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金制度和子口税制度比较浅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子口论文,税制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厘金制度和子口税制度是近代中国实行的两种新的税收制度,这两种制度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现拟就二者关系进行对比分析,以观其对中国社会产生的影响。
一 产生原因较析
厘金制度和子口税制度是在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逐渐形成的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税收制度,是在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日益尖锐的情况下逐步形成的。厘金制度肇始的直接原因是太平天国起义的爆发。清政府为镇压起义,“筹款”、“助饷”,解决财政困难,万不得已于1853年实行了此权宜之计。当时清王朝内外交困,对外鸦片战争耗费军费和赔款总计约7000万元左右(注:《中国财政简史》第164页。),鸦片贸易所引起的白银外流严重影响了清政府的财政收入,加上与列强协定税率值百抽五,已载在和约,使海关收入大大减少;对内镇压太平天国起义耗费的饷银已达到2963万两。(注:《中国厘金史》第9、10、11、17、61-62、190页。)清王朝的地丁税也因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实行摊丁入亩,“五十年所生滋丁,永不加赋”政策而无法加征,漕粮、盐课也实行定额制,这使得嘉道以来日见损绌的库存银,到咸丰三年(1853)仅有22.7万两。(注:《中国厘金史》第9、10、11、17、61-62、190页。)太平天国起义的冲击,又使政府的主要财源之一——地租收入比以前大大减少。清初,为解决财政困难而实行的“捐纳”、“捐输”办法也因官府劝导富人在一定区域内实行,从而不敢过于强征而无法增加政府收入(注:《中国厘金史》第9、10、11、17、61-62、190页。),清朝廷陷入了“各处添兵,即各处需饷,兼之盐引停运,关税难征,地丁钱粮,复间因兵荒而蠲免缓征,国家经费有常,入少出多,势必日形出绌,……有饷无兵,尚可招募,有兵无饷,实难支持”的困境(注:《皇朝经世文续编》卷56,《请推广捐厘助饷疏》、《厘卡议》。)。清政府为筹集军饷,镇压太平天国起义,另辟财源,就迫在眉睫了。军兴以来,饷需甚巨,不有厘金,残将枵腹,此厘金所由设也。(注:《皇朝经世文续编》卷56,《请推广捐厘助饷疏》、《厘卡议》。)为此,江北大营帮办军务的刑部侍郎雷以諴听从幕客钱江建议,于1853年在江苏扬州仙女庙等地开征厘金,1854年奏疏皇帝,得到赞许,“渝雷以諴试行捐厘助饷,业有成效,请推广照办,以裕军储,并开列章程览一摺,粤逆窜扰以来,需饷浩繁,势不能不借资民力,历经各路统兵大臣及各直省督抚奏请设局捐输均已允行。”(注:《清朝续文献通考》卷49,征榷21;考8036页。)同年,江苏帮办军务的内阁大学士兼礼部尚书胜保上疏户部奏请推行厘金制度于各省,户部同意各省可试办,所有用兵省份办与不办,由督抚定夺,酌量抽厘,于是各省仿效办理。1864年由官
奏请,厘金由临时税制变为常制。1902年王培佑上疏加税免厘,1905年湖广总督张之洞奏将湖北内地鲇鱼套等29厘局一并裁撤,酌留长江里下河及内河大小20局一律改为统捐。这样,厘金制度长期存在,直到1931年才正式废除。
