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金融业的历史与现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澳门论文,金融业论文,现状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要了解澳门金融发展历史,首先要知道一点澳门的基本情况。澳门由澳门半岛(7.8平方公里)、凼仔(6.2平方公里)和路环(7.6 平方公里)三块小岛组成,总面积仅有23.6平方公里,人口43.5万。澳门经济规模很小,1998年GDP约为546亿澳门元(合美元约68亿元,1美元=8.03澳门元)。澳门以博彩(即赌博)而著称, 被誉为东方的蒙地卡罗。博彩旅游业是澳门最大的支柱产业,产值约占GDP的45%, 金融业仅占GDP的10%以下,从此意义上讲,澳门主要是一个旅游休闲城市。 但是,由于澳门是自由港,资金、货物、人员自由进出,无外汇管制,加之毗邻香港,背靠经济较发达的广东珠江三角洲,其得天独厚的投资环境和优越的地理位置,吸引了一些国际著名的金融机构来澳门开设金融机构,澳门的金融业相对是较发达的。
澳门金融业发展大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是萌芽阶段(1902~1970年)。70年代以前,澳门只有1家银行即澳门大西洋银行, 其他金融机构主要是钱庄、银号、银牌、钱台、货币找换店。保险公司只有2家, 其他都是保险代理商。在抗日战争前,只有10多家银号。抗战期间,为避战祸,广州、香港的一些银号迁入澳门,澳门金融机构约有300 家,其中银号和钱台约有100家。战后,金融机构数降至10多家, 又恢复到战前水平。这个时期的金融业务主要是存贷款业务及保险代理和黄金、白银、外汇买卖等。
第二为起步阶段(1970~1982年)。从60年代末到70年代,因澳门享有出口配额,香港工业向澳门转移,给澳门经济注入了活力;特别是得益于80年代中国内地实行改革和开放的政策,澳门经济开始走入快速发展时期,给澳门金融业提供了发展条件。1970年8月26 日澳门政府颁布银行法,规范了各类信用机构的设立和业务经营,银号、钱庄、钱台、钱牌均被取消。到1982年,澳门有15家银行,7家货币找换店,12 家保险公司,1家邮政储蓄机构。澳门现代金融业初步形成。
第三为稳定发展阶段(1982~1996年)。1982年颁布新银行法,并将信用机构的范围扩大到各种基金、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促进了澳门金融业的发展。这期间,银行增加了9家,保险公司增加了8家,成立了2家财务公司。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已有2家银行关闭。
一、澳门的金融体制
(一)金融机构
澳门至今尚未形成现代意义上的金融市场,无证券交易所、金融期货交易所、商品期货交易所和贵金属交易所,金融工具品种也较单一,因此,金融机构相应较少,结构简单。目前,经澳门政府批准拥有在澳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金融机构共有60家,分别是:22家银行、24家保险公司(17家财产险公司,7家人寿险公司)、3家信托财务公司、1 家邮政储蓄机构和10家货币找换店。
由于澳门没有金融市场,邮政储蓄、信托财务公司业务量很小,货币找换店主要从外汇现钞买卖业务中赚取差价,因此,澳门金融业主要以银行、保险为主。
1、银行情况。全澳22家银行共设有135个分行,从业人员3700多人。截至1998年底,全澳银行(包括离岸银行)总资产为1670亿元(澳门币,下同),全部存款1010亿元,全部贷款540亿元,利润11亿元。
以注册地不同划分,本地注册银行(总行设于澳门)有9家, 分别是大丰、国际、永亨、诚兴、汇业、必利胜、澳门商业银行、富利和美洲银行;非本地注册(总行设于外地)的有13家,分别是大西洋、多达亚速尔、葡国商业银行、汇丰、海外信托、法国巴黎、万国宝通、渣打、中国银行、德意志、广东发展、廖创兴和台北中小企业银行。
以存贷款规模划分实力,按国家和地区资本排序,依次是中资、葡资、外资、当地华资、港资、台资。(1)中国银行、大丰银行、 国际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等4家中资银行(大丰、 国际银行为中资控股银行)总资产占全澳银行总资产的41.8%,存款占全澳存款的54.2%,贷款占全澳贷款的57.2%,利润占全澳银行总利润的58.1%。(2 )大西洋、澳门商业银行、必利胜、多达亚速尔、葡国商业银行、富利等6 家葡资银行总资产占全澳的38.3%,存款占全澳的16.7%,贷款占全澳的14.2%,利润占全澳的11.5%。(3)永亨、美洲银行、汇丰、 万国宝通、渣打、法国巴黎、德意志等7家外资银行总资产占全澳的10.7%, 存款占全澳的16%,贷款占全澳的15.3%,利润占全澳的16.7%。(4 )诚兴、汇业等2家当地华资银行总资产占全澳的8.1%,存款占全澳的11.8%,贷款占全澳的12.1%,利润占全澳的12.2%。(5)海外信托、 廖创兴2家港资银行总资产占全澳的0.7%,存款占全澳的1.1%, 贷款占全澳的0.9%,利润占全澳的1.1%。台北中小企业银行总资产占全澳的0.3%,存款占全澳的0.2%,贷款占全澳的1.3%,利润占全澳的0.3%。
