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南北比较与中国的政策选择_技术性贸易壁垒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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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回日期:2007-03-06]

【中图分类号】 F1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9550(2007)04-0073-07

一 引言

随着贸易自由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关税与传统非关税壁垒不断削减,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TBT)目前已成为主要的国际贸易壁垒形式。许多国家和地区通过制定各种复杂苛刻的技术法规与标准、质量与安全认证要求、包装与标签规定以及卫生检疫措施等来限制进口与保护其国内市场。

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一国以维护国家安全或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为由,采取一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技术性措施,这些措施成为其他国家商品自由进入该国市场的障碍。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产生与发展有着深刻的经济和社会背景:伴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等问题日益突出,现代检疫检验技术的快速发展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实施提供了技术基础,尤其是传统贸易壁垒的淡出,使得技术性贸易壁垒成为一些国家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

随着人类生活水平以及对环境生态认识水平的提高,技术性贸易壁垒也表现出新的特点:(1)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越来越严;(2)技术性贸易壁垒波及和仿效效应明显;(3)技术性贸易壁垒成为限制或禁止的指标体系;(4)技术性贸易壁垒容易与关税和传统非关税壁垒及其他手段交替或同时使用;(5)技术性贸易壁垒将在未来多边贸易谈判中成为重要议题。

技术性贸易壁垒作为一种政策工具,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运用。然而,从国际贸易的实践来看,主要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实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较多,而发展中国家主动对发达国家实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较少。世界贸易组织(WTO)曾对利用标准作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520起贸易诉讼案进行了分析,结果显示:发达国家提出的有关技术标准方面的诉讼案件(402起,占77%)是发展中国家(114起,占22%)的3.5倍。① 这充分显示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充当TBT实施主体时呈现出严重的不对等性。而这种不对等性体现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运用TBT时的“强势”和“弱势”地位。

因此,加强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TBT的对比研究,可以为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选择合理的TBT政策提供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 文献简述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研究文献大量出现,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研究也逐渐从介绍概念转向运用规范的经济学工具来分析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形成、经济效应以及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部分研究还使用了博弈论和政治经济学的方法展开论述。

目前,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研究文献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形成及其作用机制的研究。② 第二,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福利分析。此类研究在最近五年才逐渐出现,主要运用局部均衡的分析方法,假定技术性贸易壁垒是类似于关税的贸易政策,用成本-收益的福利变化来探究该政策对进口国和出口国的影响。已运用的基本模型包括产业保护模型、由技术性贸易壁垒引起的供给曲线位移模型和需求曲线位移模型等。③ 第三,对一些发达国家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建设情况进行介绍。④ 也有学者针对发展中国家的标准选择问题进行研究后指出,“发展中国家的第一选择是采纳现有的国际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与国际电工委员会的国际标准化指导原则”。⑤ 第四,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经济效应分析的研究。有的学者建立局部均衡经济分析模型,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经济影响包括价格、销售数量以及各利益群体的变动关系做定性研究;⑥ 也有的学者认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对进口商品具有数量抑制效应、价格抑制效应和动态抑制效应等。⑦ 第五,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构建和运作中的实施主体的问题。一些学者提出应加强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中非政府行为的重视,⑧ 还有的学者提出应增强行业协会在技术性贸易壁垒中的作用等。⑨ 第六,如何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问题。对这类问题的研究文献近年来比较多,这里不再一一赘述。

这些文献资料对研究技术性贸易壁垒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有学者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简称“南北”方)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进行比较研究,但目前还比较少。⑩ 因此,本文试图在已有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南北比较做一研究,以参与此类问题的讨论。

三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南北比较

发达国家TBT体系的建设有效地维护了国家利益,其中有很多经验值得发展中国家借鉴。而发展中国家TBT体系的建设存在很多问题,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本文从七个方面进行比较研究。

