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改革中应注意的几个不公平问题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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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入分配不平等日益严重

就经济效率而言,总体来说,1978年以后的中国农村经济基本是处于不断发展的状态中,经济效率不断提高。特别是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社会资源,包括农村社会资源,在一定时期内得到了较为充分的利用,农业总产值有了较大程度的增长,农民收入绝对量也不断增加。然而,伴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收入的增长并不是呈现直线上升的趋势,且出现了农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问题。下面以农民收入分配不公平为基础,说明关注公平问题的重要性。

表1 衡量农业增长和农民收入增长的指标值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发展研究报告,2002

表1显示农业经济效率提高与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之间的关系。1971—1977年间,农民纯收入的年平均增长率最低,仅0.7%;1980—1984年是农村农林牧渔业平均增长率最高的一段时间,相对应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平均增长率也最高,达到14.5%;接下来的15年间,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平均增长率降低,农民人均纯收入平均增长率也下降了,仅为4.5%。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直接影响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

从1952—200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平均增长率与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平均增长率是不匹配的。1971—1977年间,二者之比是0.33;1985—2000年间,二者之比是0.73;只有在1980—1984年间,二者之比是1.54。也就是说,只有改革开放之初的四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增长率超过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平均增长率。

农村经济不断增长的同时,农村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了。基尼系数从1978年的0.2124逐步扩大到1995年的0.3415,然后略有降低,但到2000年又达到了收入分配不平等的另外一个高峰值0.3536。2001年又有所降低。基尼系数值的扩大,说明农村内部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贫富差距日益明显。

在城乡“二元”结构下,全国范围的收入分配不平等也日益严重。据官方统计,2000年的基尼系数是0.417,超过1990年代基尼系数的平均数0.338。据民间估计,近些年来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过了0.5(注:党双忍.探寻农民增收之路.来源于网络资源“经济学家”)。而0.4的基尼系数水平通常被作为判断社会收入分配平等与否的警戒线,超过这一水平的基尼系数说明社会收入分配极其不公平,社会的贫富差距悬殊。从家庭拥有的金融资产量来看,城乡家庭中的富裕阶层家庭与贫穷阶层家庭的金融资产相比,户均差距360.2倍,人均相差371.0倍。1999—2000年城镇居民收入增加9.3%,而农民收入仅增加3.8%,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值已经超过3∶1(注:魏凤春.收入分化、制度僵滞与外来的挑战.来源于网络资源“经济学家”)。

二、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仍然存在

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是统购统销制度实施的结果。统购统销制度标志着计划经济体制在农村的基本形成,也标志着牺牲农村、农民利益而加速工业化资本积累的不公平分配制度的开始,也是农村社会遭遇经济和社会不公平待遇的开始。

统购政策使农民承受了由于产品统购价格低于自由市场价格而形成的价格损失,使农民应获得的利益向城市居民发生了转移,也使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所需的资本不断地向城市地区转移。尽管,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种转移是建立工业化体制、积累经济发展所需资本的最好方式,但这种资本积累的社会不公平性也是显而易见的。同时,粮食统购统销的价格政策强加于农村和农民另外一种负担:“暗税”——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农村粮食的计划低定价与农用工业品的高价格之间形成了强烈的价格对比,农民在以低价销售粮食的同时,却以高价购进农用工业品,像化肥、农药、地膜等,这成为变相掠夺农业和农民的一种资本积累方式,只不过这种方式是隐性的。对农民来讲,这种不公平的分配制度,损害了他们的经济利益;从长远的角度看,更进一步损害了农村经济发展的后劲,降低了农业经济效率。在这一时期,政府财政集中的农业剩余高达6000亿元(注:李周.改革以来的中国农村发展.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编.中国农村发展研究报告(No.3).北京:北京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4)。从短期来看,统购统销制度具有一定的效率,但是却损害了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公平性;从长远来看,也损害了农村经济发展的效率。农村、农民为国民经济的起步贡献了无比巨大的力量,牺牲了巨大的公平。至今,农村经济发展中仍然存在着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问题。

三、农民承担税费负担的不公平

当前,农村内部的农业税费制度不公平主要体现在:

1.在农户的绝对收入水平差距很大的情况下,不管是哪一个地区或是哪一个收入群的农户,其负担绝对值都是增加的;但是,所有农户承担的税费负担值都趋向于一致东、中、西部地区的农户承担的负担绝对值趋于一致。在低收入、次低收入、中等收入、次高收入和高收入五个群体中,从低收入群体农户到高收入群体农户所承担的绝对负担值也趋于一致。基于税费负担差距不断缩小和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事实,可以判断,高收入群体或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户承担的税费负担,比低收入群体或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农户承担的税费负担要轻。这违背了税收公平的原则(注:详细分析参见吕亚荣的博士论文.中国农村税费改革中的公平问题)。

