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市化与农民收入:制度分析的视角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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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型城镇化成为经济增长新亮点的前提在于它能够带来与此切实相关的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因为后者对于消费的扩大和经济的增长无疑十分重要。区别于传统城镇化,新型城镇化更加注重人口城镇化与土地城镇化的协调发展,更加注重城镇化与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同步演进,更加注重农村剩余劳动要素的优化配置。因此,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必将伴随农地制度、户籍制度和财政金融政策等制度的调整,因为后者对于激励和保障人口自农村向城镇的迁移至关重要。从这一逻辑来看,农地制度、户籍制度和财政金融政策等制度的调整是推进中国现阶段新型城镇化的核心,是新型城镇化发挥经济效应的重要媒介。那么,由城镇化推进的制度变迁是否为农民增收带来了机遇?本文就此展开机理和实证分析。

      已有文献对农民增收缓慢的解释及其提升路径做了较多的研究,但对于城镇化与农民增收的关系则较少直接涉及,更多地是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如Lewis(1954)认为将农村剩余劳动力从传统的农业部门释放出来,转移到现代城镇工业部门是缩小各经济部门劳动生产率和生活水平差异的关键(Jorgenson,1961;Fei and Ranis,1964;Todaro,1969;等等)。自此之后,国内外大部分学者在二元经济分析框架下,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与农民增收的关系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并都得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促进了农民收入水平提高的结论。如李实(1999)发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对提高农业生产率、转化农业结构及直接或间接提高外出务工户家庭收入水平,缓解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化具有积极的作用(Rozelle,et al.,1999;Taylor,et al.,2003;柳建平、张永丽,2009;等等)。这些研究间接地反映了城镇化在农民增收中的重要作用,但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等同于城镇化的观点表述与方法处理,则明显有失偏颇,还存在与城镇化相关的其他变量。

      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将城镇化区别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并设置重要变量来直接分析其与农民增收关系的研究看似繁多,实则相对较少。已有的相关研究也主要侧重在实证检验上,如宋元梁和肖卫东(2005)、李美洲和韩兆洲(2007)利用向量自回归模型分析了城镇化发展与农民收入增加之间的动态相关性,认为加速推进城镇化进程是持续增加农民收入的根本路径选择,并且应采取长期政策而非短期政策;马远和龚新蜀(2010)利用省际面板数据对城镇化、财政支农与农民收入增加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发现城镇化和财政支农对农民的增收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且城镇化的增收效应从长期来看要大于财政支农。可见,虽然从实证研究上来说,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是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但这一简单的数量关系并不能有效地揭示城镇化促进农民增收的内在机理,因而其对于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增收这一目标的达成也就缺乏有效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从制度的角度来揭示城镇化发展失衡并进而解释农民增收缓慢的原因或许更有针对性,这是因为地方利益驱动、土地制度缺陷与户籍管制并存是导致我国城镇化发展失衡的主要原因(陶然、曹广忠,2008;蔡继明、程世勇,2011),而这一过程又带来了我国农民增收缓慢的现状。如在一些研究中,唐伦慧(2005)通过剖析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农村生产经营体制、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乡政府管理体制、市场制度及财税制度等因素,发现构建农民收入增长的长效机制需从制度建设入手;温涛等(2005)从金融支农政策的角度分析农民增收缓慢的原因,指出受农村生产模式制约和农村金融体系效率低下的影响,农业贷款对农民增收的贡献度正在逐渐下降;此外,王敏和潘勇辉(2007)则从财政支农结构的角度分析了其对农民收入的影响,结论显示就长期而言,农村生产支出和农林水利气象支出是影响农民纯收入的最重要因素。值得一提的是,这些研究并未将上述制度因素纳入城镇化研究的范畴。

      综合来看,已有文献从不同角度分析农民增收缓慢的原因、并进而提出通过推进城镇化来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的观点的相关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意义。但同时,大部分研究侧重于分析城镇化“本身”对农民增收的影响,而忽视了城镇化“背后”相关经济制度因素的作用,从而使这些研究往往缺乏逻辑之源;大部分研究侧重于分析城镇化与农民增收的简单数量关系,而对其中内在影响机制的揭示则有所忽略,因此这一研究的理论基础值得深入思考。基于此,分析城镇化“本身”及其“背后”相关经济制度因素对农民收入的影响机制,并进而运用省际面板数据检验这些变量之间的关系,可能是本文区别于现有研究的主要工作所在。