(一)TBT体系总体构成之比较

发达国家的TBT体系构成清晰明了、覆盖广泛、完善有效,尤以欧盟为甚。欧盟的TBT主要由欧盟指令、标准认证制度、检验检疫措施等组成。指令是对成员国有约束力的欧盟法律,各成员国需要制定相应的执行法令。指令只写出基本要求,细节由技术标准规定。经过发展,欧盟逐渐形成了上层约300个为数不多的、但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欧盟指令,下层是由上万个包括具体技术内容、厂商可自愿选择的技术标准组成的两层结构的体系。同时,发达国家的TBT覆盖的领域很广泛,如美国的技术法规或标准涉及美国社会及公众生产、生活的各个层面。美国针对每一种产品(包括其生产与进口行为)基本上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或标准,并以标准、检测、标识及认证等手段,为进口产品设置高门槛及繁杂的检验手段。

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的TBT体系构成还不完善。尽管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大国比较注重技术标准,如印度、巴西等国已拥有6000个以上的标准,但更多的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标准体系还处于薄弱残缺的状态,不能完全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难以与国际标准体系接轨。不仅如此,发展中国家的标准水平与发达国家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发达国家多采用国际标准或采用比国际标准更高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而广大发展中国家使用的标准普遍低于国际标准,对国际标准的采标率也比较低,技术标准更新换代的周期也比较长。

(二)国家标准化战略建设之比较

为提升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主要发达国家都确立了标准化战略:欧盟、日本分别于1999年和2001年制定了国家标准化发展战略,而美国和加拿大均在2000年制定了本国的国家标准化战略。发达国家标准化战略有三个共同特点:第一,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努力使与本国产业相关的技术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第二,注重建立区域标准化联盟。如欧盟要建立强大的欧洲标准化体系,形成协调一致的国际标准提案。日本试图通过建立区域联盟将日本的标准推向国际。加拿大则要通过建立北美区域联盟,形成共同的国际标准提案,以增强在国际标准化组织中的影响力。第三,将技术性贸易壁垒与知识产权相结合。发达国家通过“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的手段,极大地阻碍了发展中国家产品对发达国家的出口。

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尚未建立起自己的国家标准化战略,不仅没能有效地提升本国标准的国际水平,还要疲于应对发达国家将TBT与知识产权相结合所造成的出口障碍。如欧盟于2002年公布了针对打火机的《儿童防护法规》(Child Resistance Law,CR法案),要求销往欧盟市场的打火机必须安装安全锁,但由于围绕这一标准的技术已被发达国家的公司申请了很多专利,中国企业要达到CR法案标准就必须支付专利使用费,从而使中国产品进入欧盟市场受到很大的限制。

(三)运用多边与区域合作机制之比较

为减少重复检验带来的成本增加,发达国家和地区都非常重视签订各种互认协议。欧盟和美国关于合格评定程序的双边互认协议是其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协议之一。据约翰斯·威尔荪(Johns Wilson)的推算,美国和欧盟之间仅电信和信息技术产品的互认协议就给消费者和生产企业节省14亿美元。(11) 近年来,欧盟还分别与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以色列、瑞士、匈牙利和捷克共和国等国达成相互认可协议。至2001年,在世贸组织成员通报的35件相互认可协议及其相互认可谅解备忘录中,发达国家占有绝对的比重,而发展中国家所占的比重非常小。发达经济体之间通过签订互认协议,降低了出口产品的成本,并使得发达经济体之间得到协调和统一,有力地促进了发达经济体之间国际贸易的发展。

虽然近年来也有一些发展中国家仿效发达国家的做法,重视双边与区域合作和协调机制,如哥伦比亚和厄瓜多尔、乌干达和坦桑尼亚、秘鲁和委内瑞拉等国达成了双方相互认可的协议,但是,这些发展中国家彼此间不是有历史渊源,就是边界毗邻,或经济发展和技术水平同质化,与发达国家在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的协调和相互认证难以相提并论。另外,印度虽然是发展中国家中的标准大国,但是,印度的技术标准升级成果也很少与其他发展中国家或发达国家相互认可。因此,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出口往往需要重复检验,增加了出口成本,削弱了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四)参与国际标准制定领域之比较

发达国家都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争取在国际标准的制定中取得主动权。从发达国家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来看,美国的参与率为80%、法国为70%、英国为50%。(12) 发达国家在国际标准化活动中千方百计争取领导权、发言权和主动权,竭力将本国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以占领国际贸易技术制高点。另据统计,各主要发达国家在国际标准化组织中的贡献率(13) 也远远高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如英国和德国的贡献率都达到了17%、美国为15%、法国为12%,而包括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内的其他国家的贡献率只有39%。(14)

