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民政府国营与民营经济范围之划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民政府论文,民营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发达国家资本”是孙中山民生主义经济思想的核心理念之一,而其中之关键,又在于“明确划分国营事业的范围”,在“国营民营分工而并进”的基础上,实现中国的工业化与经济利益的社会化。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即以此为依据,围绕国营民营经济事业范围的划分问题,作了很多政策上的设计与实践上的尝试,并自抗战末期之后成为一个备受朝野关注的重大国策问题。以往的学术界对此曾多有关注①,但尚缺乏专题性的深入研究。只有把理论构想与政策设计、政府意旨与民间话语结合起来考察,才能全面而深入地反映世事变迁下的思想缘起与变异、理想的传承与发展。因此,本文将以国民政府的国营民营经济范围划分问题为中心,理清其政策变迁的历程,并与其实际经营活动、中山思想之初旨进行比对,分析其内在逻辑与外在因素。
一
从理论上说,1927—1949年间的国民党及其政府,始终强调对孙中山发达国家资本思想的遵行,特别是其划分国营民营经济范围的主张。同时,它也努力将上述思想设计为各种可操作的具体政策,在许多党的决议、政府法律法规、部门发展规划与计划中,对国营、民营经济的范围划分问题作了程度不同的界定。国民政府在该问题上的政策大体上经历了战前、战时和战后三个大的变化时期。
(一)战前:政策的初步确立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不久,即在宣布遵行发达国家资本理论的基础上,提出划分国营、民营经济范围的问题。1928年10月的《训政时期施政宣言》指出:“惟进行经济建设之原则,必以个人企业与国家企业之性质而定其趋向。凡夫产业之可以委诸个人经营或其较国家经营为适宜者,应由个人为之,政府当予以充分之鼓励及保护,使其获得健全发展之利益……若夫产业之有独占性质,而为国家之基本工业,则不得委诸个人,而当由国家经营之。此类事业,乃政府今后努力建设之主要目标,并将确定步骤,以求实行”②。围绕这一目标,它在抗战之前,制定通过了许多决议、法案、规划等,比较重要者如《建设大纲草案》、《关于建设之方针案》、《国家建设初期方案》、《中国经济建设方案》、“筹办国营矿业计划”(农矿部)、“基本工商矿业建设计划”(工商部)、“建设基本工业计划”(建设委员会)、《铁道法》、《公用事业管理条例》③,以及《实业建设程序案》④、“实业四年计划”(实业部)⑤、“重工业建设五年计划”(资源委员会)⑥、“山西省政十年建设计划”⑦、《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和《中华民国宪法草案》⑧、《矿业法》⑨、《土地法》、《森林法》等。
从上述文件,大致可以看出国民政府划分国营、民营经济范围的标准。其中,可以列入国营范围的事业包括(1)交通与水利:关系全国之铁路公路、航空航运、电报电话、无线电、大水力发电、大港口大河道建设疏浚及相关附属产业;(2)市政公用:电力、市街、电灯电车、电话、自来水、煤气、公交及长途汽车等具有独占性质者;(3)矿业:关系国家前途之大型煤、铁、石油、铜、金矿,以及“性质特殊关系国防”之稀有金属矿钨、锰、锑、锡、铜、铝、锌、钼、铀、钾、磷等;(4)工业:关系国家前途之基本工业如冶金、兵器、化工、水泥、机械、电力、电器、冶炼(焦炭、石油)、造纸、制糖、纺织、陶瓷、肥料等;(5)金融:国际汇兑;(6)国际贸易:“可以左右国际市场”之特种产品如钨、锑矿的购销,以及利源丰厚且关系国计民生之食盐、卷烟、火柴等特种产品之专卖;(7)农林土地:关乎公共利益之土地如航道、天然湖泽、道路、水源地、名胜古迹等,关乎国土保安之森林,以及渔牧、造林、垦殖方面之示范项目。除此之外,其他事业都可以民营。
从这个大致的划分轮廓来看,列入国营范围的经济事业并不是特别多;民营经济可以投资的范围相当大,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自由主义经济的色彩。
(二)战时:国营经济范围的大扩张
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适应战争资源动员的需要,不断调整政策,强化对经济的干预与控制,优先发展国营经济。最典型表现是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所发表之宣言,其中有关国营、民营经济关系问题是如此表述的:“抗战期间关于经济之建设,政府必当根据民生主义之信条,实行计划经济;凡事业之宜于国营者,由国家筹集资本,从事兴办,务使之趋于生产的合理化,且必制节谨度,树之楷模;其宜于私人企业者,由私人出资举办,于国家的整个计划之下,受政府的指导及奖励,以为有利的发展。”⑩ 此后,国营经济事业的范围不断得到扩大。这一趋势集中体现在下述三个文件中:
一是《战时农矿工商管理条例》。该条例于1937年12月22日颁布实施。它规定,战争时期,军事委员会可以设立机关管理或直接经营农工矿及商业,其中包括①燃料、金属及其制品、酸碱及其制品、水泥、酒精及其他溶剂、橡胶、交通器材、电气及动力器材,以及其他指定的矿产品及重工业物品;②粮食、植物油、棉毛丝麻及其制品、造纸、印刷及教育文化品、皮革及其他畜产品、药品、茶、盐、糖、酿造、油漆、木材、火柴、陶瓷、砖瓦,以及其它指定的农产品、轻工业物品。10月,国民政府又将其修正为《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经济部可以视情况将民营基本工矿业收归政府办理或对其投资合办;同时,它也可以视情况直接经营生活日用必需品。(11)
二是经济部拟定的《抗战建国经济建设实施方案》。它依据《抗战建国纲领》所确定的精神,提出“基本事业以国力经营”的原则,并据此划定国营事业的范围包括五个方面:供给国防必需之基本材料,基本制造业,重要出口矿产,民用及工业用电,金矿等。(12)
三是《积极动员人力物力财力确立战时经济体系案》。方案基于“当前对敌经济斗争,为胜利之主要关键”的判定,提出要特别注意发挥国营经济在国民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对于金融、贸易、运输、生产等关键事业,以扩大国营、联合民营、加强联系等手段,使成为整个经济抗战集体,并运用公营方式及财政手段,力求分配之公允,对于过分利得及不劳收益,实行收归国有,对于人民生活最低需要,由政府统筹平定物价,并以公营合作方式分配之”。(13)
可以看出,与战前相比,战时国民政府所确定的国营经济范围相当笼统、宽泛。在抗战的名义下,几乎无所不包。而民营经济则几乎没有了自己的独立领地。
(三)战后的调整与压缩
国营经济的大规模发展在凸显国家利益、支持抗日战争的同时,也大大挤压了私人资本的发展空间,更为官僚私人资本的泛滥提供了契机,因而招致了民意机构、媒体、工商界乃至其盟国——美国的激烈批评。(14) 因此,从抗战后期开始,国民政府开始调整方向,强调对民营事业的重视与保护。1943年9月,国民党五届十一中全会通过的《战后工业建设纲领》宣称:“凡工业之可以委诸个人或其较国家经营为适宜者,应归民营,由国家奖励,而以法律保护之,至其不能委诸个人及有独占性质者,应归国营;国营与民营之种类,政府应予以列举之规定。”(15) 从这一表示可以看出国民政府战后经济指导思想的转移趋势,即把民营经济放在优先位置。此后它所制定的许多重要文件,均显现出同样的特点。例如,1944年12月国防最高委员会通过的《第一期经济建设原则》规定,政府独营之经济事业“种类不宜过多”(16);1947年2月颁布的《经济紧急措施方案》规定:“凡国营生产事业,除属于重工业范围及确有显著特殊情形,必须政府经营者外,应分别缓急,公开出卖或售与民营”;同年8月它所颁布的《经济改革方案》指出,今后应“以国家资本为前驱,辅导私人资本之活跃,以国营事业任其难,扶助民营事业任其易,使政府与人民通力合作”。(17)
综合上述各案,以及1945年5月国民党六大所通过的《工业建设纲领实施原则案》(18),国民政府在抗战胜利后所划定的可以列入国营范围的经济事业有(1)交通与市政公用:有独占性质之邮电、电报、铁路与航道干线、国道、机场、长途电话、院辖市与省辖市之市内电话等;(2)矿业:资源有限且关系国防之煤、石油、铁、铝、铜、锌、铅、镁、镍、硫,以及资源特殊、有关国防贸易之钨、锑、锡等;(3)工业:直接涉及国防秘密之兵工、在国际市场具垄断地位之染料制造,以及造币、电力等;(4)金融:中央以及各省、市、县银行的设置等;(5)商业:出口贸易等;(6)农林水利:农林牧渔示范工程、大型水利工程、天然林、保安林等。
可以看出,与战时相比,新政策规定的范围比较具体,且小了很多,民营经济的领域则有相应地恢复。
二
国民政府在国营经济事业范围上的政策设计与调整,其合理性毋庸置疑。
其一,从理论上说,它与该时期思想界的许多主张相契合。国营经济事业范围的大小问题,实际上是政府在经济发展中扮演何种角色的问题。自1930年开始,随着世界经济危机波及中国,以及长江大水灾、日本入侵等一系列重大事件的发生,强调政府对经济实施干预的呼声四起。“统制经济”、“计划经济”等理论的传入并为朝野人士所推崇,就是此一趋势的最好证明。其中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扩大国营经济的范围。例如,马寅初主张实行贸易的统制与国营(19);张素民认为,中国现代化的方式“即是用政府的力量,行大规模的工业化”;袁聘之认为中国的工业建设应以政府的力量“积极的直接去发展”,大规模的国营企业固然要依照国家计划去经营,“即私营之中小企业,亦须受政府之统制”(20)。抗日战争的全面爆发及民族危机的加深,又使该思潮进一步强化。但从抗战后期开始,随着国营经济体制各种弊端的日渐暴露,在有关战后经济建设问题的讨论中,思想界的倾向开始发生转移,要求保护并重视民营经济的声音越来越强。例如胡景伊认为,政府应全力从事非私人所能胜任之重要工业等,而农副出口商品应该“以商营为主”;钱端升等人则主张除国防工业与重工业由国家举办外,“轻工业与农村副业,只须扶助之,不必直接经营”(21);章乃器主张,在整个国家人才资金都极短缺的情况下,要尽量鼓励民营而避免政府直接经营(22);谷春帆认为,国家只应该经营那些必办且有自办能力的经济事业,这部分事业只占整个国家经济的一小部分,“其余大部分系民营”(23)。此外,更有人主张大力裁撤已有的国营事业,使其民营或私有化。
