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税制改革为契机优化我国风险投资税收政策_风险投资基金论文

以税制改革为契机优化我国风险投资税收政策_风险投资基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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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调整风险投资税收政策的必要性

风险投资是指通过向不成熟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并为其提供管理和经营服务,期望在企业发展到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高额收益的投资行为。现代风险投资产生于20世纪40年代的美国,后传入欧亚,在各国政府的积极扶持下,风险投资在全球迅速崛起,已成为各国经济发展,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融资渠道。我国风险投资始于20世纪80年代,目前已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风险资本的不断流入,风险投资必将成为我国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主要融资工具,而要达到高新技术与风险投资有效对接,就需要政府合理的政策调节。

(一)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政府对风险投资予以扶持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是建立在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和效益基础上的可持续发展。我国目前尚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经济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结构不合理,经营方式粗放,经济增长主要靠增加投入、扩大投资规模,消耗大量资源为代价。为此,必须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大力推进科技进步,通过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高产业整体素质,优化产业结构,开拓新的经济增长空间,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而风险投资对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资本优化配置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此情况下,政府可以把扶持风险投资发展作为一个突破口,利用风险资本培育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和优化资源配置。

(二)风险投资起步阶段,需要政府予以规范、引导

目前我国风险投资处于初期阶段,在运行过程中还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法律法规缺位或不完善。由于制订相关政策法规时,对风险投资的运行特点和规律考虑不多,造成有关风险投资的法律法规不是缺位就是不完善。二是风险资金来源渠道过窄,规模偏小,不能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这也是我国产业技术装备水平落后、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重要原因。风险投资以高新技术产业作为特定的投资对象,与传统产业相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投资在短期内难以获得稳定的收益,未来回报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加之缺乏必要的风险分担机制,社会资金不敢介入,银行不愿提供贷款,财政力不能及,造成风险资本不足。三是没有有效的风险资本退出机制,无法保障风险投资者的正当利益。在此情况下,作为经济活动的调节者和控制者,政府应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并采取多种优惠政策,减少投资风险,从而规范、激励与引导风险投资就显得格外必要且重要。

(三)适应经济全球化,要求政府对风险投资予以调节

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各国经济发展越来越多地依赖于国际市场,现代的国际竞争主要取决于国家的竞争优势,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是提高国家竞争力的主要途径。风险投资不仅仅是一种投融资方式,它更是一种适应高新技术产业高风险、高收益特征的有效治理机制。我国加入WTO后的主要任务就是努力提高国家竞争力,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并使其上升为国家经济的主导产业,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以便在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中谋求生存和发展。在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构建中,风险投资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政府应该运用各种政策手段对风险投资给予大力支持,为风险投资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综上所述,政府对风险投资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税收政策作为政府调节经济的宏观调控手段,对风险投资能够起到激励、引导。规范的作用。政府可通过相关税制要素的设计,影响投资收益和投资者的风险承担程度,从而引导社会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并使风险资金流向高新技术产业,使技术创新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推动力。在我国财政收支状况比较紧张的情况下,财政投资大规模进入风险投资是不现实的,完全由政府运作也不利于高新技术的商品化进程。因此,对风险投资给予税收政策优惠,可以利用有限的税式支出带动丰沛的社会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二、我国风险投资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风险投资税收立法滞后

国外风险投资的发展表明,立法是促进风险投资健康发展的保证。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形成专门针对风险投资的具体法规及管理条例,在税法方面也是如此。首先,我国没有专门的鼓励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其次,现行税收法规中,对从事投资活动的外资企业没有相应的鼓励措施。再次,现行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分散于各类税收单行法规或税收文件中,没有一个总的政策作指导。

(二)税收政策对风险投资的导向作用不明显,甚至出现调控缺位

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是对科技成果实现的收入给予优惠,而对事前资金投入及科研开发活动的税收支持不够,缺乏对风险投资者的优惠政策。“重成果,轻转化;重产品,轻投入;重结果,轻过程”的最大受惠者往往是已经有较强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及有成果转让收入的单位,而对正在进行研发活动的企业则缺乏相应的税收鼓励措施。这种优惠政策在保证技术创新的资金来源和有效使用、调动投资者投资和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以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上出现了调控的缺位。

