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集权#183;官僚政治#183;腐败——兼对当前中国政治社会中腐败现象的再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治论文,官僚论文,中国论文,腐败论文,腐败现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政府行为,从一般意义上讲,就是政府作为国家权力执行机构所具有的全部职能和需要的具体运作。在现代化的进程中,各个国家的政府总是执行某一特定社会经济制度的国家意志,因此,政府行为及其行为方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仅就政府作为执行公共职能的行政机构而言,其行为及其行为方式又具有一般性。本文主要从宏观的角度对在现代化进程中政府行为所体现出的行政集权和官僚政治的倾向以及存在的腐败现象进行定性分析,试图揭示这三者之间存在的内部关联。以此为基准点,并对当前中国政治社会中的腐败现象进行一番理性的再思考。
一、行政集权的必然性
政府必须掌握配置资源的一定权力。这一点已是许多学者的共识。即便是主张“小政府”或“弱政府”的人也不得不承认政府应当有所集权。自由放任主义的鼻祖,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主张国家职能越小越好,应给予个人以莫大的自由,但他还是认为,建立公共经济部门处理资源分配是必要的。公共事业,诸如道路、桥梁、渠道、港口等是私人企业办不了的,必须由政府办理。而当代主张最弱意义国家的美国学者罗伯特·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或乌托邦》中也认为,国家是“守夜人”,但仍须执行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以及对外防御外敌入侵的功能。但问题在于:“当代国家的历程是令人惊叹的,它对人类社会生活的作用是任何其他政治实体无法比拟的。”(注:王沪宁:《比较政治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4页。)换句话说,行政权力得到了空前的扩张。为什么会出现这种行政集权的倾向?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分析法国阶级斗争时提供了一种思路。马克思认为在法国“国家权力并不是悬在空中的”,“小农的政治影响表现为行政权力支配的社会”,(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版,第692—697页。) 而产生行政集权的具体原因是“小块土地所有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版,第692—697页。)。法国大革命的成果之一就是把半农奴式的农民变成了自由的土地所有者,但也引发了另外一方面的问题,即农民作为小生产者的狭隘性得到膨胀,也就是马克思所比喻的“一个个马铃薯”(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版,第692—697页。),它是“行政权力整个机构的生活源泉”(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版,第692—697页。), 而且它“按其本性说来是全能的和无数的官僚立足的基地”(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版,第692—697页。)。
根据马克思的看法, 小块土地所有制的后果表现为五个方面:(1)造成全国范围内一切关系和个人的划一的水平;(2 )使得有可能从一个最高的中心对这个划一的整体的各个部分发生同等的作用;(3 )它消灭人民群众和国家权力之间的贵族中间阶梯;(4 )也就引起这一国家权力的全面的直接的干涉和它的直属机关的到处入侵;(5 )造成没有职业的过剩人口,使他们无论在农村或城市都找不到容身之地,因此,他们钻营官职,把官职当做一种值得尊敬的施舍,迫使增设官职。(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版,第692—697页。)
尽管马克思所针对的是法国的具体情况,但他的分析一方面抓住了政治与经济密切相关联这一要害,另一方面也恰好反映了一个社会从传统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之所以会出现行政集权的根源。从他的分析中,我们不难体会到这样几点:(1)行政集权有其经济基础;(2)在一般的情况下,现代化的过程所相随的是行政集权的过程;(3)于是,行政集权的同时就是以民族—国家(现代国家)逐渐替代传统国家(前现代国家);(4)最终,行政集权的伴生物往往就是现代官僚政治。当然,在这其中并不排除失败的转换。
马克思逝世后百余年内,全世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又发生了远不同于以往的变化,在这同时,行政集权并未减弱,反而更得到加强。英国政府于1944年发表了《就业政策白皮书》,加拿大于1945年,澳大利亚于1946年,美国于1946年都发表了文告或通过法案,确认政府在经济过程中的责任和权力。(注:王沪宁:《比较政治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7页。)行政集权达到的高峰就是在西方出现的对“集权”的反动,即英国的撒切尔主义,以及美国的里根主义在八十年代的盛行。它们的反动只不过是从相反的方面证明了行政集权在现代国家的深度和广度。
