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珀的公民道德品格研究及其启示_公共行政论文

库珀的公民道德品格研究及其启示_公共行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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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民品德的研究是公共行政伦理学的关键问题之一。它不仅涉及我们对公民的普遍伦理期望,而且其背后预设了一系列相配套的价值观念,也隐含了对公共管理者(public administrator)的伦理角色定位。本文试图讨论当代美国公共行政学者特里·L·库柏(Terry L.Cooper)对公民品德以及与之相关的公共管理者的根本责任的研究。在我们对公民品德乃至对整个公共行政伦理的研究刚刚起步的阶段,尤其是在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颁布和实施阶段,相信这一讨论能够给予我们一些有益的启发。

一、公民身份和公民的权利义务概念

特里·L·库柏是对公共行政伦理学有广泛关怀和深入研究的学者,他所涉足的伦理领域十分广泛,从解决伦理冲突的技巧,到论证公共管理的规范性基础;从关注不同的行政伦理的视角,到聚焦公共人员的品德。[1-5]其中,库柏对公民品德的探讨给人的印象尤其深刻。

在当代美国的行政伦理学界,对公民身份(cilizenship)的研究兴趣不是一开始就有的。当库柏在其论著《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中最初谈到公共管理者作为公民和公民的雇员的双重身份这一特殊问题时[1](P45-49),曾用“公民管理者”(citizen administrator)这一术语来指称这一独特而复杂的角色的规范意义。[2](P3)那时,公民身份的探讨还没有提上行政伦理学的学术议程,在行政伦理学的职业性会议或出版物中都没有讨论这一主题。到了1983年,乔治·弗雷德里克森(George Frederickson)组织了第一次主要处理公民身份和公共行政问题的会议。在为期三天的学者和实务者参加的会议中,公民身份问题得到与公共行政的几乎所有领域——包括民主理论、伦理学、公共服务、人事行政和微电脑使用——相联系的广泛探讨。自此,公民身份得到学术界的认真关注。许多刊物的文章、学术会议论文、博士论文,都探讨公民身份和公共行政的问题,而且公民身份在研究和教育上的合法性地位得到了承认。[2](P4)

当然,这决不意味着“公民身份”是个最近才被发现的概念。恰恰相反,虽然在法律、政治或道德教育的意义上,“公民”对我们都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但公民身份概念却要求我们了解整个近代史。托马斯·雅诺斯基根据已有的从法律、道德规范以及社会科学的角度所下的定义作出总结,认为“公民身份是个人在一民主国家中,在特定平等水平上,具有一定普遍权利与义务的被动及主动的成员身份。”[6](P11)作为具有一定权利的“人格”,公民身份最初只限于一个有限的精英群体,例如雅典的富裕市民,或3世纪英格兰的贵族,然后发展到把民族国家居民中较大的一部分也包括进来,例如先进工业化国家中80%-90%的居民。[6l(P13)

巴巴利特在《公民资格》一书中[7],援引公民理论的最早研究者之一马歇尔在其论文《公民资格和社会阶级》中对公民资格的发展,及其与社会制度、社会过程尤其是社会阶级的关系的论述,认为从17世纪中叶开始的近代公民资格的发展包含着法律平等的因素,它削弱并最终破坏了封建制度遗留下来的阶级传统特权(例如世袭特权等),从而促成了与私有财产制度紧密相连的阶级体系的诞生。(注:英文"citizenship"可译为“公民资格”或“公民身份”。)因此,正像功利主义的产生反映了18世纪末19世纪初英国新兴资产阶级对利益调整的需要一样,用马歇尔的话来说,英国近代公民资格制度的发展与资本主义的兴起正好吻合。[7](P9-11)

上述可推导出,在人类历史上,公民资格不是天赋的,而是市场经济发展以及随后的争取权利的社会运动的结果。从公民资格概念的内涵及其近代发展中,我们可以看出,公民资格概念是一个反对特权、要求平等权利的产物。这说明,近代公民资格概念本身不是一个价值中立的概念,而是蕴涵和体现着民主价值的。公民身份是平等(至少是程序性平等)的表述。