2.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从农户家庭总收入水平,还是从农户家庭总支出水平看,中部地区农户承担的税费负担占家庭收入和支出的比重(税费负担率)越来越大,甚至超过西部农户家庭的这一比率 中部地区的省份多是农业主产区,这也表明,农业户承担的农业税费负担越来越重。在农业是弱质产业、农民是弱势群体的社会里,应该给予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农户必要的补贴或轻税费待遇,而不是重税负。否则,只会进一步加剧农户间收入分配上的不平等。

3.五个不同收入群体的税费负担率呈现:高收入农户低税费负担率,低收入农户高税费负担率现行农业税收实行的是比例税率。实行比例税率的结果是造成农户家庭承担的税费负担呈现累退性的特征。这样的税制对于调节农户收入的公平分配是不利的。

4.现行的农业税费制度对于实现收入分配结果公平是不利的 在农村内部,越穷者,越穷;而越富者,越富。这不仅不利于缩小收入差距,而且还进一步加剧了收入差距的扩大。

除了农村内部的税费负担不公平外,与城市居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水平相比,农民承担8.4%的农业税率水平是很高的,城乡居民承担的税负不公平。根据现行税制规定,城市个人月工资收入低于800元起征点的不纳税,相当于个人的年收入9600元起为征点。月工资收入超过800元起征点的部分才纳税。农民每年的收入根本达不到这样的水平,而且农业税收没有设置起征点,但是其税率水平却远远高于城市居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水平。对农民来讲,这样的税收制度是很不公平的。

与个体工商户承担的税率水平相比,农户的税率也是较高的。个体工商户全年应纳税所得不超过5000元的,税率为5%。这里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所以这里的应纳税额是个体工商业户的净收入。按照这一比例计算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税收为5000×5%=250元。如果以250元的纳税额与个体工商业户的总收入进行比较,那么,其税负水平更低。假定我们将个体工商业户的全年应纳税额加上个体工商业户的工资成本(尚不加入其他的成本和费用)9600元(全年最低的工资收入水平),那么,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负担率仅为:[250÷(5000+9600)]×100%=1.98%(注:经庭如等.坚持公平与效率原则创新我国农业税制.税务研究,2002(10))。与农村居民的税收负担相比,二者之间的差别是很明显的。

可见,在现行的农村税费制度下,城乡居民承担的税收负担是很不公平的。城镇居民和个体工商业户纳税都有一定的起征点,而对于农户和农民来讲,不仅没有税收起征点,而且税率水平还远远高于城镇居民和个体工商业户的税率水平。与城镇居民最低的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9600元相比,2001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366.4元,其中相当一部分还是实物收入,远远低于9600元。在这样的低收入水平上,所有的农户应该是不用纳税的(注:唐仁健.对农村税费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探讨.中国农村经济,2002(9))。

四、农民就业和享受教育的机会不公平

机会公平,主要指人们应当享有参与经济活动和市场竞争机会,并取得收入的平等条件(注:许建国.中国经济发展中的税收政策.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11),又可指获取收入与积累财产的平等机会。公平的机会并非每一个人都能得到,主要是由于人们的天赋条件、受教育的程度、家庭背景、拥有财产的数量等方面各有不同。但是,经济学上的机会公平只承认天赋能力的差别、劳动数量和质量的差别,并认为由此而导致的经济利益上的差别是合理的。而由于特权、垄断、出身等差别导致的经济利益差别是不合理的,需要政府的干预。

笔者选择的评判机会公平的两个途径:(1)农村儿童是否能够不受外力影响地享有与城市居民一样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如果能够,那么农村儿童的受教育机会是公平的;反之则不公平。(2)农民是否能够享有自由择业获得收入的权利。如果能够,那么,农民享有的就业机会是公平的。反之则不公平。

1.享受教育的机会在中国,由于“二元”的社会结构和城乡结构,义务教育可分为城市义务教育和农村义务教育。当前,在农村人口和学生人数远远超过城市人口和学生人数的情况下,城市地区的义务教育发展情况要远远好于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状况。从小学生的教育经费支出看,普通小学生的教育经费支出的全国平均水平为625.45元,而城镇的人均水平为841.11元,高出全国平均水平215.66元;农村的人均水平为519.16元,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06.29元;城乡之比为134.5∶83。普通小学生的人均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的全国平均水平为378.72元,而城镇的人均水平为515.27元,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36.55元;农村的人均水平为310.58元,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68.14元;城乡之比为136.1∶82。从初中生的教育经费支出看,全国的初中生人均教育经费支出的平均水平为1102.5元,而城镇的人均水平为1423.85元,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21.35元;农村的人均水平为861.64元,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40.86元;城乡之比为129.1∶78.2。从初中生的人均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的支出看,全国的平均水平为625.46元,而城镇的人均水平为811.69元,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86.25元;农村的人均水平为485.82元,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39.64元;城乡之比为129.8∶77.7(注:根据关锐捷的《“重中之重”的中国农村义务教育必须警钟长鸣》中的资料整理而来。文章载于《中国农村研究报告》(2001).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4,第616页)。根据这些资料,我们可以看出农村教育投资远远落后于城市教育投资,农村义务教育更需要支持和发展。

