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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公正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价值取向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以往一切平等观念进行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根本改造的基础上,提出了无产阶级的平等公正观。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就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①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这样指出:“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这样的观点仍然是非常古老的。但是现代的平等要求是与此完全不同的,这种平等要求更应该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申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要从这种相对平等的原始观念中得出国家和社会中的平等权利的结论,要使这个结论甚至能够成为革命中自然而然的、不言而喻的东西。”②列宁在考察平等时,是把它与生产资料所有制联系在一起的。他认为:“谁承认阶级斗争,谁就应当承认在资产阶级共和国中,‘自由’和‘平等’只能表现为而且从来就表现为商品所有者的平等和自由,资本的平等和自由。”③他在《论意大利社会党党内的斗争》一文中也明确指出:“只要阶级还没有消灭,对于自由和平等的任何议论都应当提出这样的问题:是哪一个阶级的自由?到底怎样使用这种自由?是哪个阶级同哪个阶级的平等?到底是哪一方面的平等?……只要闭口不谈这些问题,不谈生产资料的私有制,自由和平等的口号就是资产阶级社会的谎话和伪善。”④尽管列宁没有对平等提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却对平等的含义有所说明。“社会民主党人所理解的平等,在政治方面是指权利平等,在经济方面,……是指消灭阶级。至于确立人类在力气和才能(体力和智力)上的平等,社会主义者连想也没有想过。”⑤因此,列宁所说的平等,是指社会意义上的平等。他对这种意义的平等进行了不同划分,如分成政治平等和经济平等、形式上的平等和内容上(实质上)的平等,等等。列宁还明确指出了实现平等的必要前提和途径。他认为:“恩格斯说得万分正确。平等的概念如果与消灭阶级无关,那就是一种极端愚蠢而荒谬的偏见。……如果不把平等理解为消灭阶级,平等就是一句空话。”“所以我们说:我们要争取的平等就是消灭阶级。因此也要消灭工农之间的阶级差别。这正是我们的目的。”⑥他说:“无产阶级革命将彻底消灭社会的阶级划分,因而也将彻底消灭由这种划分所产生的任何社会不平等和政治不平等。”⑦在列宁看来,资本主义既有形式上的平等,又有经济上的不平等和随之而来的社会上的不平等。“由于资本主义的这一特点,在争取经济平等的坚决斗争中,就必须公开承认存在着资本主义的不平等,在一定条件下,甚至必须把对这种公开的承认作为无产阶级国家制度的基础(苏维埃宪法)。”⑧
依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平等公正观,我们认为,平等公正是不同社会主体在一定历史阶段的交往过程中处于同等的社会地位,在社会领域享有同等权益并履行同等义务的理念、原则和制度。⑨社会公正具有历史性、具体性和相对性。社会公正具有历史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指出,社会公正是个历史范畴,具有历史性,而不是一个先验的、永恒的范畴。它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人们关于公正的标准是随着经济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的。公正处在历史发展之中,是随着历史发展而发展的,是一个发展着的历史范畴。它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历史内涵。关于这一点,马克思这样指出:“法本身的最抽象的表现,即公平。”“而这个公平则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⑩恩格斯也指出:“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所以,这样的平等观念说它是什么都行,就不能说是永恒的真理。”(11)可见,没有恒定不变的公平标尺,在人类社会的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发展阶段,有着不同的公平尺度、不同的公平内涵。社会公正具有具体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指出,公正不仅是历史的范畴,而且是具体的范畴。它不是可以简单套用的抽象标尺。即使在同一个社会里,公正在经济、政治、社会等不同领域,其具体含义也不尽相同。应把公平置于具体的领域、针对具体的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和阐述,而不能不分情况、不加区别地简单套用。社会公正具有相对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指出,社会公平是个相对的范畴,不是一个绝对的范畴,没有绝对完美的公平。社会公平具有历史性、具体性,必然具有相对性。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恩格斯曾指出,在国和国、省和省、甚至地方和地方之间总会有生活条件方面的某种不平等存在,这种不平等可以减少到最低限度,但是永远不可能完全消除。列宁也认为公平具有相对性,绝对的平等并不是公平。(12)
二、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社会题中应有之义
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观为我们在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重要思想理论基础。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基本含义是,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和消灭剥削基础上的公正和平等。列宁曾指出,社会主义者所说的平等,从来是指社会和社会地位的平等,而不是指每个人的体力和智力的平等。只有消灭阶级,才能使全体公民在同整个社会的生产资料的关系上处于同等的地位,也就是说,全体公民都同样可以利用公有的生产资料、公有的土地、公有的工厂等进行劳动。(13)
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着不平等。这表现在,第一,在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消费品实行按劳分配,因而,仍然存在着个人收入的不平等。按劳分配不承认阶级差别,然而,却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也就是默认不同人的这种天然差别。它还默认个人之间的其他一些差别。如,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等等。这使得即使在劳动成果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也比另一个人多些,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马克思指出:“但是这些弊病,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的发展。”(14)第二,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着商品经济和货币,必然有不平等存在。在商品经济和货币消失之前,经济生活中的平等只能逐步实现。第三,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着工农差别的不平等。社会应当尽最大可能缩小这个差别,但是,还无法完全消灭这个差别。(15)
社会主义社会虽然不能完全实现社会平等,但是,可以做出努力缩小差别。政府和社会应当运用公共权利,通过制定和执行政策,尽可能实现政治、经济、教育、社会关系等诸多方面的公平和平等。马克思提出过许多科学的设想。如,在经济平等方面,他认为,由社会掌管的用于全社会的费用至少包括三项内容:“第一,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第二,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同现代社会比起来,这一部分一开始就会显著地增加,并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增长。第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总之,就是现在属于所谓官办济贫事业的部分。”(16)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缩小差别,实现社会公正,需要各种条件,其中,发展生产力是实现公正的物质基础。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把生产发展到能够满足所有人的需要的规模;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状况;彻底消灭阶级和阶级对立;通过消除旧的分工,通过产业教育、变换工种、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通过城乡的融合,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发展。”(17)可见,只有充分发展生产力,才能为实现社会公正提供现实基础。