公民身份概念虽然都表达了公民作为一定(主动与被动)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但不同政治哲学理论对公民的权利义务的理解不同。根据雅诺斯基的分析,有三种这样的理论。自由主义理论认为公民个体权利是首要的,强调道德的重点在于个人及其被动权利,尤其是法律和政治权利。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相反,它强调的是社群、社会或全民的权利,认为要让社会的功能有效地发挥,就不能像自由主义那样以个体及其自由为中心,而要靠相互支持和群体行动。无论是传统的社群主义还是当代的社群主义,其强调的重点都在于社会和相互的义务,并因此区别于自由主义。根据雅诺斯基的分析,在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之外,还存在着一种作为第三条道路的广泛民主理论,它所强调的,是群体和个人在合作和竞争两方面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平衡。因此,广泛的民主理论更倾向于直接民主和广泛参与。[6](P23)

不同的政治哲学理论在对待公民的权利义务的看法上各有千秋,或强调个人的自由和选择权利而尽量将义务小化,甚至在他人受苦时依然主张自己的权利;或强调通过社区活动将个人利益加以融合,而使公民个人对建立在公正的有道德的基础上的社群的公共善建设作出贡献,并同时保护个人的公民权利。但总体而言,公民身份概念蕴涵的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即公民同时是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尤其是在当代的政治和公共行政的情境中,无论是哪一种政治理论,都必须建立在对公民的权利的承认和尊重的基础之上,所谓的公民品德既以公民的这类权利概念为前提,又往往是对单方面强调公民权利的一种矫正。在这一点上,库柏对公民品德的理解和研究就是一个例证,而且,我们即将看到,库柏的观点具有社群主义的倾向。

二、库柏的公民品德观

以第一小节为知识背景,我们现在可以聚焦于库柏对公民品德的研究。库柏对公民品德的研究与他对公共管理者的伦理角色定位问题的关注是直接相关的。我们都不难赞成一种观点,即认为由于国家和政府是为了公共善及公民的福利才存在的,所以公务员必须赞同公共善(common good)的概念,他们的行为是公共行为,他们必须比普通市民赞同更高的道德,因为他们不是普通公民的主人而是他们的仆人。(注:这是帕崔克·谢沦(Patrick J.Sheeran)在其Ethics in Public Administration:A Philosophical Approach(Praeger,1993)中的观点。[8](P8)着重号为本文作者所加。)但如何使这一观念更有意义,更可操作?根据库柏的理解,关键之点在于要将公共管理者的伦理角色定位为公民管理者,即公共管理者不能仅仅“把自己看作是随意自在的个体,是某一公共组织的雇员和不同利益团体的参加者,而首先应该是政治秩序的成员和民主社会的公民。”(注:着重号为原作者所加。[2](Px))

因此,在《公共行政之公民身份伦理》(An Ethic of Citizenship for Public Administration)一书的序言中[2],库柏指出,该书不是关于行政决定的手册,也非阐发行政行为的具体规范。相反,他试图为公共行政伦理学提供一个广泛的根本性的视角(perspectivc),以建立公共管理者在美国政治中的合法性地位,在此基础上,具体的规范和规则才能由实务者、学者和公民组成的群体一致地发展起来。在这个意义上,他认为该书反映了发展公共行政的民主伦理的尝试。

