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的消长变化分析——主体主义经济学关于公有制的一种解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有制论文,经济学论文,主体论文,主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八十年代初以来,私有化成了一个席卷西方的浪潮,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公有制经济,主要是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已大幅度降低。公有制经济已面临一场严峻的挑战,即使在社会主义国家亦不例外。不仅原苏东的社会主义改换了旗帜,大砍公有制,而且在共产党仍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也不乏鼓吹私有化的人和理论。要预知公有制能否闯过这一次厄运,首先就必须对公有制的内在含义和消长变化进行深入分析。
一、关于公有制定义的审视
在一般能见到的教科书和经济学辞典中,很少有公有制的定义,而只有生产资料公有制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定义。前者通常被定义为“生产资料归劳动者共同占有的形式”,后者通常被定义为“社会主义条件下全社会劳动人民或部分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和生产成果的形式”。在这两个定义中,都涉及到一种关系—共同占有。决定是否为公有制的是共同占有这一特定关系,不是共同占有就肯定不是公有制。但什么是公有制,共同占有的内部关系怎样却有待于深入讨论。
(一)共同占有的含义
要讨论共同占有,首先必须弄清楚什么是占有。占有是作为主体性存在的人的一种行为关系,包含有主体的意志愿望的实现。之所以会有占有关系,是因为占有客体能有助于主体的意志愿望的实现。或者说占有这一行为关系可以给行为关系的主体带来一定的满足。相反若会给行为关系的主体带来痛苦,就不会有人维持这一行为关系。没有人愿把核废料装在自己衣袋里或收藏在自己家里。因此要分析占有这种行为关系就必须联系行为关系主体的意志目的。
很多人讨论过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内部关系,最常见的理论是所有、占有、支配、使用四权说。所有也就是占有。他们本来也是想说明占有的关系,但他们脱离了行为关系主体的意志目的,因而不仅没有说明这种关系,相反还搅混了这一关系。作为具有充分理性的人,不会为了占有而占有,而是为了实现自己的意志目的才占有。与自己的意志目的相矛盾的占有,人们会尽快摆脱,而不是维持。没有人愿意占有癌症。
人的意志目的可以归纳为两大内容,自我保存和自我实现。自我保存就是不断改造改善自我的生存条件,保持和延续自我的存在。自我实现就是不断发展完善自我,创造出自我有别于非我的能力和状况、环境,能他人所不能,有他人所无,成为社会他人所不可无,从而实现自我的尊严和价值、意义。因此,主体之所以要占有客体,是因为这种占有可以使他从对客体的占有过程中获得经济收益,或者通过对客体的处置和享用展现自我的智慧、才干和能力,从而使自我保存和自我实现的意志目的获得满足。因而,收益、处置和享用也就表现为占有的具体行为关系。不具有这三种行为关系,也就无所谓占有,即不存在占有的行为关系。收益、处置和享用都有扩大占有的作用,使占有的客体在数量上增加,在质量上提高。所以,三者都有助于自我保存和自我价值的实现。但三种行为关系又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而可以分别独立地进行和完成。收益就是通过占有一定客体而取得经济回报,就像占有桃树可获得桃子一样。处置则是通过占有一定客体而取得处置客体并从处置客体中取得影响支配他人的能力,就像公驴理论所揭示的,一把嫩草可诱使公驴跟着自己走一样。享用则是通过占有一定客体,而把这一客体变成实现发展自我的创造性、智慧才干和能力的导具。即使再高超的乐师,没有乐器,美妙的音符不会从他的手和脚下产生出来。因为收益、处置和享用三种行为关系对实现主体的自我保存和自我实现具有相对独立的作用,从而使三种行为关系可分别为不同的主体所完成。这也就是三种行为关系具有不同的主体。也正是因为这一点,从法权关系上分析,当占有这一行为关系成为一种所有权时,收益、处置、享用三种行为关系也会成为所有权内部的三个相对独立的法权关系,即收益权、处置权和享用权。