社会主义社会虽然不能完全实现社会平等,但社会主义社会应当是比以往任何社会形态都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中国共产党的几代领导人,都对社会公正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不懈的探索,作出了重要贡献。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同志高度重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他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的设计和建设都包含着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但在实践中,也一度走入过平均主义的误区。在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邓小平同志提出社会主义要在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从而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纳入社会主义本质要求之中。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江泽民同志反复强调要把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作为涉及全社会的重要战略问题加以解决,通过政策、制度及社会保障等来逐步实现和满足人民利益。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明确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重要目标。在我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公平正义是我们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过程中进行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的重要依据,是协调社会各阶层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增强社会凝集力和感召力的重要旗帜。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协调,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整个社会才会更加和谐稳定,全体人民才能进一步同心协力地共同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当然,真正的公平正义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恩格斯指出:“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18)只有实现共产主义制度,才能实现真正的平等和正义。
三、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大力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所以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向心力,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公平正义。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也是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大任务。
1.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和任务。
我们党主张和追求的社会公平正义,不是一个抽象的、玄奥的概念,而是始终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共同愿望和社会实践紧密相连的一项重要原则;不是限于收入分配、利益调节等经济方面,而是始终同我们整个事业和各项工作紧密相连的一个重要指导方针。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价值和基本特征。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要求,也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社会财富迅速增加,综合国力明显增强。同时,也必须看到,我国正处在一个发展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并存的关键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矛盾和问题更复杂、更突出。邓小平同志1993年就曾经指出:“过去我们讲先发展起来。现在看,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不比不发展时少。”(19)当前,我国发展面临的主要矛盾和问题是: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矛盾更加突出,缩小发展差距和促进协调发展任务艰巨;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不断提高并更趋多样化、多层次化,社会利益关系更趋复杂,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的难度加大;收入差距拉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食品安全、社会治安、资源环境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体制创新进入攻坚阶段,触及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触及利益关系的调整;人民内部矛盾多发多样,利益诉求和表达呈现新状况。
这些矛盾和问题,在相当程度上都与社会公平正义有关联。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既有一般发展阶段上的普遍性问题,也有我国具体国情下所特有的问题;既有体制机制的原因,也有思想认识和工作不到位的原因。当前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突出地表明了新的历史条件下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对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当前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从解决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入手,正确把握和处理各方面的关系,正确反映和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在推动发展的进程中,更加注重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使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2.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和任务。
社会公平正义是具体的、现实的,也是不断发展的。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一致,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同样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必须从具体的历史条件和客观实际出发。
