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道作为家庭伦理的意义_儒家论文

孝道作为家庭伦理的意义_儒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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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是由众多家庭组成的,家庭和谐关乎社会的和谐。如何在家庭中建立一种和谐的关系,这就需要有家庭伦理。在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着维护家庭关系的种种伦理规范。这些伦理规范往往体现在各种“礼”之中。从《礼记》中,我们可以看到有着各种“礼制”的记载,如婚、丧、嫁、娶等等,这些都包含着各种家庭伦理规范,而要使这些家庭伦理规范成为一种社会遵守的伦理,就要使得“礼”制度化。所以中国古代社会是一“礼法合治”的社会。①因而,“伦理”规范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是非常重要的。

在中国古代,“孝”无疑是“家庭伦理”中最重要的观念。《孝经·三才章》中有孔子的一段话:“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当然,孔子是否说过这段话,在此且不论。)这是说“孝”是“天道”之常规;是“地道”有利于万物的通则;是人们遵之而行的规矩。为什么“孝”会有这样大的意义?我认为,这与中国古代宗法制有关。我国古代社会基本上是宗法性的农耕社会,家庭不仅是生活单位,而且是生产单位。要较好的维护家庭中的长幼、尊卑的秩序,要使其家族得以顺利延续,必须有一套适应当时社会稳定的家族伦理规范,而这种伦理规范又必须是一套自天子以至庶人的伦理规范,而构成一套整个社会的伦理规范,这样社会才得以稳定。在《孝经》中对此都有详说。②在我国古代往往又把这些伦理规范制度化,这就表现在种种“礼制”中,这点可以从我国历朝各代典章制度的文献中表现出来。

“孝”既然为我国古代社会所需要,成为一种家庭伦理规范,此伦理规范又通过各种礼仪,而成为社会应遵守的伦理制度,但这种伦理规范以及由此而形成的礼仪制度必有其哲理上的根据。《郭店楚简·成之闻之》中说:“天登大常,以理人伦,制为君臣之义,作为父子之亲,分为夫妇之辨。是故小人乱天常以逆大道,君子治人伦顺天德。”理顺君臣、父子、夫妇的关系是“天道”的要求。小人违背常规行事是逆“天”的根本道理的,君子以“天道”之常规处理君臣、父子、夫妇伦理关系社会才能治理好。所以儒家认为,“人道”与“天道”是息息相关的。③儒学讲的“孝”是“人伦”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它必有其理论上的根据。我认为,“孝”作为一种家庭伦理的哲理根据就是孔子的“仁学”。《论语·学而》中有孔子弟子有子的一段话:“……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在《孝经》的《序》中也有一段类似的话:“孝者德之本欤!”这是说,“孝”是“仁”(或“德”)的根本出发点,是家庭伦理的核心观念,但并不是“仁”(或“德”,“德”即是“仁德”)的全部意义,因“孝”作为一种家庭伦理必须扩大到社会伦理。《郭店楚简·性自命出》中有一句话,我认为很重要:“道始于情”(从《性自命出》全篇看,此处“道”是指“人道”,即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道理),意思是说“人道”是从人先天所固有的情感始有的,我认为这正是孔子“仁学”理论的根基所在。樊迟问“仁”,子曰:“爱人”。(《郭店楚简·语丛三》:“爱,仁也。”)这种“爱人”的情感由何而来呢?《中庸》中引孔子的话说:“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亲亲”,前一“亲”字为“爱”之意,《孝经序注疏》谓:“慈爱之心曰亲”;后一“亲”字为“亲人”义。“仁爱”的精神是人天生所具有的,爱自己的亲人是最根本的。故《孝经注疏》中说:“上古之人,有自然亲爱父母之心”;“父子之道,自然慈孝,本乎天性,则生爱敬之心,是常道也。”(《孝经注疏·圣治章》)④特别是在《郭店楚简·语丛三》中有以下一条:“爱生于性,亲生于爱。”“爱”出乎人的本性,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情是由“爱”而发生。这更说明“孝”与“爱”之关系。爱是人的天性中所具有的,(如孟子言:“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爱自己的亲人是由人的天性中发出的。因此,在《语丛三》中又讨论了“尊”和“亲”的分别,如说:“[厚于仁,薄于义],亲而不尊。厚于义,薄于仁,尊而不亲。”(《语丛一》)父子关系基于亲情,君臣关系是一种义务。⑤前者出于“仁”,不能选择;后者出于义,可以选择。⑥因此,早期儒家认为,在父子之间是亲情,在君臣之间是义务。这是因为“仁生于性,义生于道。或生于内,或生于外,皆有之。”(《语丛一》)“仁”是“人性”内在所具有的,“义”是“人道”所必须遵行的(社会所需的)规范,⑦所以都是需要的(“皆有之”)。《语丛一》又说:“为孝,此非孝也。为弟,此非弟也。不可为也,不可不为也。”“孝”和“弟”是不能刻意而为的,(按:因为“孝弟”发自内在之“仁爱之心”),但又不能不身体力行,(按:因“不为”则“孝弟”则无以显现⑧)。就此,似乎儒家伦理不仅注重“动机”,同样重视“效果”。从先秦儒家的典籍中,我们是不是可以说“孝”的本质是出于人的“仁爱”的自然本性,它应是不带有“功利性”的,而“孝”的结果则是有益于社会的“公义”的。