子口税制度是近代世界列强扩张势力的必然结果。随着西方自由竞争的开展,商品输出成为其开拓市场的主要手段之一,地大物博的中国早已成为西方列强觊觎的对象。子口税特权就是列强倾销商品和掠夺原料从清政府手中攫取的诸多权益之一。西方列强为按照高于商品价值的价格向落后国家倾销工业制成品,按照低于商品价值的价格收购原料,(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264页。)把侵略魔爪深入中国腹地,早在1840年2月25日,巴麦尊就因中国省际货物通过税太高,而实有沿海省份才消费英国及他国进口货物的理由,(注:列岛《鸦片战争史论文集》第55-57页。)训令义律争取交纳进口税的英货不再交纳或少交纳内地税。第一次鸦片战争后签定的《南京条约》第十款就规定:“英国货物自在某港按例纳税后即准由中国商人遍运天下,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例,只可按比价若干,每两加税不过某分。”(注:姚贤镐《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2册,第811、823、835-836页。)第二年中英双方又达成如下协议:关于英国进口的内地税,“实应上税若干,未有载明,唯查中国内地关税定例本轻,今复议明,内地各关收税,洋货各税,一切照旧轻纳,不得加增。”(注:姚贤镐《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2册,第811、823、835-836页。)
起义爆发后,随着厘金制度的实行,内地税变得复杂、苛重。厘金不仅抽征于国内的工商贸易,而且“渐渐推行到运入内地的已税外国货……”(注:《中国关税沿革史》第42页。)这当然不利于外国殖民者的商品流通,因此,他们不满足于由华商运销洋货于天下的形势,在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起义无暇他顾之机,无理要求洋商可将商货“自由运销中国全境”(注:《中国关税沿革史》第180页。),修改和约,要求没有得到满足,于是不惜发动第二次鸦片战争,取得了这一特权。英国首当其冲。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第28条规定:由于中国内地关卡“恒设新章,任征其税,名为抽课,实于贸易有损,”以后凡“有英商已在内地买货,欲运输口下载,或在口岸在洋货欲进售内地,倘愿一次纳税,免各子口征收纷繁,则准照行此一次之课。其内地货则在路上首经子口输交,洋货则在海口完纳给票,为他子口毫不另征之据。所征若干,综算货价为率,每百两征银二两五钱。”(注:《中国关税沿革史》第317-318页。)(注:《咸丰条约》第一册,第266-267、294-295页。)至此,子口税特权以条约形式确认下来,子口税正式形成,1861年,其它列强要求“一体均”,清政府颁布了《通商各口通共章程》:若所有外商赴内地贸易,“即令该商于运货过卡之先,照约在该关定一子口税后,方给发给税单,不再另征。”(注: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江编》第178页。)
外商取得内地通商权是子口税得以确立并推行的重要条件之一。《天津条约》第九条规定:“英国民人准听持照前往内地各处游历,通商,……雇船、雇人,装运行李货物,不得拦阻。”(注:《咸丰条约》第一册,第266-267、294-295页。)这种特权在子口税制的保护下,使洋商在内地购销听其自便,显然有利于他们开拓中国市场,进行对华贸易。
随着侵略的加深,外国资产阶级愈已不满足于只有洋商才可领取子口税单,享受子口税特权,而华商不可问津的制度。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的签定,使子口税单的请领对象,扩及华商。《辛丑条约》后,帝国主义列强为增加清政府的海关收入,以确保它们从中国攫取的巨额赔款能顺利到手,曾提出裁厘加税问题,即裁撤厘金,废除子口税,提高洋货进口税的税率,由于靠厘金过活的各级地方官吏的梗阻,未能实现,直到1931年子口税制度才与厘金制度同时废除。
由上可知,厘金制度和子口税制度都产生于清王朝内忧外患“两害”并行时期,但具体原因大有不同。
