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的认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江泽民同志在建党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和劳动价值的理论,揭示了当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运行特点和基本矛盾。现在,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当时所面对和研究的情况有很大不同。我们应该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注: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2页。)这个问题很重要,提得很及时。不同社会、不同经济体制下劳动的性质和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历来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一个基本问题,是认识社会经济关系和正确处理分配关系的理论基础。这个问题不搞清楚,我们就不是一个清醒的马克思主义者。但是,这个问题很大、很复杂,本文只就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作一番回顾并提出一些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作为对整个问题研究的一个开头。
江泽民同志说这个研究“应该结合新的实际”。那么,什么是不同于以往的新的实际呢?我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我们现在是处在社会主义社会,不是马克思面对的资本主义社会。第二,我们是处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不是马克思社会主义理论中设想的由发达资本主义社会演变过去的作为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成熟的社会主义社会。第三,我们现在的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传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第四,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其主导的方面以及与之接轨的全球经济来看,是现代市场经济,不是马克思时代的传统市场经济。本文将就这些新的实际条件作为依据,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的认识作一番历史的回顾,对当前面临问题作一探讨。
二、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劳动的观点
马克思没有亲眼看到社会主义社会。但他在展望资本主义社会必然要发展到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的时候,对未来社会的基本特征,曾作出粗线条的、概括的理论推导,其中就包括对社会主义劳动的基本特征的推导。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马克思曾对作为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作出如下论断:
第一,社会主义社会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因而,生产劳动不表现为价值,而直接成为社会总劳动的组成部分。马克思说:“在一个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社会中,生产者不交换自己的产品,用在产品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因为这时,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作为总劳动的组成部分存在着。”(注: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3页。)
第二,社会主义劳动是不受剥削的劳动,但劳动产品不能完全直接归生产劳动者享用。全社会劳动者生产的社会总产品,在以消费资料的形式分配给个人之前,必须作多种社会扣除,用以补偿消耗的生产资料,用来扩大再生产,用作应付不幸事故的后备基金,以及用来满足各种公共需要,所以,尽管社会主义劳动是不受剥削的劳动,但社会主义劳动者的劳动仍然要区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两部分,所不同的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剩余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被剥削阶级侵占去了,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剩余劳动所创造的产品,是直接或间接地为劳动者本人谋福利的。
第三,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劳动成为衡量个人对社会贡献的唯一尺度,也是社会在劳动者之间分配消费品的唯一尺度。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完整地提出了他的按劳分配的观点:按劳分配的含义,按劳分配的主客观条件和按劳分配的历史局限性。他指出,社会必须默认“劳动者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注: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5页。)
第四,马克思指出了社会主义劳动与共产主义劳动的区别。他指出,在成熟的共产主义社会,当生产力充分发展,社会产品极大丰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旧的社会分工也已经消失的时候,“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注: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5页。),而在社会主义阶段, 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文化发展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时候,劳动还不是生活的第一需要,而仍然是谋生的手段。
上述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劳动的观点是1875年即距今1(1/4 )世纪之前写的。这些观点不是社会主义实践经验的总结,然而也不是主观主义的臆测,而是从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生产力、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互关系的基本原理出发作出的科学推断。马克思同时代的社会主义者,身处资本主义社会,在展望为之奋斗的未来社会时,往往会把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理想化。《哥达纲领批判》中被马克思批判的一些观点,如“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公平的分配”等等,正是这样的观点。马克思的理论则把人们从主观臆想拉回到不夸大、不溢美的观点上来。马克思的上述观点有些已被后人的社会主义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有些则由于条件尚未具备而没有被实践证实,有些则还有待于深入理解。
三、列宁、斯大林和苏联教科书中的观点
1917年的十月革命标志着社会主义从一种科学推论进入千百万人的实践的时代。领导苏联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列宁和斯大林对社会主义劳动持什么观点呢?
