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宪法的政治思想考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日本论文,宪法论文,政治思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为使日本成为将来国际社会中独立的、合格的一员,必须再次确认正义与自由乃是人类至高无上的价值。她对外将不再与世界燃起战火,而是致力于创造一个对在人世间必须加以实现的崇高理想具有高度自觉的、和平的文化国家;对内则致力于消除人们所受到的压迫与奴役,成为一个作为国民共同体的民主国家,并借助其力量,消除一切对人类的自由与权利加以蹂躏的现象。”
——南原繁:《日本的理想》
序论
最近一段时期,改宪论正甚嚣尘上,2000年1月参众两院设立的宪法调查会中出现的种种议论就是这一现象的突出反映。与1956年为制定一部自主宪法而在自民党内阁中设立的旧宪法调查会一样,在此次的调查会中,改宪论再一次引起了世人的关注。
但是必须指出,这种改宪论包含了若干危险的倾向。首先,在改宪派中宪法“强加论”依然根深蒂固。这种论调一再贬低宪法制定过程中日本方面的参与,反复强调来自占领军总司令部的单方面强制。第二个方面的危险倾向在于,最近的改宪论试图彻底埋葬在战争成为普遍现象的二十世纪所产生的、以和平为目标的宪法第九条。众所周知,最近几年来,保守政权追随冷战后美国的世界战略,相继制定了“周边事态法”、“有事关联法”与“伊拉克特别措施法”,为自卫队派兵海外一点一点辅平了道路。在此基础上,改宪派的目标是更改宪法第九条,特别是禁止日本保持战争力量和国家交战权的第二款,为自卫队派兵海外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宪法第九条的和平主义,在日益增强的明文改宪压力下,正面临着关乎生死存亡的考验。
第三种倾向,是改宪派把修宪与对根据“宪法精神”制定的教育基本法的修改问题捆在了一起。他们认为,少年犯罪日益严重的原因就在于教育基本法,因为它忽略了对公共精神的宣传教育,所以必须制定新的教育基本法,通过着重培养“对本国历史传统的尊重与对国家的热爱”之情以解决这一严重的社会问题。
第四种倾向也不容忽视,那就是多数改宪论者对日本国宪法所具有的历史意义缺乏应有的认同和尊重。他们热衷于指责现行宪法所存在的各种问题,比如制定过程中缺乏国民的参与、否定军事自卫权、置个人权利于公共义务之上等等。至于日本国宪法在这个国家的历史中、以及在20世纪所具有的划时代的意义,他们却几乎不置一辞。
改宪论的上述明显倾向不能不让人强烈地感到重新认识作为战后日本出发点的宪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因为只要我们诚实地面对历史并从历史出发,就会发现改宪论存在着无法逾越的理念性制约。应该说,对这种认识的需要从来没有像今天这么迫切。
围绕上述的问题,下文将从广义的政治思想而不仅仅是狭义的宪法学的视角,对日本宪法进行若干考察。讨论的焦点则限定在与改宪论有密切关系的宪法制定过程、和平主义和民族主义这三个方面。
一、制宪过程
日本国宪法的制定,经历了日方和联合国方面迂回曲折的争论过程,前者固执于维持以天皇主权为核心的旧体制,而后者则把建立基于国民主权的新体制作为基本目标。就此而言,透过日本宪法生产的历史,也可以发现存在着诸多必须予以关注的问题。不过,从政治思想的角度,我们只对从接受波茨坦宣言开始,到在占领军总司令部强大的压力之下,最终由第90次帝国议会作出决议为止这一日本国宪法的制定过程进行分析。主要问题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制宪权及制宪会议;第二,国民对新宪法的社会契约性质的认同。
制宪权与制宪会议
对任何政治社会而言,制定作为统治关系最高规范的宪法的过程,都意味着一个的新体制的创造。因此,正如法国大革命时期西耶斯所指出的,在制定宪法的时候,不仅可以超越既有宪法和法律体制的约束,而且不可或缺地需要一种高于这一切之上的权力的存在。具有这种制宪权并具体从事宪法制定工作的协商机构即所谓的制宪会议。那么,就日本宪法而言,是谁拥有着制定宪法的权力,又是什么机构充当了制宪定会议的角色呢?