      二、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制度调整影响农民增收的机理

      从理论上来说,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必然对农地流转机制和户籍管制提出完善的要求,这是因为改变人口城镇化滞后于土地城镇化现状的新型城镇化模式,不仅应增强农地对农民的收益保障以使其“敢于”迁移,更应放松户籍管制以使农民“可以”迁移。不仅如此,人口城镇化的加快必将使农业从业人员逐渐减少,而劳动投入的减少则将有可能进一步降低农业产出,这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宗旨显然是相悖的。改变这一可能出现的窘境应以农业生产率的提高为前提,而财政金融政策支持力度的加大对于促进农业的规模化经营极为重要。按照这一逻辑,新型城镇化通过农地制度、户籍制度和财政金融政策等制度的调整来促进农民增收。

      首先,农地制度的完善是促进人口城镇化与土地城镇化协调发展的制度基础,而其对农民增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农地制度为农民带来了收益性和保障性。从收益性的角度来说,农地使用权期限的延长不仅可以使农民在土地耕种中获取更长久的经营性收入,还可以使其在对土地进行转包、转租的过程中获取更多的财产租赁性收入。不过,后者的实现应以法律保障为基础完善土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这一机制完善所带来的更重要的收益在于:农民能够在完善的流转市场中按市场价格进行土地转让,以此在满足城市建设用地需求的过程中获取高额的土地收益,而地方政府低价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现象也能得到较大的改观(王国生,2005)。从保障性的角度来看,农地使用权期限的延长及农地流转机制的完善弥补了农村社会保障力度的不足,从而使农民形成了较强的收入预期。这一机制一方面带来了农村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也坚定了农民从农村向城市转移的信心,因为即便农民在城市中难以获得工作,农村土地所带来的收益也能为其带来基本的生存保障。这一转移为其带来了相较于土地经营更高的工资性收入,同时反过来又促进了人口城镇化与土地城镇化的协调发展。因此,农地制度完善所表征的使用权期限的延长和流转机制的完善能够在提高“留居农民”经营性收入的同时,进一步促进“转移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我们提出:

      假说1:新型城镇化所带来的农地使用权期限的延长和流转机制的完善能够多层面地促进农民增收,两者之间具有同向的变化关系。

      其次,户籍管制至少从两个方面抑制了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第一,户籍管制将城市和农村人为分割,限制了人口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影响了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降低了经济投入的产出和效益,阻碍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自农村向城镇的转移,使农业生产难以实现规模化经营;同时劳动生产率也难以得到有效提高,这将使得“留居农民”经营性收入的提高受到制约。第二,户籍管制不仅带来了城乡户籍的分割,还带来了城乡居民“身份”和“地位”的划分,使得剩余劳动力自农村向城市转移后难以获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待遇。这一由二元户籍制度所带来的“社会歧视”一方面使“转移农民”在同等就业平台下难以获得稳定的工作,从而使其工资性收入受“隐性失业”的影响难以有效提高(孙继辉,2004;蔡昉、王德文,2005);另一方面则使“转移农民”的子女在获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教育机会时,必须缴纳额外的“择校费”或是其他支出,这无疑增加了“转移农民”的生活成本,降低了其净收入水平。这一人为的歧视现象同样出现在医疗、生育以及其他保障性支出中。因此,户籍管制在增加了“转移农民”生活成本的同时,也阻碍了农民经营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水平的提高,而一项旨在放松户籍管制的政策从理论上来说能够促进农民的增收。我们假定:

      假说2:二元户籍制度阻碍了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新型城镇化推进所带来的户籍管制政策的放松则能够促进农民的增收,两者具有正向的变化关系。

