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中后期的盐税_明经世文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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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洪武初年,即陆续设立两淮等六都转运盐使司、广东等七盐课提举司,推行盐专卖制度。(注:朱元璋立国之前,曾实行过食盐的非专卖制度,“置局设官,令商人贩鬻,二十取一,以资军饷。”(《明史》卷80,《食货四》)抽取商税。)其主要内容是:民产(官拨荡地,官给灶具,官支工本,由佥派之灶户进行生产)、官收(包括以工本米钞垄断灶户的正额盐课、低价购买灶户的煎剩余盐)、商运商销(开中制)。

专卖制下,商人纳盐价及各类税费于官后,盐就进入了事实上的商运商销过程,与其他商品无异。盐税为商业税之大宗,岁征约250万两,在国家财政中举足轻重,“国家财赋,所称盐法居半者,盖岁计所入止四百万,半居民赋,其半则取给于盐筴。”(注:《明经世文编》卷474,李汝华《户部题行盐法十议疏》。)本文将以两淮盐运司为例,对明代中后期开中制下的盐税征收作一初步探讨。

一、三商经营成本、利润及税(费)负担

盐专卖制的核心是开中制,商人纳粟于边,(注:粟不止是粟,含义广泛。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开中法有不同形式,如纳米中盐、纳马中盐、纳布中盐、纳铁中盐、纳钱中盐,等等。)官给引目,支盐于坐派之场,货卖于限定地方。国家以行销食盐的利益,换取商人的力役和实物,以此作为调剂军储及物资供给的重要手段。明中叶,开中法危机,盐商报中不前,盐货堆积无售,弘治五年(1492年),叶淇变法,确立运司纳银制,商人直接纳银运司,无需边仓纳粟,此为开中法之一大变化。运司纳银制、开中纳银制成为开中制度的主要形式。(注:此外,还有召商中卖制,盐运司直接卖盐货于商人,解盐价于户部。开中纳粟制也尚未废止。)几乎与此同时,守支扩大化,促成了三商分立,边方报中、下场支盐、运盐赴引岸发卖,分别由边商、内商、水商承当。

下文以两淮盐运司为例,分析开中制下三商经营成本、利润及税(费)负担。(注:该部分所有资料,凡未注明出处者,参见《明经世文编》卷474-477,袁世振《两淮盐政编》;李洵:《明史食货志校注》,中华书局1982年版,P143-189。)

以扬州为中心的两淮盐运司,是全国最大之产盐区,下辖泰州、淮安、通州3分司,仪真、淮安2批验所,共30个盐场(其中淮南25个,淮北5个),岁办小引盐705,180引(其中淮南529,024引,淮北176,156引),合141,036,000斤。两淮盐课正额全部用于开中。(注:705,180引,仅是政府每年对两淮征收的盐课正额,包索盐、加斤盐、余盐、私盐等不计在内。隆万中,只有两淮、两浙、长芦、山东四盐运司仍旧开中,常年开中共1,456,868引,其中两淮705,180引,两浙446,769引,长芦180,806引,山东126,110引(如隆庆二年、万历二十年)。但也有例外,如万历四年,开中1,321,090引,两浙、长芦不变,两淮止599,403引,少115,777引,山东止96,110引,少3万引。(《神宗实录》卷37,万历三年四月丙子条)

三商分立制下,边商,由沿边土著充任,直接在朝廷指定之边方仓口纳银,得到仓钞,送到盐运司,比对勘合(边方与盐运司进行结算之文书),换取盐引,售于内商。

淮盐报中边镇与引价可列成下表:

表1 淮盐报中边镇与引价表

边镇

引数引价(两)总价(两)

甘肃 127,000 0.4557,150

延绥 120,712 0.5 60,356

宁夏 84,980

0.5 42,490

宣府 143,488 0.5 71,744

大同 73,379

0.5 36,689.5

辽东 61,812

0.5 30,906

固原 27,878

0.5 13,939

山西 56,781

0.5 28,390.5

蓟镇 9,1190.5 4,559.5

合计 705,149

- 346,224.5

资料来源:《穆宗实录》卷12,隆庆元年九月丁丑条;《神宗实录》卷233,万历十九年三月戊申条。

以705,180引计,引价共346,240两(705,149引的346,224.5两,加上31引的15.5两)。因为边镇远离扬州,边商需经长时间跋涉才可抵扬售引,得到引价补偿,再返回边卫,此中利息当计入成本,年息30%(以下皆同),半年利息共51,936两。引价而外,边商送仓钞到运司办理登记勘合之手续,称投验勘合,每百引淮南0.7两,淮北0.6两,共4,760.104两。为换取盐引,还必须起纸关引,即先纳纸价(盐引印刷费和纸价)于南京户部,而后取引,每百引,淮南0.8两,淮北0.7两,共5,465.284两。三项共计408,401.388两。