如果认为日本宪法是在联合国的军事占领下,通过占领军总司令部单方面的压力制定的,那么就可能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即握有制宪权、并实际上充当了制宪会议的,正是这一军事机构。不言而喻,这种认识正是宪法“强加”论的依据。但是,问题决非那么简单。
首先,制宪权这一概念本身从根本上就排除了被依法设定的权力之外的外国势力加以行使的可能。因此从理论上说,把这种权力归于占领军总司令部从逻辑上说存在着矛盾。但是,根据这一原则,在日本内部寻求制定宪法的权力主体时,却也不能按照明治宪法第七十三条的修宪程序,即日本国宪法是由天皇裁可而制定的,从而把天皇作为制宪权的主体。因为《波茨坦宣言》中已经明确规定,决定“日本最根本的政治形态”的,是“日本国民自由表达的意志”。这一宣言既然被日本所接受,日本的主权当然也据此从天皇转移到了国民手中。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们通常认为,对《波茨坦宣言》的接受意味着一种与国家根本原则的变革相伴随的法律上的革命。总之,决定着“日本最根本的政治形态”的制宪权,在战败之后随着天皇主权制的终结,自然应该由获得了主权者地位的国民所拥有。
另一方面,认为日本方面在制宪过程中的参与无足轻重的所谓宪法“强加”论也是不正确的。当然,必须承认的是,天皇主权制并不是由日本国民通过自身的政治革命而废除的;与此同时,日本宪法也并非由国民直接地行制宪权而创造出来的,因为新宪法的通过并非国民投票的结果。但是,绝对不能因此而否定日本方面参与了宪法制定过程的事实、以及这种参与所具有的意义。
首先必须指出,在行使了制宪会议职能的第90次帝国议会上加以审议的“宪法修改草案大纲”是在占领军总司令部和和日本方面共同参与的情况下形成的。其结果是,作为审议对象的“占领军总司令部案(麦克阿瑟草案)”中的若干项,因为日本方面的抵制而被修改或删除。例如,主权的拥有者由“人民(People)”这一与天皇即君主直接对立的概念变更为暧昧的、而且还“包括天皇在内”的“国民(Nation)”的概念;至于“土地及一切自然资源的最终所有权属于作为人民集体代表的国家”这一条款则被删除了。
其次,日本宪法是经过制宪会议,尤其以宪法问题作为主要讨论对象的众议院的审议和批准而制定的,而后者又是在男女平等基础上通过普遍选举而产生的。这一事实的意义不容抹杀,因为它表明,日本宪法的制定过程中,根据“日本国民自由表达的意志”选出的代表已经参与其中。
因此,真正忠实于历史的理解应该是,日本宪法是在接受《波茨坦宣言》之后获得制宪权的国民,通过组成具有制宪会议性质的第90次帝国议会的代表,在间接行使这一权力的情况下制定的。
综上所述,改宪派一再宣称的宪法“强加”论中存在着重大的历史性错误,或者说是对事实真相的刻意歪曲。而且,更能说明宪法“强加论”的荒谬性的,是它根本无视日本国民中存在着对宪法基本原则的社会契约性质的认同这一事实。
作为社会契约的日本宪法
千叶贞指出,在作为国家创造活动的日本宪法制定过程中,形成了一种对宪法基本原则的具有社会契约性质的国民认同,而这一契约的基本原则就是对国民主权的承认、对基本人权的尊重、以及国民相互间和国民与政府间对和平主义的承诺。(注:『世界』二○○三年六月号,岩渡書店。)千叶的这一解释是从美国革命的实例出发,依据阿伦特关于制宪过程包括“原始契约”和“统治契约”两个阶段的观点而展开的。这的确是一种真知灼见,其理由有两方面。
首先,日本宪法的制定过程包括这么几个阶段,首先是战败导致了旧体制的崩溃从而产生了正统权力的空缺;其次是由被赋予了制宪权的国民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制订了新宪法;最后是以新宪法作为其合法性基础而确立了新的国家体制。对这样一个过程,我们完全可以通过与社会契约论的类比加以说明,因为后者恰恰把国家的产生理解为自然状态-契约-国家状态的发展过程。
