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所有制理论与中国公有制改革_所有制论文

马克思所有制理论与中国公有制改革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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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生产关系角度提出公有制改革问题,实际上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就开始了。党的十五大提出了寻找多样化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要求,实质上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从理论上进一步提出公有制自身的改革问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20年来,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指导下,我国所有制改革取得了历史性进展。近年来关于所有制理论的研究呈现繁荣的局面,但各种理论见解和政策设想莫衷一是,也夹杂不少混乱现象。本文认为,应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指导下,依据马克思的所有制的科学理论,进一步探讨和廓清当前我国公有制改革的一些重要理论问题。

一、我国公有制改革的理论基础

公有制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问题。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的指导下,依据“三个有利于”标准,进一步深化我国公有制改革,必须有科学的所有制理论为基础。马克思经济学从唯物历史观出发创立的科学的所有制理论,应当成为我们认识和深化公有制改革的重要理论基础。

在马克思经济学中,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所有制。它是人们在社会生产中围绕生产资料而建立的经济关系。这一经济关系有着不可分割的两层含义:其一,所有制是人对物的关系。“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的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24页。)因此,马克思把财产(实际上是财产关系)归结为人对生产条件的关系。其二,所有制是人与人的关系。任何生产都是在一定社会形式中进行的。人们只有在物质生产中,并以这种生产的社会形式为媒介,才能发生对生产条件的关系。因此,马克思又把所有制归结为社会生产中人与人关系的总和。在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中,分析人与物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只是分析的侧重点不同,二者本质上是统一的。分析人与物的关系实质上是揭示人与人的关系,分析人与人的关系必须涉及人与物的关系。所有制首先是客观的经济关系,而后才具有法权关系的形式。经济科学首先要分析的是所有制所包含的客观经济关系,而后才涉及这种经济关系的法权形式。这些是我们认识所有制问题的基本方法。

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在揭示客观经济关系时具有三个基本理论要素,即所有制主体、所有制客体和所有制主体对客体的关系。

生产资料是所有制的客体。但是,生产资料范围很广,在人类社会生产发展的历史上,各种生产资料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马克思把生产资料区分为自然产生的生产资料和由文明所创造的生产资料。在封建社会及其以前的社会经济形态中,主要以土地等自然资源为所有制客体,因而社会的所有制主要是土地所有制。随着文明的发展,由劳动所创造的生产资料作为积累起来的财富,进而作为价值财富,成为主要的所有制客体,因而资本主义社会以来的所有制主要是资本的所有制。资本的所有制问题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所有制问题。在社会生产发展中,任何新的生产力,只要它不是迄今已知的生产力单纯量的扩大,都会引起分工进一步的发展,而分工的发展,总是包含着所有制客体的生产资料的发展。它成为所有制演变的根本原因。马克思说:“分工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这就是说,每一个阶段还根据个人与劳动的材料、工具和产品的关系决定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6页。 )社会生产力及其分工和交往方式的发展水平决定所有制关系,也是公有制改革的依据。

人是所有制的主体。一个社会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的差异是从所有制主体特征来划分的。这是马克思所有制理论的一条根本原则。因为所有制本质上是人与人的关系。经济科学区分不同性质的所有制,目的是为了分析社会经济关系性质及其历史发展。在此,我们必须严格区分所有制性质划分上的两个层次概念,一是所有制类型,二是所有制形态。

私有制和公有制是对历史上一切所有制形态最一般的理论抽象,是所有制的类型划分。它说明各种所有制形态的根本性质。马克思指出:“私有制作为公共的集体的所有制的对立物,只有在劳动资料和劳动的外部条件属于私人的地方才存在。”(注:《资本论》第1卷,第829页。)可以说,私有制是生产资料属于私人(包括个人、家庭和家族)所有的所有制类型。相对而言,公有制只能是生产资料属于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共同所有的所有制类型。对历史和现实的各种所有制形态进行类型划分,不能只从现象而必须从这一本质出发,才能把握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

每一种所有制类型又因所有制主体差异,进一步分为具体的所有制形态。马克思认为,“私有制的性质却依这些私人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而有所不同。私有制在最初看来表现出无数色层,只不过反映了这两极间的各种中间状态。”(注:《资本论》第1卷,第830页。)历史上自耕农的私有制和手工业者的私有制都是独立劳动者的私有制。而奴隶主私有制、封建主私有制和资本家私有制都是以占有他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公有制则因所有制主体的范围不同,分为全社会劳动者共同所有的社会所有制(全民所有制是它的部分实现)和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集体或集团所有制。对所有制类型和所有制形态划分,都是对所有制性质的认识。马克思对所有制类型和所有制形态划分的科学原则,在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复杂经济关系时是不能违背的。否则,就会导致所有制理论上的混乱。