1.伦理公民传统的本质要素

库柏明确告诉我们,要理解公共管理者的伦理角色,首先必须理解公民的品德,而理解公民品德又必须以对美国政治传统中的公民身份的伦理向度(而非法律向度)的了解为基础。(注:参看库柏关于公民身份之法律的和伦理的定义的图表。[2](P7))因此,为探讨公民品德,库柏回顾了美国伦理公民身份的历史。(注:库柏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方式,有时用"ethical citizenship",有时用"ethic of citizenship"。[2]本文将它们看作是互换的概念,译为“伦理公民(身份)”或“公民身份的伦理向度”。)他认为,在美国民主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有多种资源对美国的伦理公民传统作出贡献,他列举了清教主义传统、反联邦主义传统以及杰弗逊主义传统。例如清教主义传统对理性个人的天然社会性、公共善之于个人利益的优先性的信心,以及由此带来的对市民社会的起源的更为积极和自然的理解;[2](P63)反联邦主义对公共善的关注,对全体公民积极参与政府和公民品德的强调,对公民的自制能力的信心以及对平等作为社会理想的追求;[2](P78-80)杰弗逊主义对古典共和主义公民传统(例如对人性乐观)和公民品德的重申。[2](P90-91)综观上述理解,美国伦理公民传统的本质要素包括下列几个相互联系和相互推导的方面:

首先,这一传统认为,政体(polity)是全体公民的社会契约。政体是人民的人为产物,而非一个超越人类愿望和意志之外的现象。换言之,政体是工具性的,是以全体公民和人类为目的的,这一信仰是美国伦理公民传统的关键要素。在社会契约的概念中,个体与社群之间的纽带是契约式的和自愿的,不是天然和永恒的。

其次,人们之间的政治结合方式主要是水平面的而非垂直的。就是说,公民之间的关系是同一平面上的而非上下等级之间的,公民身份涉及到的是朋友与平等人。这导致了对权威性质的理解,即认为权威根植于个体公民的同意、喜好、要求以及公共善。[2](P135-137)

第三,公民的核心责任之一,是参与建构政体的过程。在这里,参与的质量和类型比单纯的参与数量更为重要,因此,参与不能仅仅限制在投票,运用选举制度或投入政治活动中。它要求一个可以于其中交流思想的政治社群(political community),以便维持民主的建构和政体重构。参与的政治学强调个体公民对其他所有公民的自由的责任。[2](P137)

最后,公民身份本身应该被理解成是个公共职位(citizenship as a public office),这一公共职位表明,不论权力出现在什么地方,公民事实上都是权力的最终立法者和审判官。因为共和的传统认为,我们都是公共主体,而公民身份理想之基础,是一种超出作为特殊个人的感受的整体感。当然,库柏认为,“这一思路不应被理解为期望公民必须变得无私并在行为上完全利他,但它确实意味着,公民有责任既要发现他们自己的个人利益也要发现政治社群的利益,而对这一社群利益,他们负有契约性的自制的责任。”[2](P138)有德的公民放弃自我满足的伦理(ethic of self-fulfillment),而采纳承诺的伦理(ethic of commitment)。前者只强调一个人内在冲动和欲望的满足,而后者则鼓励合作性、相互满足性的互动。

公民身份的上述四个方面,代表了那些根基于美国的伦理公民传统的角色定义中的本质规范性要素。从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些要素既是公民品德赖以产生的根基,也在根本上决定着公民品德的性质和特征。

2.公民品德的总则

既然在美国的政治中,公民身份的伦理向度有这么悠久的传统,那么从中引申出来的有德(virtuous)公民究竟具有怎样的特征?库柏告诉我们,现代的公民品德不可能像传统社会和古希腊思想那样严厉,因为后者假定国家的首要性以及个人对国家的隶属关系,而现代美国视角则不可能不为自利留下空间。从18世纪后期开始,美国人一般就不希望个体利益完全隶属于国家利益。普遍的政治共识假定个体公民有自然和市民权利,应该被政府尊重。如上所述,国家一般被理解成政治社群的造物,公民才是通过自由选择而组成其成员的创造者。

那么,究竟公民之品德是怎么来体现的呢?在具体阐述时,库柏引述了托克维尔的观点,认为托克维尔将现代美国对公民品德的理解描述为“正确理解的自我利益”(self-interest rightly understood)。托克维尔观察到,“美国人几乎总是设法把他们自己的幸福与他们的同胞(fellow citizens)的幸福结合起来”,但美国的道德学家们“并未劝导(profess)他们的同胞为显示自己的高尚而做出自我牺牲”。相反,“他们大胆地声称,这样的牺牲对牺牲者本人,与对牺牲的受益者一样必要”。根据托克维尔的观察,美国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到处弥漫着人人平等的观念,这决定了社群中的每个人都必然自我关注,使得自利成为行为的主要源泉。其结果是,美国人不再否认自利,或试图为了对国家的献身而压制自利。他们所接受的思想是:“每个人可能都顺从他自己的利益,但却……努力证明:成为有德的人对每个人都有利”。(注:转引自库柏对托克维尔的概述,着重号为托克维尔所加。[2](P152)可参看托克维尔自己的论述。[9](P651-655)。)