2、保险公司。目前,澳门保险业从业人员近300 人, 保险中介人736人。由于澳门市场狭小,澳门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总共约10亿元, 其中:人寿保险保费收入和非人寿保险保费收入大约各占一半。
(二)澳门金融体系的特点
1、对外高度开放性和对香港的高度依赖性。 澳门长期实行自由港政策,没有外汇管制,资金、人员进出自由,经济对外开放程度很高。具体表现在:(1 )澳门流通中的货币和银行贷款大部分是港币和外币。80年代以前,澳门流通货币中有80%左右是港币和外币,近几年来,澳门币有所增加。到1998年底,全澳货币供应量M[,1]为201.6亿元(指流通中现金加活期存款、储蓄存款),其中:澳门币84.7亿元,占M[,1]的42%;港币和其他外币达116.9亿元,占M[,1]的58%。货币供应量M[,2]为862.1亿元(指M[,1]加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存款证明书), 其中:澳门币257.9亿元,占M[,2]的29.9%,港币和其他外币604.2 亿元,占M[,2]的70.1%。银行贷款中港币和外币贷款平均占80%左右, 其中,港币贷款占银行贷款的70%左右。(2)澳门币与港元挂钩, 银行利率也跟随香港银行利率的升降。(3)澳门银行的黄金、外汇、 股票、基金投资等大部分业务是通过香港市场进行的,银行境外资产也大部分集中在香港。(4)许多银行的管理人员都来自香港。
2、金融业结构单一,业务高度集中。 具体表现在金融机构种类少,基本上以银行、保险为主,且主要经营传统业务。在澳门的22家银行和24家保险公司中,8家银行吸收了全澳90%多的存款, 贷放了全澳85%的贷款;在非人寿保险业务中,有5 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占全澳保险市场的75%;在人寿保险业务中,有2 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占全澳保险市场的近90%。
3、银行资本和业务国际化程度比较高。在22家银行中,有9家银行在本地注册,13家总行在外地,其中,中国银行、汇丰银行、美洲银行等世界知名银行在澳门均设有分行,其先进的管理、技术、业务品种也率先应用在澳门,如自动柜员机、电话银行服务从80年代初就引入澳门,加上澳门电讯技术发达,毗邻香港,与国际金融市场联系密切,澳门银行业是较发达的。按澳门面积和人口计算,平均每平方公里有近6 家银行分支机构,每3000多人就有一家银行,再加上100 多个日夜提供提取现金服务的自动柜员机,客户可随时获得周到的银行服务。
(三)澳门金融监管机构
《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通则》规定,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简称AMCM)是金融业监管部门,目前大约有130名员工。AMCM 成立于1989年7月1日,它是受澳督直接管辖的澳门政府的一个享有行政、财政及财产自主权的公共机构,其主要职能:一是协助澳督制定和推行货币政策和金融法规;二是对金融体系及运作进行监管;三是管理外汇储备,行使中央储备库职能;四是监管发钞银行发钞。由此看出AMCM具有中央银行的作用, 对澳门金融乃至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AMCM虽具有行政机关性质,但由于其具有较强的专业及技术性,与澳门行政机构有很大区别,不受一般公务员的资历、编制等条件限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具体表现在:一是AMCM的员工不在澳门公务员编制内(个别由政府派出的公务员仍然保留原来公务员身份);二是退休金由自己决定,与政府公务员退休金制度不同;三是财政预算独立,无需财政拨款,收入也一般不用上缴;四是行政管理自治。
从成立至今, AMCM 的组织架构经过了三次大的演变。 第一次是1990年中,将最高权力机关的“协调委员会”改为“行政委员会”,负责领导AMCM内部各项事务。第二次是1996年3月, 增设“咨询委员会”,为当局提供金融政策咨询。第三次是在1997年下半年。目前AMCM的行政领导机构有行政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其组成与职能分别如下:
