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国有企业亏损原因和对策的探讨

对我国国有企业亏损原因和对策的探讨

韩冬[1]2000年在《对我国国有企业亏损原因和对策的探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90年代以来,我国国有企业的亏损问题日益严重。长时间、高额度、大规模的亏损不仅严重阻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威胁着社会的稳定。1997年开始实施的国有企业“三年扭亏”战略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减亏成果更多的是依靠国家政策优惠所致,所以如何通过制度创新,增强企业自身的竞争实力,仍是一个尚待解决的根本性问题。 我国国有企业亏损是改革中出现的经营性矛盾、结构性矛盾和制度性矛盾交互作用的必然结果,而传统国有制的弊端更是使国有企业的改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陷入两难境地。从根本上说,国有企业的改革就是调整不适应生产力的生产关系,调整不适应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国有企业的“扭亏”就是一项以企业制度创新为根本,包括国有资产的战略调整、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构建、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的形成,企业管理体制的更新、债务和冗员负担的缓解等内容的综合性制度改造工程。

张海星[2]2006年在《政府或有债务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如何防范财政风险,保持财政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课题。如果我们把注意力集中于不确定性事件发生时所产生的财政风险,就会发现这种财政风险通常是和或有债务相连的。国际经验表明,如果政府忽视这种“隐性”财政风险,其对财政状况和政策的分析肯定是不全面的。一些国际组织,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盟,近几年都在加强对政府或有债务的研究,并明确提出了在政府财政报告中披露有关或有债务的信息。世界各国都在关注政府或有负债问题,有些国家已经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如新西兰、捷克、美国、加拿大、南非、巴西、哥伦比亚等都力图在一定的法律框架下来防范或有债务与财政风险的累积和爆发。由于我国现行的财政预算只是反映了政府活动的一部分内容,不能涵盖政府的全部财政活动,尤其是对游离于预算体系以外的政府或有债务缺乏有效的确认、量化、报告和披露制度,使得这一部分债务不断累积,并逐步转化为政府的直接负债。这将对政府财政的稳健运行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构成潜在的威胁,成为引发财政风险的重要因素。因此,研究和解决各级政府的或有债务问题,特别是分析其形成机制和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有针对性地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与技术监测,对减少国家财政风险、维护宏观经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从理论上构建了一个政府或有债务的分析框架,并把它放置于我国渐进转型的特殊的制度背景之下。在此基础上从实证的角度考察了中国政府在渐进转型中形成的一个包含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的或有负债体系,进而通过“时间赎买”策略和“补偿替代”模型,从政府主导的制度变迁中解析了我国或有债务的形成机制。接下来把研究的视野拓展到开放经济条件下,以东亚国家为样本,分析了政府隐性外债造成的金融危机,并对我国隐性外债进行了反思。之后,又从财政(公共)风险的视角对我国或有负债的规模及其引发的道德风险和制度性公共风险进行了评估和分析。最后本文提出在明晰政府行为风险责任与职责范围的基础上,应从制度、管理和技术三个层面上进行财政创新,对传统的政府或有负债体系进行改造,以防范和化解财政(公共)风险。全文除导论外共分七个部分,各部分主要内容及观点如下。政府或有负债作为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许多问题尚未得到解决,而对其进行理论上的解析,是探索这些问题解决办法的逻辑起点。本文从中国经济转型中公共部门赤字的融资方式入手,在借鉴汉娜(Hana Polackova Brixi)提出的财政风险矩阵的基础上,对我国公共部门的债务进行了分类,从而引出了本文对政府或有债务的研究口径。在此基础上阐述了政府的双重主体身份(经济主体和公共主体),并从经济学和会计学两个层次对政府或有负债进行释义,指出政府作为公共主体要面临法定(显性)和推定(隐性)的两种或有负债;政府或有负债具有不确定性、时效性的特点,并受政府的主观评价的影响,但它主要不是由政府自身的行为引起的,且大量的表现为推定的或有负债形式;制度安排、财政机会主义行为以及政府承担的稳定、发展、转轨的重任是或有债务的重要渠道;政府担保(隐性和显性)是或有债务的重要承载形式。对中央政府层次的或有负债考察,本文发现;在经济转型期间,中国政府积累的大量隐性、或有负债是依托于一种特殊的载体而存在的,这种特殊的载体就是政府构建的隐性担保体系。这一隐性担保体系表现政府对国有企业的隐性担保、对国有银行体系的隐性担保、对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隐性担保、对地方政府的隐性担保和对养老金隐性负债的偿还义务。对地方政府层次的或有负债考察,本文认为,地方政府负债有其合理的经济学解释和财政体制要求。但在无法定融资权的情况下,各级地方政府以“多元化融资”等多种名义举借,形成了大量的或有债务。通过我国目前地方政府或有负债的规模、结构、投向等进行了多角度的透视,本文从制度创新、财政体制、经济发展和债务管理等多方面分析了地方或有债务的成因。从中国渐进转型的制度变迁中解析或有债务形成的特殊路径。本文通过对前苏联、中东欧转型国家的样本分析以及中国情况的大量实证性研究,证明了中国政府确实在经济转型期内积累了大量的或有债务。在渐进转型过程中,中国政府通过“时间赎买”策略推迟了财政支付的过程。在短期内,财政支付的推迟又是通过过度积累隐性、或有债务的形式完成的。在收付实现制的财政预算体制下,将本应在预算内进行的财政活动转移到预算外,以“准财政活动”的形式部分地替代了政府预算内的支出,其结果必然是缓解了当前的财政压力,改善了政府的收支平衡表,表现为较低的赤字和负债率,然而获得这种财政绩效的代价却是长期财政成本的增加和未来财政风险的加大。本章最后用“补偿替代”模型验证了上述结论。把研究的视野拓展到开放背景下,本文发现;政府或有负债是以隐性外债的形式存在的,它表现为政府对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对外借款提供的隐性担保。国内外许多经济学家认为,政府隐性外债是导致亚洲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推演和分析了在东亚发展模式下,政府通过准财政行为对银行和企业提供的大量隐性担保,使后者产生了严重的道德风险,从而诱发了金融危机和货币危机。我国也有以不同形式存在的隐性外债,且数额可观,亚洲金融危机国家的经验教训应引起我们的深刻反思。从财政(公共)风险的视角分析政府或有债务。传统的财政分析方法只局限于财政预算内收支和显性赤字与债务的研究,从而忽略了隐性及或有债务引发的财政风险。即使考虑到这方面的影响,也仅仅是就债务而论债务,而没有涉及到政府用于还债的资产状况。本文采用财政可持续的分析方法,在广义资产负债框架下,对包括政府隐性、或有债务在内的综合负债水平和政府可用于还债的各类资产规模进行了测算,并对全国政府债务和地方政府债务的可持续性与财政风险进行了静态和动态的评估。得出如下结论;(1)目前我国政府的直接显性债务资产负债率尚且适度,而在或有负债和综合债务层次上却都具有较高的资产负债率和财政风险。(2)从债务构成看,隐性及或有债务风险要远远大于直接显性债务。(3)从债务主体看,地方债务风险大于中央债务风险。(4)而从动态的角度看,政府债务仍然具有较大的风险和不可持续性。在规模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还对我国政府或有债务引发的道德风险和制度性公共风险进行了分析。最后介绍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防范或有债务风险的经验做法和对我国的启示。财政创新与风险控制。在市场经济制度下,政府或有债务(特别是政府担保)是一种非常重要也是非常有效的财政支持手段,要想提高这种财政杠杆的融资效率,规避或有债务造成的财政(公共)风险,就必须从制度、管理和技术三个层面上进行财政创新;(1)构建防范政府或有债务风险的制度路径。包括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增强地方政府的偿债能力;深化国企改革,建立风险与利益的对称机制;推进金融体制改革,积极处理和化解银行不良资产;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有步骤地支付转轨成本;改革粮食流通体制,逐步消化亏损挂账;规范地方政府债务融资渠道,分类化解债务风险。(2)建立化解或有债务风险的的管理系统。包括完善政府担保机制;披露政府或有负债信息;实施或有负债的预算管理;运用金融工具规避或有债务风险;建立或有负债的风险储备金制度。(3)探索预警或有债务风险的技术检测方法。一是运用风险概率、保险精算、计量经济模型、或有权益分析等技术探讨量化或有债务的方法;二是尝试建立综合债务口径的财政风险预警和监测的指标体系。这一指标体系应包括基础数据库、宏观总量指标、微观预警指标、风险预期指标和政府承受能力指标。