除了对这一伦理状况的实证考察之外,托克维尔还对这一状况作出评价。他指出,尽管启蒙了的(enlightened)自利不是一个“崇高的”原则,但它很“清楚明确”。它的旨趣不在于达到最高的人类理想,但它适合“我们时代人的需要”,因为它切合“人的弱点”。在托克维尔看来,正确理解的自我利益不是贵族社会所倡导的那种英雄式的理想,但它是一个适中的、有效的、可行的理想,适合于主张平等的(egalitarian)民主社会。它“不产生伟大的奉献行为,但它建议每日小小的自我否定行为。它自身不足以使人道德高尚,但它以常规性、节制、温和、远见、律己而约束了许多人;……如果正确理解的自我利益要支配整个道德世界,那么惊天地、泣鬼神的品德无疑不会太多;但……粗鄙的堕落也不会普遍。正确理解的自我利益原则也许不能使人们升到比人类的一般水平更高的层次,但其他大量的人,那些掉到人类层次以下的人,却被抓住并得到制约。被降低的人,寥寥无几,但观察整个人类,他们却被普遍提升了。”[2](P152-153)[9]一句话,正确理解的自我利益是建立于平等基础上的民主社会的公民品德的总则,美国就是一个清楚的例子。

库柏还引述了高登·伍得(Gordon Wood)对那个时代在这一点上的流行观点的总结:“在君主制下,对暴力的恐惧可以限制人们做自认为正当事情的欲望,但在一个共和国家,却必须以某种方式说服每个人将其个人欲望没到整体的更大的善当中去。个人为社群的善而牺牲其私人利益的意愿……18世纪称之为公共品德。共和国是一个奉献的政体,恰恰是因为它要求人民的不同寻常的(extraordinary)道德性格。人们参与其中的每一类国家都需要一定程度的品德,但完全依靠人民的共和国却绝对要求它……”[2](P154)

我们看到,库柏所采纳的作为公民品德总则的“正确理解的自我利益”的特点之一,在于其中的定语“正确理解的”(或“开明的”)所包含的认知向度。根据这一向度,公民不仅需要拥有承诺公共善的性情,而且必须能够理解它,即必须能够明白以更广阔的社群利益来理解自我利益,认识到正确理解的(而不是天马行空的)自利是社会性生活的必要前提,而社会性生活是个体公民所不可避免的生活方式。因此,平等的个体必定会发现,他们有必要联合成群体以便召集他们的力量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源去完成他们的社会和政治目标。其结果是,自利的个体公民不断地遭遇到他们对社群的依赖。在这些环境中,正确理解的自我利益不但是可能的,而且显然必须是性格中的本质属性,没有它群体不能有效地运作;而没有群体,自我利益就不能得到满足。它们之间互相要求正确理解的自我利益,这意味着明白自我的社群根源并接受由此而来的个人对社群的责任。

三、对当前我国公民品德建设的启示

综上可见,库柏的观点是,公民有我们的家庭、协会和工作以外的义务和责任;但他并不是说公民必须完全抛弃他们的自我利益,而是说他们必须以包含他人利益的方式来理解自我利益概念。在此基础上,库柏论证,公共管理者之最根本的责任,是鼓励公民以这种方式来积极地追求公共善。[2](Px)总体而言,库柏笔下的公民品德的总则,即“正确理解的自利原则”,似乎并非高尚的道德理想,亦非深奥的道理,它似乎与我们的公民道德教育目标有一定的差距。那么,应该如何看待这一问题呢?