      最后,财政金融政策支农力度的加大能够预防人口城镇化所带来的农业投入减少和农业产出下降这一窘境的出现,其对农民增收的影响也就主要体现在其对规模化经营和人力资本积累两个方面的扶持上。从对规模化经营的扶持来看,财政金融政策支农力度的加大能够为“留居农民”购置机械、农具和其他预付资本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进而为土地的规模化经营提供技术要件。这一扶持不仅能够弥补人口城镇化所带来的劳动要素投入的不足,还能更好地促进劳均资本的深化进而提高农业生产率,从而大幅度地提高“留居农民”的经营性收入。不过,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具有地区差异性,其受地区的地形地貌影响较大。即是说,土地的规模化易于在地势平坦且耕地面积较广的北方实行,而南方山地和丘陵地带则难以实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因此,对于这些地区而言,财政金融政策应倾向于对农民人力资本积累的扶持。从对人力资本积累的扶持来看,财政金融的支农政策应更加注重农民经营技术的提高,以使农民在具备规模化经营“硬件”的基础上,更好地发挥“软件”的提升效应。一种可能的做法是:政府在投入相应资助资金的基础上,鼓励农民参加农机操作培训、种植技术和养殖技术培训以及进城务工培训等各种能够提高其技术水平的培训。而这一旨在提高其人力资本水平的政策支持无疑能够促进其经营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的增加。我们假定:

      假说3:新型城镇化所带来的财政金融政策支农力度的加大能够促进农民收入的增加,两者之间具有正向的变化关系。

      假说4:新型城镇化对农民增收的影响具有差异性特征,相较于南方而言,北方农民的收入具有更高的增长速度。

      假说4的提出在于考虑到农地具有地区差异性的特征,因此,新型城镇化在影响农民增收时应将这一变量纳入传导机制的分析过程中。如有学者发现户籍制度的“松紧程度”在沿海地区和东部地区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因此不仅可以用不同地区的城镇化水平来“隐喻”它们的户籍制度的“松紧程度”,还能将此用来“隐喻”不同地区的政策效应(赵玉亮、邓宏图,2009)。不过,我们认为,地区的南北差异性可能比东中西差异更好地解释各地区城镇化与农民增收的关系,因为相对于东中西部地区而言,地形地貌和耕地面积在南北地区中表现出更为明显的差异性特征,而后者对于解释农地制度和户籍制度对农民增收的影响可能更为重要。

      三、新型城镇化影响农民增收的相关变量及事实描述

      本文所设置的变量除了农民增收程度和城镇化水平外,还有制度变量和经济变量,其中,制度变量包括农地使用权制度、户籍放松政策和财政金融政策,经济变量则主要包括工业化程度、开放程度和耕地面积。另外,为了能够区别城镇化影响农民增收的地区差异,我们不仅按地区发达程度设置了“东中西部地区差异”虚拟变量,还按照地貌形状和耕地面积的不同设置了“南北地区差异”这一虚拟变量,变量设置及其经济意义如表1所示。

      

      在上述相关变量的设置及取值中,第一,农地使用权制度能够衡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农地使用中获得的收益保障。一般而言,农民承包使用农地的期限越长,其从土地收益中获得的保障也就越强。从这一逻辑出发,已有文献尝试使用农地承包的剩余期限来衡量农地使用权制度(Kung and Liu,1996;田传浩、贾生华,2001)。借鉴这一方法,我们也以全国各省份农地使用期限的剩余年数来进行衡量,样本范围内数值的设定主要来自中央的两个规定:第一个规定是199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案规定土地承包使用期限为三十年;第二个规定则是2003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案也规定耕地承包期限为三十年。根据这些规定,我们以颁布相关规定的年份开始计算,后续年份的使用期限则依次递减,如1999年取值为30,2000年则取值为29;但2003年则重新取值为30,其他年份的取值依此类推。

      第二,对于户籍制度,已有的研究主要设置虚拟变量并运用微观调查数据来进行度量,对具有本地或城镇户口的居民取数值1,而其他居民则取数值0,或取值与此相反(陆益龙,2008;陈钊等,2012)。对于从宏观层面来分析农民增收来说,这一方法由于其样本容量狭小显然难以得到有效运用。基于此,孙文凯等(2011)对1998-2006年期间各省份相关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法规和文件进行了整理,并以户籍管制政策的放松来度量户籍制度的变化。借鉴这一处理方法,我们也对全国各省份的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进行了梳理,并对发生户籍制度改革(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网站公布的重要会议、政策法规和重要文件等)的年份取数值为1,而无户籍制度改革的年份则取值为0。根据这一取值,户籍管制的放松将有可能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的转移,从而进一步促进其工资性收入的增加。