简言之,国民政府的政策调整,与舆论界声音转变的节奏,是有所呼应的。
其二,它在一定时期内适应了中国社会发展的要求。自1930年开始,日趋严重的公共生存与国家安全问题,异乎寻常地将国民政府置于危机的漩涡中心,被寄予了许多希望和重托。纵观其发展国营事业的历史来看,它也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担承了这一任务,尤其是抗战时期,后方经济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投资及国营企业。但同时也应看到,它的政策设计与实践也存在许多不足,甚至是致命性错误。
首先,政策设计的内在矛盾甚多。国民政府对孙中山经济思想中相关问题阐释与界定不够细致和严谨,致使其在政策设计中概念不清、标准混乱。“基本工矿业由国家经营”是孙中山先生的一个基本理念,也是国民政府普遍认同的一个原则。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基本工矿业的内涵是什么?这是必须解决的一个理论前提。从笔者掌握的资料来看,它始终未能对此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统一界定,而是不同场合做不同界定。受此影响,国民政府在国营经济范围的确定过程中,自我矛盾之处甚多。这既有前后之间的矛盾,如《第一期经济建设原则》所规定应由政府独营之经济事业包括(1)邮政电信,(2)兵工厂,(3)铸币厂,(4)主要铁路,(5)大规模水力发电厂等,除此之外,“均可由人民经营”(24);而国民党六大所通过的《战后工业建设纲领实施原则》所确定的范围则大得多,包括(1)直接涉及国防秘密者如海陆空军器弹药等制造,(2)有独占性质者如铁路、邮电公用事业及动力工业,(3)其原料为有限之国防资源不能任人开采致妨国防安全者如冶金、焦煤、石油、铁、铝、铜、锌、铅、镁、镍及硫,(4)在国际市场有卡迭尔关系者如染料工业等,(5)特种矿产有关国防贸易者如钨、锑、锡等(25)。同时,也有部门之间的矛盾,如《土地政策纲领》规定“一切矿业国营或公营”,而《工业建设纲领实施原则》则仅规定焦煤、石油、铁及有色金属矿等国营,而对于储量丰富、地位重要的普通煤矿等语焉不详(26)。
其次,政策与实践之间脱节之处甚多。政策设计工作远远落后于社会实践。尽管国民政府早在其成立之初,就尝试着界定国营民营的范围。但据笔者看来,该问题真正被关注则是抗战爆发后的事情,其中最早者为1938年7月国民参政会所通过的、由国民政府提交的《在内地建立工矿基础增加生产以充实国力案》,该案首次明确表示“国营事业宜确定标准,不宜漫无限制与民争利”(27)。但它真正提出解决思路,则又晚至1943年9月国民党五届十一中全会,该会通过的《工业建设纲领》规定:“国营与民营之种类,政府应予以列举之规定”(28),而该纲领“实施细则”的通过,则又是在两年之后的国民党六大上。政策设计的落后,使其无法完成对社会实践的规范与导引任务。
因此,国民政府迄其政治垮台,也未能就国营民营经济范围的划分方案拿出一个全面、系统、严谨而富有前瞻性的阐述与设计。
三
上述问题的出现对国民政府时期的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一方面,它压抑了民营经济的投资热情,使国民政府的经济发展只能依赖国家行为。同时,在财力与经验都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漫无限制地扩张国营范围,给自己增加了沉重的包袱。战后国营企业日渐衰败,与国民政府的无力经营有着直接关系。这固然有政治环境、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因素,但国民政府及其领导层在解读中山先生相关理论时出现的分歧,同样值得分析。
纵观孙中山的一生发现,他曾在不同场合以不同的形式阐述国营民营经济范围的划分问题(29)。其特点有三:他既有一般原则性论述,也有相对具体的列举式规定;国营范围有一个逐步扩大的趋势;发展国营经济的主要宗旨在改善民生,实现均富。但就国民政府领导层来说,由于各自文化、政治与经济背景的差异,他们对此问题的理解认识并不完全一致,在某些方面甚至存在较大分歧。下面以蒋介石、张静江、翁文灏、孙科为例作一分析。