边商售引于内商,部议定价每引0.65两,共可得价458,367两,可获利49,965.612两。

内商买下边商盐引,输银运司,下场配盐,达仪真售与水商。成本开支如下:

1、买下边商盐引,其价458,367两。从嘉靖中开始,皆预行开中,即今年年底开中明年盐引,有别于原来的每年先征盐课再行开中,这样,内商实际上要早一年预付此项成本,年息137,510.1两。

2、淮盐1包用引1张,重570斤,其中正盐245斤,余盐285斤,(注:余盐收买,经历了许多变化:成化中,令商收买,商给米麦以赈贫灶;弘治中,侍郎李嗣请令商人买余盐以补正课;正德中,允许缺盐场分灶户买他场余盐以调剂;嘉靖中,正盐给引目,下场关支,余盐给小票,召商收买,价银解部;隆庆4年,御史李学诗主张罢买余盐,令商灶自相交易;万历中,两淮余盐同嘉靖之法。)为此余盐及加带,每包尚需0.80两,共计564,144两。

3、下场支盐,火盐1桶150斤,1引5桶,每桶价0.07-0.08两,1引0.35-0.40两,共246,813-282,072两。

4、下场支盐时,每引需上纳0.05两,存留司库,以备赈灶,称赈济银(或备荒银),每年此项加上修漕河盐河等银共20万两。

5、科罚银。本意指开中纳粮品质粗劣而科取罚银,后来成为常例,每引0.2两,共计141,036两。

6、割没银。商盐出场后,由批验所检验,超过部分称“掣割余盐”(或“割没余盐”),予以没收,后亦成常例,年10万两。

7、商人纳银,又有开炉之弊,每锭银50两,要多费2-3两。共纳银1,005,180两,此项即为40,207.2-60,310.8两。

8、下场支盐、运盐出场、过桥上堆,直至卖与水商,每引尚需脚价若干,还有买盐包索等费,每引0.2-0.3两,需141,036-210,204两。

以上八项共计2,029,113.3-2,153,643.9两。内商下场支盐至售盐与水商,亦有个时间差,至短以1个月计,利息50,727.8-53,841.1两。共计成本2,079,841.1-2,207,485两。

定价每包3.2两卖与水商,共价2,256,576两。获利49,091-176,734.9两。

水商在批验所接买内商官掣盐货,运送至指定州县,凭限帖(行盐凭据)卖与府县官佥定的铺户、盐店。淮盐主要行盐地在南直隶、江西、湖广一带,远及贵州,运输盘剥之费甚巨,加上接买内商盐货后需将大包拆解成小包的包装费等,以每引1两计,需705,180两。从接买盐货到卖给铺户,亦以1个月计,二项利息74,043.9两。盐价由牙行议定,并按销售额征以牙税,每引0.0221两,共15,584.478两。以上共计3,051,384.378两。

570斤之大包,解捆成70余之小包,每小包8斤,售价0.06-0.07两,则每大包可售4.275-4.9875两,共价3,014,644.5-3,517,085.25两,可获利465,700.872两(售价0.06两1小包,则要亏本)。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将三商资本利润率列成下表:

表2 盐商资本利润率

资本 利润(两) 资本利润率(%)