李晓鸿[3]2015年在《隐性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隐性行政垄断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行政主体以不正当的经济援助、行政管制或其他行政手段优待、扶持或保护特定市场经营主体,阻碍、限制或扭曲市场竞争或存在阻碍、限制、扭曲市场竞争威胁,但法律、行政法规尚未禁止的行政行为。该行为在表现形式上不同于《反垄断法》等规制的行政垄断行为,具有隐蔽性特点。行政主体通过行政权力不正当优待、扶持和保护特定市场经营主体,受优待、扶持或保护的市场经营主体因而能够获得更多的市场交易机会和市场竞争优势,从而改变竞争者的竞争条件;并使竞争者之间的竞争蜕变为一种不公平竞争;这种不公平的市场竞争将使其他市场经营主体处于不利地位,并在市场竞争中落败而被迫退出市场竞争,而潜在竞争者也会因此放弃进入该市场领域的意愿,从而导致该领域的市场竞争减少,最终产生阻碍、限制竞争的后果。因而上述行为与《反垄断法》规制的行政垄断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在当前我国经济转型时期,隐性行政垄断有三种常见表现类型:第一种是行政主体对特定市场经营主体进行不正当的经济援助行为。如无偿或低价向特定市场经营主体提供土地、矿产、频谱、航线等稀缺资源,给予赠款等财政补贴(助)和减免税、低利率融资贷款、核销亏损等经济优惠政策。这类行为直接给予特定经营者经济利益从而使其增强市场竞争力或保持其市场竞争优势。第二种是行政主体对特定市场经营主体给予不正当的市场进入、产品(服务)价格或数量等方面的行政管制保护的行为。国家对自然垄断行业和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国家安全等市场领域进行市场准入、价格或数量等方面的行政管制的初衷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随着时代变迁、体制变革及科技进步,国家在这些领域的行政管制有的已偏离原来的初衷和目的,沦为受管制企业谋取市场垄断地位和垄断利润的工具,因而其正当性逐渐丧失。第三种是行政主体对特定市场经营主体的不正当行政扶持行为,属于间接给予特定市场经营主体经济利益。常见表现形式有: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上给予特定市场经营主体特殊待遇或法外特权;行政权力直接参与市场经营,如盐业、烟草政企合一的专营专卖制度、行政主体经商办企业、行政主体与特定市场经营者合作或合资从事营利性活动;行政主体强制特定市场经营主体兼并重组;行政主体协调特定市场经营主体采取统一市场行动等。上述隐性行政垄断行为具有广泛的社会危害性:(1)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妨碍市场自由竞争,使市场竞争机制难以有效运作,国企难以成为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民营经济难以发展壮大,从而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2)使生产要素得不到有效使用,受隐性行政垄断扶助、保护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普遍低下,从而导致经济效率损失。(3)使受益企业忽视改革创新的重要性,从而失去改革创新的动力和积极性、主动性,甚而阻碍改革创新。(4)引发权力寻租,而权力寻租导致社会资源浪费,社会总成本增加;受隐性行政垄断扶助和保护的企业向消费者提供价高质次的产品和服务,不合理地增加消费者的消费成本,从而损害社会整体福利和消费者利益。(5)滋生政府官员和企业管理人员腐败和奢侈浪费,引发社会不公,损害政府形象。(6)行政主体对特定市场经营主体实施不正当补贴和优惠政策等扶助、保护行为,违反了wT0的非歧视、公平竞争等原则和反补贴等协定,引发国际贸易摩擦和经济制裁,影响中国在国际贸易上的市场经济地位。针对隐性行政垄断存在的上述危害性,本研究提出了多主体、多途径的综合法律规制思路,即建立起以反行政垄断执法为主,地方政府层级监督和人民法院司法监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反行政垄断法律规制体系:(1)强化各级政府在规制隐性行政垄断方面的作用。由《反垄断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负有通过抽象行政行为备案审查、行政复议等制度对隐性行政垄断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层级监督的职责,从而强化各级政府在反隐性行政垄断方面的责任,防止地方政府在此方面无所作为。(2)强化人民法院在规制隐性行政垄断方面的作用。通过修改和完善《行政诉讼法》扩大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和审查权限,尽量将隐性行政垄断纳入行政诉讼制度的监督范围,以便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规制隐性行政垄断的作用。(3)强化反行政垄断执法在规制隐性行政垄断方面的主导地位和作用。行政复议制度和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制度对隐性行政垄断行为的监督是被动的,且监督范围和方式均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因此,规制隐性行政垄断应以反行政垄断执法为主,应通过对《反垄断法》修改和完善,构建起独立、权威、高效的反行政垄断执法机制,以适应反行政垄断执法工作的需要。一是在《反垄断法》中完善反行政垄断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即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公平、自由竞争秩序规定为反行政垄断的立法目的;并将市场经济内在的效率价值确定为反行政垄断立法的基本原则,从而为区分隐性行政垄断确立法定的评判准则和标准。二是通过对行政垄断进行法律定义,以“不正当性”代替“滥用行政权力”作为行政垄断的构成要件或区分标准;扩大《反垄断法》规定的行政垄断范围,将隐性行政垄断纳入法律规制范围;在列举式规定中设定兜底条款并授予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自由裁量权,以便对复杂多样的行政权力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等其他间接排除、限制竞争行政行为是否构成行政垄断进行区分、确认。三是建立独立、权威、高效的反行政垄断执法机制。即建议《反垄断法》规定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下设单独的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承担反行政垄断执法任务;并通过《反垄断法》授予该执法机构调查权、强制权、裁量权、撤销权、制裁权等强有力的执法权力,以提高反行政垄断执法的权威性;完善反行政垄断立案、调查、处理和执行程序,强化对行政垄断违法行为主体的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以增强反行政垄断执法的有效性。四是建立由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对国家行政管制等国家垄断法律制度的正当性进行立法前和立法后评价的制度,从反行政垄断执法角度对不具有正当性的国家垄断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建立国家垄断的利害关系人对丧失正当性的国家垄断行为申请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异议审查制度,为当事人对丧失正当性的国家垄断寻求法律救济提供正当有效的途径。(4)通过相关法律的配套完善和修改,使相关法律与《反垄断法》的精神保持一致,从而在规制行政垄断方面形成合力,并为反隐性行政垄断执法扫清障碍。一是完善宏观调控法、价格法、财税法等市场经济法。通过制定宏观调控法,为政府与市场划定界线,以减少行政主体对市场的不当干预,防止行政主体借宏观调控之名实施隐性行政垄断行为。完善价格法,增强价格管制行为的公正性和科学性,防止利益集团利用价格管制谋取暴利和坑害消费者。修改相关财税法律制度,以解决当前不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财税体制引发的基层政府财政困难、事权和财权严重不匹配而促使行政主体滥施隐性行政垄断增加财政收入问题。二是完善和修改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许可法等行政法。应尽快出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政府的组织法和市、县、乡(镇)级政府的组织法及国务院各部门的组织法,将行政主体的职责权限尽量规定得具体明确,不留弹性地带。制定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主体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程序,保证利害关系人在行政决策、行政执法程序中的正当权利。修改行政许可法,在有关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的规定中体现十八届三中全会负面清单管理内容。通过上述法律规制措施,最终形成一个全覆盖、多层次、多途径和各执法主体分工明确、相互衔接和紧密配合的规制隐性行政垄断的法律机制和体系,实现行政主体及行政官员在严格监督之下的“不敢”和完善法律制度下的“不能”,从而达到有效规制隐性行政垄断的目的。