那么,马克思的思路是否适合当代的新现实?当代著名的现代化学者C·E·布莱克在名著《现代化的动力》中对行政集权的看法大部分与马克思的思路是相似的。他指出,尽管世界上各种传统政治形式极不相同,但在过去,国家之权威通常限于对外抵御侵犯、对内维护纲常法纪,从事全国工程、并征收足够的赋税以完成这些功能。即使在中国和俄国这种素有独裁和集权传统的国家,中央政府的权威亦只能通过各种中介才间接抵达每一个个体农民。(注:〔美〕C·E·布莱克:《现代化的动力》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第19—20、21页。)现代国家是从地方政权的强固之中崛起,尔后又进一步在某种功能基础上将其权力扩展到历来属于私人或地方的各种活动领域。于是原由家庭、乡村、地主、教会和其他各种力量所执行的功能,都逐步集中到国家手中。(注:〔美〕C·E·布莱克:《现代化的动力》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第19—20、21页。)
布莱克的这些看法基本上没超出马克思的观点。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他还从另外一个角度对行政集权的必然性进行剖析。布莱克认为行政集权“更应归功于政府和私人企业中推行现代化的领导人为了获得更大的控制力、效率和生产而表现出来的动员社会资源并使之合理化的要求。国家趋向于把那些其他机构不能有效地执行的功能吸收过来,而国有企业和私人企业之间的关系因具社会历史上发展而来的不同能力而相互有别。现代国家为了补偿日常行政、国有企业、社会安全等方面的开支,征收的税额大致上占国民生产总值的四分之一到二分之一之间,而在传统社会,这种税收可能相当于或低于生产财富的百分之五”。(注:〔美〕C·E·布莱克:《现代化的动力》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第19—20、21页。)在这里,他着重是从资源配置的效率来考虑问题。这一点无疑是值得赞同的。当代的经济学研究也印证了这一点,尤其是当许多不同活动集中在单个组织的控制之下时更是如此。那么,“一种替代的办法是政府的直接管制”,“显然,政府有能力以低于私人组织的成本进行某些活动”。(注:〔美〕R ·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人民出版社与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22—23页。)
毋庸置疑,行政集权也引发种种弊端,这主要在于政府行为本身具有种种局限性。从理论上讲,这就是与“市场失灵”一直并存的“政府失效”的问题。有人甚至断言:“政府失效远远大于市场失效。”(注:〔美〕A·O·克鲁格:《发展过程中的“政府失效”》,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1年第3期。) 西方著名管理学者彼得·德鲁克认为:“还有一些行动是政府做不好的,也可能是根本办不到的,即使它们似乎符合政府有效的所有条件,”“同对政府能做到的事情的局限性的认识同样重要的是对政府用钱所能买到的东西的局限性的认识。事实上,在很多领域里,花政府的钱只能使情况变得更糟。比方说,政府的钱能够改变社会吗?又怎样来改变社会呢?”(注:〔美〕彼得·德鲁克:《新现实》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49—50页。)各国的行政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力图消除过分集权的弊病。但是就现代社会而言,政府的手操纵和控制着一切,这已经成为既定的事实,关键的问题在于怎样使国家活动或政府行为能够合理、有效和公平地展开,而不一定最少就是最好。(注:王沪宁:《比较政治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9页。)
二、官僚政治的合理性与非合理性
要使现代国家的功能相对集中化和合理化,若没有高度组织化的、由官僚阶层维护的法治以及国家与每一个社会成员之间密切的关系是不可能的。(注:〔美〕C·E·布莱克:《现代化的动力》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第19—20、21页。)因此正如前面所言,行政集权化的过程伴随着现代官僚政治的诞生。
19世纪,现代官僚政治首先是同欧洲中央集权国家发生联系,或者更直接地说,就是普鲁士王国。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给了官僚政治以异常崇高的地位。这在于黑格尔认为国家与社会是分裂的,国家是人类活动的理性与普遍原则的化身,因此在黑格尔看来,官僚就是国家与社会的中介物,通过它,国家与社会才能达到统一。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认为黑格尔给我们作了一番经验的描述。其中一部分符合实际情况,一部分却只是符合官僚机构本身对自己存在的看法,或者说黑格尔只看到官僚政治的形式的东西,而没看到官僚政治实质的东西。(注:《马克思恩格斯著作全集》第1卷, 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1版,第299页。)