那么,根据这种类比,在日本国宪法的制定过程中,是谁订立了契约、又约定了什么内容呢?如果借用阿伦特的概念,那么可以进行如下的回答:“原始契约”的内容是,国民互相之间就国民主权、基本人权以及和平主义作为战后日本政治社会的基本原则达成的共识;“统治契约”的内容是,战后的政府同意忠实于代议制民主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作为主权者的国民的“代表”所从事的“国家政治活动”必须根据“国民的严肃的信托”加以进行。
另外还有一个事实根据也可以帮助我们推断存在着这样的契约与共识。因为新宪法是在具有制宪会议性质的第90次帝国议会上、在得到压倒多数的支持的情况下通过的,而这一机构本身,则是通过表明了在宪法问题上“国民的自由意志”的众议院选举而组成的。这一事实足以证明,虽然是通过代表,但大多数国民都同意把国民主权、基本人权以及和平主义作为战后日本政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并且把它们作为“国家政治生活”的基础。宪法制定之后,其基本理念一直牢固地扎根于在广大国民之中的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作者之所以赞同千叶的观点,即认为日本宪法的制定过程中得到了“全体国民的共识或承认”,并把它视为“战后日本的社会契约”,其第二个方面的理由正在于此。
如上所述,无论从理论还是历史的角度,如果能够把日本宪法的制定过程视为一种社会契约过程的话,那么可以说战后几乎一贯持有改宪意向的历代保守政权,既违背了“信守契约”的原则,同时也从来没有对宪法制定时在国民之间、国民和政府之间达成的共识表示出应有的尊重,尽管在责任内阁制下,以国务大臣为首的“公务员”具有“尊重和拥护宪法的义务”。这样一种对契约的违反,在宪法第九条所体现的和平主义问题上尤其明显。
二、和平主义
丸山真男曾经指出,“不能忘记的是,改宪问题出发点是对宪法第九条的政治化。”诚如此言,因为改宪论的主要攻击对象长期以来都是日本宪法第九条。
改宪论者总是依据以下的三段论法来标榜改宪的必要性。他们的逻辑是:宪法序言所提出的、并且通过第九条加以明确的和平主义,作为人类应该追求的终极理念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只要现实中“存在着战争”,那么作为具有生存权和自卫权的主权国家,理应做出必要的军事对应;而为了拥有相应的军事体制,自然就需要对第九条进行修改,使日本能够合法地保有“战争能力”,并且能够在自卫的情况下对其加以使用。
可以说,战后改宪论的这种一贯的逻辑包含了以下三个方面的思维特征。
第一是把理念和现实进行二元对立的态度。改宪论把如何实现作为理念的和平主义这一问题束之高阁,而只单纯地强调对“存在着战争”的现实加以应对的必要性。第二是一种强烈的军事优先思想,即试图完全通过以战争手段行使自卫权来实现日本的防卫。大部分改宪派都强迫性地认为,要保卫日本的生存权除了拥有并且能够行使“战争能力”之外别无它途。改宪派第三个明显的思维特征则是一国和平主义的倾向。因为虽然他们指责宪法第九条的拥护者为一国和平主义者,但是他们当中的大多数关注最深的并非世界和平,而不过是日本一个国家的防卫与和平。
下面,作者将从思想的角度,分析改宪论所特有的这种思维方式如何堵塞了宪法的和平主义所具有的现实可能性。
理念与现实
政治思想的特征之一,是它所潜藏着某种与政治现实的结合点。因此,任何抽象的理念,从某个侧面来看都是对具体政治现实的反映。近代欧洲所孕育的民主主义政治思想,就是其显而易见的例证。因为以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同一性为特征的民主主义理念之所以能够被确立,恰恰是与顽固的身份制度这一政治现实的斗争的结果,后者的基本特点,就是将大多数民众排斥在政治之外。
事实上,在对政治思想加以认识的时候,不仅需要看到理念是对现实的一种反应,同时还需要看理念所具有的创造性,即创造新的政治现实的作用。当然,理念并不会自动地创造政治现实。如果没有人类主体性的努力,理念永远不可能现实化。比如说,如果没有以实现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同一性为目标的民众主体性运动的支撑,近代民主主义的理念就不可能产生现实中的政治民主。