又如,在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IEC)下设的930多个专业委员会中,英国参与得最多,达到350多个,其他依次是美国、德国、法国和日本(虽然日本最少,但也参与了46个),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很少甚至没有参与过这些专业委员会,中国在发展中国家里虽然参加得比较多,但也只承担了13个秘书处的工作,仅占总数的1.4%。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方面尚存在较大的差距。

(五)政府行为和非政府行为共同发挥作用之比较

近年来,日本技术性贸易措施有两大趋势:一是民间行业协会行为化,二是企业行为化。在日本,由政府主导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越来越多地受到指责和否定,取而代之的是行业的会规,或者是企业为了提高竞争力从内部制定更为严格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章。而美国的标准体制与其他国家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其结构的分散化。美联邦政府负责制定一些强制性的标准。此外,相当多的标准(尤其是行业标准)是由工业界及行业协会等非政府机构制定和采用的。在美国,甚至在一些技术法规的制定中,非政府机构也参与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这体现了发达国家在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中的一个共同的特点:越来越多地将大量的技术标准、合格评定与认证工作交由非政府机构来做,以更多地发挥非政府行为的积极性和作用。

发达国家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减轻政府在制定技术标准和合格认证方面的负担和压力,根据行业技术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及时制定或协调相关的技术标准,展开合格评定与认证工作;同时,政府还可以充分利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WTO/TBT)对非政府行为间接约束提供的弹性空间,使技术性贸易壁垒更具隐蔽性、灵活性和有效性。(15)

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TBT的构建过程中过分强调政府行为的作用,而不注重充分发挥非政府行为的优势和作用。由于受传统体制的影响,中国目前也是政府部门直接承担了太多的技术标准与合格认证等方面的工作,而现有的各种行业协会等非政府机构没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因此在TBT的问题上,往往显得比较被动,顾此失彼。表1是中国学者曾对广东某区域行业协会对TBT的认知及工作情况的调查,调查结果充分显示:中国的行业协会等非政府机构在应对TBT方面未能发挥其积极性和优越性。

(六)TBT预警机制建设之比较

目前,研究应对国际间TBT的预警机制处于领先地位的主要是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欧盟及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政府领导下的政府、行业协会、企业、研究机构等为主体的多层次产业预警系统,形成了一套有效的通报、评议、咨询和审议制度。如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每年向总统、议会金融委员会和众议院的有关委员会就美国出口中遭遇的主要壁垒提供年度报告。美国还向几个主要的贸易伙伴派出标准化方面的专家,实地考察贸易伙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运用情况。而欧盟主要研究美国对欧盟设置的贸易壁垒情况,在欧盟的贸易报告中,涉及TBT的内容占有很大比重,既有总体分析,又有关于具体产品的分析。日本也早在1974年就对由技术标准造成的贸易壁垒进行了全国性的调查。

发展中国家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比较晚,虽然近年来逐步认识到建立起完备的TBT预警机制的重要性,但总体来看,依然显得比较落后。如2002年世界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SPS)的通报量为1482件,根据WTO/TBT协议的规定,各成员国应在通报发布之日起60天内给予评议。(16) 但由于广大发展中国家都没能建立起TBT的预警与快速反应系统,因此不能对发达国家提出的不合理的TBT提出异议,从而丧失了一些合法维护发展中国家正当权益的机会。

(七)利用WTO机制解决TBT国际争端之比较

在使用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处理有关TBT争端方面,美国、欧盟、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非常积极。自1995年WTO成立至2000年的5年时间里,在援引WTO/TBT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WTO/SPS)的25起贸易争端中,由加拿大提出申诉的有5起、欧盟5起、美国7起,三者共占68%。截止到2003年底,在提交世贸组织解决的304起贸易争端中共有47起涉及技术性贸易壁垒。这些争端中涉及发达国家的有40起之多,发生在发达国家之间的有20起;涉及发展中国家的有27起,发生在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有7起;涉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双方的有20起,其中发达国家作为起诉方的有8起,发展中国家作为起诉方的有12起。(17) 可见,发展中国家也在就有关贸易争端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提出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总体来看,发达国家运用争端解决机制的能力更强。