列宁同意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的论断,同时又根据苏联的社会主义实践提出自己的观点。
列宁关于社会主义劳动的观点有一个转变过程。十月革命胜利之初,俄国的工人群众为革命胜利所鼓舞,普遍迸发出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前途而忘我劳动的热情,掀起一浪又一浪“共产主义星期六义务劳动”。列宁据此指出,社会主义革命从根本上改变了劳动的性质。工人和贫苦农民“他们千百年来都是为别人劳动,被迫为剥削者做工,现在第一次有可能为自己工作,而且可以利用技术和文化的一切最新成就来工作了。用为自己的劳动取代被迫劳动,是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更替。”(注:《怎样组织竞赛》,《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76页。)列宁把社会主义劳动定性为“为自己的劳动”以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被迫劳动”相对立,这是一个理论创新。同时列宁对俄国工人的星期六义务劳动予以高度评价。俄国工人在共产主义星期六义务劳动的几小时里,劳动热情高涨,创造出了比平时有报酬的劳动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列宁满腔热情地讴歌了这种新事物,指出:“共产主义星期六义务劳动非常可贵,这是共产主义的实际开端。”(注:《伟大的创举》,《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页。)十月革命初期列宁关于社会主义劳动的这些论断,非常强调革命热情对劳动的作用。这在一场伟大的革命运动刚刚胜利的时候,是可以理解的。我国解放初期,也曾出现类似的情况。
但是,没有物质力量支持的劳动热情是难以持久的。不计报酬,没有报偿条件的义务劳动,按其本质来说是共产主义劳动。列宁总结十月革命后军事共产主义时期那几年实行劳动义务制的实践经验,深刻地认识到,在社会主义时期,为着持久地调动人们的劳动积极性,“不能直接凭热情,而是要借助于伟大革命所产生的热情,靠个人利益,靠同个人利益的结合,靠经济核算。”(注:《十月革命四周年》,《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70页。)“必须把国民经济的一切大部门建立在同个人利益的结合上面。共同讨论,专人负责。由于不善于实行这一原则,我们每走一步都吃到苦头。”(注:《新经济政策和政治教育委员会的任务》,《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82页。)这样,列宁经过十月革命后最初几年的实践经验,划清了社会主义劳动与共产主义劳动的区别,明确认识到,社会主义劳动不是不要任何劳动标准和不计报酬的劳动,是有个人物质利益关怀的劳动,有报偿条件的劳动。这样的论断,同列宁在十月革命前所写的《国家与革命》中的论断似乎是一样的。但是,列宁在十月革命前和十月革命后对社会主义劳动的同一论断,实际上是两个不同阶段的认识。《国家与革命》中的论断纯粹是理论推断得出来的抽象的认识,十月革命后的论断,是从丰富的社会主义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是深刻得多的认识。
斯大林在社会主义劳动问题上除了同意马克思和列宁的某些观点,如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实行按劳分配和必然还存在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区别这些一般原理外,自己的新观点并不多。在集中阐发他关于社会主义经济问题观点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那本著作中,他只是不同意把马克思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这两个概念应用到社会主义经济的分析中来,主张用“为自己的劳动”和“为社会的劳动”这两个概念来代替它们。其实,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生产者的劳动要区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两部分,是人类社会一切阶段都必然要有的。如果没有剩余劳动,生产者的劳动全部是必要劳动,劳动产品全部归生产者本人吃光用光,没有积累,没有扩大再生产的物质资料,社会发展就停滞了。剩余劳动以及由它转化过来的剩余产品和剩余价值,只是在剥削阶级居统治地位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才被剥削阶级无偿占有,而在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社会,剩余劳动及其转化物,是直接间接仍为劳动者谋福利的。这个道理,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是说得清清楚楚的。列宁说的社会主义劳动是“为自己的劳动”,是包括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两部分在内的。斯大林的“为自己的劳动”只是“必要劳动”,他的“为社会的劳动”的含义并不确切,因为这部分劳动的产品其实也是为生产工作者自己谋福利的。
综观斯大林的社会主义理论,有一种把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理想化和美化的倾向。他关于社会主义劳动的表述就有这种倾向。在斯大林指导下由苏联经济学家集体编写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这种倾向更为突出。苏联教科书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社会劳动》那一章中,有这么一个论断:“社会主义使劳动者摆脱了剥削,用为自己、为全社会的自由劳动代替了为剥削者的强迫劳动。”(注: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下册,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475页。 )教科书的这一论述似乎只是阐述了列宁和斯大林的观点,因为,为自己的劳动、为社会的劳动、强迫劳动这些概念,是列宁和斯大林提出来的。但是,在列宁那里,社会主义劳动的性质被认定是为自己的劳动,以与阶级社会里劳动者的被迫劳动相对照。教科书为社会主义劳动定性,也以阶级社会里劳动者的被迫劳动作为对照,但却把它定性为“自由劳动”!“自由劳动”既不是列宁的观点,也不是斯大林的观点,是教科书编写者的理论创新。但是,自由劳动是什么意思?是说社会主义劳动是自由人的劳动?是说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劳动者有充分的劳动自由,爱到哪里劳动就可以到哪里劳动?不论作哪种解释都是同马克思和列宁的观点不相符合的。