李翃楠[4]2016年在《公平竞争视角下国有企业改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作为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一种经济现象,国有企业并非中国的独有专利,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国有企业,故国有企业具有现实的正当性。各国国有企业的发展实践也已经证明国有企业是政府克服自然垄断问题、解决公共产品供给不足、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实现快速工业化的有效方式,故国有企业也存在充分的理论正当性。然而,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在近百年间所推行的国有企业改革,也说明了一个事实:在市场经济发展完善的过程中,国有企业与市场机制存在难以协调的矛盾,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的程度越高,决定了其对国有企业的需求程度越低。这是因为,国有企业仅是市场机制的一种极为有限的补充,其通常是作为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之一而存在的,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对政府干预始终持有谨慎的态度,以降低比重形式对国有企业进行控制,是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的前提,也是对公权力限制的客观需要。从1978年开始,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至今已走过三十余年历程,回顾既往国有企业改革中的种种措施,可以发现,对企业微观经济效率的追求是贯穿于整个改革中的“主旋律”,当“做大做强国有企业,搞活搞好国有经济”成为国家政策的正当表述,“保值增值”被确立为国有资产运行的法定目标时,围绕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主流学术研究也多以如何提高企业效率为中心展开。从目前国有企业的业绩表现来看,以效率为导向的改革是成功的,也是值得肯定的,但另一个不容忽视的关键是,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的成功与否,必须放置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框架下进行评判,如何协调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关系则是重点与难点。然而从目前的实践来看,我国做的并不够好。关于国有企业的争论并没有因为国有企业的效益改善而停止,近年来,公众对国有企业的诟病已从企业效率低下转向其参与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市场经济的本质是竞争经济,公平竞争也是市场经济的最突出特征,相比起其他市场主体而言,国有企业目前享受着更多非市场性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在市场准入制度中,存在较为严重的所有制歧视现象,部分行业只允许国有企业进入并实行垄断经营;其次,在政府补贴中,国有企业总能够以低价甚至无偿方式占有稀缺性资源,并获得大量的政府专项拨款;再次,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国家会为国有企业度身订制专属性的政策,实现对特定国有企业的税收减免;最后,在企业融资市场中,无论是以银行贷款为主的间接融资渠道还是以股票证券市场为主的直接融资渠道,国有企业都能获得更多的市场资本。在国有企业所享有的非市场竞争优势中,部分是因为法律与政策的规定显失公平,部分是因为貌似公平的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因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天然紧密关系而走样。从1992年我国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确定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到二十世纪末,宣布已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过短短数年,并且,我国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追求从未懈怠,这彰显了国家的决心,但仅靠宣示并不足以证明体制改革的成功,制度变迁必然是一个漫长复杂的过程。在我国构建市场经济制度的过程中,由于意识形态认知以及既有利益格局已然形成等复杂原因,本应作为约束国有企业的市场法律制度,却异化成为保护国有企业的武器。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实质性保护显然偏离了市场化改革之本意,这是造成国有企业目前与市场经济机制不协调现象的根本原因,并且,对国有企业的过度保护是危害极大的,其是以侵蚀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公平竞争机制为代价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新时期中央高层释放的积极信号为下一阶段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指明了方向。从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制度的现实问题来看,完善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决定了将“公平竞争”理念融入国有企业改革的必要性,公平竞争的实现需要做到国有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间的起点竞争公平、过程竞争公平、结果竞争公平。从完善市场经济的长远目的来看,未来国有企业的改革总体方向是适度收缩规模。鉴于我国依然拥有庞大国有企业群体的事实,收缩规模的具体方式是对国有企业进行法治化的分类改革,将国有企业分为公益类国有企业与商业类国有企业。其中公益类国企应当进行专门立法,严格控制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保证企业切实履行公益职能,并制定与企业职能相符的考核标准。商业类国有企业应当通过引入民营资本的方式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以实现优化公司治理,提高企业绩效的目的,也为在未来,国有资本渐进式足价退出商业性领域,以及防止国有资产不当流失提供良好基础。此外,还应当禁止行政机关以履行部门职能为名,以实现部门利益为实,擅自新设竞争类国有企业。在未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国家还应当完善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竞争法律制度,践行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的本意。竞争法律制度需要解决的两个核心问题是其对国有企业的适用以及对政府行为的控制,为此,我国应当修订反垄断法中相关内容,以实现反垄断法对国有企业及其他市场主体的平等适用。强化对政府行为的控制,在反垄断法中引入竞争中立政策,增设对国家援助行为的控制,细化行政垄断法律规定,严苛法律责任,构建竞争推进制度以弥补刚性执法存在的不足,完善行政垄断私人诉讼机制。

