在差异,但普遍认为,贸易便利化政策共同特点就是能够通过提高贸易效率、改善贸易环境和降低贸易成本来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增加各参与国的经济福利。在明确贸易便利化的定义的基础上,本部分厘清了贸易便利化和贸易自由化之间的关系,认为:贸易便利化依托贸易自由化而存在,便利化的实施促进了贸易自由化;也就是说,贸易自由化是国际贸易追求的目标,而贸易便利化是实现目标的手段。本文从贸易成本的考量、交易措施的实施入手,对贸易便利化的经济学基础及相关理论进行了系统阐述。第四、五章:"日本贸易便利化的路径与措施",系统研究了日本发展贸易便利化实施的有效政策法规,具体解析改进海关条件和提升港口效率的关键措施。评述了日本通过参加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海关组织(WCO)、亚太经合组织(APEC)和自由贸易区(FTA)等国际或区域组织的贸易便利化行动、日本参与制定了贸易便利化相关文件和纲要及为促进全球贸易便利化进程所做的贡献。认为日本通过采取经认证经营者制度(AEO)、海关风险管理、提前审单制度和自动化货物和港口整合系统(NACCS)等措施,使得日本贸易便利化成效显着。第六、七章:"日本贸易便利化水平的量化评估与贸易促进的实证分析",评述了国际组织贸易便利化评估方法,进行了日本贸易便利化水平的量化评估与国际比较。国际组织评估结果说明日本贸易便利化整体水平达到先进行列。其中,边境管理和交通与通信基础设施这两个分支便利化水平居全球领先地位。介绍了评价贸易便利化效益常用的引力模型方法,利用联合国商贸数据对日本贸易便利化成效与贸易影响进行了实证分析,同时解析了 日中韩美四国贸易便利化收益与存在问题。引力模型实证分析结果显示:进口国的贸易便利化水平的优劣对出口国的贸易额有重要影响。如果日本、中国、韩国和美国的贸易便利化整体水平都分别提高1%时,日本对中国、韩国和美国的出口额则分别提高1.45%、1.52%和1.64%。按2015年出口贸易额计算,日本实施贸易便利化措施,相应获得额外贸易收益分别为15.82亿、6.69亿和20.73亿美元。而中国对日本的出口贸易额提高2.30%,中国对日本出口贸易增加31.26亿美元的额外收益。引力模型实证分析结果还表明日本、中国、韩国和美国的贸易便利化四个分支指标都提高1%时,日本对中国、韩国的出口受边境管理、通信与交通设施和商业环境叁个分支影响较为显着。日本对美国的出口受边境管理和通信与交通设施两个分支影响较为显着;中国对日本出口贸易中,与日本的边境管理和通信与交通设施两个分支水平影响较为显着。出口国提高自身贸易便利化水平,不仅方便贸易伙伴国的商品交易程序与环境,也有利于出口国本身的贸易活动。第八、九章:启示与结论部分,通过研究日本实施贸易便利化的政策、措施和成效,得到对我国贸易便利化发展的叁点启示:第一,实施贸易便利化需要简化通关程序和减少通关时间,提高港口工作效率,进而降低了贸易成本,增加了贸易流量和商品贸易的种类。实证研究结果表明中日两国的贸易便利化水平与两国出口额均呈正相关,说明贸易便利化对中日贸易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发展贸易便利化对中日两国的出口都是有利的。第二,在世界各国加快贸易便利化进程的背景下,积极参与国际组织的相关行动以及开展FTA建设,既有助于一国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增进贸易便利化国际交流与合作,同时还有利于提升该国在全球贸易中的地位和贸易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第叁,对中日两国贸易便利化指数的比较研究表明,日本的贸易便利化水平位于世界前列,其中边境管理水平在世界居领先地位。日本在这一领域采取的AEO制度、电子化通关等各项措施成效显着,值得中国学习和借鉴。