政治思想中理念与现实的这种关系,同样适用于与国民主权、基本人权一道构成日本宪法根本原则的和平主义。
和平主义这一理念的提出,首先是对20世纪上半叶现实中的“战争惨祸”进行反思的结果。就此而言,可以认为日本宪法所提倡的和平主义与《国际联盟章程》(1919年)、《非战公约》(1928年)以及《联合国宪章》(1945年)中所体现的战争违法的理念具有密切的联系。
但是,日本宪法所提倡的和平主义,并不仅仅是一种与历史事实相对的抽象观念。相反,这是一种实践性的理念,因为它号召日本国民立足于“战争依然存在”的现实,并且努力将其转变为和平的现实。这一点,可从宪法序言中“日本国民以国家的名义宣誓,为实现”包括和平主义在内的“崇高理想和目标”而“竭尽全力”的文字中窥见一斑。据此,为实现和平主义理念而努力的义务,首先应该由政府加以承担,因为它必须尽力避免“因政府行为而再次引起战争惨祸”。其中最重要的是,在国际方面,必须努力推动军备控制,最终彻底消除包括核武器在内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在国内方面,则必须对作为铁的事实存在的战争力量,即处于违宪状态的自卫队进行改编。为此,日本政府也许可以严肃地考虑下面这样一种构想,即呼吁组建以维持国际秩序为目的的联合国部队,并使自卫队的一部分参与其中,其他部分则将其改组为主要从事国际和国内防灾救助的部队。
但是,为实现和平主义承担着最终义务的,并不是政府,而应该是作为主权者并监督着政府决策的全体国民。而且,对他们来说,能否履行这项义务具有生死攸关的意义。因为如果不能使政府的政策向和平主义的方向转化,他们就不能摆脱成为战争直接受害者的地位。因此,日本宪法尤其是其序言对政府和国民双方都赋予了以下的义务,即必须把“存在着战争”的现实转变为和平的现实,为实现作为人类共同理想的和平主义而努力。
就此而言,把和平主义的理念与现实截然分开,即认为和平主义不过是一种观念,与之相去甚远的现实则是现实,并且一味强调后者的改宪论者的思考方式,毫无疑问明显贬低了作为社会契约的日本宪法所包含的精神意义。这样一种对宪法精神的贬低同样反映在改宪派军事优先的思想中。因为他们尽管打着和平的旗号,却把“战争力量”的行使视为日本自卫的手段,并为此目的要求自卫队的合法化。
生存权和自卫权
众所周知,在《波茨坦宣言》中,盟国方面明确表示,“决无奴役和消灭日本民族的意图”。之所以提出这一原则,是因为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对多数民族的强行奴役、而犹太民族甚至曾面临被法西斯灭绝的威胁。为根除这类悲剧,《波茨坦宣言》明确提出了民族或国民具有集体生存权的思想。可以说,日本宪法的源流也是与这一思想一脉相承的。该宪法在其序言中庄严宣告:“全世界各民族”“平等地具有免于恐怖和贫乏、在和平环境中生存的权利”。日本国民作为主权国家的成员,自然同样具有对侵害自己生存权的外部势力进行抵抗和自卫的基本权利。
但是,日本宪法否认了以战争手段行使基于生存权的抵抗权和自卫权。因为宪法第九条禁止以“国家主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并且禁止这个国家保有“战争力量”以及“国家交战权”。就此而言,日本宪法一个重要的特点就在于,它在承认来源于生存权的抵抗权和自卫权的同时,又反对诉诸战争和“武力”行使这一权利。
显然,改宪派的立场无非是断定日本宪法在这两个方面存在着矛盾,并且自认为可以以如下的方式对其加以解决,即通过使对“战争力量”的保有合法化从而能够通过运用国家主权发动战争。但是,根据日本宪法的原则,改宪派的这种主张根本就不能成立。因为日本宪法虽然一方面肯定了作为目的的生存权,另一方面又拒绝以战争作为其手段,但这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矛盾。而且,正是这一点体现了日本宪法在人类历史上所具有的划时代的意义。原因在于,在近现代国家无一例外地把军事主权视为自明之理的背景下,只有日本宪法明确地表达了将依靠和平手段保护生存权的立场。具体说,日本宪法为确保生存权而选择的和平手段,在消极的方面是以不合作作为基本形式的非暴力抵抗,在积极的方面则是以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为目标的政治外交努力。