张艳[5]2003年在《中国证券市场信息博弈与监管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证券市场信息是交易者据以正确预期基础资产价值变动有关的信息,从广义上讲,应该定义为一切能够在不同强度上直接或间接影响证券价格的因素与事件的信息。信息博弈是参与证券市场博弈的各个主体在包括信息源、信息通道和信息接受与反馈在内的证券市场信息运行体系中,围绕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有效性进行的博弈。 证券市场的运行过程,可以说就是一个信息的处理过程。发行者根据宏观经济及自身信息确定发行证券,并按法律披露一定的信息,投资者收集宏观及微观信息并加以分析和处理形成投资决策及投资行为,投资行为产生的结果又形成新的信息,从而进入新一轮的信息处理过程。 证券市场有分散风险、收集信息、企业监控、直接融资、价格发现和资源配置几大经济功能,本质却在于证券市场的信息功能。首先,直接融资的效率取决于证券市场信息功能的完善与否。其次,证券市场对分散风险、企业评价与监控的有效性取决于证券价格的有效性。价格发现和证券市场的监控功能取决于证券价格的信息含量,从根本上讲,监控功能即信息功能。最后,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也有赖于证券市场信息的有效性。这一点实质上是以上两点的综合,如果证券价格的信息含量较高,投资者根据证券价格信息所作出的投资决策就会引导资金及资源向需要融资且效率较高的公司流动,而且,投资者也能对融资的公司实行有效监控,以保证所投入资金的使用效率,这实质上就是资源的有效配置。 随着我国加入WTO,包括金融业在内的国内市场都将渐次开放,迎接国标同行更为激烈的竞争和冲击成为不可避免的选择。资本市场的国际化带来更大四川大学博士学位论文:中国证券市场信息博弈与监管的研究的风险和挑战,如何规避风险,迎接挑战,提高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是现阶段的重大任务。这就使加强证券市场信息监管,完善信息监管制度成为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证券市场信息运行体系由信息源、信息通道和信息反馈三部分有机构成。信息源是整个证券市场信息产生的源头和运行的起点。信息源中的博弈包括: 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结构层次的信息博弈,其博弈行为有:上市公司经理层与所有者之间以及股东之间围绕提供真实信息进行的博弈。股东对经营者形成监督的基本条件就是要获取真实的信息,而出于对信息搜寻成本和效益比较的考虑,小股东出现“搭便车”的行为,放弃了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督,客观上就为经营者(经理层)在信息源提供不完全、甚至虚假信息创造了条件。 上市公司上市过程中的信息博弈。其具体的信息博弈行为有: 第一,上市选择过程中绩差和绩优企业的“劣驱良”博弈。不论是在审批制下还是在核准制下,公司上市仍然实行额度控制。由于公司上市不是采取市场选择机制,造成了绩差企业、绩优企业和政府之间的信息博弈。当监督成本较高而监督所获收益相对较小时,政府选择不监督的策略,这就给绩差企业进行业绩包装提供了可能。当绩差企业进行业绩包装的造假成本远远小于其造假所获收益时,绩差企业会选择进行业绩伪装。这样,绩差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驱逐绩优企业的同时,信息源头的虚假业绩信息披露就产生了。 第二,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定价的信息博弈。在信息严重不对称情况下,以筹资和收益最大化为目的定价机制决定了上市公司在财务状况业绩公布中的捏造信息和盈利预测信息严重脱离实际的博弈行为。包含综合信息的新股发行价,如果定位不合理,实际上在信息源就造成了对投资者的信息误导。 第三,公司上市后财务状况与业绩公布中的信息博弈以及投资信息公布违背承诺的博弈行为。 此外,还包括在信息源头利用信息占有和垄断优势进行的内幕消息获取与利用中的信息博弈行为。 中国证券市场信息通道中的信息博弈包括证券市场信息搜寻中大小股东之间的博弈,信息传递中代理者与信息提供者串谋的信息博弈,证券交易中信息加工的博弈,这里面又包含信息欺诈博弈、“散户跟风”信息博弈、机构监管者四川大学博士学位论文:中国证券市场信息博弈与监管的研究与违规者之间的信息博弈,上市公司配股中的信息一博弈,预期行为的博弈以及中介机构的信息博弈行为等。 中国证券市场信息反馈中的博弈包括股市变动中投资者如何对股价变动作出反应而在彼此之间进行博弈;机构投资者对股市变动作出的反应,通过传播真真假假的股价信息、行为信息、和政策信息引诱中小投资者,散户对上述信息做出反应,采取跟风博弈:政府对市场变动信息做出反应、调整政策,投资者对政府政策做出反应、调整交易行为的博弈;以及证券监管机构对交易主体的行为和市场交易状态做出反应,采取监管措施,交易主体对监管举措做出反应,采取违规或不违规的抉择等。 证券市场上信息提供、信息传递与加工以及信息反馈构成信息运行的全过程,这一过程反复进行、周而复始,成为一个循环过程:信息博弈也在这一循环过程中反复地不断地进行。 信息运行及运行中博弈的每一次循环,都不是上一循环的简