马克思在对官僚政治的批判中,有两个方面特别值得我们注意:其一,马克思认为官僚是在国家中形成的特殊的闭关自守的集团,公共事务与官职之间之所以能发生关系在于国家脱离了社会,并且因此在国家—官僚—市民社会之间,马克思认为存在两种表面的肯定关系,一方面,官僚不是市民社会本身赖以捍卫自己固有的普遍利益的代表,而是国家用以管理自己、反对市民社会的全权代表,另一方面是市民与官僚之间关系,每个市民都可能成为国家官吏,途径在于市民具有必需的国家知识。其二,马克思认识到官僚是依照形式主义的那种千篇一律的精神行事,并且创造出一种幻想的普遍利益,也就是官僚阶层自身是属于特殊利益集团,却硬把自己当作普遍利益的化身。官僚政治是一个知识等级制度,将知识转变为神话和秘密,将官员们束缚在追逐升迁的职业中,并保证他们比其他人有更大的稳定安全。(注:《马克思恩格斯著作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1版,第300—302页。)
马克思的这两方面思想进一步归纳就是:官僚政治的形式的合理性和实质的非合理性。
之所以有这种合理性和非合理性的区分,根据现代社会学的研究认为,合理的行为是行动者明确地直接地把物质利益视为目的,但行动者关心的是手段和目的之间的关系,确切地说,关心的是为实现其目的所使用的手段及其效用,因此,判断一项行为的合理与否取决于手段的效用。(注:苏国勋主编:《社会学》中高级读本,知识出版社1991年版,第132—139页。)官僚政治从形式上看正具有这种合理性。它完全形式化、合理化,在这种体制中、各部门,各层次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功能关系,而这种关系又是根据效率或技术的原则建立起来,它要求官僚在履行其职责时要排除个人偏见和偏好,而保持一种客观的、中立的立场。黑格尔对普鲁士文官制的推崇,马克斯·韦伯的理性官僚制,王亚南先生区分出技术意义的官僚政治与社会范畴意义的官僚政治,都体现的是强调官僚政治的这种形式上的合理性。简而言之,在一定意义上,官僚政治是社会精细分工和密切协作不断深入的结果,是日趋复杂的组织活动和日趋庞大的组织规模的必然要求。
但是,官僚政治又是一把双刃剑,从相反的角度来考察,我们又不得不认为官僚政治在实质上是非合理的。一些学者认为马克斯·韦伯意识到行政手段的集中在不断增长,但是他没有进一步指出这种过程必然带来的衰变趋势,而实际上,腐败和准腐败行为正是过分理性化和制度化以及过度控制经济的结果。(注:李南雄:《关于中国腐败现象的研究》,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编辑部编《腐败:权力与金钱的交换》,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年版,第87页。)具体而言就是,形成官僚政治形式合理性的结构要素在环境等多种因素的作用下,并不象人们所预期的那样表现出合理性,甚至表现出截然相反的特征。例如,官僚政治下严格的权威分层使得组织内部等级森严,权力实际上操纵在极少数的高层决策人手中,并且这种权力又往往缺乏来自平级或下级的监督,而缺乏制衡的权力往往就表现为自我膨胀,这样在结构上就已经蕴涵了上层专断和下层逢迎的可能。究其原因,一方面正如马克思所揭示的,官僚具有相对的自主性,有自利的倾向,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注意到官僚政治实际上也是对一个古老的命题——个体与集体的冲突——的解答,(注:〔美〕A·麦金泰尔:《德性之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6页。)尽管这种解答并不是很成功。因为,从比较狭义的官僚政治发展来看,很清楚在官僚政治的形式下,个体或小集团压过了集体,这样就在结构上,一直存在着两种可能,即其一,个人或少数人借集体的权威对其它成员进行压制;其二,所有成员都可以借助集体之名,来摆脱作为集体成员的责任。因此,所谓的官僚主义除了有技术上的原因(如文牍主义等),很大程度上还是得归结于官僚政治本身具有非合理性。
正因为如此,马克思说,官僚政治是一个谁也跳不出的圈子,(注:《马克思恩格斯著作全集》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02页。 )在我看来,这句话具有两层含义:(1 )官僚政治是现代化进程中政府行为发生所依赖的最佳形式,现代国家(民族—国家)必须依靠官僚政治来进行统治;(2 )官僚政治所伴生的官僚主义在现有的生产力水平下是无法避免的,只要构建官僚政治的统治体系,就必定面临官僚主义和腐败问题。
三、“腐败”的可能性
王沪宁在《反腐败——中国的实验》中从狭义和广义分别对腐败进行定义。从狭义上说腐败行为指运用公共权力来实现私人目标;从广义上说,腐败行为意味着政府治理一般意义上的败坏,这里不一定有人直接得到利益或好处,但整个社会的利益受到损害。(注:王沪宁:《反腐败——中国的实验》三环出版社1990年版,第12页。)20世纪的政治发展表明,在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能否有效地抑制和清除腐败现象,决定着现代化的成败,也决定着社会的长治久安。