共同占有则是一种多个个体主体构成一个整体由同一客体来实现其意志目的的行为关系。共同占有这一行为关系成为可能和现实的前提条件是,这一行为关系的众多个体主体各自在实现自己的意志目的时,不妨碍其他个体主体实现其意志目的。这可以区别为两种情况:一是众多个体主体的意志目的相同,并且所认定的实现其意志目的的手段也相同。在这种情况下,或者是客体能不加区别地提供实现其意志目的的效用手段,就像一个城市小区的居民共同拥有一块草地和花园,草地和花园均等地为每个居民提供赏心悦目的环境享受。或者是客体能提供持续相同的效用,使主体依次先后获得一定满足,比如一组乒乓球运动爱好者,共同占有一副乒乓球桌子和相应设备,他们可先后在同一副桌子上玩乒乓球。二是众多个体主体的意志目的不相同,或者各自所选定的实现其意志目的的手段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客体就可通过自己的多种形式的效用来为众多个体主体提供相应满足。比如有一片农村集体公有的林地,村民有的在里面拾柴,有的在里面打猎,有的在里面采药,有的在里面休闲避暑……。他们各自都从这片林地的占有中获得了相应满足,只不过获得的满足的内容各不相同,但都是来自这林地所提供的效用。若就占有行为关系的内部具体的三种行为关系进行分析,收益权易成为公共的行为关系,享用次之,处置最难。由于收益和享用这两种具体的行为关系都具有持续性和重复性,而处置则是一次性的。对于一辆汽车,无论是出售、改装、拆毁都只能一次性进行。若重复则是再处置。或者是主体已变更(再出售),或者主体的意志目的已发生变化(再改装),或者完全不能重复进行(拆毁)。因此,要使处置成为一种共享的行为关系,就必须使这种处置能满足这众多个体主体的意志愿望,是众多个体主体都向往或乐意接受的处置方式。众多主体都认同某一处置方式,并不是他们都直接参与了这一处置行为过程,而是处置的结果能给他们带来一定的满足。或者通过收益的行为关系为自我保存的实现提供满足;或者通过享用的行为关系为自我价值的实现提供满足。
总之,共同占有这一行为关系的内在规定性强调的是众多个体主体从同一客体的占有过程中所获得的满足。若不能通过这一行为关系实现一定满足,这种共同占有关系就是虚假的。在九十年代以前,我们常把国有企业说成全民所有制企业。全民的概念中包含有八亿农民,但农民从这种占有关系中获得的则是间接而微薄的满足。至于处置和享用的行为关系都与农民无干。收益行为关系的主体是国家,其意志目的却是源自代表国家的高级领导人和官员。除非某一农民因某种原因而贫困得不能不救济,并且给予了一定的救济时,才享有这种收益行为关系所带来的满足。处置行为关系的主体是相应政府部门和企业的经营管理领导人,农民根本没有机会知道和过问某全民企业的厂房设备的处置。享用行为的主体是在这一定企业工作劳动的工人或工程技术人员。农民远不能通过占有全民企业的生产资料和产品而实现其自我价值。因此,相对于八亿农民来说,这对全民企业的生产资料和产品的共同占有实际上等于是虚幻的。反过来说,谁从这一定的客体中获得了一定的满足,谁就与这一定的客体存在着一定的占有关系。由此分析可见,是否为共同占有行为关系,最根本的一点是取决于客体能否给众多个体主体带来满足和对客体的处置是否体现了众多主体的意志愿望。
(二)公有制的客体