白坤[7]2008年在《APEC与中美经贸关系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APEC)自1989年成立以来,已经发展成为世界上最有影响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之一,其对亚太地区乃至世界的影响正在日益增强。中、美两国是亚太地区具有重大影响的国家,中美关系发展状况如何,对亚太地区的稳定与发展具有关键性的意义。同时,亚太事务的发展变化也牵动着中美关系。中、美两国作为APEC中的两个主要力量主体,APEC对中美经贸关系的影响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第一章,简要探讨APEC的制度模式。APEC机制模式是一种全新的国际经济合作模式,这种模式适应了亚太地区多样性的特点,兼融、照顾和代表了发展中成员和发达成员的不同利益,体现了求同存异、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本文第二章,探讨APEC对中、美两国经济的影响。APEC是中国最早参加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APEC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既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也提出了挑战。美国把APEC作为其实现亚太新战略的工具,同时利用APEC实现其在亚太地区的经济利益及牵制欧盟和日本。本文第叁、四章,重点研究APEC对中美经贸关系中的主要问题的影响以及对中美经贸关系的展望。冷战结束后,中美经贸关系迅速发展,存在的互补性和互利性是两国经贸关系迅速发展的主要原因。然而,在相对平稳发展的中美经贸关系中存在着诸如贸易逆差、最惠国待遇问题,当然也存在市场准入、美国对华技术出口管制、反倾销等法律问题。APEC对中美经贸关系产生了一定影响。APEC是中国与美国在最惠国待遇问题上斗争的一个重要场所;APEC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美两国间存在的市场准入矛盾。

谢方梅[8]2016年在《亚太自贸区(FTAAP)实现的路径与模式分析》文中指出随着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亚太地区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进入了全面发展的阶段。当前亚太地区区域经济合作大致演变成“东亚机制”与“亚太机制”并行发展的局面,这其中又以美国主导的TPP和由东盟等经济体倡导的RCEP最为引人注目。美国借助TPP不断加强与亚太地区各经济体的经济联系,希望借助TPP主导亚太自贸区的实现,东盟则是积极倡导RCEP的建设,意图通过RCEP来巩固其在亚太地区的主导作用进而达到制衡美国TPP的目的。因此,在亚太区域复杂多变的合作机制中,亚太地区形成了以RCEP、TPP并行的格局为主的态势。在2014年,中国作为APEC的轮值主席国,在APEC会议上积极倡导务实推动亚太自贸区的建设,该会议正式启动了亚太自贸区的进程。而亚太自贸区的正式启动使得TPP、RCEP的关系更加复杂。本文在梳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各种理论和亚太经济一体化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多次运用相互关联的区域内贸易指标的分析,分别对亚太地区存在的东亚机制和亚太机制以及中美对亚太经济体的相互依赖性进行了深入的实证分析,并探讨了亚太自贸区的发展模式及可行性路径。通过研究,本文认为在亚太自贸区构建过程中,亚太区域经济合作中存在的多种路径并不冲突,但以RCEP路径实现FTAAP是目前较为现实的路径;由于FTAAP构想是在APEC框架下产生的,因此在推进FTAAP进程中,应坚持APEC的引领作用,实现从APEC到FTAAP的发展模式。