从国别差异来看,技术性贸易壁垒争端共涉及8个发达国家,其中欧盟涉案21起,美国19起,加拿大8起,澳大利亚6起,日本2起,新西兰、瑞士和比利时各1起。涉案的发达国家比较集中,涉及发达国家的40起争端有35起与欧盟或美国有关,占87.5%。而发展中国家中的印度共涉案5起,韩国和阿根廷各4起,菲律宾、墨西哥各3起,秘鲁、智利、泰国、土耳其和匈牙利各2起,委内瑞拉、巴西、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斯洛伐克、埃及、厄瓜多尔、尼加拉瓜和克罗地亚各1起。相比而言,涉及发展中国家的27起争端波及19个发展中国家,非常分散。(18)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对多数发展中国家而言,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政策的运用和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维护合法权利只是偶尔的行动,显得孤立零散、缺乏体系。

四 中国的政策选择

近年来,技术性贸易壁垒已成为中国产品出口中最为重要的非关税壁垒之一,中国出口贸易正面临越来越多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挑战,严重地影响了中国出口产品对进口国的市场准入(见表2)。

从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以及中国自身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构建的情况来看,中国对国外设置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反应缓慢,大多数情况下还处于被动应对的局面,致使部分产品出口由于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制约而屡屡受阻。同时,中国自身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的构建还很不完善,没能很好地起到保护国内市场、维护国家安全和保障人民的健康和安全的作用。

因此,结合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南北比较所显示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TBT方面的差距,并结合中国的现实情况,笔者为中国在TBT方面的政策选择提出如下建议:

(一)尽早制定国家标准化战略,以提高发展中国家标准的国际化水平

目前,中国在标准化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平行的标准之间存在相互冲突和矛盾的现象。在中国的“标准空间”中,同时存在着四个平行的标准:部门标准、行业标准、专业标准和出口标准。部标虽已退出了历史舞台,但上述三个标准有时都对同一个产品进行技术上的规定,三个标准之间的规定有时各不相同,各行业标准内容之间也有差异,内外标准之间有时又区别对待,导致生产企业无所适从,也降低了标准的普及性、指导性和实用性。第二,技术标准过低。中国技术标准过低从而导致出口产业弱质性是中国频繁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最根本的原因。如在农药残留最高限量的规定方面,中国和欧盟之间的差距就比较大。如对甲胺磷的最高含量欧盟为0.01mg/kg,中国为0.1mg/kg,是欧盟的10倍;又如对乙酰甲胺鳞的最高含量欧盟为0.02mg/kg,中国为0.5mg/kg,是欧盟的25倍。(19) 第三,国际标准的采标率比较低。如现有ISO、IEC标准17910项,已转化为中国国家标准的有6364项,转化率只有35.3%。(20) 并且很多标准的制定也已超过10年,这与发达国家每三到五年就对国家标准进行修订存在不小的差距。

为此,中国应尽快制定本国的国家标准化战略,一方面理顺各标准之间相互矛盾和冲突的部分,国家有关部门应组织各行业专业人员对中国标准的现状进行一个彻底的调查,及时废除已不适用的各类标准;对几个行业标准均有规定的产品,要及时升级为国家标准进行统一,使标准真正起到指导生产的作用。另一方面,提升中国的整体标准水平,尤其要提高国际通用标准的采标率。中国在实施国家标准化战略过程中,还应仿效发达国家的成熟做法,选择本国具有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的行业,将这些行业的技术申请为专利,然后通过将专利进行标准化的方式进行保护。同时,还应联合其他相关国家以国家集团的方式在国际标准化机构里提出共同的标准提案,以增强在国际标准制定中的凝聚力和成功率。