关于公有制的客体,一般人们都只讨论了生产资料这一类。其实劳动力也是公有制的一类重要客体。虽然产品和消费资料也可以作为公有制的客体,但这二者与主体的关系却可以由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这两个客体的所有制形式来说明。但劳动力这一客体与主体的关系却不能完全用生产资料所有制来说明。劳动力的载体相对于劳动力在形式上似乎存在着完全的独占排它性,是劳动力的占有主体。其实这只是一种表面现象,如果劳动力的载体对劳动力这一客体不完全享有其收益权、处置权和享用权,就不能说其载体就是其主体。其收益权属于或部分属于其载体,在一般情况下都没错,但其处置权和享用权却并非完全属于其载体。在原始社会和机制健全的市场经济社会都是如此。在前一种情况下,社会成员的劳动力的处置权和享用权都属于部落社会整体,其载体不能随心所欲地去处置和享用,比如部落成员无权决定是否参加集体围猎活动。在后一种情况下,劳动力的载体作为一个主体性存在,要充分实现其自我保存和自我价值,就必须按社会公众的意志愿望来处置和享用自我的体力和脑力。只有这样,才能获得最大的收益和最充分的自我实现。而懒惰和不务正业的人的自我保存的意志就很难满足。社会公众既可以通过用钞票投票来影响其收益,也可以根据自己从他人体力和脑力的处置享用过程中实现的满足的有无和大小来决定是否认同和认同多少,从而影响他的自我价值实现的程度。至于生产资料这一客体早已讨论得很透,这里不再重复。
(三)公有制的主体
关于公有制的主体,流行的观点中,只有劳动者和部分劳动者。这种表述是片面的。任何一个国家或由地域圈定的社会都不可能仅仅由劳动者构成,至少现在的劳动者在过去曾不是,在将来也可能不是。所以,公有制的主体应包括所有全称的和特称的社会成员的集合概念。对于社会主义公有制来说,则应是以劳动者为主体的包括所有全称的和特称的社会成员的集合概念。决定是不是公有制主体的是占有行为关系主体的单复数形式。所有复数形式的占有行为关系主体都是公有制的主体。
公有制的主体,根据它的内部组成成员的独立性和主体的完善程度,可分为整体主体和集合主体。公有制的主体在本质上都是一种整体。单个个体不能形成共同占有的行为关系。这里的整体都是由众多的个体组成的,而不是由彼此不可分割的部分构成的。若共同占有的主体整体是由彼此不可分割的部分构成的,也就无所谓共同占有。一个人拥有一片菜园,就不能说是构成人的头、身、手、脚共同占有这一片菜园。但彼此毫无联系的众多个体,也不能构成共同占有的主体。共同占有这一行为关系,体现有意志目的的一致性。众多个体主体的意志目的之间若存在着不可调和的对立和冲突,共同占有也就不可能。正是组成整体成员之间的联系的性质把公有制的主体分为集合主体和整体主体两大类。当这种联系尚不足以否认其组成成员的独立性时,就可把这种主体视作众多个体主体组成的集合主体。由这种主体完成的共同占有行为关系,所实现的权益都可明晰化到组成这个整体的每一个个体主体。当这种联系已在相当程度上否认了其组成成员的独立性时,就可把这种主体视作整体主体。由这种主体完成的共同占有行为关系,所实现的权益是不能明晰化到构成这个整体的每一个具体的个人的。就人类社会发展的趋势来看,后一类主体会逐渐萎缩,前一类主体会广泛发展。因为人的个体主体性在不断地发展完善,而这种主体性的发展完善会越来越抵制把个体主体性溶合到整体主体性之中去,而要求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独立性。没有个体的独立性也就不可能有个体的主体性。
综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所谓公有制也就是由法律制度和风俗习惯规范的由众多个体主体构成的整体共同占有一定的客体,并使每个个体主体都获得一定满足的行为过程和行为方式。
二、公有制的消长变化
无论是根据笔者的定义,还是根据流行的定义,随着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变化,公有制都是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仅仅在本世纪,它就经过了长消一轮波动。从本世纪开始,它处于上长的过程之中,第二次世界大战加速了上长的速度,七十年代中叶达到高峰,八十年代初开始转向消减的变化,进入九十年代,这一过程加快,直到现在这一个消减的过程仍未结束。对本世纪的这一次具体的消长变化作出算命先生式的预测是很困难的,但根据公有制在整个人类社会历史中的消长变化总趋势,可以断定这种消减变化只不过是对过分上长的一种矫正,并不会否定公有制,尤其是根据笔者定义的公有制。现拟就其在整个人类社会历史中的消减变化总趋势作一分析。