现在我们党和国家突出强调社会公平正义,主要针对新的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着眼于营造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环境和社会环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期待和要求平等交易、平等竞争;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趋势和城乡二元结构的变化,人们期待和要求平等对待、平等发展;随着社会财富和公民财产的增加,人们期待和要求平等享有、平等保护;随着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的多样化、多元化,人们期待和要求平等参与、平等选择,等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是要使现阶段我国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保障。要从法律上、制度上、政策上努力营造社会公平正义的环境,从收入分配、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政府施政、执法司法等方面采取切实措施,以实现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20)的目标,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3.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和任务。
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任务。公平正义构成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人们对法治所寄予的希望,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公平的期盼、对正义的呼唤。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实现程度的重要尺度和标志。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制度化的关键是法制化,制度建设的重点是法制建设。通过法律使权利和利益制度化,法律确定权利,权利实现利益,使全体社会成员都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对于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只有让公平正义成为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东西,使人民的意愿得到充分反映,使人民的权利得到充分实现,使人民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法治才能够真正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拥护,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才能够真正得到贯彻落实。既要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更要注意从制度法制化建设入手,切实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必须完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
四、以共同富裕为目标,凸显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正义
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原则,第一是发展生产,第二是共同富裕。”(21)社会主义的优越性,除了它容许社会生产力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得到发展以外,还有重要的一条,就是“社会主义财富属于人民,社会主义的致富是全民共同致富。”(22)离开共同富裕,离开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发展生产力就没有任何实际的意义。
共同富裕从本质上体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就是在生产资料不同形式占有和消灭剥削基础上的社会公正,首先是经济公正;经济公正当然不是共同贫穷,而是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人类追求美好社会的一个理想目标。人类自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由于私有制和剥削的存在,人与人之间产生了极大的经济不平等。从此,人们对未来理想社会的期待和设计,始终贯穿着对共同富裕的向往和追求。但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实现经济上以至政治和文化上的公平正义。
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的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允许差别。邓小平强调:“我们讲共同富裕,但也允许有差别。”(23)共同富裕不是全体社会成员同时富裕,也不是同步富裕,更不是同等富裕。共同富裕是有利益差别的共同富裕,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是一个较长历史发展的动态过程。在走向共同富裕的过程中,人与人、地区与地区之间不能齐步走,要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依靠诚实劳动与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由他们带动其他人和其他地区走向共同富裕。邓小平说:“共同富裕的构想是这样提出来的: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展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起来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24)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就必然产生极大的示范、帮助和带动作用,“这样,就会使整个国民经济不断地波浪式地向前发展,使全国各族人民都比较快地富裕起来。”(25)共同富裕也不等于平均主义。邓小平指出:“我们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根本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然而平均发展是不可能的。过去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实际上是共同落后,共同贫穷,我们就是吃了这个亏。改革首先要打破‘平均主义’,打破‘大锅饭’,现在看来这个路子是对的。”(26)邓小平强调差别,在晚年甚至特别强调要把差距拉大,这是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以共同富裕为参照目标,旨在促进中国较快发展起来而提出的策略原则,是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按劳分配原则的。
既然差别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差别究竟在什么程度上才符合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关于差别的内涵、程度等,邓小平并没有做严格而详细的说明或限度,只是设定了一条底线:不能出现两极分化。他指出:“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不同的特点就是共同富裕,不搞两极分化。”(27)“发展经济要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始终避免两极分化。”(28)
邓小平将不出现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作为差别符合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判断标准。在分析了先富起来的人如何帮助落后地区和个人以后,他明确指出:“决不能搞摊派,现在也不宜过多宣传这样的例子,但是应该鼓励。”(29)在和几位中央负责同志谈话时,他说:“共同富裕,我们从改革一开始就讲,将来总有一天要成为中心课题。”(30)1992年南方谈话时,在分析了发达地区如何支持贫穷地区问题后,他又强调:“当然,太早这样办也不行,现在不能削弱发达地区的活力,也不能鼓励吃‘大锅饭’。”(31)在分析了既不能让先富起来的人成为资本家阶级,也不能过早地限制这部分人以后,邓小平提出了这样的思路:在适当的时候用适当的方式鼓励先富起来的地区和个人带动贫穷地区的发展,逐步解决贫富差距,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对于先富起来的个人,他提出“也要有一些限制,例如,征收所得税。还有,提倡有的人富裕起来以后,自愿拿出钱来办教育、修路。”(32)邓小平对先富起来的地区和众人支持落后地区和个人采取的态度是:自愿。同时强调“现在不宜过多宣传这样的例子”。(33)对于什么时候这样做,他在南方谈话时强调:“什么时候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在什么基础上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要研究。可以设想,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34)