蒋介石尽管一直宣称为中山思想的信徒,但事实上他的经济思想具有多变性,并不与之完全合拍。1930年代中期,他对德国的法西斯模式倍加推崇(30)。后来他又对苏俄的计划经济感兴趣,认为“中国经济建设之政策,应为计划经济”(31)。抗战后期他又提出“有计划之自由经济发展”的主张,认为战后中国“必须采取国营与民营并行之方式,且有若干工业,民营较国营尤为便利”(32)。当然,最值得关注的还是他更有意于从军事角度阐释孙中山思想,始终将国防经济建设置于民生生产之上。早在抗战前夕,他就提出“中国经济建设之目标,一为充实国防需要,一为提高民众生活”(33);抗战时期,更是主张“经济建设以军事为中心”,认为《实业计划》就是一部必须完成的国防建设计划,必须利用抗战的机会,根据国防的需要,完成经济建设,奠定国防基础,并要使此种政策贯彻至战后,直至中国国防达到绝对安全之时(34);即使民营企业也必须受政府的统制,以适合国防计划的需要(35)。显然,这与其军人出身并长期担任国民政府军事领导人有着直接的关系。
商业世家出身的张静江,尽管与蒋介石是政治上的同盟者,但思维的出发点更多“以营利为目的”。因此,他虽然对孙中山的革命活动给予过很大支持,但并不完全赞成其节制资本理论,而是认为中国的建设“必须提倡民营为原则”,只有民营事业才能激发人的工作热情,累积国民财富,实现中山遗教;主张除了那些非由政府主办不可者如国防、水利、重工业等,其他均可民营。(36)
孙科则对苏联计划经济推崇有加。他认为,由于实行了计划经济,生产工具国有化,苏联重工业获得高速发展,“一个崭新、富有和强大的政府横跨两大洲建立起了它非凡的境界”,成为“最接近大同世界的国家”,而这恰恰是孙中山民生主义所要追求的目标。因此,他认为民生主义就是要建立一种计划经济,“所有大规模的投资由国家控制和管理”,“所有土地和生产工具的国有化”,虽然允许并鼓励私人投资,但只能处于从属地位,且其最终将因无法与国家投资相抗衡而不得不被其“所吞并”。(37)
翁文灏同样受孙中山思想的深刻影响。在他看来,发达国家资本是民生主义的根本,舍此则民生主义“尽成空谈”,而其中之关键又在于发展国营事业。因此,他主张向苏联学习,主张建立以国营为主体的、“计划建设与计划经营”的经济制度,并建议将众多领域划入国营范围,其中包括金融类的储蓄、汇兑、保险、借款、投资、信托等,交通类的铁路、公路、水路、航空、邮电等,规模在规定数额以上之工矿业及其他政府认为必须国营之事业。但是,他也反对照搬苏联模式,认为它重国防而轻民生,与民生主义的基本宗旨不符,强调政府应在资金、原材料、运输、税收等方面给予民营经济发展的便利、优惠与保护。(38)
国民政府领导层的上述分歧,或明或暗,时强时弱,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其相关政策设计与执行。特别是作为军事强人的蒋介石,更是起着决定性影响。
总之,国营民营经济范围的划分,关系基本国策,是个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问题。从总体上看,国民政府时代的政策设计与理论实践是不成功的;从国家层面看,没有达到孙中山所设计的理想境界,即公私互助、分途共进以实现中国工业化之目的;从其自身来看,没有实现整合资源、巩固政权的目的。究其原因,固然有形势所迫的无奈,然而其诸多内在因素的影响亦不容忽视,诸如国营事业价值定位的分歧,经济现代化的目标与定位的分歧,以及操作程序与制度设置上的诸多失误。迄今看来,仍具有多层面的反思意义。
收稿日期:2007-12-10
注释:
① 关于孙中山划分国营、民营经济范围的标准问题,学术界迄今都在争论。一般说来,大陆学者的解释倾向于强调政府的主导功能及国营经济的主体地位,如黄彦:《孙中山的经济建设思想简评》(孙逸仙与廿一世纪国际学术系列研讨会筹备会编印:《孙逸仙与中国现代化论文集》第二册,台北,1993年),胡爱民:《宏伟的战略与严酷的史实》(贺守仁主编:《孙中山研究论文集》,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3年),姜义华:《大道之行——孙中山思想发微》(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6年)等等。而台湾学者则大多具有相反的思维趋势,至多认为孙中山的划分只是原则性的,而没有明确的界限,如江观纶:《国父思想新论》(台北:水牛出版社,1969年),张益弘:《孙学体系新论》(台北:中华大典编印会,1997年),陈志先、陈光辉:《中山思想要义》(台北:台湾书店,1994年),等等。
② 中华民国建设委员会丛刊编辑委员会编:《国家建设丛刊》第6册,台北:正中书局,1971年,第39页。
③ 罗家伦等主编:《革命文献》,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64-1980年,第22辑第367页,第79辑第161-162页,第76辑第148-154页,第30辑第913-923页,第75辑第2页,第26辑第75-76、130页,第25辑第753-754页,第28辑第159-163页。
④ 中华民国建设委员会丛刊编辑委员会编:《国家建设丛刊》第6册,第41页。
⑤ 实业部中国经济年鉴编纂委员会编:《中国经济年鉴》第一章,上海:商务印书馆,1934年,第1页。
⑥ 《重工业建设说明书》,资源委员会档案28(2)-547,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⑦ 章乃器等编:《中国经济恐慌与经济改造》,上海:中华书局,1935年,第104-105页。