那么,行政集权和官僚政治与腐败之间存在着什么关联?是不是前面两者必然导致腐败呢?笔者认为抽象地讲,与腐败直接相关的是政府行为,腐败的发生必须有真正意义上的公权和私权的分立。马克思就认为尽管在中世纪也存在公权和私权的分立,但是在中世纪国家的物质内容是由国家的形式所规定的,以至于一切的私人领域都有政治性质,或者就是政治领域,因而,政治制度就是私有财产的制度,但这只是因为私有财产的制度就是政治制度。人民与国家是同一的。(注:《马克思恩格斯著作全集》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91页。)这表明在中世纪,所谓的分立仅仅是财产的分立或者是地域的分立(即平时我们所说的中央与地方的分立),并没有如马克思所说的只有在现代世界才产生的“抽象的反思的对立性”。这种“对立性”,如果采取现代化的视角,其实指的就是现代化进程中,政治国家与非政治国家开始分离,也就是开始真正意义上的公权和私权的分立。这是顺便指出的是,中国古代虽然早已建立强大的中央集权国家,官僚政治也呈现出成熟的形态,但是在中国古代仍然缺乏现代意义上的公权和私权的分立,这不仅因为国家与人民之间还存在贵族或地主这样的中介,而且还因为皇帝制度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是糅合了公权和私权,“率土之滨,莫非王土”,这种形式上的土地公有制阻碍了公权和私权的分离。
仅有公权和私权的分立是不够的,从政治—经济的角度,腐败的发生还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大多数的行为是受利益驱动的, 这是因为腐败的最简单的定义就是权力与利益的交换,如果大多数人行为的发生是与利益无关的,那么,我们平时所说的腐败就难以发生;(2 )社会资源是有限的,这里的社会资源主要是指政治、经济资源。
以上这两个条件所蕴涵的结果是人们对利益的需求是无限的,而一定时空及地域范围内的社会资源是有限的,这就导致了广泛的需求与供给的紧张,而这里逻辑上向我们揭示以下这三种可能的结果,(1) 可能通过尽量地增殖财富,也就是马克思所强调的努力扩大生产力,或者就是现代西方经济学中所提出的把蛋糕做大,不过,由于多种无法调控的因素作用,这种结果也很难预料,毕竟人对于自然并不存在一种无限的优越的关系;(2)可能通过建立公正合理的规则, 尽可能公平合理地分配财富;(3)在前面两种情况都无法得到实现的条件下, 往往会出现以下这种情况,即特殊利益集团或受利益驱动的个人通过各种手段作出有利于自己利益的行动选择。(注:李景鹏:《权力政治学》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10页。)
如果一个社会要健康地发展,则尽可能推动前两种可能性的发展,但现实告诉我们,第三种自利取向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是经常的、普遍的。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依然面临这样一种利益集团越界的问题,而作为后发国家的中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更是避免不了这样的问题,学者胡鞍钢在《以制度创新根治腐败》一文中认为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发生显著变化的最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党和国家机器内部由一元化向多元化、由统一性向分散性发展,这就构成政党作用在削弱,利益集团作用在增强,国家权威在流失,集团权威在扩大。他认为,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政府常常自觉或不自觉地为某一特殊利益集团提供某种垄断,例如经济权或优惠政策。(注:胡鞍钢:《以制度创新根治腐败》,载《胡鞍钢集》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441—470页。)虽然我们仍然要确定社会主义国家在这方面与资本主义国家有着根本不同的性质,但尽管如此,只要腐败发生的两个充分条件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会面临着腐败问题,因而对此,我们要保持清醒的态度。
以上的论证只是从宏观的角度说明了腐败发生的一般性原理,而之所以行政集权以及官僚政治与腐败密切相关,笔者认为还要注意到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现代化进程中的行政集权使政府行为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各种社会资源并不是由市场来配置,而是由政府官员来作出决定,也就是行政配置资源,这就导致了官员手中掌握了大量待分配的社会资源,而这不论对于官员自身,还是对特殊利益集团或趋利的个人都具有巨大的诱惑力;其二,一方面官僚政治实质上的非合理性使官僚政治有自我膨胀的可能,官僚们随心所欲地行使公共权力,把公共事务变成私人事务,而没有相应的有效制约;另一方面,行政集权又有使官僚政治中的非合理性因素加强的一面。总之,官僚政治在现代化进程中随着行政集权也出现了扩张,因此,官僚政治也为腐败提供了更多的可能。不论是行政集权,还是官僚政治,最终它们都在政府行为中起到作用,行政集权使政府行为的牵涉范围更广,官僚政治使政府行为更有效,两者内在的缺陷诱发了围绕政府行为的腐败。