(三)现行税制不利于风险投资的发展

1.从增值税来看,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鼓励投资。风险投资的受资企业通常是处于成长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而高新技术产品一般以智力性因素增值为主,产品原材料成本占全部成本的比重较少,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有限,大量的研究开发费用、技术转让费等无形资产的投入,往往大于有形资产的投入,而这些支出都不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另外,购入固定资产所负担的增值税款也不能抵扣,而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本有机构成又普遍偏高,这些无疑进一步加重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负担。

2.从企业所得税来看,首先,高新技术企业的无形资产投入比重大,资产更新换代的时间短,而当前折旧速度不够快,常常是资产的自然寿命尚未到达就因技术进步而被淘汰。其次,企业所得税优惠措施只对已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技术企业和已经享受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实行优惠,而对急需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正在进行的科研活动缺乏鼓励措施。再次,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要表现在对新办的高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实际上只有大约30%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前两年就能够获利,而绝大多数的高技术企业因投产初期没有获利而享受不到这一政策。另外,个人所得税对风险投资管理者以及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和开发的科技人员缺乏优惠政策。

3.证券交易税费偏高,风险投资难以上市、退出。目前,我国的证券交易市场进入标准太高,税费负担相对较重。沪、深两市交易佣金率为3‰,交易印花税2‰,且两者均是双向收取,投资者承担的双边证券交易税费率达10‰。如此高的证券交易税费率,增加了高新技术企业的上市成本,限制了风险资本的退出。

(四)重复征税制约风险投资的长期发展

从我国目前的实践和发展趋势看,风险投资可能形成信托基金制、有限合伙制、公司制3种法律形式。根据现行税法,信托基金收益是否需要缴税尚未明确规定;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企业获得的利润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分配给合伙人或股东的部分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风险投资面临着重复征税问题。

(五)税收政策单一,偏重于直接优惠

税收优惠方式主要有税率式优惠、税额式优惠和税基式优惠。税率式优惠和税额式优惠侧重事后的利益让渡,只有获得了盈利才能享受到优惠;税基式优惠侧重于事前优惠,能充分调动企业从事研发的积极性,满足投资主体的资金来源。我国的税收优惠偏重于税率式优惠与税额减免,较少运用提取准备金、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延迟支付等税基式优惠,对正在进行技术研发的企业税收刺激不够。

三、优化风险投资税收政策的建议

目前我国对高新技术产业已有一些税收优惠,但要促进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还必须增加对风险投资者的优惠,并对现行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进行整合,加大力度。在政策构架上,应突出以下方面:一是优惠政策要有系统性和现实性。风险投资优惠政策既要统一规划,全面安排,内外一致,又要按风险投资所涉及的不同组织形式,分类做出规定,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同时要力求反映当前我国“科教兴国”的战略目标,使行业性税收政策在基于现实国情的基础上,又具有一定超前性,适应行业长期发展的需要。二是优惠政策要充分考虑风险投资的行业特点。因为风险投资既涉及风险投资者(风险基金投资人和风险投资公司),也涉及高新技术企业。所以,优惠政策的制定,要突出重点,兼顾两方的风险补偿,而优惠的重点应是风险投资者。三是适时介入与退出。从一定意义上说,税收优惠是国家财政利益的让渡,其实施是有目标,有限度的。因此,对风险投资的优惠应从风险资本进入投资项目产品的研发时开始,经过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或应用高新技术从事生产、制造活动,当高新技术成果成功实现市场化、规模化,并产出高额利润时,优惠政策应适时退出。

以上述为出发点,现行税收政策应作以下调整:

(一)建立统一的鼓励风险投资发展的税收政策法规

为使风险投资规范运作,并使风险投资的激励性政策和相关管理办法有法可依,政府应尽快制定《风险投资法》或《风险投资管理条例》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其中,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要从税法方面对风险投资加以扶持,鼓励社会资金以各种形式建立风险投资公司,并将风险基金投入到高新技术产业。可在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合下,制定全国统一的、符合国家新的科技与产业发展需要的风险投资税收政策,这一税收政策应是全方位的,覆盖风险投资者和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包括资金供给、人才引进、研究开发、加速折旧、技术转让、资金退出等各方面,对风险投资业,不分内外、不分地区、不分经济性质,均一视同仁。