(二)积极参与双边或多边区域合作机制,以提升产品竞争力

目前,中国在参与双边或多边区域合作机制与其他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建立评定的相互认证方面基本没什么进展。由此导致中国的产品出口都面临着重复检验,进而在一定程度上由于成本的增加而削弱了中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中国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与主要贸易伙伴国进行贸易谈判,中国政府及相关认证机构应通过加强同国外权威认证机构尤其是现有国际互认机构的交流和合作,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争取签署互认协议,建立产品认证、体系认证与实验室认可的互认机制,以帮助出口企业实现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跨越。

(三)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活动,以增强发展中国家的话语权

中国目前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非常有限:如在ISO和IEC目前已有的20000多项国际标准中,由中国提交和主持制定的数量尚不足20项,仅占总数的0.1%;ISO和IEC共有技术委员会277个和分技术委员会631个,中国目前已经承担的秘书处数量仅为13个,仅占总数的1.4%;ISO和IEC共有标准制定工作组约3000余个,中国担任召集人的数量不到30个,约占总数的1%;中国现在已经成为ISO和IEC大多数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成员,占总数的96%,但工作大多仅限于一般性投票,投票率虽达到了93%以上,但提出意见的不到5%;ISO和IEC每年在世界各地举办近2000个标准化国际会议,中国参加的只有100个左右,仅占5%。(21) 从这些数字可以看出,中国参与国际标准化的程度与中国的国际地位极不相称,同时,在世界标准化机构中也没能有效地维护中国的经济利益。

中国应重视各种主要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活动,通过参加国际标准的制定,一方面,反对发达国家将歧视性的标准制定为国际标准;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参与将本国具有竞争力的行业的标准制定为国际标准,从而维护中国的利益。只有增加在各主要国际性标准制定机构中的话语权,才能更好地维护中国的利益。因此,中国应通过积极参与这些机构的活动以改变各主要国际标准制定机构由发达国家控制的局面。

(四)充分发挥非政府行为的作用,以形成政府行为和非政府行为通力合作的局面

在中国,无论是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改,还是合格评定程序的执行,主要都是由政府行为所主导。行业组织和相关企业在其中所起的作用相当有限。中国的国家标准化部门和各级行业、地方标准化部门是中国子标准制定的主体。中国的国家标准化部门是对全国性的产品进行协调、统一的场所,代表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国际性标准化机构进行交流,理应有其存在的必要,但各行业、地方标准化部门,由于历史原因,具有明显的行政管理色彩,缺乏市场竞争功能和技术创新功能,束缚了中国标准化的发展。

中国应借鉴国外经验,充分发挥非政府机构的作用,在政府机构与非政府机构之间形成一个层次分明、职责清晰、合作协调、行之有效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在法规的制定方面应该承担起主要职责,而大量非强制性的技术标准包括行业标准可以交由非政府的标准机构如行业协会、企业与专业团体去做,减少贸易往来中的政府间摩擦,这样一方面提高了政府行为的权威性,另一方面还可以充分利用WTO/TBT协议对非政府行为间接约束提供的弹性空间,充分发挥非政府行为的作用和积极性,使中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保护体系更具隐蔽性、灵活性和有效性。

(五)积极构建TBT预警机制,以更好地应对国外的TBT措施

中国已认识到建设TBT预警机制的重要性,部分地区也已开始建设本地区的TBT预警机制。如深圳和温州等地区,都已针对本地区的产品产业的特点分别建立起为本地区出口企业服务的预警系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本地区的经济利益。但由于地区利益的差别,各地区的预警系统往往由于信息的不畅通等原因,并不能为全国其他地区的企业所共享,而全国性的TBT预警系统尚未建立起来,这对中国企业应对国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没能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

为改变中国经常针对发达国家新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而导致的穷于应对的局面,中国应建立起成熟的全国性的TBT预警机制。一方面,针对发达国家提出的重要的新的TBT措施,应利用好自通报之日起60天的审议期,尤其针对发达国家不合理的歧视性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应据理力争甚至反对;另一方面,通过TBT预警机制,及时向国内相关出口企业通报和共享信息,加强对国内相关企业的引导,以更好地应对国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六)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例外条款,以维护正当权益

中国在TBT领域里与其他广大发展中国家一样,不仅很少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及对发展中国家的例外条款来积极维护中国的合法权益,而且还穷于应对发达国家利用争端解决机制对中国提出的指控。