简而言之,在现代化的进程中,政府行为具有行政集权的倾向,而它又依赖于官僚政治。两者之间相互影响,又使两者得到加强。于是行政集权的内容和范围远超过以前的世代,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认为没有一个前现代国家(包括罗马或中华帝国)能够具有哪怕是类似于民族国家中发展出来的行政集权化的能力。而官僚政治成为人类文明中已无法舍弃的统治形式,“当代的政治行政问题之一,是如何对官僚权力的扩张加以控制,尽管这一权力扩张的实际程度因国而异”。(注:黄平在《解读现代性》中对安东尼·吉登斯学说的介绍,载《读书》1996年第6期。)腐败的发生和蔓延也正是伴随着前两者的扩张, 尽管腐败有其人性根源、社会根源,但是,可以认为,正是行政集权和官僚政治促成了现代意义上的腐败,因此清除腐败从根本上说就在于如何改变行政集权和改革官僚政治,最终促进政治社会的良性发展。
四、对中国政治社会腐败现象的再思考
以上的论证实际上已经部分涉及到了对中国现代化过程中政府行为的思考,但毕竟是从宏观的角度进行考察,所得出的结论必然和当前中国反腐倡廉的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距离,即只要一谈到现实的中国政治社会的状况时,就存在这样一个问题:中国在目前的反腐败斗争中,所要针对的是不是也是行政集权和官僚政治呢?以下将从理论认识和实践认识两方面分别阐述笔者的看法。
在这个问题上从理论界部分学者关于腐败的研究成果来看,则可以分成以下三种:1.强调腐败的阶级根源以及强调中国传统中糟粕和舶来的西方腐朽思想的影响,因此,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倾向于把腐败视为一种异己物,认为反腐要消除的是产生腐败的经济根源以及不健康的思想。2.强调腐败是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必然产物,在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以及相应的廉政措施的实行,腐败会逐渐缩小到一定的范围,就如同现在的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多强调反腐要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入手,强调要改变过去那种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全面干涉经济运行的不正常现象。3.借鉴西方现代经济学中公共选择学派所提出的“寻租”理论,具体研究腐败与计划经济以及市场经济存在的内部关联。学者毛寿龙就认为“现代化必然产生腐败的理论说明不了中国目前所出现的腐败现象。与此相比,倒是稀为人知的寻租理论比较适合中国国情”。(注:毛寿龙:《政府功能的经济分析》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6年版,第223页。) 持这种观点的人强调加快市场化的进程和完善市场竞争秩序,将政府对经济的管制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内。以上三种观点并不是截然分开,一般论者的立场多多少少是持一种综合态度,但当前在理论界最有影响的应当说是第三种观点和研究方法。这里并不想铺陈“寻租”理论,只想探讨这样一个问题,即“寻租”理论是否已经完满地解释了腐败的根源,以及提供了能够有效地反腐败的构想呢?笔者在前文的论证当中虽然部分接受了“寻租”理论的观点,但又认为它存在不少的缺陷。其中最大一个缺陷就是“寻租”理论的核心强调资源配置由政府占主导地位所带来的问题,希望构建一个规范化的市场体制,市场占主导地位。(注:有关“寻租”理论的主要认识依据见《经济社会体制比较》编辑部编《腐败:权力与金钱的交换》,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年版。)这固然是一非常美好的愿望,但是这与中国实际的政治社会的发展状况是不相切合的,尤其是和中国行政集权和官僚政治发展的特殊规律不相符合,即“寻租”理论对官僚政治的认识是不全面的。(注:这里关键在对于“寻租”理论的出发点存在疑问,也就是“个人利益”并不是如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的那样起着主宰的作用。在政府行为领域确实存在有个人利益,它是人类行为中一个极其强大的推动力,绝对不会消失。但官僚政治的运作还有另一种要素的存在,这就是公共精神。)在这一点上,笔者非常赞同王亚南先生的一个看法,即认为中国现代官僚政治虽然大体照应着中国社会经济各方面的形态上的改变,从国外、晚近更从德美诸国新官僚体制中吸入了一些新的成分,把原来传统形态复杂化了,但原来的传统形态并不会因此就被否定或代置,反之我们甚至可以说那是原来的官僚政治形态在现代的变本加厉或强化。(注: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版年,第38页。)他的观点提醒我们中国的官僚政治的特殊性在适当的条件下很容易萌芽再生的。可以说,实行对外改革开放后的中国政治社会的发展虽然试图跳出这一官僚政治的怪圈,也不断取得阶段性的成果,但最终并不能遏制住腐败愈演愈烈的趋势。这种情况启示我们,要把腐败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必须对行政集权和官僚政治的发展规律有所警觉。