刘谊[6]2005年在《我国地方财政风险及其防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世界共解财政难题”己引起各国的重视。而财政难题中的难中之难,在于财政风险问题。它既是现代财政学的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也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前沿。财政风险分为中央财政风险和地方财政风险。虽然地方财政风险多数情况下集中在局部地区,只对区域性经济产生直接影响,但作为国家财政的有机组成部分,地方财政系统的稳定运行将间接影响到中央财政的稳定与发展。近十年来,国内外学者对财政风险的理论探讨已经有了一些进展,对财政风险问题的纷争也一直没有停止,并产生了许多颇有见地的理论和观点。但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多数的研究仍集中在中央财政风险问题上,对地方财政风险的研究不多,尚未形成一个全面系统的理论体系。作者希望对地方财政风险理论及实践进行深入探讨,以期解开地方财政风险之谜。 作者以地方财政风险的内涵、分类、特征、成因、防范为主线,以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地方财政收支风险、地方财政承担的公共风险三大类地方财政风险为辅线,展开了深入研究。在系统回顾国内外风险理论、政府债务理论以及财政风险理论的基础上,作者首先阐明了地方财政风险的内涵、分类、表现及特征。然后,借助公共经济学、制度经济学和信息经济学的相关理论,从地方官员举债行为、地方财政收支矛盾以及政府与公共风险的辨证关系等角度出发,分别剖析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地方财政收支风险、地方财政承担的公共风险的形成机理。随后,作者结合地方财政以及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现状,分别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因素、地方财政收支平衡因素以及经济运行中的公共风险因素三个视角,运用问卷调查方法进一步探讨了地方财政风险的影响因素。在此基础上,作者建立了地方财政风险评估指标体系,运用基于AHP 的熵权模糊综合评价方法对重庆市40个区县2003 年地方财政风险进行了评估。根据计算结果,作者借助Spearman 相关性分析和AMOS 软件提供的结构方程分析功能,论证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地方财政收支风险和地方财政承担的公共风险这三类地方财政风险之间的风险传导机制。最后,作者就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地方财政收支风险、地方财政承担的公共风险三类财政风险提出了相应的防范建议。作者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 作者力图对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进行全面的剖析。首先,作者论述了依靠地方政府举债来满足地方公共品生产融资需求的合理性。其次,作者基于尼斯坎南的官僚体制模型,分析了在“地方政府债务预算最大化”、“地方政府官员效用最大化”以及“在具有偿债压力条件下地方政府官员效用最大化”三种假设条件