首先,厘金制度的实行是清王朝为了支付农民起义,添兵加饷,解决财政困难,巩固其危机统治。清代入主中原,采取薄赋敛政策,对传统的税制进行了重新规定,这使得地丁、盐课、钱粮、关税等四项主要税收都缺乏扩张性(四种税收中,地丁、钱粮不得加征,关税、盐税虽然都可用提高税率的办法增加收入,但盐课若加高,私盐必盛行,关税则因协定而无法加征),到咸丰年间,都不能用骤然加增的办法解决财政困难;另外,嘉道以来,国势日下,库存银减少,捐纳征收也不能缓解危势,这促使厘金制度得以推行。而子口税制度则是西方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国家开拓国际市场,发掘原料产地,深入中国进行经济侵略的结果。清政府被迫打开国门,民怨愤起,但清政府没有认清外敌入侵的严重后果,按其深信不疑的“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方针作了让步。
其次,两种制度都有其实行的客观前提条件。厘金的征收,实为商税的一种。我国征商制度自周代始,渊源已久。咸丰以前,清征收杂税中多含有牙帖税、落地税、当税、牲畜税等商税,但收税过于轻微(注:《中国厘金史》第9、10、11、17、61-62、190页。)。因此在道光二十二年及咸丰三年初就有人请征商税,厘金制度亦有机会产生。加之规定厘金征收之数,仅为12%,“且厘金创行于三年秋季,奏报于四年春间,试办已有成效,而未招民怨,当时清廷对于供给巨额军饷,正感束手无策,则亦何乐而不允其暂行,以为军饷开一财源。”(注:《中国厘金史》第9、10、11、17、61-62、190页。)同样,子口税制度的实行,也有其前提条件。第一次鸦片战争后,资本主义国家取得了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这保证了外商在中国全境的特殊政治地位,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又取得了到中国内地通商的权利,这就使得外商手中的进出口货物在中国全境畅通无阻,可靠地保证了子口税制度的推行。
另外,厘金制度的推行,促成了子口税的确立。外商为了逃避内地苛量、繁杂的厘金征收,想方设法争取在中国的免税权,这就反映了厘金制度对于子口税制度的影响。
二 两种制度的相互关系
从厘金制度和子口税制度产生的原因就可看出二者的区别与联系,而这两种制度的具体实施过程也体现其彼此的相互关系。
所谓“厘金”即“捐厘助饷”或“抽捐助饷”,厘意即“值百抽一”。主要由地方当局通过设立厘金局来征收的。征收的种类繁多,税率不一。一般有百货厘、盐厘、杂税、洋药(进口鸦片)厘、土药(土制鸦片)厘几大类,其中百货厘占主要比重,通常所说的厘金,实指百货厘而言。百货厘的征抽,分出产地厘金(生产税、落地税)、通过地厘金(行厘、活厘)、销售地厘金(坐厘、板厘)。抽征的办法有所谓“一起一落”者,即在货物起运地抽厘一次,销售地再抽厘一次;有“两起两验”者,即在货物起运地及第三通过卡各抽厘一次,称为起捐,在第二通过卡及第四通过卡各查验一次,称为“验捐”;还有“遇卡完捐”者,即不具体规定应抽厘次数,而根据途中所经厘卡之数而定,或是卡卡皆捐,每卡同一税率,或是虽过卡则捐,但第二、三、四卡的税率稍低于第一卡。在厘金征抽过程中,各地带随时增设各种各目的“附捐”,因而又分为“正款”“杂款。”厘金的税率,向无统一标准,全国各地自行规定。本来厘金应抽征货价的1%,“曾(国藩)、胡(林翼)踵之,事平不去,且增至每百抽三文,”(注:《清朝续文献通考》卷49,征榷21;考8046页。)税率加三倍,而在实征过程中,到清末不少省份的厘金税率一般超过5%,有些地区甚至高达10-12%以上。关于厘金的征收,地方上有很大的自主权。户部规定,只要筹到经费,并按规定上报中央,其各省的厘金制度、章程,由各省自行制度。因此,厘局很多,厘官冗杂,“卡若栉比,法若凝脂,一局多卡,一卡多人。”(注:《清朝续文献通考》卷49,征榷21;考8038页。)厘金征收对象主要针对华商,虽也涉及洋商,但由于子口税的保护,洋商常常不会受到苛重威胁。
与厘金征收相比,子口税的征收税率整齐划一,程序简化,机构简单。一般是按照《天津条约》规定的2.5%的税率征收,由海关发给子口税单或三联税单,行各子口,示单过口,简便易行。具体办法是:进口洋货的征收程序按《通商章程善后条约》第七条规定,必须先海关监督领取子口税单,将进口洋货之名称、数量,由何船经由何口岸,运往内地何处,一一填写清楚,经查验无误后,再交纳子口税,已毕,即可内运,该洋商必须向沿途经过之各税卡呈验税单,若该洋商所运之货与子口税单所填各项相符,即盖戳放行,无论远近,均不重征。(注:《咸丰条约》第一册,第266-267、294-295页。)后在《烟台条约》中,请领税单特权扩及华商,该约第三第四条规定:“嗣后各关发给照单,应由总理衙门核定划一款式,不分华洋各商均可请领,并无参差。”(注:《光绪条约》第一册,第82页。)