(一)劳动力公有制的消长变化
劳动力的公有制是指劳动力的载体或载体之外的个体主体,并不独占劳动力的收益权、处置权和享用权,而是这三权完全或不完全归全体社会成员或部分社会成员享有。根据已有的社会历史分析,不难发现劳动力的公有制消长变化轨迹呈下凸的抛物线型。在漫长的原始社会,部落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占有着每一个部落成员的劳动力。劳动力的载体—部落成员不是作为一个独立主体存在的,而是作为部落社会整体主体的一个细胞存在着。他不能脱离整体,就像一个细胞不能脱离肌体一样。社会成员的劳动力,包括体力和脑力,就像细胞的能量被肌体所拥有一样而归社会整体拥有。他的存在依赖于社会整体,因而使他仅仅作为劳动力的一个载体,不能独立享有对劳动力的收益权、处置权。独占享用权更谈不上,自我价值实现的意志愿望此时还很微弱。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逐步发展,劳动力的公有制随之逐渐消减。开始,劳动力的收益权和处置权由部落社会整体占有转移到由社会整体的代表个人占有。劳动力的载体仅仅获得了部分的收益权,由这种收益权来维持自我的艰难的生存。奴隶的劳动力的处置权为主人所有,其收益权奴隶自身尚保留有一部分,劳动能力是他存在的唯一依据。但主人除了奴隶主私人之外,还有国家,即国家作为主人占有奴隶。平民的劳动力的收益权和处置权既不是完全归平民自己,也不是完全归形式上代表社会整体的国家。战争和公共事务都是征调平民劳动力的理由。加之平民的主体性发展不完善,相信作为国家权力执掌人的意志目的超人性—神性的存在,而甘愿把自己的劳动力交由他们处置。所以劳动力的公有制不是从全有到全无,而是逐渐消减。这不仅是因为部落社会的解体是逐渐完成的,而且还与部落社会解体之后,站在社会之上的神化了的个人开始不得不约束自己的意志而照顾组成社会整体的社会成员的意志这一事实相关。并且随着平民被降为依附民,劳动力的处置权和部分收益权转向具体的个体主体,公有制就进一步消减。因为抽象的社会整体的虚幻已摸去,对社会大多数成员赤裸裸的役使代替了谎言掩盖的欺骗。不过在这种赤裸裸的役使中,劳动力的载体已开始意识到自己应该对自己的劳动力拥有收益权和处置权。但这种意识发展完善并成为现实却是文艺复兴之后的资本主义兴盛时期,只到这时劳动力的收益权和处置权才大部分转移到其载体手中。但这种处置权还是形式上的,劳动者要实现自我保存的满足,就没有选择不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这种处置方式的自由,因而事实上的处置权仍掌握在与劳动力载体对立的资本家阶级手中。也正是在这个时期,劳动力公有制的消减发展到了极点。劳动力公有制的消长变化曲线也进入到下凸的抛物线拐点上。即使在这个时候,劳动力的公有制也没有变成零。不仅教士、修女的劳动力仍保持着公有的形式,而且已有较以往更多的人已相对较充分地实现了自我保存的满足,而开始寻求自我价值的实现。他们已开始享用自己的劳动力,通过对自己体力和脑力的运用,进行创造性的劳动,创造自己的能他人之所不能,有他人之所无,成为社会他人之所不可无。过了拐点,劳动力公有制开始上扬。但这时的公有制不再表现为对劳动力载体的主体性的压抑,而是主要通过发展他的主体性,使他在享用劳动力的过程中实现社会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的意志目的。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由劳动力载体享用其劳动力而表现的劳动力公有份额越来越发展扩大。作为主体性存在的人的自我保存满足之后,必然更多地转向寻求自我价值的实现,并通过享用自己的劳动力来实现。但像统制经济那样,强制性地对劳动力的处置权和享用权进行共同占有却是历史的误会,不能作为劳动力公有制上扬的根据。加之以社会整体的名义征收薪金所得税,这实际上是对劳动力收益权的共同分享。