徐凡[9]2014年在《G20机制化建设研究》文中研究说明G20从成立开始就被定义为“布雷顿森林体系内部的非正式对话机制”,然而在起初的十余年中,G20作为一种危机应对及预防机制在国际治理中一直处于边缘化地位。2008美国金融危机爆发,并迅速蔓延至全球,对世界经济造成巨大影响。传统的国际治理机制---七国集团和其主要执行机构IMF未能发挥应有作用,而G20却一跃成为应对这场危机的最核心治理机制,并迅速升级为峰会,在匹兹堡峰会后开始取代G7成为国际经济对话的首要平台。迄今为止,G20已成功召开了8次领导人峰会,在应对全球金融危机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另一方面,在后危机时代,G20也面临着如何从危机应对机制过渡为长效治理机制及如何进行机制化建设等问题。有关G20机制化建设这一课题无疑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对G20机制化建设进行研究将丰富相关学科的理论背景,提供更多的分析框架和批判视角。首先,G20机制研究可进一步丰富“国际制度该如何设计”这一课题;其次,G20机制研究可反映出国际格局最新变化并推动重要国际经济机构改革进程;第叁,G20机制研究可反映全球治理机制发展趋势及发展相关理论;第四,G20机制研究可为国际宏观政策协调机制建设、国际货币体系改革等现实操作提供新思路。G20机制化建设研究不仅具有丰富的理论意涵,也具有十分紧迫的实践意义。其一,G20机制研究可为其未来发展方向和方式提供新思路;其二,对G20机制的研究有利于中国积极地参与国际事务,实现国家利益。因此,对G20进行深入研究符合我国发展战略,深远的实践意义不言而喻。综合对国内外文献的整理分析以及本文设定的思路框架,笔者在研究中着重关注如下几点:一是寻找新的切入点,如从国际政治经济学、国际法等跨学科的角度进行思考。力求从一个有新意的角度重新审视G20的成立、发展、机制化建设,填补国内相关领域的空白;二是着重关注G20作为一个国际机制的内在发展规律,如其内部矛盾(成员国间的利益诉求博弈)、内在动力(成员国共同利益)、与其他国际机制的关系、机制化的理由问题,以此丰富有关国际机制的研究;叁是注意使用科学的研究方法,如定性与历史分析相结合、经济视角和政治视角相统一的方法,并尝试运用利益分析等研究方法,尽量避免研究出现深度不足、过于主观化等问题。在对G20机制化建设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关于国际机制与国际组织的理论占有重要地位,因此本文先从全球经济治理理论综述入手,在研究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在更深刻的层面阐述G20问题,整个理论框架共分为叁个方面:一是以世界体系的相关概念为原点展开理论框架的阐述;二是从国际政治经济学角度研究G20为什么要机制化;叁是从国际法角度研究该机制应如何设计。G20机制化建设是一个复杂问题,在机制化路线的设计过程中,本文还广泛吸取其他国际机制的验和教训,对硬法性WTO和软性机制G7、APEC进行系统比较,为G20机制化建设的性质定位提供了更加丰富的实践背景。在研究了相关国际机制理论和其他国际机制的经验教训后,笔者运用定性与历史分析相结合、经济视角与政治视角相统一的研究方法,对G20作为一个国际机制的历史背景、存在基础及内在矛盾与发展动力展开深入解读,并对G20的性质作出明确定位。分析G20内、外部的矛盾离不开对其成员国的深入探究,本文进而对G20成员国的利益诉求及各方互动进行了深入探讨,更从博弈视角下论证了G20未来机制化面临的国际关系基础,以此形成G20机制化建设可能性和可行性分析的重要实践参考。有了以上这些研究作为基础,笔者对G20机制化建设的可能性及可行性进行论证分析,更从国际软法角度论证了G20作为国际治理机制的法律框架选择。国际政治经济学视角涉及G20机制化建设的内容和实质,而国际法视角则是前者的具体外在形式,此内容适合于此形式,G20研究框架下二者的结合相得益彰。本着客观与创新的原则,本文对G20未来的机制化路线提出具体设计方案,将G20机制化建设划分为软性非正式阶段、软性半机制化阶段和“软硬兼施”机制化阶段等叁个阶段:软性非正式阶段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具体准备工作,为软性半机制化建设作出前期铺垫。2013年圣彼得堡峰会业已明确提出经济复苏的主要任务:“如何启动投资这一发展引擎以及如何通过搭建国际金融架构并预防可导致新危机的经济失衡,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本文藉此将圣彼得堡峰会作为机制化建设的正式开端。软性半机制化阶段是G20着眼于未来长效全球统筹机制使命,向半机制化阶段过渡是一条必由之路,即首先强化G20组织架构及议题专门化设置,这也同时符合G20机制软法性特征的形成规律,即软法机制的成型须经由程序化、透明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等一系列完整程序。其中,组织架构建设主要集中于固定秘书处的设置论证,为了力求本研究的客观性,笔者将此预设为备选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以便读者作出独立判断和甄别。议题建设专门化设置分为叁个步骤:经济议题专门化、金融议题专门化、议题建设多元化。“软硬兼施”的机制化阶段重点从五方面展开G20机制化建设方案:1.逐步扩展、开放议题领域;2.严格成员国准入制度;3. G20决策机制构建;4.多层级会晤与协商框架构建;5.G20决议执行机制构建;6.相互评估程序构建。中国作为G20成员国之一,其行为将对G20机制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同样,G20作为中国参与国际事务最有效的平台,其发展也将对中国产生深远影响。本文最后一章着重从中国视角对G20机制化建设提出观点,即G20机制化建设中的中国战略,从中国的态度和立场、G20机制化对于中国的潜在利益、G20机制化建设对于中国的制约因素和潜在风险等展开论述,并提出中国对于G20机制化建设的应对战略。世界政治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浪潮势不可挡,金融、贸易、投资等经济议题以及能源安全、气候变化、粮食安全、反恐等安全挑战日益不可分割,G20峰会为全球性问题提供了最佳沟通平台。然而由于各国经济诉求不同,各集团综合实力各异,以及世界格局的风云变幻,各方利益的交织与博弈往往很难最终取得共赢结果。如何克服这一治理困境以保障世界经济永续发展,是G20机制化建设过程中需要深刻思考及永续关注的一项议题。