所有制主体对客体的关系,构成所有制包含的经济关系的具体内容。从所有制来看社会经济关系,它表现为所有制主体对物质生产条件的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关系,并决定着一切其他方面的经济关系。这些经济关系的具体内容,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成为人们实际的权力和利益关系。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人们将所有制包含的经济关系内容划分为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在这四大权项中,狭义的所有权即归属权是最根本的权利。这是因为,任何权项都是从所有制主体的权利中分解出来的,只有所有者的所有权最终决定所有制的类型和形态。

所有制内容的四大权项划分,只是对所有制包含的经济关系内容的基本归纳。实际上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要求,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有更为具体的分解。对这种分解的可能性在理论上是不可穷尽的。这一方面是因为,这种权项分解是适应社会经济活动的发展而发展的;另一方面,这种权项分解是结合具体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在特定场合发生的权利关系,只能在特定场合下把握,很难有一般概念来概括。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所有制实现形式问题,实际上是在涉及所有制性质的类型和形态确定的前提下,结合生产经营活动,对所有制内容的各种权利在经济主体之间进行界定、分离和组合的形式问题。它是所有制内容的具体化、规范化。其实质上属于产权制度问题。相对于所有制类型、所有制形态,它属于第三个层次的概念。正是所有制内容的各种权利存在着界定、分离和组合的各种可能性,拓宽了各种所有制形态所能容纳的生产力发展空间,适应了经济生活的复杂性,使所有制对生产力发展的作用得以落实,最终更有效地实现所有者的经济利益。

研究所有制实现形式问题是改革中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目前学术界定义分歧甚大。在研究这一问题时,当前必须避免两种偏向:一是把所有制形态和所有制实现形式混同起来。例如把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看成是两种公有制实现形式。这是所有制理论上一种混乱现象。二是割裂所有制性质和形态与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内在联系。一种所有制形态可以采取多种所有制实现形式,不同所有制形态甚至可以有相同的实现形式,但是所有制实现形式都是特定所有制形态适应生产经营要求而具有内在逻辑的发展,受其所有制性质和形态的约束。不承认产权制度改革相对独立于所有制形态的变化而变化是有限度的,同样是所有制理论的一种混乱现象。

二、我国公有制改革的三个层次内容

公有制改革一直是我国经济改革不可回避的内容。从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来看,这一改革的必要性是基于以下两个重要原因:第一,我国在长期的社会主义建设中,脱离生产力去谈论生产关系变革的作用,甚至靠“穷过渡”来提高社会的公有化程度,使公有制范围过宽、国有经济比重过大。第二,公有制实现形式长期以来是适应计划经济体制要求的。经济体制转变引起了交换关系和资源配置方式变化,因此,各种公有制形态必须努力寻找与市场经济相融合,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实现形式。总体来说,公有制改革问题就是让公有制比重、公有制的形态和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适应社会生产力和分工发展,适应资源配置方式转变后的生产经营活动要求。具体来说,它必须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

1.所有制类型转变。由于我国的公有制经济范围长期超越了生产力发展水平,所以,公有制改革首先涉及到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的结构调整问题。在一段时间内,我们对所有制类型结构调整的主要政策手段,是在增量上允许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公有制经济则着重探索承包制和租赁制等实现形式的改革。但是90年代以来,人们逐步认识到,对一些中小型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继续保持其公有制性质,着重进行经营方式的调整以达到搞活企业的目的,既无必要也无可能。因此,在近年来的抓大放小过程中,相当一部分公有制企业通过整体出售和股权转让给个人、私营企业主和外资,采取了所有制类型转变的改革方式,以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这是所有制类型结构调整的另一政策手段。对此,理论上应客观分析其转变的必然性和途径,而不是去掩饰这种变化,或歪曲这种转变的性质。

企业所有制类型转变会不会导致私有化,不能简单地下结论。这是因为:第一,私有化是从宏观角度判定的。它是将全社会的生产资料的由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向私人手里集中的过程,从而使公有制主体地位丧失。部分企业所有制类型转变并不必然导致这一结果。第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权转让是个动态过程,既存在公有资产转让为私有资产,也存在私有资产转让为公有资产。只要坚持公有资产在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所有制类型转变就不失为在不同地区、行业和企业中调整所有制结构,以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有效政策手段。