在此,我们需要把孔子的“仁者,爱人”的“仁学”展开来讨论。先秦儒家认为,“亲亲”必须扩大到“仁民”,甚至要扩大到“爱物”,《孟子·尽心上》“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⑨才是完整的“仁学”,《郭店楚简》中说:“孝之放,爱天下之民。”“孝”必须扩大到“爱天下之民”才叫作“仁”,又说:“亲而笃之,爱也;爱父继之以爱人,仁也”。“仁”不能只停留在“爱父”,必须扩大到“爱天下之民”上,所以“孝”必须扩大,必须“推己及人”,这就是说作为家庭伦理的“孝”(亲亲),从其以“爱”为基础这点说,必须扩大为一种社会伦理(仁民)。从而“仁民”,意即为“博爱”,《孝经·三才章》中说:“(君王)则天之明,因地之利,以顺天下。……是故先之以博爱,而民莫遗其亲。”如果能使“博爱”(即推己及人、及物之爱)成为社会伦理准则,那么就不会出现违背家庭伦理的“孝”。这就说明“孝”在“仁学”体系里是十分重要的观念。因此,以“亲亲”为基点,扩大到“仁民”,以及于“爱物”,我们是否可以说中国古代基于孔子的“仁学”,把“孝”看成是“天之经”、“地之义”、“人之行”也是可以理解的。我想,从一个方面说它体现了孔子“爱人”(“泛爱众”)的精义。所以朱熹说:“仁者”,“在天则盎然生物之心,在人则温然爱人利物之心,包四德而贯四端也。”(《朱子语类》卷67)可见,“仁”对儒家的意义十分重大。从另一方面说,在孔子儒家思想中的“孝”在社会生活实践中是个过程。此过程必须不断扩大,由“亲亲”而“仁民”而“爱物”。在此过程中“孝”的意义才会体现出来,它才具有“天之经”、“地之义”、“人之行”的价值。因此,“孝”不是一凝固的教条,而是基于孔子“仁学”的“爱”不断释放的过程,《孝经·圣治》中说:“人之行莫大于孝”。只有在家庭的实践和社会的实践中以“仁学”为基础的“孝”的意义才能真正显现出来。我想,这样来了解“孝”大概是孔子儒学的理想,或者说是我们对它的一种新的诠释。

社会在发展着,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也在变化着,在现代社会中的家庭伦理也会随之有所变化。中国古代社会是一带有宗法性的农业社会,前面已说过,那时家庭既是生活单位,也是生产单位,而今天家庭无疑仍是一生活单位,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家庭作为生产单位却在逐渐变化中。从我国现实的社会实情看,也许在我国的家庭,特别是农村家庭作为生产单位还会继续存在一段时间,但终究会逐渐淡出。这就是说,在家庭伦理中“孝”的内涵必定会有变化,例如“四世同堂”,“养儿防老”,就因家庭作为生产单位的消失而失去意义。又如:“二十四孝”中的某些形式已没有必要提倡,但作为“孝”之核心理念的“仁爱”则仍有家庭伦理之意义。社会在变化着,在家庭不再是生产单位的情况下,如何保障人们家庭的良好的生活状态,将主要应由社会保障体系来承担。但作为我国传统“孝”的“仁爱”精神则不会改变。又如:“三纲”中的“父为子纲”,因社会关系的变化,父子之间的关系也要随之变化。那种强调单方面统治与服从关系的权力结构的“三纲”是与现代社会自由、平等相悖的。其实先秦儒学并不讲“三纲”,只是在汉朝特别是到东汉《白虎通义》中才把“三纲”法典化,作为维护皇权专制的工具。鲁迅在《我们现在怎样做父亲》中批评“三纲”的“父为子纲”说:“这离绝了交换关系、利害关系的爱,便是人伦的索子,便是所谓的‘纲’。倘如旧说,抹掉了‘爱’,一味说‘恩’,又因此责望报偿,那便不但败坏了父子间的道德,而且也大反于做父母的实际真情,播下乖剌的种子。……而其价值却正在父母当时并无求报的心情,否则变成了买卖行为。”鲁迅对“三纲”的批判是严酷的,但却一针见血,对这绝对的无理的统治与服从关系,不知在历史上曾造成了多少悲剧。而我们也可以看出鲁迅认为“父子”之间的关系是“爱”,是“实际的真情”,是“无求报的心情”。基于孔子“仁学”的“亲亲”应有高尚的道德价值,而不是为取得私利的手段。我想,如果把“父子”、“夫妇”、“兄弟”等等的关系建立在“实际的真情”上,那么家庭会和谐了,如果把孔子“仁学”由“亲亲”扩大到“仁民”而“爱物”,将会对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提供可供思考的路子。