边商 408,401 49,966 12.23

内商 2,079,841

176,735 8.50

2,207,485

49,091

2.22

水商 3,051,384

465,701 15.26

上述成本、利润分析是在万历中前期盐务稳定,各环节有序运作,即“边引随到随卖,内盐随支随掣”,“边商无守候之艰,内商无壅积之困”的条件下实现的。但在实际中,尚有几点因素的存在影响到利润的实现:一、囤户囤积居奇,从中盘剥。边商执仓钞换引,以引得价,守候时日很长,只得贱价卖与囤户,每引0.2两,低的不及0.07-0.08两;内商掣盐多压,只得临时高价买于囤户,每引0.85两,甚至超过1两。二、内商难以即时支盐。地理条件、盐质等不同,造成贩盐利益不同,盐运司、盐场报中者多寡迥异,政府实行硬性派场,搭配兼支、兑支(二者都是不同运司按一定比例支放盐货,两淮与山东、长芦等搭配)、配支(本盐区各盐场搭配支放)。三、打点费用。商人从边仓报中、投验勘合、签发盐引、派场支盐、批验所称掣,直至售出盐货,处处需要打点,其费不赀。(注:赵毅将此打点费用估计为每引0.3-0.4两,(赵毅:《明代淮盐流通及管理体制》,载《史学集刊》1991年第2期,P21-28)则共需211,554-282,072两,几乎与边、内二商利润相当。)四、行盐地区受其他盐区及本盐区所产私盐之冲击,(注:淮盐受到外地私盐之冲击,“如江西,广盐由峡江而下,流入新喻新淦清江丰城,并侵入上高高安等处,此峡江为之弊源也。福盐以五福杉关南城泸溪等为弊源而侵占建昌一府,并侵入崇仁东乡等县。浙盐以安仁、德兴、浮梁为弊源,而流入鄱阳余干万年等县。至于粮船、座船及货船卤水虾酱等船,夹带私盐,则又由湖口,而达吴城柘林谢埠抚城等处。此源不杜,盐何以行。湖广私盐,比江西较少,惟川盐自夷陵而下,乃楚蜀咽喉。若句容高淳溧阳溧水诸县食盐,过石拍湖,出乌鹊桥,越贩太安宁池等府。”(《明经世文编》卷476,《户部盐法议八》))影响了水商售盐,亦必波及边商、内商。等等。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盐商要实现上表所列利润(率)是十分困难的。到万历后期,盐政出现很大困难,各商成本剧增,盐价上涨,盐货滞销,商困亟待解决,商人利润无从谈起。“(价昂)盖由套搭不解,盐法大坏,二商所费之本,既增一倍于往时,则其取偿于地方,虽欲不倍于往时,不可得也。如往时引价六钱五分,近年卖至九钱二分;往时余银七钱,近渐增至一两四钱五分;往时火盐颇贱,近卖至一两五钱;往时掣挚征解诸费犹轻,近则所费不赀。盖内商每引成本常不下五六两矣,而令之三两二钱卖与水商,彼肯甘心乎?故必观望月利,设法缓掣,不卖至六两以外不止。水商以六两外买盐一引,又加以盘剥* 诸费,虽解捆七十余小包,而令之六七分卖与地方,彼又肯甘心乎?故必闭店抬价,犯禁熬刑,不卖至一钱内外不止。加以京掣衍期,便有二三钱一小包之犯。”(注:《明经世文编》卷477,袁世振《复楚中论盐价公书》。)

盐商所纳之税,严格意义上讲,只有水商应纳之牙税,每引仅0.0221两,总计15,584.478两,占其成本总支出(3,051,384.378两)的0.51%,占其销售收入(3,014,644.5-3,517,085.25两)的0.44-0.52%,即几为200税1。但盐商多费,内商尤为明显,余盐银564,144两、修漕河盐河赈济等银200,000两、科罚银141,036两、割没银100,000两,皆属费,共1,005,180两,占经营成本(2,079,841.1-2,207,485两)的45.54-48.33%,几占一半。我们可以将未扣除规费的内商利润列成下表:

表3 内商含税利润

销售收入(两) 2,256,576

成本支出(两) 1,008,319,253 1,115,356.926

利润(两) 1,248,256.747 1,141,219.074

成本利润率(%) 123.80102.32

交纳规费之前,内商成本利润率在100%以上,而其规费支出相当于其含费(税)利润。两淮岁入约140万两,其中除引价35万两外,几乎全部出自盐商规费。(注:两淮盐运司每年上纳主要项目:开中引价35万两,余盐银60万两(实际上包括两淮余价银564,144两;割没银约10万两;江南上元江宁等六县额行食盐4,242,831引,引0.7两,共食盐余银约3万两。可达70万两左右),科罚银141,036两,修漕河盐河赈济等银20万两,共约140万两。)此外,还有种种不测之费:万历三十年(1602年),有助饷之派,“户部以辽镇增兵数多,饷银不足,题自三十年为始,复原停淮盐四万四百三十三引八十斤,召中凑抵完饷。两淮运司,照淮南余盐规则,每引征银七钱,岁可得银二万八千三百余两。”(注:《神宗实录》卷375,万历三十年八月癸卯条。)万历末年,又有辽饷之派,岁21万两。又有预借商银,即运司征银于商以送太仓(而盐商支盐不得),万历30年,此项为140万两,至万历未,达400余万两。(注:《明经世文编》卷475,《户部盐法议五》。)规费加上不测之费的苛敛,使盐商经营所得被掠夺殆尽,其利润率很低,甚至于亏本。

二、官盐销售量

影响国家盐税收入的除了税率之外,还有官盐销售量。我们再从两淮盐运司来看。

两淮盐区,淮南用煎熬法,淮北用摊晒法,从事海盐生产。煎熬法,既有聚团公煎,也有小灶锅。聚团公煎者,2-6人共一盘铁,日可煎盐600斤,年可煎盐216,000斤。有盘铁1,926.25角(嘉靖之数),年共产盐416,070,000斤。小灶锅 ,一家通夜可熬2锅,一锅盐30斤,即日产盐60斤,年产盐21,600斤,淮南灶户9,308,岁可办盐201,052,800斤。一夫一日晒盐可得200斤,一年以120日晴天计,一夫一年得盐24,000斤,淮北灶丁17,382,岁可办盐417,168,000斤。(注:参见刘淼:《明代盐业经济研究》,汕头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P206-207;徐泓:《明代前期的盐业生产组织》,台湾大学文史哲学报第24期,1975年,P6。两淮盐区共灶户15,516、灶丁38,050;其中淮南灶户9,308、灶丁20,668,淮北灶户6,208、灶丁17,382。)因此,两淮盐生产能力可达岁10亿斤左右。嘉靖中,两淮巡盐御史杨选估计的370万引、7.4亿斤是完全能够实现的。(注:《世宗实录》卷368,嘉靖二十九年十二月庚申条。)万历中,两淮岁行正余盐705,180引,引570斤(此为万历中最高引斤),共401,952,600斤;支给南京各司官吏9,299.385大引,内府等71,696.375斤,共约380万斤。(注:刘淼计算明代两淮仓盐94,339.622引,合18,867,924斤。(刘淼上引书,P159))此外尚有3亿斤以上的食盐不能进入官方运销体系。如果以原来的小引200斤计算,官盐以外的盐斤数则更高。

两淮盐行南直隶之应天、宁国、太平、扬州、凤阳、庐州、安庆、池州、淮安九府,潞、和二州;江西(赣州、南安、吉安三府而外);湖广(衡州、永州二府除外);贵州;河南之河南、汝宁二府及陈州。(注:河南南阳府原食淮盐,隆庆中已改食河东盐,(《穆宗实录》卷43,隆庆四年三月辛卯条)《明史》食货志所言有误。)这些地区人口总数在6,000万以上;(注:参见何炳棣:《1368-1953年中国人口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户口食盐钞制度下,15岁以上大口岁食盐12斤,则该区需食盐7.2亿斤左右。这与两淮官盐运销量存在着近一半的供需差额,但与两淮盐生产能力是相适应的。因此,两淮行盐地有相当部分的食盐是由两淮私盐提供的(此外亦有浙福川广之“邻私”),如淮安府、扬州府,迫近海荡,遍地私盐,隆庆中,因官私盐价低昂不一,庞尚鹏允许二府专食私盐,至万历中,二府至多行官盐8,000引,少或止1,000余引,与规定额行盐引66,000余引(其中淮发36,000余引,扬州30,000引)相差甚远。(注:《明经世文编》卷476,《户部盐法议九》。)

这种官盐运销量低于食盐实际需求的情况,不仅发生在两淮,在全国范围内也普遍存在。下表是刘淼据陈仁锡《皇明世法录》卷28《盐课》所作的万历盐课统计:

表4 万历盐课统计(单位:斤)