刘瑞明[7]2003年在《我国国有企业的激励管理研究》文中认为虽然多年的国有企业改革和三年脱困计划取得成效,但其效率低下、竞争力弱、对员工激励不力等现象仍然存在、困扰并制约着国有企业发展。面临日益激烈的竞争,积极研究和寻求对策是我国国有企业激励管理改革和探索的关键。 本文对国外典型的激励管理模式——“美英模式”和“日德模式”进行了较为详尽地介绍和剖析,也对国外国有企业的激励管理模式、私营企业的激励管理同我国国有企业的激励管理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得出了国有企业值得借鉴的启示:激励形式要多样化;激励内容要丰富化;激励层次要明确化;激励考评要系统化;激励与约束要结合;激励实施要因地制宜。文章在第三章剖析了我国国有企业激励管理的现状,接着从企业内部和企业外部分别探讨了我国国有企业激励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第四章是我国国有企业激励管理的建议和对策。一方面,从企业内部来说,主要从人力资源规划、薪酬福利激励管理、培训激励、精神激励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其中重点是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和技术人员进行了研究。另一方面,从观念转变、产权制度改革、经理人的市场培育、相应约束机制的建立等方面为企业的发展建立良好的外部环境,而借鉴海尔较为成功的激励管理模式,无疑对我国国有企业进行激励管理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王朝明[8]2003年在《中国转型期城镇反贫困理论与实践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配合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中国的扶贫计划,已经推进了 10 多个年头,其成就是举世公认的,主要体现在农村反贫困行动已经取得突破性进展,贫困人口由 20世纪 80 年代初的 2 亿多人,锐减到目前的 3000 万人左右。虽然如此,中国反贫困的任务仍是十分艰巨的。当前,贫困现象不仅表现在农村,而且随着体制转轨,国企改革进入攻坚阶段,资金、技术和人力资源的重新组合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的不可避免,企业下岗职工人数和城市失业者数量都在逐年增加,城市就业压力不轻,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尚有相当困难,以贫困职工和城市长期下岗失业者以及部分农村流动人口为主体的城镇新贫困人群正在形成,原来不为人们关注的城镇贫困问题,正快速地凸显起来。政府、社会各界均已意识到城镇贫困问题的治理已迫在眉睫,中国扶贫事业面临新的情况和挑战。对此,我们必须对中国的贫困问题和反贫战略进行重新的反思和定位。本论文的研究正是基于中国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双重转型”的背景,对骤然而起的城镇贫困问题进行经济、社会、人文、历史等多视角的深入考察和系统研究,即主要是从基本概念,贫困测度,致贫因素,反贫对策,目标和趋势以及国际比较上对城镇贫困问题进行更深入,更全面的调查研究和认识分析。并力求通过其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构建符合中国特色的城镇反贫困战略体系,冀望能有助于缓解当前城镇贫困的蔓延,以便在继续推动改革深化的同时,统筹兼顾、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尤其是切实维护好贫困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使他们能够分享到改革与发展的利益和成果,从而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论文共分 7 章,主要内容及观点如下:第一章,作为全论文的引论部分,开宗明义地提出了贯穿城镇贫困与反贫困研究思路的理论主线是人文关怀的精神,由此点明了本论文的研究主题和意义,并为后面各章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注入了灵魂和精髓。而全论文这个研究内核的提炼:一方面,是基于对经济学研究贫困的历史梳理,从而发现从古典经济学到现代经济学关于人的研究和人文关怀精神已经逐步地丢失。这样,对涉及到人的贫困问题及其治理,主流经济学建树不多。相反,始终以社会生产方式及其社会制度作为研究对象,以人类解放作为奋斗目标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科学地分析和深刻地洞见了自工业化以来资本主义社会贫困存在的根源,提出了解决资本主义社会贫困的制度变革方式,在这方面留下了宝贵的理论财富。这也正是我们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着力对当前中国转型期城镇贫困与反贫困研究进行理论创新和制度建设的根本所在。因此,笔者在引论中以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解放和人的全面发展的论断与邓小平共同富裕的思想为指针,重新诠释现代人文关怀精神,从而铸造中国转型期城镇贫困与反贫困研究的理论内核。另一方面,是基于对工业化社会以来反贫困的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要突破过去仅仅将贫困视为一种低经济收入和物质匮乏现象(当然这是贫困最基本的现象,但贫困的表现不止于此)的理解,扭转将反贫困囿 1<WP=5>于临时性、施舍性的给钱送物的简单做法,提高扶贫的效果和效率,促使反贫困行动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人文化的轨道,必须张扬人文精神的旗帜(这也是当前一些国际机构将物质贫困上升为人类贫困来治理的理由所在)。这样,才能从经济、社会、人文等方面构建中国城镇反贫困的战略框架、政策体系和组织结构;这也为我们在后面各章的研究中提供了一个跨学科边缘交叉分析的理论框架。此外,引论部分还界定了众说纷纭的贫困概念的基本内涵与反贫困的要义,提出了关于贫困类型的划分,给出了测量贫困程度的指标体系;同时从文献的角度,重点地阐述了马克思主义的贫困学说和社会主义国家及其转型过程的贫困与反贫困理论,以及经济学、社会学中关于贫困研究的代表性理论,并且确立了论文的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即框架结构。这一切为下文的分析奠定了必要的理论前提和学术准备。第二章,从现实客观的角度描述了中国转型期城镇贫困存在的状况。由于当前城镇贫困问题的突显,直接反映在城镇贫困人口构成的变化上。而说明这个变迁,我们运用了社会学关于社会分层的理论,分析了伴随着转型,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一些享有资源占有的阶层出现了分化,中国社会分层呈现多元化的格局。在社会分层加剧的条件下,城镇贫困人口结构发生了变化。为了识别这个变化的规模,探讨了尚无法统一的中国城镇贫困线标准,以及按照不同贫困线标准测算的城镇贫困人口规模,其中包括笔者提出的应把从农村进城的流动贫困人口估算在内的规模。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城镇贫困人口的分布情况和生存状况,运用英国学者汤森关于“贫困三分法”的理论,将当前城镇贫困归结为界于绝对贫困与相对贫困之间的“基本贫困”状态。最后,归纳出转型期城镇贫困的基本特征和社会影响。第三章,基于中国经济与社会的双重转型背景,全面探讨了 20 世纪 90 年