从历史上看,在先秦儒家典籍中,君臣、父子、夫妇之间有着一种相互对应的关系,它是建立在双方相对应的义务基础上的,如“君义臣忠”、“父慈子孝”、“夫和妻柔”等等。例如《左传·昭公二十六年》:“君令臣共,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礼记·礼运》:“何谓人义?父慈子孝,兄良弟敬,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义臣忠,十者谓之人义。”《论语·八佾》:“定公问君使臣,臣事君。孔子对曰: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郭店楚简》中《六德》中说:“父圣子仁,夫智妇信,君义臣忠。”可见在先秦君臣、父子、夫妇等等有着相互的义务关系,其中父子、夫妇、兄弟等都是属于家庭关系。在我国古代,这种相互的义务关系,无论如何仍与宗法制有关,与今日之家庭之间“平等”关系不同。那么家庭作为社会的一个单位,它将在我国当今的社会生活中起什么作用?应该有一种什么样的家庭伦理?费孝通先生认为,当今家庭的作用主要应体现在“尊敬祖先和培育优秀的后代”。“尊敬祖先”对家庭说,就是对长辈要尊敬(敬)。“培育优秀的后代”,就是对子孙进行良好的教育。“尊敬”是基于“爱”,因此我们常说要“孝敬父母”,故《孝经注疏》谓:“孝是真性,故先爱后敬也”;“爱之与敬,俱出于心。”虽然“爱”和“敬”都发自内心,但“爱”是“敬”的前提。“尊敬祖先”是说,要对自己民族传统文化有一种敬意,因为中华的优秀文化体现在其祖先的“三不朽”上,⑩离开我们祖先为我们树立地良好的具体的为人为学的典范,所谓“中华传统文化”将是空洞的、无实质内容的。“家庭”对子孙的“教育”是一种责任伦理(当然教育孩子不仅是家庭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所以《孝经注疏序》最后说:“夫子谈经(此指《孝经》),志取垂训。”孔子说《孝经》的目的在于给后人以教训,基于“仁爱”的“孝”必须负有对后代培养的责任。所以《礼记·学记》中说:“虽有至道,弗学不知其善也。是故学然后知不足,教然后知困。知不足,然后能自返也。知困,然后能自强也。”因此,对长辈的爱敬,对子孙的培育,都是出于人之内在本心的“仁爱”。所以鲁迅在《我们怎样做父亲》中说:“我现在心以为然的,便只是‘爱’。”据此,儒家的家庭伦理是基于孔子的“仁学”,是以“爱人”为内核。“孝”的本质属性是“仁爱”,其他附加于“孝”的内容,则是可以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可改可变、可有可无的。“仁爱”对于人类社会是具有“普遍价值”的意义。如果我们从孔子“仁学”的角度来解说“孝道”,那么也可以说“孝”的核心理念“亲亲”(爱自己的亲人)作为家庭伦理也具有某种“普遍价值”的意义,由“亲亲”而“仁民”而“爱物”这一“孝”的扩大过程的社会意义应为我们所重视。就这个意义上说,儒家“孝”的理念对建设“和谐家庭”、以至“和谐社会”都是有意义的。

注释:

①“礼法合治”的意思是说:在我国古代,“礼”对社会生活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左传·昭公二十六年》称晏子云:“礼之可以为国也久矣,与天地并。”故《礼记正义》说:“夫礼者,经天地,理人伦,本其所起,在天地未分之前。”故“礼”在我国古代具有某种神圣性,它不仅是柔性地维护着宗法等级制,而且是带有刚性地规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制度。“法”从总体上看在中国古代社会往往是指“刑”,这点可从我国历代史书的“刑法志”看出,且在史书中“礼志”与“刑法志”往往是分开的。因此,我们可以从“礼法合治”这一角度研究中国古代的制度。

②《孝经》中自第二至第七章讲的就是自天子至庶人的伦理规范。

③《朱子文集》卷67中说:“仁者”“在天则盎然生物之心,在人则温然爱人利物之心,包四德而贯四瑞。”

④皇侃《论语义疏》中“孝悌为仁之本与?”条,王弼注曰:“自然亲爱为孝,推爱及物为仁也。”

⑤《荀子·天论》中说:“若夫君臣之义,父子之亲,夫妇之别,则日切磋而不舍也。”《孝经注疏》中谓:“‘仁’者兼爱之名,‘义’者裁非之谓。”

⑥《孟子·梁惠王下》:“汤放桀,武王伐纣,有诸?孟子对曰:于传有之。曰:臣弑其君可乎?曰: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荀子·王霸》中也说:“诛暴国之君,若诛独夫。”又,尚有周公诛管蔡事,盖“大义灭亲”也是儒家思想。《史记·淮南子衡山列传》中,有如下一段:“尧舜放逐骨肉,周公殺管蔡,天下称圣。何者,以私害公。”

⑦《孟子·告子上》:“仁,人心也;义,人路也。舍其路而弗由,放其心而不知其求,哀哉!”

⑧王阳明《答顾东桥书》中说:“如吾学孝,则必服劳奉养,躬行孝道,然后谓之学,岂徒悬空口耳讲说,而遂可以谓之学孝乎?”

⑨《中庸》:“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

⑩《左传·襄公二十四年》:“……豹闻之:‘大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虽久不废,此之谓三不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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