劳动力公有制的这种形式的上扬,从本世纪以来,表现得越来越明显。但这种上扬最终会达到什么样的高度,很难准确预测。但有一点比较明确,它不可能上升到它消减之前的那种高度。因为这种上扬是建立在劳动力载体的主体性的发展完善的基础之上的。而作为主体性的存在的人首先必须实现自我保存的满足,自我价值的实现必须由主体性的载体—有生命的肌体来完成。所以,要让劳动力的载体完全交出其劳动力的收益权是不可能的。劳动力的一定收益权,是保证其自我保存意志实现的根据,放弃劳动力的全部收益权也就是把自己的自我保存意志的实现基于完全对社会和他人的依存上,实际上就是放弃自己的主体性。已完成的个体主体也绝不乐意让自己的个体主体消溶到一个整体主体之中去。问题的实质在于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那样,使个人(个体主体)的全面发展成为所有的人充分发展的条件。
(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消长变化
生产资料的主体在工业革命之前是土地,工业革命之后则是资本。在原始社会,土地是部落社会共同占有的。部落社会解体之后共同占有的份额逐渐减少,到工业革命时期,这个份额已下降到最低,但共同占有仍占有相当比重。其一表现为国家占有,其二表现为教会社团占有,其三是农村公社的遗迹,其四是土地占有行为关系内部的三种具体行为关系开始分离,带有一些共同占有性质的土地处置和享用的行为关系,已发展出不完全的非独占排它性。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之后,资本这一生产资料的主体从一开始就是主要由私人独占的。并且资本的收益权、处置权和享用权在开始都是统一为资本家所拥有。但这时的土地占有却因其处置享用权的转移而带有了较多的公有制性质。但总起来看,生产资料的占有这时期公共部分所占比重最低。随着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出现,共同占有又开始回升,尽管其收益行为关系的主体仍主要是私人,但其处置和享用的行为关系的主体却丧失了它的完全独占垄断地位。尤其是国家政府由“打更人”上升为一个经济活动主体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并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管理调控,从而使共同占有的份额上升的速度加快。因为国家的宏观调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私人资本的处置享用行为关系中与资本集团和社区成员的共同意志目的相抵触的部分。加之国家介入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通过高额累进所得税和遗产税,及转移支出参与了私人资本收益权的分享。这实际上又是对生产资料公有制因素的扩展。因为社会公众的意志目的在这些活动中又有了一定的体现(虽然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政府是被迫的)。相当一些理论家都忽视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这一形式,而仅仅盯住国家直接对资本和土地的占有这一形式,这是很片面的。共同占有的意义在于共同的意志目的的实现。若不能实现共同的意志目的,即使是由国家直接对资本和土地的占有,这也不能算作共同占有,因为这共同占有是一种虚的形式,很可能成为少数个人以共同占有的名义实现的独占垄断性占有。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直接占有资本的增加和减少不能作为生产资料公有制消长变化的唯一标志。因为国家直接占有资本仅仅是实现社会公众的意志目的的一个手段和途径,只有当手段和途径能实现其意志目的时,手段和途径才能是特定意志目的的手段和途径。
(三)公有制发展的总趋势