高越青[9]2015年在《“中国式”产能过剩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我国发展一直存在“产能过剩痼疾”。自“十五”计划开始,我国政府将治理产能过剩列入了宏观经济调控工作的重点,不断出台各种整顿治理措施,但产能过剩不仅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反而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已陷入“越调控越扩张”的怪圈。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过后,我国的宏观经济形势发生了根本性转变,经济增长持续下行并转而进入“新常态”。随着经济增长速度的放缓,工业领域的产能过剩问题也更加突出,已成为制约经济转型升级和结构优化的重要障碍,并正不断加剧宏观经济发展的系统风险。2013年底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指出:“产能严重过剩越来越成为我国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诸多问题的根源”,“若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化解,势必会加剧市场恶性竞争,造成行业亏损面扩大、企业职工失业、银行不良资产增加、能源资源瓶颈加剧、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直接危及产业健康发展,甚至影响到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大局”。各级政府应“充分认识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此背景下,深入研究我国产能过剩的形成根源、寻找和制定行之有效的产能过剩化解方法显得意义重大。本文对我国的产能过剩问题进行研究,与现有文献不同的是,本文将立足于西方经济学及供给学派理论的相关原理,从供给端切入。该选题充分考虑了当前我国宏观经济发展已经进入“新常态”的基本国情,对实际的产能过剩化解工作具有一定参考价值。本文采用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以及案例研究法等,力图将研究建立在严谨的理论分析与坚实的经验研究基础上,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内容包括本文选题的背景、意义、“中国式”产能过剩的定义、研究方法、全文的结构安排和研究框架以及创新点与不足。第二部分是对“中国式”产能过剩的基本判断。对于产能过剩,学术界存在着一些争议,而对于中国的产能过剩问题,更是存在着诸多似是而非的认识和判断,甚至是在政策层面。本章在吸收大量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产能过剩实际情况,对“中国式”产能过剩做了全面而详细的阐述,形成几个对“中国式”产能过剩的基本判断,具体内容包括对产能过剩界定、测度、成因和化解对策四个方面的文献进行述评。第三部分提出了一个研究“中国式”产能过剩的新视角,也即从供给端研究“中国式”产能过剩。通过对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产能过剩与宏观经济调控的研究发现,虽然国内外经济波动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产能过剩产生了影响,但导致产能过剩的直接原因还是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而企业的盲目投资、重复建设行为与我国的要素供给和供给效率有着紧密的联系,结合供给学派的供给理论,要素供给和供给效率恰是“供给边”的深层次核心所在。具体内容包括从供给端研究产能过剩的理论基础、相关文献综述以及从供给端对我国产能过剩问题的分析研究。第四部分是要素市场扭曲与产能过剩。要素供给是“供给边”的一个重要内涵,它是生产和供给的前提条件,我国的要素供给呈扭曲状态,而导致要素供给扭曲的根源在于要素市场扭曲,本章就对要素市场扭曲与我国产能过剩之间的联系进行研究。要素市场扭曲对我国产能过剩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素市场扭曲会对企业投资决策产生扭曲激励,进而引发盲目投资、重复建设的问题;二是要素市场扭曲会对企业的市场退出产生扭曲激励,阻止企业市场退出,进而导致产能过剩问题的固化。对于要素市场扭曲与产能过剩间的联系,结合多晶硅行业的案例分析进行了说明,并且还进行了实证检验,利用面板数据的固定效应模型对我国工业制造业28个行业1992~2013年的数据进行了检验,证明要素市场扭曲对我国产能过剩问题有着显著影响。本章的具体内容包括要素市场扭曲的定义、现状、成因、测度及要素市场扭曲对产能过剩形成机理的分析以及实证检验。第五部分是技术创新不足与产能过剩。供给效率是“供给边”的另一个重要内涵,由于构成宏观供给效率的基础是微观层面的企业生产效率,而技术创新不足将抑制企业生产效率的提高,所以本章具体分析和研究的是技术创新不足对我国产能过剩的影响。首先是在产能过剩的形成阶段,我国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低下、核心技术匮乏的现状对企业投资决策产生影响,极易引发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结构性过剩等问题:其次是在产能过剩化解阶段,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低下、核心技术匮乏的问题不仅制约了产品出口贸易,还阻碍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从而减慢了过剩产能的消纳速度,不利于产能过剩的化解。为证明技术创新不足与产能过剩间的联系,本章利用面板数据的固定效应模型对我国工业制造业28个行业2000~2013年的数据进行了检验,实证检验结果显示,加快技术创新对产能过剩的化解有着显著的积极作用。本章的具体内容包括要技术创新的定义及我国技术水平现状、我国技术进步的路径选择、技术创新不足对我国产能过剩的影响机理分析和实证检验。第六部分是结论及对策建议。本章首先总结了本文的主要工作及研究结论,然后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化解产能过剩的新思路,并具体针对第四章、第五章的分析结论提出了加快我国要素市场改革及技术进步的对策建议。最后,对今后的研究方向做了展望。综上,本文从供给端视角对我国的产能过剩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得到如下结论:(1)产能过剩其实是国民经济供给端存在的结构性失衡矛盾的具体表现之一,具体可从要素供给及其供给效率两方面进行分析;(2)地方政府通过要素市场扭曲对企业投资决策和市场退出施加了扭曲激励,进而引发产能过剩及产能过剩固化的问题,基于此,加快推进要素市场改革、改变要素市场扭曲现状对化解我国产能过剩有着重要意义;(3)技术创新不足在产能过剩形成过程中起一定助推作用,并对产能过剩的顺利化解造成较大阻碍,基于此,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推动科技发展对化解我国产能过剩有积极作用。本文可能的创新点有:1)通过大量国内外文献的梳理、研究和分析,并结合我国产能过剩的历史经验及现状,归纳了“中国式”产能过剩的本质特征;2)构建了从供给侧研究我国产能过剩问题的基本框架,并提出了基于供给侧的产能过剩化解对策。本文结合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对我国产能过剩历史进行全面回顾,发现产能过剩是国民经济供给端存在的结构性失衡矛盾的具体表现之一,在此发现的基础上,提出了从供给端视角研究我国产能过剩问题的基本框架,具体从要素供给和供给效率两个方面对我国产能过剩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对应的产能过剩化解对策;3)运用我国制造业28个行业的面板数据进行实证分析,揭示了要素市场扭曲对产能过剩形成的直接助推作用,并发现技术创新不足是引发我国产能过剩问题的主要因素之一,加快技术创新对化解产能过剩有着重要的意义。