进一步说,尽管改宪派声称,在“依然存在着战争”的现实中,缺乏“战争力量”支撑的日本宪法的和平主义显得实在是不现实,但是我们绝不能忽视把和平主义贯彻到底这一信念所包含的深厚的现实主义。因为日本宪法的立足点恰恰是一种真正现实的“和平战略”,即通过彻底的和平主义产生的高度的道义原则从而赢得国际社会的支持,并通过后者的力量来保障这个国家的安全和防卫。
日本宪法序言中写道:“日本国民……决心以爱好和平的各国人民的公正和信义作为我们自己的安全和生存的保障”。支撑着这种信念的,正是和平主义不可否认的道义性所产生的现实主义。另一方面,改宪派虽然标榜现实主义,对立足于宪法和平主义道义原则基础上的现实主义却视而不见。这种自相矛盾的现象,也可以从改宪派对一国和平主义声势浩大的批判中略见一斑。
改宪论与和一国和平主义
自海湾战争以来,把那些拥护宪法第九条、反对向海外派遣自卫队和参与国际性军事行动的人指责为一国和平主义者,一直都是改宪派惯用的手段。但是,改宪派的态度恰恰暴露了他们自己的一国和平主义倾向。这种倾向体现在从根本上对美国的依赖、对假想敌国设定、以及他们对国际化的迟钝等方面。
众所周知,海湾战争、阿富汗战争、以及伊拉克战争以来,改宪派不断强调以向海外派遣自卫队为核心的军事性国际贡献的必要性。但不能忽视的,正是这种主张后面隐藏的一国和平主义的错误。改宪派思想中所反映的,并不是单纯的对世界和平的关注,而是一种利己主义的打算,是为了报答作为同盟国的美国对这个国家所提供的防卫而无条件地追随后者的世界战略。在这个意义上,那些批判护宪派为一国和平主义者、并要求做出国际性军事贡献的改宪派恰恰是利己的一国和平主义者。因为他们的主张表里不一,试图以美国为盾牌来实现日本的防卫。
其次,改宪派擅自设定的假想敌概念也同样暗示了它的一国和平主义。在冷战期间和冷战后,改宪派分别把苏联和朝鲜设定为日本的主要假想敌。可想而知,假设某些国家对日本构成了现实的威胁,这对于改宪派来说是一种十分便利的策略,他们正好可以以此为借口,声称为了应对侵略,必须使以自卫为目的的“战争能力”合法化。
但是,假想敌的概念同样从两个方面反映了改宪派一国中心的倾向。首先,这种思维方式把对美国的追随以及殖民主义的遗毒等日本方面的负面因素束之高阁而不对其加以深刻反省,然而恰恰正是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前苏联与北朝鲜和日本相互敌对;其次,作为其结果,改宪派依据一种邪恶的假想敌和无辜的日本相互对立的主观设想,把本国的防卫、本国的和平当作至高的善加以宣扬。就此而言,可以说改宪派的假想敌概念违背了日本宪法序言中规定的“任何国家都不能只顾本国利益而不顾他国利益”的原则,而固执于本国的利益和和平上。
最后,不能忽视的是改宪派对国际化潮流的迟钝所产生的一国和平主义。不言而喻,日本政府有保护本国国民的生命与财产的责任。但是,尽这份责任的地理范围并不只局限于日本国内。因为在资本和人员的流动日益跨越国界的国际化时代,国民的生命与财产也必须在全球范围内加以保障。因此,日本政府要履行这个方面的义务,唯一的途径只能是运用政治调解和经济援助等和平手段,积极参与解决世界各地发生的战争、内战和国际争端,致力于世界和平的实现。然而,改宪派对国际化时代所要求的全球性和平战略却很消极,其结果便是把通过行使“战争力量”实现的、地理意义上的本国防卫置于优先地位,从而陷入了一国和平主义的泥潭。
如上所述,真正体现出强烈的一国和平主义倾向的,恰恰是指责宪法第九条拥护派为一国和平主义的改宪派。改宪派的民族主义也具有同样的问题。
三、宪法与民族主义