2.公有制形态转变。就当代公有制形态来说,只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非全民所有制即为集体所有制,不存在公有制的第三种形态。这两种公有制形态的差别反映了公有制主体范围的差别。在改革实践中,必须将公有制形态与公有制实现形式严格区分开来。这里应明确两个重要的所有制理论概念:第一,国有制。国有制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制形态,更不是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并存的公有制形态。历史上,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都存在国有制。国家作为所有制主体的性质是不确定的。这是因为国家属于上层建筑,“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9页。 )国有制性质是由占主体地位的所有制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中,全民所有制资产的所有权不能由全体人民直接来行使,在国家存在的条件下,国有制只是全民所有制不可替代的实现形式。第二,混合所有制。混合所有制也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制形态。它只是各种所有制形态在一个企业中组合的统称。其显著特征是企业资产所有权分属不同性质的所有者。在现代经济中,混合所有制的财产组织形式是股份制。在股份制中,公有制成分仍然分属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形态。对股份制企业的定性分析,只能依据各种所有制形态的地位。将混合所有制看成是所有制形态,是混淆了对所有制的定性概括和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区别。

长期以来,我们对公有制形态的理论和实践失误,就是错误认为公有制主体范围越大,生产关系越先进,从而强调和推进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导致国有经济产业过宽、比重过高,超越了生产力发展水平。因此,将一部分全民所有制转变为劳动者集体所有制,是在保持公有制性质的前提下的公有制形态转变。目前在国有中小企业改革中,将国有资产出售给劳动者集体,或由职工集体持股,实际上是公有制形态转变,而非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完善。它是调整公有制内部结构,以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政策手段。

3.公有制实现形式完善。特定的所有制形态适应生产力发展,结合生产经营的要求,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资本主义私有制比较典型的实现形式有业主制、合伙制和股份制等等。在这些实现形式中,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各种权利的界定、分解和组合有了重大变化,但并没有改变其所有制形态,它只是适应了生产力发展和经营活动复杂变化的要求,对这些权利的界定、分解和组合予以形式上的具体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公有制主要采取国有国营和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实现形式。实践证明,这种实现形式导致企业成为政府机构的附属物,也不能形成经济运行中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改革以来,公有制形态已经在承包制、租赁制、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形式上积极探索了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完善。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来完善公有制形式,当前尤其需要明确的是:第一,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完善必须在坚持公有制基本性质和形态的前提下进行。所有制类型转变、公有制形态转变和公有制实现形式完善是不同意义的公有制改革问题。虽然三者在我国目前的公有制改革中是客观存在的也是允许的,但其作用是不同的。严格区分这三种意义的公有制改革,有利于实施正确的改革战略。否则,将会导致公有制改革问题上的失误。第二,要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要求来寻找公有制实现形式。如果说所有制类型和形态要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存在孰优孰劣,只存在适应不适应的问题,对于所有制实现形式来说,更是如此。公有制实现形式是公有制形态的具体化,只能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具体要求来选择,不存在永远最优、到处适用的模式。如果盲目推崇某一形式,并将其绝对化,尤其是动用行政手段来推行某种实现形式,达到既定的改制比率,其结果可能不是搞活企业,而是整跨企业。

上述分析表明,适应生产力发展和经济体制转轨,我国公有制改革是必然的,其改革内容包括所有制类型转变、公有制形态转变和公有制实现形式完善三个层次、三种意义的改革。这些改革在实践中交织在一起,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既涉及所有制结构问题,又涉及产权制度问题,必须严格区分其改革的作用,实际估量改革的结果,制定正确的改革战略,才能在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同时,使公有制适应生产力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三、当前公有制实现形式完善的两大问题

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实质是探索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所要求的市场化和社会化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因此,通过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完善,能否实现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相融,或者说,能否在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建成市场经济体制,这是改革的一个根本问题。对此,学术界目前讨论集中在大型国有企业改革的两大问题上:一是国有企业能否政企分开,成为市场经济主体。二是公有资本能否人格化,建立起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解决这两大问题是公有制实现形式或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目前学术界对此争论最多、分歧最大,涉及到对国有制改革前途的看法。

首先,我们分析第一个问题。在多元所有制经济并存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企业能否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与其投资主体的所有制性质并无必然联系,而与产权制度有关。因为企业制度的核心是产权制度,国有企业能否改造为真正的企业,成为市场经济主体,关键是企业能否有独立的产权。而企业产权能否独立,关键是界定企业与投资者的产权关系。从理论上说,公有制与现代企业制度没有根本性矛盾,完全可以通过产权制度这条纽带把二者联系起来。国家可以把国有资产所有权留下,把所有权以外的产权委托给企业,让企业拥有独立产权。那种要使企业成为市场经济主体,国家就必须放弃所有权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有的学者认为,国家保留国有资产所有权,企业产权就不完整,不能拥有独立产权。这一观点也是不能成立的。公司制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代表形式,其产权是独立的,但都不是完整的,私有制条件下的公司也是如此。二者就产权制度来说,并无二致。因此,国家掌握国有资产所有权,并不影响国有企业改革后产权独立。