对于义务教育经费的地区性差异,北京大学的王蓉在《我国义务教育经费的地区性差异研究》中利用县级数据、2000多个样本对我国义务教育经费的区域性不平衡进行了实证性分析。其研究结论表明,加大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的投入是相当重要的;而这些经费的来源又不是各地区能自行解决的,必须依靠转移支付制度来实现(注:参见北京大学教育学院王蓉.我国义务教育经费的地区性差异研究)。教育经费不足还造成农村义务教育中存在这样的问题:拖欠教师工资、贫困地区办学的基本条件难以保障。

在农村,政府负担的教育费用比重低,非政府负担的教育费用比重较高,尤其是在经济发展滞后的地区,农民负担的教育开支较多;在政府负担中,中央和省级政府负担过少,县乡两级政府负担过重。

在教育机会上,教育费用制度造成农民受教育的机会不公平。在农村,农户承担自己孩子的全部教育费用。教育集资费、教育附加费等都是政府面向农民征收的、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费用,而城镇居民却无需缴纳这样的费用。乡村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新建、改建、扩建所需资金,由乡、村负责筹措,而在城镇则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与城市居民接受教育的机会相比,人为设置的教育费用制度,造成农民接受教育的门槛被抬高,农村居民接受教育的机会是不公平的。高额教育支付成本为普及农村义务教育设置了障碍。许多贫穷的农户因无力承担教育费用而无法送孩子上学。教育投资作为人力资本投资,是增加农村社会发展实力的根本,也是缩小社会个体之间收入差距的根本。教育机会不公平不仅造成现实的经济分配的不平等,而且还预示着未来收入分配的不公平。更为严重的是,贫困地区的农户因为无力承担这些费用而致使孩子失学,进一步加剧了教育机会的不平等。笔者认为,制度歧视是造成教育机会不平等的原因之一。

2.就业机会 城乡分离的户籍制度造成城乡居民的身份不同,农民不能享有与城市居民一样的公平择业的机会。户籍制度还限制了农民迁徙的自由,将农民的生产、生活的空间固定了,使农民不能自由选择工作和生活的方式。具有农村户口的人,一生下来就是“农民”的身份。这种身份的烙印决定农民所享受的待遇与城市人是不同的。即使农民能够自由进入城市,但是这种身份特征仍然限制农民在城市中选择工作岗位上得到公平待遇。许多岗位和职业限制非城镇户口的农民就业。1949年全国政协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中,都写着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但到了1958年,国务院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条例》就将农民享有的这一权利剥夺了。

通过以上两方面的分析可见,现行的制度是剥夺农民享有机会公平的最大障碍。所以必须改变这些制度规定,才能给予农民教育和就业的公平机会。

目前,这种不公平的制度还不能被彻底清除,农民为获得机会公平必须付出巨大的代价。例如,在改变农民身份上,农村居民或者通过“买户口”,或者通过考进大学,然后留在城市工作的方式,使自己的身份“农转非”。为此,农民付出的经济代价和农村社会付出的代价都是巨大的。伴随着农村人口的“农转非”,大量的农村人力资本和教育资源从农村流入城市。

几十年来,农村的智力资源大批流向城市,凡是头脑聪明、刻苦努力的学生,都通过考学进入城市,毕业后也留在城市中工作;凡是有点门路的,都通过招工、投亲等渠道涌向城市。最后剩在农村的大多是无门路、家庭困难、无力求学的人。从农村走出来的大学生的教育成本是由位于农村的家庭承担的,也可以说是用农村资源承担的,而大学生毕业后留在城市工作则由城市享有高等教育所带来的收益。农村的贫穷与知识、人才的贫乏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这里,教育资源之所以不愿意流回农村,与农村缺少利益诱导机制、城乡待遇存在巨大差别等有很大关系。曹林说:“农村教育竭尽全力倾其所有所做的一切不过‘为人作嫁衣裳’,赔了人才又贴钱。农村经济发展迫切需要资金和智力支持,但在教育系统集中人力和物力资源以城市为中心的制度化过程中,资金以教育投资的形式流向城市,最优秀的智力资源也通过高等教育这条路径走出农村。为了支撑孩子上学,家里的劳力到城里打工赚钱,劳动力资源也流入城市,结果赚回来的钱又会以教育投资的形式返回城市。这几个循环中,资金、智力资源、劳动力资源流向了城市,农村仅仅留下了贫瘠的土地和绝望的炊烟。”

在我国,由城乡隔离的户籍制度和城乡居民身份差异造成的农民机会不均等现象比比皆是,在就业、教育、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农民都处在被排斥的地位上。机会不平等使农民在获取社会资源、利用社会资源等方面的能力被削弱,结果是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无法充分就业,造成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农村居民因无法充分就业,或者因为受到歧视而使收入一直处在低水平状态,社会贫富差距拉大。农民一直处在社会收入底层,并进而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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