鉴于中国很少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身权益的现状,中国应充分重视这一机制的运用。如果遭遇到发达国家歧视性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应通过WTO合法的申诉渠道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时,WTO/TBT协议针对发展中国家标准水平和发达国家的现实差距以及发展中国家在认证方面遇到的困难,制定了一些对发展中国家的例外条款,中国应该用够用足,获得国际标准化机构的相关帮助,以切实有效地维护中国出口企业的经济利益。

五 结语

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构建比较成熟。在TBT体系的总体建设发展中,发达国家的TBT体系清晰明了、完善有效,发展中国家还存在许多残缺不全的地方。在国家标准化战略建设方面,主要发达国家都实施了国家标准化战略,而广大发展中国家都没有实施国家标准化战略,在技术标准方面与发达国家也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发达国家积极运用多边与区域合作机制以降低成本、增强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而发展中国家对多边与区域合作机制运用得较少。发达国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以将对本国有利的标准制定为国际标准,而发展中国家对国际标准的制定过程参与率过低,影响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发达国家往往擅长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TBT国际争端,而发展中国家大多数都是被动应对。

近年来,中国越来越多地遭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对中国产品的出口造成一定的阻碍作用。中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并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在上述薄弱环节做出合理化的政策选择。

注释:

①张春红:《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思考》,载《科技资信》,2006年第26期,第159页。

②张小蒂、李晓钟:《论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双重影响》,载《管理世界》,2004年第6期,第28~29页。

③孙泽生、阮尹:《国内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研究评述:1990-2002》,载《国际贸易问题》,2006年第6期,第118~123页;赵禹铭:《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经济分析及对策研究》,载《人文杂志》,2002年第6期,第64~65页;鲍晓华:《技术性贸易壁垒政策择优:一个局部均衡的分析框架》,载《财贸研究》,2004年第5期,第24~29页。

④李树:《日本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与我国的对策》,载《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4年第1期,第46~49页;韩可卫:《欧盟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措施及借鉴》,载《现代经济探讨》,2006年第1期,第32~33页;张峰、王力舟等:《美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剖析》,载《中国标准化》,2006年第2期,第23~26页。

⑤Sherry Stephenson," Standards,Conformity Assessment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 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Paper,No.1826,1997,p.4.

⑥张海东:《技术性贸易壁垒与中国对外贸易》,北京:对外经济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2~99页。

⑦蔡茂森、朱少杰:《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抑制效应与我国出口行业的对策》,载《国际贸易问题》,2003年第5期,第33~34页。

⑧宋宇:《技术性贸易壁垒中的非政府行为研究》,载《国际贸易问题》,2003年第3期,第20~21页。

⑨李、刘燕克等:《行业协会在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中的作用思考》,载《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6年第4期,第47~50页。

⑩卜海:《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南北差异:表现、原因与趋势展望》,载《财贸经济》,2004年第2期,第63~67页。

(11)转引自张海东:《技术性贸易壁垒与中国对外贸易》,第127页。

(12)杨昌举、宋国军:《技术性贸易壁垒:欧盟的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7页。

(13)贡献率是指一个国家承担国际标准化机构技术组织秘书处的数量和资助额表示该国对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贡献程度。

(14)邱勇、董桂芳:《对技术标准化的思考》,载《信息技术应用》,2002年第5期,第22页。

(15)王建华、郑展鹏:《技术性贸易壁垒中的政府行为和非政府行为》,载《国际贸易问题》,2004年第10期,第78页。

(16)白云:《跨越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法律思考》,载《科技与法律》,2005年第1期,第92页。

(17)孙宏霞、迈夫:《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典型国际实践及其对中国的启迪与借鉴》,载《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第13页。

(18)鲍晓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南北差异”》,载《世界经济研究》,2005年第10期,第65页。

(19)杨昌举、宋国军、胡品洁:《技术性贸易壁垒:欧盟的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7~238页。

(20)宋玉华、胡培战:《直面非关税壁垒 扩大中国出口——理论、策略与应对平台》,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1页。

(21)《中外缝纫设备》,载亚洲缝纫机网,http://www.asiasewing.com/web/hydt/news/jjcy.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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