⑧ 转引自殷啸虎著:《近代中国宪政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309、321页。
⑨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第五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53-63页。
⑩ 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四编《战时建设》(三),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8年,第59-60页。
(11) 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四编《战时建设》(三),第878-880、890-893页。
(12) 沈雷春、陈禾章编:《中国战时经济志》,台北:文海出版有限公司,1973年,第78页。
(13) 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四编《战时建设》(三),第250页。
(14) 参见拙著:《传统经验与现代理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国营工业研究》,济南:齐鲁书社,2004年,第242-249页。
(15) 罗家伦等主编:《革命文献》第80辑,第351-352页。
(16) 周开庆编:《经济问题资料汇编》,台北:京华书局,1967年,第73页。
(17) 中华年鉴编辑委员会编:《民国三十七年中华年鉴》下册,南京:中华年鉴社,1948年,第1042-1043页。
(18) 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四编《战时建设》(三),第574-575页。
(19) 马寅初:《中国经济改造》上册,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第694-706页。
(20) 罗荣渠主编:《从“西化”到现代化:五四以来有关中国的文化趋向和发展道路论争文选》,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229-233、821-835页。
(21) 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四编《战时建设》(三),第402-404页。
(22) 章立凡编:《章乃器文集》上册,北京:华夏出版社,第510-511、520页。
(23) 谷春帆:《中国工业化计划论》,重庆:商务印书馆,1945年,第54页。
(24) 周开庆编:《经济问题资料汇编》,第73页。
(25) 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四编《战时建设》(三),第574-575页。
(26) 陈伯庄:《国民党六全大会经济政策》,《经济建设季刊》,第3卷第3、4期合刊,1945年。
(27) 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四编《战时建设》(三),第536-537页。
(28) 罗家伦等编:《革命文献》第80辑,第351-352页。
(29) 参见《传统经验与现代理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国营工业研究》,第64-68页。
(30) [德]安悟行:《法西斯德国是“朋友”吗》,张劲译,《民国档案》1989年第2期。
(31) 周开庆编:《经济问题资料汇编》,第52页。
(32) 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四编《战时建设》(三),第116-117页。
(33) 周开庆编:《经济问题资料汇编》,第52页。
(34) 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四编《战时建设》(二),第960页。
(35) 周开庆编:《经济问题资料汇编》,第52页。
(36) 王树槐:《张人杰与淮南煤矿》,《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台北)第17期,1988年。
(37) Sun Fo,China Looks Forward,London:The University Press of Aberdeen,1944,pp.16、127、34、50-51.
(38)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宣传部编:《翁文灏论经济建设》,北京:团结出版社,1989年,第101-131、15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