      以上述所设置的变量为基础,我们挖掘了省际面板数据来考察变量之间的关系。考虑到吉林省2001-2005年的部分数据缺失,因此,我们根据可获得样本的长度挖掘了除吉林省以外30个省份2000-2011年的平衡数据用以研究变量之间的关系。数据描述如下:首先,从全国各省份农民收入的平均值来看,东部沿海发达省份如上海、北京、天津、浙江和江苏均具有较高的收入水平(见图1),而中西部地区农民的收入水平则相对较低。从各省份农民收入的变化情况来看,增长速度相对较快的省份依次为辽宁、内蒙古、黑龙江、西藏和安徽等中西部省份;而东部省份如广东、河北和福建等的农民收入增长速度则相对较慢,表明中西部地区农民收入水平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而东部地区农民的收入增长则相对乏力。

      

      数据来源:根据《新中国六十年统计资料汇编》和2009-2012年各省份统计年鉴的相关资料计算而得。

      图1 2000-2011年各省份农村居民年均收入比较

      其次,从各省份人口城镇化与空间城镇化的协调发展来看,大部分省份的人口城镇化均普遍滞后于土地城镇化的发展(见图2)。从地区结构来看,沿海发达省份往往具有较低的发展协调度值,与内陆欠发达省份相比,这些地区城镇化发展失衡的现象更为严重。数据显示:沿海发达省份如福建、浙江、广东、山东、北京、上海和天津等省份除极个别年份外①,其他年份出现人口城镇化滞后于土地城镇化的现象;而其他内陆欠发达省份如甘肃、贵州、河北、河南、陕西和西藏等省则经常出现土地城镇化相对滞后的现象。对这一地区差异的合理性解释是:沿海发达省份较高的工业化水平对土地资源具有较高的需求,同时其人口密度的饱和对拟迁入城市的流动人口具有较高的进入门槛,因此这些地区城镇土地的急剧扩张并不能带来新增城市人口的大规模增加,而内陆欠发达省份则与此正好相反,从而使城镇化发展协调出现地区差异的特征。不过,这一现象并不具有绝对性。

      

      数据来源:根据《新中国六十年统计资料汇编》和2009-2012年各省份统计年鉴的相关资料计算而得。

      图2 2000-2011年各省份城镇化发展水平比较

      综合来看,各省份城镇人口及城市空间规模扩张的同时,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绝对规模及相对增长速度也具有上升的趋势,表明至少从统计上来说,两者之间具有同向的变化关系,各省份城镇化进程促进了农民的增收,这一关系是否能在实证研究中得到验证?

      四、实证检验及结果解释

      本文实证部分的思路是:以Hausman检验结果为依据,构建以农民增收程度为被解释变量,以经济变量为控制变量、以城镇化变量及制度变量为主要解释变量的随机效应模型分析经济制度对农民增收水平的影响。另外,为能更好地反映城镇化及相应制度调整对农民增收所带来的综合效应,我们在模型中还设置了城镇化变量与相应制度变量的交叉项,模型如下:

      

      其中,μ是残差项,城镇化变量Urban包括RUG和SUJ,这一设置的目的一方面在于揭示新型城镇化的特征在于实现人口与空间城镇化的协调发展,另一方面则在于分别考察这两个变量对农民增收的影响;交叉变量Cross包括RUG*IPL和RUG*IRS,制度变量Inst包括IPL、IRS、DNS、DEW、RTLA和RFAE,经济变量或控制变量Econ则包括RIG、RTG和RSL。对模型进行Kao检验和Pedroni检验后,结果显示除Pedroni检验中的rho统计值不能通过显著性检验外,其他统计值均在1%水平下显著,可以认为变量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协整关系。