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典型特征是国有国营,即国家代理全民所有权,并通过政府行政机构直接经营企业,其结果是政企不分。因此,政企不分才是真正阻碍国有企业产权独立的最大障碍。在国家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解决企业产权独立问题,要从解决政企不分入手。为此,关键是解决两个环节的问题:一是政资分开,即政府的行政职能和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职能分开,使政府的国有资产所有权职能独立化和专门化。二是资企分开,即政府只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职能的同时,将所有权以外的产权界定、分离给企业,让企业拥有独立产权。只要解决上述问题,在国家保留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可以让企业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尤其在混合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中,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国有企业演变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不是自然成长过程,而是一场深刻的改革。因此,某些改革措施的效果一时并不明显,甚至被扭曲,不足为怪。目前的困难应当说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限于部门利益,政府的所有权职能独立化和专门化困难;二是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不规范,行政权无规则干预企业经营活动普遍存在,对国有企业尤甚;三是政府的国有资产所有权职能短时还难以做到按市场方式而不是按行政方式来行使。

其次,我们分析第二个问题。经济关系人格化和资本人格化是马克思经济学的一个重要范畴。马克思指出:“人们扮演的经济角色不过是经济关系的人格化,人是作为这种关系的承担者而彼此对立着的。”(注:《资本论》第1卷,第103页。)经济关系人格化,是指人们在经济关系中扮演的角色,并且是这种关系的权利和责任的实际承担者,客观经济关系的内容通过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来实现。在所有制关系中,所有制主体是和一定的所有制客体相连,各个产权主体的财产权利一定要和相应的财产责任相连,否则就必然产生“无主财产”、“无人关心”和“无人负责”的现象。这就是所谓的所有制人格化问题。它构成了经济主体的产权激励和约束机制。

历史上,商品生产者的权利和责任来自其对商品的私有权,资本家的权利和责任也来自其对资本的私有权。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公有制尤其是国有制无法人格化。对此,我们不能苟同。说所有制人格化只能源于私有制,只有私有制才能建立产权运行效率所必需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那无疑是说,要提高经济效率,只有私有制是唯一可选的所有制类型。这恐怕不符合人类社会所有制发展的历史情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产权运作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多层次代理关系。实际上,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私有制条件下的产权运作的代理关系也是普遍的。不仅如此,在各种社会和政治生活中,公共权力的运作都是普遍采取代理关系的。如果说多层次代理关系就不能建立人格化机制,从而建立起有效的激励、约束和监督,那等于说,现代社会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都无法建立有效的运作机制。有的学者认为,公有制的人格化不是不可能,但是巨大的代理成本导致无效率。应当说,产权制度中代理环节增多,是经济生活社会化、专业化和复杂化决定的。代理环节增多可能增加更多的代理成本,但代理环节和代理成本并不是衡量两种所有制类型和形态效率的唯一标准。否则只有个体劳动者私有制才是最有效率的所有制形态和产权制度。

我国公有制的非人格化是源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病,而不是源于公有制的性质。在传统体制下,一方面,由于政企不分,政府机构以行政方式管理企业,加上所有权职能分散在各种政府机构,难以在各产权主体之间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另一方面,传统理论把劳动者不能利用生产资料所有权占有他人劳动,错误地理解为,劳动者的经济利益不能与资产的实际运作效率建立联系,而只能与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有关,实际上连后者也未能做到。这就导致了国有资产人人有、人人没有、无人关心、无人负责的现象。改革以来,国有企业改革正是从如何摆脱低效率开始的,这就决定人们首先注意到了国有制人格化问题,并就国有经济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

公有制的人格化就是要在产权运作过程建立起同个人利益相结合的个人负责的机制。由于国有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权运作的特征是多层次代理关系,因此,国有制的人格化要结合产权界定和分离来解决,其主要环节是:第一,国有资产所有权人格化,即政府代理人人格化。要在政府所有权独立化和专门化的基础上,界定国有资产所有权代理人的权利和责任。第二,企业产权人格化,即企业法人化。在产权制度上,要解决企业法人同投资者的关系,就现代公司而言,就是公司法人与股东之间的产权关系,明确二者的权利和责任。第三,企业内部产权运作和管理的人格化,即治理结构人格化。实质上就是把属于企业的产权在企业内部再分配,通过设置各种机构、配备各种人员,界定其权利和责任,使产权得以分解和落实。上述说明,公有制人格化是涉及多层次代理关系的一个系统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必须在产权运作的每一环节实行同个人利益相结合的个人负责的原则,公有资本才会有高效率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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