(1 )劳动力的公有制的消长变化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消长变化的曲线图大致吻合一致。人类社会现在和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公有制都是处于上扬发展阶段,远没有逆转的迹象。
(2)公有与私有相结合。
(3 )国家直接占有生产资料份额的消长变化不再代表公有制的消长变化,国家直接占有生产资料不是公有制的唯一形式。
三、公有制消长变化的作用因素
作用于公有制消长变化的因素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作用于公有制消长变化总趋势的因素;二是作用于公有制在短时期内消长变化的因素。
(一)作用于总趋势的因素
公有制的消长变化之所以是呈下凸的抛物线型,这并不是一种历史的偶然巧合,而是因为有一些作用于公有制消长变化的因素本身的消长变化使然。这些因素可以归纳为五个:
一是生产发展水平。生产发展水平太低,个人与社会相互紧紧依存,从而使个人只能把自我的意志目的与社会的意志目的融合在一起。社会接纳了个人,个人才能获得自我保存的有限满足。同时,社会只有接纳了充分多的个人,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的力量才能充分强大,从而在为个人实现自我保存提供满足的同时,使社会得到延续和发展。此时别无选择的只能是全面的公有制。当生产发展水平上升之后,为个人独立寻求自我保存的实现提供了可能,公有制发生消减就必不可免。任何一个人都是一个主体性存在,只要这种主体性的保持不危及其自我保存,他就不会放弃和约束自己的主体性。而任何依赖依存行为都必然伴随着对主体性的约束和限制。当生产发展水平达到一定高度之后,社会经济获得了充分的发展,从而使社会成员实现其自我保存有了较充分的保障,因而必然使众多的社会成员开始寻求自我价值的实现。自我价值不是由自我吹嘘确认的,而是由社会认同认可的地位、尊严和意义决定的。所以,这时社会成员个人的意志目的就自动转向寻求与社会整体的意志目的的一致性上来。从而使占有的客体,包括劳动力和生产资料,都实际上成为实现社会整体的意志目的的工具手段。这也就是公有制的上扬发展。
二是交换发展水平。交换发展水平会直接制约着人与人之间交往的形式。当交换发展水平还停留在不自主的直接的活劳动的交换时,就只能是公有制。直接的活劳动的贡献是无法精确计量的。但自我保存的意志目的远远超出了个体自我的能力,因而保持共同占有就是最明智的选择。当交换发展水平已演化为自主的间接劳动交换时,精确计量其各自的贡献已成为可能。谁也不乐意让他人占自己的便宜,因而放弃共同占有形式,而由自己来享有其全部收益权、处置权和享用权也就是最好的选择。在前者,交换是不自主的,因为他没有选择。他仅仅作为社会整体的一个细胞而存在,他不得不接受以社会整体的名义发给他的旨令。在后者,交换却是自主的,因为交换者认定他用自己的长处交换他人的长处,是改善自我保存条件的最有效途径。当交换发展水平已上升到自主的直接的活劳动交换时,每一个人都会认为社会公众的心中有一杆精密的秤。要实现自我价值,只要自己努力发挥自我的长处和优势就行了。所以占有的收益权、处置权和享用权,尤其是后二者都只不过是实现自我价值的手段和工具,用不着非由自我独占垄断不可。公有制也就由此而转向上扬发展。
三是生产社会化和规模化的水平。生产社会化和规模化的水平都较低的情况下,私人占有尚能满足生产的经济效益要求,公有制就会处于较低水平。而当这种生产社会化和规模化的水平已较高时,生产的经济效益要求就会突破私人占有的限制,而发展共同占有的公有制。但在生产,或者说真正的社会生产发生之前,人的生存保障主要仰赖于自然的恩赐时,共同占有的公有制也会处于较高水平。因为占有主要靠共同劳动来实现。