马克思曾多次提出,未来社会将是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但那是针对共产主义高级阶段而言的。马克思认为,列宁也曾在《国家与革命》中详细阐述过,只有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当国家已经消亡了的时候,“才有可能谈自由”,才“不需要暴力,不需要强制,不需要服从,不需要所谓国家这种实行强制的特殊机构”。“在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到来以前,社会主义者要求社会和国家对劳动量和消费量实行极严格的监督。”(注:引文均见列宁:《国家与革命》,《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91-200页。)国家不仅对被推翻的剥削阶级是一种强制机构,对于解放了的劳动者也是一种强制力量,只是对劳动者、劳动纪律的强制是建立在说服的基础之上的。同时,当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工业劳动和农业劳动这种旧的社会分工还没有消失的时候,想到哪里劳动就可以到哪里劳动的自由劳动,事实上也是不可能的。
苏联教科书中这种关于自由劳动的论断是一种超越历史阶段的非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观点。应该说,对社会主义劳动的认识,马克思开了一个好头,列宁有进一步的发展,斯大林和他指导下编写的苏联教科书反而使某些本来已明确的认识搞模糊了。
四、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的特点
苏联和我国建国后的前30年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这种经济体制下的劳动有一些特点,过去一般认为它就是社会主义劳动的特点,其实它只是高度集中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的特点,不是社会主义劳动固有的特点,因此很需要提出来认真探讨。
高度集中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的第一个特点,是劳动者没有选择职业的自由,还存在着某种人身依附的痕迹。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一切生产要素,包括人的劳动力和物质生产要素,都是由计划机制调配的。我国建国后的前30年,就是实行那样的制度。当时在城镇,达到就业年龄的劳动力,大专学历以上的,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调配,其他由劳动部门分配。个人意愿作参考,除非有特殊需要,如需照顾夫妻关系,解决两地分居问题,个人意愿一般不起作用。个人服从集体嘛!而且是一次分配,终身不动,除非组织需要,工作的部门和地点难以改变。在农村集体经济中,一个人出生在哪个村庄,长大了就在那个村庄劳动,除非考取了大学,否则一辈子也难以跳出“农”门。这样的劳动力计划分配制度,辅之以相应的户籍制度,具有极大的约束力。
这种劳动力的计划调配制度好不好呢?第一,以往,是把它当作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优越性来认识的,因为它不仅保证了人人有工做的充分就业,也保证了每一个计划项目都可以得到必须的劳动力,因而保证了计划的实现。其实,一次分配定终身的劳动就业制度,使劳动力不可能在地区间、产业部门间和企事业单位间自由流动,并不完全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充分就业,如果不是理解为有劳动能力的人100%都处于工作岗位上,那么,没有劳动力的计划分配也是可以实现的。而劳动力计划分配制度的最大缺陷,是它侵犯了社会主义劳动者对他的劳动力所拥有的“天然特权”。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的这个天然特权,当然包括社会主义劳动者对他的劳动力的支配权和受益权。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者丧失了选择就业岗位的自由,就业的地点、部门和单位得听命于组织,出现了某种变相的人身依附,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的缺陷。
第二,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全国劳动力资源的计划配置,是同全国统一的等级工资制配套的,而这种等级固定、按部就班升等、能上不能下的僵化的等级工资制,是不能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甚至直接违反按劳分配原则的。
以我国改革开放前的工资制度为例。当时在工业部门,按不同产业和工种实行五级到八级不等的固定工资制;在高等教育和文化艺术部门,一般实行十二级工资制。一个大学毕业生分配到一家高等院校当助教,起点工资是最低档的十二级。按制度规定,5 年后有可能升为讲师(九级到六级),再五年,有可能升为副教授(六级到四级),再5年, 才有可能升为教授(四级到一级)。从理论上讲,工资等级是反映劳动贡献的。但实际上,工资等级是否变动,并不反映劳动者劳动贡献的变化,也不取决于各基层单位,完全决定于中央。要调整工资,全国各地各单位一起调整。“文化大革命”前后,十几年也不调整,全部冻结。许多20世纪50年代后期分配到高校当助教的人,干了20多年还是助教。芭蕾舞演员和职业体育运动员,当他们年轻和精力充沛、最能出成绩的时候,也就是对社会贡献的劳动数量最大、质量最高的时候,仅仅因为年轻,他们只能拿最低级的工资。到他们年龄渐渐大起来,老了,芭蕾舞跳不动了,不能上运动场了,也就是说,不能再向社会提供高质量劳动的时候,他们的工资却一级一级升上来,甚至拿到顶级工资了。在我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一级演员不能演戏,一级教授不能上课,并不是稀罕的事。
第三,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最容易形成大锅饭、平均主义,而大锅饭、平均主义,最不利于劳动积极性的发挥,还会出现变相侵占他人劳动的现象。陈云说:“平均主义‘大锅饭’实质上也是不干活的人占有干活的人的劳动成果。”(注:陈云:《在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上的书面发言》,《陈云文选(1956-1985年)》,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98页。)把平均主义大锅饭提高到一部分人侵占另一部分人的劳动成果的高度来认识,是陈云对社会主义劳动理论的一个贡献。我们常说社会主义劳动是不受剥削的劳动,这是就体制完善条件下的状况来说的。当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的时候,一部分劳动者的劳动被他人侵占,是完全有可能发生的。