对民族主义(Nationalism)进行毫无歧义的理解并非易事,这一概念的评价和用法上所存在的分歧就说明了这一点。例如,一方面长期以来都不乏民族主义的批判者和诅咒者,因为他们认为民族主义常常基于极端的国粹主义并且必然导致病态的超国家主义;但另一方面,作为一种能够克服身份和阶级差异而对国民国家进行整合的原则,民族主义又被人们认为具有理论上的“健全性”。另外,近来常常出现的一种倾向是不再把民族主义作为基于“国民(nation)”与“民族(ethnic group)”两个概念的区别的、对近代国民国家进行整合的原则,正相反,它被一些人等同于“族群中心主义(ethno centralism)”或者“族群民族主义(ethno nationalism)”,而这种观念包含着瓦解作为多民族共同体的国民国家的可能性。
除此之外,民族主义与“爱国主义”的区别与联系非常难以澄清这一事实,也使对民族主义的理解混乱不堪。一方面,两者的含义具有相互重合之处,但另一方面它们之间也存在以下的分别,即民族主义多多少少意味着对民族认同的判断标准,而“爱国主义”则伴随着一种对自己国家的强烈的、无条件的偏爱,它不分是非曲直,认定自己出身之地便是自己的祖国。
总之,民族主义是一个具有多重含义的概念。注意到这一点,在论述民族主义时,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就是必须事先确定我们是从什么样的角度来使用这个概念的,否则讨论也将难免变得错综复杂。
丸山真南曾经指出,“在考察第九条的问题时,有必要重新反省什么是‘全体国民的自豪感’”。这里就沿着丸山的思路,把民族主义直截了当地定义为政治社会的成员所具有的“全体国民的自豪感”。这一简单的定义至少可以提供一个参照系,使人们能够非常方便地看清改宪派和护宪派之间围绕民族主义的对立。因为只要认清了改宪派与护宪派分别把什么样的对象作为“国民的自豪感”的对象,那么它们之间的对立也就一目了然了。
改宪派的民族主义
丸山真男还指出,“大部分改宪论者,特别是那些攻击非武装条款的人,同时也是极端强调日本固有的国体、民族特性与传统的人,他们慨叹现行宪法缺乏的就是这些方面的内容”。其实,这种状况从丸山的时代一直延续到现在。近来改宪派中的大多数对教育基本法的态度已经清楚地表明,要求修改宪法第九条的“非武装条款”与回到日本固有的“历史和传统”,正是他们的立场的两个方面。
问题是,按照上述的定义,改宪派所理解的构成民族主义核心内容的“国民的自豪感”,仅仅只限于作为政治社会的日本的传统和文化吗?看上去似乎如此。因为作为一种对全球化产生的文化认同与国家认同日益淡漠的心理反应,改宪派中的确有不少人反复强调必须对日本固有的文化与传统表示尊重。但是,承认这个国家的文化和传统的独特性,并从中发掘出作为“国民自豪感”对象,这只是改宪派民族主义的一个侧面,但并非其全部。实际上,改宪派民族主义的特征,不如说更多地表现在他们相信,只有这个国家具备了一种与其它国家一样,能够明文承认保有和行使“战争力量”的宪法体制时,“国民自豪感”才会有所寄托。仅举一例便可以证明这一点。这就是,在海湾战争时期,日本因宪法第九条的制约而无法向海外派遣自卫队,而正是这种情况为以修改“非武装条款”为目标的改宪派提供了口实,他们的声音也在此后急速地甚嚣尘上。这一事实很好地表明了改宪派民族主义的本质,那就是要把日本这个国家的威望和“国民的自豪感”建立在能够使“战争力量”的保有与海外派兵合法化的宪法体制上。
综上所述,改宪派的民族主义就是,把日本固有的文化和传统、进而把能够使“战争力量”的拥有与行使合法化的日本的国家形象作为“国民自豪感”的对象。这是一种孤立的民族主义。正如丸山讽刺的那样,这种民族主义存在着矛盾,即一方面从质的角度把“国民的个性”等同于传统与文化这类因素,而另一方面从量的角度把“(数量上的)军备与战争力量”视为“国民自主性与民族自豪感”的核心。更为重要的是,改宪派的民族主义与日本宪法所设定的民族主义根本就是完全对立的。
日本宪法的民族主义
在战后的日本,从民族主义的视角考察日本宪法的研究并不多见,原因大概有两个方面。首先,认为阶级差别高于民族差别的马克思主义者自不待言,就是强烈意识到必须与战前的超国家主义彻底诀别的护宪派和自由派,对讨论民族主义也感到一种心理上的抵触。其次,日本宪法立足于基本人权、国民主权的原则,高扬民主主义、和平主义等普遍性理念,就此而言,人们一直认为它已经超越了立足于国民性和民族特殊性等个别价值基础上的民族主义。