      表2实证检验结果显示:第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能够有效地促进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模型1和模型2的检验发现:城镇人口占比的提高和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的扩张均能促进农民增收。与我们先验的观点一致:人口城镇化之所以能够促进农民增收,主要是因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自农村向城市的转移一方面引致进而促进了“转移农民”的城镇就业,从而为其带来了高于经营性收入的工资性收入;另一方面则带来了“转移农民”对“留居农民”收入汇款的增加,从而增加了“留居农民”的收入水平,这一依托于传统血缘关系发展起来的“先富补助后富”的模式普遍存在于中国的农村中。空间城镇化或土地城镇化之所以增加农民收入,则是因为城市空间的扩张极大地刺激了其对建设用地的需求,在补偿机制完善的情况下处于城郊的农民则能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转租或土地参股的过程中获取一部分的财产性收入;不仅如此,土地的减少迫使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以从事制造业、建筑业和商业等非农产业的生产活动,这无疑能使其获得高于农业生产的收入。

      第二,在农地制度中,农地使用权期限的延长能够促进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模型1、模型2和模型4的检验结果均有效地验证了这一结论。进一步地,将农地使用权制度纳入城镇化范畴中考察其综合效应后,模型3中的交叉项变量也促进了农民增收,假说1得到验证。除了上述机理分析中所提出的农地使用在完善的流转机制下能为农民带来财产性收入外,它还可以增加农民的传统性经营收入。其机理在于:由于农地使用期限延长,农民可以在所承包的土地上进行更为长远的生产规划,从而能够使农业投入的固定成本得到更有效地摊销。以田地“整合成片”用以养殖为例:在田地具有较长使用期限的情况下,生产大户能在二次承包的土地中进行较大的农业投入,因为这些工程所带来的固定成本能够长期地摊销在承包期限内;而在短期承包期限内,生产大户的一次性投入则难以在短期内回收,因而也就没有进行田地规模化经营的利益激励。因此,农地使用权期限的延长对于促进农民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制度意义。应当说,农地使用权期限延长所带来的收入增加普遍地存在于中国农村的山地、林地和果园的生产经营之中。

      第三,户籍放松政策的实施并未按常理所预期的促进了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其与农民增收具有反向的变化关系,如模型1、模型2和模型3所示。同时,在将其纳入城镇化范畴进行综合考察后,模型4显示其与城镇化的交叉项也并不能有效促进农民增收,假说3不成立。出现这一“逆事实”现象的原因在于:虽然我国陆续出台了各种旨在放松户籍管制以使人口和劳动实现自由流动和合理配置的政策法规,但其所设置的“城镇进入门槛”依然较高,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难以达到获取城镇户口的条件,因而城乡户籍隔离所造成的农民“隐性失业”也依然存在,农民增收并未因此而提高。以我国2000-2011年主要实施的户籍放松政策为例,农民获取城镇户口的一个主要条件在于其在城镇须拥有合法的固定住所、固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而这一条件对于大部分处于低收入阶层的农民而言显然是苛刻的,因而从这一角度来说该政策对农民并不具有明显的激励效应。应当侧重的是,城镇化并不是户籍放松政策的目的,其目的在于促进农民的增收;但这一政策效果不明显所带来的城乡户籍隔离依然导致了“社会歧视”的存在,而后者正如上述机理分析中所得出的带来了农民工资性收入的减少和城市生活成本的增加,这些都制约了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

      第四,财政金融支农力度的加大能够有效地促进农民增收。模型检验发现农业支出占比和农业贷款占比的提高均能促进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假说3成立。财政金融的支农政策除了通过促进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和人力资本积累这些渠道来影响农民收入水平外,还通过对水利以及公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改善农业生产的经营环境,从而为农民经营性收入的提高提供“硬件”基础。另外,财政的支农支出还能在减少农民相关税费的基础上,进一步有效地为部分低收入农民提供必要的生存保障,从而使其获得了一定的转移性收入。不过,从长远来看,这一直接提高农民转移性收入的支农政策并不具有“造血”功能,因而它既不能可持续地促进农民收入的增长,同时又将给政府带来较大的财政压力,而一种旨在提高农民知识技术和工作技能的支农政策则能长久地促进其收入的增长。