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主义劳动
十二届三中全会后的经济改革过程中,我国在所有制结构上由社会主义公有制一统天下转变成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为基本经济制度;在经济运行体制上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这一改革过程中,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劳动的性质和形式发生了哪些变化?并对这些变化需要从理论上如何深化认识呢?
社会劳动的性质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着多种所有制经济,因而也存在着多种不同性质的社会劳动。同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相联系的是社会主义劳动,同经济体制相联系的是个体劳动,在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中工作的是雇佣劳动。这里需要探讨和加深认识的首先是社会主义劳动。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劳动从原来通过计划机制配置的劳动,变为通过劳动力市场取向选择的劳动。对于社会主义劳动的这一变化应该怎样认识呢?
有人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力市场上双向选择,实际上就是劳动力的买卖,就意味着劳动力是商品,而劳动力作为商品卖买,是资本主义经济的特征,是同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生产中的主人地位不相容的。斯大林曾经说过:“现在,在我国制度下,说劳动力是商品,说工人‘被雇佣’,这真是十分荒谬的:仿佛占有生产资料的工人阶级自己被自己雇佣,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自己。”(注: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13页。)所以,社会主义经济中不应该有劳动力商品这一经济范畴,不应该有劳动力市场。
确实,按照传统观点,劳动力商品是资本主义经济特有的范畴。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劳动力成为商品是货币转化为资本的条件。但马克思没有预见到,也不可能预见到,经济落后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社会主义经济还必须采取商品经济的形式和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基础性资源配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生产资料和资金这些生产要素既然主要是通过市场机制来配置的,那么劳动力这种生产中人的要素也必然要通过市场机制来配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出现劳动力市场是必然的,不可避免的,是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通过劳动力市场上的双向选择,劳动者得到了合适的工作岗位,企业得到了质量上数量上合乎需要的劳动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得以顺畅运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力的卖买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的卖买虽然同是劳动力卖买,但所反映的经济关系就是不一样的。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力的出卖者是一无所有的无产者,劳动力的购买者是资本家,通过劳动力卖买,资本家无偿占有了劳动者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劳动力商品这一范畴反映了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力的卖买发生在作为生产者的劳动者个人与作为生产资料占有者的劳动者群体之间。劳动力不能“自己卖给自己”之说,其逻辑上的毛病,正是在于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作为出卖者的劳动者与作为购买者的劳动者,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前者是劳动者个人,后者是劳动者群体,是全国范围或一个企业范围的劳动者群体。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劳动力作为商品同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生产中的主人地位并不矛盾。劳动力商品这一范畴并不反映剥削关系,只是反映劳动力的市场的资源配置关系。
传统观念把商品经济学等同于资本主义经济,因而对一切商品形式都视作贬义的东西。其实,商品经济早在原始社会瓦解的时候就已萌芽,在资本主义经济后的社会主义社会仍旧存在。资本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但商品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经济。劳动力从通过计划机制配置到通过劳动力市场双向选择来配置,意味着社会主义劳动者在就业问题上彻底摆脱了人身依附的残余,较好地实现了对自己劳动力的“天然特权”,是一种历史进步而决非历史倒退。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其主导的方面来看,已不是马克思所面对的传统市场经济,而是现代市场经济。现代市场经济与传统市场经济的区别在哪里呢?第一,从生产技术看,传统市场经济是以手工劳动和机器生产为基础的,现代市场经济则以运用电子计算机和基因工程等高新技术为基础;第二,从产业结构看,在传统市场经济中,采掘和各类加工工业是最重要的产业部门,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为生产服务和为生活服务的第三产业各部门,特别是金融、信息、教育、科学等部门成了最主要的产业部门;第三,从企业形式看,在传统市场经济中,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主要的企业形式,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公司制的现代企业制度。传统市场经济发展为现代市场经济,使得资本与劳动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大大改变了,使得社会劳动中各类不同性质的劳动的地位和作用也大大改变了。