四是社会认同水平。社会认同水平越高,社会成员个人越是不会计较个人的得失,也就会发展出较大份额的公有制。社会认同也就是社会整体的意志目的与社会成员个人的意志目的相统一相溶合。当社会的意志目的就是成员个人的意志目的时,维持独占垄断性占有也就是多余的。维持独占垄断性占有旨在实现自我的意志目的,若自我的意志目的与社会的意志目的完全一致,共同占有还会更有效的实现自我的意志目的,因为这会使客体得到更充分利用。社会认同水平越低,社会成员之间的意志目的的差异和冲突也就越大,每个成员个体主体都会力争自我的意志目的的实现,从而导致占有的分化和独占排它性的发展。这可由夫妻两人组成的家庭小社会的经济行为来说明。夫妻恩爱不会发生攒私房钱的行为,更不会各自赚钱各自花。当夫妻感情已有裂隙时,上述行为就会不可避免地发生。
五是社会经济活动后果的不确定性的大小。这种不确定性越大越会导致共同占有行为关系的发生和维持。相反,这种不确定性越小,则会导致占有的分散化和私人独占化。相对个体主体,共同占有则是减少不确定性的风险的一个有效途径。更重要的是它还可以给人以安慰,别人不怕地球爆炸,我也就不怕洪水泡天。由此也可以说明信息革命之后公有制上升的原因。信息革命使影响经济活动的信息日日以爆炸性的速度增长,从而加大了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使之与原始社会仅仅依赖于大自然的采集、农耕、狩猎活动一样,不得不通过共同占有来对抗。不同的是现在的共同占有采用的是集合占有形式,而原始社会却是采用的整体占有的形式。
(二)作用于短时期消长变化的因素
就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来看,公有制的消长变化轨迹,是呈现下凸的抛物线型。但就一定的民族社会或国家而言,它的消长变化却不一定明显具有这种趋势,甚至时长时消,紊乱而无规律。这是因为作用于总趋势的因素发挥作用的方式和力度会有差异。同时还有一些仅仅在短时期内起作用的因素存在。
一是社会组织形式。当社会组织形式为专制独裁时,以国家或特定的社会整体的名义进行的直接占有会上升。因为专制独裁者需集中占有来维持和膨胀它的至高无上的权力。要控制一个人的行为,再没有比直接控制他的生存条件更有效的办法了。在封建专制时期,皇帝和国王就以朕即国家的形式实际上控制着全国的土地和社会成员的劳动力,二者都会被国家无偿的调用。即使在现代,希特勒纳粹专制独裁政府就曾几乎把整个社会经济体系都公有化了。当社会组织形式为自由民主制度时,就只能发展由占有的处置和享用行为关系的分离,以及社会经济发展之后通过国家参与社会经济的宏观调控管理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再分配来实现的共同占有。在此之前公有制的份额必然较低。世界当代历史也证明了这一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同的国家,一党专制的社会的公有制,尤其是国有制的份额较大,而多党民主制社会的公有制却较少。
二是意识形态。一方面,意识形态具有调和社会的意志目的的作用。社会意志目的的一致性的提高本身就会对公有制的增长起作用。教会、修道院等就是靠统一的意识形态来维持着高度的共有制的。当这种统一的意识形态受到怀疑和冲击时,这种共有制就会发生消减变化。另一方面作为意识形态的理论对社会成员一定的行为具有相当大的引导作用。因而有力的公有制理论会推进公有制的发展。相反,有力的私有化理论又会抑制公有制的发展。人的行为活动与一般动物不同,是受自我的意志意识引导的。若当他接受了特定的理论时,这种理论就会变成他的意志意识行为。
三是战争等外来的共同威胁。这一因素具有内释前嫌、共御外难的作用,从而使这特定的社会或国家在意志目的上统一起来。个人与其所生活的社会和国家的依存关系越密切,这种作用就越大,从而对公有制的促进作用也就越大。正是这一原因,使得一定社会或国家在遇到外来的共同威胁时,就会使其内部的成员不再斤斤计较个人得失,从而促使公有制大幅度增长。比如原苏联的战时共产主义几乎把所有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都公有化了,若不是战争带来的共同的威胁,仅有强权和理论的推动是难以办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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