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临界点的所得税筹划_企业所得税论文

中小企业临界点的所得税筹划_企业所得税论文

小型微利企业临界点的所得税筹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临界点论文,微利论文,所得税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规定仅适用于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下面,我们将有针对性的对小型微利企业临界点的所得税筹划进行详细介绍。

临界点之一:“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假设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财务核算健全的居民企业,下同),其适用20%优惠税率的临界点是“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如果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将整体适用25%的税率。此类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理解为全额累进税率,其临界点处的税负存在跳跃式上升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应纳税所得额的增长额小于税负增长额。

临界点处两边税负差异为:300000×(25%-20%)=15000(元)

临界点处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与增加税负的平衡点为:300000+15000÷(1-25%)=320000(元)

从上述计算结果可以看出,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当其应纳税所得额(假设会计利润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和32万元时,税后利润相等(均为24万元),当其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至32万元之间时,临界点处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增加的税负。因此,此类企业应当尽可能避免应纳税所得额处于30万元至32万元这一区间。

[案例1]甲公司2009年度会计利润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均为301 000元。甲公司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其财务核算健全,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2009年度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因为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所以甲公司不能适用20%的优惠税率。其2009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为:301000×25%=75 250(元)

甲公司2009年度税后利润为:301000-75250=225750(元)

筹划分析:假设甲公司在2009年12月底前,增加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2000元,或者增加其他可在税前扣除的费用支出2000元,将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降为299000元(301000-2000),那么甲公司就完全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并适用20%的优惠税率。

筹划后甲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为:299000×20%=59800(元)

筹划后甲公司税后利润为:299000-59800=239200(元)

由此可见,筹划后甲公司虽然会计利润减少了2000元,但是税后利润反而增加了13450元(239200-225750)。

临界点之二:“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规定:“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在2010年度,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当其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3万元时,其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可视为10%,其享受10%优惠税率的临界点为“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如果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并且不超过30万元,将整体适用20%的税率。

临界点处两边税负差异为:30000×20%-30000×50%×20%=3000(元)

临界点处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与增加税负的平衡点为:30000+3000÷(1-20%)=33750(元)

从上述计算结果可以看出,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当其应纳税所得额(假设会计利润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元和33750元时,税后利润相等(均为27000元),当其应纳税所得额在30000元至33750元之间时,临界点处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增加的税负。因此,此类企业在2010年度应当同时避免应纳税所得额处于30000元至33750元这一区间。

[案例2]假设案例1中甲公司2010年度会计利润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均为30100元,其他条件与案例1相同。

因为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所以甲公司不能适用“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但仍然可以适用20%的优惠税率。其2010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为:30100×20%=6020(元)

甲公司2010年度税后利润为:30100-6020=24080(元)

筹划分析:假设甲公司在2010年12月底前,增加可在税前扣除的支出200元,将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降为29900元(30100-200),那么甲公司就可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并且仍然适用20%的优惠税率。

筹划后甲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为:29900×50%×20%=2990(元)

筹划后甲公司税后利润为:29900-2990=26910(元)

由此可见,筹划后甲公司虽然会计利润减少了200元,但是税后利润反而增加了2830元(26910-24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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