首先,从资本和劳动的重要性来看。在传统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的稀缺性甚至劳动的稀缺性。在那时候,办企业,难的是筹得足够的资本。有了资本,工人并不难找。在工场手工业和机器大工业中,对工人的技术要求并不高,工厂要找工人,是很容易的。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市场极其发达,通过股份公司形式在证券市场上募集资本,百万、千万、几亿甚至十几亿,都不是难事。难的是如何把这募集来的巨额资本投入运营,选择正确的投资方向,组织高效率的生产和流通运作系统,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实现经济的高效益。而这些运作都是要靠人的劳动来实现的。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操作资本实现资本目的的人的劳动,比资本本身更重要,这是不争的事实。
其次,就劳动本身来考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社会劳动的各个不同构成部分的重要性和所起的作用也发生了变化。
就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两者的对比关系来看,体力劳动的地位和作用下降,脑力劳动的地位和作用上升。在传统市场经济中占主体地位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资本密集型企业里,在车间和生产流动线旁工作的,是大量的体力劳动者。工程师、设计师、会计师等脑力劳动者虽然在生产过程中起着很大的作用,但人员比重上只占少数。而在现代市场经济生产高度自动化的现代企业里,在信息技术产业、金融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里,各类高新技术操作人员、设计人员和各类科研人员所组成的脑力劳动者不仅对现代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起着决定作用,而且在人数上也超过了体力劳动者。而对脑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的衡量不像体力劳动那样容易测定;对脑力劳动者劳动积极性的调动,也应有别于体力劳动者。这些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的新情况、新问题,是我们还没有认识清楚而需要深入研究的。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管理劳动和直接生产劳动的地位和作用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股份制现代企业的一大特征。企业的所有者(股东)不亲自经营企业,而由一组领取工资的高中层经理人员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企业管理工作是多层次的,企业高层管理只承担公司的战略管理职能,主要研究企业发展方向、组合调配各种资源、选择和激励从事业务管理的经理人员。这些担任公司战略管理的管理工作者实际是企业的领导层;在他们的领导下,是担任企业具体管理工作的营运管理层,包括公司总部和各职能部门、各分支企业的经理、市场营作、业务管理的管理工作者。管理工作者在现代企业中的人数较之传统企业是大大增加了,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也大大增加了。他们与直接生产工作者同样是领取工资的劳动者,他们的劳动在企业总体劳动中起着决定作用。他们的劳动当然也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对于管理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怎样衡量,对他们的劳动激励应该采取什么形式,这也是社会主义劳动的新情况、新问题,是我们还没有认识清楚而需要深入研究的。
现代企业中的脑力劳动和管理劳动实际上是互相交叉的。管理工作者的劳动当然不是体力劳动而是脑力劳动,而科研人员作为企业技术研究发展部门的成员,实际上也是管理工作人员的一部分。
以上所述的是社会主义劳动,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有制现代企业中从业人员的劳动。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的私营企业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私营企业里工作的脑力劳动者和管理工作者的劳动,对于私营企业主亲自担任企业管理工作的劳动,应该怎么看呢?按照传统的观点,亲自担承管理工作的私营企业主的劳动,被认为有两重性。作为一种社会化生产中的管理劳动,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但私营企业主是为剥削而管理,又不能与一般管理劳动同等看待。至于私营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如经理之类,一般把他们视作资方代理人,他们的劳动也就被视为有两重性。现在,在我们对现代市场经济中的管理劳动有了新的认识以后,对于私营企业中业主和高层管理人员的劳动,是否也应该改变看法呢?我认为,如果私营企业也是股份制的现代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分离的,那么,私营企业里高层管理劳动的性质,应该视为与公有制经济中的管理劳动没有区别的。当然,这只是我个人的观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的性质问题,是一个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深化认识的新问题,抛砖引玉,期待大家和批评和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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