1、行政委员会。由3~5名委员组成,均由澳督以专项批示任命, 现任行政委员会主席(相当于金管局局长)是丁连星。行政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监管AMCM的一切活动,管理AMCM的财产,负责AMCM内部人力资源的管理、指导、协调及执行AMCM的内部审计。在制定内部管理政策和规章方面,需交由澳督认可;编制内部账册及有关报告书也需交由澳督核准。
2、监察委员会。由澳督任命的3名成员组成,其中一名成员必须为本地注册之核数师,现任监察委员会主席是欧安利大律师。监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关注AMCM的运作,监督其依法执行职务。它负责审查AMCM的预算账目,监督预算的实施;审查和核对AMCM账册,记录有关文件资料,并对行政委员会提交事宜发表意见。
3、咨询委员会。由下列机构成员组成:AMCM 行政委员会主席及委员、AMCM监察委员会主席、澳门银行公会主席、保险公会主席、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和大西洋银行澳门分行总经理等。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就货币、金融、外汇政策和监察货币、金融、外汇及保险市场的方针提供咨询。
AMCM下设3个业务职能部门和7个辅助部门,3 个业务部门主要职能分工情况大致如下:
1、银行监察处。 主要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注国际金融方面的动向,需要时向银行界发出指引;二是审查银行定期送交的统计表和财务报表,必要时对银行进行现场审计;三是留意各行母银行的情况和在世界各地的活动,从中分析该银行本身的变化以及对澳门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2、保险监察处。下分两个小组, 分别负责人寿和非人寿保险的业务。其工作和银行监察处差不多,所不同的是保险监察处一般无需现场查账,以静态的审计为主。
3、货币暨汇兑处。负责外汇基金经营管理和外汇兑换等事宜。
(四)澳门金融法律体系
澳门有关金融活动都有法律规定。据初步统计,目前,澳门有关金融法律、法令约有39部,对金融机构的设立、业务范围、经营活动、利率、税收等均有明确规定。其中,《金融体系法律制度》是澳门地区从事金融活动的框架性法律,除保险外,所有信用机构包括银行、融资租赁公司、储金局、财务公司都必须执行该法律。其中对在澳门设立金融机构,除一般通行的规定外,只是对资本金规定最低标准,如设立银行(包括外资银行来澳设立分行)需有最低资本金一亿元澳门币,对资产规模等无特殊规定。该法律体现了巴塞尔协议的有关规定,要求AMCM根据巴塞尔协议规定制定偿付能力比率、库存现金和备用金的最低限额、表外项目的加权标准、组成自有资金的成分标准,最大限度地防范经营风险。《保险法》对在澳门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的条件、业务范围等均有明确规定。其中,在澳设立非人寿保险公司最低资本为1000万元澳门币,人寿保险公司为2500万元澳门币。
(五)对银行体系的管理
澳门银行体系规模小,十分敏感,由一些建立在澳门的银行和一些来自香港、中国、台湾、欧洲及美国等地的银行分支机构组成。大部分银行均得到其母公司或总部的支持,包括在资本方面和技术上。加之银行资本充足比率一般是稳健的,并可毫无困难地安排执行一个更严格的政策:设立呆坏账信贷准备金政策。1997年底,澳门银行业呆坏账准备金的平均比率为15.1%,按巴塞尔委员会建议,该类准备金的最低水平应有8%,在澳门银行体系内只有两三家机构接近这一最低要求。 因此,可以认为澳门银行体系是稳健和安全的。但这并不等于说银行没有问题存在。
目前,AMCM监管银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首先基于澳门经济活动偏向以现金交易的特点,信贷需求比较小。贷款约只占本地市场资产总值的46%;若不计离岸业务,内部信贷只占资产总值的41%。基于同样的原因,只有约63%的存款总值能够转化为信贷业务,余下的存款金额则由银行投放到海外的银行同业市场上,尤其是放到香港特区市场上。其次是信贷业务的多元化发展受到影响,对不动产的信贷成为信贷业务的主要成份。最后是近期信贷呆账有所增加。根据每家银行各自解释的标准统计的结果,呆账约占信贷的4%。AMCM 正在研究修订向建筑业放款的准备金标准,将更广泛地选择担保品,尽量减少无抵押品信贷的情况。在银行监察处方面,AMCM即将完成一套重组计划,将会提供一支更优化的银行监察技术队伍,使监察活动与相关的研究工作更紧密地联系,使监察员更直接、更人格化和更适时地与受监管的银行机构保持联系。
此外,就评估计划的监督、风险管理的工作、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督、监察的最新方法和电脑系统的改善等作好准备。AMCM正在努力融入一些海外的银行监察组织,如围绕着巴塞尔委员会以及泛亚及太平洋区监察委员会(该会成员来自东南亚各国、新西兰及澳洲的监管机构)范围有关跨域的监察工作,与香港金管局、中国和葡国中央银行间保持跨域的监察合作协议。