如果套用我们在第一小节里所讨论的不同政治哲学理论,则库柏对公共行政伦理的研究所预设的政治理论,属于社群主义和广泛民主理论的一种混合,但其偏向是社群主义的。库柏所追溯的美国政治传统,基本上是一种共和传统,这一传统将公民的品德看作是民主社会的关键因素。在这样的社会中,个人权利必须受到尊重,但其实现方式离不开对社群的依赖。公民个人利益只有在公共善中才能得到实现,公民的权利只有在履行其义务中才能得到保障。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公民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不可分割的状况在民主社会尤甚,只不过民主社会是以个人权利为基础来谈论个人与社会之不可分离性,这也是民主社会所谓正义在制度上的根本体现之一。对于公民来说,这一制度的基本精神,体现在雅克—皮埃尔·布里索特的这样一句话中:“不服从公共权力的公民就是不服从自己。”[61(P65)

既然公共管理者是公民管理者,那么公民品德的总则必然要贯穿于公共管理者的道德要求之中。美国公共行政学会1985年制订的公职人员的伦理规范中的第6条规定:“对公众服务要有敬意,有爱心,有礼貌,负责任,要意识到为公众服务是为自己服务的延伸。”(注:转引自马国泉的《美国公务员制和道德规范》[10](P100),着重号为本文作者所加。)这最后一句话,正是贯彻了“正确理解的自我利益”这一总则,它包含着认知和实践上的重要意义。从认知上说,它要求公共行政人员认识到一个事实,即在为公众服务的过程中,公务员发现的不是纯粹的自我牺牲;从实践上说,它基本上不是一种抽象的道德理想和境界,而是一种基于对公民权利义务的理解的可操作的道德要求。

因此,库柏对公民品德的研究,是要矫正一种只关注公民资格的法律向度而忽视其伦理向度的倾向。他为公民和公共管理者重申,在民主的社会建构中,如果单单建立起一种对公民权利的尊重,那是远远不够的,健全的民主社会的根基,还在于公民通过对社群的参与等方式而实现对公共善的承诺和献身。但是,这一承诺不是抽离于对公民权利的尊重,更非反对公民权利,相反,它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公民的权利。正如库柏所言,公民对公共权力来说是最终的立法者、审判官,也应该是忠实的执行者。个体公民如果不愿意哪怕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进行小小的自我克制和自我否定,就无法达到个人与公共的“双赢”。因此,我们看到,库柏的公民品德观更具有目的论而非道义论的色彩。从中可以推导出,普遍的公民品德不是一厢情愿的倡导,也不是纯粹的道德境界的实现,其实现的前提必须包括对社会的权利和义务的合理分配。正如本杰明·巴伯曾经指出的那样,“强有力的民主……所依靠的概念在于自我管理的公民群体,……他们之所以能够致力于共同的目的和联合的行动,是由于他们的公民态度和参与机制,而不是由于利他主义或良好本性。”[6](P36)

相对于我国公民品德的现状,我们对公民道德教育目标存在着较高期望。长时间以来,我们的道德教育经常定位于抽象及“高而全”的理想,而且在思想方法上往往割裂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的关系,使它们变得似乎水火不容。而离开了对公民个人利益的适当尊重,公共利益往往成为空谈。李泽厚曾将伦理区分为宗教性伦理与社会性伦理,并认为“前者是对伦理的绝对强调,后者则包含着对伦理与社会利益的平衡”[11](P419)。依照这一区分,公民伦理显然属于社会性伦理,市场经济和民主社会这类概念正在向我们展示着利益的重要性。

因此,我们认为,关键的问题不是提倡怎样的品德理想,而是怎样的品德要求既能够使个体转化成为一个合格的公民,又能够在实践中切实产生这样的转化。这必然牵涉到一种足以产生这一转化的适当机制,在这一机制的内部,个人的与公共的并非互不相干或互相对立的两极,而是水乳交融的有机体。这再一次说明,要建立广泛的公民品德,除了像我们所习惯的对道德境界的倡导外,似乎还可以从库柏的讨论中得到另一类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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