盐课

盐课

两淮141,036,000

灵州 12,577,668

两浙88,953,940广东 12,966,000

长芦36,161,686海北 2,497,200

山东19,222,019四川 9,861,140

福建41,736,264云南 1,827,877

河东124,000,000

合计 490,839,794

注:原文合计数作491,839,794,疑有误。

全国每年固定行销官盐5亿斤左右,当时人口约1.5亿,相应的食盐需求为18亿斤,亦即食盐市场2/3以上被私盐侵占,政府盐税征税面狭窄,税入偏低。

当时政府已经注意到这种态势。于是,嘉靖而后,遂采取增加引目、提高引斤等措施以增加官盐销售量,提高盐税收入。两淮。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定例,从运司割没盐银中扣留82,000余两,给灶户充工本,收买煎剩余盐35万引,连同正盐70万引,共105万引,俱作正盐开中;每引许带余盐1引,实共正余盐210万引,岁征盐课176,000两以充各边年例。隆庆中,每引正余盐550斤。万历二年(1574年),每引加20斤;万历五年(1577年),每引再加10斤;万历二十年(1592年),宁夏哱拜之变,增饷练兵,淮南每引加10斤,淮北每引加20斤,岁约增收10万两。长芦。万历六年(1578年),盐课岁180,000引;万历十四年(1586年),200,800引,岁课14万两;万历二十六年(1598年),增至360,000引,岁课25万两以上。引斤也不断增加:嘉靖14年430斤,嘉靖17年450斤,嘉靖30年615斤,嘉靖37年595斤,嘉靖44年605斤,万历6年625斤。山东。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引目自83,000增至122,100,引斤自200增至560;万历中,岁征154,575引,岁课15万两。河东。嘉靖二十七年(1548年),引目自42万增至62万;嘉靖三十年(1551年),引斤至220。(注:参见徐泓:《明代的私盐》,台湾大学历史学系学报第7期,1980年,P259-263。)

但是,这场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增引加斤的行动并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盐引益壅,盐课益欠,盐法益坏。

人口一定,食盐市场有限,欲多行官盐,必危及私盐。而私盐在市场上反较官盐更具竞争力,原因在于官盐价昂质次,私盐价廉质优。官盐税重,又要负担种种需索,成本高,售价必昂;私盐无需纳税,成本低,定价自由。如湖广之淮盐,官盐约每斤售银0.01两,价涨之时或至0.06两;私盐或止0.0015两/斤,官盐1斤之价可买私盐40斤。(注:《神宗实录》卷461,万历三十七年八月癸丑条。)浙盐,官盐价0.005-0.006两/斤,私盐价0.001两/斤。(注:徐光启:《农政全书》卷8,耿橘《开荒申驱贩盐无籍归农》。)福建,私盐0.0008两/斤,官盐价数百倍之,达每斤0.3-0.4两。(注:董应举:《崇相集》,《与卜立斋》。(1929年重印本第2册))官盐由劳役制下的灶户生产,缺乏生产积极性,只管盐课足额,不重盐质;盐官收盐,也无品管之责;商人售盐,引岸固定,盐质不碍销售,甚至于杂沙土以诈民。私盐注重品质,宁可出高价收购,灶户也乐于售优于私。造成私盐品质优良,而官盐色劣味恶,不堪于食。官盐不敌私盐,增销失败。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扩大官盐销售、增加政府税入的问题,在当时的情境之下,似乎显得非常困难。

其一,政府能力不足。首先,要增加官盐竞争力,必须减税压价。但盐税是太仓收入之大宗,国家军储实赖于此,降低税率则冒减收之危险,主政者无人敢作尝试。而且当时财政已极为困难,惟恐加税之不及,增引与加价并行。嘉靖40年,河东盐由每引0.32两涨至0.385两,涨幅20%。(注:《世宗实录》卷501,嘉靖四十年九月癸巳条。)万历18年,户部议加两淮引价0.1两以充年例。(注:《神宗实录》卷225,万历十八年七月壬寅条。)加派不已,使原已税负沉重之盐商,只能取偿于盐价,官盐价高,愈加竞争不过私盐。其次,要实现官盐的市场垄断,必杜灶私,以绝私盐之源。灶私即灶户私煎、私晒、私卖之盐。明初,灶户聚团公煎,办纳本色盐课,交官仓收贮,不得私产私卖。政府发给工本米钞,免其杂役,灶户生活比较有保障,政府也容易管理盐业生产。后来,宝钞贬值,杂役优免多不能行,灶户生活贫困化,只得多产私盐,私卖以糊口;一些富灶,往往形成较大的生产规模,少或家置三五锅,多或私立十数灶,余盐产量高。(注:参见《明经世文编》卷357,庞尚鹏《题为厘宿弊以均赋役事》。)政府定例以米麦收买余盐,但并无充分之米麦准备,余盐私卖无法杜绝。盐课折银,灶户只要交纳银钱,就可以自由从业,盐不必入官仓,官府无从稽查。盐业生产失控,私盐泛滥。