李慧君[10]2011年在《亚太经合组织(APEC)争端解决方法研究》文中提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两种主要趋势。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深入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走势也在日益加强,各种区域贸易安排方兴未艾。亚太经合组织(APEC)作为亚太地区一个重要的区域经济安排,自成立以来在推动亚太地区贸易投资自由化和经济技术合作、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伴随着区域贸易的发展,亚太经合组织成员方之间的争端也日益增多,如何完善自身的争端解决方法成为亚太经合组织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本文以亚太经合组织争端解决方法为切入点,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学理论、法的价值理论及比较研究方法,试图对完善亚太经合组织争端解决方法进行分析和研究。首先,本文介绍了区域贸易安排与国际争端解决方法,指出争端解决方法是区域贸易安排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同时分析了区域争端解决方法的发展趋势,为下文展开论述作出铺垫。其次,本文从亚太经合组织的发展沿革和法律特征入手,介绍了亚太经合组织的发展情况,亚太经合组织争端解决方法的现状和基本实践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对此进行深入分析,总结现有争端解决方法的缺陷。再次,提出完善亚太经合组织争端解决方法的设想,这是本文的核心和创新之处。在对亚太经合组织争端解决方法进行分析后,结合法律经济学理论和法的价值理论,论证完善亚太经合组织争端解决方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阐述了完善亚太经济组织争端解决方法的考量因素,并将亚太经合组织与其他区域贸易安排相比较,提出完善亚太经合组织争端解决方法的建议。最后,我国作为亚太经合组织的重要成员方之一,应该积极参与完善亚太经合组织争端解决方法的谈判和合作,从宏观上明确政策定位,微观上完善国内机构,争取主动应对,切实维护好我国的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1]. APEC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制度研究[D]. 胡传海. 武汉大学. 2004

[2]. 区域贸易安排理论与实践研究[D]. 魏红. 华东政法大学. 2008

[3]. 亚太经合组织制度创新研究[J]. 宫占奎. 南开学报. 1999

[4]. WTO框架下区域经济组织制度研究[D]. 原小杰. 中国海洋大学. 2006

[5]. 亚太经合组织机构研究[D]. 赵明. 湘潭大学. 2012

[6]. 日本贸易便利化研究[D]. 甘睿淼. 吉林大学. 2017

[7]. APEC与中美经贸关系法律问题研究[D]. 白坤. 兰州大学. 2008

[8]. 亚太自贸区(FTAAP)实现的路径与模式分析[D]. 谢方梅.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16

[9]. G20机制化建设研究[D]. 徐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4

[10]. 亚太经合组织(APEC)争端解决方法研究[D]. 李慧君. 华东政法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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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EC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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