(二)增加对风险投资者的税收优惠

1.税收减免。一是对风险投资公司实行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如对那些将80%以上资产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公司给予免税待遇。二是对参与风险投资的个人、企业或其他机构从高新技术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所得免税,向投资人分配所持证券时免征资本收益税,只是在这些证券出售变现时才征收资本收益税,消除对风险资本的双重征税。三是对风险投资公司投入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转让收入,只征收印花税,免征其他税;风险投资基金投入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转让、非高新技术企业投资购买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证券或技术成果,该项交易额可从其所得税税基中扣除,只缴纳印花税。四是在高新技术企业发生亏损时,应允许个人、企业或其他机构投资者按其在高新技术企业投资中所占的比例计算的亏损冲抵其他所得,以降低投资风险。

2.再投资退税。如果风险投资者将其从风险投资中取得的收益再用于风险投资,为促进新风险投资行为的发生,加速风险投资资金的积累,用于风险投资的这部分收益可以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3.对风险投资公司的投资损失给予“退回补偿”,即用以前一定年度的利润弥补当年亏损而退回以前年度已纳的所得税,政府直接承担风险。可考虑在现行亏损弥补的基础上将风险投资公司税前弥补亏损的年限由5年延长为8~10年。同时,可规定风险投资的项目在出售股份时所产生的全部损失,由投资者在其他课税中抵扣。

4.由于引入国外风险资本可以同时引入先进的管理经验和难得的销售网络,因此对外国风险投资公司或投资基金对我国的风险投资,也应给予积极的税收支持,其投资所得可免缴预提所得税。

5.证券交易市场税费优惠。在证券市场中对风险投资基金的转让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实行低税甚至免税政策,或者在现有税费率的基础上,实行单向收取,以此来保证风险投资基金在市场中的优势地位。

(三)优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1.增值税优惠。一是增值税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力度还应加大,特别是对最需要扶持的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阶段和中试产品,要有针对性地给予增值税优惠政策,比如可扩大试验用技术设备购入享受增值税减免的范围,降低中试产品销售的增值税税率,或对中试产品免税,降低新产品销售环节增值税,以降低成本,促进新产品市场的快速形成。二是在东北地区的某些行业优先实施增值税转型的改革中,可同时允许其他地区高新技术企业扣除购置固定资产的税款,以切实减轻高新技术企业的增值税负担,激励投资者加大投资力度,促进企业的设备更新。三是税收优惠应改返还为主为以增加进项税额的基本扣除为主,包括对固定资产的设备投资予以扣除,对企业的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新产品试制费、宣传广告费和人力资本的培育、开发费的扣除,对专利权使用费、非专利技术转让的实际所含营业税税额的扣除等。

2.所得税优惠。一是进一步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由现行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后2年以上缴纳15%的所得税向零税率过渡,并延长免税年限;所得税优惠方式应从以直接减免为主转向直接减免和间接减免的综合运用,更多地采用税基式减免。允许高新技术企业设立的各种准备金,如风险准备金、技术开发准备金、新产品试制准备金、亏损准备金等,据实在税前扣除;允许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支出,实行全额税收抵扣,并且当年抵扣不足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企业引进博士后研究的费用,可以视同研发支出;高新技术企业支付给科技研发人员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可以不受计税工资的限制全额扣除,以鼓励企业以优厚的待遇引进人才。二是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博士和企业内工作的技术人员,可免征或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来华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和开发的外国专家,可考虑增加扣除费用;应在税收上鼓励企业采用员工持股和股票期权的激励制度,使从业人员得以享受延迟纳税的优惠。

3.推行加速折旧制度。针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产品、设备更新换代快的特点,可采取国外普遍使用的加速折旧措施,在折旧时不仅要考虑自然损耗,更多的是要考虑其经济折旧,保证在经济寿命期内完成折旧,充实企业下一轮投资的资金。对于R&D过程中所需要的仪器、实验设备可按照2年期加速折旧。

4.实行再投资退税和延长亏损弥补期限。高新技术企业将税后利润用于生产规模的扩大或再投资于高新技术项目,对其已缴的企业所得税给予全部或部分退还,或允许建立再投资准备金,拨做准备金的利润在计税时可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再投资的利润或收益给予全部或部分免征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发生的亏损可延长弥补期限,或向以前纳税年度结转的办法进行退税,以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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