孙洪志[10]2004年在《吉林省煤炭行业制度创新与发展战略研究》文中提出煤炭是不可再生资源,其发展的最终结果是衰退,当煤炭行业进入衰退阶段时,往往会引起所在区域经济的剧烈振荡。据此,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煤炭行业转型及资源优化配置问题。国外对煤炭行业制度创新及资源优化配置的研究起步较早。并且已经跨越了实证研究的范围,过渡到了实践操作层面。从制度创新的角度看,世界各国的煤炭行业主要从组织层面、发展战略层面、技术层面进行了改革。国内对煤炭行业制度创新及资源优化配置的研究主要是从三个方向开展的研究。一是对煤炭产业政策的研究和分析;二是对利益群体的研究和分析;三是对煤炭行业结构调整的研究和分析。煤炭企业从兴到衰是客观规律,是不可回避的事实,开采时间长资源枯竭的矿井都将面临转型和制度创新问题。吉林省的煤炭行业整体处于这一衰退阶段。但目前还没有一套符合吉林省煤炭行业特殊性的企业制度创新体系,没有一套对吉林省煤炭企业具有指导意义的资源优化配置模型,同时,也缺乏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意义的操作方法和改革思路。本文主要研究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吉林省煤炭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吉林省煤炭行业竞争力分析;吉林省煤炭行业资源配置效率;资源优化;制度创新;发展战略;宏观政策建议等。从吉林省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入手,通过全面分析各种经济指标的变化情况,发现制约吉林省煤炭行业发展的主要问题:一是历史问题,包括企业债务负担问题、企业办社会问题、就业压力问题劳保问题、资金投入问题等;二是管理问题,包括观念陈旧、管理方法落后、成本缺乏控制、结构性矛盾突出等;三是人员素质问题;四是竞争能力问题;五是衰老报废矿井问题。这些问题集中反映了吉林<WP=217>省煤炭行业的现状和发展“瓶颈”。表明吉林省煤炭行业已经进入衰退期,煤炭企业缺乏竞争力,同时严重制约了吉林省经济的发展。现代企业的竞争的本质是在复杂的内外环境下,如何确立本企业的竞争优势地位,整个行业的竞争力的强弱取决于构成行业的企业的竞争合力。把吉林省煤炭行业作为一个集合来考虑,可分析其在全国煤炭行业中竞争地位。吉林省煤炭企业提供的煤炭总量远不能满足吉林省对煤炭的需求,由于吉林省煤炭质量和价格不占优势,吉林省煤炭行业在市场交易中处于劣势。为了对煤炭行业的竞争力问题进行研究,可利用AHP与专家评议法建立煤炭企业综合竞争力的评价体系。通过模型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后得出结论,吉林省煤炭行业的竞争力处于弱势地位,与全国的其它煤炭企业相比无论是产品结构,还是产品质量、产品效率都是落后的。煤炭本身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源泉,煤炭资源是稀缺的,具有垄断性。自然资源最优配置的本质要求就是考虑社会经济和资源系统生态环境的和谐和可持续发展问题。资源优化配置从效益角度讲就是使有限的资源产生最大的效益;从资源量角度表述对应着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求效益最大化和总资源成本最小的最优规划问题。为了建立煤炭行业资源配置模型,可从两方面进行考虑:一是利用价格-产量函数得到的收益函数和生产成本函数,建立收益最大化目标函数,使之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获得最优资源配置。二是由于煤炭资源的开采具有投资大,回收时间长,风险高的特征,具有期权性质,可利用二项式期权定价模型可简便有效地确定煤炭资源开采的价值。生产函数可分析评价劳动力、资本和技术对经济增长的贡献。通过建立吉林省煤炭行业生产函数发现吉林省煤炭行业的产出主要是靠大量的劳动投入来支持产出的。吉林省煤炭行业是典型的粗放型生产方式,资源的配置严重不合理。在投资总额有限的情况下,可通过建立优化投资项目动态0-1整数动态规划模型对的各矿区各项目进行投资规划,以获得在有限投资下的最大投资收益。现代经济发展的史实证明,经济发展的效率不仅取决于技术因素,而且也与制度因素相关联。制度创新涉及到的最敏感的问题是产权结构,经过近20年的改革,我国产权制度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产权结构。无需讳言,在我国的产权制度改革中,国有企业的改革难度最大,对于资源型行业的国有煤炭企业,问题就更为突出。如何探索出一条符合实际、<WP=218>特别是符合国有企业现实状况的多种产权实现形式是制度创新的关键。吉林省煤炭行业企业制度创新存在两方面问题:第一,优质资产数量小,难以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主体;第二,公司治理结构存在极大的缺陷,不能对公司经理人员进行有效的约束。解决的对策是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组织创新、技术创新、经营方式创新四个方面入手进行吉林省煤炭企业制度创新。可运用层次分析法和专家打分法,建立技术创新指标评价模型,对煤炭企业技术创新的能力及效果进行科学的评价。作为煤炭行业政策执行效果的一个特例,可对小煤窑行为策略进行博弈分析,分析关井压产政策实施的对策。吉林省煤炭行业按“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原则,组建了多种经营公司,通过积极扶持,统一管理,多种经营得到了全方位的发展。但由于国家缺乏资源型企业和城市转型政策,煤炭企业自身缺乏转型经验和人才等原因,煤炭行业难以完成转型任务。因此,吉林省煤炭行业结构调整的基?

参考文献:

[1]. 对我国国有企业亏损原因和对策的探讨[D]. 韩冬. 河北大学. 2000

[2]. 政府或有债务问题研究[D]. 张海星. 东北财经大学. 2006

[3]. 隐性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研究[D]. 李晓鸿. 武汉大学. 2015

[4]. 公平竞争视角下国有企业改革法律问题研究[D]. 李翃楠. 湖南大学. 2016

[5]. 中国证券市场信息博弈与监管的研究[D]. 张艳. 四川大学. 2003

[6]. 我国地方财政风险及其防范研究[D]. 刘谊. 重庆大学. 2005

[7]. 我国国有企业的激励管理研究[D]. 刘瑞明. 西南交通大学. 2003

[8]. 中国转型期城镇反贫困理论与实践研究[D]. 王朝明. 西南财经大学. 2003

[9]. “中国式”产能过剩问题研究[D]. 高越青. 东北财经大学. 2015

[10]. 吉林省煤炭行业制度创新与发展战略研究[D]. 孙洪志. 吉林大学.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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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国有企业亏损原因和对策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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