      第五,在影响农民增收的地区差异变量中,“南北地区差异”比“东中西部地区差异”对农民收入的影响更为明显,表明农地的地形特征对于农民收入的影响较为重要,农民增收依托于土地经营的来源较为有限。这一结论的得出来自于模型中南方农民比北方农民的收入具有更高增长速度的估计结果。之所以出现这一现象,是因为北方农民具有面积更广和地形更平坦的耕地,其能在农业耕作中获得稍高于基本生活开支但又低于进城务工工资的经营性收入,因此,大部分“安于现状”和“安土重迁”的农民将被“锁定”在农业经营中;与此不同的是,南方农民不具有北方农民所拥有的土地平坦和广袤的优势,其在农业耕作中只能获得极其有限的经营性收入,这部分收入如此之少以至于它不能应对相对较高的生活支出,而进城务工则成了南方农民突破条件约束以改变生活现状的主要出路,这一行为反倒使其获得了高于北方农民收入水平的工资性收入,从而出现了南北地区差异与农民增收具有反向变化关系的统计现象,假说4不成立。对于东中西部地区差异的农民增收效应而言,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农民的收入增长速度出现了依次递减的状况,但这一结论并不能得到上述所有模型的显著性检验。

      

      五、主要结论

      新型城镇化更加注重人口城镇化与空间城镇化的协调发展,而其所带来的农地制度、户籍制度和支农政策的调整则为农民增收带来了机遇。本文在机理分析的基础上,运用2000-2011年的全国省际面板数据,构建了以农民增收程度为被解释变量,以经济变量为控制变量、以城镇化变量及制度变量为主要解释变量的随机效应模型对相关假说进行了验证,发现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促进了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其相应的制度调整具有如下增收效应:

      第一,农地使用权期限的延长由于其所带来的“收益保障效应”和“成本分摊效应”而显著地促进了农民的增收,但效应的发挥应以土地流转机制的完善为前提。农地使用权期限的延长一方面为农民提供了更长久的收益保障,从而坚定了其向城市转移以获取工资性收入的信心;另一方面则使农民可以在土地上进行更为长远的生产规划,从而能够使农业一次性投入所带来的固定成本得到更有效地摊销,两者都促进了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但农地使用权期限延长所带来的“增收效应”应以土地流转机制的完善为前提,这是因为后者能够有效地整合农村土地以使其实现规模化经营,这对于城镇化的推进及农民收入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城乡分割的长期存在使得户籍放松政策难以发挥“增收效应”,后续政策应进一步加大户籍制度改革的力度。户籍管制政策的放松之所以并未似常理所预期的带来了明显的“增收效应”,一方面是因为现有户籍制度改革的力度相对较小,其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所设置的“城镇进入门槛”依然较高,农民“隐性失业”依然存在,因而收入水平难以提高;另一方面则更重要的是因为城乡分割的长期存在使得固有的“社会歧视”观念根深蒂固,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后在教育、医疗和就业等方面难以享受对等待遇,而后者则带来了农民工资性收入的减少和城市生活成本的增加。因此,加大户籍制度改革的力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三,财政金融支农政策通过对经营环境改善和人力资本积累的投入,促进了农民收入的长期增长。财政金融支农政策有效地改善了农业生产的经营环境,从而为农民经营性收入的提高提供了“硬件”基础;而旨在提高农民知识水平、生产技术和工作技能的支农政策则能有效地促进农民人力资本的积累,从而为农民收入的增长构建长效机制。因此,发挥财政金融支农政策的“增收效应”,应更加注重支农投入的“造血”功能,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工作技能和知识技术的培训,以使农民增收的内生驱动力得到有效地发挥。

      第四,相较于“东中西部地区差异”而言,城镇化促进农民增收的“南北地区差异”更为明显,且南方农村具有较强的“增收效应”。南方农村之所以具有较强的“增收效应”,是因为南方农民在土地要素存量约束的前提下,只能自农村向城镇转移从事非农业生产,以改变经营性收入难以应付家庭消费支出的困境,这一模式是拥有土地平坦且广袤优势的北方农民所不具有的,但却使其获得了高于北方农民收入水平的工资性收入。这一结论的启示在于:促进农民增收应更加注重新型城镇化的南北地区差异。

      感谢匿名评审人的宝贵修改意见,文责自负。

      ①受篇幅所限,各省份各年的城镇化发展协调度未予展示,备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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