但是,我们更希望能够从这样一种状态中解脱出来。因为首先,日本宪法明确肯定了上面定义过的民族主义;其次,它同时也包含了一种意向,即通过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结合、通过对普遍理念的具体体现展示日本民族的独特性。
日本宪法对民族主义的肯定,非常明确地在其序言中得到了体现,即“我们……希望在国际社会享有一种崇高的地位”。这意味着日本宪法宣告,它的民族主义基础,在于国民以在国际社会中享有“崇高的地位”为“自豪”。就此而言,日本宪法与民族主义并非无缘。但是,日本宪法所肯定的民族主义,与改宪派的民族主义即“以军备和战争力量为核心的国民自主性和民族自豪感”正相对立。因为日本宪法的民族主义是和平的、向全世界开放的民族主义,它把“全体国民的自豪感”寄托在两个方面,即一方面通过彻底的和平主义而成为真正热爱和平的国民、另一方面超越本国利益,积极参与“国际社会致力于从地球上彻底消除专制与奴役、压迫与狭隘的努力”。
由此还可以引申出日本宪法的民族主义第二个方面的特征,即谋求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日本宪法的民族主义追求的国民的“荣誉”和“自豪感”,在于为实现“永久和平”而努力、为消灭“专制与奴役、压迫与偏狭”这一规范着人类关系的“政治道德的法则”而献身,因此它希望创造的日本民族特性,乃是普遍的和平主义理念和“支配着人类相互关系的崇高理想”的体现。
就此而言,日本国民应该更大胆地宣扬日本宪法的民族主义所包含的人类历史性的意义,即追求普遍理念和民族特性的结合。排外的本民族中心主义孕育着难以调解的“文明冲突”和内战的可能性,要摆脱现代世界的这一困境,唯一的出路就是日本宪法中所体现的民族主义,即把每一位国民以及整个民族的“自豪感”建立在实现和平主义理念、实现使人们远离“专制”与“偏狭”的“政治道德”的理想的基础之上。因此,作为日本宪法前提的民族主义,与改宪派的民族主义不同,后者把以文化和传统为核心的民族特性以及一国军事主权的保持作为“国民自豪感”的对象,而前者则蕴含了丰富的开拓人类未来的可能性。
结束语
虽然本文使用了“日本宪法的政治思想考查”这样一个庞大的标题,但主要的论述仅围绕宪法制定过程、和平主义、民族主义三个方面,对近来的改宪争论进行一些分析。当然,很多问题被忽略了。
实际上,从政治思想史的视角对日本宪法进行考察时还应包括以下的问题,比如说,把作为自然人的天皇当作“日本国民整合的象征”的象征天皇制与把国民的自我创造作为基本原则的民主主义之间的关系;起源于中世纪的、法治主义的、静态的立宪主义与以作为“自然权”的基本人权为基础的、动态的近代民主政治之间的“嫁接”;宪法序言及其第九条所颂扬的和平主义的政治思想史的源流;以及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的关系等等。另外,就本文主要考察的三个方面来说,也有诸多未能涉及的问题。例如,在宪法制定过程中,根据《波茨坦宣言》在政府内部设立的“宪法问题调查委员会”内部所存在的在军备问题上的意见对立就是其中之一。在论述和平主义的时候,也未能对所谓的非武装中立与日美安保体系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进行深入的剖析。另外,在民族主义的问题上,必须确认能够把和平主义作为“国民自豪感”的基础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彻底清算战争责任。另外,对改宪派的亲美民族主义和反美民族主义之间的分化也有待进一步的考察。
尽管如此,本文已经证明只要回到日本宪法的出发点,就会发现改宪论显然存在着不可逾越的理念性制约。我们以对这一结论的再次确认结束本文。
注释:
②王义桅:“被神话的美国”,《经济观察家报》,200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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