AMCM还通过制定一些比率规定对银行进行严格监督,主要包括以下10类:(1)最低现金储备:最少七成储存在AMCM。(2)备偿规定:最少三成的负债须有合格的资产作担保,如流动资金、上市的有价证券或者3个月期的信贷等。(3)资本充足比率规定:自有基金应不少于平均获认可资产的8%。(4)自由资金规定:不少于澳门币一亿元。(5 )客户信贷规定:向个别客户或企业集团放款的最高限额为不超过自有基金的三成,对巨大风险放款(即向某个别客户放款额超过银行自有基金的15%)总计不能超过银行自有基金的8倍。(6)向持有超过一成注册资本的股东信贷规定:向每位个人股东或公司股东不能给予银行自有基金二成以上的信贷,而集体也不能超过自有基金的四成。(7 )对管理机构成员的信贷规定:个别而言最多只能达到自有资本的1%, 集体不能超过10%。(8 )对员工的信贷规定:只能等同该员工年度纯收入的金额。(9 )参股到某些公司的规定:单项最多不能超过银行自有基金的15%,全部参股不能超过银行自有基金的六成。(10)设立信贷呆账准备金的规定:对预先没有实质抵押品的信贷(按全部信贷额),当延迟3个月到1年期时,设立相当于信贷额四成的准备金;超过1 年未还时,按八成信贷额设立准备金;超过一年半的未还信贷,准备金金额与信贷额相等;除此之外,对所有正常的信贷业务主要设立1 %信贷额的一般准备。
(六)商业银行业务情况
澳门银行业务主要是传统的存贷款、结算业务,此外还有外汇买卖、基金投资代理、保险代理、代客买卖和自营有价证券、信用卡等业务。澳门是自由港,资金可自由流动,银行既可经营本币业务,也可经营港币等其他多种外币业务以及离岸业务。澳门商业银行业务有以下特点:
1、产品多样化。澳门银行业已具有提供多样化业务品种的能力。 特别是90年代以来,非资本性业务有了较快的发展,比重有所上升。保险业近年也不断增加新品种,寿险、财产险业务趋向平衡发展,特别是寿险发展得相对较快。
2、操作科技化。银行运作已普遍采用电脑等信息科技, 多家银行推出了电话银行服务,大部分银行加入了SWIFT国际通讯网, 部分银行内部亦开始使用内联网络,显示澳门银行业的科技使用能力大有提高。
3、业务国际化。澳门银行已有能力参与及组织银团贷款、 发行或担保发行债券、发行存款证等业务。财资市场公会成为国际性公会的属会,经常参与国际性的会议及活动;保险公会去年组织主持了东亚保险年会,澳门金融业与国际联系的能力大大加强。
4、银行管理现代化。近几年来,随着形势的变化, 银行业正不断强化金融风险管理意识,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在内部引入了人事激励和竞争机制,大力提高了员工的素质,提升了办公自动化水平,使管理水平有所提升。
5、经营多元化。部分银行和保险公司还设立了附属和联营公司, 从事其他金融和工商业务,形成以银行业务为中心的多种经营。
二、澳门银行的资金来源与运用情况
澳门无现代意义的金融市场,金融品种单一,故银行从事的主要业务仍是传统的存贷业务,银行资金来源主要是存款,而且由于本地市场狭小,银行资金通过拆借、对外投资等渠道大量外流,澳门银行对外净资产超过400亿元,银行存贷比率平均为55%。
(一)存款业务
银行存款以期限长短划分为活期和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包括用于签发支票、往来结算等用途的活期存款,以及个人用于日常支付或随时提取现金的储蓄存款。定期存款包括通知存款和期限为1个月、3个月、 6个月、12个月、1年以上的定期存款以及存款证(即大额存单); 以存款人属地划分为本地居民和非本地居民存款(即离岸存款);以存款币种划分为澳门币、港币、其他外币存款。
存款的主要情况是:(1)初步统计,1998年澳门银行存款1010 亿元。其中,外币存款特别是港币存款所占比重大于澳门币所占比重。在澳门,澳门币为法定流通货币,但在实际生活中,港币和其他外币占全澳货币量的绝大部分。从AMCM公布的数据看,港币和其他外币存款占全澳存款的比重一直保持在70%以上,1988年曾高达83%,而澳门币存款一般占20%左右。进入90年代,澳门币存款比重开始逐年提高,目前约占总存款的30%。(2)定期存款比重大于活期存款比重。 定期存款占全澳总存款的比重近70%,活期存款占全澳总存款的比重为30%多。需要指出的是,澳门定期存款的期限大部分在3个月以内, 这部分存款占定期存款的70%左右。(3)离岸存款逐年增长,年均增长18.55%。原因是澳门政府鼓励发展离岸银行业务。
(二)贷款业务