关于出口货子口税制度,《通商章程善后条约》也规定:凡英商在内地置货,到第一口验货,由送货之人开单,注明货物若干,应在何口卸货,呈交该子口存留,发给执照,惟其前往路上各子口查验盖戳,至最后子口,先赴出口海关报完内地税项,方许过关。俟下船出口时,再完纳出口之税。”(注:《咸丰条约》第一册,第266-267、294-295页。)1861年清政府又制定了一份出口土货子口税管理办法:凡欲赴内地购买出口土货又要享受子口税特权的洋商,须先问海关监督申请,由海关监督发给一式三份之三联单,洋商持三联单赴内地购货已毕,即将所购土货之种类、数量、装船口岸填入三联单,呈验于返回路径之第一卡,该税卡查验无误,即收回三联单而换发执照,不论远近,均不征税,到离通商口岸最近之税卡,洋商须先到海关交清子口税,该税卡凭子口税收据放行过关。(24)这就是说,子口税是由海关负责向洋商征收,然后直接上交中央,虽然子口税特权在后来也扩及华商,但得利者往往是外国资产阶级。
显然,厘金、子口税两种制度与生俱来就有不同——对立的一面,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两者又相互影响,此消彼长,联系十分密切,这在长江以南地区较为明显。“子口税与厘金互为消长,若厘金重于子口税,子口税必旺,若厘金轻于子口税,厘金必旺,此商情之向背所系焉者也。”(25)据《中国厘金史》记载,当时江苏省厘金征收最重,其次为浙江、江西、福建等省,(注:《中国厘金史》第9、10、11、17、61-62、190页。)(注:姚贤镐《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2册,第811、823、835-836页。)而西南地区的陆路通商口岸,货物入内地路程长,所经厘卡也较多。因此,这些地方“洋票盛行,多完半税而免沿途之厘,商人无不避重就轻,其洋货进口内地不请税单者盖亦稀矣。”(注:《李文忠公全集》译著函稿七“论洋货加税抵厘”。)在这种子口税的保护下,洋货源源不断地流入内地,洋票越来越盛行,这使华商也想方设法获此洋票(即子口税单),逃避厘金的征收,这样,地方当局税收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各地政府采取措施,裁撤厘卡,减轻厘率:据厦门海关的贸易报告称,在这里子口税实行不到三个月,棉布的厘金便减低了一半,所有其它物品如羽毛、呢绒、金属等的厘金也大大降低。故此地从1864年起“已放弃使用规定的子口税单”。据福州海关宣称,当地的厘金率也减低到与子口税相等的水平,因此之故,从福州以子口税运入内地的货物……可以说完全没有了。”(28)温州对厘金制则进行了很有特色的改革:实行包税法,厘金局将厘金征收权让渡给承包者,规定承包者每年向厘金局交纳14511海关两银,就可以取得当地一切棉纺织品、毛织品的厘金征收权。这些承包者制定的厘金率,比昔日厘金局的税率减低30%,而对外国商人则更加优待,税率还要比华商低10%,通过改革,清各地当局厘金收入并未减少,并使厘金危机逐步消除,这使子口税一度兴旺之后转入萧条时期。在60年代中期到70年代中期这段时间里,全国子口税收入最多年份为1872年,达270473海关两,此后1873年、1874年分别减为243087海关两、225749海关两。(注:《中国厘金史》第9、10、11、17、61-62、190页。)(注:姚贤镐《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2册,第811、823、835-836页。)7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边疆危机的加剧,民族矛盾日益激化,清王朝为整顿海防、塞防,添加兵饷、增加厘金税又提上日程,这促使洋商们又重新恢复原先实行的子口税制。全国的子口税收入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下表:单位:海关两)(注* 《中国厘金史》第9、10、11、17、61-62、190页。)