其二,官民商皆以私盐为利。私盐价廉质优,民乐于食,此不待言。商人运贩私盐,无税费之纳,无守候之艰,购销时间短,资金周转快,其利甚巨,“彼其买场盐也,朝贸而夕即可售,售必倍,则不难增价以饵灶。及其卖盐也,朝售而夕复可贸,贸必倍,则不难减价以速化。增价饵灶,则奸灶不乐售于商而乐售于私。”(注:《明经世文编》卷476,《户部盐法议八》。)购盐之价倍之,每桶盐150斤,双倍之价即0.16两;售盐之价半之,每小包盐8斤,半价0.03两;以150斤计,购入价0.16两,售价0.5625两,毛利252%。商人往往借官盐之名暗行私盐,夹带、影射是最主要的走私方式。商人运盐出场,由批验所称掣,多带盐斤,查出没收,称“割没余盐”。明中叶后,允许商人纳价回购割没余盐,遂使之一过批验所便与合法官盐无异。商人各显神通,多方夹带。万历四十三年(1615年),有两淮盐商员耀行盐628引,夹带私盐49,628斤(原文为49,928斤,疑有误),(注:《明经世文编》卷476,《户部盐法议八》。)相当于有盐87引非法逃税近200两。至于贿赂监掣盐官,夹带之盐二三倍于正盐者,比比皆是,甚至有1引行盐2,500斤者,则以1引夹带10引之盐。影射是指商人将本应上缴之用过旧引再次用以支盐以达到逃税目的。展转影射,1引可行无数之盐。据估计,当时商人行销的私盐是合法官盐的2倍以上。

官员也很乐意容留走私。商人以私盐为利,遂贿属盐官。盐官受贿纵私,称掣流于形式,盐引验看为虚,甚至帮助伪造盐引,予走私种种方便。走私不绝,官员亦且以缉私报功请赏。倚仗特权,他们往往自买私盐,各处贩卖,从中渔利。

经上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食盐的纯粹商品性运销过程中,利润极高,亦即盐商直接买盐于灶户,再贩卖给民户,从中可以获得数倍之利。但是,从事官盐合法运销的盐商,其经营活动是在盐专卖制度的严格临控下进行的,超额利润、甚至于合理利润,几乎全部被政府以种种名目的规费搜刮殆尽。政府制定的盐税税率过高,真正能从盐业经营中牟利的是不法商人。或囤盐引。如两淮囤户“每岁所取给于两淮者,卖正引之价,淮南六十八万引,每引以八钱五分为率,淮北二十二万引,每引以一两三钱为率,岁卖九十万引,则巧赚国课银八十六万四千两矣。”另有卖余盐小票,又数十万两。合此两项,岁入100余万两。(注:《明经世文编》卷476,袁世振《奸囤擅利权揭》。)或贩私盐。宋应星称:万历时扬州盐业资本不下3,000万两,每年可得利润900万两,给国家纳税100万两,各项费用共计300万两,可获纯利润500万两。(注:宋应星:《野议·盐政议》,转引自张海鹏等《中国十大商帮》,黄山书社1993年版,P64。)内商年销售收入、利润(含税/税后)均与此有很大差距,该差距缘于扬州盐商从事合法经营以外的私盐贩卖。私盐的泛滥,缘于官盐定额相对食盐产销量的低下。政府扩大官盐销售的种种努力,在当时的情境下收效甚微。因此,盐税总额低于应税水平,利入私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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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中后期的盐税_明经世文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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