澳门银行贷款分为两大类:一是信贷及垫款;二是票据贴现及其他。其中,信贷及垫款占银行贷款业务的90%以上;票据及其他所占比重很小,不足10%。信贷及垫款主要是按揭贷款、出口押汇贷款、透支贷款、抵押贷款等。到1998年,银行本地贷款为478.6亿元, 贷款投向主要是建筑地产业、工商业、能源运输通讯、服务业,其构成是:(1 )建筑地产贷款占银行贷款的比重最大。1985年,全澳建筑地产贷款仅占银行贷款的30%,到1998年,建筑地产贷款占银行贷款比重升至42.3%。建筑地产贷款增长较快与澳门房地产发展较快并一度出现过热有关。(2)工业贷款占银行贷款比重呈下降趋势。1985年, 工业贷款占银行贷款比重为25.9%,到1998年,工业贷款占银行贷款的比重降至7.9%。 工业贷款比重下降的主要原因是近几年澳门出口加工业增长缓慢。 (3)商业贷款平稳增长。1985年,商业贷款占银行贷款的比重为10.9%,1998年升至15.3%。(4)服务业、能源运输通讯贷款稳定增加, 但所占比重较小,一般仅占银行贷款的5%以下,1998年仅占3.7%。(5 )外汇买卖、代理基金投资、代客买卖股票债券等业务稳步增长。
三、澳门的货币
澳门的货币为澳门币,单位为元(葡语为PATACA)。澳门货币发行权在澳门政府,由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和澳门大西洋银行代理发行货币。根据澳门基本法规定,澳门作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区域,享有高度的自治权,澳门元将作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货币继续流通。澳门元与港元联系汇率制度构成澳门货币制度的重要内容。澳门元与港元联系指澳门元作为可自由兑换货币,以一固定汇率与港元挂钩的货币发行制度。其基本内容是:
1、 行使代理发钞职能的商业银行发行澳门币必须向澳门金管当局——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简称AMCM)交付等值的港元作为发行准备金。货币发行由联系汇率中的港元作为清偿,AMCM负责货币的对外清偿能力和担保。
2、澳门元与港元按1∶1.03的固定比率自由兑换,即1 元港币兑换1.03元澳门币。
3、 银行在金融管理当局持有一个以本地货币结算的流动资金账户,以便与金融管理当局进行以本地货币兑换联系汇率中另一货币的交易,同时也作为以本地货币进行的同业市场拆借交易之用。
4、银行的货币和流动资金账户有一定的外汇资产担保, 从而保证了货币的对外支付能力。
四、内地与澳门的金融关系
中国人民银行戴相龙行长在1999年5月14 日澳门中央银行政策国际会议上阐述了处理内地与澳门金融关系基本原则。他指出:根据《中葡两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9年12月20日以后,在处理内地与澳门的两地金融关系时将遵循以下原则:
1、实行两种货币和两种货币制度。 澳门在回归以后将继续保持其单独的货币发行制度与管理制度,澳门元和中国的人民币将作为澳门与内地的法定货币分别在两地流通。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外汇管制政策,澳门元自由兑换。
2、保持两个货币当局。在两个相对独立的货币制度下, 两地的金融监管当局也将保持相对独立的关系。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1999年12月20日以后,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中国人民银行不会取代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的地位,也不会在澳门设立分行。
3、在审慎监管方面加强合作。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将继续按照国际惯例负责对澳门金融机构,包括内地在澳门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澳门金融机构在内地将继续享受等同外资的各种优惠;在澳门的内地金融机构必须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并接受澳门金融当局同一标准的监管。
4、按照国际金融惯例处理两地间的金融事务安排。 两地银行间和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将继续作为对外债权债务处理。两地银行间和企业间的合同争端将继续按照国际准则协调解决,在对外金融事务方面,我们将根据《基本法》第七章的有关规定,继续支持澳门特别行政区发展其国际金融关系和参与国际性和区域性的金融组织的活动。澳门可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标签:银行论文; 金融论文; 信贷业务论文; 信贷规模论文; 银行信贷论文; 香港贷款论文; 行政监察论文; 货币论文; 银行贷款论文; 澳门币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