时间 子口税收入 时间 子口税收入
1875年2490311881年 349818
1877年2539851883年 349511
1879年3427961885年 400042
到1876年《烟台条约》的签定,子口税特权更进一步扩大了。由此看出:两种制度随着民族矛盾的升级而步步加码,厘金税日益苛重,子口税权日益扩大,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中国社会经济发展。
三 两种制度并存对近代中国的影响
首先,厘金制度和子口税制度并存,从总体上来说不利于本国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使土货、华商在与洋货、洋商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子口贸易对于外国进口商的价值是难以估计的”,“有了子口税单,从北纬30°到37°,从东经113°到121°的这一个国家,就部分地为洋货贸易敞开了大门使之得以深入。”(注:Commerlial Roports 1887年,镇江,第12页。)但“中货有厘金,而洋货全无之,于是洋货之价日贱,中货之价日昂,价贱则购用日多,价昂在销售日少,中货出口,如茶叶一项,岁五千余万者,已减之两千余万矣。”(注:《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2卷,第303页。)这样,洋货逐渐深入内地,排挤土货生产与销售,打击了本国的工商业。另外,华洋商人的待遇差别极大,”洋货入口,一税一半税之外,一无稽阻。西商偶到,趋媚不遑,所以待外人者如彼其厚。土货则口口而查之,恶声厉色,百计留难,甚则加以鞭扑,所以待己民如此其薄。”(注:陈炽《庸书·内篇》卷上,厘金第34-35页。)华商为改变其不利地位,获取最大利润,通过各种途径,想方设法获得子口税单(或用钱买,或为洋人效劳,帮助洋人偷运洋货等),以享受子口税特权。而地方官不愿看到更多的人领取子口税单,虽然条约规定华洋各商均可无差别地领取子口税单,但地方仍把持有子口税单的华商视为奸民,百般留难,“惟相许于华民与相许于西人者,事虽同而行之实不同,盖华民有屈不敢求伸,宁自忍耐不取触犯官威。洋人则无此畏心,其自家物业,安稳无虞,设有所损坏,即告诉领事官而取偿于中朝。”(注:《皇朝经世文新编》第4卷,第7页。)为改变这种处境,华商认识到“依洋人则生,否则死;昌洋人则安,否则危,”(注:陈炽《庸书·内篇》卷上,厘金第34-35页。)因此,不得不依附于洋人,以求用洋人的名义代为领取子口税单,这就使中国渐渐出现一个依附于外国资本主义并为其效力的阶层,他们与民族资产阶级相竞争,使后者面临危机。
其次,在厘金税和子口税的激烈竞争中,民族工商业又有了发展的可能,但这种可能性很快就被两种税制的对民族工商业的阻碍作用所抵消。在厘金税和子口税的相互竞争、相互冲击下,清各地方政府为增加地方收入,限制子口税特权进一步扩大,进行厘金改革,裁并关卡、减低厘率,这样可使内地民资工商业冲破过去狭隘的圈子,越过从前无法越过的关卡,走向更广阔的市场与洋货进行竞争,竞争使民族工商业改进生产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变自己在竞争中的不利地位,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如四川生产的夏布(即麻布)即开拓了新的市场:跨出省界,分两路——陆路经陕西;水路经沙市、樊城——源源流入北京市场。山东生产的印花布已经“和英国的条子布一样”;此地出产的彩色花地毯,其“品质和土耳其地毯并美。”(注:《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2卷,第57-61页。)但这只是局部的、暂时的现象。随着厘金的苛重、子口税权的扩大,两种制度对中国经济产生了越来越不利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