历史已告别20世纪末,跨入21世纪,中国也已在整体上达到了小康水平,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新时期。也正是“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缩小贫富差距,促进和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时候了。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新世纪新阶段提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给解决社会公正问题提供了世界观和方法论。在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人与自然发展的过程中,加大了实现社会公正的各项政策的力度。如,解决就业问题,解决各项社会保障问题,减免农村的各种粮税,减免学杂费,实行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家财政负担,解决医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等等,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同时必须认识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和一个不断发展的历史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在现阶段,其基本目标就是胡锦涛同志所指出的:“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35)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的基本着眼点,正确兼顾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妥善处理新的历史条件下的人民内部矛盾,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公平正义具体体现在人们从事各项活动的起点、机会、过程和结果之中,切实保障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益,使全体人民在共建中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朝着共同富裕的目标迈进。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28页,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42~143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③《列宁全集》,第36卷,第361页,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
④《列宁全集》,第39卷,第423~424页,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⑤《列宁全集》,第24卷,第391页,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⑥《列宁全集》,第36卷,第34页,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
⑦《列宁全集》,第6卷,第193页,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⑧《列宁全集》,第38卷,第203页,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⑨郑慧:《何谓平等》,《社会科学战线》,2004年第1期。
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11、212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48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2)陈秉公、颜明权:《马克思主义公正观与农民工在市民化过程中社会公正的实现》,《政治学研究》,2007年第3期。
(13)陈秉公、颜明权:《马克思主义公正观与农民工在市民化过程中社会公正的实现》,《政治学研究》,2007年第3期。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5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5)陈秉公、颜明权:《马克思主义公正观与农民工在市民化过程中社会公正的实现》,《政治学研究》,2007年第3期。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3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43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582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19)《邓小平年谱(一九七五—一九九七)》,下卷,第1364页,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20)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面奋斗》,第37页,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21)《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72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22)《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72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23)《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55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24)《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4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25)《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52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26)《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55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27)《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23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28)《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49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29)《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1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30)《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64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31)《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4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32)《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1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33)《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1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34)《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4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35)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第14页,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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