从执政党在这一问题上所达成的共识来看,即中共的十五大政治报告提出“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十五大政治报告的相关部分共强调了以下六点,即认为,(1 )反腐的重要性,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的政治斗争;如果腐败得不到有效惩治,党就会丧失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2 )反腐的持久性,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腐败,警钟长鸣;(3 )反腐的主要侧重点,要继续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大案要案、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4)反腐的策略, 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5)反腐的具体方式, 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坚决遏制腐败现象;(6)反腐的具体要求, 领导干部首先是高级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地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监督,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做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表率,带领群众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要把反腐败斗争同纯洁党的组织结合起来,在党内决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注:参见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1997年9月12日),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从以上可知,执政党对腐败的判断,仍然是着眼于清除在权力上的滥用和非法行为,力图防止权力腐败,因此,反腐败的布置既强调制度的建设和体制的完善,又强调思想文化的建设和发展。总而言之,执政党所领导下的反腐败斗争,关注于官僚政治中出现的消极现象,因此所针对的也必然包括了行政集权。
因此,不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在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要消除腐败仍需要注意针对行政集权和官僚政治。这里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人们在语词上运用“腐败”,有把腐败泛化的趋向,有人甚至提出“社会腐败”、“民间腐败”或“公众腐败”。这种观点认为“腐败”不仅指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还有社会公众的腐败行为。这种腐败行为的具体表现可归纳为以下三点,(1)公众道德伦理生活呈混乱状态;(2)行业不正之风或部门歪风邪气盛行;(3)社会丑恶现象沉渣泛起。 在进一步的分析中,这种观点还运用“寻租”理论来论证所谓的“权力泛化”,即认为由于职业权力的迅速崛起、膨胀和蔓延而出现的权力自行分配现象。(注:李景鹏:《权力政治学》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240页。) 笔者认为如果仅从一般批判的意义上用此类术语来描述当前社会道德风气的不太令人满意之处,还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是从学理上来探讨问题则这类术语是不严肃的,缺乏认真的思考。笔者以为对“腐败”应当限定一定的范围,首先“腐败”的成熟形态只是在现代化的进程中形成的,真正意义上的公权与私权的分立只是在政治国家与非政治国家分离时才出现,前现代国家中的腐败尽管在表面上也是围绕着公共权力,但这种公共权力是与私有财产的制度(以及神权)结合在一起,这里的“腐败”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腐败,它更近似于强行“占有”。再者,腐败是应当以政府行为为轴心的,在政府行为的过程中出现了权力与利益的交换,倘若偏离了“政府行为”,而把市场中发生的暂时的不平常的行为或越轨行为也视为腐败的话,我们就很难给“腐败”这一概念所容纳的内容寻找一个科学的、一致的基础。最后,从所论及的“社会腐败”、“民间腐败”或“公众腐败”的内容来看,实质上所牵涉到的还是“政府行为”问题,因为企业之所以具有这种所谓自行分配的权力,根源在于政府授予这些企业的垄断权力(或称之为保护性的优惠政策),以及政府在职能转换中难以顾及的功能转让给企业,因而,社会腐败的很大一部分就是政治腐败。
总之,通过以上的论证,我们可以认为在现代化的进程中,行政集权、官僚政治和腐败是所有参与现代化的国家所面临的难题,清除腐败就必须着手解决行政集权和官僚政治的负功能问题。中国作为一个后发现代化国家所承担的重负是一般发展中国家所难以想象的,因此中国政治社会要想把腐败遏制到最低程度,就必须慎重处理好行政集权和官僚政治中的问题,以保持社会整体健康、良性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